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被 告 乙○○ 被 告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阿梅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陳中和 法官 謝宏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