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國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0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黃壽燕 法官 黃仁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