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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水木洪慶鐘趙文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

○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含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及夾鏈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甲○○於前開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份某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一日止,連續在高雄縣林園鄉○○村○○路一九八巷三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為警於同年九月六日在前開處所查獲,並當場扣得沾有海洛因殘渣供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一支及夾鏈袋一個。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五五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被告被查獲時為警採取之尿液經檢驗結果,驗出嗎啡陽性反應,有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八九煙檢字第一五三二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憑,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及夾鏈袋一個,經鑑定結果亦有毒品反應,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報告編號為9106-38、9106-39之檢驗報告二紙附卷可證,此外,復有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一二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及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九十年九月十七日高所坤戒勒字第二四八四號之證明書各一份可稽,被告罪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分別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先後持有海洛因,亦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本亦應以連續持有論,惟其持有後,進而施用,其多次持有之行為應被其施用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原審論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及夾鏈袋一個,其上均有海洛因殘渣,經鑑定結果均有毒品反應,有前述之檢驗報告二紙可憑,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依該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原判決對於夾鏈袋部分,應沒收而未諭知沒收,自有不當,被告上訴意旨認伊未曾受過強制戒治,原判決認定事實及量刑均有不當云云,惟此係被告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程序有所誤解所致,況本案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九號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於是否開始強制戒治,於本案審理程序不生影響,被告上訴意旨,尚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仍續施用毒品,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其犯罪之行為僅係戕害自身,尚未害及他人,所犯情節非重,犯罪後亦承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書記官 唐奇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三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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