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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周賢銳陳中和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被告
乙○○
被告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陳中和

                    法官 謝宏宗

                   書記官 王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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