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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水木洪慶鐘趙文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林采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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