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正雄趙家光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二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二五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台灣屏東監獄附設戒治所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竟遲至同年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始向台灣屏東監獄提起上訴,且上訴人最後之上訴期間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為星期五,並非星期假日,又「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

」(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八0號判決),因此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趙家光

法官 黃壽燕

書記官 黃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