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午○○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七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一四六七五號;併案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一
九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八六號、第三0三七號、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六四號、第七五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午○○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之T型萬能鑰匙捌支、彈簧鉗壹支、螺絲起子貳支、老虎鉗壹支、尖嘴鉗壹支、手電筒叁支、開口扳手貳支、行動電話肆具(均MOTOROLA牌,M三0型、LF二000I型、V六0型、STARTAC型各一具)、遠傳SIM卡貳片(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泛亞SIM卡壹片(卡號:000000000000000號)、套筒扳手壹支、鑰匙壹串,電話卡(易付卡)九張、號碼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各壹支、黑色帽子壹頂,均沒收。
事實
一、午○○前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駁回上訴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因午○○另於九十年五月二日犯強盜罪,經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二罪將來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其再為下列行為時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竟與梁錫和(另案審結)、江得源、張源益(均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結)、洪崇垣(另案通緝中)等人合組竊車勒贖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迄九十一年七月間止,連續於附表一所列之時間、地點,每次以如附表一所示二至三人不等之組合方式,共同駕駛渠等向不知情之邱淑芬所經營、位在台南市○區○○路二八五號之「府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承租車牌號碼Y八—八四二五號自用小客車為交通工具,或駕駛其他不詳車輛尋找合適之車輛為行竊對象後,即由梁錫和等人(其等分工方式詳見附表一所示)持由梁錫和提供所有客觀上足認對人之身體、生命具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彈簧鉗、螺絲起子、老虎鉗、尖嘴鉗及扳手等,及T型萬能鑰匙與手電筒等工具,竊取D○○等人如附表一所示車號之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貨車,得手後旋將車輛駛離現場藏放,並由梁錫和、江得源、午○○或張源益等人,利用前開車輛內遺留之名片或電話號碼,以其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電話(尚有部分勒贖被害人連絡電話不詳),連續分別向附表所示D○○等五十五名車主(其中對編號二十四號被害人李素盡未著手恐嚇取財)恫稱:如不依指示將贖款匯入其等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得之如附表二所示銀行或郵局指定人頭帳戶內,則將其所有之車輛解體或棄置等語,致使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除編號十、
十一、十二、十八、二十一、二十七、四十六號外之被害人即楊榮宗等四十八人心生畏懼,而分別以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金額與午○○等人達成協議,將贖款匯入上開指定人頭帳戶,共計得款約一百餘萬元,另如附表編號十、十一、十二、
十八、二十一、二十七、四十六號即天○○等人則因未予匯款始未得逞(竊盜時間、地點、所竊車號、被害人姓名、贖金及匯款銀行人頭帳戶,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俟D○○等人匯入指定款項後,午○○等人始以電話通知前揭失竊之車輛所在,並以提款卡提領匯入之贖款,所得款項均由參與該次之成員朋分花用,午○○等人並賴此收入謀生,以之為常業。午○○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以三千元之代價收購王明輝(已另案簡易判決處刑確定)之大眾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及印章等資料,供作渠等竊車勒贖成員江得源、張源益二人作為附表一編號五十五、五十六號勒贖匯款之用。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十九時三十分許起,經警循線陸續於台南縣永康市○○路七十一巷一一一號逮獲王明輝,嗣循線於同日逮獲午○○;並於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南市○區○○○路統一戲院前逮獲江得源,並自江得源身上與車上扣得其所有並供其等作案用之電話卡(易付卡)九張、王明輝之大眾銀行提款卡一張、存摺一本、號碼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共兩支及黑色帽子一頂等物。午○○交保後仍續作案,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凌晨三時四十五分許,午○○與梁錫和共同駕駛甫於同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在高雄縣岡山鎮○○○街三十二巷二弄十一號前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號所示李素盡所有車號ZH-0九一七號自用小貨車,行經高雄市○○區○○路九十一號前,為警當場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並由警方帶同梁錫和及午○○前往渠等位於台南市○○路三0五號十一樓之三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渠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之T型萬能鑰匙八支、彈簧鉗一支、螺絲起子二支、老虎鉗一支、尖嘴鉗一支、手電筒三支、開口扳手二支、行動電話四具(均MOTOROLA牌,M三0型、LF二000I型、V六0型、STARTAC型各一具)、遠傳SIM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二片、泛亞SIM卡一片(卡號:000000000000000號)、套筒扳手一支、鑰匙一串等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午○○(下稱被告)迭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共犯梁錫和、江得源、張源益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供述相符,並經如附表所載被害人楊榮宗等人於警詢中陳述屬實,復有證人即提供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者鄭宗軒、李漢良、蔡財利、徐雪芳、李俊賢、林添順、劉秀枝、王明輝、蔡宗熙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證述在卷可稽,且有被告勒索被害人時使用之行動電話即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通聯紀錄、匯款單據、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等各文件書證資料附卷可稽,以及在被告及共犯梁錫和居住處所搜索扣押之T型萬能鑰匙八支、彈簧鉗一支、螺絲起子二支、老虎鉗一支、尖嘴鉗一支、手電筒三支、開口扳手二支、行動電話四具(均MOTOROLA牌,M三0型、LF二000I型、V六0型、STARTAC型各一具)、存款簿(彰化銀行、萬泰銀行、誠泰銀行各一本,郵局二本)計五本、提款卡(彰化銀行、萬泰銀行、誠泰銀行各一張,郵局二張)計五張、手提包二個、現金二萬二千元、遠傳SIM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二片、泛亞SIM卡一片(卡號:000000000000000號)、套筒扳手一支、鑰匙一串等物足憑(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楠梓分局卷),復有另案自江得源身上與車上扣得其等作案用之電話卡(易付卡)九張、王明輝之大眾銀行提款卡一張、存摺一本、號碼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共兩支及黑色帽子一頂等物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為認定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夥同共犯梁錫和、江得源、張源益、洪崇垣等人合組竊車勒贖集團,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迄九十一年七月間止,連續竊取他人之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貨車共計五十六部,且用以恐嚇取財,顯係以竊盜為常業,並賴以維生無訛。核被告右揭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得逞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向車主恐嚇勒贖未得款犯行,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與共犯梁錫和、江得源、張源益、洪崇垣等人就附表一所示竊盜勒贖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基本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較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一罪。台灣高雄、嘉義及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詳附表一所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一九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三七、二七八六號,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六四、七五二三號),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加以審理。被告所犯常業竊盜、恐嚇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常業竊盜罪處斷。公訴人雖認本件被告係累犯云云,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故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謂之「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就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台上字第三六四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固係實情,然被告另於九十年五月二日犯強盜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緝字第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卷附可按,而上開二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結果,被告所犯上開偽造文書所處有期徒刑八月與強盜罪所處之刑,依上開說明,實質上仍尚未執行完畢,其即非累犯,公訴人此部份所指,容有誤會。
三、原審予以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係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除編號二十四號李素盡外之其餘被害人共五十五名恐嚇勒贖,已如前述,原判決認定被告向附表所示五十八名車主恐嚇勒贖,容有未合。㈡被告固曾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台上字第三六四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且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然被告在該案確定前,另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其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告所犯上開偽造文書所處有期徒刑八月與強盜罪所處之刑,將來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規定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結果,仍尚未執行完畢,其即非累犯,原判決認定被告係累犯而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有多次前科犯行,素行不良,及其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勞力謀生,任意竊取他人車輛以為恐嚇獲取財物等犯罪手法,及其前後竊取車輛達五十餘部,犯罪所得達一百餘萬元等犯罪所得財物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並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係以竊盜所得恃以維生,為常業竊盜犯,業如前述,爰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扣案之T型萬能鑰匙八支、彈簧鉗一支、螺絲起子二支、老虎鉗一支、尖嘴鉗一支、手電筒三支、開口扳手二支、行動電話四具、遠傳SIM卡二片、泛亞SIM卡一片、套筒扳手一支、鑰匙一串,均為共犯梁錫和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共犯梁錫和於警詢中陳明在卷,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南市○區○○○路統一戲院前,自江得源身上與車上扣得供其等作案用之電話卡(易付卡)九張、號碼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共兩支及黑色帽子等物,係共犯江得源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共犯江得源於警訊時供明,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雖否認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遭警扣案之現金二萬二千元係勒贖犯罪所得財物,然被告在遭查獲之前一、二日即同月七、八日,曾向附表一編號十
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之被害人勒贖三萬元、五千元、二萬元、二萬元得逞,足認被告及共犯遭警查獲扣案之二萬二千元係犯罪所得之物,因該現款事主仍得依法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不屬被告,自不得沒收,應發還被害人。又扣案之存摺五本、提款卡五張雖為共犯梁錫和買入而與被告午○○共同持有,然仍屬帳戶名義人所有之物,又手提包二個,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行所用或有何其他關連,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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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偵字第一四六七五號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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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失竊地點│失竊時間 │失竊物品│匯款銀行(戶名帳│行為人分工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 │贓物處分│備考 │
│ │ │ │ │ │號) │ │ │損失) │情形 │ │
│ │ │ │ │ │ │ │ │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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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D○○│嘉義縣民│九十一年四│J七- │郵局帳戶 │梁錫和-行竊 │ │三萬元│ │一.當日向民雄│
│ │ │雄鄉東榮│月二十九日│七三二二│戶名:曾登南 │午○○-把風、聯絡 │ │ │ │分局民雄派出所│
│ │ │村建國一│八時 │ │ │洪崇垣-駕車、提款 │ │ │ │報案 │
│ │ │路附近巷│ │ │ │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內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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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李杉海│嘉義縣民│九十一年四│SC-五 │麻豆郵局帳戶 │梁錫和-行竊 │ │三萬元│ │一.當日向民雄│
│ │ │雄鄉西安│月二十九日│三一七 │戶名:元徐雪芳 │午○○-把風、聯絡 │ │ │ │派出所報案 │
│ │ │村民漢路│六時 │ │帳戶:○一九一三│洪崇垣-駕車、提款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四十九巷│ │ │00000000│ │ │ │ │使用之電話: │
│ │ │十六號 │ │ │三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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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李宗哲│嘉義縣新│九十一年四│TO-五 │麻豆郵局帳戶 │梁錫和-行竊 │ │三萬元│ │一.當日向民雄│
│ │ │港鄉宮後│月二十九日│一八 │戶名:元徐雪芳 │午○○-把風、聯絡 │ │五千元│ │分局新港分駐所│
│ │ │村新民路│一時 │ │帳戶:○一九一三│洪崇垣-駕車、提款 │ │ │ │報案 │
│ │ │一七五號│ │ │00000000│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前 │ │ │三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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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刁仁俊│嘉義縣新│九十一年四│UK-一 │麻豆郵局帳戶 │梁錫和-行竊 │ │三萬元│ │一.當日向民雄│
│ │ │港鄉登雲│月二十九日│六六七 │戶名:元徐雪芳 │午○○-把風、聯絡 │ │八千元│ │分局新港分駐所│
│ │ │路十五號│四時 │ │帳戶:○一九一三│洪崇垣-駕車、提款 │ │ │ │報案 │
│ │ │前 │ │ │00000000│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 │ │ │三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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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T○○│高雄縣阿│九十一年五│ │亞太商銀新市分行│梁錫和-行竊 │ │五萬二│ │一.當日向岡山│
│ │ │蓮鄉復安│月一日十六│ │戶名:李俊賢 │午○○-把風、聯絡 │ │仟元 │ │分局燕巢派出所│
│ │ │村復安三│時 │ │帳號:○三二三二│洪崇垣-駕車、提款 │ │ │ │報案 │
│ │ │十四號 │ │ │00000000│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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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羅福華│高雄市苓│九十一年五│ZJ-九 │不詳 │梁錫和-行竊 │ │一萬五│ │一.當日向苓雅│
│ │ │雅區輔仁│月二日八時│八二六 │ │午○○-把風、聯絡 │ │仟元 │ │分局福德派出所│
│ │ │路中正國│五十分 │ │ │洪崇垣-駕車、提款 │ │ │ │報案 │
│ │ │小旁 │ │ │ │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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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M○○│高雄市小│九十一年五│E三-四 │亞太商銀新市分行│梁錫和-行竊 │ │一萬伍│ │一.當日向小港│
│ │ │港區民益│月二日九日│七○一 │戶名:李俊賢 │午○○-把風、聯絡│ │仟元 │ │分局小港派出所│
│ │ │與忠德街│三十分 │ │帳號:○三二三二│洪崇垣-駕車、提款│ │ │ │報案 │
│ │ │口 │ │ │00000000│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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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O○○│台南縣永│九十一年五│XJ-一 │第一銀行富強分行│梁錫和-行竊 │ │七萬二│ │一.當日向台南│
│ │ │康市五行│月三日五時│四九 │戶名:林添順 │午○○-把風、聯絡│ │仟元 │ │縣龍譚派出所報│
│ │ │路八六六│ │ │帳號:六○四五○│洪崇垣-駕車、提款│ │ │ │案 │
│ │ │巷口 │ │ │三一二○四○ │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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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S○○│台南市安│九十一年五│TX-三 │泛亞銀行新市分行│梁錫和-行竊 │ │三萬二│ │一.當日向台南│
│ │ │南區安和│月三日七時│四五 │戶名:李俊賢 │午○○-把風、聯絡│ │仟元 │ │市和順派出所報│
│ │ │路四段三│ │ │帳號:○三二三二│洪崇垣-駕車、提款│ │ │ │案 │
│ │ │五四號前│ │ │00000000│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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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高雄市楠│九十一年五│ZC-三│未得逞 │梁錫和-行竊 │ │ │ │一.民國九十一│
│ 十 │ │梓區村六│月二十一日│五五七 │ │午○○-把風 │ │ │ │年五月二十一日│
│ │ │0八巷二│二時 │ │ │洪崇垣-駕車、把風│ │ │ │九時四十分經向│
│ │ │十四號前│ │ │ │ │ │ │ │楠梓分局翠屏所│
│ │ │ │ │ │ │ │ │ │ │報案 │
│ │ │ │ │ │ │ │ │ │ │二.恐嚇取財未│
│ │ │ │ │ │ │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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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高雄市三│九十一年六│ZF-1│未得逞 │梁錫和-行竊 │ │ │ │一.民國九十一│
│ 十 │ │民區建工│月十日十九│一三二五│ │午○○-把風 │ │ │ │年六月十一日八│
│ 一 │ │路六四二│時 │ │ │洪崇垣-駕車、把風│ │ │ │時經向三民二分│
│ │ │號前 │ │ │ │ │ │ │ │局民族所報案 │
│ │ │ │ │ │ │ │ │ │ │二.恐嚇取財未│
│ │ │ │ │ │ │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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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高雄市楠│九十一年 │YV-四│未得逞 │ 午○○ │ │ │ │一.民國九十一│
│ 十 │ │梓區中昌│六月二十一│四三二 │ │ 江得源 │ │ │ │年六月二十一日│
│ 二 │ │街口 │日七時 │ │ │ 張源益 │ │ │ │經向右昌所報案│
│ │ │ │ │ │ │ │ │ │ │二.恐嚇取財未│
│ │ │ │ │ │ │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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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高雄縣岡│九十一年六│J八-六 │台南企銀永大分行│梁錫和-行竊 │ │二萬元│ │一.當日向岡山│
│ 十 │ │山鎮前峰│月二十七日│七○五 │戶名:李漢良 │午○○-把風、聯絡│ │ │ │分局前鋒派出所│
│ 三 │ │路五十七│五時三十分│ │帳號:○五二六○│洪崇垣-駕車、提款│ │ │ │報案 │
│ │ │號前 │ │ │00000000│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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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高雄市左│九十一年六│F七-四 │台南企銀永大分行│梁錫和-行竊 │ │三萬元│ │一.當日向左營│
│ 十 │ │營區立德│月二十七日│八九六 │戶名:李漢良 │午○○-把風、聯絡│ │ │ │分局四海派出所│
│ 四 │ │國中圍牆│八時 │ │帳號:○五二六○│洪崇垣-駕車、提款│ │ │ │報案 │
│ │ │旁 │ │ │00000000│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四 │
├──┼───┼────┼─────┼────┼────────┼─────────┼────┼───┼────┼───────┤
│ │N○○│高雄縣橋│九十一年六│YX-1│台南企銀永大分行│梁錫和-行竊 │ │二萬二│ │一.當日向橋頭│
│ 十 │ │頭鄉甲南│月二十七日│513 │戶名:李漢良 │午○○-把風、聯絡│ │千元 │ │鄉派甲圍派出所│
│ 五 │ │村甲新路│六時 │ │帳號:○五二六○│洪崇垣-駕車、提款│ │ │ │報案 │
│ │ │二十四號│ │ │00000000│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前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四 │
├──┼───┼────┼─────┼────┼────────┼─────────┼────┼───┼────┼───────┤
│ │丑○○│高雄市左│九十一年七│五A-六 │台南企銀永大分行│梁錫和-行竊 │ │三萬六│楠梓區建│一.民國九十一│
│ 十 │ │營區文思│月一日七時│八二一號│戶名:李漢良 │午○○-把風 │ │仟元 │仁醫院停│年七月一日經向│
│ 六 │ │路自由路│三十分 │灰色自小│帳號:○五二六○│洪崇垣-駕車、把風│ │ │車場 │左營分局博愛所│
│ │ │口 │ │貨車 │00000000│ │ │ │ │報案 │
│ │ │ │ │ │ │ │ │ │ │二.使用易付卡│
│ │ │ │ │ │ │ │ │ │ │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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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高雄縣仁│九十一年七│ZX-七│台南企銀永大分行│梁錫和-行竊 │ │五萬二│ │一.當日向仁武│
│ 十 │ │武鄉五和│月一日三時│三五 │戶名:李漢良 │午○○-把風、聯絡│ │仟元 │ │分局仁武派出所│
│ 七 │ │村永和二│零分 │ │帳號:○五二六○│洪崇垣-駕車、提款│ │ │ │報案 │
│ │ │街五十二│ │ │00000000│ │ │ │ │二.勒索被害人│
│ │ │號前 │ │ │ │ │ │ │ │使用之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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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台南縣麻│九十一年七│SW-9│擄車勒贖未得逞 │梁錫和-行竊 │ │損失二│於九十一│一.民國九十一│
│ 十 │ │豆鎮麻口│月二日二時│036號│ │午○○-把風 │ │萬元 │年七月九│年七月二日經向│
│ 八 │ │里番子寮│ │自小客車│ │洪崇垣-駕車、把風│ │ │日於台南│復光所報案 │
│ │ │一之五號│ │、中國信│ │ │ │ │縣安定鄉│二.恐嚇取財未│
│ │ │前 │ │託信用卡│ │ │ │ │蘇厝村二│遂 │
│ │ │ │ │一張(卡│ │ │ │ │七六之一│ │
│ │ │ │ │號:四五│ │ │ │ │號前尋獲│ │
│ │ │ │ │六三○一│ │ │ │ │ │ │
│ │ │ │ │一八○一│ │ │ │ │ │ │
│ │ │ │ │六一九一│ │ │ │ │ │ │
│ │ │ │ │○五) │ │ │ │ │ │ │
├──┼───┼────┼─────┼────┼────────┼─────────┼────┼───┼────┼───────┤
│ │戌○○│高雄市小│九十一年七│ZC-○ │台南土城郵局 │梁錫和-行竊 │ │三萬元│ │民國九十一年七│
│ 十 │ │港區龍門│月七日十七│八四○ │戶名:鄭宗軒 │午○○-把風 │ │ │ │月八日經向小港│
│ 九 │ │街一八六│時 │ │00000000│洪崇垣-駕車、把風│ │ │ │分局大林所報案│
│ │ │號前 │ │ │○四七六七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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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己○○│高雄市小│九十一年七│J五-四│台南土城郵局 │梁錫和-行竊 │ │五仟元│ │民國九十一年七│
│ 十 │ │港區丹山│月七日二十│一九一 │戶名:鄭宗軒 │午○○-把風 │ │ │ │月八日經向小港│
│ │ │一路九之│一時 │ │00000000│洪崇垣-駕車、把風│ │ │ │分局大林所報案│
│ │ │十二號 │ │ │○四七六七七 │ │ │ │ │ │
├──┼───┼────┼─────┼────┼────────┼─────────┼────┼───┼────┼───────┤
│ 二 │劉孟蓁│高雄縣林│九十一年七│YN-五│未得逞 │梁錫和-行竊 │ │ │ │恐嚇取財未遂 │
│ 十 │ │園鄉東林│月八日一時│○八八 │ │午○○-把風 │ │ │ │ │
│ 一 │ │村沿海路│十分 │ │ │洪崇垣-駕車、把風│ │ │ │ │
│ │ │二段一三│ │ │ │ │ │ │ │ │
│ │ │九巷三號│ │ │ │ │ │ │ │ │
├──┼───┼────┼─────┼────┼────────┼─────────┼────┼───┼────┼───────┤
│ 二 │癸○○│高雄市小│九十一年七│YX-○│萬泰銀行台南分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二萬元│於高雄縣│民國九十一年六│
│ 十 │ │港區立群│月八日七時│六三二號│行 │午○○-把風 │七月八日│ │林園鄉中│月二十一日經向│
│ 二 │ │路二十一│許 │自小貨車│戶名:鄭宗軒 │洪崇垣-駕車、把風│匯款 │ │門路四十│右昌所報案 │
│ │ │號前 │ │ │帳號:○○五五 │ │ │ │九號前尋│ │
│ │ │ │ │ │0000000 │ │ │ │獲 │ │
│ │ │ │ │ │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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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壬○○│高雄市小│九十一年七│YS-九│台南土城郵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二萬元│高雄市小│民國九十年六月│
│ 十 │ │港區店鳳│月八日八時│一一七號│戶名:鄭宗軒 │午○○-把風 │七月八日│ │港區鳳池│二十一日經向右│
│ 三 │ │街三十八│許 │自小貨車│帳號: │洪崇垣-駕車、把風│匯款 │ │街二十三│昌所報案 │
│ │ │號前 │ │ │0000000 │ │ │ │號前尋獲│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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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李素盡│高雄縣岡│九十一年七│ZH-○│尚未著手勒贖 │梁錫和-行竊 │ │ │ │一.民國九十一│
│ 十 │ │山鎮竹為│月九日三時│九一七 │ │午○○-把風 │ │ │ │年七月九日經向│
│ 四 │ │南街三十│三十分 │ │ │ │ │ │ │岡山分局報案 │
│ │ │二巷二弄│ │ │ │ │ │ │ │二.未著手恐嚇│
│ │ │十一號 │ │ │ │ │ │ │ │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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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二年偵字第三○三七號卷(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 │
├──┬───┬────┬─────┬────┬────────┬─────────┬────┬───┬────┬───────┤
│編號│被害人│失竊地點│失竊時間 │失竊物品│匯款銀行(戶名 │行為人分工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 │贓物處分│備考 │
│ │ │ │ │ │帳號) │ │ │損失) │情形 │ │
│ │ │ │ │ │ │ │ │金額 │ │ │
├──┼───┼────┼─────┼────┼────────┼─────────┼────┼───┼────┼───────┤
│ 二 │酉○○│鹿草鄉碧│九十一年六│QR-四 │戶名:蔡宗熙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六萬元│ │嘉義縣水上分局│
│ 十 │ │潭村二十│月十二日五│四五九 │帳號:○○三一一│午○○-聯絡、提款│六月十二│ │ │竊車既遂、恐嚇│
│ 五 │ │鄰二十六│時許 │ │00000000│洪崇垣-駕車、把風│日十三時│ │ │取財既遂 │
│ │ │號前 │ │ │六 │ │三十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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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二年偵字第二七八六號卷(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 │
├──┬───┬────┬─────┬────┬────────┬─────────┬────┬───┬────┬───────┤
│編號│被害人│失竊地點│失竊時間 │失竊物品│匯款銀行(戶名 │行為人分工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 │贓物處分│備考 │
│ │ │ │ │ │帳號) │ │ │損失) │情形 │ │
│ │ │ │ │ │ │ │ │金額 │ │ │
├──┼───┼────┼─────┼────┼────────┼─────────┼────┼───┼────┼───────┤
│ 二 │黃○○│嘉義縣太│九十一年四│SC-八 │郵局帳戶 │梁錫和─竊車 │九十一年│貳萬元│嘉義縣鹿│一.同日向太保│
│ 十 │ │保市後潭│月二十四日│八六七 │戶名:蔡財利 │午○○-把風、提款│四月二十│整 │草鄉西井│分駐所報案 │
│ 六 │ │里太保農│ │ │帳號:○一九一七│洪崇垣-聯絡、駕車│四日 │ │村四七○│二.勒索被害人│
│ │ │會後潭分│ │ │00000000│ │ │ │號 │使用之電話: │
│ │ │部旁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二九一 │
│ │ │ │ │ │ │ │ │ │ │三.竊車既遂、│
│ │ │ │ │ │ │ │ │ │ │恐嚇取財既遂 │
├──┴───┴────┴─────┴────┴────────┴─────────┴────┴───┴────┴───────┤
│ 九十二年偵字第三八一九號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 │
├──┬───┬────┬─────┬────┬────────┬─────────┬────┬───┬────┬───────┤
│編號│被害人│失竊地點│失竊時間 │失竊物品│匯款銀行(戶名 │行為人分工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 │贓物處分│備考 │
│ │ │ │ │ │帳號) │ │ │損失) │情形 │ │
│ │ │ │ │ │ │ │ │金額 │ │ │
├──┼───┼────┼─────┼────┼────────┼─────────┼────┼───┼────┼───────┤
│ 二 │子○○│台南市安│九十一年六│UK-六 │未付款 │梁錫和-行竊 │ │ │九十一年│一.當日至台 │
│ 十 │ │平區府前│月十七日八│八四八 │ │午○○-把風、聯絡│ │ │六月十七│南市府前派出所│
│ 七 │ │路二段五│時許 │ │ │洪崇垣-駕車、提款│ │ │日上午十│報案 │
│ │ │○○號前│ │ │ │ │ │ │時許安平│二.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分駐所尋│使用電話: │
│ │ │ │ │ │ │ │ │ │獲 │0000000│
│ │ │ │ │ │ │ │ │ │ │六六七 │
│ │ │ │ │ │ │ │ │ │ │三.恐嚇取財未│
│ │ │ │ │ │ │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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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Q○ │雲林縣西│九十一年五│SR-九 │泛亞銀行新市分行│梁錫和-行竊 │ │三萬元│當日於雲│ │
│ 十 │ │螺鎮中山│月六日八時│八六○ │戶名:李俊賢 │午○○-把風、聯絡│ │ │林縣西螺│ │
│ 八 │ │東路三十│許 │ │帳號:○三二三二│洪崇垣-駕車、提款│ │ │鎮○○路│ │
│ │ │四號前 │ │ │00000000│ │ │ │慈愛停車│ │
│ │ │ │ │ │ │ │ │ │場尋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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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亥○○│台南市安│九十一年五│S三-一 │第一銀行富強分行│梁錫和-行竊 │ │叁萬伍│於安南區│向台南市第三分│
│ 十 │ │南區國安│月十日七時│四一○ │戶名:林添順 │午○○-把風、聯絡│ │仟元整│府安路七│局海南派出所報│
│ 九 │ │街二一○│許 │ │帳號:六○四五○│洪崇垣-駕車、提款│ │ │段堤防邊│案 │
│ │ │巷一五八│ │ │三一二○四○ │ │ │ │尋獲 │ │
│ │ │號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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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丙○○│台南市安│九十一年五│HO-八 │泛亞銀行新市分行│梁錫和-行竊 │ │貳萬元│ │車主:明緻企業│
│ 十 │ │南區海佃│月十日九時│四一七 │戶名:李俊賢 │午○○-把風、聯絡│ │整 │ │社 │
│ │ │路一段三│許 │ │帳號:○三二三二│洪崇垣-駕車、提款│ │ │ │當日於台南市第│
│ │ │四○巷一│ │ │00000000│ │ │ │ │三分局海南派出│
│ │ │一號前 │ │ │(但被害人表示因│ │ │ │ │所報案 │
│ │ │ │ │ │帳戶有問題,所以│ │ │ │ │ │
│ │ │ │ │ │歹徒向其表示未收│ │ │ │ │ │
│ │ │ │ │ │到錢) │ │ │ │ │ │
├──┼───┼────┼─────┼────┼────────┼─────────┼────┼───┼────┼───────┤
│ 三 │H○○│台南縣永│九十一年五│S三-五 │戶名:許雪芳 │梁錫和-行竊 │ │叁萬陸│當日於台│未報案即接勒贖│
│ 十 │ │康市大灣│月十三日十│七六一 │帳號:○一九一三│午○○-把風、聯絡│ │仟元整│南縣永安│電話 │
│ 一 │ │錄一一○│二時許 │ │00000000│洪崇垣-駕車、提款│ │ │橋旁尋獲│ │
│ │ │二巷十七│ │ │三 │ │ │ │ │ │
│ │ │弄一二二│ │ │ │ │ │ │ │ │
│ │ │之一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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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丁○○│台南縣永│九十一年五│ZM-二 │泛亞銀行新市分行│梁錫和-行竊 │ │叁萬元│ │當日向台南縣鹽│
│ 十 │ │康市中正│月十日十時│五三五 │戶名:李俊賢 │午○○-把風、聯絡│ │整 │ │行派出所報案 │
│ 二 │ │南路二三│許 │ │帳號:○三二三二│洪崇垣-駕車、提款│ │ │ │ │
│ │ │五巷四號│ │ │00000000│ │ │ │ │ │
│ │ │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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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C○○│台南縣永│九十一年五│J三-三 │第一銀行富強分行│梁錫和-行竊 │ │陸萬元│於永康市│未報案即接勒贖│
│ 十 │ │康市永大│月十三日九│二八 │戶名:林添順 │午○○-把風、聯絡│ │整 │中正路的│電話 │
│ 三 │ │路旁 │時許 │ │帳號:六○四五○│洪崇垣-駕車、提款│ │ │工業區內│ │
│ │ │ │ │ │三一二○四○ │ │ │ │尋獲 │ │
├──┴───┴────┴─────┴────┴────────┴─────────┴────┴───┴────┴───────┤
│ 九十一年偵字第六九六四號卷(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 │
├──┬───┬────┬─────┬────┬────────┬─────────┬────┬───┬────┬───────┤
│編號│被害人│失竊地點│失竊時間 │失竊物品│匯款銀行(戶名 │行為人分工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 │贓物處分│備考 │
│ │ │ │ │ │帳號) │ │ │損失) │情形 │ │
│ │ │ │ │ │ │ │ │金額 │ │ │
├──┼───┼────┼─────┼────┼────────┼─────────┼────┼───┼────┼───────┤
│ 三 │E○○│台南縣佳│九十一年五│WO-七│台南中小企業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二萬元│當日在台│ │
│ 十 │ │里鎮禮化│月二十三日│六七五號│行永大分行 │午○○-把風、聯絡│五月廿三│ │南市安南│ │
│ 四 │ │里三四四│九時許 │自小貨車│戶名:李漢良 │洪崇垣-駕車、提款│日 │ │區土城功│ │
│ │ │之五號前│ │乙輛 │帳號:○五二六○│ │ │ │學路一段│ │
│ │ │ │ │ │0000000 │ │ │ │一二四巷│ │
│ │ │ │ │ │ │ │ │ │三十三號│ │
│ │ │ │ │ │ │ │ │ │【當日匯│ │
│ │ │ │ │ │ │ │ │ │款候,即│ │
│ │ │ │ │ │ │ │ │ │尋獲失車│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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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未○○│台南縣佳│九十一年五│TW-九│台南中小企業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二萬五│當日在台│車主:新峰鑿井│
│ 十 │ │里鎮東寧│月二十三日│三四一號│行永大分行 │午○○-把風、聯絡│五月廿三│仟元 │南縣佳里│有限公司 │
│ 五 │ │里信義一│四時三十許│自小貨車│戶名:李漢良 │洪崇垣-駕車、提款│日 │ │鎮禮化里│ │
│ │ │街四二0│ │乙輛 │帳號:○五二六○│ │ │ │二四九號│ │
│ │ │號前 │ │ │0000000 │ │ │ │之二前【│ │
│ │ │ │ │ │ │ │ │ │當日匯款│ │
│ │ │ │ │ │ │ │ │ │後,即尋│ │
│ │ │ │ │ │ │ │ │ │失車】 │ │
├──┼───┼────┼─────┼────┼────────┼─────────┼────┼───┼────┼───────┤
│ 三 │K○○│屏東縣鹽│九十一年五│VN-○│台南中小企業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二萬元│當日在屏│ │
│ 十 │ │埔鎮鄉振│月三十一日│四七九號│行永大分行 │午○○-把風、聯絡│年五月三│ │東縣內埔│ │
│ 六 │ │鄉振興村│三時許 │自小貨車│戶名:李漢良 │洪崇垣-駕車、提款│十一日 │ │鄉蓮光寺│ │
│ │ │中正路十│ │乙輛 │帳號:○五二六○│ │ │ │旁芒果園│ │
│ │ │號前 │ │ │0000000 │ │ │ │【當日匯│ │
│ │ │ │ │ │ │ │ │ │款後,即│ │
│ │ │ │ │ │ │ │ │ │尋獲失車│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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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乙○○│台南縣善│九十一年六│P二-七 │歸仁郵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二萬二│當日在台│ │
│ 十 │ │化鎮嘉北│月五日凌晨│三六九號│戶名:劉秀枝 │午○○-把風、聯絡│六月五日│仟元 │南縣永康│ │
│ 七 │ │里茄拔路│ │自小貨車│局號:○○三一○│洪崇垣-駕車、提款│ │ │市鹽行里│ │
│ │ │一八一之│ │乙輛 │九八 │ │ │ │永安路巷│ │
│ │ │二十二號│ │ │帳號:○六一二四│ │ │ │內路旁【│ │
│ │ │ │ │ │三一 │ │ │ │當日匯款│ │
│ │ │ │ │ │ │ │ │ │後,即尋│ │
│ │ │ │ │ │ │ │ │ │獲失車】│ │
├──┼───┼────┼─────┼────┼────────┼─────────┼────┼───┼────┼───────┤
│ 三 │巳○○│台南縣善│九十一年六│TK-八│永康郵局 │ │九十一年│二萬元│當日在台│車主:林岳賢 │
│ 十 │ │化鎮嘉北│月五日六十│五六二號│戶名:蔡宗熙 │ │六月五日│ │南市土城│ │
│ 八 │ │里茄拔路│許 │自小貨車│局號:○○三一一│ │ │ │聖母廟前│ │
│ │ │一之二十│ │ │○○ │ │ │ │停車場【│ │
│ │ │三號 │ │ │帳號:○五九○九│ │ │ │當日匯款│ │
│ │ │ │ │ │三六 │ │ │ │後,即尋│ │
│ │ │ │ │ │ │ │ │ │獲失車】│ │
├──┼───┼────┼─────┼────┼────────┼─────────┼────┼───┼────┼───────┤
│ 三 │宙○○│台南縣善│九十一年六│S3-0│永康郵局 │ │九十一年│五萬二│當日在台│車主:三億麥芽│
│ 十 │ │化鎮嘉北│月五日六時│八七號大│戶名:蔡宗熙 │ │六月五日│仟元 │南縣七股│實業有限公司 │
│ 九 │ │里茄拔路│許 │貨車乙輛│局號:○○三一一│ │ │ │鄉西濱公│ │
│ │ │二之五號│ │ │○○ │ │ │ │路旁【當│ │
│ │ │ │ │ │帳號:○五九○九│ │ │ │日匯款後│ │
│ │ │ │ │ │三六 │ │ │ │,即尋獲│ │
│ │ │ │ │ │ │ │ │ │失車】 │ │
├──┼───┼────┼─────┼────┼────────┼─────────┼────┼───┼────┼───────┤
│ 四 │寅○○│台南縣善│九十一年六│UP-一│永康郵局 │ │九十一年│二萬五│當日在台│ │
│ 十 │ │化鎮嘉南│月五日六時│四三0號│戶名:蔡宗熙 │ │六月五日│仟元 │南市土城│ │
│ │ │里茄拔路│許 │自小貨車│局號:○○三一一│ │ │ │聖母廟前│ │
│ │ │五十號 │ │乙輛 │○○ │ │ │ │停車場【│ │
│ │ │ │ │ │帳號:○五九○九│ │ │ │當日匯款│ │
│ │ │ │ │ │三六 │ │ │ │後,即尋│ │
│ │ │ │ │ │ │ │ │ │獲失車】│ │
├──┼───┼────┼─────┼────┼────────┼─────────┼────┼───┼────┼───────┤
│ 四 │林蘇麗│台南縣善│九十一年六│TG-九│歸仁郵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一萬六│當日在台│ │
│ 十 │花 │化鎮嘉北│月五日六時│七六九號│戶名:劉秀枝 │午○○-把風、聯絡│六月五日│仟元 │南市安南│ │
│ 一 │ │里茄拔路│許 │自小貨車│局號:○○三一○│洪崇垣-駕車、提款│ │ │區第一公│ │
│ │ │二之十號│ │乙輛 │九八 │ │ │ │墓旁【當│ │
│ │ │ │ │ │帳號:○六一二四│ │ │ │日匯款後│ │
│ │ │ │ │ │三一 │ │ │ │,即尋獲│ │
│ │ │ │ │ │ │ │ │ │失車】 │ │
├──┼───┼────┼─────┼────┼────────┼─────────┼────┼───┼────┼───────┤
│ 四 │辰○○│台南市崇│九十一年六│Y八-0│台南中小企業銀 │ │九十一年│四萬元│當日在台│勒索被害人使用│
│ 十 │ │善二街七│月十一日上│九三七號│行永大分行 │ │六月十一│ │南市安平│電話: │
│ 二 │ │號前 │午八時許 │自小貨車│戶名:李漢良 │ │日 │ │區安平廢│0000000│
│ │ │ │ │乙輛 │帳號:○五二六○│ │ │ │水處理場│九一二 │
│ │ │ │ │ │00000000│ │ │ │旁【當日│ │
│ │ │ │ │ │ │ │ │ │匯款後,│ │
│ │ │ │ │ │ │ │ │ │即尋獲失│ │
│ │ │ │ │ │ │ │ │ │車】 │ │
├──┼───┼────┼─────┼────┼────────┼─────────┼────┼───┼────┼───────┤
│ 四 │蔣繼葉│嘉義縣新│九十一年六│Y6-0│台南中小企業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四萬六│當日在台│車主:蔣繼勳 │
│ 十 │ │港鄉南港│月七日十時│二四三號│行永大分行 │午○○-把風、聯絡│六月七日│仟元 │南縣新營│ │
│ 三 │ │村一一六│許 │箱自小客│戶名:李漢良 │洪崇垣-駕車、提款│ │ │交流道附│ │
│ │ │號 │ │車乙輛 │帳號:○五二六○│ │ │ │近【當日│ │
│ │ │ │ │ │00000000│ │ │ │匯款後,│ │
│ │ │ │ │ │ │ │ │ │即尋獲失│ │
│ │ │ │ │ │ │ │ │ │車】 │ │
├──┼───┼────┼─────┼────┼────────┼─────────┼────┼───┼────┼───────┤
│ 四 │J○○│台南市安│九十一年六│SZ │歸仁郵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七仟元│當日在台│ │
│ 十 │ │南區府安│月二十四日│-九 │戶名:劉秀枝 │午○○-把風、聯絡│六廿四日│ │南市安南│ │
│ 四 │ │路五段二│八時三十分│二三 │局號:○○三一○│洪崇垣-駕車、提款│ │ │區○○路│ │
│ │ │一一號 │許 │五號 │九八 │ │ │ │五十二巷│ │
│ │ │ │ │自小 │帳號:○六一二四│ │ │ │內【當日│ │
│ │ │ │ │貨車 │三一 │ │ │ │匯款後,│ │
│ │ │ │ │乙輛 │ │ │ │ │即尋獲失│ │
│ │ │ │ │ │ │ │ │ │車】 │ │
├──┼───┼────┼─────┼────┼────────┼─────────┼────┼───┼────┼───────┤
│ 四 │辛○○│台南市西│九十一年六│UT-二│台南中小企業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二萬元│當在台南│ │
│ 十 │ │區協和里│月二十四日│六0號營│行永大分行 │午○○-把風、聯絡│六月二十│ │市○○路│ │
│ 五 │ │臨安路一│六時三十分│業大貨車│戶名:李漢良 │洪崇垣-駕車、提款│四日 │ │四段巷子│ │
│ │ │段二0六│許 │乙輛 │帳號:○五二六○│ │ │ │空地內【│ │
│ │ │號 │ │ │00000000│ │ │ │當日匯款│ │
│ │ │前 │ │ │ │ │ │ │後,即尋│ │
│ │ │ │ │ │ │ │ │ │獲失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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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卯○○│台南縣仁│九十一年六│SV-0│ │ │ │被害人│九十一年│一.車主:鑫輔│
│ 十 │ │德鄉德善│月十一日六│0四七號│ │ │ │未匯款│六月十三│機械場股份有限│
│ 六 │ │路三○五│時許 │ │ │ │ │ │日在高雄│公司 │
│ │ │巷口 │ │ │ │ │ │ │縣湖內鄉│二.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由高雄縣│使用電話: │
│ │ │ │ │ │ │ │ │ │湖內分局│0000000│
│ │ │ │ │ │ │ │ │ │湖街派出│九一二 │
│ │ │ │ │ │ │ │ │ │所尋獲 │三.恐嚇取財未│
│ │ │ │ │ │ │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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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B○○│嘉義市大│九十一年六│DX-二│歸仁郵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三萬元│當日嘉義│ │
│ 十 │ │溪里北港│月十一日四│四八八號│戶名:劉秀枝 │午○○-把風、聯絡│六月十一│ │縣新港鄉│ │
│ 七 │ │路七一九│時許 │自小貨車│局號:○○三一○│洪崇垣-駕車、提款│ │ │月眉廟旁│ │
│ │ │號前 │ │乙輛 │九八 │ │ │ │【當日匯│ │
│ │ │ │ │ │帳號:○六一二四│ │ │ │款後,即│ │
│ │ │ │ │ │三一 │ │ │ │尋獲失車│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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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G○○│台南縣鹽│九十一年六│Y9-0│歸仁郵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六萬元│當日台南│ │
│ 十 │ │水鎮下中│月十二日五│三九九號│戶名:劉秀枝 │午○○-把風、聯絡│六月十二│ │市安南區│ │
│ 八 │ │里四十六│時許 │自小貨車│局號:○○三一○│洪崇垣-駕車、提款│日 │ │文賢路旁│ │
│ │ │之二十五│ │乙輛 │九八 │ │ │ │【當日匯│ │
│ │ │號前 │ │ │帳號:○六一二四│ │ │ │款後,即│ │
│ │ │ │ │ │三一 │ │ │ │尋獲失車│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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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甲○○│屏東縣內│九十一年六│0四六六│歸仁郵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二萬伍│當日在屏│ │
│ 十 │ │埔鄉黎明│月二十日四│-FC號│戶名:劉秀枝 │午○○-把風、聯絡│六二十日│仟元 │東縣內埔│ │
│ 九 │ │村一四四│時許 │自小貨車│局號:○○三一○│洪崇垣-駕車、提款│ │ │鄉龍泉村│ │
│ │ │號前 │ │乙輛 │九八 │ │ │ │路旁【當│ │
│ │ │ │ │ │帳號:○六一二四│ │ │ │日匯款後│ │
│ │ │ │ │ │三一 │ │ │ │,即尋獲│ │
│ │ │ │ │ │ │ │ │ │失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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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P○○│屏東縣內│九十一年六│K二-九│歸仁郵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五萬元│當日在屏│車主:鍾秋雄 │
│ 十 │ │埔鄉竹圍│月二十日五│九五五五│戶名:劉秀枝 │午○○-把風、聯絡│六二十日│ │東縣內埔│ │
│ │ │村福壽路│時許 │號自小貨│局號:○○三一○│洪崇垣-駕車、提款│ │ │鄉大新村│ │
│ │ │六二九號│ │車乙輛 │九八 │ │ │ │大新路旁│ │
│ │ │前 │ │ │帳號:○六一二四│ │ │ │【當日匯│ │
│ │ │ │ │ │三一 │ │ │ │款後,即│ │
│ │ │ │ │ │ │ │ │ │尋獲失車│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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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I○○│台南市安│九十一年六│UP-九 │歸仁郵局 │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捌仟元│當日在台│一.車主:銘威│
│ 十 │ │平區怡平│月二十四日│一五○號│戶名:劉秀枝 │午○○-把風、聯絡│六月二十│整 │南市中華│商務機器有限公│
│ 一 │ │里建平十│八時許 │自小貨車│局號:○○三一○│洪崇垣-駕車、提款│日 │ │東路陸橋│司 │
│ │ │一街二六│ │乙輛 │九八 │ │ │ │下【當日│二.勒索被害人│
│ │ │五號對面│ │ │帳號:○六一二四│ │ │ │匯款後,│使用電話: │
│ │ │路旁 │ │ │三一 │ │ │ │即尋獲失│0000000│
│ │ │ │ │ │ │ │ │ │車】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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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L○○│高雄縣梓│九十一年六│YL-二│台南中小企業銀 │ │九十一年│一萬伍│當日在高│一.車主:多福│
│ 十 │ │官鄉梓義│月二十一日│六四一號│行永大分行 │ │六月二十│仟元 │雄市北昌│多國際有限公司│
│ 二 │ │村梓宜路│六時許 │自小貨車│戶名:李漢良 │ │一日 │ │街三00│二.勒索被害人│
│ │ │三三0巷│ │乙輛 │帳號:○五二六○│ │ │ │號旁空地│使用電話: │
│ │ │六十八號│ │ │00000000│ │ │ │【當日匯│0000000│
│ │ │前 │ │ │ │ │ │ │款後,即│○○六 │
│ │ │ │ │ │ │ │ │ │尋獲失車│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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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戊○○│高雄縣湖│九十一年六│HV-五│台南中小企業銀 │ │九十一年│一萬伍│當日在台│一.車主:松暉│
│ 十 │ │內鄉太爺│月二十一日│0九七號│行永大分行 │ │六月二十│仟元 │南市東區│營造股份有限公│
│ 三 │ │村中山路│七時許 │自小貨車│戶名:李漢良 │ │一日 │ │中華東路│司 │
│ │ │二段二二│ │乙輛 │帳號:○五二六○│ │ │ │陸橋下【│二.勒索被害人│
│ │ │六巷四號│ │ │00000000│ │ │ │當日匯款│使用電話: │
│ │ │前 │ │ │ │ │ │ │後,即尋│0000000│
│ │ │ │ │ │ │ │ │ │獲失車】│○○六 │
├──┼───┼────┼─────┼────┼────────┼─────────┼────┼───┼────┼───────┤
│ 五 │蔡進良│台南縣西│九十一年七│JA-二│萬泰商業銀行台 │ │九十一年│五萬二│同日在台│車主:嘉龍交通│
│ 十 │ │港鄉新興│月二日凌晨│七二號營│南林森分行 │ │七月二日│仟元 │南縣麻豆│企業有限公司 │
│ 四 │ │街一六九│ │業大貨車│戶名:張源益 │ │ │ │鎮子龍廟│ │
│ │ │巷一六五│ │乙輛 │帳號:○三三五三│ │ │ │巷內路邊│ │
│ │ │弄二十二│ │ │0000000 │ │ │ │【當日匯│ │
│ │ │號 │ │ │ │ │ │ │款後,即│ │
│ │ │ │ │ │ │ │ │ │尋獲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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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五二三號卷(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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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失竊地點│失竊時間 │失竊物品│匯款銀行(戶名 │行為人分工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 │贓物處分│備考 │
│ │ │ │ │ │帳號) │ │ │損失) │情形 │ │
│ │ │ │ │ │ │ │ │金額 │ │ │
├──┼───┼────┼─────┼────┼────────┼─────────┼────┼───┼────┼───────┤
│ 五 │A○○│台南縣新│九十一年七│TC-○ │大眾商銀永康分行│梁錫和-行竊 │九十一年│伍仟元│台南縣玉│一.當日向新化│
│ 十 │ │化鎮茄拔│月三日三時│三二一 │戶名:王明輝 │午○○-把風、聯絡│七月三日│整 │井鄉台灣│分局枝林派出所│
│ 五 │ │里附近 │許 │ │帳號:○二三一○│洪崇垣-駕車、提款│ │ │糖廠大門│報案 │
│ │ │ │ │ │0000000 │ │ │ │前 │二.午○○九十│
│ │ │ │ │ │ │ │ │ │ │二年七月三日以│
│ │ │ │ │ │ │ │ │ │ │三仟元代價取得│
│ │ │ │ │ │ │ │ │ │ │人頭帳戶給江得│
│ │ │ │ │ │ │ │ │ │ │俊、張源益行竊│
│ │ │ │ │ │ │ │ │ │ │聯絡恐嚇取財之│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 │三.勒索被害人│
│ │ │ │ │ │ │ │ │ │ │使用電話: │
│ │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九一二 │
│ │ │ │ │ │ │ │ │ │ │四.午○○九十│
│ │ │ │ │ │ │ │ │ │ │一年七月四日玉│
│ │ │ │ │ │ │ │ │ │ │井分局坦承犯行│
│ │ │ │ │ │ │ │ │ │ │ │
├──┼───┼────┼─────┼────┼────────┼─────────┼────┼───┼────┼───────┤
│ 五 │宇○○│台南縣玉│九十一年七│UH-九 │大眾商銀永康分行│ 同右 │九十一年│貳萬元│台南縣善│車輛係七月三日│
│ 十 │ │井鄉中山│月三日 │八九 │戶名:王明輝 │ │七月三日│整 │化鎮笳南│查獲嫌犯江得源│
│ 六 │ │路一六三│ │ │帳號:○二三一○│ │ │ │里八○號│帶同前往尋獲 │
│ │ │號前 │ │ │0000000 │ │ │ │前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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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戶 名│ 金融機構 │ 帳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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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曾登南 │郵局 │ │
├──┼────┼──────────┼─────────────────┤
│二 │鄭宗軒 │台南土城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
├──┼────┼──────────┼─────────────────┤
│三 │鄭宗軒 │萬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號 │
├──┼────┼──────────┼─────────────────┤
│四 │李漢良 │台南企銀永大分行 │0000000000000號 │
├──┼────┼──────────┼─────────────────┤
│五 │蔡財利 │麻豆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
├──┼────┼──────────┼─────────────────┤
│六 │徐雪芳 │麻豆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
├──┼────┼──────────┼─────────────────┤
│七 │李俊賢 │亞太商銀新市分行 │0000000000000號 │
├──┼────┼──────────┼─────────────────┤
│八 │林添順 │第一銀行富強分行 │00000000000號 │
├──┼────┼──────────┼─────────────────┤
│九 │劉秀枝 │歸仁郵局 │00000000000000號 │
├──┼────┼──────────┼─────────────────┤
│十 │王明輝 │大眾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十一│蔡宗熙 │大眾銀行 │0五0九三六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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