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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О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雅美凃裕斗江泰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О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三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

八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三0一號、九十一年偵字第一0五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如附件上訴書所載。

三、經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罪,係結果犯,以事業負責人未依規定清除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為範圍犯罪構成要件,本件上訴意旨僅以於偵查中勘驗現場時,認廢油已流入附近土地、水溝而認已達污染環境程度,此種目測之判斷,流於主觀而無依據,原審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之檢測報告及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檢測報告,咸認未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認未污染環境而為無罪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凃裕斗

法官 江泰章

書記官 郭榮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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