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八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
五二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九九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案現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在台灣高雄監獄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因係在監獄執行中,亦無在途期間可扣除,茲竟遲至同年九月一日始向台灣高雄監獄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