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芬凌
- 被告
- 乙○○
- 被告
-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許阿梅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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