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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春昌李炫德紀文勝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昭良 男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洪昭良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洪昭良因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已確定(詳如附表),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昌

法 官 李 炫 德

法 官 紀 文 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麗 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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