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游雪莉 張清雄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 七0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七七一、六五六九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 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 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 甲○○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處有 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乙○○係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巡佐,負責贓車查緝等刑案業務,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則係高雄縣鳳山市○○○路一八二號「聯發汽 車修理廠」(下稱聯發車廠)之負責人。乙○○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至七月間, 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日新汽車材料公司(下稱日新公司) 胡福仁涉嫌贓物案,並負責辨識贓車之職務;其間胡福仁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因該 案遭檢察官羈押禁見後,胡妻急於找人幫忙,乙○○及甲○○認有機可乘,於八 十六年七月四日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謀利用乙○○職務 上之機會,向胡林珠凰詐取財物,先由甲○○約胡林珠凰至聯發車廠商談,胡林 珠凰則先委由張秋屏與李文檜出面,在會談中甲○○以其與乙○○事先謀議之事 項謊稱:可以利用職務之便,由胡林珠凰找人頭出面頂罪,以替胡福仁脫罪,及 須打點承辦檢察官及相關人員,而索取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款項;惟因 張秋屏及李文檜二人無權答應所提之條件,乃再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下午四時許 會同胡林珠凰再度前往,惟未遇乙○○,甲○○乃要胡林珠凰親自與乙○○於當 日晚間見面會談,當晚八時胡林珠凰即由張秋屏陪同至上開聯發車廠與乙○○、 甲○○見面商談,惟胡林珠凰表示沒有那麼多的錢,可否減少一些,乙○○乃為 取信於胡林珠凰,明知檢警搜索,乃職務上應守之秘密,不得洩漏,竟通知胡林 珠凰:檢察官將於翌日(七月八日)上午搜索胡福仁之工廠,並囑胡林珠凰將來 源不明之汽車零件預先藏妥,而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乙○○並 要求胡林珠凰於籌措款項時不可將錢從同一戶頭領出。嗣於同年七月八日,檢察 官親率乙○○等數名警員前往搜索胡福仁之日新公司,並查扣六具汽車電腦後, 乙○○竟承前述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財之概括犯意,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於七月九日下午在聯發車廠內向胡林珠凰訛稱:昨日查扣 之六具汽車電腦中三具來源有問題,要求胡林珠凰另外再提供三具汽車電腦,由 渠利用職務之便予以掉包,並要求胡林珠凰不要再追討原扣押之有問題的三具汽 車電腦,乙○○並將置放於其汽車後行李箱中上開扣得之六具汽車電腦出示給胡 林珠凰看,以取信於胡林珠凰,致胡林珠凰信以為真,惟因不甘受損,乃於翌日 (七月十日)先至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檢舉,並預將擬交付乙○○之三具 值計約九萬餘元之汽車電腦拍照存證,再於當日至上開聯發車廠將該三具汽車電 腦交予乙○○,乙○○並催促胡林珠凰儘快將款項交付,胡林珠凰即於七月十一 日下午四時許,與甲○○約定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一七0號「福發超商」前交 付前金三十萬元,並於赴約前先至屏東縣調查站提出檢舉,且將所提領出之之佯 欲交付甲○○、乙○○之三十萬元款項之存摺、取款憑條,及該三十萬元現鈔之 影本交予該調查站,及至約定時間,甲○○前往取款時,即為預先埋伏於該處之 調查站人員跟監,直至甲○○返回聯發車廠,向等候於該處之乙○○揮揮該包款 項表示得手時,即為屏東縣調查站人員當場逮捕乙○○及甲○○二人,並扣得款 項三十萬元(已經胡林珠凰領回),經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均矢口否認有前開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 財未遂之犯行,乙○○辯稱:伊沒有洩漏檢察官要前往搜索之消息給胡林珠凰, 伊只是告訴甲○○證據不夠,檢察官還要找機會去搜索,也沒有要甲○○向胡林 珠凰索取賄款二百五十萬元,亦未要求胡林珠凰拿汽車電腦來換,只是因為扣案 的是音響,所以請胡林珠凰再提供三具電腦以供比對云云。甲○○辯稱:係伊自 己急需用錢而詐騙胡林珠凰,其實乙○○並未索款,而搜索日期是伊亂編騙胡林 珠凰的,在調查局有遭刑求且是調查局要伊咬住乙○○,否則要連伊太太及工廠 一起查辦,所以伊才為不實之供述等語云云。經查: ㈠、被告乙○○如何於右揭時地向胡林珠凰等洩漏檢察官將於七月八日搜索胡福仁工 廠之事並向胡林珠凰詐取汽車電腦及由甲○○出面向胡林珠凰詐欺款項等情事, 業據告發人胡林珠凰於調查站及偵、審中指訴綦詳,據胡林珠凰於調查局指稱: 「七月九日鳳山市聯發汽車保養廠的老板綽號阿基仔代替乙○○巡佐傳話,打電 話告訴我七月八日搜索扣押的電腦有問題,叫我過去研究,我趕過去,乙○○向 我表示『昨日扣押的六具汽車電腦中,其中有三具有問題,你明天拿正常的三具 來,我幫你把有問題的三具證物調換出來,並且要準備一只印泥、一支簽字筆、 一支原子筆,以便重新變更證物使用』,說完後,乙○○即打開他駕駛的自小客 車後車廂讓我看到昨日扣押的那六具汽車電腦,我即信以為真,第三天即七月十 日,我已準備好了三具正常的電腦,阿基仔即打電話告訴我說『快點拿正常的三 具汽車電腦來,交給洪巡佐去處理,否則時間來不及了』,我即於下午拿了三具 正常的汽車電腦、一只印泥、一支簽字筆、一支原子筆趕到聯發汽車保養廠,當 面交給乙○○,但乙○○卻沒有做任何的封印扣押手續,只向我說『這個汽車電 腦的事就交給我處理好了,另外要退回的三具汽車電腦你就不要再追討回去了』 ,而阿基仔也在旁邊幫腔說『洪巡佐幫了你這麼大的忙,而且那些汽車電腦也不 值什麼錢,就不要再要求退還了』,我聽了他兩一搭一唱的,我只好自認倒楣了 」(偵五七七一號卷第廿三頁反面至廿四頁);於偵查中指稱:「甲○○一直打 電話給我,叫我過去,第一次是張秋屏及李文檜二人一起去,我沒有去,第二次 是八十六年七月七日下午四時許,我們三人一同去的,當時甲○○在場,乙○○ 不在場,第三次乙○○在場,當時是甲○○說要二百五十萬元是要給乙○○的, 當時乙○○也在場,他沒有表示意見」(同上偵查卷第五十六頁);於原審時指 稱:「我先生因案收押,八十六年七月四日甲○○叫我出去談事情,我阿姨不敢 讓我獨自一人去,我阿姨便與一位李姓先生去聯發保養廠,我沒去,他跟我阿姨 說我先生這個案子是由乙○○巡佐負責辦,他們要我親自當面談錢的一些細節, 便約七月七日下午三、四點,我與阿姨張秋屏至甲○○的保養廠,阿基說乙○○ 說要二百五十萬元,我向阿基說沒有那麼多錢,可否少一點,阿基說不然你晚上 和洪巡佐談談看,他便打電話幫我約晚上八點在聯發見面,晚上時我阿姨張秋屏 陪我去,我求洪巡佐能否減少,但他不願意跟我談,且說不要談那個,他為了取 信於我還告訴我何檢察官現在很聽他的話,明天還要到我們工廠搜索...七月 八日他叫阿基打電話給我說扣押的六具汽車電腦有三具有問題叫我再去聯發談, 第二次與乙○○見面,他打開他汽車後行李箱有六具我們被查扣的汽車電腦,他 說有三具有問題,叫我拿三具來換...」(一審卷第廿一頁),於本院前審指 稱:「八十六年七月七日甲○○與乙○○就告訴我七月八日檢察官要到我公司搜 索,七月八日檢察官真的來搜索,查扣六具電腦,七月九日江、洪二人當場告訴 我,打開乙○○的車子稱有三部電腦有問題,叫我換三台,然後就到樓上談事情 ,十日我就拿了三部新電腦給他們,然後就向調查站舉發,調查局的人員指示如 何作,七月十一日我經過聯發汽車保養廠,我打電話進去稱廠裡面有警察不敢進 去,江太太告訴我甲○○開吊車出去,就與他們約定在福發超市見面,當面交錢 給甲○○,過程中調查人員在附近埋伏,就到聯發汽車保養廠將甲○○查獲」( 本院上訴卷㈠第五十三頁)及「被告乙○○要求再交出三具沒有問題的汽車電腦 給他,我在交付之前事先告訴屏東調查站,然後也拿出要交付的電腦到調查站拍 照存証,實際上該三部電腦也有交付乙○○」(同上卷第一○二頁),於本院更 一審亦仍指稱:「在八十六年七月四日甲○○打電話給我說有我先生的案子和我 談,我一個人不敢去,由李先生和我阿姨張秋屏二人去談,回來告訴我說另外安 排洪巡佐和我見面當面談,後來甲○○打電話約我在七月七日在江的工廠見面, 這次我和我阿姨同去,看到乙○○,當時乙○○告訴我說七月八日檢察官會到我 公司搜索,叫我準備二百五十萬,他會幫我擺平,準備二百五十萬元是甲○○講 的,但誰會幫我擺平,我不記得他是怎麼講的,甲○○說二五○萬要處理事情, 付給檢察官,我哀求說沒辦法拿出這麼多錢,他說等到七月八日看他說的話是不 是真的,七月九日乙○○說搜到的六具電腦其中三部有問題,叫我再拿三部出來 ,我有同意...乙○○有說不要從同一個戶頭提出等類的話」(本院更㈠審卷 第一一二頁、一一三頁),核其前後數次所供各節均為一致,與證人張秋屏、李 文檜分別於調查中、偵查中、原審及本院所證情節亦為相符〔張秋屏稱:「八十 六年七月四日胡林珠凰告訴我乙○○透過鳳山聯發汽車修理廠老闆阿基向她索賄 ,並約當天晚上去聯發談,我顧慮胡林珠凰的安全,當晚由我和友人李文檜前往 聯發,結果乙○○並未出現,阿基說洪巡佐叫他代表和我們談,洪巡佐是胡福仁 案的承辦人,洪巡佐說如果要胡福仁減輕罪責,代價是二百五十萬元,另外還要 找一個人頭頂罪,但我和李文檜無權答應賄款金額,於是七月七日洪巡佐又叫阿 基聯絡胡林珠凰當晚過去聯發,我和胡林珠凰、李文檜當晚第一次過去聯發時, 洪某不在,至廿時第二次我和胡林珠凰再去時,乙○○和阿基都在場,乙○○當 場言明他可以讓胡福仁減輕刑責,另外洪巡佐還說他明天早上和檢察官要去搜索 胡福仁的工廠,叫我們先把東西收一收,七月八日洪巡佐果然和檢察官來工廠搜 索,並扣押六部汽車電腦,七月九日洪巡佐透過阿基又約胡林珠凰和我去聯發, 當晚在聯發洪巡佐一再催促胡林珠凰賄款何時送過去,並告訴胡林珠凰他昨天扣 押的汽車電腦有三部有問題,要胡林珠凰拿另外三部汽車電腦去掉換,同年七月 十日晚上洪巡佐又叫阿基打電話要胡林珠凰和我過去聯發,於是當晚我胡林珠凰 拿三部汽車電腦交給洪巡佐,沒想到洪巡佐卻對我們說這三部汽車電腦由他處理 ,要還我們的三部汽車電腦叫我們不要討了」、「他們當時說要幫胡福仁要交二 五○萬及交一個人頭,他叫我們儘量去籌,且叫胡林珠凰不要在同一戶頭領,要 東借西借,他還說如不信,七月八日檢察官會帶人去搜工廠...」、「洪巡佐 有說檢察官何時要去工廠搜索,洪巡佐有比錢的手勢,說要快一點...檢察官 查扣的電腦有問題,所以洪巡佐叫我們再拿電腦出來去換,然後叫我們不要把查 扣的電腦拿回去」等語(偵五七七一號卷第四十四頁、五十六頁反面、一審卷第 卅八頁、更㈠審卷第二二○頁);李文檜稱:「八十六年七月四日鳳山聯發汽車 修理廠老闆甲○○受乙○○巡佐之託出面向胡林珠凰索賄並約當天晚上在聯發商 談賄款價碼,因恐胡林珠凰安全受威脅,於是當晚由胡福仁阿姨張秋屏及我代表 前往,當時乙○○不在,由甲○○代表乙○○與我們商談,甲○○說乙○○是胡 福仁贓物案的承辦人,如果要讓胡福仁罪責減輕,洪巡佐要二百五十萬元賄款, 另外還要我們找一位人頭頂罪,我和張小姐無法答應只好離開,同年七月七日下 午三、四點我又陪胡林珠凰及張小姐去聯發,仍未見洪巡佐,之後胡太太和洪巡 佐間的協商我就沒參與了」、「我與調查員聊天所談的內容就是筆錄的內容」等 語(偵五七七一號卷第四十八頁、更一審卷第二一八頁);至證人李文檜在本院 前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係胡林珠凰主動請其要求甲○○幫忙,胡林珠凰並 表示可以用錢解決的話,她願意出錢,但在與甲○○會談中,甲○○並沒有答應 ,其在調查站在之筆錄並沒有看過云云,因與其之前之供述不符,且與甲○○、 胡林珠凰及張秋屏之供述有異,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併此敘明〕 。經核上開各情節與被告甲○○於調查時、偵查中及原審所供之「胡福仁被抓後 隔一、二天的下午,乙○○到我公司,叫我去找胡林珠凰出來,他要我跟胡林珠 凰直接講,他先生被抓的事,之後就打電話給胡林珠凰,約他下午出來,第一次 是一個李姓師父及胡林珠凰他阿姨,乙○○叫我傳話,叫胡妻出來面談解決較快 ,後來就由乙○○與胡林珠凰及她阿姨談,我在旁有聽到他們談到錢用手比的二 百五十萬及說明天要搜索,叫他們把東西收一收,把所有的不動產脫產,不然衝 出來一百多台,最後第二次乙○○叫胡妻拿壞的車用電腦來換有問題的電腦三個 ,且要提出一賓士竊盜集團及找一人頂替」(偵五七七一號卷第卅二、卅三頁) 、「乙○○在邀我赴台東拖回贓車時暗示我要二百五十萬元才能擺平此事,經我 安排雙方見面會談,乙○○共開出㈠由胡妻負責交出一位通緝犯人頭頂替,㈡提 供其他專竊賓士汽車集團供其偵辦,㈢由胡妻支付貳佰伍拾萬元供乙○○打點擺 平此事;七月七日雙方見面時(地點在聯發汽車修理廠二樓會客室),胡林珠凰 同意先籌二、三十萬元,待胡福仁交保後才支付其他款項,洪耀洪則要求錢不要 連號,不可從同一戶頭領出,乙○○並透露次(八)日上午將與檢察官前往日新 汽車材料行搜索,要胡妻把有問題的東西收好,九日乙○○到聯發告訴胡妻八日 扣押之六部汽車電腦中三部有問題,要胡妻拿沒問題的來換,並要胡妻快點付錢 ,乙○○並交待我屆時出面取款,取款後暫放在我這裡,亦不可存入戶頭內,以 免遭人查獲,約定後,同月十日胡妻依約帶了三部汽車電腦交給乙○○,乙○○ 並未還給胡妻三部有問題的電腦...我到達後胡妻即拿報紙包好的卅萬元放在 我開的白色拖吊車駕駛座旁::回聯發汽車修理廠,乙○○與我在廠內碰面後, 我即手拿這筆以報紙包的卅萬元賄款向乙○○揮一揮表示已拿到了,乙○○對我 笑笑即走向他所開的車離去」(偵五七七一號第十二至十三頁)等情形互核相符 。並有卷附之汽車電腦照片、鈔票影本等可資佐證,堪信胡林珠凰所檢舉之情形 應為事實,雖甲○○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及本院翻異前詞,謂係其個人施詐云云, 旨在迴護被告乙○○及為己避重就輕,不足採信(詳如後述)。 ㈡、被告乙○○對洩漏檢察官將前往搜索消息給胡林珠凰及要求胡林珠凰拿電腦來換 等情,亦於原審審理時坦供在案(一審卷第七頁背面、第四八頁背面),僅於當 時辯稱伊之所以將檢察官將前往搜索之消息洩漏給胡林珠凰,係因伊以前有欠甲 ○○人情,甲○○拜託伊幫忙,伊才如此做等語;足徵其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洩 漏搜索之事與胡林珠凰知悉一節為虛妄之詞,而被告甲○○稱搜索之日期為伊亂 編之辯,亦屬荒謬不可採信。又其前曾辯稱伊是為了要給甲○○面子,表示江某 之關說有效,才騙胡林珠凰說被檢察官查扣之六具汽車電腦其中三具有問題,要 其另拿三具來換,實際上伊只是做做樣子而已,並無向胡林珠凰詐騙該三具汽車 電腦之犯意云云,惟其若係做做樣子替甲○○做面子及表示自己有辦法,僅須展 示扣押物在伊手中保管及表示部分案情即足,何須提及要調換扣押物?且於胡林 珠凰交付三部汽車電腦後又未返還另外事先扣案之三部電腦與胡林珠凰,雖其於 本院前審辯稱要做比對之用,然若須比對,焉有可能由員警私下向被告家人收取 證物之理?被告乙○○所辯均與常理不合,其又確實收受胡林珠凰事後所交付之 三具汽車電腦無誤,有該三具汽車電腦扣案可證,其辯稱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云 云,不足採信。 ㈢、按被告乙○○原屬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巡佐,於八十六年六月間協 助屏東縣警察局偵辦贓車案,嗣於同年月十四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電請乙○○協助偵辦,已據被告乙○○陳明,其主管黃振德亦証稱,胡福仁贓物 案之偵辦,是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警察局偵辦,因乙○○ 在這方面有經驗,被借調協助辦案(本院上訴卷一第一三四頁),而台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胡福仁涉嫌贓物案之檢察官亦因乙○○已先行協助參與贓車辨 識工作,而將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一併納入專案小組,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屏檢玲平字第二四七八六號函附卷可證(本院更㈠卷 第七八頁),足證被告係胡福仁贓物案專案小組成員無誤,而被告於八十六年七 月八日仍陪同檢察官執行搜索胡福仁之工廠,其於洩密、詐騙時均仍為專案小組 之一員,殆無疑義,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前審稱被告乙○○於胡福仁 在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遭收押禁見後,已非該案承辦人員,顯有誤認,並非可採 。〔另乙○○在前審請求傳訊郭德洲稱其從事汽車保養業,不認識胡福仁,洪某 未曾發函查証汽車音響零件等物(見本院前審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筆錄);張武祥 稱,當時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何位檢察官指揮偵辦查扣電腦,查扣多少部已 忘了,後續動作由乙○○處理,本件弊端我沒參與,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去鳳山 查辦一件案子,後來發現那部車子沒有埋伏查報之意,就回報主管撤埋伏。另吳 世俊則稱不認識胡林珠凰(見本院前審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筆錄),不足為有利 或不利被告之証據,併此敘明〕 ㈣、被告甲○○雖稱其出面向胡林珠凰索取款項之事實是其個人做的,與被告乙○○ 無關云云。然被告甲○○與乙○○二人如何共同詐欺款項等情,已據告發人胡林 珠凰及證人張秋屏指述綦詳,業如前述;且被告甲○○之妻陳麗雲於屏東縣調查 站之調查筆錄中亦供稱:「...最近兩個禮拜,之前從未到過本修車廠的胡林 珠凰,卻有三、四次在傍晚工人下班後(約五、六點間),主動前來本廠(由一 中年女子陪同)並直接上本廠二樓之會客室和乙○○及我先生商談事情...」 (偵五七七一號卷第二一頁背面);聯發車廠之廠長即被告甲○○之連襟吳致信 ,亦於調查站供稱:「..我在該二樓會客室聽甲○○提及乙○○對該案(指胡 福仁所涉贓物案)解除禁見之條件表示需胡妻準備二百五十萬元,乙○○並另要 求胡妻以三顆美規車系電腦與其交換,連同上述款項,則洪某將保證將該案『處 理掉』,另於七月初,胡林珠凰及乙○○照約定前來本廠二樓會客室,我與甲○ ○亦陪同在場,乙○○當場向胡林珠凰表示要先拿前述約定美規已報廢正常之車 用電腦三顆與其交換,並要求胡妻速備妥前述款項部分...」(偵五七七一號 卷第七七頁),足見被告甲○○確實係與被告乙○○共犯本件詐欺款項之行為。 嗣被告甲○○雖翻異前供改稱係伊個人行為,惟查被告甲○○於原審時先改稱: 「乙○○是我管區警員,常藉名義來我工廠修車不給錢,我又不敢跟他要」、「 錢是我開口的,不是乙○○開口的,他們的條件是一個竊賓士車集團及一個人頭 ,因胡福仁這贓物案是小案件,乙○○無法升官,二五○萬元是我貪心,是我說 的,我被調查局逮捕時,很氣乙○○,因他常到我店中修車不付費,我才咬住他 」(一審卷第廿八頁、卅九頁、四十頁)等語,嗣於本院前審則又改以:「胡林 珠凰說要拿二五○萬元叫我去關說,我尚未告訴乙○○就將該卅萬元挪用,不久 調查站逮捕我,在調查站我被刑求及脅迫要我咬住乙○○,我因受刑求才說出乙 ○○有參與」(本院上訴卷㈠第卅七頁),其後又稱調查局恐嚇不得翻供否則連 伊太太及工廠的人一起辦,故伊在偵查庭及一審時不敢說等語云云(更㈠審卷第 八十六頁反面),則依其所辯各節以觀,其於調查局咬住乙○○究係因生氣乙○ ○佔伊便宜挾怨報復?抑係調查局刑求恐嚇?核其所辯前後已有不一且互生齟齬 ,且其若真係受調查局刑求恐嚇不得翻供,何以在一審翻供時已辯稱調查局筆錄 不實並為乙○○有利之供詞,僅稱係不滿乙○○所為並未稱有受調查局刑求恐嚇 之事?而刑求之辯解乃強而有利之證據竟未為隻字之陳述,且被告當時已有選任 辯護人,焉有不知以此有利證據抗辯之理?被告於本院前審時才以受刑求恐嚇不 得翻供為辯顯與常理有違,難予採信。 ㈤、又雖被告甲○○舉證人蘇素靖及其妻陳麗雲證明伊在查獲當天被調查員帶進伊工 廠倉庫,聽到砰砰碰碰聲音而後見到伊抱著肚子很痛苦的樣子出來及在地檢署訊 問時被緊急送醫等情狀,欲證明伊被刑求及否認調查局筆錄之任意性云云,惟據 證人蘇素靖證稱:甲○○被查獲後解送何處其不清楚,但逮捕之前調查站的人來 很多進來,拿著槍,指著我們,把甲○○帶去倉庫,我們被限制不能離開,不久 甲○○出來臉色發白,手摀著肚子,之前我們有聞很大的聲音,想去看,治安單 位不讓我們去,江太太問甲○○是否被打(本院上訴卷㈠第一七四頁);被告妻 陳麗雲證稱:「甲○○由治安單位查獲後,帶回屏東調查站訊問,被帶到樓上, 我在樓下等,等到晚上十時,他們叫我先回去,說甲○○還要訊問,在我公司時 ,我是有看到三個人帶我先生到放零件的倉庫,詳情我沒看到,但有聽到拼拼碰 碰的聲音,等甲○○出來後一直抱著肚子,很痛苦的樣子,在偵查中有地檢署人 員從法庭內出來,找甲○○的家屬,說要送甲○○去醫院,那時甲○○已快暈倒 ,我姨丈趕緊將甲○○送醫」(見本院上訴卷㈠第五十五頁)等語以觀,上開證 人所證之情狀及被告自稱被拳打腳踢等情而論,因刑求係非法之事,調查員有無 可能當著被告妻子及員工面前在被告處所即堂而皇之施以刑求,已堪存疑?又據 證人蘇素靖證稱聽到砰砰碰碰聲有五分鐘之久,但沒有聽見被告江某哀叫聲(更 ㈠審卷第一二五頁),則被告江某被拳打腳踢五分鐘,竟無哀叫?顯非事理之常 。而本案之調查員黃治明稱查獲甲○○時其在場,並沒對甲○○圍毆(本院上訴 卷㈠第一二○頁背面),其筆錄係依甲○○之自由意識之供述,據實記載,並無 刑求逼供,杜撰捏造,且當時有一位偵查員在場,不可能刑求(同上卷第五十二 頁背面至五十三頁),而本件調查局承辦人員在製作甲○○筆錄時,確有高雄縣 警察局督察室人員張國讚在場,張國讚並於甲○○之筆錄最後一行簽署「高雄警 局督察室張國讚」等字,有筆錄可參(見偵五七七一號卷第十四頁背面),且張 國讚亦在調查員製作之乙○○筆錄未行簽署「高雄縣警察局督察員張國讚」等字 ,亦有筆錄可考(見同上卷第十九頁正面),足見調查員於製作甲○○、乙○○ 筆錄之時,張國讚均有在場甚明。證人張國讚於本院調查中雖證述:案發時我有 與督察組長到調查站辦公室去瞭解案情,去查看乙○○涉案情形。當時調查站主 任有告訴我們關於乙○○涉案的狀況,而且有請我們看監視錄影帶,我們只有看 乙○○的部分,主任有告訴我們不會有刑求的事情。至於黃治明調查員在製作甲 ○○的筆錄時,我們並沒有在場,而且也不方便在場等情(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三日訊問筆錄)。然查證人張國讚於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上 之簽名,與其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甲○○、乙○○調查筆錄未行之簽名之字跡 相同,足見張國讚於調查員製作江、洪二人筆錄時確有在場,應無疑義。而證人 張國讚於本院供述其當時並未在場等情,應屬事隔久遠,記憶有所錯誤所致。據 上以觀,足徵甲○○上開調查筆錄係依其自由意志之供述,據實記載調查員並無 刑求逼供之情事,其為明顯。而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八七)屏廉字一九九0號亦函稱「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本站人員於鳳山市聯發 汽車修理廠,當埸查獲甲○○受乙○○之託向胡林珠凰收取之賄款三十萬元,由 於該案係胡女當天告知本站欲交賄款予洪員,致本站為爭取時效,即臨時派有限 人力參與該次守捕與搜索行動,經查參與該案執行人員計有帶隊官本站秘書陳國 璋及葛如仙、李興華、黃治明、梁文建等調查員,又本案江某係以現行犯執行逮 捕,渠對涉案情節除坦承不諱外,另經被害人與相關証人(含江妻)指証送甚詳 ,復有被害人提供之錄音帶附卷可稽,由於事証明確,實無有對甲○○刑求取供 之理由,且本站於詢問江某優遇有加,亦曾於渠製作之調查筆錄內載明渠身體狀 況良好,俟詢問完後旋依法解送至屏東地檢署,由羅檢察官森德開庭偵訊,當時 渠並未向羅檢察官提出刑求控訴,本站尚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八六)屏廉字 三七四三號移送書備註欄內為渠建請從輕求刑,本站實不解事後為何反遭抹黑、 誣陷,顯然係他人於幕後教唆,以作為日後翻案之藉口」等語(本院上訴卷㈠第 一一七至一一九頁)。至其於偵訊初始雖有因身體狀況不佳而由偵訊之羅森德檢 察官命責付其妻陳麗雲緊急送醫,惟據羅森德檢察官函稱:「偵訊之初即發覺江 某身體狀況不佳,訊問其理由,均稱他本來就有病,起初江某對於訊問之事項, 均能清楚明確陳述,且對事情始末詢答中肯,對被告乙○○之犯行,也有深惡痛 絕之情,惟訊問十幾分鐘後,被告甲○○臉色不對,表情痛苦,渠仍稱沒關係, 惟為顧及被告權益,仍詢問有無家屬在法庭外,渠表示其妻在,本署檢察官遂請 其妻陳麗雲到庭,其妻當時見被告如此,並不特別驚訝,並稱被告本來就有病, 都有在吃藥,本署檢察官認被告仍以送醫為當,遂當庭責付其妻陳麗雲緊急送醫 」,有該署八十八年度十月八日屏檢玲實字第二一七八八號函在卷可按(本院上 更㈠卷第六二頁)。又被告緊急送醫後,在李松年診所診治,並未有外傷,有為 其看診之醫師王湘材證述在卷〔按李松年醫師及王湘材醫師字跡類似,李松年前 曾證述由伊為被告江某看診雖然有誤,惟經其與曾代班之王湘材醫師辨識後,並 經本院前審核對字跡,病歷應係王湘材醫師所寫無誤(本院上更㈠卷第一四0頁 、第一四三至一四五頁),而甲○○亦於本院前審時稱病歷係看診的醫師所寫, 故看診之人應係王湘材可堪認定,特此敘明),有甲○○之病歷表及診斷証明書 可按(見本院上訴卷㈠第八十四頁、第一○八頁)。是若被告甲○○遭拳打腳踢 五分鐘,豈有無外傷之理?且被告甲○○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緊急送醫就診後 於同年八月十一月再度偵查庭對檢察官訊問「七月十二日為何訊問時突然昏倒? 」時答稱「我頭有開三刀,我可以證明有吃阿斯匹靈,我是真的不舒服,我的頭 有過三刀」等語,並聲稱調查站所說均實在,沒有半句假話,有本院前審勘驗當 日之偵訊錄音帶筆錄在卷可稽(本院上更㈠卷第四十九頁),是若被告如於調查 站確曾被刑求,何以在屢次訊問時均未提辯,甚且力主調查局筆錄之真實性﹖又 前已述明,被告甲○○調查筆錄所言與告發人及證人張秋屏等所指證各節又均相 符,被告以刑求否認調查筆錄及偵查筆之真實性,顯係迴護被告乙○○及避重就 輕之詞,難予信為真正。証人蘇素靖為被告甲○○受僱人,陳麗雲為被告之妻, 其等所述,顯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乙○○辯護人稱被告甲○○被刑求有 看守所傷勢病歷及證人蘇素靖證稱之「調查員當天強押被告甲○○到倉庫個別偵 訊有聽到強烈哀嚎聲,帶出時被告身體有毆傷情形」可證一節,經核被告甲○○ 從未受羈押,自無所謂之看守所傷勢病歷文件,且證人蘇素靖亦未為辯護人所稱 之證言,有筆錄可資核對,辯護人以此為辯,顯有誤會。縱然被告甲○○於偵訊 時曾身體不適,惟係個人身體狀況,自非得以有送醫情形即妄論為刑求所致,所 辯遭刑求一節,誠屬無稽。末查,本件二五○萬元雖係由被告甲○○向胡林珠凰 開口,惟若係甲○○個人行騙,甲○○何須提及要人頭頂罪及胡案是小案,要做 大案記功及提供賓士集團等言?可證甲○○所為並非個人行為,應與被告乙○○ 有關;且證人張秋屏曾稱被告乙○○在七月七日踫面時曾搜查伊等皮包,足證被 告乙○○警惕、防衛心頗高,而以其高度警覺心而言,在當場聽聞被告甲○○向 告發人提及索取款項之事時,應會嚴加駁斥,惟其卻未表意見而卻只提「不要談 這個」,可見洪某只是有警覺不提詐取款項而非反對,且證人張秋屏及被告甲○ ○均有提及被告乙○○係以手勢比稱索款二五○萬元,已如前述,足證被告甲○ ○應係與乙○○共同詐騙,可堪認定,被告甲○○辯稱係伊個人行騙,係受調查 局刑求恐嚇咬住被告乙○○,顯非實在,故而其在本院前審請求傳訊調查員供其 指認,亦核無必要。另証人即被告甲○○之連襟吳致信與其合作經營聯發汽車修 理廠,吳致信為廠長,於本院前審証稱關於二百五十萬元之事伊不清楚,這件事 伊沒參與,可能在技術上無法達到客戶之標準,因乙○○有幾部車來廠修理,可 能伊之服務無法讓乙○○滿意云云,不能執為有利或不利甲○○之証據,併此敘 明。 二、又查: ㈠依卷附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甲○○(編號A)、胡林珠凰(編號B)、張秋屏( 編號D)、胡福仁之交(編號E)四人在聯發車廠之對話錄音帶譯文內容摘要( 見調查卷第一至十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摘要表)觀之:A「阿伊「洪巡佐)知道 安怎辦啦!,阿看你要怎麼套(脫罪之意)啦,阿伊(洪巡佐)說的很明白啦, 要找人頭來頂替啦!人頭給伊(洪巡佐)啦),「現在就是要先講好,要給地檢 仔:::我大仔(洪巡佐)有兩條路」;E「我告訴你,這個事情就你來處理啦 !」。A「你到時不必出面」,E「當然你們去講就好了」,A「伊有開條件嫂 仔(指B)不能咬伊」;D「不會啦」。A阿錢項仔我不向你講:::到時我會 安排你們去講,我不要:::」,E「我告訴你,你叫伊免::::到時要講錢 項仔,我們見面都不講的,用比的就好了」,A「對阿!這第一點伊也性::: 」,D「對阿」。A「所以我怕你們如果:::到時::::頭就ㄇㄡ ㄉㄟ燒 仔(意指事情如果爆發就頭痛了)」,E「你的意思我了解,是要讓我們了解, 你沒有〞暗聲〞(音譯)就是了」,D「嗯!」。E事先講好,見面不要講,對 方:::我不知道::不要講話沒有關係,用比的就好了」,A「對啊!阿伊也 不能講什麼啊!」,D「對啦」。A「伊(洪巡佐)要辦這事需要〞二五〞(指 二百五十萬元),全部都要分明:::」。又依卷附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十六時 四十分,甲○○(編號A),胡林珠凰(編號B)、張秋屏(編號D)、吳致信 (編號(E)四人在聯發車廠對話錄音帶譯文內容摘要(見調查卷第十一至十六 頁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觀之:B「要不然你成功派出所洪巡佐伊現在交待李仔 是告訴我,伊(洪巡佐)要跟我拿兩百五十萬元,對不對!」,A「嗯!」。B 「阿我的意思是說,你既然跟我拿這些錢,不要再給我福仁對仔(意指不要再栽 贓給福仁仔),因為這兩台車是正常的啊!」。A「我告訴你啦!你們有沒有帶 錄意的」。D「嘸」,A「這個人(洪巡佐)絕對敢跟你搜身的啦!:::我不 怕你們,我晚上約伊好了:::」,D「好啦」。A「伊開二百五十萬元,你知 不知道伊多次組要分﹖屏東、高雄地檢署裡面再加上書記官:::那天我看到你 們這麼老實,就叫伊撕掉::::那一組那一組的都撕掉:::我跟你保證我親 眼看到的:::嫂仔那一天我真的忘記告訴你了」,B「安怎!」,A「你們在 那邊和警界出入的錢項,我都有看到」,B「嘸呢!」。B「阿基仔!我晚上可 以和伊(洪巡佐)當面嗎﹖A「伊說很怕你啦!」,B「我也很怕啊!」,A「 因為我不要被人誤會,我只是在幫忙啊!」。由上述之對話各節可知,胡福仁遭 檢察官押禁見後,胡妻急於找人幫忙,乙○○及甲○○認為有機可乘,先由甲 ○○約胡林珠凰商談,在先後兩次之對談中,甲○○已表示須找人出面頂罪,以 替胡福仁脫罪,及打點承辦檢察官及相關人員須支付二百五十萬元之款項。且乙 ○○有交待事後胡林珠凰不能咬他。又日後與乙○○見面時,不能談及款項之數 目,祇能用手比數目,而見面時不得帶錄音機,乙○○會搜身有無帶錄音機到場 等各情,與被告甲○○於調查站之前述自白,告發人胡林珠凰於調查中、偵查中 、原審及本院前開指述,證人張秋屏、張文檜調查中、偵查中及原審、證人吳致 信於調查中、本院上訴審之前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是上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 及同年月七日十六時之對話錄音帶譯文,既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被告二人 犯罪之證據。 ㈡被告乙○○先後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二十時及同年七月十日十六時至聯發車廠與 甲○○、胡林珠凰、張秋屏談及胡福仁之案件及如何為其脫罪等情,均經胡林珠 凰予錄音,有錄音帶譯文在卷可稽(見調查卷第一八至二七頁之通訊監察作業報 告摘要表)。被告乙○○對於上開錄音帶譯文之真實提出質疑,本院乃於九十三 年一月五日至九,及同年二月九日至十三日分別就乙○○參與對話之第六捲及第 八捲錄音帶進行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茲摘錄主要譯文內容如左: I第六捲錄音帶主要譯文內容: 在列譯文中「基」是指甲○○,「胡」是指胡林珠凰,「洪」是指乙○○,「 張」是指張秋屏。 【第六捲】 (***符號代表談話內容無法判斷) │基│老大仔 │ │胡│這位是誰?我阿姨啦。我現在就不敢回去,自從那個.. │ │洪│不好意思,我們出來講,皮包我先檢查一下。 │ │胡│呵呵呵 │ │基│看過了,看過了。 │ │胡│呵呵,是啊。 │ │基│老小仔已經幫你處理了,現講現煞。 │ │洪│有時候紙條什麼的也會害死人,你知道不知道。 │ │胡│紙條喔? │ │洪│是啊,那些會害死人吶,紙條被我看見我都靛靛(沒說)********** │ │胡│我家喔? │ │洪│是啊。 │ │胡│我兩年以前就已經搬走了。 │ │洪│也是還有回來住啊。 │ │胡│哪裡有 │ │張│啊,這個男人是誰呀? │ │胡│洪巡佐啊。 │ │張│喔 │ │胡│對啦,我只擔心我福仔的身體,其他都不煩惱。因為他現在在家裡都在吃藥│ │ │呢。 │ │洪│不好意思,我們十三號晚上在何檢那裡,你沒看到我嗎? │ │胡│我沒有看到。 │ │洪│十點多,十點多叫我過去.. │ │基│洪董,現在最要緊的是問看看到底要怎樣***** │ │ │-------------------錄音似有中斷繼續情形---------------------------│ │洪│這很難講。 │ │ │嗯,還要再看看,因為所有包括那天搜到的,之後還有一份資料,以及後來│ │ │再回頭的那些。 │ │胡│因為喔,車子方面我完全不懂,可以說是我真的很差勁,連一台車是什麼品│ │ │種我都不知道就對了,所以有史以來我在工廠只要一煮熟我就跑去廟裡拜拜│ │ │了。 │ │洪│但是,我不是主動去*****結果是因為他***人點去督察室去了*********, │ │ │沒法度啦,沒法度啦。 │ │ │沒法度之後才會叫我去,我下去之後****檢察官吩咐分隊長******叫我去抓│ │ │抓二十幾隻,他們拜託我的。 │ │ │-------------------錄音似有中斷繼續情形---------------------------│ │洪│這,該是我們要處理,當然吶,處理上有輕有重,有時候你那些有的沒有的│ │ │*********雖然說這件案子是我們在辦的,資料都在我這裡.. │ │基│放在車上喔? │ │洪│車上也還有一堆哩,目前我是*****講了之後我就不敢再繼續下去了。我說 │ │ │比較簡單的.. │ │ │------------------錄音似有中斷繼續情形----------------------------│ │洪│如果答應你等到星期一晚上,我告訴你,你想做也是來不及了,星期六你要│ │ │做的話,你就先去跟他說說,既然你******講一講都沒關係,我若有批准就│ │ │跟你說,那你就寫,寫多少看你自己的.. │ │基│沒寫就沒救啦。 │ │洪│你如果沒寫我就沒辦法了,因為這件案子是何檢要抓的.. │ │基│檢察官的意思喔,除了.. │ │洪│反正那天抓到的一定要處理啦! │ │胡│問題是車子的問題我不知道啦,我對於車子是真正不懂就對了,所以車子的│ │ │問題我不懂跟你說什麼問題。 │ │基│老大仔,你看有沒有辦法? │ │洪│你,硬的的話,可以結案,這樣子啦。而不管福仁仔******以前********* │ │胡│是啦,因為我也不懂啦。 │ │洪│啊,撤銷..撤銷禁見是簡單哩,我若多走就很簡單,不過要交保可能要等我│ │ │這個案子差不多快要結束了,因為我案子喔******幾百件的工程,我要****│ │ │**** │ │張│可是放在那裡的車子都是正常車呢。 │ │洪│不可能吶! │ │張│你想想看如果是不正常的車子怎麼敢放桌上啊。 │ │胡│他放在桌上呢,他那些資料放在桌子上呢。 │ │洪│確實有的就不是桌上那些啊。 │ │胡│再說這車子的問題我就是沒辦法跟你說,因為車子我不懂,所以車子你就..│ │ │阿基仔說的啦,你有辦法幫忙就看你怎樣幫忙這樣啦,現在阿基仔告訴我..│ │洪│對啊,在這之前我就告訴過阿基仔,等一下我就要上班了,這車子也辦了好│ │ │幾天了,反正不要拖拖拉拉啦*******************幫了忙之後你自己要...│ │ │(此句似乎很重要,但確切字句辨識困難) │ │基│這點我已經跟他們說過了。 │ │?│你如果做得到,一個結一個頭要將它打開。我就跟你說過了,你就還要拿一│ │ │個人出來交(此句無法確定是洪或是基所說)。 │ │洪│好了,我要回去了,我要回去了。 ││基│講這樣,我跟你說吶,我乾脆直接說我嫂子的意思給你聽吶。公的部分.. │ │洪│那一天說的.. │ │基│有啦,都說過了,李的部分全部給你,姓蘇的這部分百分之百給你,那些送│ │ │件後,姓蘇的一星期後就全部交給你了,所有的人證物證都做給你,你了解│ │ │我的意思嗎?我嫂子現在的意思是說,你叫他擔這個高等法院的,嗯,對不│ │ │對,現在是說不要去承擔,我嫂子的意思是說不要去擔,你現在搜查到咬到│ │ │的贓物,有證據,可是他們並沒有承認啊,看是不是可以不要移送? │ │胡│對啦,看可不可以不要移送啦!而且福仁仔知道但我不知道啊。 │ │基│現在派出所有東西是不是? │ │洪│六台啦,我不是告訴過你六台嗎。 │ │基│*********就會賺錢了啦。 │ │洪│要六台變成兩台喔?!那、那也很.. │ │張│呵呵,不要說兩個啦,一個就夠他受了。一個要找他討錢啦.. │ │洪│*******你們要多忍耐一下,我前面做完,錢要處理再來處理,錢先處理, │ │ │沒關係,你就拿來給我就好了****(此段似乎是討論錢的事,但難以確切完│ │ │全辨識)。 │ │胡│車子都給他處理,這車子我不會處理。 │ │基│你聽懂我的意思嗎?承擔下來,如果他有移送的話,好脫身的是那條詐領保│ │ │險金好解開,送偽造也好脫身, │ │洪│你現在喔,如果沒有"ˋㄛ"的人,到最後會推去福仁仔那邊去,採用這個方│ │ │式到了高等法院那邊還要再開銷這筆。 │ │基│福仁仔那邊.. │ │洪│所以說你"ˋㄛ"的人一定要準備一個。 │ │基│那天的資料比較好脫身嗎? │ │洪│對啊,是好處理。 │ │ │但是"ˋㄛ"的人沒有通緝,********************************,你要人家│ │ │如何"ˋㄛ",你自己要去解釋,我可以做得到讓你們好脫身的空間,就只能│ │ │到這邊。可以說這個東西****一定要送的啦,不可以說不送,這個罪就可以│ │ │怎樣,這樣你有了解嗎? │ │胡│我知道啦。 │ │洪│如果你要自己準備,這個量多少******,好解決啊。 │ │基│他的意思你聽懂了嗎?你也不用趕啦,你等他明天進去之後,後天撤銷禁見│ │ │嘛;你那裡的工作後天就可以撤銷禁見了嗎? │ │洪│有可能啦。 │ │基│你盡量幫他辦一下啦。 │ │胡│是啦,拜託一下啦。 │ │基│讓他當面看一下他的身體吶。 │ │張│不是啦,現在..洪巡佐,我下午有說給阿基仔聽啦,因為大條錢他目前不敢│ │ │處理啦,可以讓福仁仔和他兩個對面,福仁仔親口答應.. │ │基│那個讓他借提出來,那個讓他借提出來.. │ │張│是啦,就讓他借提出來,啊當他的面..,當他太太的面說:珠凰仔,你二百│ │ │五十萬拿出來,這樣。 │ │胡│是啊,他是每天要吃藥的吶,他肺積水住十幾天長庚呢。 │ │基│我說的意思你聽懂了嗎? │ │胡│我聽懂了。 │ │基│現在是說,明天他先進去,對不對,先讓他交代,交代之後,解除禁見,禁│ │ │見之後,他再辦一條移送,移送借提。 │ │胡│他明天要去,我明天不就休息? │ │基│你休息下去還要更多天。 │ │胡│可是我現在裡面都在打掃.. │ │基│我現在不要聽你說有的沒有的,不然你不要去啊。 │ │洪│這是一定要去做的,我不是跟你說了。 │ │胡│好啦,好啦。 │ │張│最好的方法就是如同阿基仔說的,你也怕,我也怕,大家互相會怕啦。 │ │洪│不要說會怕啦,不要說會怕啦! │ │張│不是啦,這是阿基仔下午在講的啦。只要我們當面說都無妨啦,你聽懂嗎?│ │洪│************** │ │張│不是,福仁仔沒說不要緊,我們可以向下午一樣,數目寫在手上,問福仁仔│ │ │要不要,只要他點一下頭,二百五十萬寫在手裡,福仁仔只要點頭,因為這│ │ │事情只有福仁仔才可以做主,他太太沒辦法啦,大數目要福仁仔才可以啦。│ │基│因為這條贓物好脫身,這條贓物真的好脫身,而且不會扯上保安。 │ │胡│這我就外行的啊。 │ │張│他不懂啦,他都不懂啦! │ │胡│你跟我說拿香拜拜我就會,你跟我說這些我真的不懂。 │ │基│不然等一下你打電話讓他去問律師也沒關係,如果卡到這條贓物.. │ │張│律師那邊都沒有消息啦! │ │基│或是這條收購贓物,看會不會卡到保安,如果你卡到偽造或竊盜的話就完了│ │ │,都別說了。 │ │洪│我跟你說的,到此為止,我也沒辦法了,********。 │ │基│全部都給你了哦! │ │胡│只要快讓他會面,讓他了解我在外面有幫他守住,這樣就好了,不要說回來│ │ │了,房子也沒有了,妻子也沒有了,這樣就好了。 │ │洪│不會啦,你如果有辦法,現金要先領出來。 │ │胡│沒什麼錢了。 │ │基│錢全部都領出來了嗎? │ │胡│是啊。 │ │洪│寄到別的地方,不要在你的存簿和印章裡,也不要讓福仁仔的案子影響到這│ │ │裡來。 │ │張│簿子裡面也沒有錢了。 │ │?│那這樣將六台賓士開進我的倉庫,看是要多少錢。 │ │?│*************。 │ │胡│我知道啦。 │ │洪│我會跟你說這些就已經很好了。 │ │胡│好啦,我知道啦,我們都說謝謝啦。 │ └─┴─────────────────────────────────┘ Ⅱ第八捲錄音帶主要譯文內容 【第八捲】 (***符號代表談話內容無法判斷) ┌─┬─────────────────────────────────┐ │胡│八十六年七月十日下午四點開始錄音,和阿姨要前往聯合修理廠。 │ │ │(工廠吵雜聲) │ │張│打電話你也不在呀。 │ │胡│不好意思,叫你太太她也沒空。 │ │張│你看一下。 │ │洪│不用看了,我會幫你處理啦!不要再拖了,有的沒有的.. │ │張│洪巡佐,真正多謝你! │ │洪│不會啦,不會啦! │ │張│多謝你幫我們的忙。 │ │胡│我們福仁仔可不可以趕快讓他..我恐怕他的身體.. │ │洪│我跟你講,是我在等你,又不是你在等我,我會給你尊重啦。 │ │張│我們自下午一直在追那個.. │ │基│從頭至尾我都跟你說一個原則,因為這件不是我們主辦的,都在人家手上,│ │ │人家會怎麼想我們不知道,他要叫我們"ㄉˋㄟ",我們就要"ㄉˋㄟ"下去。│ │洪│現在已經判決了,判決之後******看怎樣,到底要怎樣,已經拖兩天了呢!│ │ │到現在已經兩天了,那實在是******,已經拖兩天了呢,你不是禮拜五****│ │ │*****現在已經四點了,對呀,又要等明天了。 │ │張│明天就還要那個.. │ │洪│等明天了啊,現在已經四點了要怎麼去?! │ │張│又要追這個又要追那個,這樣啦,呵呵.. │ │基│下午就來了。 │ │張│喔,他剛剛下午就打電話來了,阿基他太太也沒空,要問說洪巡佐到這裡了│ │ │沒有。 │ │胡│我四處奔走,也叫公司幫我找,你知不知道,一個女人平時..啊! │ │洪│對喔,你說的這個,沒有接觸過這個的,比較沒有辦法。 │ │胡│對啊,就是這樣我才說.. │ │洪│你跟他說你的資料,他說那個那個********之後,再打電話給我。 │ │基│這樣喔,有交代差不多了喔。 │ │洪│差不多了.... │ │張│我剛才跟珠凰說假如福仁仔出來了,你真的要向洪巡佐道謝,他是真正在幫│ │ │忙。 │ │洪│這樣我才有辦法說。 │ │胡│是啦,我剛才有跟他說這樣說。 │ │基│我有跟他說了啦。 │ │胡│是吶,我就跟你說這樣.. │ │洪│接下來,我儘量說,差不多我做"半百卡多"啦**************** │ │胡│對啦,我就是說這樣,是啦,我就用我有辦法的我的..是啦.. │ │洪│你這個..已經有的東西全都沒,完全擦掉,不可能啦,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啦│ │ │,怎麼說呢,既然有這些東西出來,有這些資料,一定要"那個",只是說我│ │ │替你們處理的意思是說,在這邊"ㄉˋㄟ ˙ㄟ",喔,好脫身。 │ │基│這樣,級數沒關係啦呵? │ │洪│級數沒關係。 │ │基│福仁仔如果出來... │ │胡│只要他出來我就不煩惱了,身體養好,錢再賺就有了。 │ │張│現在喔... │ │洪│只要起訴,法官那邊就好脫身了。 │ │ │--------啊------- │ │?│電話白天不要講那麼多。 │ │胡│會啦。現在.. │ │洪│****屏東有一些資料都在我這邊,因為他們那邊"ㄉㄧˋㄢ"完了,弄得到處│ │ │都是,因為他們不會啦,屏東不會就叫我們弄,我們用又當作說..其實也沒│ │ │什麼..啊..你們都沒那個啊..就繼續下去..啊事情就沒完沒了,那個叫沒完│ │ │沒了,沒完沒了的意思是有意要做下去,講難聽一點,也不方便了啦,也不│ │ │方便了啦。 │ │張│所以說我們珠凰只擔心福仁仔的身體這樣吶。他藥都不離身呢!她只要他趕│ │ │緊出來,花錢的事都沒有關係,錢再賺就有了啦,有身體就有錢啦! │ │洪│對啦,現在就沒辦法啊,現在這就不可以..,不可以說你來了,你東西沒有│ │ │拿來我就沒辦法快呀。 │ │張│你知道我們兩個做人做了三、四十年,現在最沒志氣,都向人低頭乞求,為│ │ │了錢吶,呵呵,為了要向人借錢就要說好話,要向人那個啊,我跟她說乾脆│ │ │妳身上的東西都剝下來拿去賣了啦! │ │洪│我知道了。 │ │張│好啦,我們現在全部的希望都是在洪巡佐身上。 │ │洪│我一個人,你們一直在講,我也不可能拿**來裝啊,我做多少算多少,我盡│ │ │量留"做手路"做差一點,你們再自己去解開,沒辦法完全都無,你完全都做│ │ │沒有會被人家笑說,到最後怎麼都這樣。 │ │?│******* │ │洪│不會啦,我會做到讓你可以解開的啦。 │ │基│可以啦,可以解啦。 │ │張│所以說要感謝洪巡佐和阿基仔。 │ │基│我跟你說過了,這跟我沒有關係,你聽懂了嗎?*********** │ │洪│********,我現在只能說到這裡而已,其他的沒有辦法再講了...我盡量幫 │ │ │你看看啦呵!這些東西,我昨天說三台嘛,我盡量幫你試試看,如果沒有辦│ │ │法,我就用別種方法,讓我想一下,整個我都幫你弄,喔,而這三台我即時│ │ │讓它出去,但是有一點,東西你不要再來向我討了。*****你就向檢察官講 │ │ │說,東西我那時候********你千萬不要再******啦。 │ │胡│好啦。 │ │洪│別人如果說什麼你就.. │ │胡│好啦,好啦。 │ │洪│這些東西不值什麼錢吶! │ │胡│好啦。 │ │洪│這東西沒關係啦! │ │胡│好啦。 │ │張│沒有啦,他現在主要是.. │ │洪│你不要再說,那個已經沒有的東西要還我們。 │ │胡│不會啦!我們也不是那種人。 │ │洪│這個東西我沒有需要,我沒有需要,等事情結束後,人出來後************│ │ │********************************************,有了解嗎? │ │張│現在珠凰仔.. │ │洪│我拿你們這些東西也沒有用啊! │ │張│對啦,對啦! │ │洪│放在我這邊我也沒有用處。 │ │張│呵呵,那要有需要的人才有用啦! │ │洪│對啦,放我這邊不怕我賣掉?! │ │張│不會啦,很相信啦! │ │洪│昨天告訴你有三台嘛,現在全部共有六台,反正..剩下的那三台我就幫你用│ │ │做那個啦.. │ │基│那你最晚今天要叫他把資料拿出來呢! │ │洪│那你安排人的到底是怎樣? │ │胡│那我就必須叫他去接那個啊,這種事情我也不懂啊,這男人的工作我就不懂│ │ │了,我們兩個人是負責籌錢的。 │ │張│我們是井底之蛙吶。 │ │洪│還有另外一個... │ │胡│是啊,這我就不懂了,你有跟他拍胸脯保證,那是你們的事情吶!嘿嘿! │ │基│那樣最近看看他幫你處理完後,我們等福仁仔出來妳再跟他說。 │ │張│洪巡佐,她只煩惱他福仁仔的身體,我們珠凰只煩惱她的身體而已。 │ │洪│煩惱是沒錯啦,大家*****,我如果有辦法,我會坦白跟你說,我不會做不 │ │ │到那邊卻跟你說這樣,我做得到的範圍到這個程度已經是..,******,妳就│ │ │身段放軟一些,妳就... │ │基│不痛不癢啦,呵!判出來的結果如果好解開,就好處理,是這樣的吶。 │ │胡│那星期五、星期六可不可以會面? │ │基│明天送資料沒那麼快... │ │洪│明天送資料,應該沒那麼快,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我這資料送出去 │ │ │,明天星期五如果能夠出來,就星期六早上...這明天一定出來啦,明天出 │ │ │來以後,我星期六再向檢察官說說看,檢察官不一定聽我們的,實在的是說│ │ │我們拜託他來處理,不過這方面的東西,說得比較那個,是說資料已經差不│ │ │多了,你的業務也完全跟你建議過了,應該可以解除了,看他聽不聽這樣。│ │張│珠凰仔,福仁仔回來妳就應該感謝洪巡佐,真的,真正的。 │ │洪│因為他那天是有問過我啦,早早妳還沒有說之前,他就已經先問過我了,我│ │ │是跟他說資料在還沒有完整之前先暫緩,我是這樣跟他說。因為之前說實在│ │ │的,我們又沒有接觸過,我也不知道。 │ │胡│先讓他解除禁見,讓他可以... │ │洪│因為我在成功那麼久了,我來到鳳山那麼久了,在刑警隊的時候我就知道你│ │ │們福仁仔了,我曾經聽過而已,我也沒有... │ │胡│以前也不引薦,這樣! │ │基│我不曾"ㄍˋㄚ"... │ │洪│我連買材料都是拜託阿基仔去跟你們買材料。 │ │胡│以前應該要引薦。 │ │胡│喔!你們男人的工作應該要你們男人自己去處理啊,我是躲在廚房可以而已│ │ │。 │ │洪│我現在如果要買材料,我也是會叫他去,我不可能自己去。 │ │胡│就是啊! │ │張│是啊,你就讓阿基仔自己來就好了。 │ │胡│你明明知道,是啊! │ │張│買材料阿基仔就要來,如果行政就要洪巡佐。你的工作是行政的是嗎? │ │胡│你真的是,車子你內行的不就應該... │ │洪│妳放心啦,屏東還會去搜索,妳不用煩惱啦,我看他們是沒辦法了。 │ │胡│現在一間工廠無首呢,你知道嗎! │ │洪│你就正常出材料,慢點進貨。 │ │胡│連進也沒有進,連出貨也沒有,我才會說給阿基仔聽。 │ │基│現在沒人敢啦,會怕啦。 │ │胡│現在又在搬工廠,整個電話又都讓小輩牽過去,那有生意可以做。 │ │張│你沒看見我們兩個白臉變黑臉,曬得很黑。 │ │胡│整天四處奔波。 │ │基│福仁仔如果回來,這間工廠入新厝一定要叫我去。 │ │胡│他就知道,他最了解的。 │ │張│兩個曬得,呵! │ │胡│好啦,我們還要去超市,跟他拜話,拜託。 │ │洪│我儘量將六台處理好。 │ │張│好啦,好啦,謝謝啦!阿基仔,洪巡佐。 │ └─┴─────────────────────────────────┘ ㈢由上開第六及第八捲錄音譯文主要內容觀之,乙○○第一次至聯發車廠與甲○○ 、胡林珠鳳、張秋屏商談胡福仁涉案案情之前,即先行搜索胡林珠鳳之皮包有無 攜帶錄音機,以防胡林珠鳳留下其本件犯罪證據甚明。而對談中胡林珠鳳一再言 及要為其夫胡福仁脫罪之款項係大數目(二百五十萬元),其本身無法作主,須 由胡福仁自己作主答應,而張秋屏則建議利用,供提胡福仁之機會,讓胡福仁知 道由他作主答應,以免胡林珠鳳為難,乙○○始終在場,雖未表示意見,然早已 透過甲○○表示,處理胡福仁案件須打點相關人員之款項為二百五十萬元,則乙 ○○雖未開口須要多少款項,然既已由甲○○代為表達其意思,即難辭其共犯之 罪責。由乙○○先後兩次對話內容以觀,與被告甲○○於調查中之自白,告發人 胡林珠鳳之指述,證人張秋屏,吳致信之前開證述,證人張文檜於調查中、偵查 中及原審之前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是上開第六及第八卷對話錄音帶譯文自得採 為認定乙○○犯罪之證據。雖辯護人以告發人求助於甲○○之始即予以錄音而認 告發人有陷害教唆之嫌,惟查告發人於接洽之始即不敢一人前往,故其採取錄音 方式乃為保護自己之目的,且被告等二人又確實有為犯罪行為之犯行,自非得以 告發人有錄音之行為而推定為陷害教唆而將被告等之行為合法化?又另胡福仁涉 嫌之案件,辯護人請求調閱該案卷,然本件被告所涉之案件,並非以該案為依據 ,自無調閱之必要。綜上所述,足見被告等所情各情,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所謂「職務 」,必須屬於該公務員權限範圍內之事務始以當之。所謂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 ,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言。 再者,協助偵查犯罪為警察職權之一(警察法第九條第四款參照),同時參酌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可知在現行體制下,警察並非偵 查主體,其僅得將偵查結果移送或報告該管檢察官,再由為該管檢察官依偵查結 果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因此 ,本件被乙○○雖係警察,並於前開期間受檢察官指揮偵辦胡福仁涉嫌贓物案, 負責辨識贓車之職務,但如前所述,其僅能將偵查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再由檢 察官依偵查結果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對對該案件究應為為起訴或不起訴處 分並無決定之權限;再者,參酌證人李文檜所稱:「甲○○代表乙○○與我商談 ,甲○○說乙○○是胡福仁涉及贓物案的承辦人,如果要讓胡福仁罪責減輕,洪 巡佐要二百五十萬元的賄款,用來打發檢察官及其他承辦關警員」(偵五七七一 號卷第四七頁背面至四頁);證人張秋屏亦證稱:「(有無講二百五十萬要給誰 ﹖),胡林珠凰有要求少一點,但他(乙○○)說『檢仔』及督察那裡要打發」 (一審卷第三八頁背面),是由前開證人之陳述,足認被告當時應係以尚須打點 承辦檢察官及相關人員為由,而向胡林珠凰行詐欺之實,是核被告乙○○、甲○ ○此部分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未遂之行為(胡林珠凰雖因被告乙○○及甲○ ○之要求而交付款項,但胡林珠凰於未交付款項前,已先向屏東縣調查站檢舉在 案,顯無交付款項之意思甚明,而僅意在取其犯罪證據而已,故為未遂犯,附此 敘明),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 取財物未遂罪,公訴人認被告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罪,尚有未洽,惟因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 得予以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甲○○雖無公務員身分,惟其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該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亦應依該條例處斷。被 告乙○○與甲○○間,就上開犯行部分,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 正犯;又被告乙○○洩漏搜索事項及詐欺汽車電腦三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一百 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詐欺汽車電腦三具 部分,胡林珠凰雖因被告乙○○出示扣押之汽車電腦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惟於 交付該三具汽車電腦前,已有不甘,而先向調查機關檢舉且預先照像存證,業據 胡林珠鳳供明在卷,並有照片在卷可佐,其之所以交予乙○○汽車電腦三具,乃 為便於破案,並非出於真正交付之意思,是被告乙○○雖已著手於詐術之實施, 然尚未得財,應依未遂犯論處,公訴意旨認係屬既遂,自屬未洽)。又被告乙○ ○前開二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未遂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 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 加重其刑。被告乙○○所犯上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未遂及洩漏秘密二罪間 ,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即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斷。被告二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 ,爰均依刑法第廿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法定刑。被告乙○○犯罪同時有加重及減 輕情形,應先加後減。又被告甲○○在偵查中有自白其犯行,爰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八條第二項係規定減輕其法定刑(該條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 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 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足見前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在行為人有所得情形 下,固應同時具備有自白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得減輕,但如無所得,則僅 有自白亦可減輕其法定刑,本件甲○○因係詐欺取財未遂,並無所得,已如前述 ,故其僅有自白即得依該規定予以減輕其法定刑)。被告甲○○部分有二次之減 輕法定刑事由,應予以遞減之。被告等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雖於九十年十一月七 日及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部分條文,惟該條例第五條並未修正,自無新舊 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四、原審予以被告等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乙○○向胡林珠凰施用詐術,胡林 珠凰信以為真,已據胡林珠凰陳明,原審認胡林珠凰未為其所欺騙,與事實不符 ,㈡褫奪公權部分,應引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原判決引同法第十六條,亦有 未合。㈢被告二人向胡林珠凰索取款項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原審認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罪,均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 否認犯罪,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可取。惟原判決既有如上所述可議之處, 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乙○○係警察,職司社會治安責任 ,不知潔身自愛,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二次向其承辦中案件(胡福仁)之家屬胡 林珠凰索取財物,犯後並無悔意,及其索取之財物業經領回;被告甲○○在本件 中所處地位並非主要角色,且於偵查中自白,其行為僅有一次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 定宣告被告乙○○褫奪公權四年、被告甲○○褫奪公權二年,以示懲儆並肅官箴 。(本件被告乙○○及甲○○二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所 得財物三十萬元,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應諭知發還被害人胡林珠凰 ,惟檢察官於偵查中已依被害人胡林珠凰之聲請而發還,毋庸於本判決中再為發 還之論知-見偵五七七一號卷第九二頁)。 五、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 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黃建榮 法官 謝宏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耀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F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