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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王光照蔡國卿洪慶鐘
  • 法定代理人
    甲丁○

  • 原告
    k○○
  • 被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k○○ a○○ f○○ s○○ i○○ Q○○ 辛○○ 壬○○ 子○○ 宇○○ m○○ F○○ E○○ e○○ Y○○ J○○ L○○ 午○○ K○○ U○○ 宙○○ O○○ C○○ 亥○○ 戊○○ 辰○○ h○○ 地○○ y○○ 庚○○ 戌○ 凃來節 巳○○ b○○ 甲丙○ 卯○○ d○○ w○○ 玄○○ X○○ 丙○○ N○○ n○○ S○○ 申○○ G○○ 未○○ Z○○ 天○○ 丑○○ M○○ q○○ 己○○ A○○ V○○ 乙○○ B○○ R○○ 甲○○ 甲甲○ r○○ g○○ c○○ j○○ u○○ x○○ 甲乙○ 丁○○ 酉○○ P○○ p○○ t○○ l○○ 癸○○ o○○ z○○ 寅○○ T○○ H○○ I○○ v○○ W○○ 黃○○ D○○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邱揚勝 律師 鍾美馨 律師 被   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丁○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內所示之金額,及各請求金額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否認有何侵權行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被訴常業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判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被告聯捷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丁○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該公司自亦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原告此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洪慶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呂素珍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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