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ОО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陳嘉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何俊墩 李宏文 李玲玲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三、五三三六、五三九四、五六0五、五六七一、五九二七號),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辰○○、卯○○部分撤銷。 辰○○、卯○○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辰○○係前高雄縣縣議會第十三屆議長,其於競選該第十三屆縣議員期間(競選 期間,係自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同年月二十九日 為投票日),為高雄縣第一選區(包括高雄縣鳳山市、鳥松鄉、仁武鄉、大社鄉 、大樹鄉)縣議員侯選人,而卯○○係其長子,在辰○○縣議員競選總部任事參 與選務,渠倆於上開競選期間初或之前,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賄選之意思聯 絡,先行將空白之「選舉名冊」交由支持者填寫選區有選舉權人姓名,彙集成具 體「選舉名冊」,再由卯○○負責審核,刪除重複或不實名單,而後將審核過之 「選舉名冊」,以每份一頁或多頁,分別置於各個信封(套)內,並概略計算各 封套內準備發出金額,及預定負責之樁腳姓名,記載於各個封套,而「預備」對 已審核過名冊內所列之有投票權人以每票新台幣(下同)三百元買票,籲支持投 票給辰○○。遂於八十三年一月初某日起至同月二十八日止,先後在高雄縣鳳山 市等地,分別透過附表四、五、六「共犯欄」所列之「樁腳」(包括先前預備樁 腳或臨時之樁腳)郭順良、魏進雄、張扣來、郭登吉、郭陳美枝、曾淑美、夏茂 生、陳義明、陳淑芬及未經檢察官起訴之蔡光永、洪彰潗(原判決誤「潗」為「 集」)、林天明、吳明擇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張太太、茶行老闆等人(下稱樁 腳郭順良等人),就附表四、五、六所列「有投票權之人欄」所示選民(即為審 核過附表一選舉名冊所載名單有打★記號者),基於投票賄選之共同犯意聯絡, 由辰○○負責提供賄選資金,推由卯○○與前述樁腳郭順良等人,以每票新台幣 (下同)三百元之買票賄選方式,連續於附表四、五、六所示之時間,各自分別 向該附表「有投票權人欄」所示之人為行求(如附表四)、期約(如附表五)、 交付(如附表六)賄賂,而約定該有投票權之人,應為一定之行使,即投票給辰 ○○【詳細行求、期約、交付之時、地,賄選之共犯(即樁腳),受賄之有投票 權人(即選民),及行求、期約、交付賄款金額,均如附表四、五、六所示】。 而辰○○及卯○○二人因不明原因,未將其餘預備買票計劃全面實施。嗣於八十 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投票結果,辰○○則以六千二百票當選該屆高雄縣議員,迄於 八十三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許,檢察官因偵查高雄縣縣議會該屆正副議長賄 選案(辰○○競選副議長),率同警、調人員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七四號辰○ ○住處搜索,於住處二樓其子卯○○臥室內,扣得卯○○所有,且用以共犯前開 議員投票賄選罪所用及預備之如附表一所示選舉名冊一五二頁(第一一五至一五 一頁係統計名冊,第一五二頁係空白),附表二所示封套五十七個;及與前開犯 罪並無關聯之連絡簿、帳冊、存摺共十本,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辰○○否認有何前開投票賄選犯行,辯稱伊競選 縣議員並未買票賄選,亦未叫其子卯○○賄選,扣案名冊與伊無關,是在卯○○ 房間搜出,伊不知卯○○有此名冊、封套,到案之選民證人均未提及伊有向他們 買票,且伊未提供資金供人賄選買票云云。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卯○○經 合法傳喚,未於本次更審到庭陳述,而辯護意旨則以,遭檢警在卯○○房間內查 扣之名冊是為服務選民之需,並非供選舉賄選之用,且卯○○遭具體指訴投票行 賄當日(即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均陪客戶簽約,並無向庚○、辛○○、蔡 光永買票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辰○○競選高雄縣縣議會第十三屆縣議員時,其子即被告卯○○在辰○○ 縣議員競選總部任事參與選務,該縣議員競選期間初或之前,渠等共同基於對 於有投票權人預備賄選之意思聯絡,先行將空白之「選舉名冊」交由支持者填 寫選區有選舉權人姓名,彙集成具體「選舉名冊」,再由卯○○負責審核,刪 除重複或不實名單,而後將審核過之「選舉名冊」,以每份一頁或多頁,分別 置於各個信封(套)內,並概略計算各封套內準備發出金額,及預定負責之樁 腳姓名,記載於各個封套,而預備對已審核過名冊內所列之有投票權人以每票 三百元買票等情,業據被告卯○○於原審中供稱:名冊是選舉時朋友義務幫忙 造冊的,這些名冊本來我要用來買票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七七頁背面、第四一 七頁背面、第四八八頁背面),並經幫忙繕造名冊之證人庚○、張扣來、陳義 明、蔡永光、郭順良及夏茂生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中證述明確,其中證人 郭順良具體證稱:「在縣議員選舉期間及選舉前,辰○○及渠家人如長子卯○ ○等,請我把我熟識的朋友抄錄在他們交給我空白的名冊中,以便將來可依照 名冊拜託選票及有需要時作為買票之用。由於我不太會寫字(但閱讀能力尚可 ),所以名冊上的姓名、地址大多是由名冊上本人自行書寫填載,我再交給辰 ○○、兒子::或競選總部人員彙整處理,前述人員也會在我送交之名冊上註 記我的姓名,表示係我收集、介紹之選民」(見偵五三九四號卷第十頁背面) ;「名冊是別人抄來交給我,我放在辰○○競選總部的桌子上」等語(見原審 卷第四八四頁背面,本院前審卷一第一二五頁背面)。另選民證人莊尾裡、陳 蘇瑞香、廖元鳳、洪文竹、陳黃雪敏、癸○、吳秋束、許仲泰、午○○、丙○ ○、乙○○、丁○○、甲○○○、張榮生、子○○(即李清溪之妻)、黃武雄 、林陳美雲、張傅、辛○○、蔡光永、郭石能、陳侯艷綢、蔡漢卿、劉郭和妹 、張扣來等人分別指證辰○○或卯○○或他人透過樁腳向渠買票,一票三百元 ,要渠投票給辰○○等情(具體證述內容詳如附表七、八、九所載),又共犯 郭順良、郭陳美枝、曾淑美、張扣來等人亦供證確有受託代轉買票賄款其事( 證詞見附表九所示),並有在被告住處遭查獲附表一、二所示選舉名冊一百五 十二頁及封套五十七個扣案可佐,而上開選民證人莊尾裡、陳蘇瑞香、廖元鳳 、洪文竹、陳黃雪敏、癸○、吳秋束、許仲泰、午○○、丙○○、乙○○、丁 ○○、甲○○○、張榮生、子○○(即李清溪之妻)、黃武雄、林陳美雲、張 傅、辛○○、蔡光永、郭石能、陳侯艷綢、蔡漢卿、劉郭和妹、張扣來等人確 均列在扣案選舉人名冊名單內(打★記號),且其中選民證人張扣來並指稱「 是選舉前二天的一個早上,吳明擇(樁腳)拿了一包錢給我,共九百元,說一 票三百元,我家有三票共九百元,叫我投票給辰○○」「(他來發錢給你時, 是否拿扣案名冊來發錢?)是,拿我製作名冊發錢」等語(見原審卷第四七六 頁),再扣案選舉名冊遭查獲時原係裝於封套內,有些選舉名冊名單遭部分刪 除,封套有記載「300 乘以若干數字」及姓名,經整理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而被告卯○○亦不諱言,名冊上「無此人」、「重複」都是我一人核對完成( 見原審卷第四一七頁正面);信封袋上黑字、紅色簽字筆都是我寫的,全部我 的筆跡(見偵五三三六號卷第五頁,原審卷第一三一頁);名冊封套蔡明進名 字與紅色數字是伊所寫(見原審卷第一三一頁正面);蔡明進名字封套內的名 冊上紅色寫票數與選舉名冊不符字與紅色字重複是伊寫的(見原審卷第一三一 頁背面);所有名冊上「無此人」這些字是伊寫的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二頁 正面),參以選舉名冊內列名之上開選民莊尾裡等人,均已證稱被告買票金額 每票三百元,核與附表二封套上數字金額「300乘以若干數字」相符,參諸 社會一般人對選舉之認知,足以認定應係被告辰○○、卯○○發出或準備發出 予封套上所載姓名者之買票款項,封套上所載姓名係預定之樁腳。則被告辰○ ○於競選高雄縣縣議會第十三屆縣議員活動期間初或之前,有與在其縣議員競 選總部任事參與選務之子即被告卯○○,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賄選之意思 聯絡,先行將空白之「選舉名冊」交由支持者填寫選區有選舉權人姓名,彙集 成具體「選舉名冊」,再由卯○○負責審核,刪除重複或不實名單,而後將審 核過之「選舉名冊」,以每份一頁或多頁,分別置於各個信封(套)內,並概 略計算各封套內準備發出金額,及預定負責之樁腳姓名,記載於各個封套,而 「預備」對已審核過名冊內所列之有投票權人以每票三百元買票等情,應堪認 定。雖遭查獲如附表二所列封套,有部分其內並無查扣選舉名冊屬實,然由上 開封套上之記載,及其用途說明,足認封套內本來有置放選舉名冊,否則被告 卯○○憑何依據概算準備發放之金額﹖僅係部分選舉名冊未遭查獲而已,附此 說明。 (二)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如附表四)部分: 1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妨害投票罪之成立,係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條件。所謂行 求,即對有投票權人提出某種希望,促使對方應允之謂,一有行求,即應成立本 罪,不以他方承諾為必要(最高法院五一年度台上字第三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被告辰○○、卯○○二人共同分別與附表四共犯欄所示之人有此部份投票行求 犯行,業據附表四「有投票權人」欄所示之有投票權之證人莊尾裡、陳蘇瑞香、 廖元鳳、洪文竹、陳黃雪敏、癸○、吳秋束、許仲泰、午○○、丙○○、乙○○ 、丁○○、甲○○○證述在卷(證述內容詳如附表七編號一至十三所示)。又經 檢視在被告辰○○設於鳳山市○○路七四號住處二樓其子即被告卯○○房間查扣 供或預供賄選之附表一所示選舉名冊頁次,對照於附表四之有投票權人之姓名即 莊尾裡、陳蘇瑞香、廖元鳳、洪文竹、陳黃雪敏、癸○、吳秋束、許仲泰、午○ ○、丙○○、乙○○、丁○○、甲○○○,名冊其上確有上述有投票權人之姓名 存在,而證人莊尾裡、陳蘇瑞香、廖元鳳、洪文竹、陳黃雪敏部分之名冊,係各 取自載有共犯(即被告預先選定之樁腳)郭登吉、夏茂生、陳義明、陳淑芬姓名 之封袋(見附表三編號二二、十九、二三、十三),該封袋上所載姓名均係被告 卯○○書寫,亦經被告卯○○於偵查及原審中均坦承封套上黑字、紅色簽字均係 其書寫等情(見偵查五三三六號卷第五頁、原審卷第一三一頁),且共犯郭登吉 、郭陳美枝、夏茂生、陳義明、陳淑芬等人曾分別出面為被告辰○○賄選買票, 各觸犯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均遭判刑確定,有本院前審刑事判決書 可按,足認被告二人確有分別與附表四「共犯欄」所示之人,共同為該次投票行 求之犯行明確。至有投票權人吳秋束、許仲泰部分之名冊,依附表一、附表三之 二十記載,雖係取自附表二編號四十載有「黃鶴壽、謝陳鬆、丑○○、鄧文興」 姓名之封套,並非本院認定之樁腳共犯蔡光永其人;另其他有投票權人癸○、午 ○○、丙○○、乙○○、丁○○、甲○○○等人部分之名冊,其中癸○、丙○○ 之名冊均自載有巳○○姓名之封套取出,午○○之名冊自載有黃鶴壽、謝陳鬆、 丑○○、鄧文興姓名之封套取出,乙○○、甲○○○之名冊均自載有壬○○姓名 之封套取出,丁○○之名冊自載有夏茂生、夏龍志、強生姓名之封套內取出,均 非與本院所認定之樁腳共犯「不詳姓名者」一節,固係實情,然因被告先前準備 之選舉名冊及封套(選舉名冊之名單係作為預定買票之對象;封套上之姓名係被 告預定之樁腳),僅係作為預備買票賄選之用,惟實際實施買票行為時,或因礙 於檢警調嚴格查察賄選,或選民及樁腳之意願改變,或其他不明因素(因被告否 認犯行無從得知),致有未能依原先計劃全面性買票或臨時變更樁腳,並不悖常 情,且本院傳訊此部份相關證人癸○、午○○、丑○○、丙○○、丁○○、子○ ○、戊○○、乙○○等人查證,均無法指認此部份被告封套所載預定之上開樁腳 有參與此各該部份之犯行,而有投票權人吳秋束、許仲泰、癸○、丙○○、午○ ○、乙○○、甲○○○、丁○○等人選前既有樁腳向渠等以每票三百元買票,請 求支持投票給被告辰○○,參以在被告處住查獲預備賄選名冊,該名冊上均有此 等有選舉權人姓名,經核相符,足認被告係透過臨時樁腳蔡光永分別向有投票權 人吳秋束、許仲泰行求買票,另被告分別透過不詳姓名者向有投票權人癸○、丙 ○○、午○○、乙○○、甲○○○、丁○○等人行求買票亦明。 2附表四共犯郭登吉、夏茂生、陳義明、陳淑芬、蔡光永等人,雖曾於偵查、原審 、本院前審中,各自否認有為被告辰○○賄選買票云云(供詞如附表十編號二、 四、六、七、八、十一所示),然共犯郭登吉、郭陳美枝、夏茂生部分,業經本 院更一審判決確定,另共犯陳義明、陳淑芬部分,亦據本院另案(本院八十五年 度上更一字第六五號)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書在本卷可按(見本院更二卷第七 九至八五頁),再參以證人廖元鳳與夏茂生係表兄弟,業經彼等陳明在卷(原審 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筆錄),其關係非比尋常,又無怨隙存在,選民證人自無故為 誣諂之理,堪認被告辰○○、卯○○確有透過前揭附表四「共犯欄」所示共犯郭 登吉等人向同附表「有投票權人欄」所示選民莊尾裡等人行求賄賂之事實。從而 上述有投票權之證人莊尾裡等人嗣於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更審中變異證詞,改 稱並無有人以一票三百元買票云云(如附表十編號一、三、五、九、十所示), 顯與前開憑據認定事實相違,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 據認定。 (三)對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如附表五)部分: 1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期約賄賂, 係指雙方相互約定交付賄賂,其意思已經合致,惟尚待屆期交付者而言(最高法 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七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辰○○、卯○○二 人共同分別與附表五共犯欄所示之人有此部份投票期約犯行,業據附表五「有投 票權人」欄所示之有投票權之證人張榮生、子○○(李清溪之妻)、黃武雄、梁 陳美雲證述在卷(證述內容詳如附表八編號一至四所示)。又經檢視在被告辰○ ○設於鳳山市○○路七四號住處二樓其子即被告卯○○房間查扣供或預供賄選之 附表一所示選舉名冊頁次,對照於附表五之有投票權人之姓名即張榮生、李清溪 (子○○)、黃武雄、梁陳美雲,名冊其上確有上述有投票權人之姓名存在,而 選民證人張榮生、黃武雄、梁陳美雲部分之名冊,係各取自載有共犯(即被告預 先選定之樁腳)張扣來、戊○○、林天明姓名之封袋(見附表三編號十六、十八 、三一),該封袋上所載姓名均係被告卯○○書寫,亦經被告卯○○於偵查及原 審中均坦承封套上黑字、紅色簽字均係其書寫等情(見偵查五三三六號卷第五頁 、原審卷第一三一頁),且共犯張扣來曾出面為被告辰○○賄選買票,觸犯共同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遭判刑確定,有本院前審刑事判決書可按,足認被 告二人確有分別與附表五「共犯欄」所示之人,共同為該次投票期約賄選之犯行 明確。至有投票權人李清溪(妻子○○)之名冊,依附表一、附表三之十八記載 ,雖係取自附表二編號三八載有「洪彰潗」姓名之封套,並非本院認定之樁腳共 犯不詳姓名者其人,經本院傳訊證人子○○無法指認該不詳姓名者樁腳係洪彰潗 ,但樁腳洪彰潗確曾為被告出面向選民黃武雄期約買票,為證人黃武雄證述明確 (詳見附表八編號三證詞),佐以在被告住處遭查獲預備選舉賄選用之封套有洪 彰潗其人,顯見洪彰潗係被告預定買票賄選之樁腳,且有實際參與期約賄選無疑 ,是選民李清溪、子○○夫妻部分,應係被告透過樁腳洪彰潗,而後樁腳洪彰潗 再行透過不詳姓名者出面期約賄選,亦堪認定。又附表五所示之有投票權人張榮 生、李清溪(子○○)、黃武雄、梁陳美雲傑等人,選前既有同附表共犯欄所示 之樁腳張扣來、洪彰潗、不詳姓名成年人及林天明等向渠等以每票三百元期約買 票,請求支持投票給被告辰○○,參以在被告處住查獲預備賄選名冊或封套,該 名冊或封套上均有此等有選舉權人或共犯姓名,經核相符,足認被告係透過預定 樁腳張扣來、洪彰潗及林天明等人分別向有投票權人張榮生、李清溪(子○○) 、黃武雄、梁陳美雲期約買票,其中選民李清溪(子○○)部分,被告透過預定 樁腳洪彰潗再透過不詳姓名者向選民期約買票亦明。 2附表五共犯張扣來、洪彰潗及林天明等人,雖曾於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 更審中,各自否認有為被告辰○○賄選買票云云(供詞如附表十一編號二、四、 六所示),然共犯張扣來部分,業經本院更一審判決確定,再參以證人張榮生於 原審中亦稱「這次選舉,伊全家四票都投給辰○○」等語(原審八十三年四月三 十日筆錄),又共犯林天明於偵查中亦自承「有打電話與林宜麗叫伊投辰○○」 一節(見五六○五偵卷第廿七頁),堪認被告辰○○確有透過前揭共犯張扣來等 人向上述有投票權之證人張榮生等人期約賄賂之事實。從而上述有投票權之證人 張榮生、子○○、黃武雄、梁陳美雲等人嗣於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更審中變異 證詞改稱並沒有人以一票三百元買票云云(如附表十一編號一、三、五所示), 顯與前開憑據認定事實相違,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 據認定。 (四)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如附表六)部分: 1附表六編號一、二部分: ⑴被告等推由被告卯○○分別向有投票權人庚○(辛○○)及蔡光永等人期約交付 投票賄款一節,業據有投票權之證人庚○、辛○○、蔡光永證述在卷(如附表九 編號一至三所示),又經檢視於被告辰○○住處卯○○房間內查扣之附表一所示 選舉名冊頁次,對照於上述庚○、辛○○、蔡光永有投票權人之姓名,名冊其上 確有上述庚○、辛○○、蔡光永有投票權人之姓名存在,且證人庚○、辛○○部 分之名冊,係取自載有庚○姓名之封袋(見附表三編號三四),另證人蔡光永部 分之名冊,係取自載有黃鶴壽等四人之封套(見附表三般號二十),雖均與本院 認定之共犯「卯○○」不同,然名冊封套上記載樁腳之姓名係被告卯○○所為, 已如前述,此部份對有投票權人庚○(辛○○)、蔡光永期約交付賄賂,被告卯 ○○未假他人親自為之,不悖常情;另選民證人庚○於偵查中自白稱:「卯○○ 向我們家買八票,一票三百元,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來我家,向我家買八票 ,一票三百元,結果我們夫妻都投給辰○○」「(卯○○係替辰○○買票?)是 ,他替他父親一票買三百元,我... 收了二千四百元,我收的,我太太不知道」 等語(偵五六七一號卷第三十二頁);而證人辛○○(庚○之妻)於調查中自白 稱:「卯○○到我家向我們夫妻拜託拉票」「卯○○以每票新台幣三百元、共三 千三百元向我們家庚○、辛○○、張靜義、張淵寅、張長銘(應係陳長銘之誤) 、王鳳瑛、曾雅苹、蔡富強、許玉蘭、朱明山、翁玉盛等十一人買票,希望我們 投票時投給渠父親辰○○」(偵五三三三號卷第一0七頁),二者就卯○○買票 之數目略有不同,然經綜合選民證人庚○、辛○○夫妻上開所述內容,並檢視於 同案被告卯○○住處查扣之選舉名冊第一0八頁(以下稱選舉名冊時,均係指於 卯○○住處查扣之名冊),其上確有如辛○○所指之庚○等十一人之姓名存在, 而庚○僅收到投票賄款二千四百元等情,應認被告卯○○先前與庚○夫妻期約賄 選十一票計三千三百元,但事後卯○○經審核結果,僅給庚○八票投票賄款金額 二千四百元,是證人庚○所稱之收賄人數雖與證人辛○○期約賄選人數不同,並 無矛盾之處。再者證人庚○、辛○○、蔡光永受賄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確定 ,再參以證人辛○○調查局筆錄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六二號內住處製作,且 自行蓋章於其上,此有其筆錄可按,如其筆錄並非實在,其何需蓋章於筆錄上? 而證人庚○亦於原審調查時稱「這次選舉有投票給辰○○」等語(見原審八十三 年四月二日訊問筆錄),證人辛○○於原審亦稱「這次選舉有投票給辰○○」一 節(見原審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筆錄),足徵證人庚○、辛○○、蔡光永前開證 詞合於事實,從而上述有投票權之證人庚○、辛○○、蔡光永嗣於原審、本院前 審及本院更審中變異證詞改稱並無有人以一票三百元買票云云(如附表十二編號 一至三所示),顯與前開憑據認定事實相違,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自難採為 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認定。 ⑵被告卯○○辯護意旨雖陳:卯○○係係強生遊艇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大發工 業區○○路一五號)之副董事長(董事長為其父辰○○)。八十三年一月廿四日 當日上午九時起,強生公司之義大利代理商ROCKY MOLES 先生前來強生公司與卯 ○○(ANDREW HUANG)簽訂遊艇代銷合約,當日陪同之人員有強生公司之總經理 鄭景昌及業務經理錢弘毅,直至當日下午五時才完成簽約,當日晚間,卯○○、 鄭景昌、錢弘毅三人又陪同ROCKY MOLES 先生在高雄市宴飲,至當天晚上九時許 才散會回家,且蔡光永在於當日上午八時前,須至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 分處上班,則於上午七時二十分許離家,被告卯○○不可能於當日上午向庚○、 辛○○及蔡光永等人行賄買票,並提出強生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三年一月廿四日 簽訂遊艇代銷合約英文、中文譯本(見更㈠審卷二第三七一頁至三七八頁)及出 勤打卡表(見原審卷第五0七頁)。又證人鄭景昌(強生公司總經理)於本院更 一審時到庭證稱「問:何時開始簽約?答:早上九時談細節,下午五十才簽約。 問:卯○○當時有無在場?答:有,他一直在場,負責簽約事宜... 尚有錢弘毅 在場。問:簽完約後又到哪邊?答:我們三人陪義大利代理商,到高市○○路的 北海道日本料理吃,吃到九時才送客戶到旅社(見更㈠審卷二第三九一頁正、反 面);證人錢弘毅(強生公司業務經理)亦於上開庭訊時證述「問:誰主持簽約 ?答:卯○○。問:何時簽約?答:下午四、五時左右。問:簽完約又去哪裡? 答:去高市○○路「北海道」吃飯到九時左右。問:那天卯○○是否都在場?答 :他都全天陪義大利客戶(見更㈠審卷二第三九二頁正、反面)等語。然查上述 證人鄭景昌、錢弘毅均係被告卯○○經營公司主要經理人員,與卯○○關係密切 ,被告事後於審理階段舉以為證,渠等證詞雖相一致,但證據能力薄弱,自難片 面遽信,縱令證人所述屬實,亦僅足以證明被告卯○○於當日上午九時後之行蹤 ,而被告與證人庚○、辛○○、蔡光永等人均住於鳳山市,距離尚非遙遠,而選 舉買票本須迅速以掩人耳目,時間自毋庸過久,被告趕於證人蔡光永離家上班前 ,前往買票,再續往證人庚○、辛○○住處買票,之後再與證人鄭景昌、錢弘毅 續辦前開簽約事宜,客觀上並非不可為,參酌證人庚○、辛○○、蔡光永上開明 確之指證及與扣案選舉名冊、封套記載對照,辯護意旨所陳上情,均難採為有利 被告卯○○之證據認定。 2附表六編號三部分: ⑴被告透過預定樁腳郭順良向選民郭石能(包括其經營店內預定有投票權人員工及 家屬)交付投票賄款七千八百元一事,業據有投票權之證人郭石能證述在卷,核 與共犯郭順良所供情節相符(如附表九編號四至五所示),又經檢視於被告辰○ ○卯○○住處之卯○○房間查扣之附表一所示選舉名冊頁次,對照於上述郭石能 有投票權人之姓名,名冊其上確有上述有郭石能投票權人之姓名存在,且證人郭 石能部分之名冊(名冊第二十八頁,其上載「五甲清粥小菜代」字樣,其票數共 為二十六票),係取自載有郭順良姓名之封袋(見附表三編號十)。 ⑵證人郭石能及共犯郭順良部分,各經本院前審及更一審判決確定,堪認被告辰○ ○、卯○○確有透過共犯樁腳郭順良向有投票權之郭石能(包括五甲清粥小菜店 內有投票權人員工及其家屬)交付投票賄賂二十六票合計七千八百元之事實。從 而證人郭石能及共犯郭順良嗣於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更審中變異證詞改稱並無 以一票三百元買票云云(如附表十二編號四、五所示),顯與前開憑據認定事實 相違,應係事後迴護及卸責之詞,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認定。 3附表六編號四至七部分: ⑴業據有投票權之證人陳侯豔綢、蔡漢卿、劉郭和妹、張扣來證述在卷(如附表九 編號六、七、九、十一所示),核與共犯郭陳美枝、曾淑美所供情節相符(如附 表九編號八、十所示),又經檢視於被告住處卯○○房間查扣之附表一所示供或 預供賄選選舉名冊頁次,對照於上述陳侯豔綢、蔡漢卿、劉郭和妹、張扣來有投 票權人之姓名,名冊其上確有上述陳侯豔綢、蔡漢卿、劉郭和妹、張扣來有投票 權人之姓名存在,且證人陳侯豔綢、張扣來部分之名冊,係各取自載有魏進雄、 張扣來姓名之供或預供賄選用封袋(見附表三編號二七、十六)。足認被告有透 過樁腳魏進雄向選民陳侯艷綢行賄買票已明,另被告透過樁腳吳明擇向預定之樁 腳張扣來行賄買票亦明。至有投票權人蔡漢卿、劉郭和妹部分之名冊,依附表一 、附表三之十二、二二記載,雖係取自附表二編號三十、四二載有「郭登吉」「 丑○○」姓名之封套,並非本院認定之樁腳共犯「郭陳美枝」「曾淑美」其人一 節,固係實情,然因被告先前準備之選舉名冊及封套(選舉名冊之名單係作為預 定買票之對象;封套上之姓名係被告預定之樁腳),僅係作為預備買票賄選之用 ,惟實際實施買票行為時,或因礙於檢警調嚴格查察賄選,或選民及樁腳之意願 改變,或其他不明因素(因被告否認犯行無從得知),致有臨時變更樁腳,並不 悖常情,而有投票權人蔡漢卿、劉郭和妹等人選前既有共犯郭陳美枝、曾淑美向 渠等以每票三百元買票,請求支持投票給被告辰○○,參以在被告住處查獲預備 賄選名冊,該名冊上均有此等有選舉權人姓名,經核相符,足認被告係透過臨時 樁腳郭陳美枝、曾淑美分別向有投票權人蔡漢卿、劉郭和妹行賄買票明確。 ⑵附表六共犯魏進雄、曾淑美、吳明擇等人,雖曾於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 更審中,各自否認有為被告辰○○賄選買票云云(供詞如附表十二編號七、十、 十一所示),然共犯魏進雄、曾淑美及證人陳侯豔綢、蔡漢卿、劉郭和妹、張扣 來受賄部分,各經本院更一審及前審判決確定,再參以共犯魏進雄所稱證人陳侯 艷綢指稱伊行賄可能係伊平常叫陳侯艷綢「大胖」,引起陳某之不悅故為誣陷云 云,惟經原審訊問陳侯艷綢:人家叫你「大胖」,你是否會生氣?則稱:不會等 語(見原審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筆錄),而其二人既為鄰居,平日並無怨隙,殊無 因被稱呼「大胖」而故為誣諂之理。此外證人蔡漢卿、劉郭和妹於原審調查時均 稱「這次選舉有投票給辰○○」等情(見原審八十三年四月二日筆錄),堪認被 告辰○○確有透過前揭共犯魏進雄等人向上述有投票權之證人陳侯豔綢等人交付 賄賂之事實。從而上述有投票權之證人陳侯豔綢等人嗣於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 更審中變異證詞改稱並無有人以一票三百元買票云云(如附表十二編號六、八、 九所示),顯與前開憑據認定事實相違,應係事後迴護之詞,自難採為有利於被 告之證據認定。 (五)被告卯○○雖曾供述「查扣信封袋,是在伊房間被查到,是伊的,不是我父親 的、伊父應該不知道名冊」(見偵五三三六號卷第四、五頁、原審卷第一三一 頁、原審卷第四八九頁正面)云云。然查: 1被告二人就扣案選舉造冊用途為何?被告辰○○供稱「這是卯○○要成立遊艇俱 樂部的,屆時要寄賀年卡」(見原審卷第四十一頁背面);被告卯○○供稱「我 要寄卡片估計票數所用,選舉後當成立遊艇俱樂部用的云云(見原審卷第一三一 頁背面)。 2選舉名冊上之註記?被告辰○○供稱「信封外數字與信封內統計數字均相等,係 指我們去拜訪的人數,300係指一個人乘三百個人頭,那天我就拜訪八千一百 個人頭(見偵五三三三號卷第二一二頁背面);被告卯○○供稱:(問:為何選 民人數46×300=13800跟信封內容相同?答:這是選完之後,覺得這些朋友很不 錯,我想叫他們召集三百個會員,一個人找三百會員成立遊艇俱樂部,這是我心 理統計(見偵五三三六號卷第五頁背面、第十九頁正面,原審卷第四十頁背面、 第二七八頁正面)。 3被告卯○○亦不諱言:名冊上「無此人」、「重複」都是我一人核對完成(見原 審卷第四一七頁正面);信封袋上黑字、紅色簽字筆都是我寫的,全部我的筆跡 (見偵五三三六號卷第五頁,原審卷第一三一頁);名冊封套蔡明進名字與紅色 數字是伊所寫(見原審卷第一三一頁正面);蔡明進名字封套內的名冊上紅色寫 票數與選舉名冊不符字與紅色字重複是伊寫的及蓋(見原審卷第一三一頁背面) ;所有名冊上「無此人」這些字是伊寫的(見原審卷第一三二頁正面)等情,則 果真係找尋俱樂部會員,豈有出現「無此人」情形,且其於原審亦曾坦認原本有 意買票一節,再參諸扣案封套上之「300」字樣,亦與前開有投票權之證人所 述一票三百元相符,足徵被告二人所供上情,顯與常情相悖,何況被告卯○○嗣 又改稱封套及金額非伊寫的,不知何人所寫的云云(見本院前審卷一第二九一頁 、第二七七頁),益見被告卯○○畏罪情虛及為其父回護脫罪之情。又被告卯○ ○於原審中既曾坦承..這些名冊本來我要用來買票,但我父親說不可以買票云 云(見原審卷第二七七頁背面、第四一七頁背面、第四八八頁背面),顯見被告 辰○○應知彙集之選舉名冊是用作或準備作為投票賄選買票之用已明,所辯不知 情云云,查與事實不符,並非可採。 4造冊之人即證人庚○等人,據其證述如下,並核與被告卯○○所供「幫我造冊的 有張扣來、夏茂生等人一節相符(見原審卷第二七八頁正面): ⑴證人庚○證稱「有造冊給卯○○」(見原審卷第四七六頁、本院前審審卷一第一 三一頁背面);「是卯○○、辰○○,叫我造冊,我交給辰○○競選總部,是他 們裡面的人拿走」(見原審卷第四七八頁背面至四七九頁正面)。 ⑵證人張扣來證稱「名冊是我抄的」(見原審卷第四七六頁);「名冊是我交給吳 明擇,吳再交給卯○○的」(見原審卷第四七八頁);「是他們叫我估計票數, 我們家五人,我抄五人,他們說三人,我才劃掉二人」(見更㈠審卷一第一0九 頁背面)。 ⑶證人陳義明證稱「選舉名冊八十一頁之名字有的是我寫予辰○○的」(見本院前 審卷一第二八二頁)。 ⑷證人蔡光永證稱「我不該抄錄名冊給辰○○家人,卯○○所以才會惹下麻煩」( 見偵五三三三號卷第一二一頁正面,偵五六七一號卷第十二頁)。 ⑸證人郭順良證稱「在縣議員選舉期間及選舉前,辰○○及渠家人如長子卯○○等 ,請我把我熟識的朋友抄錄在他們交給我空白的名冊中,以便將來可依照名冊拜 託選票及有需要時作為買票之用。由於我不太會寫字(但閱讀能力尚可),所以 名冊上的姓名、地址大多是由名冊上本人自行書寫填載,我再交給辰○○、兒子 、媳婦或競選總部人員彙整處理,前述人員也會在我送交之名冊上註記我的姓名 ,表示係我收集、介紹之選民」(見偵五三九四號卷第十頁背面);「名冊是別 人抄來交給給我,我放在辰○○競選總部的桌子上」(見原審卷第四八四頁背面 ,本院前審卷一第一二五頁背面)。 ⑹證人夏茂生證稱「名冊寫好後交給卯○○... 我寫這些名冊是因我有把握這些人 會投票給辰○○」(見原審卷第一二五頁背面至一二六頁正面)。 5上述附表四、五、六有投票權人欄所示之選民證人莊尾裡等人所述之買票金額互 核一致,且多人具體指明係被告辰○○樁腳,又前開扣案選舉名冊之造冊事宜, 證人庚○、陳義明、郭順良、蔡光永等均指與被告二人有關(如上所述),而附 表二封套上數字金額又係「300乘以若干數字」,參諸社會一般人對選舉之認 知,足以認定應係被告辰○○發出或準備發出予封套上所載姓名者之買票款項。 此外附表四、五、六之有投票權證人亦有多人具體指明出面買票者,係被告辰○ ○樁腳,則綜合上述有投票權證人之證詞,益徵被告辰○○與其子被告卯○○, 有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分別與已判決確定之「樁腳」郭順良、魏進雄、張扣來、 郭登吉、郭陳美枝、曾淑美、夏茂生、陳義明、陳淑芬及未經檢察官起訴之蔡光 永、洪彰潗、林天明、吳明擇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張太太、茶行老闆等人,就 附表四、五、六所示各該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賄選之事實,雖其 中部分出面買票者未能查出究係何人(如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張太太、茶行老闆 等人),然上述有投票權證人所述此等買票事實,既核與扣案之選舉名冊、封套 所載吻合(已如前述),自難僅以檢調人員未能追查確實身分一節,遽以排除此 部份對被告二人不利證據之認定。 (六)被告辰○○本人參與競選高雄縣議會第十三屆議員選舉,其與卯○○係父子關 係,二人於案發當時同住於鳳山市○○路七十四號,共同生活,為被告辰○○ 於本院中自承,並有鳳山市第二戶政事務所函在在卷可稽,而檢調人員在上開 處所之被告卯○○房間查扣得選舉名冊、封套等情,被告二人均坦認此一事實 ,且被告卯○○於被告辰○○競選期間,又在競選總部任事(見原審八十三年 三月二十二日筆錄),被告就競選事宜之關係自屬密切,而被告辰○○、卯○ ○確有基於賄選之共同犯意,分別與附表四、五、六所示之樁腳共犯出面買票 行賄之舉,已如前述,是被告辰○○前審辯護意旨所陳本案僅係卯○○預備賄 選云云,自非可採;又被告辰○○亦自承競選經費均係由其支出(見原審八十 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筆錄),核與被告卯○○於原審所供「競選經費伊並未支出 」等情相符(見原審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筆錄),又被告辰○○於本院審理中 供陳,我沒有交錢給卯○○,他那裡會有錢去向人家買票等語(見本院卷第一 八九頁),顯見被告卯○○並無賄選買票之資力,而本件被告辰○○及卯○○ 確有賄選買票犯行,已如前述,足認被告及共同被告等人(即附表四、五、六 所示之共犯樁腳)所用以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買票資金,均係由被告辰○ ○提供無疑(按以該次選舉既係被告辰○○競選縣議員,由其自己提供賄選資 金,亦符合一般社會常情之認知)。 (七)被告辰○○雖曾辯稱「伊忙於選舉不可能有空向選民買票」云云,然按選舉分 工,協助其競選人員(包括俗稱選舉樁腳),自係各司其職,縱其未親自出面 向選民買票,然其曾與部分樁腳聯繫賄選買票事宜,並提供賄選資金,已如前 述,自不能卸免共犯之責。至於被告辰○○於本院更審中提出之競選經費收支 結算申報表(見本院更㈠卷一第一四九頁、更㈡卷一第一五三頁、更㈢卷第一 五一頁),該表僅係被告於選舉後依據選舉相關行政法規所為之申報,且觀諸 我國歷來選舉之有關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常與實際之競選經費支出不一, 何況被告二人出於賄選而買票,手段本係非法,又豈能自上開申報表中觀出端 倪,是被告辰○○所舉上開申報表,尚難據為有利於其之證據認定。 (八)附表一選舉名冊上之證人郭博文、蔡胡玉珠、蔡信男、蔡信欽、侯永、簡進雄 、黃陳粉、王秀蘭、田明昌、柯淑美、蘇金川、林振楚、張春林、陳正雄、李 宏南、朱碧華、黃明生、歐王連水、蕭坤清、林添丁、陳炳堅、林陳秋香、吳 勤貞、陳郭惠娥、李玉惠等人,雖於本院前審調查中均證稱:不認識辰○○, 他也沒有叫人來向我們買票等情,惟查被告先前準備之選舉名冊及封套(選舉 名冊之名單係作為預定買票之對象;封套上之姓名係被告預定之樁腳),僅係 作為預備買票賄選之用,惟實際實施買票行為時,或因礙於檢警調嚴格查察賄 選,或選民及樁腳之意願改變,或其他不明因素,致未依原先計劃全面性買票 或臨時變更樁腳,並不悖常情,且本件被告實際僅向附表四、五、六所示有投 票權人(即附表一選舉名冊有打★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賄選買票,已 如前述,是上開郭博文等證人之證述,尚難憑為被告二人未向附表四、五、六 所示有投票權人賄選買票之有利證據。 (九)綜上所述,被告辰○○所辯上情及被告二人所舉辯護意旨有關事實調查部分, 核與實情不符,要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揭妨害投票犯行,均堪 認定。 (十)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二人於競選期間,突然借得大筆款項,於檢察官訊其該筆資 金流向,與證人范姜新運之說詞不符等為據。而認被告辰○○、卯○○於八十 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為求以賄選當選,由辰○○提供其所有,座落於鳳山市○ ○段第一一0四號、一一0六號二筆土地,及辰○○次子黃文弘所有,座落於 鳳山市○○○段第一0八一號土地一筆,向鳳山市農會五甲分部辦理抵押貸款 ;其中第一一0四號土地由卯○○為借款人,辰○○為連帶保證人,而貸得二 百萬元;第一一0六號土地,則由辰○○為借款人,卯○○為連帶保證人,而 貸得一千三百萬元;第一0八一號土地,則由黃文弘為借款人,辰○○為連帶 保證人,而貸得一千萬元;彼等並以前開貸得之款項共二千五百萬元,作為辰 ○○競選高雄縣第十三屆縣議員之賄選經費等情,然訊據被告辰○○否認前開 犯行,辯稱「前開款項係借與黃山河,並非用來賄選」等語。經查: 1被告辰○○於元月廿四日向鳳山市農會五甲辦事處領取二千五百萬元一交由宋雪 珍(黃文弘之妻)電匯入華南銀行鳳山分行五甲辦事處宋雪珍甲存000000 0號帳戶-宋雪珍於元月廿二日簽發支票五張(MB0000000,MB0000000--0000000 )交由黃文弘借給黃山河,黃山河於元月廿四日提示上開支票存入華南銀行鳳山 分行五甲辦事處活儲0000000號黃山河帳戶。黃山河於同日向華南銀行鳳 山分行五甲辦事處提領系爭二千五百萬元各節,有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八十三 年十月八日華鳳事字第一九八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卷三第二八四頁至二八 七頁)。 2黃山河借得該二千五百萬元復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償還,存入宋雪珍上開帳戶 內等情,業經證人即該華南銀行五甲辦事處職員蔡春財結證屬實(見本院上訴卷 一第一三五頁背面)及支票存款送款簿影本、取款條、匯入匯款備查簿影本(見 本院上訴卷二第五十至五十一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所借得之前款項,並無證 據證明用以本案行賄買票,然此部分與被告二人成立之前揭犯行,不生影響,併 此敍明。 三、按被告辰○○係高雄縣第十三屆縣議員第一選區之侯選人(競選期間自八十三年 一月十九日起至同月二十八日止、同月二十九日為投票日)及當選該屆縣議員之 事實,有高雄縣議會第十三屆議員選舉當選人名冊(見原審卷第五二八頁至第五 三二頁)及台灣省高雄縣選舉委員會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高縣選一字第八二三號 函(見本院上訴卷二第二六九頁)在卷可稽。核被告辰○○、卯○○等二人,於 八十三年一月初起至同月二十八日止高雄縣第十三屆縣議員競選期間或之前,對 於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所 為,依行為後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 之一第一項設有處罰規定,其法定刑較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為重,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論處,合 先敘明。 四、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且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 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 六四號著有判例。核被告辰○○、卯○○所為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各次之行求賄 賂部分,係各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行求賄賂罪;所為附表五編號一至四各次 之期約賄賂部分,係各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期約賄賂罪;所為附表六編號一 至七各次之交付賄賂部分,係各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交付賄賂罪(行求、期 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辰○○及卯○○就附 表四、五、六各次犯行,分別與該等附表共犯欄所示之共犯(附表六編號一、二 為卯○○本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皆為各該次犯行之共同正犯 。被告辰○○、卯○○先後多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犯行,時間緊接,反覆實 施,且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 交付賄賂一罪(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二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一三一0、四二0六、四四五五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六五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被告辰○○辯護意旨認以僅論單純一罪等語,於法尚有未洽。至於被告 辰○○前稱本件妨害投票行為與行賄競選高雄縣議會副議長之行為(本院九十年 上重更四字第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褫奪公權三年),有連續犯關係云 云,惟查被告辰○○在本院歷次審理中均否認有何妨害投票之行賄行為,且本件 係屬選舉縣議員之買票行賄,亦與被告辰○○行賄競選副議長,行為態樣有別, 難認有何基於連續犯之概括犯意而為,顯係另行起意,併此敘明。 五、原審就被告辰○○、卯○○二人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二人於 行為後,關於前揭妨害投票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公布設有處罰規定,原 審未及比較適用,容有未合。㈡被告辰○○及卯○○等係「分別」與附表四、五 、六共犯欄所示之共犯,就該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僅就該次犯行為 共同正犯,原審認被告二人「均」與附表四、五、六共犯欄所示共犯,就全部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論以全部犯行之共同正犯,亦屬未洽。被告二人 上訴意旨均執前詞,否認犯行,及檢察官上訴意旨所陳「被告辰○○犯後飾詞狡 辯,指摘法院政治迫害,教唆證人及共同被告翻供,惡性重大,原審量刑過輕, 且被告貸得二千五百萬元係作賄選款項,原審認非行賄款項顯有未合」等語,固 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此部份既有上開可議,自應將原判決此部份撤銷改判。審酌 被告二人犯罪動機、目的,圖以非法賄選手段達其當選,所為賄選方式影響層面 廣泛,致使選風敗壞,讓國人誤信選舉即係買票比財力,而非選賢與能,殘害民 主政治合法運作,犯罪情節非輕,辰○○、卯○○就本件賄選均基於主導地位, 情節相當,其二人於行為時尚無其他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併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公訴人認定被告籌措二千五百萬元鉅資,向附表一共一千八百多人買票 ,而求處重刑,然本院僅認定被告向附表四、五、六所示有投票權人賄選,實際 約一百餘票,買票規模相差甚巨,本院認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茲警惕,附 此說明。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被告卯○○所有,且用以共犯前揭之罪 所用及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連 絡簿、帳冊、存摺等十本,經檢視其內容,尚難認與前開犯罪有所關聯,爰不併 予宣告沒收。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辰○○、卯○○共謀以賄選手段達到當選該屆縣議員之目的 ,夥同其「椿腳」郭順良、魏進雄、張扣來、廖瑛紋、郭登吉、郭陳美枝、曾淑 美、夏茂生、陳淑芬、陳義明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賄之概括犯 意,連續以每張選票新台幣(下同)三百元之賄款,由卯○○並透過上開椿腳向 附表一所列(即扣除附表一內有★之人)及該選區內其他不詳姓名之有投票權人 買票;及交付鍾鳳美賄款三百元,因認被告二人亦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妨害 投票罪嫌等語。經查: 1被告辰○○、卯○○分別與附表四、五、六所示共犯欄之共犯,而為附表四、五 、六所示各次之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犯行,已如前述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 人有向附表一所示該選區內其餘有投票權人(即扣除附表一內有★之人)及其他 不詳姓名之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舉,公訴人亦無提出確實證據, 足以佐認被告二人有此部份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賄選犯行。而被告二人固有彙 整附表一(剔除有打★記號名單外)所示之選舉名冊(不包括有打★記號之人) ,預備賄選,如前所述,然被告行為當時,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處罰「預備」投票 賄選行為(被告行為後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始設有處罰預備賄選之規定),是被告此部分預備賄選行為 ,依罪刑法定原則,仍不能令其負預備賄選罪責。 2證人鍾鳳美雖曾設籍於高雄縣鳳山市○○街七之二號,但於七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即遷出高雄市○鎮區○○路十五巷七號之三,並於同年月二十日遷入上址,有 鳳山市第二戶政事務所八十三年四月十四日鳳二戶字第一九九八號簡便行文表所 附之戶籍謄本,及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八十三年四月十五日高市鎮戶字第三 五八七號簡便行文表所附之戶籍謄本二紙在卷可按(均附於原審卷中),上述證 人既於七十七年間起,即未居住於高雄縣鳳山市,自非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亦即 上述證人於該屆縣議員選舉並無投票權甚明,是證人縱有收受被告交付之款項, 亦難論以被告行賄罪責(鍾鳳美被訴投票受賄罪嫌,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 3綜前所述,此部分被告辰○○、卯○○被訴上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妨害投票犯 行,尚屬不能證明,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起訴論處罪責部分,係屬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毋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被告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春昌 法官 黃憲文 法官 莊飛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明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選舉名冊部分 選舉名冊之第一頁: 林添丁 郭陽貴 林姿香 林建成 王連水 歐榮風 歐榮華 林慶宗 林王綢 黃郭漁婆 黃建良 黃靖輝 蘇秋鶯 黃孫秀枝 黃志文 陳芳美-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二頁: 簡進雄 劉秀月 馮雅雄 莊淑惠盧 張素英 盧昌傑 盧文雄 洪麗花 郭金定 楊芬蘭 謝榮哲 江淑真 黃明生 王 甚 林淑美 黃麗芬-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三頁: 蕭坤清 蕭坤全 蕭坤克 蕭金枝 王麗香 吳青娥 莊啟宗 莊陳玉梅 盧其米 盧 彩 盧謝雪鳳 陳杉福 陳淑雪 陳麗芬 林景郎 林葉香-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四頁: 陳瑩珠 王榮信-計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頁: 許萬億 李麗華-計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頁: 陳海靜 陳邱月娥 陳聰明 陳永明 陳秋媚 陳濟宇 陳蔡玫瑛 傳新謀 劉秀美 鍾清雄 劉壬招 林來好 李秀英 陳福龍-計十四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頁: 黃宗興 顏麗津 黃陳粉 黃宗仁 許梅蘭 邱廖玉選 廖慶忠 歐陽月秀 黃瑞宗 張玉對 張善得 林振楚 林劉金蘭 林靜慧-計十四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頁: 林郁寅 黃延祺 謝森興 謝陳鬆 謝德忠 王秀蘭-計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頁: 林淵進 林吳麗華 陳吉雄 陳蔡金蓮 陳居在 蔡竹隆 蔡陳白紅 張文皇 張詹量 鄭俊吉 鄭文德 鄭守蓉 鄭李純 王阿秀 林義德 林張玉盆-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十頁: 卓先生(二票)李先生(四票)邱先生(二票)許先生(六票)楊光憲(二票) 鍾炳相(五票)翏秀玉(二票)翏麗玉(二票)王先生(二票)賣 麵(二票) 王亮廷(六票)許 路(八票)莊東成(三票)王太太(五票)菸酒店(四票) 李朝琴(二票)林萬興(五票)楊淑卿(一票)蘇文昌(一票)-計六十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十一頁: 張曜仁(四票)何榮湘(二票)李金獅(四票)李虹蓉(三票)鄭 娥(四票) 張春敏(一票)李順南(一票)洪東耀(二票)高天枝(三票)陳則諒(二票) 林文一(五票)丁美玲(二票)陳振榮(四票)王方惜(三票)林建良(二票) 沈 會(三票)王榮裕(七票)-計五十二票 選舉名冊之第十二頁: 方麗華 張登揆 張李金 顏長山 顏洪笑 顏瑞太 陳艷珠-計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十三頁: 鄭順裕 陳月滿 鄭惠芳 陳月嬌 黃財芳 黃在福 黃水龍 吳永得 吳永富 紀靜雯 吳秀連 唐茂傳 唐輝煌 方世華 方鄭粧 方彩琴 方彩鸞-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十四頁: 張陳純 張呈助 張嘉芬 顏福仁 顏莊麗淑 顏進發 侯正雄 宋謝金玉 宋世傑 高王秋香 高福贏 謝國在 謝江時-計十三名 選舉名冊之第十五頁: 洪健治 洪周瓊金 洪王如 洪國軒 鄭月清 洪金榮 洪秀佳 張世明 陳顏媛 陳順河 呂飛龍 張春林 張侯仙女 張雅萍 呂文明 呂謝滿仔 張吉本-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十六頁: 黃數鳳 曾玉枝 曾勝利 曾建勝 周明發 周蔡香 蔡水邦 蔡鄭玉華 鄭春桂 施年興 陳富栗 楊輝雄 楊鄭月英 楊慶良-計十四名 選舉名冊之第十七頁: 楊麗萍 楊慶男 姚 祝 姚道鍵 姚道淵 姚道村 邱國雄 邱洪秀葉 邱永泉 林素月-計十名 選舉名冊之第十八頁: 李淑真 李許玉梅 許福源 吳靜山 李月裡 王蓀玉蘭★ 王素真★ 高素娥★ 丙○○★ 林雅玲★ (名冊上載計十名,應扣除丙○○戶內有★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十九頁: 殷素霞 張蔡芳枝 張財能 張秀月 張正治 張正雄 張琍琍 苗建成 苗豐珩 李秀碧 張詒憲 秦秀美 陳瑞鴻 車秀趁 李文上 李茂雄 癸○★ (名冊上載計十七名,應扣除癸○★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二十頁: 溫慶洪(六票)黃 儀濟(二票) 陳炳堅 孫月娥 陳志焜 陳芳錦 陳溢益 吳淑珍 戴良月 卡淑真-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廿一頁: 劉富榮 楊金識 楊源毅 楊鴻輝 歐王梅 林慶標 吳富美 黃照明 顏德正(二票)陳濟昌(三票) 陳建成(二票)傅新介 李瑞真(二票)-計十八名,名冊上載為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二十二頁: 楊吉春(三票)李茹玉 李晴霓 薛明財 許清寅 吳季花 張賀敏 鍾秀英 潘克惠 王瓊嬉 葉思臣 葉蘇秀月 陳進福 廖一忠 曾美燕-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二十三頁: 林士源 林烔嬉 林陳由貴 盧萬得 盧炳仁 戴蘭英 陳輝端 陳桃妹 許健民 陳伶俐 林耀東 康星照(三票)陳明昌 張季冬(二票)─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二十四頁: 陳正雄(五票)黃正 江秋成 許正修(三票)吳尚志(三票)柯金辛 柯金貴-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二十五頁: 林玉君(五票)李常吉 張振榮(五票)黃清福(二票)歐水溢(二票)陳睦榮 王王珠-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二十六頁: 吳火龍 吳平如 李月書 吳佳霖 吳宗憲 謝冠生(二票)鄭寬安 潘秋景 鄭家益 鄭麗靜 黃輝瀛 黃麗月 蕭水金 蕭趙美玉 黃成德之妻 劉順德-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二十七頁: 林麗美 陳朝富 謝慧美 陳 蘇 林佳枝 陳興發 鄭旭岑 賴松利 李太和-計八名選舉名冊之第二十八頁: 郭不殠 王麗美 陳清火(二票)謝龍山 五甲清粥小菜★(二十六票) 謝龍山 (名冊上載計三十一名,應扣除五甲清粥小菜★二十六票)。 選舉名冊之第二十九頁: 陳全慶 王阿森 陳朝林 薛長水 薛蔡秀笑 葉莖霖 張金玉 徐明進 周俶安 歐德政 趙碧雲 黃明顯 徐布娣 林清宮-計十四名 選舉名冊之第三十頁: 黃榮松(二票)陳蘇美雪(四票)郭順良(四票)李福生 鄭定榮(四票) 宋清富(二票)張治平 (二票)古明發(二票)江進結(二票)鄭長可(二票) 邵泰華(二票)楊鴻嘉 (二票)鍾吳吉(三票)葉陳貴美(四票)-計三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三一頁: 李舜寅(二票)王明達(二票)董純正(二票) 薛紹經(二票)郭不殠 (與第二八頁名冊重覆)王麗美(與第二八頁名冊重覆)謝龍山(與第二八頁重覆) 選舉名冊之第三二頁: 周淑芬-計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三三頁: 蔡三行(八票)廖曾瓊香(二票)許林令(三票)-計十三票 選舉名冊之第三四頁: 郭忠一 郭陳金門 郭川盟 郭秋添 郭陞堯 郭浩湟 鄴美雀 郭美霖 郭俊義 胡慧莉 邡木榮 李金澺 郭冷 郭新茂 郭林玉印 郭美麗-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三五頁: 吳福氣 夏清石 柯榮豐 葉清泉 葉李蔥 許秀芬 郭哲聰 王彩鳳-計八名,名冊上載為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三六頁: 許隆輝 黃政宏-計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三七頁: 高景山 高黃小錦 黃聰文 黃宗順 張春金 林謀 楊寶春 林雅棋 林靜儀 趙期源 馬月英 王樹謀(七票)蘇 檳(六票)張柱善(四票)-計二八名 選舉名冊之第三八頁: 柯平和 黃瓊梅 柯添龍 黃惠玲 林正得 洪瑞梅 古蔡美麗-計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三九頁: 丑○○ 陳鄭月英 陳善虎 吳朝明 黃慧蟬 吳佳靜 李陳七鶴 李佳璋 莊秀華 陳顏郤 陳進村 陳漢文 曾淑美 劉文森★ 郭和妹★ 劉信泰★ 鍾鳳美(無投票權)★ (名冊上載為十七名,應扣除郭和妹、鍾鳳美戶內★共四名)。選舉名冊之第四十頁: 呂正雄 呂玉華 呂清山 呂翁婉菁 呂志峰 呂季蓉 李明惠 李明娟 李德樹 李林票 翁忠進 陳金花 蔡 卷 黃樹田 黃鍾夜合 黃美娟-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四一頁: 莊健三 謝碧雲 莊怡萱 黃麗淑 盧博寅 張世雄 張盧阿秀 張文憲 沈榮相 沈洪美葉 沈文裕 李清素 陳榮欽 林秀美 陳文恭-計十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四二頁: 潘惠卿 陳萬義 潘文景 巴秀英 鄭清海 郭招治 鄭素蓮 吳雄歡 劉秀戀 王學詩 汪桂蘭 謝行長 楊玉秀 陳秀枝 張景盛 張翁玉蓮 張宏明-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四三頁: 鄭改雄 陸友福 陸陳姣花 郭金定 楊芬蘭-計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四四頁: 陳梓福 蔡月姿 陳文理 陳曾烏炳 陳玉玲 陳玉蓉 陳俊清 吳奇南 賴素珠 蔡益南 王秀蓮 盧文瑞 洪麗花 盧昌傑 盧張素英 張吉忠 張蔡麗說-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四五頁: 沈期鵬 楊秀鳳 郭淑真 蔡億農 戴銀鶴 孟昭雲 楊偉英 王金輪 王許美女 王福進 許燕燕 陳金彬★ 陳龔金月★ 陳忠龍★ 陳黃雪敏★ 陳忠等★ 李冠燕★ (名冊上載計十七名,應扣除陳黃敏雪戶內★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四六頁: 蘇志成 施樹腃(二票)陳財王(四票)王裕子 王林文杏 王李妙香 黃清連(二票)黃益松(二票)陳清松 戴秀緻 王金花(二票)陳進發(四票)陳黃雀 葉義宗(三票)賴永吉(四票) -計三十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四七頁: 王月美 陳川誠 林聰明(二票)吳素蓮(五票)陳 章(二票) 鄧忠義(三票)陳水龍(六票)林秋吉(四票)李慶田(三票)陳明轉 薛和峰(四票)蔡添富(五票)呂玉振(三票)蘇秋林(六票)林義德(二票) 郭枋銘(五票)侯高允(四票)-計五十六票 選舉名冊之第四八頁: 陳忠霖 夏連抱 張陳美珍 張文欽 溫秀金 夏 棟 夏 盍 夏國泰 呂小萍 夏麗珠 吳再復 吳李明鳳 吳佳妮 鄭達發-計十四名 選舉名冊之第四九頁: 鍾武雄 鍾郭秀葉 鍾嘉信 鍾武國 鍾陳善 李敏雄 陳秀絹 鍾陳賞 鍾幸芬-計九名選舉名冊之第五十頁: 鄭陳錦琇 鄭世昌 李麗娟 李孟璋 李孟財 謝月梅-計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十一頁: 張天祐 張祿銀花 張萬寶 張金章 吳憲正 吳陳美蓉 吳昆霖 張榮生★ 張洪金來員★ 張文斌★ 黃月裡★ 張扣來★ 張洪盆★ (名冊上載計十三名,應扣除張榮生戶內★四名及張扣來戶內★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十二頁: 黃麗玖 黃麗敏 吳國珍 林志展 王道勝 陳 珠 黃鴻進財 黃張秋蘭 黃美琪 郭壽美 陳明良 陳順士 陳秀琴 張金樹 陳秀梅 林張玉帶 林旗輝-計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十三頁: 邱振榮 程秀珠 郭江限 郭秀鶴 郭素蓮 郭振綠 郭蔡葉 郭秀增 郭麗淑 郭文祺-計十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四頁: 蘇玉芬 許水捷 許謝官 許志清 許明霞 陳桂英 許文忠 許志雄 李海堂 高月美 李佳穎 丁木德 丁裕榮 丁桂蓮 黃明田 林美慧 黃麗茹-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五頁: 王國發 王黃善 王明利 王秋燕 王明耀 王呂素環 陳士滕 洪瓊花 盧俊德 郭英雀 盧毓騏 盧毓龍 陳青松 溫麗華 陳青金 陳曾究 侯文虎-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六頁: 侯黃麗 侯國柱 侯志榮 侯素真 陳琇芳 施文媛 陳勝利 陳勝正 尤金枝 陳新龍 郭玉玲 謝秀琴 朱水生 吳玉奼 蘇昌平 李景鳳 蘇碧川-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七頁: 林錦鳳 汪美英 謝秀理 張阿生 吳貴妹 張榮發 張玉宜 張玉香 張林乾 黃素娥 王基水 黃美鳳 黃建寅 黃寅章 陳世寬 陳國璋 李秀峰-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八頁: 林謝忍 林成德 林文奇 林麗珍 張美花 林文英 李秋蘭 李振興-計八名 選舉名冊之第五九頁: 胡鴻文 趙文儷 胡美玉 張祿益 繆玉珠 黃武雄★(名冊上載記六名,應扣除黃武雄★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十頁: 謝志祥 陳杏娟 黃陸賜 黃坤城 林阿微 高儷娟 黃麗娟 李清溪★ 陳淑真★ 林 炳 陳錦雀 林慧芳-(名冊上載十二名應扣除李清溪戶內★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一頁: 莊憲一 朱美鶯 馬景山 潘菊蘭 馬振居 馬振德 許原福 王健治 王張月昭 王育文 呂仲如 王文雄 陳麗萍 蔣龍波 朱秀章 蔣登文 劉秀莉-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二頁: 王朝宗 王蔡桂花 王艷昇 王宏仁 陳碧珠 趙素櫻 李清河 王富美 李琪瑩 陳吳蜜 陳文進 吳正彥 黃美玲 周福太 周謝順 周聖品 周金陵-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三頁: 曾蕭美聰 曾金憲 曾金永 曾金彬 曾金村 古惠瑜 王玉環 莊秀琴 吳順情 吳王玉霞 吳再成 吳麗嬌 吳文端 吳志強 周 來 周錦香 周福林-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四頁: 陳金鑑 陳林瑟娥 陳怡成 吳林招 吳南吉 吳南志 吳南成 吳陳麗美 吳聰和 吳美玲 吳美莉 吳記琇容 洪其雄 吳秀香 蔡 亮 李涂素娥 李嘉燕-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五頁: 周福進 周呂梅 邱柯秀鳳 邱炳彰 邱秋芬 邱麗月 張雅惠 涂陳富子 柯榮彰 柯王阿勸 柯穎川 柯穎富 柯鴻信 林碧珠 丁○○★ (名冊上載計十五名,應扣除丁○○★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六頁: 張文瑞 張家祥 張國龍 劉合興 李月珍 謝朝清 謝何越 謝棋壞 謝仁傑 楊鳳琴 陳勇成 侯寶善 鄭富華 鄭關生 藍秀嬌-計十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七頁: 廖元鳳★ 廖元英 許麗卿 黃瓊顯 尤看花 田明昌 柯淑惠 林寶連 崔天利 崔盈文 蘇金川 定勤貞 李啊美 蘇正獻 羅麗裁 李宏南 朱碧華 李玉云-(名冊上載十八名,應扣除廖元鳳★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六八頁: 陳美雪 王清雲 陳金池 林麗華 張增讚 張曾英 曾金福 張漢亮 高雅寬-計九名選舉名冊之第六九頁: 蔡顯聰 黃榮源 孫 英 孫漢文 孫菊芬 孫菊芳 郭鳳玉 蔡光明 莊陳水池 莊瑞文 莊正雄 王瀛堂 蔡光永★ 許仲輝★ 許仲泰★ 盧日珠★ 蔡文君★ (名冊上載計十七名,應扣除蔡光永★、及許仲泰戶內★四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十頁: 許仲壽 曾明堂 曾玲容 曾靜儀 曾侯油桂 鄭呂勇 鄭月娥 鄭文欣 鄭 桑 陳蕙櫻 許寅慧 許朝翔 許林玉鶴 陳 典 陳婉萍 陳永香-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一頁: 謝明道 蔡春田 蔡榮鵬 蔡雅君 翁西明 葉秋蘭 葉南志 葉南宏 葉振讓 劉靜如 陳興隆 許清達 許雅惠 許雅容 劉秀香-計十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二頁: 王奇亮 吳麗華 王令源 王凡本 王母丸 方政信 邱朝嘉 邱秋香 邱時然 呂業幼 林丁坤 林邱秀琴 林明政 陳秀麗 潘 志 許坤餘 呂明環-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三頁: 王建忠 謝情歡 張國柱 午○○★ (名冊上載計四名,應扣除午○○★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四頁: 何秋南 陳美鍰 李秀珠 王雅玲 鍾文珠 陳呂麗英 陳蔡金葉 黃 梗 黃蘇陣 黃昭仁 黃淑貞 黃淑麗 蔡啟豐★ 吳秋束★ (名冊上載計十四名,應扣除吳秋束戶內★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五頁: 陳金生 鄭秀玉 楊錦川 郭輝偉 吳順宏 潘志愛 李品芳 蔡保鳳 李常光 曾明義 曾陳愛珠 李有宣-計十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六頁: 項如意(三票)徐如山(五票)歐瑞榮(一票)蔡 遷(七票)王文慶(五票) 曾飛鶴(四票)李乾元(四票)郭義雄(五票)林京治(三票)陳宗明(四票) 邱月里(三票)吳和三(三票)陳江灣(五票)翁金元(三票)張敏男(四票) 郭萬池(四票)-計六三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七頁: 郭明宏(二票)歐建成(二票)楊錦德(二票)邵保家(三票)李 常-計十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八頁: 洪胡旬 郭博文 陳德成 陳德謀 陳謝秀玉 陳楊美慧 陳建宏 蔡楊素珠 蔡胡玉珠 蔡信男 蔡信欽 蔡信明 蔡瑞堂 陳郭惠娥 陳明棧 莊尾裡★ 蔡漢卿★ (名冊上載計十七名,應扣除莊尾裡★、蔡漢卿★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七九頁: 陳郭惠菊 郭登吉 郭陳美枝 郭棋芳 郭惠雲 蔡長洲 許錦雀 蔡崇勇 蔡玉春 蔡清林 蔡士賢 蔡秀娥 蔡士仁 蔡張玉美 蔡長港 林碾煌-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十頁: 郭森雄 郭通碩 郭芳綺 郭明陽 陳楷得 陳沂樹 陳麗敏 林聰明 李秀戀 林再發 林李麗華 吳建輝 陳蘇瑞香★ (名冊上載計十三名,應扣除陳蘇瑞香★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一頁: 韓育守 鄭滿足 翁銘璋 麗嬌 吳明記 張麗雲 孫麗香 陳永銘(二票)陳璋珙 陳義明 呂吉聰 張萬天(五票) 洪文竹(五票)★ (名冊上載計二六名,應扣除洪文竹戶內★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二頁: 余 松(二票)章仲義(二票)鄭琅顯(二票)鄭琅仁(二票)鄭錦文(三票) 楊桂枝(一票)陳鳳忍(六票)林麗喜(二票)陳 趕(三票)鄭明雄(五票) 鄭榮華(三票)鄭水生(三票)鄭振旺(三票)翁義明(三票)計四十名,名冊上載為三九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三頁: 鄭萬生(四票)鄭同評(三票)鄭建林(一票)林經台(一票)陳振同(二票) 謝勝發(三票)陳先生(二票)白先生(二票)陳永文(二票)陳秀鳳(二票) 陳寅慧(四票)蘇美燕(二票)鄭鴻如(二票)鄭 芒(四票)蘇勝霖(二票) 林欽發(二票)-計四0名,名冊上載為四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四頁: 紀金發(二票)藍 清(三票)王有泉(二票)王樹葉(四票)賴永成(五票) 鄭明政(二票)陳培寬(二票)洪娥枝(五票)賴崑林(四票)潘秀美(二票) 潘蔡玉葉(三票)江杏娥(一票)蔡秀淡(三票)陳春木(一票)蔡漢寶(四票) 吳李金瓶(三票)陳黃匆(四票)-計三八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五頁: 陳太太 陳先生 黃太太 黃先生 施 陰 紀正宗 劉秀玉 許昭陽 紀春地 許金茂 黃延經-計十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六頁: 林槙南 黃素娥 王君茹 傅秀月 張顏不 王萬得 王李錦園 王文宏 李文牽 張春妍 李清連 陳 江 陳明同 陳錦煌 李芬蘭 魏鳳釵-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七頁: 魏進雄 魏鄭麗霞 魏雪娟 魏雪芬 侯 永 蔡淑惠 侯素貞 林忠富 陳秋香 陳侯艷綢★ 侯雲麗 葉龍裕 古瑞齡 葉美珍 李萬和 蔡清玉 蘇麗卿 王美玲 龔陳美絨-(名冊上載十九名,應扣 除陳侯艷綢★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八頁: 黃建勛 黃文玲 黃陳攸 李 旭 李佳穎 張陳阿瑞 張秋萍 許峻閔 張秋麗 張瑞緣 謝瑞玲 謝明佳 謝旺樹 謝陳金花 謝國在 廖瑛紋-計十六名 選舉名冊之第八九頁: 張許雪 張徽安 張徽建 王徐月霞 董上裕 董昭瑛 董昭玲 董莉娟 林美貴 黃義生 黃洪迫 黃福琳 黃福璋 歐素芬-計十四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十頁: 張葉腰 張進祥 張連祥 蔡玉金 林啟鋒 林郭百煙 顏純發 楊秋香 顏江首 顏許麗惠 呂文世 顏春幼 程木華 程國書 顏秀梅-計十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一頁: 空白 選舉名冊之第九二頁: 翁崑林 陳秀珠 許西龍 許林秀娟 許永宗 曾明燦 曾陳逸卿 曾碧玉 曾美玲 曾美惠 曾美華 陳聖雄 陳聖偉 陳聖文 李水明 洪明枝 洪許梅鳳-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三頁: 呂甘露 朱永恒 蔡金葉 鄭信川 鄭旗榮 謝永祥 王榮煙 陳榮發 朱守真 莊淑英 歐阿乖 何玉盤 李素貞 李金良 楊明華 王台美 蔡清魁-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四頁: 江秀絨 洪仁和 王錫川★ 乙○○★ 黃月鳳★ 歐月和 周萬來 呂道勇 康德和 鄭郭雪 施順和 鄭永昌 林文振 陳麗卿 陳秋好 陳其量-(名冊上載計十六名,應扣除王錫川、乙○○、黃月鳳等★三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五頁: 黃三郎 林素玉★ 劉武春 劉太雄 陳國良 陳龍煙 惠 黃識坤 黃鴻燕 黃炎生 黃瓊儀 黃秋龍 黃香姬 黃清賓 黃響龍 余說香-(名冊上載計十六名,應扣除林素玉★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六頁: 陳朝來 陳黃隨意 陳東漢 陳東明 蔡嘉通-計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七頁: 黃明和 曾麗琴 黃鳴順 王桂莉 黃正盛 張簡麗美 黃清泉 楚美玉 黃本村 黃儒楓 楊鳳祥 黃六品-計十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八頁: 黃潚龍 黃施美玉 黃益明 黃益正 黃梅蘭 黃潚湟 蘇秋樑 馬秀雀 蔡國喜 鄭金坐-計十名 選舉名冊之第九九頁: 顏順地(四票)盧福壽(二票)李 玲(四票)陳黃匆(五票)劉逢林(二票)-計 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00頁: 陳家廷 陳秋雪 陳林萍 陳秋香 林益夫 楊金葉 林玉璋 林響志 林坤容 林家妙-計十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0一頁: 何家璋 何台生 何秀菊 林雙法 林鍾三妹 林華星 林瑞莉 廖仁豐 林瑞宛 林華壬 梁健清★ 梁陳美雲★ 梁九龍★ 梁國輝★ 林宜麗★ 陳文忠★ 侯玉燕★ (名冊上載計十七名,應扣除梁陳美雲戶內★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0二頁: 巴月玲 巴月琴-計二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0三頁: 陳澄正 陳賴桂花 陳昭興-計三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0四頁: 郭慶龍 孔秀善 郭美志 郭姿君-計四名選舉名冊之第一0五頁: 王武昌 王張月美 王金惠 王惠貞 王志宏 羅劍鋒 蔡幼米 王 繁 王陳玉秀 王麗萍 王冠章 王冠淋 蔡清通 蔡王愛 蔡木川 蔡木榮 李淑芬-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0六頁: 王李玉對 王子榮 王子文 王洪央 王子銘 王文啟 王蔡粉 王昭雲 王昭惠-計九名選舉名冊之第一0七頁: 謝月雲(一票)詹德恩(三票)詹碧雲(一票)賴添龍(二票)陳鳥目(四票) 洪峰明(三票)紀穎堂(二票)張榮宗(四票)郭國家(三票)楊錫勳(二票) 張秋梅(二票)吳正明(二票)李炳榮(三票)鍾武陵(一票)-計三三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0八頁: 蘇建發 賴秀珠 李秀花 賴朝憲 徐進吉 李水月 張縳★ 辛○○★ 張靜義★ 張淵留★ 陳長銘★ 王鳳瑛★ 曾雅苹★ 蔡富強★ 許玉蘭★ 朱明山★ 翁玉盞★ (名冊上載計十七名,應扣除庚○戶內★十一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0九頁: 徐麟立 徐洪秀琴 徐梨源 陳榮富 許秀美 張福榮 許秀菊 陳鴻文 黃秀惠 許進士 許陳羌 許俊英 劉張丹 劉敏雄 劉許美月 劉秋陽 張李美容─計十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一0頁: 許金榆 孫月梅 許永欽 許淑婚 孫月金 楊文星 楊家驊 張轉回 張王美香 張仲謀 張蓮榆 張麗華 張仲裕 楊麗美 林文益 選舉名冊之第一一一頁: 陳金來 葉國順 葉陳靜 葉敏雄 葉碧惠 邱石崎 邱吳來賀 葉傳成 呂虹葳 林銀財 張福榮 蔡銀聘 許秀菊 郭梁水仙─計十四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一二頁: 羅進星 康銀蔭 陳光華 陳淑梅 張華太 張陳秋鳳 蔡朝木 蔡柯誦美 蔡育芬 黃仙花 黃侯金說 黃合順 黃春桃 蔡重義 蔡黃美仁─計十五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一三頁: 莊茂雄 劉艷鳳 莊婉萍 于可講 于劉美英 于國泰 蔡清安 于薇薇 陳清水 吳幸梅 陳宏隆 陳宏源 陳宏南 王英臨 王蔡秀枝 林秀玉 莊啟仁─計二七名 選舉名冊之第一一四頁: 許進萱 許進雄 許進豐 高俴儀 葉美雀 葉媽福 葉媽中 洪美仁─計八名 名冊之第一一五至一五一頁,為統計名冊,第一五二頁為空白。附表二:封套部分 ┌──┬──────────┬────────┬───────┐ │編號│封 套 上 姓 名 │封 套 上 數 字 │備 註│ ├──┼──────────┼────────┼───────┤ │一 │陳振村 │17×300=51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二 │林添丁 │48×300=14400 │ │ ├──┼──────────┼────────┼───────┤ │三 │黃鶴壽、陳繼宇 │18×300=5400 │ │ ├──┼──────────┼────────┼───────┤ │四 │薛棟山 │26×300=78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五 │黃瑞王 │17×300=51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六 │朱恒友 │13×300=39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七 │謝陳鬆 │20×300=6000 │ │ ├──┼──────────┼────────┼───────┤ │八 │紀 賓 │7×300=21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九 │吳素珍 │76×300=228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十 │林淵進 │16×300=4800 │ │ ├──┼──────────┼────────┼───────┤ │十一│錢炳相 │65×300=19500 │ │ ├──┼──────────┼────────┼───────┤ │十二│劉德漢 │19×300=57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十三│黃孝義 │30×300=90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十四│李輝煌 │45×300=135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十五│陳秀玉 │76×300=228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十六│林美娥 │14×300=42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十七│高榮在 │69×300=207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十八│饒秀琴 │16×300=48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十九│謝登山 │181×300=543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二十│蔡棋旭 │54×300=162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廿一│陳美鳳 │17×300=51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廿二│蔡明進 │52×300=15600 │ │ ├──┼──────────┼────────┼───────┤ │廿三│王進添 │77×300=23100 │ │ ├──┼──────────┼────────┼───────┤ │廿四│陳秋木 │17×300=51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廿五│楊振賢 │72×300=216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廿六│巳○○ │72×300=8100 │ │ ├──┼──────────┼────────┼───────┤ │廿七│林玉君 │127×300=38100 │ │ ├──┼──────────┼────────┼───────┤ │廿八│郭順良 │171×300=51300 │ │ │ │ │50×300=15000 │ │ ├──┼──────────┼────────┼───────┤ │廿九│郭美春 │25×300=7500 │ │ ├──┼──────────┼────────┼───────┤ │三十│丑○○ │48×300=14400 │ │ ├──┼──────────┼────────┼───────┤ │卅一│陳淑芬 │56×300=16800 │ │ ├──┼──────────┼────────┼───────┤ │卅二│柯再興 │104×300=312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卅三│蔡佩蘭 │43×300=129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卅四│黃清連 │88×300=26400 │ │ ├──┼──────────┼────────┼───────┤ │卅五│張文欽 │14×300=4200 │ │ ├──┼──────────┼────────┼───────┤ │卅六│張扣來 │28×300=8400 │ │ ├──┼──────────┼────────┼───────┤ │卅七│許水捷 │103×300=30900 │ │ ├──┼──────────┼────────┼───────┤ │卅八│洪彰潗 │17×300=5100 │ │ ├──┼──────────┼────────┼───────┤ │卅九│夏茂生、夏龍志、強生│404×300=121200 │ │ ├──┼──────────┼────────┼───────┤ │四十│黃鶴壽、謝陳鬆、 │35×300=10500 │ │ │ │丑○○、鄧文興 │ │ │ ├──┼──────────┼────────┼───────┤ │四一│蔡 遷 │73×300=21900 │ │ ├──┼──────────┼────────┼───────┤ │四二│郭登吉 │46×300=13800 │ │ ├──┼──────────┼────────┼───────┤ │四三│董武義 │18×300=5400 │其內無選舉名冊│ ├──┼──────────┼────────┼───────┤ │四四│陳義明 │26×300=7800 │ │ ├──┼──────────┼────────┼───────┤ │四五│鄭景文 │81×300=24300 │ │ ├──┼──────────┼────────┼───────┤ │四六│紀金發 │38×300=11400 │ │ ├──┼──────────┼────────┼───────┤ │四七│林鎮南 │27×300=8100 │ │ ├──┼──────────┼────────┼───────┤ │四八│魏進雄 │19×300=5700 │ │ ├──┼──────────┼────────┼───────┤ │四九│廖瑛紋 │45×300=13500 │ │ ├──┼──────────┼────────┼───────┤ │五十│壬○○ │66×300=19800 │ │├──┼──────────┼────────┼───────┤ │五一│吳益串、林文平 │34×300=10200 │ │ ├──┼──────────┼────────┼───────┤ │五二│林天明 │29×300=8700 │ │ ├──┼──────────┼────────┼───────┤ │五三│郭慶龍 │33×300=9900 │ │ ├──┼──────────┼────────┼───────┤ │五四│賴添龍 │33×300=9900 │ │ ├──┼──────────┼────────┼───────┤ │五五│庚○ │10200+5100=15300│ │ ├──┼──────────┼────────┼───────┤ │五六│庚○ │108×300=32400 │ │ ├──┼──────────┼────────┼───────┤ │五七│強生遊艇股份有限公司│2600×300=780000│ │ └──┴──────────┴────────┴───────┘ 附表三: 一、附表一第一至第三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二(林添丁)之封套內取出。 二、附表一第四至第六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三(黃鶴壽)之封套內取出。 三、附表一第七至第八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七(謝陳鬆)之封套內取出。 四、附表一第九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十(林淵進)之封套內取出。 五、附表一第十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十一(錢炳相)之封套內取出。 六、附表一第十一至第十五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廿二(蔡明進)之封套內取出 。 七、附表一第十六至第十七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廿三(王進添)之封套內取出 。 八、附表一第十八至第十九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廿六(巳○○)之封套內取出 。 九、附表一第二十至第二七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廿七(林玉君)之封套內取出 。 十、附表一第二八至第三七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二八(郭順良)之封套內取出 。 十一、附表一第三八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廿九(郭美春)之封套內取出。 十二、附表一第三九至第四一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三十(丑○○)之封套內取 出。 十三、附表一第四二至第四五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三一(陳淑芬)之封套內取 出。 十四、附表一第四六至第四七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三四(黃清連)之封套內取 出。 十五、附表一第四八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三五(張文欽)之封套內取出。 十六、附表一第四九至第五一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三六(張扣來)之封套內取 出。 十七、附表一第五二至第五八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三七(許水捷)之封套內取 出。 十八、附表一第五九至第六十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三八(戊○○)之封套內取 出。 十九、附表一第六一至第六八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三九(夏茂生等三人)之封 套內取出。 二十、附表一第六九至第七五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四十(黃鶴壽等四人)之封 套內取出。 二一、附表一第七六至第七七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四一(蔡遷)之封套內取出 。 二二、附表一第七八至第八十頁部分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四二(郭登吉)之封套 內取出。 二三、附表一第八一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四四(陳義明)之封套內取出。 二四、附表一第八二至八三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鄭景文)之封套內取出。 二五、附表第八四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四六(紀金發)之封套內取出。 二六、附表一第八五頁至八六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四七(林鎮南)之封套內取 出。 二七、附表一第八七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四八(魏進雄)之封套內取出。 出。 二八、附表一第八八至第九一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四九(廖瑛紋)之封套內取 出。 二九、附表一第九二至第九五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五十(壬○○)之封套內取 出。 三十、附表一第九六至九九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五一(吳益串等二人)之封套 內取出。 三一、附表一00至第一0二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五二(林天明)之封套內取 出。 三二、附表一0三至第一0六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五三(郭慶龍)之封套內取 出。 三三、附表一第一0七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五四(賴添龍)之封套內取出。 三四、附表一第一0八至第一一0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五五(庚○)之封套內 取出。 三五、附表一第一一一至第一一四頁之名冊,係由附表二編號五六(庚○)之封套內 取出。 三六、附表一第一一五至第一五二頁之名冊,裝於附表二編號五七(強生遊艇股份有 限公司)之封套內。 附表四(行求部分): ┌──┬────┬──────┬────────┬─────┬─────┐ │ │ │ │ │ │行求賄款金│ │編號│共犯 │時間(民國)│地點 │有投票權人│額(新台 │ │ │ │ │ │ │幣) │ ├──┼────┼──────┼────────┼─────┼─────┤ │一 │郭登吉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八八│莊尾裡 │一票三百元│ │ │ │間 │號 │ │ │ ├──┼────┼──────┼────────┼─────┼─────┤ │二 │郭陳美枝│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四十│陳蘇瑞香 │一票三百元│ │ │ │間某日 │號 │ │ │ ├──┼────┼──────┼────────┼─────┼─────┤ │三 │夏茂生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村街四三│廖元鳳 │一票三百元│ │ │ │間 │巷三號 │ │ │ ├──┼────┼──────┼────────┼─────┼─────┤ │四 │陳義明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十九│洪文竹 │洪文竹及其│ │ │ │十九日 │號 │ │家屬共五人│ │ │ │ │ │ │,各一票三│ │ │ │ │ │ │百元 │ ├──┼────┼──────┼────────┼─────┼─────┤ │五 │陳淑芬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路一│陳黃雪敏 │陳黃雪敏及│ │ │ │十九日 │一二巷八號 │ │其家屬共六│ │ │ │ │ │ │人,各一票│ │ │ │ │ │ │三百元 │ ├──┼────┼──────┼────────┼─────┼─────┤ │六 │不詳姓名│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七十│癸○ │一票三百元│ │ │之成年人│間某日 │巷七號 │ │ │ ├──┼────┼──────┼────────┼─────┼─────┤ │七 │蔡光永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三六│吳秋束 │吳秋束及其│ │ │ │間某日 │號 │ │夫共二人,│ │ │ │ │ │ │各一票三百│ │ │ │ │ │ │元 │ ├──┼────┼──────┼────────┼─────┼─────┤ │八 │蔡光永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路二│許仲泰 │許仲泰及其│ │ │ │間某日 │二七號 │ │家人共五人│ │ │ │ │ │ │,各一票三│ │ │ │ │ │ │百元 │ ├──┼────┼──────┼────────┼─────┼─────┤ │九 │不詳姓名│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五五│午○○ │一票三百元│ │ │之成年人│間 │號 │ │ │ ├──┼────┼──────┼────────┼─────┼─────┤ │十 │不詳姓名│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二二│丙○○ │丙○○及其│ │ │之成年人│間某日 │號 │ │家人共五人│ │ │ │ │ │ │,各一票三│ │ │ │ │ │ │百元 │ ├──┼────┼──────┼────────┼─────┼─────┤ │一一│不詳姓名│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路五五│乙○○ │乙○○及其│ │ │之成年人│間某日 │巷五號 │ │家人共三人│ │ │張太太 │ │ │ │,各一票三│ │ │ │ │ │ │百元 │ ├──┼────┼──────┼────────┼─────┼─────┤ │一二│不詳姓名│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路五│丁○○ │丁○○及其│ │ │之成年人│間 │一五巷二七號 │ │家人共六人│ │ │ │ │ │ │,各一票三│ │ │ │ │ │ │百元 │ ├──┼────┼──────┼────────┼─────┼─────┤ │一三│不詳姓名│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一一│甲○○○ │甲○○○及│ │ │之成年人│間 │二號 │ │其家人共五│ │ │茶行老闆│ │ │ │人,各一票│ │ │ │ │ │ │三百元 │ └──┴────┴──────┴────────┴─────┴─────┘ 附表五(期約部分): ┌──┬────┬──────┬────────┬─────┬─────┐ │ │ │ │ │ │期約賄款金│ │編號│共犯 │時間(民國)│地點 │有投票權人│額(新台 │ │ │ │ │ │ │幣) │ ├──┼────┼──────┼────────┼─────┼─────┤ │一 │張扣來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路八│張榮生 │一票三百元│ │ │ │間某日 │十號 │ │ │ ├──┼────┼──────┼────────┼─────┼─────┤ │二 │不詳姓名│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三四│李清溪 │李清溪及其│ │ │之成年人│間某日 │之二號 │ │妻子○○,│ │ │及 │ │ │ │各一票三百│ │ │洪彰潗 │ │ │ │元 │ ├──┼────┼──────┼────────┼─────┼─────┤ │三 │洪彰潗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三二│黃武雄 │黃武雄及其│ │ │ │間某日 │之三號 │ │家人共五人│ │ │ │ │ │ │,各一票三│ │ │ │ │ │ │百元 │ ├──┼────┼──────┼────────┼─────┼─────┤ │四 │林天明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路一│梁陳美雲 │梁陳美雲及│ │ │ │間 │六八巷一0八號 │ │其家人共七│ │ │ │ │ │ │人,各一票│ │ │ │ │ │ │三百元 │ └──┴────┴──────┴────────┴─────┴─────┘ 附表六(交付部分): ┌──┬────┬──────┬────────┬─────┬─────┐ │ │ │ │ │ │交付賄款金│ │編號│共犯 │時間(民國)│地點 │有投票權人│額 (新台 │ │ │ │ │ │ │幣) │ ├──┼────┼──────┼────────┼─────┼─────┤ │一 │卯○○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路二路│庚○ │期約賄賂三│ │ │ │二十四日 │六二號 │辛○○ │千三百元(│ │ │ │ │ │(均已判刑│包括其家中│ │ │ │ │ │確定) │共十一人賄│ │ │ │ │ │ │款)但實際│ │ │ │ │ │ │僅交付二千│ │ │ │ │ │ │四百元 │ ├──┼────┼──────┼────────┼─────┼─────┤ │二 │卯○○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路二│蔡光永 │三百元 │ │ │ │二十四日上午│二一號 │(已判刑確│ │ │ │ │ │ │定) │ │ ├──┼────┼──────┼────────┼─────┼─────┤ │三 │郭順良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五甲地區之│郭石能 │七千八百元│ │ │ │間某日 │「五甲清粥小菜」│(已判刑確│(包括該店│ │ │ │ │ │定) │內員工、員│ │ │ │ │ │ │工家屬共二│ │ │ │ │ │ │十六人賄款│ │ │ │ │ │ │) │ ├──┼────┼──────┼────────┼─────┼─────┤ │四 │魏進雄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八│陳侯豔綢 │三百元 │ │ │ │下旬 │六巷七號 │(已判刑確│ │ │ │ │ │ │定) │ │ ├──┼────┼──────┼────────┼─────┼─────┤ │五 │郭陳美枝│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九九│蔡漢卿 │三百元 │ │ │ │下旬 │號 │(已判刑確│(起訴書誤│ │ │ │ │ │定) │為一千八百│ │ │ │ │ │ │元) │ ├──┼────┼──────┼────────┼─────┼─────┤ │六 │曾淑美 │八十三年一月│鳳山市○○街十一│劉郭和妹 │六百元 │ │ │ │間某日 │之一號 │(已判刑確│(包括其夫│ │ │ │ │ │定) │劉文森賄款│ │ │ │ │ │ │) │ ├──┼────┼──────┼────────┼─────┼─────┤ │七 │吳明擇 │八十三年一月│不詳處所 │張扣來 │九百元(包│ │ │ │間某日 │ │ │括其子張家│ │ │ │ │ │ │源及媳陳慧│ │ │ │ │ │ │君賄款) │ └──┴────┴──────┴────────┴─────┴─────┘ 附表七(行求部分): ┌──┬─────┬──────────────────┬───┬───┐ │ │ │ │ │有投票│ │ │ │ │ │權人名│ │編號│共犯(或有│ 證言內容 │出處 │單對照│ │ │投票權人)│ │ │於選舉│ │ │ │ │ │名冊頁│ │ │ │ │ │次 │ ├──┼─────┼──────────────────┼───┼───┤ │一 │莊尾裡 │在選舉期間,鄰居郭登吉曾向我們瞭解可│偵五三│七八頁│ │ │(有投票權│投票數,並拜託我們投票給辰○○一票,│三三號│ │ │ │人) │一票的代價是三百元,但是因為這段期間│卷:第│ │ │ │ │,我婆婆手術住院,我們沒有投票,也沒│八十九│ │ │ │ │有收到錢。 │頁 │ │ │ │ ├──────────────────┼───┤ │ │ │ │(問:你有蓋指印簽名(指偵訊筆錄)?│上訴卷│ │ │ │ │ ) │二:第│ │ │ │ │是。 │一八一│ │ │ │ │ │頁背面│ │ ├──┼─────┼──────────────────┼───┼───┤ │二 │陳蘇瑞香 │在選舉期間,鄰人郭登吉的太太(即郭陳│偵五三│八0頁│ │ │(有投票權│美枝)曾來我家,拜託我們投給辰○○一│三三號│ │ │ │人) │票,一票是三百元,但我們並沒有收到買│卷:第│ │ │ │ │票的錢。 │九十頁│ │ │ │ │ │正反面│ │ ├──┼─────┼──────────────────┼───┼───┤ │三 │廖元鳳 │約在選舉投票日前七、八天,辰○○曾透│偵五三│六七頁│ │ │(有投票權│過我同鄉夏先生(即夏茂生)來找我,拜│三三號│ │ │ │人) │託我投辰○○一票,並詢問我戶內共有多│卷:第│ │ │ │ │少投票權人,每票新台幣(下同)三百元│一一一│ │ │ │ │,但因我平常白天晚上都要上班,很少在│頁 │ │ │ │ │家裡,後來也沒有碰到他,所以也沒收到│ │ │ │ │ │錢。 │ │ │ ├──┼─────┼──────────────────┼───┼───┤ │四 │洪文竹 │(提示辰○○所有賄選名冊影本乙份) │偵五三│八一頁│ │ │(有投票權│我的名字旁邊有「5」表示我家有五人有 │三三號│ │ │ │人) │投票權,選舉前陳義明來調查我家選舉票│卷:第│ │ │ │ │數,為辰○○拉票,當時曾表示一票是三│九十一│ │ │ │ │百元,要我們投辰○○一票;但是,因為│頁背面│ │ │ │ │他有送喜帳來賀禮,我們就沒有再收錢了│ │ │ │ │ │。 │ │ │ ├──┼─────┼──────────────────┼───┼───┤ │五 │陳黃雪敏 │在今(八三)年元月中旬,我們家隔壁鄰│偵五三│四五頁│ │ │(有投票權│居陳淑芬有來我家,並表示希望投票時能│三三號│ │ │ │人) │投給候選人辰○○,同時拿出新台幣(以│卷:第│ │ │ │ │下同)一千八百元及辰○○宣傳單,要我│九十五│ │ │ │ │們支持辰○○,惟我們並沒有收取該一千│頁 │ │ │ │ │八百元。 │ │ │ │ │ ├──────────────────┼───┤ │ │ │ │我家共有六人有投票權,分別為我公公陳│偵五三│ │ │ │ │金彬、婆婆陳龔金月、我先生陳忠龍、我│三三號│ │ │ │ │本人、我先生的弟弟陳忠寺及其陳忠寺的│卷:第│ │ │ │ │妻子李冠燕等六人。陳淑芬原欲以每人三│九十五│ │ │ │ │百元,共計一千八百元向我們買票,要求│頁背面│ │ │ │ │投給辰○○。名冊記載的即是辰○○涉嫌│ │ │ │ │ │透過陳淑芬欲以每票三百元向我們買票的│ │ │ │ │ │記錄。 │ │ │ ├──┼─────┼──────────────────┼───┼───┤ │六 │癸○ │在選舉期間,曾有人來問(何人我不清楚│偵五三│十九頁│ │ │(有投票權│),我們家可以選舉投票之票數有多少,│三三號│ │ │ │人) │要我們投票給辰○○,曾有聽說一票代價│卷:第│ │ │ │ │是三百元,但我們並沒有收到錢。 │八十八│ │ │ │ │ │頁 │ │ ├──┼─────┼──────────────────┼───┼───┤ │七 │吳秋束 │在選舉前幾天,辰○○曾透過本鄰(三十│偵五三│七四頁│ │ │(有投票權│四鄰)鄰長(即蔡光永),曾到我家來詢│三三號│ │ │ │人) │問我們家共有幾票(有多少投票權人),│卷:第│ │ │ │ │並拜託我們投票給辰○○,一票的代價是│九十七│ │ │ │ │三百元,到投票日的前一、二天,他便送│頁背面│ │ │ │ │錢來,我們這一戶共六百元,兩票,我們│ │ │ │ │ │仍口頭上同意投票給辰○○,但錢我們並│ │ │ │ │ │不收,而委婉的拒絕了。 │ │ │ ├──┼─────┼──────────────────┼───┼───┤ │八 │許仲泰 │在選舉期間,鄰長蔡光永曾向我們了解票│偵五三│六九頁│ │ │(有投票權│數,並拜託我們投辰○○一票,聽說一票│三三號│ │ │ │人) │的代價是三百元,但我們並沒有收到錢。│卷:第│ │ │ │ │ │九十八│ │ │ │ │ │頁 │ │ ├──┼─────┼──────────────────┼───┼───┤ │九 │午○○ │在投票日前二天的晚上,辰○○有透過年│偵五三│七三頁│ │ │(有投票權│約四十餘歲男子,到我家來拜訪,以每票│三三號│ │ │ │人) │新台幣三百元之代價,要我們投票給黃振│卷:第│ │ │ │ │塊,並詢問我們家共有多少人有投票權,│九十九│ │ │ │ │我告訴他有三人住這裡,他便交給我新台│頁正反│ │ │ │ │幣九百元及附上辰○○之宣傳單,但我拒│面 │ │ │ │ │絕收錢,只告訴他會投辰○○一票。 │ │ │ ├──┼─────┼──────────────────┼───┼───┤ │十 │丙○○ │在選舉日前幾天,曾有人(我不認識)到│偵五三│十八頁│ │ │(有投票權│我家來為辰○○拉票,並詢問我家共有幾│三三號│ │ │ │人) │人有投票權,並以一票新台幣三百元之代│卷:第│ │ │ │ │價,要我們投票給辰○○。我沒有收到錢│一00│ │ │ │ │。 │頁正反│ │ │ │ │ │面 │ │ ├──┼─────┼──────────────────┼───┼───┤ │一一│乙○○ │在今(八三)元月中旬,我們鄰居張太太│偵五三│九四頁│ │ │(有投票權│(確實姓名我不清楚)有來我家向我先生│三三號│ │ │ │人) │表示,希望投票時,能支持候選人辰○○│卷:第│ │ │ │ │,由於我們家共有三票,我先生王錫川、│一0六│ │ │ │ │我本人乙○○及我大嫂黃月鳳等三票,所│頁背面│ │ │ │ │以張太太欲交付每票三百元,共九百元及│ │ │ │ │ │辰○○宣傳單給我先生王錫川,惟我先生│ │ │ │ │ │並沒有收下該九百元。 │ │ │ ├──┼─────┼──────────────────┼───┼───┤ │一二│丁○○ │辰○○於選舉前(詳細日期我不記得),│偵五三│六五頁│ │ │(有投票權│曾透過他人(我不認識)打電話來問我家│三三號│ │ │ │人) │共有投票權人多少,拜託我們投票給黃振│卷:第│ │ │ │ │塊,言明一票是三百元,但之後,也沒有│一一0│ │ │ │ │來送錢,我們也沒有收到錢。 │頁 │ │ ├──┼─────┼──────────────────┼───┼───┤ │一三│甲○○○ │在選舉期間,辰○○有透過附近茶行的老│偵五三│九五頁│ │ │(有投票權│闆(名不詳,住址是南福街九二號)到我│三三號│ │ │ │人) │家拉票,並問我家共有幾人有投票權並抄│卷:第│ │ │ │ │錄名冊,以一票三百元之代價,拜託我們│一一二│ │ │ │ │投票給辰○○,但我們並沒有收到錢。 │頁 │ │ └──┴─────┴──────────────────┴───┴───┘ 附表八(期約部分): ┌──┬─────┬──────────────────┬───┬───┐ │ │ │ │ │有投票│ │ │ │ │ │權人名│ │編號│共犯(或有│ 證言內容 │出處 │單對照│ │ │投票權人)│ │ │於選舉│ │ │ │ │ │名冊頁│ │ │ │ │ │次 │ ├──┼─────┼──────────────────┼───┼───┤ │一 │張榮生 │在縣議員選舉期間,我的鄰居住鳳山市五│偵五三│五一頁│ │ │(有投票權│甲三路六十六號之張扣來曾攜來一份名冊│三三號│ │ │ │人) │,要求我在該名冊上簽寫我戶內選票名字│卷:第│ │ │ │ │,並表示將來要買票之用,我乃依張扣來│九十二│ │ │ │ │之意思在該份名冊上簽寫我本人「張榮生│頁背面│ │ │ │ │」、我母親「張洪金來員」、我弟弟「張│ │ │ │ │ │文斌」、及我太太「黃月裡」等四人名字│ │ │ │ │ │交給張扣來。 │ │ │ │ │ ├──────────────────┼───┤ │ │ │ │張扣來係為侯選人辰○○助選,但張扣來│偵五三│ │ │ │ │拿走名冊以後至投票前,我並沒有收到張│三三號│ │ │ │ │扣來交付之金錢。 │卷:第│ │ │ │ │ │九十二│ │ │ │ │ │頁背面│ │ │ │ ├──────────────────┼───┤ │ │ │ │(提示己○○○署檢察官搜索扣押並經被│偵五三│ │ │ │ │搜索人辰○○83.3.8簽認署押之扣押名冊│三三號│ │ │ │ │編號第十二影本,問:這份扣押名冊第三│卷:第│ │ │ │ │張內所列姓名「張榮生」等四人是否即你│九十二│ │ │ │ │前述你簽寫後交予張扣來?) │背面至│ │ │ │ │經我詳視後,該份名冊上之「張榮生」等│九十三│ │ │ │ │四人姓名確為我簽寫無誤。 │頁 │ │ ├──┼─────┼──────────────────┼───┼───┤ │二 │子○○ │在縣議員選舉投票前某日,有候選人黃振│偵五三│六0頁│ │ │(有投票權│塊之樁腳(姓名不詳),拿來乙份名冊,│三三號│ │ │ │人) │請我先生李清溪填寫我戶內選舉人姓名,│卷:第│ │ │ │ │並表示要買票之用,我先生乃在該名冊上│一0二│ │ │ │ │填寫他本人及我之姓名,交予該名辰○○│頁背面│ │ │ │ │之樁腳,至於一票若干元,我並不清楚;│ │ │ │ │ │但事後我們並沒有收到錢。 │ │ │ │ │ ├──────────────────┼───┤ │ │ │ │(提示己○○○署檢察官搜索扣押並經被│偵五三│ │ │ │ │搜索人辰○○83.3.8簽認之扣押名冊編號│三三號│ │ │ │ │第十九號影本,問:這份扣押名冊第二張│卷:第│ │ │ │ │內「李清溪」、「子○○」名字是否即你│一0二│ │ │ │ │前述你先生李清溪書寫之筆跡?)經我詳│頁背面│ │ │ │ │視後,該份名冊上「李清溪」及「子○○│至一0│ │ │ │ │」之字跡的確是先生李清溪之書寫之筆跡│三頁 │ │ │ │ │無誤。 │ │ │ ├──┼─────┼──────────────────┼───┼───┤ │三 │黃武雄 │八十三年初,縣議員選舉投票前某日,住│偵五三│五九頁│ │ │(有投票權│我樓下福祥街三四號之洪先生(即洪彰潗│三三號│ │ │ │人) │),自稱在為辰○○助選,拿了一份名冊│卷:第│ │ │ │ │請我填寫我戶內之投票人姓名,並表示係│一0四│ │ │ │ │為將來為辰○○買票之用,我原先不願意│頁背面│ │ │ │ │填寫,但經不起洪先生一再遊說,才將我│ │ │ │ │ │戶內五位投票人姓名填寫在該份名冊內,│ │ │ │ │ │但當時洪先生並未言明一票要買若干價格│ │ │ │ │ │,且事後,我也沒有收到該筆買票款項。│ │ │ │ │ ├──────────────────┼───┤ │ │ │ │(提示己○○○署檢察官搜索扣押並經被│偵五三│ │ │ │ │搜索人辰○○83.3.8簽認之扣押名冊編號│三三號│ │ │ │ │第十九影本乙冊,問:這份扣押名冊第一│卷:第│ │ │ │ │張內所列「黃武雄」等五人是否即你前述│一0四│ │ │ │ │你親自書寫你戶內名字之名冊?)經我詳│頁背面│ │ │ │ │視後,這份名冊內「黃武雄」等五人位我│至一0│ │ │ │ │家人名字確係我書寫無誤。 │五頁 │ │ │ │ ├──────────────────┼───┤ │ │ │ │(提示,問:選舉名冊(證物五十九頁)│更㈡卷│ │ │ │ │上「黃武雄」三個字,是你簽的?) │二:第│ │ │ │ │是我寫的沒錯,...........│九十七│ │ │ │ │.,「黃武雄」其下五個名字也是我寫的│頁正面│ │ │ │ │。 │ │ │ ├──┼─────┼──────────────────┼───┼───┤ │四 │梁陳美雲 │高雄縣議員選舉期間,由於我媳婦林宜麗│偵五三│一0一│ │ │(有投票權│之父親林天明在為候選人辰○○助選,某│三三號│頁 │ │ │人) │日林天明打電話來為辰○○拉票,並詢問│卷:第│ │ │ │ │我戶內選票姓名,表示將來做為辰○○買│一0九│ │ │ │ │票之用,我才把家裡選票姓名七人告訴他 頁背面│ │ │ │ ├──────────────────┼───┤ │ │ │ │我雖然抄錄名冊給他,但我們並沒有收到│偵五三│ │ │ │ │辰○○買票的錢。(除我外,我先生梁健│三三號│ │ │ │ │清、兒子梁九龍、梁國輝、兒媳林宜麗、│卷:第│ │ │ │ │我弟陳文忠及弟媳侯玉燕共七張選票) │一0九│ │ │ │ │ │頁 │ │ └──┴─────┴──────────────────┴───┴───┘ 附表九(交付部分): ┌──┬─────┬──────────────────┬───┬───┐ │ │ │ │ │有投票│ │ │ │ │ │權人名│ │編號│共犯(或有│ 證言內容 │出處 │單對照│ │ │投票權人)│ │ │於選舉│ │ │ │ │ │名冊頁│ │ │ │ │ │次 │ ├──┼─────┼──────────────────┼───┼───┤ │一 │庚○ │卯○○向我們家買八票,一票三百元,在│偵五六│一0八│ │ │(有投票權│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來我家,向我家買│七一號│頁 │ │ │人) │八票,一票三百元,結果我們夫妻都投給│卷:第│ │ │ │ │辰○○。 │三十二│ │ │ │ │ │頁正面│ │ │ │ ├──────────────────┼───┤ │ │ │ │(問:卯○○是替辰○○買票的?) │偵五六│ │ │ │ │是,他替他父親一票買三百元,我跟我太│七一號│ │ │ │ │太收了二千四百元,我收的,我太太不知│卷:第│ │ │ │ │道。 │三十二│ │ │ │ │ │頁正面│ │ ├──┼─────┼──────────────────┼───┼───┤ │二 │辛○○ │卯○○以每票三百元,共三千三百元向我│偵五三│一0八│ │ │(有投票權│們家庚○、辛○○、張靜義、張淵寅、張│三三號│頁 │ │ │人) │長銘(應係陳長銘之誤)、王鳳瑛、曾雅│卷:第│ │ │ │ │苹、蔡富強、許玉蘭、朱明山、翁玉盛等│一0七│ │ │ │ │十一人買票,希望我們投票時投給渠父親│頁背面│ │ │ │ │辰○○。 │ │ │ │ │ ├──────────────────┼───┤ │ │ │ │(提示辰○○涉嫌賄選名冊影本,問:請│偵五三│ │ │ │ │問你這本名冊內記載庚○等十一人是否即│三三號│ │ │ │ │是卯○○涉嫌向你們買票之記錄?) │卷:第│ │ │ │ │(經詳視後作答)是的,這是卯○○涉嫌│一0七│ │ │ │ │向我們買票之記錄無誤。 │至一0│ │ │ │ │ │八頁 │ │ │ │ ├──────────────────┼───┤ │ │ │ │(問:昨天你跟調查員的話實在?) │偵五三│ │ │ │ │ 我有簽名蓋章。 │三三號│ │ │ │ │ │卷:第│ │ │ │ │ │一二六│ │ │ │ │ │頁正面│ │ ├──┼─────┼──────────────────┼───┼───┤ │三 │蔡光永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早上,卯○○到我│偵五六│六九頁│ │ │(有投票權│家向我買票,一票三百元…我自己有收到│七一號│ │ │ │人) │一票三百元,他親自交給的買票錢。 │卷:第│ │ │ │ │ │三十三│ │ │ │ │ │頁 │ │ ├──┼─────┼──────────────────┼───┼───┤ │四 │郭石能 │十三屆縣議員選舉期間,候選人辰○○之│偵五三│二八頁│ │ │(有投票權│樁腳郭順良亦係我舊識,投票前某日以每│三三號│ │ │ │人) │票三百元之代價向我及店裡(五甲清粥小│卷:第│ │ │ │ │菜)員工買票,當時他雖未拿辰○○之宣│七十八│ │ │ │ │傳單,但我們知道他在為辰○○助選,我│頁背面│ │ │ │ │估計他一共買了我及店裡員工之票數約二│ │ │ │ ││十六票,並交付新台幣七千八百元給我們│ │ │ │ │ │,我並在郭順良拿來的名冊上簽註「五甲│ │ │ │ │ │清粥小菜付」等字樣,表示已收到錢。 │ │ │ │ │ ├──────────────────┼───┤ │ │ │ │(提示扣押名冊編號二十,問:這份名冊│偵五三│ │ │ │ │第七張內註記「五甲清粥小菜 付」,是│三三號│ │ │ │ │否即你前述在郭順良拿來的名冊所簽註?│卷:第│ │ │ │ │) │七十八│ │ │ │ │經我詳視後,該等字樣確是我簽註無誤。│至七十│ │ │ │ │ │九頁 │ │ │ │ │ │原審卷│ │ │ │ │ │:第一│ │ │ │ │ │二一頁│ │ │ │ │ │正面 │ │ │ │ ├──────────────────┼───┤ │ │ │ │(問:前述該張名冊內所註記之「四票」│偵五三│ │ │ │ │、「三票」、「二票」及住址之意義為何│三三號│ │ │ │ │?) │卷:第│ │ │ │ │表示在該住址我員工戶內之投票數,亦即│七十九│ │ │ │ │收到郭順良買票之票數。 │頁正面│ │ ├──┼─────┼──────────────────┼───┼───┤ │五 │郭順良 │曾親自將辰○○買票錢送交我所熟識經營│偵五三│ │ │ │(共犯) │「五甲清粥小菜」小吃店之老闆郭石能,│九四號│ │ │ │ │…並將買票錢七千八百元交給郭石能收執│卷:第│ │ │ │ │,郭石能且在名冊上簽下「五家清粥小菜│十二頁│ │ │ │ │付」字樣,表示已收訖無誤,我才可向黃│正面 │ │ │ │ │振塊的人員報銷交代,而辰○○競選總部│同上偵│ │ │ │ │人員也在旁註記「郭順良特別處理」字樣│卷:第│ │ │ │ │備忘。 │十四頁│ │ │ │ │ │背面至│ │ │ │ │ │十五頁│ │ │ │ │ │正面 │ │ │ │ ├──────────────────┼───┤ │ │ │ │我已無法確定向辰○○哪一位子媳領取前│偵五三│ │ │ │ │述七千八百元,不過據我所知,因辰○○│九四號│ │ │ │ │之財物金錢由渠二媳婦(姓名不詳)負責│卷:第│ │ │ │ │處理,所以應以向辰○○二媳婦領取之可│十二頁│ │ │ │ │能性較大。 │偵五三│ │ │ │ │ │九四號│ │ │ │ │ │卷:第│ │ │ │ │ │十六頁│ │ │ │ │ │正面 │ │ │ │ ├──────────────────┼───┤ │ │ │ │(提示編號二十八號名冊,問:扣案名冊│原審卷│ │ │ │ │寫五甲清粥小菜代,是你交給郭石能寫的│:第四│ │ │ │ │?) │八四頁│ │ │ │ │是。 │背面 │ │ ├──┼─────┼──────────────────┼───┼───┤ │六 │陳侯豔綢 │設籍鳳山市,故有高雄縣議員之選舉投票│偵五三│八七頁│ │ │(有投票權│權,我記得在投票前某日,我對面的鄰居│三三號│ │ │ │人) │魏進雄(住鳳山市○○○街八十六巷六號│卷:第│ │ │ │ │)拿了三百元交給我,並要求我投票給候│九十四│ │ │ │ │選人辰○○,至於魏進雄與辰○○係何關│頁 │ │ │ │ │係我不知道。 │ │ │ ├──┼─────┼──────────────────┼───┼───┤ │七 │蔡漢卿 │在投票日前幾天(詳細日期我記不清)鄰│偵五三│七八頁│ │ │(有投票權│居郭登吉的太太有來拜託我們投票的黃振│三三號│ │ │ │人) │塊,一票是三百元,我們原本不同意,但│卷:第│ │ │ │ │是我太太因為礙於人情的壓力,因為以前│八十七│ │ │ │ │都沒有同意而被咒罵,所以便暫時收下,│頁 │ │ │ │ │實在也是不得已。 │ │ │ ├──┼─────┼──────────────────┼───┼───┤ │八 │郭陳美枝 │伊不過代人跑腿而已。 │原審卷│ │ │ │(共犯) │ │:第五│ │ │ │ │ │一三頁│ │ │ │ │ │正面 │ │ ├──┼─────┼──────────────────┼───┼───┤ │九 │劉郭和妹 │居住本市○○街十一巷一之四號曾淑美,│偵五三│三九頁│ │ │(有投票權│於選舉投票日前數天(詳細日期已忘記)│三三號│ │ │ │人) │以每票三百元向我及先生劉文森買票,兩│卷:第│ │ │ │ │票共六百元,此買票款項係在我家交付給│八十五│ │ │ │ │我。 │頁 │ │ │ │ ├──────────────────┼───┤ │ │ │ │(提示辰○○所有之賄選名冊影本,問:│偵五三│ │ │ │ │請問該名冊中記載劉文森、郭和妹及你家│三三號│ │ │ │ │住址是否係透過樁腳向你買票之記錄?)│卷:第│ │ │ │ │經我詳視後,該名冊係辰○○涉嫌透過樁│八十五│ │ │ │ │腳向我買票之記錄。 │頁背面│ │ │ │ ├──────────────────┼───┤ │ │ │ │曾淑美係我鄰居,她交付款項時,僅交代│偵五三│ │ │ │ │要投票給高雄縣議員候選人辰○○,至於│三三號│ │ ││ │曾淑美是否為辰○○之樁腳,我則不清楚│卷:第│ │ │ │ │。 │八十五│ │ │ │ │ │頁背面│ │ ├──┼─────┼──────────────────┼───┼───┤ │十 │曾淑美 │ │ │ │ │ │(共犯) │ │ │ │ │ │ │只是受人之託,代為跑腿而已。 │原審卷│ │ │ │ │ │:第五│ │ │ │ │ │一六頁│ │ │ │ │ │正面 │ │ ├──┼─────┼──────────────────┼───┼───┤ │一一│張扣來 │是選舉前二天的一個早上,吳明擇拿了一│原審卷│五一頁│ │ │(有投票權│包錢給我,共九百元,說一票三百元,我│第四七│ │ │ │人) │家有三票,共九百元,叫我投票給辰○○│六頁正│ │ │ │ │。 │面 │ │ │ │ │ │上訴卷│ │ │ │ │ │一:第│ │ │ │ │ │一二七│ │ │ │ │ │頁背面│ │ │ │ ├──────────────────┼───┤ │ │ │ │(問:他(吳明擇)來發錢給你時是否拿│原審卷│ │ │ │ │扣案這名冊來發錢?) │:第四│ │ │ │ │是,拿我製作的名冊發錢的。 │七六頁│ │ │ │ │ │背面 │ │ │ │ ├──────────────────┼───┤ │ │ │ │選舉中是吳明擇拿給我三票九百元,還有│上訴卷│ │ │ │ │一個紅包袋裡面裝有一千元。 │四:第│ │ │ │ │ │九頁正│ │ │ │ │ │面 │ │ │ │ │ │上訴卷│ │ │ │ │ │四:第│ │ │ │ │ │十五頁│ │ │ │ │ │背面 │ │ │ │ ├──────────────────┼───┤ │ │ │ │是吳明擇叫我抄名冊沒錯…我抄完名單,│更㈠卷│ │ │ │ │他來我家拿回名冊,他審核名冊其中我家│二:第│ │ │ │ │二人不在同一投票所,他才說要劃掉二位│四0二│ │ │ │ │,是我兒子張家源及媳婦陳慧君不同投票│頁背面│ │ │ │ │所,後來才找一位我不認識的人拿來九百│至第四│ │ │ │ │元,一票三百元,另外一千元為我幫他抄│0三頁│ │ │ │ │名單的代價。 │正面 │ │ │ │ │ │更㈡卷│ │ │ │ │ │二:第│ │ │ │ │ │九頁正│ │ │ │ │ │面 │ │ │ │ │ │更㈡卷│ │ │ │ │ │二:第│ │ │ │ │ │二十九│ │ │ │ │ │頁背面│ │ │ │ │ │至三十│ │ │ │ │ │頁正面│ │ │ │ ├──────────────────┼───┤ │ │ │ │我還寫其他鄰居的名單給他(吳明擇),│更㈡卷│ │ │ │ │共寫了好像三十人名字,刷下二人,只簽│二:第│ │ │ │ │了二十八人的名字,另給我一千元,是寫│七十二│ │ │ │ │簽單的錢。 │頁背面│ │ │ │ ├──────────────────┼───┤ │ │ │ │(問:吳明擇有說給你錢,要投票給黃振│更㈡卷│ │ │ │ │塊?) │二:第│ │ │ │ │是的。 │七十二│ │ │ │ │ │頁背面│ │ └──┴─────┴──────────────────┴───┴───┘ 附表十(行求部分): ┌──┬─────┬────────────────────┬─────┐ │編號│共犯(或有│ 證言內容 │ 出處 │ │ │投票權人)│ │ │ ├──┼─────┼────────────────────┼─────┤ │一 │莊尾裡 │(問:在調查處為何說郭登吉向你買票?) │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我沒那樣說,我今天在庭上看到他,知道他是│一三七頁正│ │ │人) │我鄰居,選前他並無來拜託我。 │面 │ │ │ │ │上訴卷二:│ │ │ │ │第一八一頁│ │ │ │ │背面 │ ├──┼─────┼────────────────────┼─────┤ │二 │郭登吉 │(問:有無替辰○○買票?) │原審卷:第│ │ │(共犯) │無。 │一三0頁背│ │ │ │ │面 │ │ │ │ │原審卷:第│ │ │ │ │四八七頁正│ │ │ │ │面 │ │ │ │ │上訴卷一:│ │ │ │ │第一二八頁│ │ │ │ │背面 │ ├──┼─────┼────────────────────┼─────┤ │三 │陳蘇瑞香 │(問:你在調查人員至你家做筆錄時,你說郭│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陳美枝拿一票三百元向你買票?) │一三八頁正│ │ │人) │我沒那樣說,調查筆錄簽名的是我女兒陳進鶴│面 │ │ │ │。 │ │ ├──┼─────┼────────────────────┼─────┤ │四 │郭陳美枝 │(問:為何陳蘇瑞香說你替辰○○買票一票三│原審卷:第│ │ │(共犯) │百元?) │一二七頁正│ │ │ │沒這回事。 │面 │ │ │ │ │原審卷:第│ │ │ │ │四八七頁背│ │ │ │ │面 │ │ │ │ │上訴卷一:│ │ │ │ │第一二九頁│ │ │ │ │背面 │ ├──┼─────┼────────────────────┼─────┤ │五 │廖元鳳 │(問:於調查人員訊問時你說夏茂生有要以一│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票三百元向你買票?) │一四0頁背│ │ │人) │是他們自己寫的。 │面 │ ├──┼─────┼────────────────────┼─────┤ │六 │夏茂生 │我沒有替他買票。 │偵五三三三│ │ │(共犯) │ │號卷:第一│ │ │ │ │一六頁背面│ │ │ │ │上訴卷一:│ │ │ │ │第一三一頁│ │ │ │ │正面 │ ├──┼─────┼────────────────────┼─────┤ │七 │陳義明 │(問:對證人洪文竹於調查站之陳述有何意見│上訴卷一:│ │ │(共犯) │?) │第二八二頁│ │ │ │我沒有做樁腳。 │正面 │ ├──┼─────┼────────────────────┼─────┤ │八 │陳淑芬 │我沒有買票。 │上訴卷一:│ │ │(共犯) │ │第二八三頁│ │ │ │ │正面 │ │ │ ├────────────────────┼─────┤ │ │ │(提示陳黃雪敏調查筆錄) │更㈢卷:第│ │ │ │沒有此事,我沒有去她家送宣傳單,也沒有說│二二九頁 │ │ │ │出一千八百元買六票。 │ │ ├──┼─────┼────────────────────┼─────┤ │九 │吳秋束 │(問:去調查處說你鄰居蔡光永有去向你拉票│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要一票給你三百元?) │一三八頁背│ │ │人) │我沒那樣說。 │面 │ │ │ ├────────────────────┼─────┤ │ │ │鄰長沒有來我家,我不知鄰長長什麼樣,訊問│更㈡卷二:│ │ │ │筆錄不實在。 │第八頁正面│ │ │ │ │更㈡卷二:│ │ │ │ │第九十六頁│ │ │ │ │背面 │ ├──┼─────┼────────────────────┼─────┤ │十 │許仲泰 │他(蔡光永)有來拉票,但沒有講到一票三百│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元之事。 │一四一頁正│ │ │人) │ │面 │ │ │ │ │更㈡卷二:│ │ │ │ │第八頁正面│ │ │ ├────────────────────┼─────┤ │ │ │我是說,我聽人家說外面傳說有一票買到五千│原審卷:第│ │ │ │元或一千元,但我並沒有說蔡光永買票一票三│一四一頁背│ │ │ │百元。 │面 │ │ │ │ │更㈡卷二:│ │ │ │ │第八頁正面│ │ │ │ │更㈡卷二:│ │ │ │ │第九十七頁│ │ │ │ │正面 │ ├──┼─────┼────────────────────┼─────┤ │一一│蔡光永 │(問:為何有人指證你買票,替辰○○買票,│偵五三三三│ │ │(共犯) │一票三百元?) │號卷:第一│ │ │ │沒有。 │二一頁正面│ │ │ ├────────────────────┼─────┤ │ │ │我不認識他們(指吳秋束、許仲泰),我不知│更㈡卷一:│ │ │ │道我們鄰人的姓名,我沒有向他們說投辰○○│第一四九頁│ │ │ │的票,一票三百元。 │背面 │ │ │ │ │更㈡卷二:│ │ │ │ │第九十六頁│ │ │ │ │背面 │ └──┴─────┴────────────────────┴─────┘ 附表十一(期約部分): ┌──┬─────┬────────────────────┬─────┐ │編號│共犯(或有│ 證言內容 │ 出處 │ │ │投票權人)│ │ │ ├──┼─────┼────────────────────┼─────┤ │一 │張榮生 │張扣來向我抄名冊說要拿給辰○○,說我們同│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是五甲人要我支持辰○○…我並沒有說買票一│四七七頁背│ │ │人) │票三百元的事。 │面 │ │ │ ├────────────────────┼─────┤ │ │ │有抄,但不是買票,是說要計算票數用。 │更㈠卷一:│ │ │ │ │第一一0頁│ │ │ │ │面 │ │ │ │ │更㈠卷二:│ │ │ │ │第四0一頁│ │ │ │ │背面 │ ├──┼─────┼────────────────────┼─────┤ │二 │張扣來 │沒有做樁腳,只有抄名冊。 │上訴卷四:│ │ │(共犯) │ │第九頁正面│ │ │ ├────────────────────┼─────┤ │ │ │我不是樁腳,我只收到他給我的買票錢。 │更㈠卷三:│ │ │ │ │第五五三頁│ │ │ │ │背面 │ ├──┼─────┼────────────────────┼─────┤ │ │(有投票權│有人打電話來叫我支持辰○○,沒有談到錢,│更㈡卷二:│ │三 │人) │也不知是誰打來的。 │第九十七頁│ │ │黃武雄 ├────────────────────┼─────┤ │ │ │住我樓下洪先生約四十多歲,不是他拿給我簽│更㈡卷二:│ │ │ │的。 │第九十七頁│ │ │ │ │背面 │ ├──┼─────┼────────────────────┼─────┤ │四 │洪彰潗 │他只有向我拜訪,辰○○有向我拉票,我有寫│偵五三三三│ │ │(共犯) │名字給他。 │號卷:第一│ ││ │ │八0頁 │ │ │ ├────────────────────┼─────┤ │ │ │沒有收到買票錢,只有抄我家人的住址、電話│偵五三三三│ │ │ │給他,我沒有替他買票。 │號卷:第一│ │ │ │ │八0頁背面│ │ │ ├────────────────────┼─────┤ │ │ │(提示信封,問:這張信封上寫你有十七張票│更㈡卷二:│ │ │ │,共給你五千一百元?) │第一一五頁│ │ │ │沒有,我怎麼可能連自己名字也寫錯。 │背面 │ ├──┼─────┼────────────────────┼─────┤ │五 │梁陳美雲 │他(林天明)沒有打電話來問我們有幾票… │更㈡卷二:│ │ │(有投票權│(問:對你自己於調查站之訊問筆錄有何意見│第八頁背面│ │ │人) │?)不實在,我沒有看筆錄,我向調查員說我│ │ │ │ │什麼都不知道。 │ │ ├──┼─────┼────────────────────┼─────┤ │六 │林天明 │我沒有買票。 │偵五六0五│ │ │(共犯) │ │號卷:第二│ │ │ │ │八頁背面 │ │ │ │ │更㈡卷一:│ │ │ │ │第一五0頁│ │ │ │ │正面 │ └──┴─────┴────────────────────┴─────┘ 附表十二(交付部分): ┌──┬─────┬────────────────────┬─────┐ │編號│共犯(或有│ 證言內容 │出處 │ │ │投票權人)│ │ │ ├──┼─────┼────────────────────┼─────┤ │一 │庚○ │我們家沒有收到買票錢。 │偵五六七一│ │ │(有投票權│ │號卷:第十│ │ │人) │ │頁背面 │ │ │ ├────────────────────┼─────┤ │ │ │我實際並沒有收到辰○○之賄款,也沒有造冊│原審卷:第│ │ │ │,因我太太生病急著想回家,那時才會承認。│一一八頁正│ │ │ │ │面 │ │ │ │ │原審卷:第│ │ │ │ │四七八頁背│ │ │ │ │面 │ │ │ │ │上訴卷一:│ │ │ │ │第一三二頁│ │ │ │ │正面 │ ├──┼─────┼────────────────────┼─────┤ │二 │辛○○ │(提示調查筆錄) │偵五六七一│ │ │(有投票權│我沒有這麼講,是調查員亂寫的,但是我自己│號卷:第九│ │ │人) │簽名的,也有蓋章。 │頁背面 │ │ │ │ │原審卷:第│ │ │ │ │四七五頁背│ │ │ │ │面 │ │ │ │ │上訴卷一:│ │ │ │ │第一三二頁│ │ │ │ │背面 │ ├──┼─────┼────────────────────┼─────┤ │三 │蔡光永 │我沒有收到三百元,也沒有幫他買票。 │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 │一一九頁正│ │ │人) │ │面 │ │ │ ├────────────────────┼─────┤ │ │ │(問:83.1.24上午在住處收受卯○○交付之 │上訴卷一:│ │ │ │三百元?) │第一三三頁│ │ │ │沒有…我為求交保才承認的。 │背面至一三│ │ │ │ │四頁正面 │ │ │ │ │上訴卷二:│ │ │ │ │第二七九頁│ │ │ │ │正面 │ │ │ │ │上訴卷四:│ │ │ │ │第一一0頁│ │ │ │ │正面 │ ├──┼─────┼────────────────────┼─────┤ │四 │郭石能 │(問:有無收到錢?) │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無,那郭順良說要拿卯○○遊艇俱樂部紀念品│一二一頁 │ │ │人) │給我及員工,所以才寫一個「代」字。 │ │ │ │ ├────────────────────┼─────┤ │ │ │我沒收到七千八百元。 │原審卷:第│ │ │ │ │四八一頁 │ │ │ │ │上訴卷一:│ │ │ │ │第二九二頁│ │ │ │ │背面 │ │ │ ├────────────────────┼─────┤ │ │ │我只寫了五甲清粥小菜代,是郭順良拿來給我│原審卷:第│ │ │ │寫,說要送賀年卡給我,這是選舉前寫的。 │四八一頁 │ ├──┼─────┼────────────────────┼─────┤ │五 │郭順良 │(問:有無拿七千八百元給郭石能?) │原審卷:第│ │ │(共犯) │沒有…因我那時生病,想回去醫病,才承認趕│一二0頁正│ │ │ │快回去看病。 │面 │ │ │ │ │原審卷:第│ │ │ │ │四八四頁背│ │ │ │ │面 │ │ │ │ │上訴卷一:│ │ │ │ │第一二五頁│ │ │ │ │正面 │ │ │ │ │更㈠卷一:│ │ │ │ │第一四四頁│ │ │ │ │正面 │ │ │ ├────────────────────┼─────┤ │ │ │我並沒有向辰○○媳婦宋雪珍拿錢,我也沒有│原審卷:第│ │ │ │說辰○○有買票。 │四八四頁正│ │ │ │ │面 │ │ │ ├────────────────────┼─────┤ │ │ │選舉期間我人生病,不可能出去行賄選民。 │上訴卷一:│ │ │ │ │第一二四頁│ │ │ │ │背面 │ │ │ ├────────────────────┼─────┤ │ │ │(問:為何你在偵查中曾說:辰○○有發買票│更㈢卷:第│ │ │ │的錢出來等語?) │二一三頁 │ │ │ │我沒有這麼說。 │ │ ├──┼─────┼────────────────────┼─────┤ │六 │陳侯豔綢 │(提示筆錄,問:調查處到你家訊問時,你有│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承認收到魏進雄交付你一票賄款三百元?) │四八三頁背│ │ │人) │我沒有收到錢。 │面 │ │ │ │ │上訴卷一:│ │ │ │ │第一三三頁│ │ │ │ │背面 │ ├──┼─────┼────────────────────┼─────┤ │七 │魏進雄 │我沒有替辰○○買票,也沒有收到辰○○的買│偵五六0五│ │ │(共犯) │票錢。 │號卷:第十│ │ │ │ │九頁正面 │ │ │ │ │原審卷:第│ │ │ │ │四八五頁背│ │ │ │ │面 │ │ │ ├────────────────────┼─────┤ │ │ │郭久光(大德里前二任里長)要求我填載投票│偵五六0五│ │ │ │權人姓名時,曾向我表示請我們支持辰○○,│號卷:第三│ │ │ │等辰○○當選議員後會寄賀年卡答謝我們。 │四頁背面 │ │ │ │ │原審卷:第│ │ │ │ │四八五頁正│ │ │ │ │面 │ │ │ ├────────────────────┼─────┤ │ │ │(問:陳侯豔綢說你有向他買票?) │更㈠卷一:│ │ │ │可能我平常叫他「大胖子」,他不高 │第一四四頁│ │ │ │興,才會這樣說。 │背面 │ ├──┼─────┼────────────────────┼─────┤ │八 │蔡漢卿 │(提示筆錄,問:調查處問你時,你說有收到│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郭登吉交給你六百元?) │一二三頁背│ │ │人) │因當時我剛洗完澡頭很昏,隨便說的。 │面 │ │ │ ├────────────────────┼─────┤ │ │ │(提示筆錄,問:調查處問你時,你說有收到│原審卷:第│ │ │ │郭登吉交給你六百元?) │四八三頁正│ │ │ │筆錄不實在,我並沒有收到錢。 │面 │ │ │ │ │上訴卷一:│ │ │ │ │第二九三頁│ │ │ │ │背面 │ │ │ │ │上訴審卷二│ │ │ │ │:第二七九│ │ │ │ │頁正面 │ ├──┼─────┼────────────────────┼─────┤ │九 │郭劉和妹 │(問:調查處說有收到曾淑美給你六百元?)│原審卷:第│ │ │(有投票權│我只說有人向我抄名冊。 │一二二頁背│ │ │人) │ │面 │ │ │ │ │原審卷:第│ │ │ │ │四八二頁正│ │ │ │ │面 │ │ │ │ │上訴卷一:│ │ │ │ │第一三三頁│ │ │ │ │正面 │ │ │ │ │上訴卷四:│ │ │ │ │第十二頁背│ │ │ │ │面 │ │ │ ├────────────────────┼─────┤ │ │ │(提示編號三十九名冊,問:扣案名冊上名字│原審卷:第│ │ │ │是否你寫的?) │四八二頁背│ │ │ │我告訴抄名冊的人,他把我及我先生的名字地│面 │ │ │ │址寫下去。 │ │ ├──┼─────┼────────────────────┼─────┤ │十 │曾淑美 │我沒有幫辰○○買票… │原審卷:第│ │ │(共犯) │(提示調查筆錄告以要旨,問:對劉郭和妹及│四七五頁正│ │ │ │鍾鳳美於調查處筆錄所言有何意見?) │面 │ │ │ │我並沒有向他們買票。 │上訴卷一:│ │ │ │ │第一三0頁│ │ │ │ │正面 │ │ │ ├────────────────────┼─────┤ │ │ │選舉前我人都在路竹,直至投票前一日我才回│上訴卷四:│ │ │ │去投票。 │第十頁正面│ │ │ ├────────────────────┼─────┤ │ │ │(問:你在調查站訊問時也承認?) │上訴卷四:│ │ │ │是調查人員寫好叫我蓋印的。 │第十頁正面│ │ │ ├────────────────────┼─────┤ │ │ │我當時並不是這麼講的,我是說我不認識黃振│更㈢卷:第│ │ │ │塊,我沒有幫辰○○買票,訊問的時候,他們│二二一頁 │ │ │ │都說我們承認就不會有事,我們做完筆錄後,│ │ │ │ │並沒有看筆錄。 │ │ ├──┼─────┼────────────────────┼─────┤ │一一│吳明擇 │(問:辰○○選縣議員時你叫張扣來去抄名冊│更㈠卷一:│ │ │(共犯) │?) │第一四二頁│ │ │ │沒有。 │正面 │ │ │ │ │更㈡卷二:│ │ │ │ │第五十一頁│ │ │ │ │背面至五十│ │ │ │ │二頁正面 │ │ │ ├────────────────────┼─────┤ │ │ │(問:你和張扣來有仇隙?) │更㈡卷二:│ │ │ │因房屋增建關係和他有口角,在六年前,選舉│第五十二頁│ │ │ │前發生的,我父親增建房屋,我們父子曾和他│ │ │ │ │有過口角,房屋增建沒有資料,也沒有其他證│ │ │ │ │人可以證明這件事。 │ │ │ │ ├────────────────────┼─────┤ │ │ │(問:張扣來說的對不對?) │更㈡卷二:│ │ │ │否認,是他叫我簽,我不肯簽,我也沒有給他│第七十三頁│ │ │ │任何錢。 │正面 │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