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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八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正雄黃壽燕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國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0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黃壽燕

  法官 黃仁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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