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丙○○律師 丁○○律師 乙○○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審判之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 達。 理 由 一、查被告住居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 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東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查東州公司之代表 人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境後,並未入境,且其住居所不明,無從 送達,依前揭規定,本院前審判期日之傳票,自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吳新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