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製造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延長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