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七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丁○○ 右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游雪莉 張清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00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四0八二、一四五一一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八0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丁○○、乙○○、丙○○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一、二十七所示偽造之印文,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 二編號二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 表二編號十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四月,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執行完畢(非累犯);丁○○有殺人未遂、恐嚇 取財、傷害等前科,八十五年間所犯傷害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二月,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執行完畢;乙○○於八十二年間,犯煙毒罪 及妨害自由罪,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月及八月,定應執行刑為二年十月,於八十五年十月廿七日執行完畢;丙○○ 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前科,於八十四年間所犯麻 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執行完畢 。 二、甲○○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陳小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年初某日起,由甲 ○○自稱「偉浩資訊顧問中心」業務代表,綽號「林仔」,在報紙分類廣告欄刊 登或在公共電話上黏貼代辦信用卡廣告,並藉由電腦網路取得公司之登記資料, 再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以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 公司之在職證明、薪資單及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 資料,使無法循合法途徑取得財力證書文件者,以此方式矇混發卡銀行之徵信審 核,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發給信用卡,甲○○與「陳小姐」則向各申請 人取得各發卡銀行授信額度兩成至三成不等金額之代價。嗣有丁○○、乙○○、 丙○○及林懿萍、蘇文瑞、蔡振文、莊士榮、許念主、李華鈴、王沐芳(林懿萍 以下七人,已判處罪刑確定)、曹富銘、黃晨瑋、吳再興(以上三人通緝中)等 人,依報紙廣告、公共電話貼紙廣告或朋友介紹,以電話與甲○○或「陳小姐」 聯絡,並約在高雄市○○路大樂賣場等地,各自與甲○○或「陳小姐」基於共同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分別交付郵政存款儲金簿及身分證供 甲○○或「陳小姐」影印後,由甲○○據以在高雄市○○街一六一之四五號,連 續填載於先前委由不知情之打字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信汪等公司之扣繳憑單及如 附表所示蓋有偽造前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並於如附表一 所示發卡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虛偽之在職資料,直接交付或郵寄給林懿萍 等人,由林懿萍等人在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持向附表 一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各該銀行未察,分別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 用卡給林懿萍等人刷卡消費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信汪等公司及發卡 之富邦等銀行。嗣王清海透過陳明山(已不起訴處分)之介紹,認識曹富銘,並 將其本人之證件交給曹富銘轉交甲○○,甲○○再以上開同一方法,偽造在職證 明等文書後,郵寄給王清海,王清海分別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十六日及廿三 日,持偽造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數次前往如附表所示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 ,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十二時十分許,經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一銀)鹽埕分行通知,前往高雄市○○區○○路一一五號該行行址,核對資料, 而為警查獲,並查知其所持以申請信用卡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均係偽造,而 循線前往高雄市○○區○○街二四號四樓之一甲○○住處,查獲甲○○,並扣得 廣告名片一盒,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印章廿八顆及公司負責人印章廿八顆、 發票章十一顆、開戶資料十八紙等物。 三、案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及富邦商業銀行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前開事實,供承不諱;上訴人即被告丁○○、乙○ ○、丙○○均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均辯稱:伊等不知申請程序,係交 資料給甲○○或「陳小姐」去申請信用卡,不知有偽造證件云云。丁○○另指稱 :伊申請二張信用卡,富邦銀行部分,均按期繳納本金及循環利息,於停卡前繳 清全部墊款,華僑銀行部分,迄今仍在使用,且始終正常繳納消費墊款等語。乙 ○○及丙○○則又供稱:伊等僅欠繳消費墊款十萬多元、二萬多元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甲○○之前開犯罪事實,迭據其於偵審中自白無訛,核與共同被告丁○○、 乙○○、丙○○及林懿萍、蘇文瑞、蔡振文、莊士榮、吳再興、許念主、李華鈴 、王沐芳等人之供述相符。證人即台灣協富公司職員黃聖傑、玉山銀行職員劉忠 穎、第一銀行職員朱金鳳、信汪有限公司職員盧靜玄等人於警訊時亦均證述屬實 ,復有富邦銀行八九富銀信卡字第二二0號函、華僑銀行八九僑銀信卡字第五八 號函、第一商業銀行八九一總金卡字第七0三二號函、台北銀行北銀消金字第八 九六00八五三00號函、華信安泰信用卡(股)公司八九安信總字第一九八號 函、台北銀行九0北銀消金字第九0六00四七五00號函、富邦銀行九十富銀 信卡字第一七三號函、華僑銀行九十僑銀信卡字第八六號函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結果等十五紙附卷可稽。此外,並有廣告名片一盒、如附表一、二所示 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及偽造之印章六十七顆等扣 案可佐,是被告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丁○○、乙○○、丙○○於委託被告甲○○或「陳小姐」申請信用卡時,甲 ○○或「陳小姐」均有告知需要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如有存款資料,就不用薪 資證明等情,已據被告甲○○供述明確。被告甲○○並指稱「因他們來委託時, 本來就沒有職業,銀行是不會准的等語(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廿九日訊問筆錄)。 被告甲○○及「陳小姐」係受託代辦申請信用卡,就其偽造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及薪資證明,即足認定申請信用卡,必需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發卡銀 行始准核發。是被告甲○○及「陳小姐」受被告丁○○、乙○○、丙○○等人之 委託時,自必先告知需備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而於不能提出時,始有偽造 之必要甚明。被告丁○○、乙○○、丙○○所辯彼等委託甲○○或「陳小姐」申 辦信用卡,不知需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甲○○及「陳小姐」亦未告知 云云,顯非真實可採。被告甲○○嗣又改稱未告知丁○○等人需提出在職證明及 薪資證明文件云云,自係迴護被告丁○○等三人之詞,尚難採信。 ㈢綜上所敘,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丁○○、乙○○、丙○○等所辯,顯係卸責 之詞,殊無足採,被告丁○○、乙○○、丙○○及甲○○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查被告甲○○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統一發票章、用以 偽造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資單等私文書,持以行使,矇使附表一所示銀行核 發信用卡與各該申請人,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公司、負責人及各該銀行,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章(為間 接正犯)、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偽 造如附表二所示未使用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及統一發票章,足以生損害於各該 公司,因與前開偽造印章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併為偽造私文書部 分所吸收。被告丁○○、乙○○及丙○○明知甲○○或「陳小姐」以行使偽造私 文書方式,代辦申請信用卡,而仍予委託辦理,是其三人就偽造私文書行使行為 ,同負其責,核被告丁○○、乙○○、丙○○所為,均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 罪。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丁○○、乙○○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 間緊接,各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 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甲○○與「陳小姐」及與被告丁○○、乙○○、 丙○○就上開行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 乙○○、丙○○各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茲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丁○○、乙○○部分遞加重之。 四、原審論處被告甲○○、丁○○、乙○○、丙○○罪刑,固無不合,惟尚無確切證 據可認定被告等四人有詐欺犯行(如後述),原判決以被告等四人另犯詐欺取財 罪,而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從一重處斷,尚有未 洽。被告甲○○、丁○○、丙○○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被告甲○○、丁 ○○、丙○○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加重其刑及遞加重其刑後,最高法定刑為七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及十 一年三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決依次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月、六月,均屬 低度之刑,尚無過重之嫌),被告丁○○、乙○○、丙○○又執前詞均指摘原判 決不當,雖均無理由,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將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甲○○年青力壯,不循正途謀生,意圖不勞而獲,利用他人需要信用卡消 費之機會,偽造證明文件,矇使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而收費牟利,危害銀行發 卡之管制,偽造之數量不少,惡性非輕,被告丁○○、乙○○、丙○○未循正當 途徑申請信用卡,危害交易之安全性,及被告甲○○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好 ,被告丁○○、乙○○、丙○○犯罪後,飾詞卸責,未見悔意,態度欠佳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一、廿七所示偽造之印文,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附表二編號廿九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供 其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為其所供明,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均於被告甲○○之罪刑下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偽造之全慶 餘營造公司印章、負責人印章各一枚,以及乙○○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全慶餘營 造公司印文及負責人印文各三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於被告乙○○之罪 刑下宣告沒收。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已持向各該 發卡銀行行使,非被告等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丁○○、乙○○及丙○○之前開行為,被告甲○○ 又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丁○○、乙○○、丙○○另觸犯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等情。惟查,被告甲○○為丁○○等人代 辦申請信用卡,收取費用,丁○○等人並未陷於錯誤而支付財物,至丁○○等人 取得信用卡後,是否刷卡消費不繳納消費帳款,尚不能證明為被告甲○○所明知 ,此就丁○○提出之華僑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清償證明 ,均無欠款可明。另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九十富銀信卡字第二四九號函所提出 之蘇文瑞消費款明細資料(原審卷第一三三-一三六頁),蘇文瑞雖有帳款未繳 清,但均有繳納延滯利息。被告丁○○之刷卡帳款,均按時繳清,已如上述,被 告乙○○於刷卡之初,均有按月繳清,迨其失業後,始有積欠,為其所供明;被 告丙○○迄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尚陸續繳納消費帳款一萬二千九百元,有所提出之 郵政劃撥收據三紙附卷可稽;是亦不能證明被告丁○○、乙○○、丙○○於申辦 信用卡之初,即存有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至事後之未能償清帳款,應屬債務不 履行之民事糾葛,尚難令負詐欺罪責。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丁○○、乙○○ 、丙○○詐欺罪嫌部分,尚不能證明,因公訴人認與前開論罪部分,有牽連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趙文淵 法官 洪慶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筱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 │發卡銀行 │卡號 │發卡日│申請日│申請時所陳偽造文書│ ├─┼──────┼────────┼───┼───┼─────────┤ │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506│890425│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懿│ │ │ │ │繳憑單 │ │萍│ │ │ │ │ │ │ │ │ │ │ │ │ │ ├──────┼────────┼───┼───┼─────────┤ │ │(遺失補發)│0000000000000000│890608│不詳 │ │ ├─┼──────┼────────┼───┼───┼─────────┤ │蘇│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321│890313│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文│ │ │ │ │繳憑單 │ │瑞│ │ │ │ │ │ │ │ │ │ │ │ │ │ ├──────┼────────┼───┼───┼─────────┤ │ │華僑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328│890313│同右 │ │ ├──────┼────────┼───┼───┼─────────┤ │ │台北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522│890429│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 │ │(890811停卡) │ │ │繳憑單 │ │ │ │ │ │ │ │ ├─┼──────┼────────┼───┼───┼─────────┤ │蕭│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328│890320│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開│ │ │ │ │繳憑單 │ │獻│ │ │ │ │ │ │ │ │ │ │ │ │ │ ├──────┼────────┼───┼───┼─────────┤ │ │華僑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406│不詳 │同右 │ ├─┼──────┼────────┼───┼───┼─────────┤ │ │富邦銀行 │未核發 │ │890315│不詳 │ │蔡├──────┼────────┼───┼───┼─────────┤ │振│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890609│不詳 │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文│ │ │ │ │在職證明書與扣繳憑│ │ │ │ │ │ │單 │ │ ├──────┼────────┼───┼───┼─────────┤ │ │台灣協富 │未核發 │ │不詳 │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 │ │ │ │ │書 │ ├─┼──────┼────────┼───┼───┼─────────┤ │莊│世華銀行 │未核發 │ │890521│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士│ │ │ │ │繳憑單與在職證明書│ │榮│ │ │ │ │ │ │︵├──────┼────────┼───┼───┼─────────┤ │賢│台灣協富 │未核發 │ │不詳 │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 │ │ │ │繳憑單與在職證明書│ │ │ │ │ │ │ │ ├─┼──────┼────────┼───┼───┼─────────┤ │楊│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517│不詳 │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雙│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喜│ │ │ │ │書 │ │ ├──────┼────────┼───┼───┼─────────┤ │ │世華銀行 │未核發 │ │890601│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 │ │ │ │ │書 │ │ ├──────┼────────┼───┼───┼─────────┤ │ │華信公司 │未核發 │ │890621│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 │ │ │ │ │扣繳憑單與在職證明│ │ │ │ │ │ │書 │ │ │ │ │ │ │ │ ├─┼──────┼────────┼───┼───┼─────────┤ │許│台灣協富 │ 未核發 │ │不詳 │信汪企業有限公司扣│ │念│ │ │ │ │繳憑單 │ │主│ │ │ │ │ │ ├─┼──────┼────────┼───┼───┼─────────┤ │李│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525│不詳 │亮麗科技有限公司扣│ │華│ │ │ │ │繳憑單 │ │鈴│ │ │ │ │ │ ├─┼──────┼────────┼───┼───┼─────────┤ │王│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523│不詳 │亮麗科技有限公司扣│ │沐│ │ │ │ │繳憑單 │ │芳│ │ │ │ │ │ ├─┼──────┼────────┼───┼───┼─────────┤ │潘│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614│不詳 │冠伯貿易有限公司扣│ │陸│ │ │ │ │繳憑單 │ │靖│ │ │ │ │ │ ├─┼──────┼────────┼───┼───┼─────────┤ │吳│台灣協富 │0000000000000000│890519│不詳 │全慶餘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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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信託 │未核發 │ │890616│同右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偽造印章 │ 使用方式 │ 偽造印文 │ ├──┼────┼──────┼────────┼───────────┤ │一 │吉榮貿易│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潘貴參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二 │上富通信│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卓慶明章 │ │ │ ├──┼────┼──────┼────────┼───────────┤ │三 │亮麗科技│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王沐芳、李華鈴使用該公│ │ │有限公司│人林金旺章、│ │司之扣繳憑單但無偽造之│ │ │ │統一發票章 │ │印文 │ ├──┼────┼──────┼────────┼───────────┤ │四 │巨業資訊│公司章及負責│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偽造巨業資訊有限公司曹│ │ │有限公司│人林宜霖章 │單 │富銘在職證明貳紙上及薪│ │ │ │ │ │ │資單肆紙上偽造之公司印│ │ │ │ │ │文共陸枚及偽造負責人印│ │ │ │ │ │文共陸枚 │ ├──┼────┼──────┼────────┼───────────┤ │五 │驛洲企業│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黎夢陽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六 │樹鋒企業│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吳文義章 │ │ │ ├──┼────┼──────┼────────┼───────────┤ │七 │華翰開發│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實業有限│人李進成章(│ │ │ │ │公司 │應係李青木)│ │ │ │ │ │、統一發票章│ │ │ ├──┼────┼──────┼────────┼───────────┤ │八 │格林菩企│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業股份有│人王周易(應│ │ │ │ │限公司 │係李桂武) │ │ │ ├──┼────┼──────┼────────┼───────────┤ │九 │峻林有限│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黃晨瑋使用該公司之扣繳│ │ │公司 │人林清泉章 │ │憑單,但無偽造之印文 │ ├──┼────┼──────┼────────┼───────────┤ │十 │健得機械│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鄭世進章 │ │ │ ├──┼────┼──────┼────────┼───────────┤ │十一│全慶餘營│公司章及負責│在職證明書 │蔡振文在職證明貳紙上偽│ │ │造有限公│人楊朝安章 │ │造之公司印文共貳枚及負│ │ │司 │ │ │責人印文共貳枚、乙○○│ │ │ │ │ │在職證明參紙上偽造之公│ │ │ │ │ │司印文共參枚及負責人印│ │ │ │ │ │文共參枚、吳再興在職證│ │ │ │ │ │明貳紙上偽造之公司印文│ │ │ │ │ │共貳枚及負責人印文共貳│ │ │ │ │ │枚 │ ├──┼────┼──────┼────────┼───────────┤ │十二│冠伯貿易│公司章(篆文│ 未使用 │丙○○使用該公司扣繳憑│ │ │有限公司│、楷書各一)│ │單但無偽造之印文 │ │ │ │、負責人林冠│ │ │ │ │ │佰章(篆文、│ │ │ │ │ │楷書各一)、│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十三│偉浩貿易│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薛敏華章 │ │ │ │ │ │(應係薛敏雄)│ │ │ ├──┼────┼──────┼────────┼───────────┤ │十四│中歐貿易│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林秀惠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十五│翔農實業│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股份有限│人林國楨章、│ │ │ │ │公司 │統一發票章 │ │ │ ├──┼────┼──────┼────────┼───────────┤ │十六│高珍企業│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林高麗娟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十七│百傑企業│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曾瓊娘章 │ │ │ ├──┼────┼──────┼────────┼───────────┤ │十八│振添食品│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應為紙│人古源添章 │ │ │ │ │品)實業│ │ │ │ │ │有限公司│ │ │ │ ├──┼────┼──────┼────────┼───────────┤ │十九│偉崇機械│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工程有限│人陳啟瑞章 │ │ │ │ │公司 │ │ │ │ ├──┼────┼──────┼────────┼───────────┤ │二十│安慧國際│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陳慧玲章 │ │ │ ├──┼────┼──────┼────────┼───────────┤ │二一│帝鴻貿易│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高清枝章 │ │ │ ├──┼────┼──────┼────────┼───────────┤ │二二│亞利昌股│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份有限公│人許春生章、│ │ │ │ │司 │統一發票章 │ │ │ ├──┼────┼──────┼────────┼───────────┤ │二三│禾順商行│商行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 │人楊陞健章 │ │ │ ├──┼────┼──────┼────────┼───────────┤ │二四│榮益興企│公司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業有限公│人蔡武益章(│ │ │ │ │司 │應係鍾申昌)│ │ │ ├──┼────┼──────┼────────┼───────────┤ │二五│立展廚具│商行章及負責│ 未使用 │ │ │ │行(應為│人陳吉發章 │ │ │ │ │立展企業│(應係李再聲│ │ │ │ │社) │) │ │ │ ├──┼────┼──────┼────────┼───────────┤ │二六│建汰貿易│公司章、負責│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人蔡錦梅章、│ │ │ │ │ │統一發票章 │ │ │ ├──┼────┼──────┼────────┼───────────┤ │二七│信汪企業│公司章及負責│在職證明書 │莊士榮在職證明貳紙上偽│ │ │有限公司│人劉金生章(│ │造之公司印文共貳枚及負│ │ │ │應係李奉勳)│ │責人印文共貳枚、王清海│ │ │ │ │ │在職證明肆紙上偽造之公│ │ │ │ │ │司印文共肆枚及負責人印│ │ │ │ │ │文共肆枚 │ ├──┼────┼──────┼────────┼───────────┤ │二八│圓石貿易│統一發票章 │ 未使用 │ │ │ │有限公司│ │ │ │ ├──┼────┴──────┴────────┴───────────┤ │ │合 計 : 六十七枚 │ ├──┼────────────────────────────────┤ │二九│名片一盒及開戶資料十八紙 │ └──┴────────────────────────────────┘ K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