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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周賢銳謝宏宗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宏綱律師

      呂富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1月5 日執行羈押,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4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黃仁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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