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贓物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贓物等貳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