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庚○○ 指定辯護人 楊譜諺 右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一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二O四一O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O四一二號;併辦案號: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OO號,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一八九三五號、二一O一七號、二一O一八號、二一O一九號),提起上訴,及移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藥劑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 有期徒刑肆年。附表一B、C,附表二B,附表三C,附表四B,附表五B等所示之 偽造署押(含附表一C之偽造指印一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 定,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執行完畢。其有重度憂鬱症之情感性精神病(後述行為 時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又因服用藥物自殺致上消化道腐蝕性損傷 、上消化道出血等情,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強盜概括犯意,連續在如附表一A、附表二 A、附表三A、附表四A、附表五A所示之時、地,以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方法, 至使各該附表所示被害人等昏迷而不能抗拒,而取得各該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財物 ;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概括犯意,連續在附表三B所示時、地, 竊取如附表三B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物。 ㈡、乙○○於強盜或竊盜取得前開各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信用卡、金融卡及金飾等財 物後: 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概括犯 意,連續在如附表一B、附表二B、附表三B、附表四B、附表五B所示之時、 地(信用卡特約商店),持如各該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並在每次消費之簽帳 單上偽簽如各該附表所示之簽名署押而偽造私文書(附表一B編號二除外),並 將各該簽帳單持之交付予特約商店之店員以行使,致使特約商店店員及信用卡發 卡銀行均誤以為乙○○即為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本人,而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 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物及如各該附表所示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如各該附 表所示之信用卡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 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連續於 附表一D、附表五C所示之時、地,持如各該附表所示之金融卡,以輸入密碼之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各該附表所示之盜領金額。 ⑶、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C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其強盜自亥 ○○所得之金飾一條,偽以亥○○名義,在當票存根聯上偽簽「亥○○」簽名、 指印各一枚而偽造典當用意之私文書,將其之交付當鋪老闆吳添富以行使,典當 得款二千三百元。 ㈢、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九日凌晨三時十五分許,乙○○在高雄市新興區○○○路與南 台路口為警查獲,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供承不諱,並據被害人(附表 一A、附表二A、附表三A、附表四A、附表五A所示強盜部分;附表三B所示 竊盜部分;附表一B、附表二B、附表三B、附表四B、附表五B所示之盜刷信 用卡部分;附表一D、附表五C所示之盜領金融卡部分;附表一C所示之典當金 飾部分)等人各於警訊、偵查、原審指訴明確,復有如附表六所示之各項證據足 佐,足徵被告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強盜等犯行,均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 ㈠、附表一A、附表二A、附表三A、附表四A、附表五A所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附表三B所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附表一B、附表二B、附表三B、附表四B、附表五B所示,係犯同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之詐欺取 財、得利罪;附表一D、附表五C所示,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 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附表一C所示,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前揭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 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前開各該 附表所示之多次強盜、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不正使用 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皆 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以連續犯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強盜 、竊盜等罪,各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不正使用自動付款 設備取財等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強盜罪處斷。 ㈢、附表二(A、B)、附表三(A、B、C)、附表四(A、B)、附表五(A、 B、C)2等部分(即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本院認 各該部分與起訴部分即附表一(A「編號一至六」、B、D),有連續犯、牽連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㈣、被告於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 十九年二月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檢察署前科紀 錄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 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且依法遞加重之。 ㈤、被告罹有重度憂鬱症之情感性精神病,於本件犯行前即已陸續至後述臺大醫院各 醫療院所就診接受精神治療,嗣後又因服用藥物自殺致上消化道腐蝕性損傷、上 消化道出血等情,有上開醫院函所附相關診斷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確 有長期患病之苦,且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本院因而認其所犯強盜部分倘宣告 法定最低本刑,猶嫌過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 減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㈥、被告及其輔佐人於原審及本院,雖舉臺大醫院、板橋醫院、亞東醫院、高雄榮民 總醫院、嘉南療養院、國軍高雄總醫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寶建醫院、台北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台北市立療養院、人愛綜合醫院、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醫院、 國軍桃園總醫院等診斷證明書、相關病歷等件,主張:「被告罹患精神官能性憂 鬱等病症,上開犯行皆係於精神疾病發病時所為,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顯達精 神耗弱之程度」云云,惟查前開醫療文件固得以證明被告確曾患有前述精神疾病 ,然就被告多次以鎮定劑滲入飲料內,讓被害人飲用後昏迷,而取被害人之財物 ,且多次持被害人信用卡刷卡消費,並在每次消費之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之簽名 署押詐得財物之犯罪手段,及其就犯罪之動機、地點、方式等細節均能據實陳述 ,足見其有對於犯罪認知及意欲,其當時之精神狀況,對於外界事務之知覺理會 及判斷作用暨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尚無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之情形, 參以被告因本案於九十一年三月九日到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先行審理被告另涉 他件強盜案時,即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囑請台北市立療養院對被告實施精神鑑 定,經參酌被告相關病史所為之鑑定結論,係認被告犯案時未有心神喪失或精神 耗弱之狀態,此有該院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北市療成字第0九一三0七四九四00 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影本在卷(見本院卷第一三五至一三七頁),嗣於原審亦 函請國軍高雄總醫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鑑定被告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是否 達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經該院鑑定結果亦認:「被告犯案當時精神狀 態,經評估犯案當時並無喝酒或服用藥物之情形,當時除有些情緒緊張外,但並 無憂鬱症或躁症,李員(即被告)對於案情都坦誠以對,亦深有悔意,犯案當時 意識狀態清楚,並無精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有國軍高雄總醫院九十二年五月十 六日醫慧字第0九二000二八二五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一紙可按(見原審卷 第二二二至二二六頁),足見被告行為時未至精神耗弱之程度,自難再據以減輕 其刑;又此部份待證事實已明,被告及其輔佐人、辯護人雖聲請再送臺大醫院鑑 定(見本院卷第一一九、一二八、一五九頁),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之二第二項第三、四款規定,本院認無再予鑑定必要,附此敘明。 三、原判決對於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二(A、B)、附表三( A、B、C)、附表四(A、B)、附表五(A、B、C)2等未據起訴部分( 即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雖此等犯行期間,均係被告住院治療前所犯(被告 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九十一年二月九日住院,見原審卷第一七三頁),然被 告於住院前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附表三A編號二),及出院後之九十一年二月 十四日(附表一A編號七),均有再犯強盜案,足徵被告之概括犯意並無因住院 因素而有所中斷,則各該部分與起訴部分即附表一(A「編號一至六」、B、D ),自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判決審未予 併為審理,自有未洽。 四、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改判。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及其前開精神疾病,以藥劑至使多名被害人不 能抗拒,強盜被害人財物之手段,對被害人身體、心理、財產法益所生之危害程 度,及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末查附表一B、C,附表二B,附表三C,附表四B,附表五B等所示之偽造署 押(含附表一C之偽造指印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 於扣案鎮定劑藥丸五顆,係屬被告前開精神疾病用藥之物,業經被告於原審供述 (見原審卷第二八六頁),尚難證明此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 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凃裕斗 法官 張意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文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 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A:(強盜: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所得財物│犯罪方法│偵查案號 │ ├──┼─────┼─────┼────┼────┼────┼─────┤ │ 一 │九十一年二│高雄市新興│壬○○ │①現金新│在生活大│戊○○○起│ │ │月二十八日│區○○○路│ │台幣三千│師MTV│訴:九十一│ │ │二時許。 │(生活大師│ │元。 │內一起欣│年度偵字第│ │ │ │MTV內)│ │②郵局金│賞影片,│二O四一O│ │ │ │、高雄市中│ │融卡乙張│以鎮定劑│號、第二O│ │ │ │正三路康庭│ │③機車駕│滲入飲料│四一二號、│ │ │ │飯店三樓房│ │照乙枚。│內,供被│第一二九二│ │ │ │間 │ │ │害人飲用│三號、第五│ │ │ │ │ │ │,並帶被│二一五號 │ │ │ │ │ │ │害人至康│ │ │ │ │ │ │ │庭飯店,│ │ │ │ │ │ │ │使其昏迷│ │ │ │ │ │ │ │不能抗拒│ │ │ │ │ │ │ │,而取被│ │ │ │ │ │ │ │害人財物│ │ │ │ │ │ │ │。 │ │ ├──┼─────┼─────┼────┼────┼────┼─────┤ │ 二 │九十一年三│高雄市三民│丑○○ │①現金二│一起欣賞│同右。 │ │ │月二日三時│區○○○路│ │千多元②│影片,以││ │ │許 │(神采飛揚│ │郵局金融│鎮定劑滲│ │ │ │ │MTV內)│ │卡乙張(│入飲料內│ │ │ │ │、 高雄市 │ │盜領部分│,供被害│ │ │ │ │中 正三路 │ │詳附表四│人飲用,│ │ │ │ │康庭飯店五│ │)③華南│並帶被害│ │ │ │ │O三號房。│ │銀行金融│人至康庭│ │ │ │ │ │ │卡一張(│飯店,使│ │ │ │ │ │ │盜領部分│其昏迷不│ │ │ │ │ │ │詳附表一│能抗拒,│ │ │ │ │ │ │D④GD│而取被害│ │ │ │ │ │ │九二手機│人財物。│ │ │ │ │ │ │一支。 │ │ │ ├──┼─────┼─────┼────┼────┼────┼─────┤ │ 三 │九十一年三│高雄市前鎮│卯○○ │①現金三│一起聊天│同右。 │ │ │月六日二十│區○○路三│ │千多元②│時,以鎮│ │ │ │三時許 │十六巷一弄│ │諾基亞手│定劑滲入│ │ │ │ │一號(被害│ │機乙具。│飲料內,│ │ │ │ │人住處) │ │ │讓被害人│ │ │ │ │ │ │ │飲用後昏│ │ │ │ │ │ │ │迷,至使│ │ │ │ │ │ │ │不能抗拒│ │ │ │ │ │ │ │,而取被│ │ │ │ │ │ │ │害人財物│ │ │ │ │ │ │ │。 │ │ ├──┼─────┼─────┼────┼────┼────┼─────┤ │ 四 │九十一年三│高雄市三民│午○○ │①現金三│一起欣賞│同右。 │ │ │月八日二十│區○○○路│ │百元②機│影片以鎮│ │ │ │時許 │(神采飛揚│ │車駕照乙│定劑滲入│ │ │ │ │MTV內)│ │枚③泛亞│飲料內,│ │ │ │ │。 │ │家族信用│讓被害人│ │ │ │ │ │ │卡號乙張│飲用後昏│ │ │ │ │ │ │(盜刷部│迷,至使│ │ │ │ │ │ │分詳附表│不能抗拒│ │ │ │ │ │ │一B)。│,而取被│ │ │ │ │ │ │ │害人財物│ │ │ │ │ │ │ │。 │ │ ├──┼─────┼─────┼────┼────┼────┼─────┤ │ 五 │九十一年三│高雄市七賢│亥○○ │①現金四│一起用快│同右。 │ │ │月四日十九│路(吾愛吾│ │百元②金│餐中,以│ │ │ │時許。 │家咖啡廳內│ │項鍊乙條│鎮定劑滲│ │ │ │ │)。 │ │(盜賣部│入飲料內│ │ │ │ │ │ │分附表一│,讓被害│ │ │ │ │ │ │C③慶豐│人飲用後│ │ │ │ │ │ │銀行金融│昏迷,至│ │ │ │ │ │ │卡一張④│使不能抗│ │ │ │ │ │ │汽車駕照│拒,而取│ │ │ │ │ │ │一枚。 │被害人財│ │ │ │ │ │ │ │物。 │ │ ├──┼─────┼─────┼────┼────┼────┼─────┤ │ 六 │九十一年三│高雄市中山│未○○ │①現金六│一起欣賞│同右。 │ │ │月五日五時│一路與七賢│ │千元②中│影片,以│ │ │ │許 │一路(生活│ │國商銀金│鎮定劑滲│ │ │ │ │大師MTV│ │融卡及郵│入飲料內│ │ │ │ │二樓包廂內│ │局金融卡│,讓被害│ │ │ │ │)。 │ │各乙張(│人飲用後│ │ │ │ │ │ │盜領部分│昏迷,至│ │ │ │ │ │ │詳附表一│使不能抗│ │ │ │ │ │ │D。 │拒,而取│ │ │ │ │ │ │ │被害人財│ │ │ │ │ │ │ │物。 │ │ ├──┼─────┼─────┼────┼────┼────┼─────┤ │ 七 │九十一年二│高雄市五福│戌○○ │①信用卡│以鎮定劑│台北地檢移│ │ │月十四日 │路中山路口│ │一張(盜│滲入飲料│請併辦案號│ │ │ │「OPEN」M│ │刷部份詳│,讓被害│:九十二年│ │ │ │TV內。 │ │附表一B│人飲用後│度偵字第六│ │ │ │ │ │。 │昏迷,至│一OO號。│ │ │ │ │ │ │使不能抗│ │ │ │ │ │ │ │拒,而取│ │ │ │ │ │ │ │被害人財│ │ │ │ │ │ │ │物。 │ │ ├──┼─────┼─────┼────┼────┼────┼─────┤ │ 八 │九十一年二│高雄市三民│寅○○ │①現金數│以鎮定劑│台北地檢移│ │ │月二十六日│區○○街五│ │百元②銀│滲入火鍋│請併案審理│ │ │上午五時許│一四之一號│ │製手環乙│內讓被害│案號:九十│ │ │ │A十二樓之│ │只③遠東│人食用後│一年度偵字│ │ │ │一。 │ │銀行信用│昏迷,至│第一八九三│ │ │ │ │ │卡乙枚④│使不能抗│五號。 │ │ │ │ │ │富邦銀行│拒,而取│ │ │ │ │ │ │信用卡一│被害人財│ │ │ │ │ │ │張(盜刷│物。 │ │ │ │ │ │ │部分詳附││ │ │ │ │ │ │表一B。│ │ │ └──┴─────┴─────┴────┴────┴────┴─────┘ 附表一B:(盜刷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 │編號│ 盜刷日期 │ 盜刷地點 │偽簽署押│盜刷金額│發卡銀行及卡號 │ │ │ │(特約商店│ │(新台幣│ │ │ │ │) │ │) │ │ ├──┼─────┼─────┼────┼────┼──────────┤ │ 一 │九十一年三│建國大飯店│簽帳單上│一千二百│富邦商業銀行 卡號:5│ │ │月八日 │ │午○○署│八十元 │0000000000000 00號 │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二 │九十一年三│高雄晶華酒│於信用卡│三千二百│同右 │ │ │月八日 │店 │簽帳單上│九十九元│ │ │ │ │ │未簽名,│ │ │ │ │ │ │惟於晶華│ │ │ │ │ │ │酒店之客│ │ │ │ │ │ │戶登記表│ │ │ │ │ │ │上偽簽歐│ │ │ │ │ │ │殷成署押│ │ │ │ │ │ │一枚。 │ │ │ ├──┼─────┼─────┼────┼────┼──────────┤ │ 三 │九十一年二│尚維國際股│簽帳單上│一千三百│花旗銀行 │ │ │月十四日 │份有限公司│戌○○署│九十元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09號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四 │九十一年二│世崇眼鏡行│簽帳單上│二千元 │富邦商業銀行 │ │ │月二十六日│ │寅○○署│ │卡號:00000000000000│ │ │上午九時二│ │押二枚(│ │09號 │ │ │十六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五 │九十一年二│金緻品商行│簽帳單上│九千九百│同右 │ │ │月二十六日│ │ 寅○○ │四十九元│ │ │ │上午十時三│ │署押二枚│ │ │ │ │十一分許 │ │(一式二│ │ │ │ │ │ │聯) │ │ │ ├──┼─────┼─────┼────┼────┼──────────┤ │ 六 │九十一年二│美萊奇百貨│簽帳單上│一千一百│同右 │ │ │月二十六日│股份有限公│寅○○署│元 │ │ │ │上午十一時│司 │押二枚(│ │ │ │ │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七 │九十一年二│美萊奇百貨│簽帳單上│一千五百│同右 │ │ │月二十六日│股份有限公│寅○○署│九十七元│ │ │ │上午十一時│司 │押二枚(│ │ │ │ │十六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八 │九十一年二│美萊奇百貨│簽帳單上│五百一十│同右 │ │ │月二十六日│股份有限公│寅○○署│六元 │ │ │ │上午十一時│司 │押二枚(│ │ │ │ │二十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九 │九十一年二│美萊奇百貨│簽帳單上│三百五十│同右 │ │ │月二十六日│股份有限公│寅○○署│元 │ │ │ │上午十一時│司 │押二枚(│ │ │ │ │二十九分許│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O│九十一年二│美萊奇百貨│簽帳單上│三百九十│同右 │ │ │月二十六日│股份有限公│寅○○署│元 │ │ │ │上午十一時│司 │押二枚(│ │ │ │ │三十三分許│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一│九十一年二│新光三越百│簽帳單上│六千六百│同右 │ │ │月二十六日│貨股份有限│寅○○署│元 │ │ │ │上午十一時│公司高雄分│押二枚(│ │ │ │ │五十七分 │公司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二│九十一年二│新光三越百│簽帳單上│六千六百│同右 │ │ │月二十六日│貨股份有限│寅○○署│三十九元││ │ │上午十一時│公司高雄分│押二枚(│ │ │ │ │五十八分 │公司 │一式二聯│ │ │ │ │ │ │) │ │ │ └──┴─────┴─────┴────┴────┴──────────┘ 附表一C:典當金飾(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 │編號│ 典當時間 │ 典當地點 │偽造署押│典當金額(新台幣)│ ├──┼─────┼─────┼────┼─────────┤ │ 一 │九十一年三│高雄市新興│亥○○簽│二千三百元 │ │ │月四日 │區○○○路│名、指印│ │ │ │ │七十二號「│各一枚 │ │ │ │ │立順當舖」│ │ │ └──┴─────┴─────┴────┴─────────┘ 附表一D:(盜領金融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不正利益罪:刑法第三百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盜領及手│存款銀行及帳號 │ │ │ │ │ │續費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一、│九十一年三│高雄市喜悅│未○○ │5007元 │郵局 │ │ │月五日 │飯店附近 │ │(手續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7元,應 │725號 │ │ │ │ │ │扣除) │ │ ├──┼─────┼─────┼────┼────┼──────────┤ │二、│九十一年三│高雄市喜悅│未○○ │3007元 │同右 │ │ │月五日 │飯店附近 │ │(手續費│ │ │ │ │ │ │7元,應 │ │ │ │ │ │ │扣除) │ │ ├──┼─────┼─────┼────┼────┼──────────┤ │三、│九十一年三│高雄市喜悅│未○○ │1007元 │同右 │ │ │月五日 │飯店附近 │ │(手續費│ │ │ │ │ │ │7元,應 │ │ │ │ │ │ │扣除) │ │ ├──┼─────┼─────┼────┼────┼──────────┤ │四、│九十一年三│高雄市 │丑○○ │20007元 │郵局 │ │ │月二日 │ │ │(手續費│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7元,應 │350號 │ │ │ │ │ │扣除) │ │ ├──┼─────┼─────┼────┼────┼──────────┤ │五、│九十一年三│高雄市 │丑○○ │10007元 │同右 │ │ │月二日 │ │ │(手續費│ │ │ │ │ │ │7元,應 │ │ │ │ │ │ │扣除) │ │ ├──┼─────┼─────┼────┼────┼──────────┤ │六、│九十一年三│高雄市 │丑○○ │5007元 │同右 │ │ │月二日 │ │ │(手續費│ │ │ │ │ │ │7元,應 │ │ │ │ │ │ │扣除) │ │ ├──┼─────┼─────┼────┼────┼──────────┤ │七、│九十一年三│高雄市 │丑○○ │5007元 │華南商業銀行 │ │ │月四日 │ │ │(手續費│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7元,應 │ │ │ │ │ │ │扣除) │ │ ├──┼─────┼─────┼────┼────┼──────────┤ │八、│九十一年三│高雄市 │丑○○ │3007元 │同右 │ │ │月四日 │ │ │(手續費│ │ │ │ │ │ │7元,應 │ │ │ │ │ │ │扣除) │ │ └──┴─────┴─────┴────┴────┴──────────┘ 附表二A:(強盜: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所得財物│犯罪方法│偵查案號 │ ├──┼─────┼─────┼────┼────┼────┼─────┤ │ 一 │九十年二月│台南市民生│己○○ │①現金新│以鎮定劑│臺灣臺北地│ │ │二十日二十│路二段二九│ │台幣四千│滲入飲料│方法院檢察│ │ │二時許 │九號南岱飯│ │元、人民│內,供被│署九十二年│ │ │ │店二0六室│ │幣二百元│害人飲用│度偵字第二│ │ │ │內 │ │②世華聯│使其昏迷│一九三七號│ │ │ │ │ │合商業銀│不能抗拒│、二一九四│ │ │ │ │ │行信用卡│,而取被│0號、台灣│ │ │ │ │ │乙張。 │害人財物│高雄地方法│ │ │ │ │ │③中國信│。 │院檢察署九│ │ │ │ │ │託商業銀│ │十二年度偵│ │ │ │ │ │行股份有│ │字第二三八│ │ │ │ │ │限公司信│ │九三號、九│ │ │ │ │ │用卡乙張│ │十一度偵字│ │ │ │ │ │ │ │第一八九三│ │ │ │ │ │ │ │五號、九十│ │ │ │ │ │ │ │一年度偵字│ │ │ │ │ │ │ │第二一O一│ │ │ │ │ ││ │七號、九十│ │ │ │ │ │ │ │一年度偵字│ │ │ │ │ │ │ │第二一O一│ │ │ │ │ │ │ │八號、九十│ │ │ │ │ │ │ │一年度偵字│ │ │ │ │ │ │ │第二一O一│ │ │ │ │ │ │ │九號(內含│ │ │ │ │ │ │ │臺灣高雄地│ │ │ │ │ │ │ │方法院檢察│ │ │ │ │ │ │ │署九十一年│ │ │ │ │ │ │ │度偵字第一│ │ │ │ │ │ │ │O四九六號│ │ │ │ │ │ │ │;臺灣臺南│ │ │ │ │ │ │ │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九十一│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九七二一號│ │ │ │ │ │ │ │、九十一年│ │ │ │ │ │ │ │度偵字第九│ │ │ │ │ │ │ │七二二號、│ │ │ │ │ │ │ │九十一年度│ │ │ │ │ │ │ │偵字第九七│ │ │ │ │ │ │ │一八號、九│ │ │ │ │ │ │ │十年度六六│ │ │ │ │ │ │ │O五號、九│ │ │ │ │ │ │ │十年度偵字│ │ │ │ │ │ │ │第一一一O│ │ │ │ │ │ │ │六號、九十│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一O四一二│ │ │ │ │ │ │ │號臺灣桃園│ │ │ │ │ │ │ │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九十一│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一三三六六│ │ │ │ │ │ │ │號) │ ├──┼─────┼─────┼────┼────┼────┼─────┤ │ 二 │九十年八月│台中市雙十│周于順 │①現金五│以鎮定劑│同右 │ │ │初某日下午│路公園附近│ │百元。 │滲入飲料│ │ │ │十一時許 │旅社內 │ │②行動電│內,供被│ │ │ │ │ │ │話乙具。│害人飲用│ │ ││ │ │ │③身分證│使其昏迷│ │ │ │ │ │ │乙枚。 │不能抗拒│ │ │ │ │ │ │ │,而取被│ │ │ │ │ │ │ │害人財物│ │ │ │ │ │ │ │。 │ │ ├──┼─────┼─────┼────┼────┼────┼─────┤ │ 三 │九十年八月│台北市萬華│子○○ │①現金二│以鎮定劑│同右 │ │ │七日某時 │區○○路附│ │百元。 │滲入飲料│ │ │ │ │近旅社內 │ │②身分證│內,讓被│ │ │ │ │ │ │乙枚。 │害人飲用│ │ │ │ │ │ │③健保卡│後昏迷,│ │ │ │ │ │ │乙枚。 │至使不能│ │ │ │ │ │ │ │抗拒,而│ │ │ │ │ │ │ │取被害人│ │ │ │ │ │ │ │財物。 │ │ ├──┼─────┼─────┼────┼────┼────┼─────┤ │ 四 │九十年八月│台南市東區│辰○○ │①現金三│以鎮定劑│同右 │ │ │三十日下午│勝利路一七│ │萬元 │滲入廣東│ │ │ │七時許 │一巷六號 │ │②數位相│粥內讓被│ │ │ │ │ │ │機乙台 │害人飲用│ │ │ │ │ │ │③行動電│後昏迷,│ │ │ │ │ │ │話乙具 │至使不能│ │ │ │ │ │ │④中華銀│抗拒,而│ │ │ │ │ │ │行信用卡│取被害人│ │ │ │ │ │ │乙張 │財物。 │ │ │ │ │ │ │⑤美商花│ │ │ │ │ │ │ │旗銀行股│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司信用卡│ │ │ │ │ │ │ │乙張 │ │ │ └──┴─────┴─────┴────┴────┴────┴─────┘ 附表二B:(盜刷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 │編號│ 盜刷日期 │ 盜刷地點 │偽簽署押│盜刷金額│發卡銀行及卡號 │ │ │ │(特約商店│ │(新台幣│ │ │ │ │) │ │) │ │ ├──┼─────┼─────┼────┼────┼──────────┤ │ 一 │九十年二月│惠康百貨股│簽帳單上│一千五百│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 │ │二十一日 │份有限公司│己○○署│零九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二 │九十年二月│昱成皮鞋 │簽帳單上│九百五十│同右 │ │ │二十一日 │ │己○○署│元 │ │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三 │九十年二月│小北藥局 │簽帳單上│六百元 │同右 │ │ │二十一日 │ │己○○署│ │ │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四 │九十年二月│府城臨時攤│簽帳單上│二千五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二十一日零│販集中場第│己○○署│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時五十九分│二0二號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五 │九十年二月│同右 │簽帳單上│三千八百│同右 │ │ │二十一日上│ │己○○署│元 │ │ │ │午一時許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六 │九十年二月│惠康百貨股│簽帳單上│八百元 │同右 │ │ │二十一日上│份有限公司│己○○署│ │ │ │ │午一時三十│ │押二枚(│ │ │ │ │五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七 │九十年八月│新光三越百│簽帳單上│一萬五千│中華銀行 │ │ │三十日下午│貨股份有限│辰○○署│七十五元│卡號0000000000000000│ │ │九時三十二│公司台南分│押二枚(│ │ │ │ │分許 │公司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八 │九十年八月│同右 │簽帳單上│二萬七千│同右 │ │ │三十日下午│ │辰○○署│四百六十│ │ │ │九時三十七│ │押二枚(│五元 │ │ │ │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九 │九十年八月│百分比皮鞋│簽帳單上│二千四百│同右 │ │ │三十日下午│ │辰○○署│元 │ │ │ │十一時三十│ │押二枚(│ │ │ │ │九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O│九十年八月│亞太通訊 │簽帳單上│七千七百│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 │ │三十日下午│ │辰○○署│九十七元│公司 │ │ │十一時二分│ │押二枚(│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一│九十年八月│小北藥局 │簽帳單上│一千四百│同右 │ │ │三十日下午│ │辰○○署│五十七元│ │ │ │十一時二十│ │押二枚(│ │ │ │ │七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二│九十年八月│菲菲皮鞋店│簽帳單上│一千九百│同右 │ │ │三十日下午│ │辰○○署│七十七元│ │ │ │十一時四十│ │押二枚(│ │ │ │ │六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三│九十年八月│愛美內衣店│簽帳單上│二千六百│同右 │ │ │三十日下午│ │辰○○署│六十二元│ │ │ │十一時五十│ │押二枚(│ │ │ │ │五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四│九十年八月│六福村商行│簽帳單上│一千三百│同右 │ │ │三十一日上│ │辰○○署│二十四元│ │ │ │午二時三十│ │押二枚(│ │ │ │ │五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五│九十年八月│小北藥局 │簽帳單上│一千四百│同右 │ │ │三十一日上│ │辰○○署│元 │ │ │ │午四時三分│ │押二枚(│ │ │ │ │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六│九十年八月│德恩堂 │簽帳單上│三千四百│同右 │ │ │三十一日上│ │辰○○署│五十四元│ │ │ │午十時十分│ │押二枚(│ │ │ │ │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七│九十年八月│中華飾品 │簽帳單上│三千六百│同右 │ │ │三十一日上│ │辰○○署│九十一元│ │ │ │午十時三十│ │押二枚(│ │ │ │ │六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八│九十年八月│四海通訊 │簽帳單上│二千四百│同右 │ │ │三十一日上│ │辰○○署│三十四元│ │ │ │午十時四十│ │押二枚(│ │ │ │ │七分許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附表三A:(強盜: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所得財物│犯罪方法│偵查案號 │ ├──┼─────┼─────┼────┼────┼────┼─────┤ │ 一 │九十年十一│台南市東寧│度懷仁 │①現金新│以鎮定劑│台北地檢移│ │ │月間 │路二九六巷│ │台幣四千│滲入飲料│請併辦案號│ │ │ │八號二樓 │ │元 │內,供被│:九十二年│ │ │ │ │ │②行動電│害人飲用│度偵字第二│ │ │ │ │ │話晶片 │使其昏迷│一九三二號│ │ │ │ │ │③華泰銀│不能抗拒│臺灣臺北地│ │ │ │ │ │行救急卡│,而取被│方法院檢察│ │ │ │ │ │④電話卡│害人財物│署九十二年│ │ │ │ │ │二張 │ │度偵字第六│ │ │ │ │ │ │ │一OO號(│ │ │ │ │ │ │ │內含臺灣臺│ │ │ │ │ │ │ │南地方法院│ │ │ │ │ │ │ │檢察署九十│ │ │ │ │ │ │ │一年度核退│ │ │ │ │ │ │ │字第三O五│ │ │ │ │ │ │ │號、九十一│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四二三八號│ │ │ │ │ │ │ │;臺灣桃園│ │ │ │ │ │ │ │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九十二│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二五一九號│ │ │ │ │ │ │ │、九十一年│ │ │ │ │ │ │ │度偵字第九│ │ │ │ │ │ │ │一八四號、│ │ │ │ │ │ │ │九十一年度│ │ │ │ │ │ │ │偵字第一七│ │ │ │ │ │ │ │O八九號)│ ├──┼─────┼─────┼────┼────┼────┼─────┤ │ 二 │九十年十二│高雄市鼓山│申○○ │①花旗銀│以鎮定劑│同右 │ │ │月七日凌晨│區○○○路│ │行信用卡│滲入飲料│ │ │ │ │三五七號神│ │②眼鏡 │內,供被│ │ │ │ │采飛揚MTV │ │ │害人飲用│ │ │ │ │ │ │ │使其昏迷│ │ │ │ │ │ │ │不能抗拒│ │ │ │ │ │ │ │,而取被│ │ │ │ │ │ │ │害人財物│ │ └──┴─────┴─────┴────┴────┴────┴─────┘ 附表三B:(竊盜: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得財物 │ ├──┼──────┼──────┼─────┼──────┤ │ 一 │九十年十二月│台南市○○路│申○○ │華信安泰信用│ │ │四日凌晨 │老街茶坊 │ │卡乙張 │ ├──┼──────┼──────┼─────┼──────┤ │ 二 │九十一年二月│台南縣新市鄉│丁○○ │①現金三千元│ │ │十七日上午 │復興路六十二│ │②聯邦銀行信│ │ │ │巷九號六樓之│ │用卡乙張 │ │ │ │三 │ │ │ ├──┼──────┼──────┼─────┼──────┤ │ 三 │九十一年二月│高雄市三民區│丙○○ │荷蘭銀行信用│ │ │十八日下午 │灣復街十五號│ │卡乙張 │ │ │ │九樓之三 │ │ │ ├──┼──────┼──────┼─────┼──────┤ │ 四 │九十一年二月│台南市中華北│酉○○│①現金二千元│ │ │二十一日十八│路二段五十三│ │②荷蘭銀行信│ │ │時許 │巷二十七弄二│ │用卡乙張 │ │ │ │十六號 │ │③大眾銀行信│ │ │ │ │ │用卡乙張 │ └──┴──────┴──────┴─────┴──────┘ 附表三C:(盜刷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 │編號│ 盜刷日期 │ 盜刷地點 │偽簽署押│盜刷金額│發卡銀行及卡號 │ │ │ │(特約商店│ │(新台幣│ │ │ │ │) │ │) │ │ ├──┼─────┼─────┼────┼────┼──────────┤ │ 一 │九十年十二│裕程眼鏡行│簽帳單上│四千二百│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 │ │ │月四日 │ │申○○署│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二 │九十年十二│中油加油站│簽帳單上│四百八十│同右 │ │ │月四日 │ │申○○署│八元 │ │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三 │九十年十二│廣興企業行│簽帳單上│八千元 │花旗銀行 │ │ │月七日 │ │申○○署│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四 │九十一年二│神捷企業 │簽帳單上│五千三百│聯邦銀行 │ │ │月十七日 │ │丁○○署│三十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五 │九十一年二│家福公司 │簽帳單上│九千八百│同右 │ │ │月十七日 │ │丁○○署│六十元 │ │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六 │九十一年二│佑民企業行│簽帳單上│二萬一千│荷蘭銀行 │ │ │月十九日 │ │丙○○署│六百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七 │九十一年二│同右 │簽帳單上│四萬三千│同右 │ │ │月十九日 │ │丙○○署│二百三十│ │ │ │ │ │押二枚(│元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八 │九十一年二│施樂事達 │簽帳單上│二百五十│荷蘭銀行 │ │ │月二十二日│ │酉○○署│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九 │九十一年二│同右 │簽帳單上│五百五十│同右 │ │ │月二十二日│ │酉○○署│元 │ │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O│九十一年二│台南企銀府│簽帳單上│二千元 │大眾銀行 │ │ │月二十二日│城分行 │酉○○署│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一│九十一年二│同右 │簽帳單上│五千元 │同右 │ │ │月二十二日│ │酉○○署│ │ │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二│九十一年二│同右 │簽帳單上│五千元 │同右 │ │ │月二十二日│ │酉○○署│ │ │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三│九十一年二│名佳美精緻│簽帳單上│六百九十│同右 │ │ │月二十二日│生活館 │酉○○署│九元 │ │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一四│九十一年二│華南旅館 │簽帳單上│一千零八│荷蘭銀行 │ │ │月二十三日│ │酉○○署│十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附表四A:(強盜: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所得財物│犯罪方法│偵查案號 │ ├──┼─────┼─────┼────┼────┼────┼─────┤ │ 一 │九十年一月│台南市東區│辛○○ │①現金新│以鎮定劑│戊○○○移│ │ │二十七日二│建東街五十│ │台幣五百│滲入飲料│請併辦案號│ │ │十一時許 │二巷十一號│ │元 │內,供被│:九十二年│ │ │ │ │ │②玉山銀│害人飲用│度偵字第二│ │ │ │ │ │行信用卡│使其昏迷│一四八二號│ │ │ │ │ │乙張 │不能抗拒│、六九四七│ │ │ │ │ │③玉山銀│,而取被│號 │ │ │ │ │ │行JCB信 │害人財物│板橋地檢移│ │ │ │ │ │用卡乙張│ │請併辦案號│ │ │ │ │ │④中聯信│ │:九十一年│ │ │ │ │ │託信用卡│ │度偵字第二│ │ │ │ │ │乙張 │ │一三九三號│ │ │ │ │ │⑤誠泰銀│ │、九十二年│ │ │ │ │ │行信用卡│ │度偵字第三│ │ │ │ │ │乙張 │ │00四號 │ │ │ │ │ │ │ │台南地檢移│ │ │ │ │ │ │ │送併辦案號│ │ │ │ │ │ │ │:九十年度│ │ │ │ │ │ │ │偵字第一七│ │ │ │ │ │ │ │六三號、九│ │ │ │ │ │ │ │十一年度偵│ │ │ │ │ │ │ │字第九七二│ │ │ │ │ │ │ │0號、九十│ │ │ │ │ │ │ │二年度偵字│ │ │ │ │ │ │ │第三一三三│ │ │ │ │ │ │ │號 │ └──┴─────┴─────┴────┴────┴────┴─────┘ 附表四B:(盜刷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 │編號│ 盜刷日期 │ 盜刷地點 │偽簽署押│盜刷金額│發卡銀行及卡號 │ │ │ │(特約商店│ │(新台幣│ │ │ │ │) │ │) │ │ ├──┼─────┼─────┼────┼────┼──────────┤ │ 一 │九十年一月│頂好超市 │簽帳單上│二千八百│誠泰銀行 │ │ │二十八日 │ │辛○○署│零一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二 │九十年一月│美麗華銀樓│簽帳單上│一千二百│中聯信託 │ │ │二十八日 │ │辛○○署│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三 │九十年一月│同右 │簽帳單上│三千七百│玉山銀行 │ │ │二十八日 │ │辛○○署│七十六元│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四 │九十年一月│同右 │簽帳單上│三千七百│玉山銀行JCB信用卡 │ │ │二十八日 │ │辛○○署│七十六元│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 │ │ │ │ ├──┼─────┼─────┼────┼────┼──────────┤ │ 五 │九十年一月│自金成銀樓│簽帳單上│五千七百│誠泰銀行 │ │ │二十八日 │ │辛○○署│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六 │九十年一月│同右 │簽帳單上│五千三百│玉山銀行 │ │ │二十八日 │ │辛○○署│四十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七 │九十年一月│同右 │簽帳單上│六千二百│玉山銀行JCB信用卡 │ │ │二十八日 │ │辛○○署│七十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附表五A:(強盜: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所得財物│犯罪方法│偵查案號 │ ├──┼─────┼─────┼────┼────┼────┼─────┤ │ 一 │九十年二月│台中市南屯│癸○○ │①華僑銀│以鎮定劑│台北地檢移│ │ │二十六日晚│區○○路二│ │行信用卡│滲入飲料│請併辦案號│ │ │上十一時許│段三○四號│ │乙張 │內,供被│:九十年度│ │ │ │十一樓之六│ │②廣三SO│害人飲用│偵緝字第一│ │ │ │ │ │GO記帳卡│使其昏迷│三二八號、│ │ │ │ │ │乙張 │不能抗拒│九十年度偵│ │ │ │ │ │③遠東國│,而取被│字第一五一│ │ │ │ │ │際商業銀│害人財物│四三號、二│ │ │ │ │ │行信用卡│ │00一九號│ │ │ │ │ │乙張 │ │戊○○○移│ │ │ │ │ │④華信安│ │請併辦案號│ │ │ │ │ │泰信用卡│ │:九十年度│ │ │ │ │ │乙張 │ │偵字第一五│ │ │ │ │ │⑤中國信│ │七八一號、│ │ │ │ │ │託商業銀│ │九十二年度│ │ │ │ │ │行信用卡│ │偵字第二四│ │ │ │ │ │乙張 │ │三七一號 │ │ │ │ │ │⑥合作金│ │台南地檢移│ │ │ │ │ │庫金融卡│ │請併辦案號│ │ │ │ │ │乙張 │ │:九十年度│ │ │ │ │ │⑦華信銀│ │偵字第一四│ │ │ │ │ │行金融卡│ │三二五號、│ │ │ │ │ │乙張 │ │九十一年度│ │ ││ │ │⑧車牌號│ │偵字第三五│ │ │ │ │ │碼B8-35 │ │九號、四一│ │ │ │ │ │號自用小│ │二號、九七│ │ │ │ │ │客車及鑰│ │一六號、九│ │ │ │ │ │匙 │ │七一七號、│ │ │ │ │ │ │ │九七一九號│ │ │ │ │ │ │ │、九十二年│ │ │ │ │ │ │ │度偵字第一│ │ │ │ │ │ │ │六六0號、│ │ │ │ │ │ │ │一六六一號│ │ │ │ │ │ │ │、一六六二│ │ │ │ │ │ │ │號、八四二│ │ │ │ │ │ │ │二號、八四│ │ │ │ │ │ │ │二三號、八│ │ │ │ │ │ │ │四二四號、│ │ │ │ │ │ │ │一一四六六│ │ │ │ │ │ │ │號、一一四│ │ │ │ │ │ │ │六七號、一│ │ │ │ │ │ │ │一四六八號│ ├──┼─────┼─────┼────┼────┼────┼─────┤ │ 二 │九十年八月│台南市青年│巳○○ │①華信安│以鎮定劑│同右 │ │ │二十三日 │路二三一巷│ │泰信用卡│滲入飲料│ │ │ │ │二十一號 │ │乙張 │內,供被│ │ │ │ │ │ │②聯邦銀│害人飲用│ │ │ │ │ │ │行信用卡│使其昏迷│ │ │ │ │ │ │乙張 │不能抗拒│ │ │ │ │ │ │③中國信│,而取被│ │ │ │ │ │ │託商業銀│害人財物│ │ │ │ │ │ │行信用卡│ │ │ │ │ │ │ │乙張 │ │ │ │ │ │ │ │④台新銀│ │ │ │ │ │ │ │行新光三│ │ │ │ │ │ │ │越信用卡│ │ │ │ │ │ │ │乙張 │ │ │ ├──┼─────┼─────┼────┼────┼────┼─────┤ │ 三 │九十年九月│台南縣仁德│天○○ │①華信安│以鎮定劑│同右 │ │ │十九日 │鄉土庫村土│ │泰信用卡│滲入飲料│ │ │ │ │庫二四五巷│ │乙張 │內,供被│ │ │ │ │六號 │ │②現金三│害人飲用│ │ │ │ │ │ │千元 │使其昏迷│ │ │ │ │ │ │③手機一│不能抗拒│ │ │ │ │ │ │支 │,而取被│ │ │ │ │ │ │ │害人財物│ │ ├──┼─────┼─────┼────┼────┼────┼─────┤ │ 四 │九十年九月│高雄市三民│甲○○ │台新銀行│以鎮定劑│同右 │ │ │二十一日 │區○○○路│ │信用卡乙│滲入飲料│ │ │ │ │五六二巷十│ │張 │內,供被│ │ │ │ │二號 │ │ │害人飲用│ │ │ │ │ │ │ │使其昏迷│ │ │ │ │ │ │ │不能抗拒│ │ │ │ │ │ │ │,而取被│ │ │ │ │ │ │ │害人財物│ │ └──┴─────┴─────┴────┴────┴────┴─────┘ 附表五B:(盜刷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 │編號│ 盜刷日期 │ 盜刷地點 │偽簽署押│盜刷金額│發卡銀行及卡號 │ │ │ │(特約商店│ │(新台幣│ │ │ │ │) │ │) │ │ ├──┼─────┼─────┼────┼────┼──────────┤ │ 一 │九十年二月│傑得服飾 │簽帳單上│三千元 │華僑銀行 │ │ │二十八日 │ │癸○○署│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 二 │同右 │好樂迪KTV │同右 │一千二百│同右 │ │ │ │逢甲分公司│ │六十元 │ │├──┼─────┼─────┼────┼────┼──────────┤ │ 三 │同右 │香港商捷時│同右 │九百九十│同右 │ │ │ │海外貿易有│ │元 │ │ │ │ │限公司台灣│ │ │ │ │ │ │分公司 │ │ │ │ ├──┼─────┼─────┼────┼────┼──────────┤ │ 四 │同右 │無獨有我飾│同右 │一千八百│同右 │ │ │ │品店 │ │元 │ │ ├──┼─────┼─────┼────┼────┼──────────┤ │ 五 │同右 │EA服飾店 │同右 │二千八百│同右 │ │ │ │ │ │元 │ │ ├──┼─────┼─────┼────┼────┼──────────┤ │ 六 │同右 │華成大藥局│同右 │七百五十│同右 │ │ │ ││ │元 │ │ ├──┼─────┼─────┼────┼────┼──────────┤ │ 七 │同右 │阿秋有限公│同右 │一千二百│同右 │ │ │ │司 │ │四十元 │ │ ├──┼─────┼─────┼────┼────┼──────────┤ │ 八 │九十年三月│星都企業社│同右 │一千六百│同右 │ │ │一日 │ │ │八十元 │ │ ├──┼─────┼─────┼────┼────┼──────────┤ │ 九 │同右 │屈臣氏百佳│同右 │一百五十│同右 │ │ │ │股份有限公│ │九元 │ │ │ │ │司吳興分公│ │ │ │ │ │ │司 │ │ │ │ ├──┼─────┼─────┼────┼────┼──────────┤ │一O│同右 │皇家光學眼│同右 │一千三百│同右 │ │ │ │鏡行 │ │五十元 │ │ ├──┼─────┼─────┼────┼────┼──────────┤ │一一│同右 │漢聲視聽歌│同右 │六百六十│同右 │ │ │ │唱企業股份│ │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 │一二│同右 │華成大藥局│同右 │一千零五│同右 │ │ │ │ │ │十元 │ │ ├──┼─────┼─────┼────┼────┼──────────┤ │一三│同右 │私房衣褲流│同右 │二千零五│同右 │ │ │ │行服飾 │ │十七元 │ │ ├──┼─────┼─────┼────┼────┼──────────┤ │一四│同右 │卡羅服飾名│同右 │一千六百│同右 │ │ │ │店 │ │九十元 │ │ ├──┼─────┼─────┼────┼────┼──────────┤ │一五│九十年三月│丹尼斯服飾│同右 │一千零五│同右 │ │ │三日 │店 │ │十元 │ │ ├──┼─────┼─────┼────┼────┼──────────┤ │一六│九十年三月│惠陽百貨股│同右 │一千零四│同右 │ │ │四日 │份有限公司│ │十一元 │ │ ├──┼─────┼─────┼────┼────┼──────────┤ │一七│同右 │秒達商行 │同右 │五千一百│同右 │ │ │ │ │ │元 │ │ ├──┼─────┼─────┼────┼────┼──────────┤ │一八│九十年三月│廣三SOGO本│同右 │五千二百│廣三SOGO記帳卡 │ │ │三日 │館 │ │二十元 │卡號0000000000 │ ├──┼─────┼─────┼────┼────┼──────────┤ │二十│同右 │同右 │同右 │一萬元 │同右 │ ├──┼─────┼─────┼────┼────┼──────────┤ │二一│九十年二月│新光三越台│同右 │四千三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二十七日 │中店 │ │十元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二二│同右 │同右 │同右 │三千元 │同右 │ ├──┼─────┼─────┼────┼────┼──────────┤ │二三│同右 │同右 │同右 │三千三百│同右 │ │ │ │ │ │六十元 │ │ ├──┼─────┼─────┼────┼────┼──────────┤ │二四│同右 │同右 │同右 │三千九百│同右 │ │ │ │ │ │五十元 │ │ ├──┼─────┼─────┼────┼────┼──────────┤ │二五│同右 │同右 │同右 │五千三百│同右 │ │ │ │ │ │九十三元│ │ ├──┼─────┼─────┼────┼────┼──────────┤ │二六│九十年三月│奇雅名店 │同右 │三千六百│同右 │ │ │三日 │ │ │元 │ │ ├──┼─────┼─────┼────┼────┼──────────┤ │二七│同右 │家奇精品 │同右 │九千元 │同右 │ ├──┼─────┼─────┼────┼────┼──────────┤ │二八│九十年二月│福元百貨股│同右 │二千四百│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 │ │ │二十七日 │份有限公司│ │零五元 │ │ ├──┼─────┼─────┼────┼────┼──────────┤ │二九│同右 │同右 │同右 │二百九十│同右 │ │ │ │ │ │九元 │ │ ├──┼─────┼─────┼────┼────┼──────────┤ │三十│同右 │新光三越台│同右 │三千四百│同右 │ │ │ │中店 │ │二十六元│ │ ├──┼─────┼─────┼────┼────┼──────────┤ │三一│同右 │同右 │同右 │五千七百│同右 │ │ │ │ │ │二十四元│ │ ├──┼─────┼─────┼────┼────┼──────────┤ │三二│同右 │同右 │同右 │二千七百│同右 │ │ │ │ │ │元 │ │ ├──┼─────┼─────┼────┼────┼──────────┤ │三三│九十年三月│同右 │同右 │一百十元│同右 │ │ │二日 │ │ │ │ │ ├──┼─────┼─────┼────┼────┼──────────┤ │三四│九十年三月│威瀚服飾店│同右 │九百元 │同右 │ │ │三日│ │ │ │ │ ├──┼─────┼─────┼────┼────┼──────────┤ │三五│同右 │丹尼斯服飾│同右 │九百八十│同右 │ │ │ │店 │ │元 │ │ ├──┼─────┼─────┼────┼────┼──────────┤ │三六│九十年二月│卡爾登流行│同右 │四百九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二十七日 │服飾 │ │元 │ │ ├──┼─────┼─────┼────┼────┼──────────┤ │三七│同右 │正文服飾店│同右 │一千五百│同右 │ │ │ │ │ │八十元 │ │ ├──┼─────┼─────┼────┼────┼──────────┤ │三八│同右 │精品皮鞋店│同右 │一千一百│同右 │ │ │ │(麗京) │ │四十元 │ │ ├──┼─────┼─────┼────┼────┼──────────┤ │三九│九十年二月│香港捷時海│同右 │四百九十│同右 │ │ │二十八日 │外貿易有限│ │元 │ │ │ │ │公司台灣分│ │ │ │ │ │ │公司 │ │ │ │ ├──┼─────┼─────┼────┼────┼──────────┤ │四十│同右 │漢登企業有│同右 │八百九十│同右 │ │ │ │限公司台灣│ │六元 │ │ │ │ │分公司 │ │ │ │ ├──┼─────┼─────┼────┼────┼──────────┤ │四一│九十年三月│中油台中五│同右 │五百元 │同右 │ │ │一日 │權西路加油│ │ │ │ │ │ │站 │ │ │ │ ├──┼─────┼─────┼────┼────┼──────────┤ │四二│九十年八月│上光眼鏡- │簽帳單上│二千元 │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 │ │ │二十三日 │裕農店 │巳○○署│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四三│同右 │英倫眼鏡 │同右 │二千六百│同右 │ │ │ │ │ │元 │ │ ├──┼─────┼─────┼────┼────┼──────────┤ │四四│同右 │玫瑰唱片台│同右 │一千二百│同右 │ │ │ │南店 │ │八十元 │ │ ├──┼─────┼─────┼────┼────┼──────────┤ │四五│同右 │同右 │同右 │四百三十│同右 │ │ │ │ │ │六元│ │ ├──┼─────┼─────┼────┼────┼──────────┤ │四六│同右 │美體小舖台│同右 │四百三十│同右 │ │ │ │南民族店 │ │五元 │ │ ├──┼─────┼─────┼────┼────┼──────────┤ │四七│同右 │新光三越百│同右 │四千八百│同右 │ │ │ │貨台南分公│ │二十八元│ │ │ │ │司 │ │ │ │ ├──┼─────┼─────┼────┼────┼──────────┤ │四八│同右 │同右 │同右 │一千二百│同右 │ │ │ │ │ │七十五元│ │ ├──┼─────┼─────┼────┼────┼──────────┤ │四九│同右 │寶島鐘錶有│同右 │七千元 │同右 │ │ │ │限公司 │ │ │ │ ├──┼─────┼─────┼────┼────┼──────────┤ │五十│同右 │億成銀樓鐘│同右 │六千四百│同右 │ │ │ │錶 │ │八十元 │ │ │ │ │ │ │ │ │ ├──┼─────┼─────┼────┼────┼──────────┤ │五一│九十年九月│惠康百貨永│簽帳單上│二千四百│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 │ │ │十九日 │康店 │天○○署│九十六元│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五二│同右 │中華飾品 │同右 │七百二十│同右 │ │ │ │ │ │元 │ │ ├──┼─────┼─────┼────┼────┼──────────┤ │五三│同右 │東光眼鏡行│同右 │一千八百│同右 │ │ │ │ │ │八十元 │ │ ├──┼─────┼─────┼────┼────┼──────────┤ │五四│同右 │中華飾品 │同右 │一千九百│同右 │ │ │ │ │ │三十五元│ │ ├──┼─────┼─────┼────┼────┼──────────┤ │五五│同右 │四海通訊 │同右 │一千七百│同右 │ │ │ │ │ │元 │ │ ├──┼─────┼─────┼────┼────┼──────────┤ │五六│同右 │敦煌書局 │同右 │二百六十│同右 │ │ │ │ │ │元 │ │ ├──┼─────┼─────┼────┼────┼──────────┤ │五七│同右 │佶達男飾專│同右 │一千七百│同右 │ ││ │門店 │ │九十元 │ │ ├──┼─────┼─────┼────┼────┼──────────┤ │五八│同右 │真光台南店│同右 │一千二百│同右 │ │ │ │ │ │八十元 │ │ ├──┼─────┼─────┼────┼────┼──────────┤ │五九│同右 │中華飾品 │同右 │二千九百│同右 │ │ │ │ │ │四十元 │ │ ├──┼─────┼─────┼────┼────┼──────────┤ │六十│九十年九月│HANGTEN建 │簽帳單上│九十九元│台新銀行 │ │ │二十一日 │國門市部 │甲○○署│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押二枚(│ │ │ │ │ │ │一式二聯│ │ │ │ │ │ │) │ │ │ ├──┼─────┼─────┼────┼────┼──────────┤ │六一│同右 │強博實業有│同右 │二百九十│同右 │ │ │ │限公司 │ │元 │ │ ├──┼─────┼─────┼────┼────┼──────────┤ │六二│同右 │佳舫服裝股│同右 │二千九百│同右 │ │ │ │份有限公司│ │七十三元│ │ ├──┼─────┼─────┼────┼────┼──────────┤ │六三│同右 │新光三越百│同右 │三萬八千│同右 │ │ │ │貨高雄分公│ │五百八十│ │ │ │ │司 │ │四元 │ │ └──┴─────┴─────┴────┴────┴──────────┘ 附表五C:(盜領金融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不正利益罪:刑法第三百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盜領及手│存款銀行及帳號 │ │ │ │ │ │續費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一、│九十年三月│中興銀行台│癸○○ │二萬零七│合作金庫 │ │ │三日 │中民權分行│ │元(含跨│ │ │ │ │之自動付款│ │行提款手│ │ │ │ │設備 │ │續費) │ │ ├──┼─────┼─────┼────┼────┼──────────┤ │二、│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 ├──┼─────┼─────┼────┼────┼──────────┤ │三、│九十年二月│彰化銀行台│同右 │五千零六│華信銀行 │ │ │二十八日 │中南囤分行│ │元(含跨│ │ │ │ │之自動付款│ │行提款手│ │ │ │ │設備 │ │續費) │ │ ├──┼─────┼─────┼────┼────┼──────────┤ │四、│同右 │同右 │同右 │二千零六│同右 │ │ │ │ │ │元(含跨│ │ │ │ │ │ │行提款手│ │ │ │ │ │ │續費) │ │ ├──┼─────┼─────┼────┼────┼──────────┤ │五、│九十年三月│某郵局之自│同右 │四千零六│同右 │ │ │二日 │動付款設備│ │元(含跨│ │ │ │ │ │ │行提款手│ │ │ │ │ │ │續費) │ │ ├──┼─────┼─────┼────┼────┼──────────┤ │六、│九十年三月│遠東國際商│同右 │五千零六│同右 │ │ │三日 │業銀行台中│ │元(含跨│ │ │ │ │自由分行之│ │行提款手│ │ │ │ │自動付款設│ │續費) │ │ │ │ │備 │ │ │ │ ├──┼─────┼─────┼────┼────┼──────────┤ │七、│同右 │第一商業銀│同右 │二千零六│同右 │ │ │ │行北台中分│ │元(含跨│ │ │ │ │行之自動付│ │行提款手│ │ │ │ │款設備 │ │續費) │ │ └──┴─────┴─────┴────┴────┴──────────┘ 附表六: ┌──┬───────────┬────────────┐ │一 │贓物認領保管單 │警4116卷:13頁 │ ├──┼───────────┼────────────┤ │二 │立順當鋪存根 │警4116卷:16頁 │ ├──┼───────────┼────────────┤ │三 │金飾相片 │警4116卷:21頁 │ ├──┼───────────┼────────────┤ │四 │郵局存摺(未○○) │警4116卷:14頁 │ ├──┼───────────┼────────────┤ │五 │郵局存摺(丑○○) │偵12923卷:15-16頁 │ ├──┼───────────┼────────────┤ │六 │贓物認領保管收據 │偵5215卷:23頁 │ ├──┼───────────┼────────────┤ │七 │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函│原審卷:126-131頁 │ │ │(92.3.28)(九二富邦 │ │ │ │信卡第122號函) │ │ │ │冒刷明細 │ │ │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EDC │ │ │ │帳單調閱明細表 │ │ │ │高雄晶華酒店客戶登記表│ │ │ │、統一發票、帳單、簽帳│ │ │ │單 │ │ ├──┼───────────┼────────────┤ │八 │富邦銀行信用卡部交易明│警218卷:4頁 │ │ │細 │ │ ├──┼───────────┼────────────┤ │九 │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 │偵18935卷:19-23頁 │ │ │(91)富邦信用卡第419 │ 45-53頁 │ │ │號函(91.9.19) │ │ │ │帳單調閱明細表 │ │ ├──┼───────────┼────────────┤ │十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電話詢│原審卷:240-242頁 │ │ │問表 │ │ ├──┼───────────┼────────────┤ │十一│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紀錄 │警335卷:11-13頁 │ │ │信用卡影本 │ │ ├──┼───────────┼────────────┤ │十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偵21017卷:19頁 │ │ │限公司客戶消費明細表 │ │ │ │簽帳單影本 │ 20、24頁 │ │ │ │原審卷:93-95頁 │ ├──┼───────────┼────────────┤ │十三│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偵21017卷:25-32頁 │ │ │司台北分行(91)消管字│ │ │ │3424號函(91.10.25) │ │ │ │簽帳單影本 │ │ ├──┼───────────┼────────────┤ │十四│贓物認領保管單 │警509卷:10頁 │ │ │(90.9.8) │ │ ├──┼───────────┼────────────┤ │十五│中華銀行信用卡中心紀錄│警509卷:12頁 │ ├──┼───────────┼────────────┤ │十六│電話通聯紀錄 │警509卷:13頁 │ ├──┼───────────┼────────────┤ │十七│贓物認領保管單 │偵11106卷:3頁 │ │ │(90.9.9) │ │ ├──┼───────────┼────────────┤ │十八│贓物認領保管單 │偵11106卷:5頁 │ │ │(90.9.10) │ │ ├──┼───────────┼────────────┤ │十九│相片 │警079卷:20頁 │ ├──┼───────────┼────────────┤ │二十│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偵4238卷:4、6頁 │ │ │公司卡片冒刷交易明細表│ │ │ │簽帳單 │ │ ├──┼───────────┼────────────┤ │二一│聯邦銀行交易明細 │偵4238卷:7頁 │ ├──┼───────────┼────────────┤ │二二│荷蘭銀行授權紀錄查詢 │偵4238卷:8-10頁 │ │ │簽帳單 │ │ │ │宣誓書 │ │ ├──┼───────────┼────────────┤ │二三│荷蘭銀行授權紀錄查詢 │偵4238卷:11-14頁 │ │ │簽帳單 │ │ │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交易│ 16頁 │ │ │明細 │ │ ├──┼───────────┼────────────┤ │二四│簽帳單 │警卷:13-17頁 │ │ │台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 │ │ │工會黃金、金飾珠寶來源│ │ │ │證明登記書 │ │ ├──┼───────────┼────────────┤ │二五│扣押書 │警卷:18頁 │ │ │贓物認領保管單據 │ 20頁 │ ├──┼───────────┼────────────┤ │二六│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警卷:19頁 │ ├──┼───────────┼────────────┤ │二七│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警539卷:13、14頁 │ │ │公司交易明細 │ │ │ │付款確認書(90.8.20) │ │ ├──┼───────────┼────────────┤ │二八│簽帳單 │偵14325卷:10-14頁 │ ├──┼───────────┼────────────┤ │二九│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客戶│警539卷:15頁 │ │ │交易明細表 │ │ ├──┼───────────┼────────────┤ │三十│簽帳單 │偵14325卷:16-23頁 │ ├──┼───────────┼────────────┤ │三一│電話費明細 │警539卷:18頁 │ ├──┼───────────┼────────────┤ │三二│相片 │警539卷:23頁 │ ├──┼───────────┼────────────┤ │三三│台新銀行信用卡遭冒用明│警539卷:16頁 │ │ │細 │ │ ├──┼───────────┼────────────┤ │三四│簽帳單 │警539卷:17頁 │ │ │ │偵14325卷:24-27頁 │ ├──┼───────────┼────────────┤ │三五│相片 │偵15143卷:13-18頁 │ ├──┼───────────┼────────────┤ │三六│華信安泰信用卡遭盜刷明│偵15143卷:26頁 │ │ │細表 │ │ ├──┼───────────┼────────────┤ │三七│華僑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偵15143卷:27頁 │ ├──┼───────────┼────────────┤ │三八│廣三崇光百貨簽帳明細表│偵15143卷:28頁 │ ├──┼───────────┼────────────┤ │三九│中國信託冒用明細表 │偵15143卷:29頁 │ │ │ 消費明細表 │ 36頁 │ ├──┼───────────┼────────────┤ │四十│存摺明細 │偵15143卷:31、34、35頁 │ ├──┼───────────┼────────────┤ │四一│遠東國際商頁銀行信用卡│偵15143卷:37頁 │ │ │消費明細、遭冒刷明細 │ 39頁 │ ├──┼───────────┼────────────┤ │四二│華信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偵15143卷:38頁 │ ├──┼───────────┼────────────┤ │四三│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舉│偵15143卷:40頁 │ │ │發違規事件通知單 │ │ ├──┼───────────┼────────────┤ │四四│被害人癸○○汽車行車執│偵15143卷:41頁 │ │ │照 │ │ ├──┼───────────┼────────────┤ │四五│台北市警局信義分局受理│偵15143卷:46頁 │ │ │報案三聯單 │ │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