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周賢銳、謝宏宗、黃蕙芳
- 上訴人丑○○、因被告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丑○○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因被告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 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七○四一號),提起上訴,及移 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號、三九九九號、一六五八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丑○○部分撤銷。 丑○○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 強制工作參年,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物、附表六所示之物, 均沒收。 事 實 一、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以竊盜為常業之犯意及恐嚇取財之犯意, 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之方法, 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丁○○等人之財物;旋又於附表一編號八犯罪方法 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a ○○,向其恫稱:如不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則將其所有之自用小客 車解體云云,因a○○表示現在沒錢,還要再跟家人商量等語,丑○○即未再與 a○○聯絡,而未取財得逞。丑○○復承上開常業竊盜之犯意,與其兄林哲賢( 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二人基於常業竊盜之共同犯意聯絡,連續 於附表一編號九至十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九至十一所示之方法, 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九至十一所示卯○○等人之財物。嗣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 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南屏路口旁空地,為警當場查 獲丑○○、林哲賢二人如附表一編號十一之犯行,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 二、丑○○復承前開常業竊盜之犯意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分別與林維仁( 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陳永茂基於共同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 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三編號三、附表四編號一、七至十五、二一、二三、二六至 三十九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林維仁所有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 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起子、六角板手等工具(未扣案),或一同前往破壞車門 門鎖,或由其中一人持前開物品破壞車門門鎖,而分別竊取附表三編號三、附表 四編號一、七至十五、二一、二三、二六至三十九號所示黃○○、Z○○等人之 自用小客車及其上開附表所示車內物品,得手後,將竊得車輛藏匿在偏僻巷道, 並在車上搜獲車主之電話號碼等資料後,再由丑○○或林維仁分別附表三編號三 、附表四編號一、七至十五、二一、二三、二六至三十九號所示行動電話撥打附 表三編號三、附表四編號一、七至十五、二一、二三、二六至三十九號所示車主 電話,向車主恫稱如欲取回車輛,須以附表三編號三、附表四編號一、七至十五 、二一、二三、二六至三十九號所示金額匯入其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否則要將 車輛損壞等語,致附表三編號三、附表四編號一、七至十五、二一、二三、二六 至三十九號所示車主心生畏懼,除附表四編號二六、二七、二八、三二、三四、 三六、三七、三九號外,而依指示匯入款項。勒索取得之款項即由丑○○與林維 仁,或陳永茂平分。 三、丑○○復承前開常業竊盜之犯意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或單獨,或與成年 男子陳永茂(六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或與陳永茂、羅勤富(六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生,以上二人均應由經公訴人另行偵辦)基於共同常業竊盜及恐嚇取 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五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時間、地點,或持陳永茂所有 (未扣案),或其所有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之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 性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板手等物,或一同前往破壞車門門鎖,或由陳永茂等人持 前開物品破壞車門門鎖,而分別竊取附表五編號一至十六所示宇○○等人之自用 小客車及其車內物品,得手後,將竊得車輛藏匿在偏僻巷道,並在車上搜獲車主 之電話號碼等資料後,再由丑○○依附表五編號一至四所示時間撥打予附表五編 號一至四號所示車主電話,向車主恫稱如欲取回車輛,須以附表五編號一至四所 示金額匯入其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否則要將車輛損壞等語,致附表五編號一至 四所示車主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入款項。勒索取得之款項即由丑○○與陳永茂等 人平分。嗣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十八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三十四巷 三十之十四號二樓查獲丑○○,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六所示之供竊車使用或預備 供竊車勒贖使用之物。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三民第一分局先後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後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此部分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丑○○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審卷第十七至 二一頁、本院卷第一一三頁),核與原審共同被告林哲賢於原審所述情節相合( 見聲羈字第一五九號卷第十二至十五頁),且經被害人丁○○、玄○○、宙○○ 、W○○、辰○○、壬○○、吳佳伶、a○○、卯○○、天○○及辛○○分別於 警訊指訴在卷,並有蘇淑婷所有之車號C九─九九一○號、姚東亞所有之車號Y R─一九八八號、李麗珠所有之車號S七─○八三九號、辛○○所有之車號YN ─六一九二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車牌失竊作業資料各乙份、辛○○之汽車行車執照 影本、身分證影本各乙份、卯○○之身分證影本、天○○汽車駕駛執照影本、a ○○之身分證影本、辛○○、卯○○、天○○、a○○分別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 單四紙、扣押物品目錄二紙、扣押物品清單、犯罪現場照片十九張、扣押物品照 片二十一張、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在卷足憑,此外 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又被告丑○○所持用如附表二編號十之行 動電話撥打被害人a○○之行動電話號碼情事,亦有該通信紀錄照片二幀在卷可 稽(警卷頁三十七),是被告此部分竊盜及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應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此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九八、一一一、一一三、一 一四頁),核與共犯林維仁於警訊、偵查中所述情節相合(見九十二年偵字第三 九九九號卷第三四、三五、一○八頁),且經被害人黃○○、Z○○、J○○、 地○○、甲○○、B○○、S○○、U○○、巳○○、M○○、邱顯葵、I○○ 、E○○、乙○○、詹義田、Y○○、鄭○仁、戊○○、R○○、H○○、L○ ○、V○○、未○○、P○○、庚○○、蒲伯凱、D○○等分別於警訊指訴情節 相合,復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表、通聯紀錄、華僑銀行存款相關業務往來 申請約定書、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贓物認領保管單、中興商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匯通知單、中央信託局匯出款申請書、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匯款單、汽有機車失竊受理報案暨尋獲證明單、吳秋娟0000000 0000000號帳號客戶基本資料、五股鄉農會匯款申請書等資料附卷可稽, 是被告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此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九十二年偵字第一六五 八二號卷第二十至二六頁、一一一頁反面、本院卷第九八、一一五頁),且經被 害人宇○○、己○○、酉○○、戌○○、許錦美、葉宗華、林崇銘、王貞懿、態 裕憲、吳育憲、許淑華、陳威宇、鄭景禎、彭香蘇、陳柏青、蕭案琪等於警訊指 訴在卷,且有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車輛遺失證明單、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行 動電話呼叫器線上查詢作業、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表、刑案紀錄線上作業更正通報 等資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工具、行動電話及照片可稽( 見一六五八二號卷第八三至九五、一四六頁),是被告此分犯行,應堪認定。 二、法律之適用: 按刑法規定之常業罪,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 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最 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五一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同法第三百 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未遂罪。被告所犯前開恐嚇取財既、未遂罪, 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以恐嚇取財既遂一罪論。被告所犯常業竊盜、恐嚇取財既遂二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 斷。被告與林哲賢間、被告與林維仁間、被告與陳永茂間、及被告與陳永茂、羅 勤富間就前開犯行(詳如附表一行為人欄、附表三、四、五備註欄),分別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分別為共同正犯。公訴人就起訴部分外之前開犯罪事實二 、三部分犯行(即移送併案部分)雖未起訴,然此部分與其起訴並經論罪部分,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其他公訴人併案部分: ㈠檢察官上訴書移送併案所載之附表三部分之犯罪事實:其中編號四至十六部分之 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另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九九號、一 一四五○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即附表四中編號一、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六、二十、二十一),且事實相同,是此部分留待後述 ㈡敘明。至於附表三編號一、二移送併辦意旨以:被告夥同林維仁、侯俊杰等人 ,分別於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時、地竊取被害人T○○、癸○○所有自用小客 車,再以電話向被害人恫稱須依指示付款,否則無法取回車輛,因認被告此部分 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嫌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嫌 。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二部分所示犯行,而檢察官 就被告此部分犯行,並未負舉證責任及指出證明之方法,雖被害人二人分別於警 訊陳稱車輛失竊及被勒贖情事,惟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所為,是被告此 部分犯行不能證明。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部分,與被告前 開論罪科刑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處 理。 ㈡移送併案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九九號、一一四五○ 號之附表四編號二至六、十六至二十、二二、二四至二五、四十至四五部分:公 訴人認被告夥同林維仁,分別於附表四編號二至六、十六至二十、二二、二四至 二五、四十至四五之時、地竊取被害人等車輛,再以電話向被害人恫稱須依指示 付款,否則無法取回車輛,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嫌及第 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嫌。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訊據被告堅詞否 認有此部分所示犯行,而被害人等雖分別於警訊陳稱車輛失竊或被勒贖情事,惟 證人林維仁業於警訊指稱:「(作竊車勒贖有多久?)九十一年七月開始」、「 之前與丑○○一起作案時,我是負責偷車,丑○○是開車載送我及把風及打電話 向被害人勒贖,..後來丑○○於近兩個月前(即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製作筆錄 前二月)將我的偷車工具載回南部,即沒有音訊,我才找卓金良配合」(見三九 九號偵查卷第五二反面、五三頁),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自九十一年九 月中旬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十二月初才有與林維仁一起作案之時間等語相合 (見本院卷第九九、一一四頁),足見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初起即未與林維仁 共同竊車勒贖,此外,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附表四編號二至六、十六至二十、二 二、二四至二五、四十至四五部分,係被告所為,是被告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 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該部分,與被告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 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處理。 ㈢移送併案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八二號之附表五編 號十七至三二部分:公訴人認被告夥同林維仁、侯俊杰、陳永茂、羅勤富等人共 組擄車勒贖集團,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底止,於附表五編號 十七至三二所示之時、地,竊取被害人等車輛,再以電話向被害人恫稱須依指示 付款,否則無法取回車輛,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嫌及第 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附表五編號三一、三二 犯行,而被害人陳展周、呂明山雖分別於警訊陳稱車輛失竊或被勒贖情事(見本 院卷第六四至六九頁),惟渠等均無法指證是否被告打電話勒贖或行為人勒贖之 電話號碼為何,是自難僅憑被害人曾被人竊車勒贖即認係被告所為。至於附表五 編號十七至三十部分,被告雖承認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除被告自白外,並無被 害人之指訴、失竊之車輛、被勒贖金額之匯款單據等以供佐憑,是尚難以被告之 自白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是被告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檢察官移送併辦 之該部分,與被告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 理,應退回檢察官處理。 四、撤銷改判部分: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就被告犯附表 一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未遂罪,認係基於各別犯意,而予以分論併罰,尚有未 洽。㈡原判決未及就公訴人移送併案之犯罪事實二、三部分予以審酌,亦有未洽 。㈢原判決理由認附表二之物,除皮製手提包及卯○○名片外,均應予沒收,惟 主文欄漏未就附表二編號十三部分宣告沒收,其主文與理由不合,亦有未洽。檢 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就上訴書即附表三編號三,及附表三編號四、六、七、九 、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部分犯行(此即附表四編號八、七、十一 、九、十、十三、十四、一、十二、二一部分,該二部分係重覆),未予審酌, 為有理由;至於附表四編號十五、二三、二六至三十九號所示及附表五編號一至 十六所示之犯罪事實,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提及,惟此部分既與起訴並經論罪部 分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於被告上訴意旨,以其平日有工 作,非以竊盜為常業為由,提起上訴,然常業犯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 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已如前述,且被告於附表一、三至 五所示之時間內多次竊取他人車輛,多達數十件,亦顯見其有以竊盜為常業之犯 意,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其為常業竊盜係屬不當,為無理由。又原判決既 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其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竟不思以勞力謀生,為圖個人私利,以竊車、勒贖車主獲取 不法財物,危害被害人之財產權,且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惟念及被告事後尚知悔 悟,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又被告以犯竊盜 罪為常業,情節非輕,本院認為培養其正確工作謀生觀念,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 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如原審均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除編號一、十一之皮製手 提包及卯○○名片外,附表二編號二至八之尖嘴鉗、T型螺絲起子、活動扳手、 扳手、螺絲起子、導線、黑色手套係為破壞車門、電門鎖竊車用之物,編號九之 筆記本是係記竊車及放置贓車地點和記電話用,編號十之行動電話是聯絡車主準 備勒贖用、編號十二、十三之金融卡是準備讓失竊車主匯款後領款用,均係供被 告犯竊盜、恐嚇勒贖,或與林哲賢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 告丑○○所有,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訊(見三六四五號警卷第三頁反面)及原審審 理時供明屬實在卷;而附表六所示之物,其中編號一、二之行動電話為聯絡車主 準備勒贖用、編號三、四之存摺、印章係為供失竊車主匯款及之後預備供領款用 、編號五之竊車工具(內含測量器一支、鉗子一支、螺絲起子三支、錐子二支、 黑色手套一雙等物)已經被告自行磨製成尖銳狀為兇器,且為供其竊車所用之物 ,均係供被告竊車勒贖或預備供竊車勒贖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之物,已經其 於警訊陳述(見九二年偵字第一六五八二號卷第二十頁、八五頁)在卷,爰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盜犯贓 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謝宏宗 法官 黃蕙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蘭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F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地點│ 犯罪方法 │ 所得財物 │ ├──┼───┼───────┼─────────┼──────────┤ │ │ │九十二年二月九│丑○○意圖為自己不│皮包一只、現金四千元│ │ │丑○○│日下午三時許,│法所有,持扣案之T│、身分證、汽機車駕照│ │ │ │在高雄市三民區│型螺絲起子(起訴書│、行車執照、臺新銀行│ │ │ │中原街與中華橫│誤載為T型扳手),│、華僑銀行、中國信託│ │ │ │路路口 │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聯邦銀行、日盛銀行│ │ │ │ │命、身體之兇器,敲│、高雄銀行、玉山銀行│ │ │ │ │破丁○○所有之車號│等行核發之信用卡及金│ │ │ │ │:C─○六六三號自│融卡共九張、NOKI│ │ │ │ │用小客車右前車窗之│A、MOTORLA廠│ │ 一 │ │ │方式,竊取丁○○置│牌手機各一支、存摺一│ │ │ │ │放於車內之皮包一只│本、印鑑一枚及健保卡│ │ │ │ │、四千元、身分證、│一張等物 │ │ │ │ │汽機車駕照、行車執│ │ │ │ │ │照、臺新銀行、華僑│ │ │ │ │ │銀行、中國信託、聯│ │ │ │ │ │邦銀行、日盛銀行、│ │ │ │ │ │高雄銀行、玉山銀行│ │ │ │ │ │等行核發之信用卡及│ │ │ │ │ │金融卡共九張、NO│ │ │ │ │ │KIA廠牌、MTO│ │ │ │ │ │ROLA廠牌手機各│ │ │ │ │ │一支、存摺一本、印│ │ │ │ │ │鑑一枚及健保卡一張│ │ │ │ │ │ │ │ ├──┼───┼───────┼─────────┼──────────┤ │ │丑○○│九十二年二月十│丑○○意圖為自己不│人民幣八千元、日幣三│ │ │ │三日夜間十一時│法所有,持足以傷害│萬元、手提電腦一臺、│ │ │ │許,在高雄市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公事包、護照、臺胞證│ │ │ │東路三五六號家│器T型螺絲起子,以│等物 │ │ │ │樂福大賣場停車│破壞玄○○所有之車│ │ │ │ │場內 │號:SU─六五四五│ │ │二 │ │ │號自用小客車後行李│ │ │ │ │ │廂之方式,竊取陳秋│ │ │ │ │ │興置於放於車內之人│ │ │ │ │ │民幣八千元、日幣三│ │ │ │ │ │萬元、手提電腦一臺│ │ │ │ │ │公事包、護照、臺胞│ │ │ │ │ │證等物 │ │ ├──┼───┼───────┼─────────┼──────────┤ │ │丑○○│九十年二月十四│丑○○意圖為自己不│中國石油公司油票價值│ │ │ │日下午二時許,│法所有,因宙○○所│三千元及古董錢幣約六│ │ │ │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車號:UT─四四│十枚 │ │ │ │北平一街一七二│四六號(起訴書誤載│ │ │三 │ │巷巷口 │為六C─○六六三號│ │ │ │ │ │)自用小客車車門未│ │ │ │ │ │上鎖之際,徒手打開│ │ │ │ │ │該小客車之車門,竊│ │ │ │ │ │取宙○○置於車內之│ │ │ │ │ │中國石油公司油票價│ │ │ │ │ │價值三千元及古董錢│ │ │ │ │ │幣約六十枚 │ │ ├──┼───┼───────┼─────────┼──────────┤ │ │丑○○│九十二年二月十│丑○○意圖為自己不│皮夾、上班衣物、現金│ │ │ │八日上午七、八│法所有,持足以傷害│六千三百元、身分證、│ │ │ │時許,在高雄市│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其妻陳玲玲之行車執照│ │ │ │山區○○路二二│器T型螺絲起子,以│、世華銀行存摺、郵局│ │四 │ │八紀念碑前 │破壞W○○所有之車│存摺、提款卡及健保卡│ │ │ │ │號:XR─一八二三│物 │ │ │ │ │號自用小客車鑰匙孔│ │ │ │ │ │之方式,竊取W○○│ │ │ │ │ │放置於車內之皮夾、│ │ │ │ │ │上班衣物、現金六千│ │ │ │ │ │三百元、身分證、駕│ │ │ │ │ │駛執照、其妻陳玲玲│ │ │ │ │ │之行車執照、世華銀│ │ │ │ │ │行存摺、郵局存摺、│ │ │ │ │ │提款卡及健保卡等物│ │ │ │ │ │ │ │ │ │ │ │ │ │ ├──┼───┼───────┼─────────┼──────────┤ │ │丑○○│九十二年二月二│丑○○意圖為自己不│皮包、內有身分證、健│ │ │ │十四日夜間七時│法所有,持客觀上足│保卡、汽車駕照、美金│ │ │ │許,在高雄市鼓│以傷害人之生命、身│約二百元、金融卡三張│ │ │ │山區○○○路一│體之兇器T型螺絲起│(世華銀行、高雄銀行│ │ │ │○四一巷五號前│子以破壞辰○○所有│、中國信託)、信用卡│ │五 │ │ │之車號YH─三一七│五張(世華銀行一張、│ ││ │ │○號自用小客車鑰匙│玉山銀行及國泰銀行各│ │ │ │ │孔之方式,竊取孫玉│) │ │ │ │ │龍置放於車內之皮包│ │ │ │ │ │三個,內有身分證、│ │ │ │ │ │健保卡、汽車駕照、│ │ │ │ │ │美金約二百元、金融│ │ │ │ │ │卡三張(世華銀行、│ │ │ │ │ │高雄銀行、中國信託│ │ │ │ │ │)信用卡五張(世華│ │ │ │ │ │行一張、玉山銀行及│ │ │ │ │ │國泰銀行各二張) │ │ ├──┼───┼───────┼─────────┼──────────┤ │ │丑○○│九十二年三月四│丑○○意圖為自己不│約五萬元 │ │ │ │日上午六時許,│法所有,持客觀上足│ │ │ │ │在高雄市建國二│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 │ │ │路一○三號前 │體之兇器扳手,敲破│ │ │六 │ │ │壬○○所有之車號:│ │ │ │ │ │YT─一八五八號自│ │ │ │ │ │用小客車車窗之方式│ │ │ │ │ │,竊取壬○○置於車│ │ │ │ │ │內之約五萬元之現金│ │ ├──┼───┼───────┼─────────┼──────────┤ │ │丑○○│九十二年三月七│丑○○意圖為自己不│皮包一個,內有身分證│ │ │ │日夜間六時十分│法所有,持客觀上足│、駕照、健保卡、現金│ │ │ │許,在高雄市三│以傷害人之生命、身│一萬三千元、金融卡二│ │ │ │民區○○○路一│體之兇器T型螺絲起│張、信用卡六張等物 │ │七 │ │九一號前 │子開啟丙○○所有之│ │ │ │ │ │車:九W─八三○二│ │ │ │ │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門│ │ │ │ │ │鎖之方式,竊取吳桂│ │ │ │ │ │伶置放於車內之皮包│ │ │ │ │ │一個,內有身分證、│ │ │ │ │ │駕照、健保卡、現金│ │ │ │ │ │一萬三千元、金融卡│ │ │ │ │ │二張、信用卡六張等│ │ │ │ │ │物 │ │ ├──┼───┼───────┼─────────┼──────────┤ │ │丑○○│九十二年三月十│丑○○意圖為自己不│車號:C九─九九一○│ │ │ │二日下午一時許│法所有,持客觀上足│號自用小客車 │ │ │ │,在臺南市中區│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 │ │ │和意路和風公園│體之兇器T型螺絲起│ │ │ │ │ │子,破壞蘇淑婷所有│ │ │ │ │ │供a○○使用(原審│ │ │ │ │ │誤載為a○○所有)│ │ │ │ │ │之車號:C九─九 │ │ │ │ │ │一○號自用小客車門│ │ │ │ │ │鎖及中控鎖線路後,│ │ │ │ │ │插入電門鎖發動汽車│ │ │ │ │ │,將該車移離被害人│ │ │八 │ │ │而置於渠實力支配下│ │ │ │ │ │,而停放在臺南市南│ │ │ │ │ │區○○路五八三巷八│ │ │ │ │ │弄四號旁,並於同年│ │ │ │ │ │月十三日上午八時四│ │ │ │ │ │十分許及同日上午九│ │ │ │ │ │時十分許,在南二高│ │ │ │ │ │東山休息以行動電話│ │ │ │ │ │000000000│ │ │ │ │ │七號恐嚇a○○如不│ │ │ │ │ │交付三萬元,則將前│ │ │ │ │ │揭自用小客車解體,│ │ │ │ │ │嗣於同年月十三日上│ │ │ │ │ │午十一時為警察查獲│ │ ├──┼───┼───────┼─────────┼──────────┤ │ │丑○○│九十二年三月十│由林哲賢駕駛車號:│車號:YR─一九八八│ │ │林哲賢│三日上午十時許│T九─一二○○號自│號自用小客車 │ │ │ │,在高雄市左營│用小客車,附載林章│ │ │ │ │區○○路一八九│慶,並在現場把風,│ │ │ │ │號前 │由丑○○持持客觀上│ │ │ │ │ │足以傷害人之生命、│ │ │ │ │ │身體之兇器T型螺絲│ │ │九 │ │ │起子,破壞卯○○所│ │ │ │ │ │有之車號:YR─一│ │ │ │ │ │九八八號自用小客車│ │ │ │ │ │門鎖及中控鎖線路,│ │ │ │ │ │插入電門鎖啟動汽車│ │ │將該車移離被害人實│ │ │ │ │後,將該車移離被害│ │ │ ││ │人而置於渠實力支配│ │ │ │ │ │之下,而停放在高雄│ │ │ │ │ │市○○區○○路一三│ │ │ │ │ │四巷二五九號旁,並│ │ │ │ │ │順手竊得卯○○名片│ │ │ │ │ │二張 │ │ ├──┼───┼───────┼─────────┼──────────┤ │ │丑○○│九十二年三月十│由林哲賢駕駛車號:│車號:S七─○八三九│ │ │林哲賢│三日上午十一時│T九─一二○○號自│號自用小客車 │ │ │ │許,在高雄市左│用小客車,附載林章│ │ │ │ │營區○○路與曾│慶,並在現場把風,│ │ │十 │ │子路口新光國小│由丑○○持客觀上足│ │ │ │ │前 │以傷害人之生命、身│ │ │ │ │ │體之兇器T型螺絲起│ │ │ │ │ │子,破壞由李麗珠所│ │ │ │ │ │有,天○○使用之車│ │ │ │ │ │號七─○八三九號自│ │ │ │ │ │用小客車門鎖及中控│ │ │ │ │ │鎖線路,插入電門鎖│ │ │ │ │ │啟動汽車後,將該車│ │ │ │ │ │移離被害人而置於渠│ │ │ │ │ │實力支配之下,而停│ │ │ │ │ │放在高雄市左營區新│ │ │ │ │ │莊仔路一六一號旁 │ │ ├──┼───┼───────┼─────────┼──────────┤ │ │丑○○│九十二年三月十│由林哲賢駕駛車號:│高速公路回數票十二張│ │ │林哲賢│三日上午十一時│T九─一二○○號自│(四十元七張、三十八│ │ │ │三十分許,在高│用小客車,附載林章│元五張)及大衛杜夫牌│ │十一│ │雄市左營區明華│慶,並在現場把風,│香煙二包 │ │ │ │路與南屏路路口│另由丑○○下車持客│ │ │ │ │旁空地 │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 │ │ │ │ │命、身體之兇器T型│ │ │ │ │ │螺絲起子,破壞李耿│ │ │ │ │ │豪所有之車號:YN│ │ │ │ │ │─六一九二號之自用│ │ │ │ │ │小客車門鎖及中控線│ │ │ │ │ │路,因無法順利破壞│ │ │ │ │ │該車牌檔鎖而駕車駛│ │ │ │ │ │離,遂竊取車內李耿│ │ │ │ │ │豪所有之高速公路回│ │ │ │ │ │數票十二張(四十元│ │ │ │ │ │七張、三十八元五張│ │ │ │ │ │)及大衛杜夫牌香煙│ │ │ │ │ │二包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一 │皮製手提包 │一只 │丑○○│ │ │ │ │ │ ├───┼───────┼───┼───┤ │ 二 │尖嘴鉗 │三支 │丑○○│ │ │ │ │ │ ├───┼───────┼───┼───┤ │ 三 │T型螺絲起子 │三支 │丑○○│ │ │ │ │ │ ├───┼───────┼───┼───┤ │ 四 │活動扳手 │ │ │ │ │ │三支 │丑○○│ ├───┼───────┼───┼───┤ │ 五 │扳手 │二支 │丑○○│ │ │ │ │ │ ├───┼───────┼───┼───┤ │ 六 │螺絲起子 │二支 │丑○○│ │ │ │ │ │ ├───┼───────┼───┼───┤ │ 七 │導電線 │一條 │丑○○│ │ │ │ │ │ ├───┼───────┼───┼───┤ │ 八 │黑色手套 │三條 │丑○○│ │ │ │ │ │ ├───┼───────┼───┼───┤ │ 九 │筆記本 │一本 │丑○○│ │ │ │ │ │ ├───┼───────┼───┼───┤ │ 十 │NOKIA行動│一支 │丑○○│ │ │電話○九一一○│ │ │ │ │二九七八七號 │ │ │ ├───┼───────┼───┼───┤ │ 十一│卯○○名片 │二張 │卯○○│ │ │ │ │ │ │ │ │ │ │ ├───┼───────┼───┼───┤ │ 十二│「王正宇」之聯│一張 │丑○○│ │ │邦銀行中山簡易│ │ │ │ │型分行金融卡(│ │ │ │ │帳號:○三三─│ │ │ │ │五○─○○一九│ │ │ │ │五七九─○二號│ │ │ │ │ ) │ │ │ ├───┼───────┼───┼───┤ │ 十三│「陳志鴻」中華│一張 │丑○○│ │ │商業銀行新店分│ │ │ │ │行金融卡(帳號│ │ │ │ │:○二八─一○│ │ │ │ │─○○六六三八│ │ │ │ │─一─○○號)│ │ │ │ │ │ │ │ └───┴───────┴───┴───┘ 附表三(指上訴書部分) ┌──┬────┬──────┬────┬────┬─────┬──────┬────┬───────┬─────┬───┐ │編號│犯罪(偷│犯罪地點 │失 主 │失竊車輛│歹徒勒索使│ 打電話 │被勒索人│匯款帳號暨 │損失財物 │ 備註 │ │ │竊)時間│ │ │ 車號 │用之電話 │ 勒索時間 │ │匯款情形 │ │ │ ├──┼────┼──────┼────┼────┼─────┼──────┼────┼───────┼─────┼───┤ │一 │九十一年│台北縣蘆洲市│T○○ │NG- │ │九十一年八月│T○○ │洪睦順帳戶 │汽車音響、│共犯為│ │ │八月十九│復興路三六二│ │0606│ │二十一日十時│ │000000000000 │擴大機、測│林維仁│ │ │日五時三│號前 │ │ │ │許 │ │二萬元 │速器,車鎖│、侯俊│ │ │十分 │ │ │ │ │ │ │ │遭破壞 │杰(此│ │ │ │ │ │ │ │ │ │ │ │部分退│ │ │ │ │ │ │ │ │ │ │ │回公訴│ │ │ │ │ │ │ │ │ │ │ │人) │ ├──┼────┼──────┼────┼────┼─────┼──────┼────┼───────┼─────┼───┤ │二 │九十一年│桃園縣蘆竹鄉│癸○○ │V6- │0000000000│九十一年五月│癸○○ │安泰商業銀行西│行動電話、│共犯為│ │ │五月三十│大竹路二六七│ │1388│ │三十日十八時│ │壢分行 │高爾夫球具│林維仁│ │ │日十七時│之三號前 │ │ │ │左右 │ │李正平帳戶 │ │(此部│ │ │ │ │ │ │ │ │ │00000000000000│ │分退回│ │ │ │ │ │ │ │ │ │三萬元 │ │公訴人│ │ │ │ │ │ │ │ │ │ │ │處理)│ │ │ │ │ │ │ │ │ │ │ │ │ ├──┼────┼──────┼────┼────┼─────┼──────┼────┼───────┼─────┼───┤ │三 │九十一年│桃園縣平鎮市│黃○○ │S7-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黃○○ │華僑銀行中壢分│汽車音響、│共犯為│ │ │十月十八│文化街復旦中│ │2318│ │一日 │ │行 │CD換片箱│林維仁│ │ │日 │學前路旁 │ │ │ │ │ │郭永安帳戶 │、車門四片│ │ │ │ │ │ │ │ │ │ │00000000000000│、現金三千│ │ │ │ │ │ │ │ │ │ │三萬元 │元 │ │ ├──┼────┼──────┼────┼────┼─────┼──────┼────┼───────┼─────┼───┤ │四 │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地○○ │FG-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地○○ │華僑銀行中壢分│汽車音響乙│即附表│ │ │十月一日│中園路二段萬│ │7000│ │一日十一時五│ │行 │組、分音器│四編號│ │ │凌晨 │能技術學院旁│ │ │ │十一分 │ │郭永安帳戶 │、照相機等│八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三萬元 │ │ │ ├──┼────┼──────┼────┼────┼─────┼──────┼────┼───────┼─────┼───┤ │五 │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駿右工業│9G- │000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K○○ │未付 │紅銅板、藝│即附表│ │ │八月十九│合江二路六之│有限公司│0452│ │二十一日十時│ │ │品、數位相│四編號│ │ │日八時 │二號駿右工業│ │ │ │ │ │ │機、現金等│六 │ │ │ │有限公司廠內│ │ │ │ │ │ │ │ │ ├──┼────┼──────┼────┼────┼─────┼──────┼────┼───────┼─────┼───┤ │六 │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J○○ │T6- │ │九十一年十月│J○○ │三萬元 │門、音響、│即附表│ │ │九月三十│五福街五十八│ │9999│ │一日 │ │ │電腦、水箱│四編號│ │ │日 │巷二號 │ │ │ │ │ │ │ │七 │ ├──┼────┼──────┼────┼────┼─────┼──────┼────┼───────┼─────┼───┤ │七 │九十一年│嘉義市○○路│S○○ │SV-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S○○ │華僑銀行中壢分│車鎖遭破壞│即附表│ │ │十月二十│路旁 │ │1177│ │二十四日 │ │行 │ │四編號│ │ │三日晚上│ │ │ │ │ │ │郭永安帳戶 │ │十一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五萬元 │ │ │ ├──┼────┼──────┼────┼────┼─────┼──────┼────┼───────┼─────┼───┤ │八 │九十二年│台中縣清水鎮│A○○ │NL- │000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A○○ │未匯款 │該車門鎖被│即附表│ │ │一月六日│中華路西寧國│ │8838│ │九日十時 │ │ │破壞,客座│四編號│ │ │凌晨四時│小對面 │ │ │ │ │ │ │椅、發電機│二十 │ │ │ │ │ │ │ │ │ │ │、壓縮機等│ │ │ │ │ │ │ │ │ │ │ │被竊 │ │ ├──┼────┼──────┼────┼────┼─────┼──────┼────┼───────┼─────┼───┤ │九 │九十一年│嘉義市○○路│甲○○ │XQ-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甲○○ │華僑銀行中壢分│電子琴四台│即附表│ │ │十月十一│一二九號前 │ │8777│ │十一日 │ │行 │、車門鎖遭│四編號│ │ │日凌晨 │ │ │ │ │ │ │郭永安帳戶 │破壞 │九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五萬元 │ │ │ ├──┼────┼──────┼────┼────┼─────┼──────┼────┼───────┼─────┼───┤ │一○│九十一年│嘉義市○○路│陳嘉興 │C2-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B○○ │華僑銀行中壢分│PDA電腦│即附表│ │ │十月二十│五七三之三號│ │5403│ │二十三日 │ │行 │乙台、皮包│四編號│ │ │三日晚上│路旁 │ │ │ │ │ │郭永安帳戶 │、現金八千│十 │ │ │ │ │ │ │ │ │ │00000000000000│元、信用卡│ │ │ │ │ │ │ │ │ │ │三萬元 │、行照、駕│ │ │ │ │ │ │ │ │ │ │ │照、車門鎖│ │ │ │ │ │ │ │ │ │ │ │遭破壞 │ │ ├──┼────┼──────┼────┼────┼─────┼──────┼────┼───────┼─────┼───┤ │一一│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華美網版│N3-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巳○○ │華僑銀行中壢分│五萬元皮包│即附表│ │ │十月三十│萬壽路二段一│製版有限│8845│ │三十日 │ │行 │、現金一萬│四編號│ │ │日八時 │一一九號前 │公司 │ │ │ │ │郭永安帳戶 │五千元、行│十三 │ │ │ │ │ │ │ │ │ │00000000000000│照、駕照、│ │ │ │ │ │ │ │ │ │ │五萬元 │提款卡、車│ │ │ │ │ │ │ │ │ │ │ │鎖、音響遭│ │ │ │ │ │ │ │ │ │ │ │破壞 │ │ ├──┼────┼──────┼────┼────┼─────┼──────┼────┼───────┼─────┼───┤ │一二│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華太照相│V4-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午○○ │劉立琴帳戶 │高爾夫球具│即附表│ │ │十二月十│萬壽路二段一│製版有限│6617│ │月十七日 │ │00000000000000│、汽車門鎖│四編號│ │ │七日八時│一一九之一號│公司 │ │ │ │ │一萬五千元 │遭破壞 │十六 │ │ │ │前 │ │ │ │ │ │ │ │ │ ├──┼────┼──────┼────┼────┼─────┼──────┼────┼───────┼─────┼───┤ │一三│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穩舜貨運│GX-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M○○ │華僑銀行中壢分│該車門鎖遭│即附表│ │ │十月三十│萬壽路二段一│有限公司│R75 │ │三十一日 │ │行 │破壞、紗料│四編號│ │ │日晚上 │三三七號前 │ │ │ │ │ │郭永安帳戶 │、鋁銅、鋅│十四 │ │ │ │ │ │ │ │ │ │00000000000000│鐵、水溝蓋│ │ │ │ │ │ │ │ │ │ │三萬元 │等 │ │ ├──┼────┼──────┼────┼────┼─────┼──────┼────┼───────┼─────┼───┤ │一四│九十一年│桃園縣新屋鄉│Z○○ │LE-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Z○○ │華僑銀行中壢分│現金十萬元│即附表│ │ │十月五日│赤欄村路旁 │ │9159│ │一日 │ │行 │、西裝、木│四編號│ │ │ │ │ │ │ │ │ │郭永安帳戶 │雕、水晶、│一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行照、抽取│ │ │ │ │ │ │ │ │ │ │三萬元 │式CD等 │ │ ├──┼────┼──────┼────┼────┼─────┼──────┼────┼───────┼─────┼───┤ │一五│九十一年│雲林縣莿同鄉│金鋒刀銷│R9-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U○○ │華僑銀行中壢分│電路遭破壞│即附表│ │ │十月二十│中正路二三○│行 │433 │ │二十七日 │ │行 │,電焊機、│四編號│ │ │七日八時│號前路旁 │ │ │ │ │ │郭永安帳戶 │鋁製拉機、│十二 │ │ │許 │ │ │ │ │ │ │00000000000000│氧氣筒、電│ │ │ │ │ │ │ │ │ │ │五萬元 │瓶等被竊 │ │ ├──┼────┼──────┼────┼────┼─────┼──────┼────┼───────┼─────┼───┤ │一六│九十一年│桃園縣新屋鄉│I○○ │MV-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I○○ │三重正義郵局 │該車門鎖被│即附表│ │ │十一月二│中山東路一段│ │815 │ │月二十七日 │ │吳秋娟帳戶 │破壞 │四編號│ │ │十七日十│一六四號後面│ │ │ │ │ │00000000000000│ │二一 │ │ │時許 │ │ │ │ │ │ │六萬元 │ │ │ └──┴────┴──────┴────┴────┴─────┴──────┴────┴───────┴─────┴───┘ 附表四 (併案卷: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九九號部份) 出處:該卷P.155-158、B1①卷P.746-752、769-771 ┌──┬────┬──────┬────┬────┬─────┬──────┬────┬───────┬─────┬───┐ │編號│犯罪(偷│犯罪地點 │失 主 │失竊車輛│歹徒勒索使│ 打電話 │被勒索人│匯款帳號暨 │損失財物 │ 共犯 │ │ │竊)時間│ │ │ 車號 │用之電話 │ 勒索時間 │ │匯款情形 │ │ │ ├──┼────┼──────┼────┼────┼─────┼──────┼────┼───────┼─────┼───┤ │一 │九十一年│桃園縣新屋鄉│Z○○ │LE-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Z○○ │華僑銀行中壢分│現金十萬元│林維仁│ │ │十月五日│赤欄村路旁 │ │9159│ │一日 │ │行 │、西裝、木│ │ │ │ │ │ │ │ │ │ │郭永安帳戶 │雕、水晶、│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行照、抽取│ │ │ │ │ │ │ │ │ │ │三萬元 │式CD等 │ │ ├──┼────┼──────┼────┼────┼─────┼──────┼────┼───────┼─────┼───┤ │二 │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謝羣英 │BN- │000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洪建中 │三萬元 │汽車音響乙│林維仁│ │ │一月八日│中正路三段二│ │0008│ │九日 │ │ │組車輛遭破│卓金良│ │ │ │二○巷旁 │ │ │ │ │ │ │壞 │(退回│ │ │ │ │ │ │ │ │ │ │ │公訴人│ │ │ │ │ │ │ │ │ │ │ │) │ ├──┼────┼──────┼────┼────┼─────┼──────┼────┼───────┼─────┼───┤ │三 │九十二年│桃園縣大溪鎮│寅○○ │2J- │000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寅○○ │彰化銀行北港分│該車門鎖、│林維仁│ │ │一月十五│鎮○○路仁和│ │463 │ │十七日 │ │行 │啟動鎖孔遭│卓金良│ │ │日晚上 │加油站旁 │ │ │ │ │ │林明達帳戶 │破壞,砂輪│(退回│ │ │ │ │ │ │ │ │ │00000000000000│片三百三十│公訴人│ │ │ │ │ │ │ │ │ │五萬元 │片等 │) │ ├──┼────┼──────┼────┼────┼─────┼──────┼────┼───────┼─────┼───┤ │四 │九十二年│桃園縣平鎮市│C○○ │HF- │0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C○○ │第一商業銀行大│該車門鎖、│林維仁│ │ │二月六日│金陵路二段三│ │8587│ │六日 │ │園分行 │啟動鎖孔、│卓金良│ │ │ │十八號前 │ │ │ │ │ │詹欽熙帳戶 │引擎遭破壞│(退回│ │ │ │ │ │ │ │ │ │00000000000 │,領帶、男│公訴人│ │ │ ││ │ │ │ │ │三萬元 │、女用保養│) │ │ │ │ │ │ │ │ │ │ │品、現金二│ │ │ │ │ │ │ │ │ │ │ │萬五千元等│ │ ├──┼────┼──────┼────┼────┼─────┼──────┼────┼───────┼─────┼───┤ │五 │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N○○ │LR- │000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N○○ │第一商業銀行大│汽車音響、│林維仁│ │ │二月九日│榮民南路五十│ │2786│ │十日十一時許│ │園分行 │喇叭、擴大│(退回│ │ │二十三時│八號前 │ │ │ │ │ │詹欽熙帳戶 │器、換片箱│公訴人│ │ │許至十日│ │ │ │ │ │ │00000000000 │、備胎等 │) │ │ │六時許之│ │ │ │ │ │ │五萬元 │ │ │ │ │間 │ │ │ │ │ │ │ │ │ │ ├──┼────┼──────┼────┼────┼─────┼──────┼────┼───────┼─────┼───┤ │六 │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駿右工業│9G- │0000000000│九十一年八月│K○○ │未付 │紅銅板、藝│(退回│ │ │八月十九│合江二路六之│有限公司│0452│ │二十一日十時│ │ │品、數位相│公訴人│ │ │日八時 │二號駿右工業│ │ │ │ │ │ │機、現金等│) │ │ │ │有限公司廠內│ │ │ │ │ │ │ │ │ ├──┼────┼──────┼────┼────┼─────┼──────┼────┼───────┼─────┼───┤ │七 │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J○○ │T6-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J○○ │三萬元 │門、音響、│林維仁│ │ │九月三十│五福街五十八│ │9999│ │一日 │ │ │電腦、水箱│ │ │ │日 │巷二號 │ │ │ │ │ │ │ │ │ ├──┼────┼──────┼────┼────┼─────┼──────┼────┼───────┼─────┼───┤ │八 │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地○○ │FG-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地○○ │華僑銀行中壢分│汽車音響乙│林維仁│ │ │十月一日│中園路二段萬│ │7000│ │一日十一時五│ │行 │組、分音器│ │ │ │凌晨 │能技術學院旁│ │ │ │十一分 │ │郭永安帳戶 │、照相機等│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三萬元 │ │ │ ├──┼────┼──────┼────┼────┼─────┼──────┼────┼───────┼─────┼───┤ │九 │九十一年│嘉義市○○路│甲○○ │XQ-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甲○○ │華僑銀行中壢分│電子琴四台│林維仁│ │ │十月十一│一二九號前 │ │8777│ │十一日 │ │行 │、車門鎖遭│ │ │ │日凌晨 │ │ │ │ │ │ │郭永安帳戶 │破壞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五萬元 │ │ │ ├──┼────┼──────┼────┼────┼─────┼──────┼────┼───────┼─────┼───┤ │一○│九十一年│嘉義市○○路│陳嘉興 │C2-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B○○ │華僑銀行中壢分│PDA電腦│林維仁│ │ │十月二十│五七三之三號│ │5403│ │二十三日 │ │行 │乙台、皮包│ │ │ │三日晚上│路旁 │ │ │ │ │ │郭永安帳戶 │、現金八千│ │ │ │ │ │ │ │ │ │ │00000000000000│元、信用卡│ │ │ │ │ │ │ │ │ │ │三萬元 │、行照、駕│ │ │ │ │ │ │ │ │ │ │ │照、車門鎖│ │ │ │ │ │ │ │ │ │ │ │遭破壞 │ │ ├──┼────┼──────┼────┼────┼─────┼──────┼────┼───────┼─────┼───┤ │一一│九十一年│嘉義市○○路│S○○ │SV-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S○○ │華僑銀行中壢分│車鎖遭破壞│林維仁│ │ │十月二十│路旁 │ │1177│ │二十四日 │ │行 │ │ │ │ │三日晚上│ │ │ │ │ │ │郭永安帳戶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五萬元 │ │ │ ├──┼────┼──────┼────┼────┼─────┼──────┼────┼───────┼─────┼───┤ │一二│九十一年│雲林縣莿同鄉│金鋒刀銷│R9-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U○○ │華僑銀行中壢分│電路遭破壞│林維仁│ │ │十月二十│中正路二三○│行 │433 │ │二十七日 │ │行 │,電焊機、│ │ │ │七日八時│號前路旁 │ │ │ │ │ │郭永安帳戶 │鋁製拉機、│ │ │ │許 │ │ │ │ │ │ │00000000000000│氧氣筒、電│ │ │ │ │ │ │ │ │ │ │五萬元 │瓶等被竊 │ │ ├──┼────┼──────┼────┼────┼─────┼──────┼────┼───────┼─────┼───┤ │一三│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華美網版│N3-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巳○○ │華僑銀行中壢分│五萬元皮包│林維仁│ │ │十月三十│萬壽路二段一│製版有限│8845│ │三十日 │ │行 │、現金一萬│ │ │ │日八時 │一一九號前 │公司 │ │ │ │ │郭永安帳戶 │五千元、行│ │ │ │ │ │ │ │ │ │ │00000000000000│照、駕照、│ │ │ │ │ │ │ │ │ │ │五萬元 │提款卡、車│ │ │ ││ │ │ │ │ │ │ │鎖、音響遭│ │ │ │ │ │ │ │ │ │ │ │破壞 │ │ ├──┼────┼──────┼────┼────┼─────┼──────┼────┼───────┼─────┼───┤ │一四│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穩舜貨運│GX-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M○○ │華僑銀行中壢分│該車門鎖遭│林維仁│ │ │十月三十│萬壽路二段一│有限公司│R75 │ │三十一日 │ │行 │破壞、紗料│ │ │ │日晚上 │三三七號前 │ │ │ │ │ │郭永安帳戶 │、鋁銅、鋅│ │ │ │ │ │ │ │ │ │ │00000000000000│鐵、水溝蓋│ │ │ │ │ │ │ │ │ │ │三萬元 │等 │ │ ├──┼────┼──────┼────┼────┼─────┼──────┼────┼───────┼─────┼───┤ │一五│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邱顯葵 │LJ-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邱顯葵 │三重正義郵局 │自小客車乙│林維仁│ │ │十二月六│正光三街五十│ │7351│ │月六日十時 │ │吳秋娟帳戶 │輛 │ │ │ │日四時 │三號前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一萬六千元 │ │ │ ├──┼────┼──────┼────┼────┼─────┼──────┼────┼───────┼─────┼───┤ │一六│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華太照相│V4-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午○○ │劉立琴帳戶 │高爾夫球具│(退回│ │ │十二月十│萬壽路二段一│製版有限│6617│ │月十七日 │ │00000000000000│、汽車門鎖│公訴人│ │ │七日八時│一一九之一號│公司 │ │ │ │ │一萬五千元 │遭破壞 │) │ │ │ │前 │ │ │ │ │ │ │ │ │ ├──┼────┼──────┼────┼────┼─────┼──────┼────┼───────┼─────┼───┤ │一七│九十一年│彰化縣彰化市│子○○ │PB- │ │九十一年十二│子○○ │榮星郵局 │自小客車乙│林維仁│ │ │十二月十│彰南路一段一│ │9399│ │月二十日九時│ │莊文豪帳戶 │輛破壞 │(退回│ │ │八日八時│八○號旁 │ │ │ │十五分許 │ │四萬元、二萬元│ │公訴人│ │ │三十分 │ │ │ │ │ │ │ │ │) │ ├──┼────┼──────┼────┼────┼─────┼──────┼────┼───────┼─────┼───┤ │一八│九十一年│桃園縣大園鄉│亥○○ │MK-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十二│亥○○ │未匯款 │電子零件、│林維仁│ │ │十二月二│埔新村二十鄰│ │2709│0000000000│月三十一日 │ │ │車子遭破壞│卓金良│ │ │十六日晚│八十六號前 │ │ │58520) │ │ │ │ │(退回│ │ │間至二十│ │ │ │ │ │ │ │ │公訴人│ │ │七日九時│ │ │ │ │ │ │ │ │) │ │ │間 │ │ │ │ │ │ │ │ │ │ ├──┼────┼──────┼────┼────┼─────┼──────┼────┼───────┼─────┼───┤ │一九│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慶達貨運│TH-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X○○ │誠泰銀行東三重│傾斜式附加│林維仁│ │ │十二月二│內厝里七鄰內│有限公司│509 │ │月三十日十四│ │分行 │吊稈四十五│卓金良│ │ │十七日三│厝子七十六號│ │ │ │時三十八分許│ │莊美娜帳戶1032│萬、鋁合金│(退回│ │ │時三十分│前 │ │ │ │ │ │000000000000 │輪圈三十萬│公訴人│ │ │許 │ │ │ │ │ │ │九萬元 │ │) │ ├──┼────┼──────┼────┼────┼─────┼──────┼────┼───────┼─────┼───┤ │二○│九十二年│台中縣清水鎮│A○○ │NL- │000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A○○ │未匯款 │該車門鎖被│(退回│ │ │一月六日│中華路西寧國│ │8838│ │九日十時 │ │ │破壞,客座│公訴人│ │ │凌晨四時│小對面 │ │ │ │ │ │ │椅、發電機│) │ │ │ │ │ │ │ │ │ │ │、壓縮機等│ │ │ │ │ │ │ │ │ │ │ │被竊 │ │ ├──┼────┼──────┼────┼────┼─────┼──────┼────┼───────┼─────┼───┤ │二一│九十一年│桃園縣新屋鄉│I○○ │MV-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一│I○○ │三重正義郵局 │該車門鎖被│林維仁│ │ │十一月二│中山東路一段│ │815 │ │月二十七日 │ │吳秋娟帳戶 │破壞 │ │ │ │十七日十│一六四號後面│ │ │ │ │ │00000000000000│ │ │ │ │時許 │ │ │ │ │ │ │六萬元 │ │ │ ├──┼────┼──────┼────┼────┼─────┼──────┼────┼───────┼─────┼───┤ │二二│九十一年│桃園縣楊梅鎮│O○○○│KL-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七月│O○○○│日盛銀行中壢分│該拖車頭 │退回公│ │ │七月二十│高上路一七○│ │二五二拖│0000000000│二十四日 │ │行 │ │訴人 │ │ │三日晚上│號停車場內 │ │車頭 │67881) │ │ │林良吉帳戶 │ │ │ │ │至二十四│ │ │ │ │ │ │00000000000000│ │ │ │ │日早上 │ │ │ │ │ │ │十萬元 │ │ │ ├──┼────┼──────┼────┼────┼─────┼──────┼────┼───────┼─────┼───┤ │二三│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E○○ │2N-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E○○ │五萬元 │該車門鎖、│林維仁│ │ │十月三十│環河北路四八│ │5982│ │三十一日九時│ │ │店門鎖、起│ │ │ │日十六時│○號前 │ │ │ │ │ │ │動馬達遭破│ │ │ │許 │ │ │ │ │ │ │ │壞 │ │ ├──┼────┼──────┼────┼────┼─────┼──────┼────┼───────┼─────┼───┤ │二四│九十一年│桃園縣桃園市│申○○ │KU─ │ │九十一年十二│申○○ │三重正義郵局 │六張床,門│(退回│ │ │十二月十│建國十四村停│ │0207│ │月十七日上午│ │吳秋娟帳戶 │鎖遭破壞 │公訴人│ │ │六日早上│車場路邊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一萬元 │ │ │ ├──┼────┼──────┼────┼────┼─────┼──────┼────┼───────┼─────┼───┤ │二五│九十一年│苗栗縣公館鄉│吉峰交通│195-│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F○○ │未付款 │光泉飲料二│(退回│ │ │十月二十│通明街一二八│有限公司│GJ │ │二十二日 │ │ │百六十箱、│公訴人│ │ │一日六時│號對面 │林福田 │ │ │ │ │ │台糖沙士一│) │ │ │許 │ │ │ │ │ │ │ │百三十箱、│ │ │ │ │ │ │ │ │ │ │ │愛之味蘋果│ │ │ │ │ │ │ │ │ │ │ │汽水六十五│ │ │ │ │ │ │ │ │ │ │ │箱、桔子汽│ │ │ │ │ │ │ │ │ │ │ │水六十五箱│ │ │ │ │ │ │ │ │ │ │ │、壓縮機、│ │ │ │ │ │ │ │ │ │ │ │音響一組、│ │ │ │ │ │ │ │ │ │ │ │門鎖及引擎│ │ │ │ │ │ │ │ │ │ │ │遭破壞 │ │ ├──┼────┼──────┼────┼────┼─────┼──────┼────┼───────┼─────┼───┤ │二六│九十一年│桃園縣大園鄉│宏福通運│FM-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十二│乙○○ │三重正義郵局 │車門鎖遭破│林維仁│ │ │十二月三│橫峰村水源路│有限公司│475 │0000000000│月三日九時三│ │吳秋娟帳戶 │壞 │ │ │ │日 │五四五巷十二│ │ │67881) │十七分 │ │00000000000000│ │ │ │ │ │號附近 │ │ │0000000000│ │ │未匯款 │ │ │ ├──┼────┼──────┼────┼────┼─────┼──────┼────┼───────┼─────┼───┤ │二七│九十一年│嘉義市○○路│鍾幼勳 │7R-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十月│詹義田 │未匯款 │車門鎖遭破│林維仁│ │ │十月二十│二○一號附近│ │0115│0000000000│二十五日八時│ │ │壞 │ │ │ │五日 │停車場 │ │ │67881) │三十九分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二八│九十一年│苗栗縣頭份鎮│鴻億運輸│HW-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十月│Y○○ │未匯款 │高速公路回│林維仁│ │ │十月十六│東星路電訊大│有限公司│673 │0000000000│十六日十時十│ │ │數票二、三│ │ │ │日六時許│樓前 │ │ │67881) │二分 │ │ │張、飲料數│ │ │ │ │ │ │ │ │ │ │ │瓶、車門鎖│ │ │ │ │ │ │ │ │ │ │ │遭破壞 │ │ ├──┼────┼──────┼────┼────┼─────┼──────┼────┼───────┼─────┼───┤ │二九│九十一年│彰化縣彰南路│梁玉寶 │PH-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九月│Q○○ │00000000000000│機械錶一支│林維仁│ │ │九月九日│六段四二九號│ │5169│0000000000│九日九時許 │ │561 │,車門鎖被│ │ │ │八時三十│前 │ │ │67881) │ │ │二萬元 │破壞 │ │ │ │分許 │ │ │ │0000000000│ │ │ │ │ │ ├──┼────┼──────┼────┼────┼─────┼──────┼────┼───────┼─────┼───┤ │三○│九十一年│雲林縣斗六市│戊○○ │SD-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九月│戊○○ │華僑銀行中壢分│工具、器具│林維仁│ │ │九月十一│社口里鎮南路│ │7149│0000000000│十七日十時十│ │行 │,車門鎖及│ │ │ │日二十時│ │ │ │67881) │七分 │ │郭永安帳戶 │發動鎖被破│ │ │ │許 │ │ │ │ │ │ │00000000000000│壞 │ │ │ │ │ │ │ │ │ │ │三萬元 │ │ │ ├──┼────┼──────┼────┼────┼─────┼──────┼────┼───────┼─────┼───┤ │三一│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R○○ │Ζ2-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十月│R○○ │華僑銀行中壢分│工程儀器、│林維仁│ │ │十月三十│中華路與文化│ │9112│0000000000│三十一日十八│ │行 │分貝測量器│ │ │ │日十七時│二路口 │ │ │67881) │時 │ │郭永安帳戶 │ │ │ │ │許 │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三萬元 │ │ │ ├──┼────┼──────┼────┼────┼─────┼──────┼────┼───────┼─────┼───┤ │三二│九十一年│苗栗縣頭屋鄉│H○○ │Q8-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十月│H○○ │華僑銀行中壢分│照相機、數│林維仁│ │ │十月十六│象山村象山路│ │0636│0000000000│十六日十一時│ │行 │位相機、車│ │ │ │日六時許│一一三號前 │ │ │67881) │ │ │郭永安帳戶 │門鎖被破壞│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沒匯成 │ │ │ ├──┼────┼──────┼────┼────┼─────┼──────┼────┼───────┼─────┼───┤ │三三│九十一年│雲林縣斗六市│徐靜宜 │5M-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九月│L○○ │世華銀行中山分│營造測量儀│林維仁│ │ │九月九日│鎮南路九十八│ │3528│0000000000│十日十時許 │ │行 │器、車門鎖│ │ │ │十六時二│號前 │ │ │67881) │ │ │陳豐裕帳戶 │及引擎鎖被│ │ │ │十分許 │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破壞 │ │ │ │ │ │ │ │ │ │ │五萬元 │ │ │ ├──┼────┼──────┼────┼────┼─────┼──────┼────┼───────┼─────┼───┤ │三四│九十一年│彰化縣埤頭鄉│林家輝 │8V-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九月│V○○ │未匯款 │起重機、切│林維仁│ │ │九月十六│合興村彰水路│ │4370│0000000000│十七日 │ │ │割機、車門│ │ │ │日 │二段七五三號│ │ │67881) │ │ │ │鎖及引擎鎖│ │ │ │ │ │ │ │ │ │ │ │被破壞 │ │ ├──┼────┼──────┼────┼────┼─────┼──────┼────┼───────┼─────┼───┤ │三五│九十二年│桃園縣桃園市│未○○ │CM- │手機序號(│九十二年二月│未○○ │三重正義郵局 │現金五百元│陳永茂│ │ │二月六日│經國路御品大│ │2353│0000000000│六日十二時許│ │吳秋娟帳戶 │、筆記本二│ │ │ │八時許 │廈前 │ │ │67881) │ │ │00000000000000│本、車門鎖│ │ │ │ │ │ │ │ │ │ │二萬元 │及煞車燈被│ │ │ │ │ │ │ │ │ │ │ │破壞 │ │ ├──┼────┼──────┼────┼────┼─────┼──────┼────┼───────┼─────┼───┤ │三六│九十一年│桃園縣中壢市│眾發興業│6H-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十二│P○○ │三重正義郵局 │車門鎖及引│陳永茂│ │ │十二月三│民權路三段一│股份有限│281 │0000000000│月三日十一時│ │吳秋娟帳戶 │擎遭破壞 │ │ │ │日六時許│一五六號 │公司 │ │67881) │三十八分 │ │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未匯款 │ │ │ ├──┼────┼──────┼────┼────┼─────┼──────┼────┼───────┼─────┼───┤ │三七│九十一年│彰化縣鹿港鎮│傅敏華 │8L-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十月│庚○○ │未匯款 │零件、設備│林維仁│ │ │十月三日│明德路三號前│ │0679│0000000000│三日十三時二│ │ │、音響 │ │ │ │十一時許│ │ │ │67881) │十三分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三八│九十一年│彰化縣田尾鄉│蒲韋丞 │8V-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九月│蒲伯凱 │世華銀行中山分│現金五萬元│林維仁│ │ │九月十日│中山路二段二│ │1290│0000000000│十一日十時二│ │行 │、音響、支│ │ │ │五時許 │八一號前 │ │ │67881) │十八分 │ │陳豐裕帳戶 │票、印鑑、│ │ │ │ │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 │身分證、信│ │ │ │ │ │ │ │ │ │ │二萬五千元 │用卡、存摺│ │ │ │ │ │ │ │ │ │ │ │、土地謄本│ │ ├──┼────┼──────┼────┼────┼─────┼──────┼────┼───────┼─────┼───┤ │三九│九十一年│中山高速公路│台晨汽車│IG- │手機序號(│九十一年十月│D○○ │華僑銀行中壢分│音響 │林維仁│ │ │十月十四│竹北交流道下│貨運股份│915 │0000000000│十四日十一時│ │行 │ │ │ │ │日八時許│ │有限公司│ │67881) │二分 │ │郭永安帳戶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未匯款 │ │ │ ├──┼────┼──────┼────┼────┼─────┼──────┼────┼───────┼─────┼───┤ │四○│九十一年│桃園縣平鎮市│久和交通│NF- │0000000000│九十一年十二│羅敬治 │三重誠泰銀行 │該車鎖頭遭│林維仁│ │ │十二月二│長安路七巷十│股份有限│789 │ │月三十一日十│ │莊美娜帳戶 │破壞 │卓金良│ │ │十五日六│號旁空地 │公司 │ │ │五時許 │ │八萬元 │ │(退回│ │ │時許 │ │ │ │ │ │ │ │ │公訴人│ │ │ │ │ │ │ │ │ │ │ │) │ ├──┼────┼──────┼────┼────┼─────┼──────┼────┼───────┼─────┼───┤ │四一│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G○○ │Q7- │000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G○○ │未付 │Q5-55│林維仁│ │ │一月二十│新中北路二段│ │6495│ │二十八日九時│ │ │3大貨車鎖│(退回│ │ │七日八時│五一五號前停│ │Q5- │ │ │ │ │頭遭破壞 │公訴人│ │ │許 │車場 │ │553 │ │ │ │ │ │) │ │ │ │ │ │(含山貓│ │ │ │ │ │ │ │ │ │ │ │) │ │ │ │ │ │ │ ├──┼────┼──────┼────┼────┼─────┼──────┼────┼───────┼─────┼───┤ │四二│九十一年│高雄縣鳳山市│張俊權 │ │ │ │ │ │身分證、榮│林維仁│ │ │十月十日│五甲二路七三│ │ │ │ │ │ │譽國民證、│(退回│ │ │ │○巷六號龍成│ │ │ │ │ │ │健保卡二張│公訴人│ │ │ │宮內 │ │ │ │ │ │ │、身心障礙│) │ │ │ │ │ │ │ │ │ │ │手冊、皮夾│ │ ├──┼────┼──────┼────┼────┼─────┼──────┼────┼───────┼─────┼───┤ │四三│九十一年│桃園縣龍潭鄉│呂幸順 │KN- │ │ │ │ │該自小客車│林維仁│ │ │八、九月│(石門水庫)│ │5668│ │ │ │ │左前門、身│(退回│ │ │間 │道路附近 │ │ │ │ │ │ │分證、重機│公訴人│ │ │ │ │ │ │ │ │ │ │車駕照、小│) │ │ │ │ │ │ │ │ │ │ │型車駕照、│ │ │ │ │ │ │ │ │ │ │ │眼鏡、照相│ │ │ │ │ │ │ │ │ │ │ │機、筆組 │ │ ├──┼────┼──────┼────┼────┼─────┼──────┼────┼───────┼─────┼───┤ │四四│不詳 │不詳 │顏金俊 │ │ │ │ │ │身分證 │(退回│ │ │ │ │ │ │ │ │ │ │ │公訴人│ │ │ │ │ │ │ │ │ │ │ │) │ ├──┼────┼──────┼────┼────┼─────┼──────┼────┼───────┼─────┼───┤ │四五│九十一年│桃園縣新屋鄉│林新譽 │ │ │ │ │ │住宅窗戶、│(退回│ │ │十月間 │九斗村三鄰九│ │ │ │ │ │ │身分證一張│公訴人│ │ │ │斗三十七號 │ │ │ │ │ │ │、VCD等│) │ │ │ │ │ │ │ │ │ │ │音響 │ │ └──┴────┴──────┴────┴────┴─────┴──────┴────┴───────┴─────┴───┘ 附表五 (即移送併案: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八二號部份,見該卷第一六四至一六八頁) (編號十七至三二部分應退回由公訴人處理) ┌──┬────┬──────┬────┬────┬─────┬──────┬────┬───────┬─────┬───┐ │編號│犯罪(偷│犯罪地點 │失 主 │失竊車輛│歹徒勒索使│ 打電話 │被勒索人│匯款帳號暨 │損失財物 │ 共犯 │ │ │竊)時間│ │ │ 車號 │用之電話 │ 勒索時間 │ │匯款情形 │ │ │ ├──┼────┼──────┼────┼────┼─────┼──────┼────┼───────┼─────┼───┤ │一 │九十二年│高雄市○○路│宇○○ │8L- │ │九十二年二月│宇○○ │玉山銀行 │回數票、 │陳永茂│ │ │二月十六│榮總醫院附近│ │0482│ │十七日九時三│ │楊揚鎮帳戶 │零錢、 │ │ │ │日十時三│停車場 │ │ │ │十分 │ │0000000000000 │手機一部 │ │ │ │十分許 │ │ │ │ │ │ │二萬元 │ │ │ ├──┼────┼──────┼────┼────┼─────┼──────┼────┼───────┼─────┼───┤ │二 │九十二年│苗栗市公路邊│己○○ │2E- │ │九十二年六月│己○○ │誠泰銀行 │照相機、 │陳永茂│ │ │六月二十│ │ │2632│ │三十日九時三│ │李明儒帳戶 │零錢、 │羅勤富│ │ │九日十三│ │ │ │ │十分許 │ │000000000000 │回數票 │ │ │ │時許 │ │ │ │ │ │ │二萬五千元 │ │ │ ├──┼────┼──────┼────┼────┼─────┼──────┼────┼───────┼─────┼───┤ │三 │九十二年│新竹市建功一│酉○○ │CP- │ │九十二年六月│酉○○ │誠泰銀行 │PDA │陳永茂│ │ │六月二十│路 │ │5121│ │三十日十時 │ │李明儒帳戶 │ │羅勤富│ │ │九日十六│ │ │ │ │ │ │000000000000 │ │ │ │ │時許 │ │ │ │ │ │ │二萬五千元 │ │ │ ├──┼────┼──────┼────┼────┼─────┼──────┼────┼───────┼─────┼───┤ │四 │九十二年│台南市○○路│戌○○ │YH- │000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戌○○ │高雄市義民郵局│回數票、 │無 │ │ │一月十六│ │ │3936│ │十六日十五時│ │第七支局 │測速器 │ │ │ │日 │ │ │ │ │三十五分 │ │吳秋娟帳戶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五萬元 │ │ │ ├──┼────┼──────┼────┼────┼─────┼──────┼────┼───────┼─────┼───┤ │五 │九十二年│新竹市東區建│許錦美、│LW- │ │ │ │ │ │陳永茂│ │ │二月十七│中路公道五路│小山孝克│2017│ │ │ │ │ │ │ │ │日十二時│口 │ │ │ │ │ │ │ │ │ │ │五十五分│ │ │ │ │ │ │ │ │ │ │ │許 │ │ │ │ │ │ │ │ │ │ ├──┼────┼──────┼────┼────┼─────┼──────┼────┼───────┼─────┼───┤ │六 │九十二年│新竹市北區竹│葉宗華 │8N- │ │ │ │ │ │陳永茂│ │ │二月十二│光路四六○號│ │2347│ │ │ │ │ │ │ │ │日九時許│ │ │ │ │ │ │ │ │ │ ├──┼────┼──────┼────┼────┼─────┼──────┼────┼───────┼─────┼───┤ │七 │九十日年│新竹市東區忠│林崇銘 │CO- │ │ │ │ │ │陳永茂│ │ │二月二十│孝路段 │ │1487│ │ │ │ │ │ │ │ │日二十二│ │ │ │ │ │ │ │ │ │ │ │時三十分│ │ │ │ │ │ │ │ │ │ │ │許 │ │ │ │ │ │ │ │ │ │ ├──┼────┼──────┼────┼────┼─────┼──────┼────┼───────┼─────┼───┤ │八 │九十二年│新竹市香山區│王貞懿 │6E- │ │ │ │ │ │陳永茂│ │ │二月九日│大庄路二二八│ │8617│ │ │ ││ │ │ │ │九時三十│巷三九號之一│ │ │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九 │九十二年│新竹市東區公│熊裕憲 │ML- │ │ │ │ │ │陳永茂│ │ │二月十二│園路假日花市│ │8816│ │ │ │ │ │ │ │ │日十五時│ │ │ │ │ │ │ │ │ │ │ │三十分許│ │ │ │ │ │ │ │ │ │ ├──┼────┼──────┼────┼────┼─────┼──────┼────┼───────┼─────┼───┤ │一○│九十二年│新竹市東區光│吳育憲 │5H- │ │ │ │ │ │陳永茂│ │ │二月二十│復路二段一○│ │4271│ │ │ │ │ │ │ │ │日十七時│一號 │ │ │ │ │ │ │ │ │ │ │許 │ │ │ │ │ │ │ │ │ │ ├──┼────┼──────┼────┼────┼─────┼──────┼────┼───────┼─────┼───┤ │一一│九十二年│新竹市北區中│許淑華 │Ζ9- │ │ │ │ │ │陳永茂│ │ │二月七日│山崧嶺路口 │ │1312│ │ │ │ │ │ │ │ │十時許 │ │ │ │ │ │ │ │ │ │ ├──┼────┼──────┼────┼────┼─────┼──────┼────┼───────┼─────┼───┤ │一二│九十二年│新竹市東區忠│陳威宇 │6H- │ │ │ │ │ │陳永茂│ │ │二月二十│孝東路東勢街│ │2692│ │ │ │ │ │ │ │ │日九時許│口 │ │ │ │ │ │ │ │ │ ├──┼────┼──────┼────┼────┼─────┼──────┼────┼───────┼─────┼───┤ │一三│九十二年│新竹市東區東│鄭景禎 │DF- │ │ │ │ │ │陳永茂│ │ │二月二十│美路公道五路│ │6395│ │ │ │ │ │ │ │ │六日十五│口 │ │ │ │ │ │ │ │ │ │ │時三十五│ │ │ │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一四│九十二年│新竹市東區金│彭香菊 │7K- │ │ │ │ │ │陳永茂│ │ │二月二十│城一路五一號│ │5548│ │ │ │ │ │ │ │ │六日十四│ │ │ │ │ │ │ │ │ │ │ │時許 │ │ │ │ │ │ │ │ │ │ ├──┼────┼──────┼────┼────┼─────┼──────┼────┼───────┼─────┼───┤ │一五│九十二年│新竹市東區忠│陳柏青│R3- │ │ │ │ │ │陳永茂│ │ │二月二十│孝路三○○號│ │6686│ │ │ │ │ │ │ │ │六日八時│ │ │ │ │ │ │ │ │ │ │ │五十分許│ │ │ │ │ │ │ │ │ │ ├──┼────┼──────┼────┼────┼─────┼──────┼────┼───────┼─────┼───┤ │一六│九十二年│新竹市東區金│蕭安琪 │5H- │ │ │ │ │ │陳永茂│ │ │二月二十│山街二五號 │ │8985│ │ │ │ │ │ │ │ │五日八時│ │ │ │ │ │ │ │ │ │ │ │二十分許│ │ │ │ │ │ │ │ │ │ ├──┼────┼──────┼────┼────┼─────┼──────┼────┼───────┼─────┼───┤ │一七│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二月下旬│環北路中豐北│ │ │ │ │ │ │ │ │ │ │ │路口附近 │ │ │ │ │ │ │ │ │ ├──┼────┼──────┼────┼────┼─────┼──────┼────┼───────┼─────┼───┤ │一八│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二月下旬│環北路五三六│ │ │ │ │ │ │ │ │ │ │ │號前 │ │ │ │ │ │ │ │ │ ├──┼────┼──────┼────┼────┼─────┼──────┼────┼───────┼─────┼───┤ │一九│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不詳 │二輛 │ │ │ │ │ │陳永茂│ │ │六月底 │環中東路二段│ │不詳 │ │ │ │ │ │羅勤富│ │ │ │徐州街口 │ │ │ │ │ │ │ │ │ ├──┼────┼──────┼────┼────┼─────┼──────┼────┼───────┼─────┼───┤ │二○│九十二年│桃園市○○街│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二月間 │二二號 │ │ │ │ │ │ │ │ │ ├──┼────┼──────┼────┼────┼─────┼──────┼────┼───────┼─────┼───┤ │二一│九十二年│桃園市○○路│不詳 │不詳 │ │ │ │ │ │羅勤富│ │ │六月間 │五一四號前 │ │ │ │ │ │ │ │陳永茂│ ├──┼────┼──────┼────┼────┼─────┼──────┼────┼───────┼─────┼───┤ │二二│九十二年│桃園市○○街│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二月間 │莊敬路口 │ │ │ │ │ │ │ │ │ ├──┼────┼──────┼────┼────┼─────┼──────┼────┼───────┼─────┼───┤ │二三│九十二年│桃園市○○路│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二月間 │慈文路口樹下│ │ │ │ │ │ │ │ │ ├──┼────┼──────┼────┼────┼─────┼──────┼────┼───────┼─────┼───┤ │二四│九十二年│桃園縣龜山鄉│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六月間 │自強西路三五│ │ │ │ │ │ │ │羅勤富│ │ │ │六號陸光二村│ │ │ │ │ │ │ │ │ ├──┼────┼──────┼────┼────┼─────┼──────┼────┼───────┼─────┼───┤ │二五│九十二年│桃園市民光東│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六月間 │路大有路二一│ │ │ │ │ │ │ │羅勤富│ │ │ │二號口 │ │ │ │ │ │ │ │ │ ├──┼────┼──────┼────┼────┼─────┼──────┼────┼───────┼─────┼───┤ │二六│九十二年│桃園市○○路│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六月間 │二段一二七號│ │ │ │ │ │ │ │羅勤富│ │ │ │前 │ │ │ │ │ │ │ │ │ ├──┼────┼──────┼────┼────┼─────┼──────┼────┼───────┼─────┼───┤ │二七│九十二年│桃園市○○路│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六月間 │一段二一三號│ │ │ │ │ │ │ │羅勤富│ │ │ │前 │ │ │ │ │ │ │ │ │ ├──┼────┼──────┼────┼────┼─────┼──────┼────┼───────┼─────┼───┤ │二八│九十二年│桃園市○○路│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六月間 │八六號前 │ │ │ │ │ │ │ │羅勤富│ ├──┼────┼──────┼────┼────┼─────┼──────┼────┼───────┼─────┼───┤ │二九│九十二年│桃園市○○路│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六月間 │二八號前廣場│ │ │ │ │ │ │ │羅勤富│ ├──┼────┼──────┼────┼────┼─────┼──────┼────┼───────┼─────┼───┤ │三○│九十二年│中壢市○○路│不詳 │不詳 │ │ │ │ │ │陳永茂│ │ │六月間 │二段四九九號│ │ │ │ │ │ │ │羅勤富│ │ │ │前 │ │ │ │ │ │ │ │ │ ├──┼────┼──────┼────┼────┼─────┼──────┼────┼───────┼─────┼───┤ │三一│九十二年│桃園市○○路│陳展周 │L6- │ │九十二年七月│陳展周 │誠泰銀行 │車門鎖被破│ │ │ │七月九日│建國國小旁 │ │8433│ │十日九時許 │ │李明儒帳戶 │壞 │ │ │ │下午二時│ │ │ │ │ │ │000000000000 │ │ │ │ │許 │ │ │ │ │ │ │三萬元 │ │ │ ├──┼────┼──────┼────┼────┼─────┼──────┼────┼───────┼─────┼───┤ │三二│九十二年│桃園市○○路│呂明山 │EX- │ │九十二年七月│呂明山 │誠泰銀行 │現金五百元│ │ │ │七月十五│與天祥七街口│ │5970│ │十六日上午 │ │李明儒帳戶 │、紅寶石二│ │ │ │日晚上二│路邊 │ │ │ │ │ │000000000000 │十顆、防盜│ │ │ │十四時左│ │ │ │ │ │ │三萬元 │鎖及引擎控│ │ │ │右 │ │ │ │ │ │ │ │制鎖被破壞│ │ └──┴────┴──────┴────┴────┴─────┴──────┴────┴───────┴─────┴───┘ 附表六(見九十二年偵字第一六五八二號卷內第七頁)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一 │ALCTEL │一支 │丑○○│ │ │行動電話(門號│ │ │ │ │0000000│ │ │ │ │○三三號) │ │ │ ├───┼───────┼───┼───┤ │ 二 │MOTOROL│一支 │丑○○│ │ │A行動電話(門│ │ │ │ │號○九三九三一│ │ │ │ │七一三九號) │ │ │ ├───┼───────┼───┼───┤ │ 三 │萬泰銀行帳號○│一本 │丑○○│ │ │0000000│ │(此係│ │ │五○○戶名黃旺│ │人頭帳│ │ │長存摺一本(含│ │戶) │ │ │印章一顆) │ │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行帳號二六六五│一本 │丑○○│ │ │0000000│ │(此帳│ │ │三號戶名黃旺長│ │戶係人│ │ │(含印章一顆)│ │頭帳戶│ │ │ │ │,由被│ │ │ │ │告向人│ │ │ │ │購買後│ │ │ │ │供匯款│ │ │ │ │使用)│ │ │ │ │ │ ├───┼───────┼───┼───┤ │ 五 │竊車工具 │一批 │丑○○│ │ │(內含測量器一│ │ │ │ │支、鉗子一支 │ │ │ │ │螺絲起子三支、│ │ │ │ │二支、黑色手套│ │ │ │ │一雙 │ │ │ │ │ │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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