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貸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