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0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0九號
- 上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邱芬凌律師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論結欄漏引刑法第五十九條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據上論結欄,漏引刑法第五十九條,惟理由欄已有論敘,且此項漏引,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