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昭良 男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洪昭良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洪昭良因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已確定(詳如附表),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