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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賢銳謝宏宗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蘭英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7 月5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4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黃仁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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