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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0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水木洪慶鐘趙文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0九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律師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論結欄漏引刑法第五十九條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據上論結欄,漏引刑法第五十九條,惟理由欄已有論敘,且此項漏引,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吳新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0九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