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四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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