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223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647號中華民國89年7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緝字第610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收受裁定後拾日內補正理由欄所載事項。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二、最高法院發回意旨稱:「... 惟就原判決(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事實欄一之㈡~㈨ (該事實係根據檢察官上訴書檢附之告訴狀)內 所載述甲○○填製大興鐵捲五金行先後分別出售不鏽鋼材予喬盟金屬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號碼為 BT00000000號); 承聖工程有限公司、九九捲門公司、蘇氏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號碼分別為BT00000000 、BT00000000、BT00000000號); 義山工作處(統一發票號碼為CZ00000000號); 維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私立東方工商專科學校、明能企業社(統一發票號碼為CP不詳、 CP00000000、CP00000000號); 德政營造有限公司、明能企業社(統一發票號碼為CP00000000、CP00000000、 CP00000000號);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號碼為CZ00000000號)及幼勝公司(統一發票號碼為 DK00000000號)等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究意如何得認定其憑證確均為不實之憑以論斷之依據為何? 」又「原判決事實欄一之㈡~㈨項內所載述上訴人填製大興鐵捲五金行先後出售不鏽鋼材予喬盟金屬有限公司等廠商所製作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究竟上開喬盟金屬有限公司等廠商於該發票年度即民國85年申報營業稅時,是否曾將前揭所示之統一發票提出於淨項稅額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 以及甲○○是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責,依首揭條文規定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江泰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