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一成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85號中華民國94年4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調偵字第17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89年12月19日及90年8 月10日,未經姪女乙○○之同意,擅取乙○○置於情懷走私花店建工店之辦公室抽屜內之身分證正本,及乙○○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一心分行之帳戶存摺正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予以影印,之後歸還身分證、存摺正本,並將影印之乙○○之身分證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一心分行之帳戶存摺影本,附在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各1 份,復在上開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各偽造「乙○○」署名一枚,而冒用乙○○名義連續偽造上開信用卡申請書,持以向玉山銀行、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先後於89年12月19日及90年8 月10日收件後,不疑有詐,誤以為申請信用卡者係乙○○本人,而核發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甲○○陸續取得上開二張信用卡後,復在各該信用卡背面再偽造代表乙○○之「Chen」署名,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玉山銀行、聯邦銀行。甲○○復承前概括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二所示商店,連續持上開銀行所發給之信用卡消費共計86次,並於每次刷費時,在簽帳單(一式二聯,含特約商店留存請款聯,顧客存根聯)之顧客簽名欄內,以複寫方式偽造「 Chen」署名共172 枚,並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付於各該商店店員,致使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信用卡持卡人乙○○本人前往消費,而交付其所消費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乙○○、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甲○○並承前詐欺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持用上開信用卡至各自動提款機,以將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輸入隨同上開信用卡所寄送之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連續預借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金錢,致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辨識陷入錯誤而如數交付現金。乙○○因於91年11月間向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時,經該公司徵信人員告知其上開玉山、聯邦銀行信用卡有遲繳款項紀錄,乙○○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審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甲○○(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諭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經核與告訴人即證人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玉山及聯邦銀行職員張剛維、翁詳宙證述明確,復有被告冒以告訴人名義申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警卷第16頁)、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警卷第17至19頁)及告訴人高雄中小企業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警卷第20、21頁)、聯邦銀行及玉山銀行之信用卡消費及借貸明細影本(偵卷第6 至14頁)等在卷可參。證諸被告於前述玉山銀行、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聯絡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使用之電話,此情亦經被告之子即證人王宜鈞證稱屬實(見警卷9 頁);及證人馮月林證稱:「其與被告對談內容就如調查報告所寫,是經致電0000000000號,接電者稱其為甲○○,並表示其利用與乙○○同一公司機會拿身分證、存簿申請信用卡。」等語(見調偵卷35頁),足徵被告於本院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證人林瓊英於偵查中雖證稱:「我於89年6 月間有聽到告訴人向被告說如果資金不夠錢要借她,被告說不用,後來告訴人提到信用卡你就去辦,被告只說再說」等語(調偵卷41頁),然證人林瓊英就此等與自己不相干之事,距發生時已近4 年之久之93年3 月31日偵查中竟能記憶如此清晰,已與常理有違,況依證人所述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談內容中所謂辦信用卡的事語意不明,無法認定即指告訴人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實不足遽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按信用卡發卡銀行係因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請信用卡,並經徵信告訴人之信用後,發予信用卡,並允被告以信用卡為附表一至四所示消費及預借現金,如該發卡銀行知悉被告為冒名申請信用卡,當不予核卡,且拒絕被告持卡消費及預借現金,是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詐取信用卡,並詐得刷卡消費物品及預借之現金甚明。至被告雖於使用上開玉山、聯邦信用卡期間有繳納最低應繳款項,且經告訴人向發卡銀行申告遭冒名申請信用卡事發後,有將信用卡之欠款全數付清,固經玉山及聯邦銀行職員張剛維、翁詳宙證述,並有聯邦銀行及玉山銀行之信用卡消費及借貸明細影本。然此不過為被告為維持使用上開信用卡,及事發後彌補損害之手段,與被告是否成立詐欺之犯行無涉,附予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五、按於信用卡背面簽名,係表示該信用卡之使用人歸屬,應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徵係何人所使用之證明,具有一定之意思表示,是以若行為人在他人之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應屬偽造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 次刑庭會議決議)。又查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客戶簽名欄偽簽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依該信用卡交易習慣,係表示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故該簽帳單含有收據之性質,應屬私文書。是被告於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而偽造該私文書,嗣並持以分向玉山銀行、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該銀行不疑有詐,認申請信用卡者即為乙○○本人,據以核發信用卡,後其並在信用卡背面偽造「Chen」署押,並於附表一、二所述之時、地至特約商店消費,且以信用卡持有人自居,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Chen」之署押,進而持以行使主張該內容,致使特約商店等陷於錯誤,給付財物予被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再被告連續於附表三、四所載時間持上開偽造信用卡至各該銀行提款機,以將信用卡插入自動提款機並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連續預借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致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另被告於申請書、信用卡及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及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如附表三、四所示持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預借現金之部分予以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該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六、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得財富,竟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請信用卡,復持之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對告訴人造成信用上之損害與困擾,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念其業已主動清償欠款,此經證人即玉山銀行職員張剛維、及聯邦銀行職員翁詳宙證述明確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一日;並敘明上開玉山、聯邦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乙○○之署押共2 枚、系爭玉山、聯邦信用卡背面偽造「Chen」署押共2 枚,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消費之簽帳單顧客留存聯上偽造「Chen」署押共86枚(聯邦銀行簽帳單部分為32枚、玉山銀行簽帳單部分為54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消費之簽帳單特約商店留存請款聯,業已過保存期限全數銷毀,而滅失,經證人張剛維、翁詳宙證述明確(分見核退偵卷4 、5 頁),則其上之偽造「Chen」署押,自無庸予以沒收。再被告所詐得之偽造信用卡2 張,依發卡銀行與客戶之約定,分為玉山銀行及聯邦銀行所有,又被告偽造之玉山銀行及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因已交付各該銀行,為各該銀行所有,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為沒收諭知;又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顧客存根聯,雖係被告留存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予以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公訴人依告訴人之聲請提起上訴,認原判決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玉珠 附表一: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 ┌───────┬────────┬───────┬────────┐ │編號 │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 │ │(新台幣) │ │ │ │ │ │ ├───────┼────────┼───────┼────────┤ │1 │90年1月17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495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2 │90年1月17日 │英屬維爾京群島│928元整 │ │ │ │商莎莎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3 │90年1月20日 │十全加油站 │404元整 │ ├───────┼────────┼───────┼────────┤ │4 │90年1月24日 │屈臣氏百家股份│611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5 │90年1月18日 │年強實業有限公│18000元整 │ │ │ │司 │ │ ├───────┼────────┼───────┼────────┤ │6 │90年1月21日 │博愛加油站股份│5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7 │90年1月28日 │銓怡股份有限公│500元整 │ │ │ │司 │ │ ├───────┼────────┼───────┼────────┤ │8 │90年2月1日 │新莊加油站有限│500元整 │ │ │ │公司 │ │ ├───────┼────────┼───────┼────────┤ │9 │90年2月4日 │加昌加油站股份│10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10 │90年2月2日 │大眾加油站有限│500元整 │ │ │ │公司 │ │ ├───────┼────────┼───────┼────────┤ │11 │90年1月21日 │光邑輪胎有限公│3700元整 │ │ │ │司 │ │ ├───────┼────────┼───────┼────────┤ │12 │90年2月5日 │中油台北處214 │42元整 │ │ │ │R │ │ ├───────┼────────┼───────┼────────┤ │13 │90年2月5日 │中油台北處214 │378元整 │ │ │ │R │ │ ├───────┼────────┼───────┼────────┤ │14 │90年3月4日 │中油北建站214 │500元整 │ │ │ │R │ │ ├───────┼────────┼───────┼────────┤ │15 │90年2月28日 │紫峰攝影坊 │5800元整 │ ├───────┼────────┼───────┼────────┤ │16 │90年4月2日 │佳昌加油站有限│500元整 │ │ │ │公司 │ │ ├───────┼────────┼───────┼────────┤ │17 │90年4月6日 │中油苗栗處苗栗│500元整 │ │ │ │交流道 │ │ ├───────┼────────┼───────┼────────┤ │18 │90年5月17日 │銓怡股份有限公│770元整 │ │ │ │司 │ │ ├───────┼────────┼───────┼────────┤ │19 │90年5月21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7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0 │90年5月22日 │中油建北站214 │721元整 │ │ │ │R │ │ ├───────┼────────┼───────┼────────┤ │21 │90年5月30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7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2 │90年6月1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5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3 │90年6月13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6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4 │90年6月19日 │中油台南處大同│540元整 │ │ │ │加油站 │ │ ├───────┼────────┼───────┼────────┤ │25 │90年6月21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6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6 │90年6月29日 │竹泰加油站有限│470元整 │ │ │ │公司 │ │ ├───────┼────────┼───────┼────────┤ │27 │90年6月29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58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8 │90年7月8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345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9 │90年7月17日 │女人女人國際美│630元整 │ │ │ │容股份有限公司│ │ ├───────┼────────┼───────┼────────┤ │30 │90年7月21日 │女人女人國際美│630元整 │ │ │ │容股份有限公司│ │ ├───────┼────────┼───────┼────────┤ │31 │90年7月19日 │中油高雄營業處│400元整 │ ├───────┼────────┼───────┼────────┤ │32 │90年7月18日 │英屬維京群島商│1497元整 │ │ │ │銀鯨股 │ │ ├───────┼────────┼───────┼────────┤ │33 │90年7月19日 │大眾加油站有限│500元整 │ │ │ │公司 │ │ ├───────┼────────┼───────┼────────┤ │34 │90年7月23日 │銓怡股份有限公│417元整 │ │ │ │司 │ │ ├───────┼────────┼───────┼────────┤ │35 │90年7月28日 │大眾加油站有限│600元整 │ │ │ │公司 │ │ ├───────┼────────┼───────┼────────┤ │36 │90年9月4日 │中國石油股份有│450元整 │ │ │ │限公司 │ │ ├───────┼────────┼───────┼────────┤ │37 │90年9月5日 │明伸實業股份有│300元整 │ │ │ │限公司 │ │ ├───────┼────────┼───────┼────────┤ │38 │90年9月6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1596元整 │ │ │ │限公司 │ │ ├───────┼────────┼───────┼────────┤ │39 │90年9月7日 │長德加油站實業│4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40 │90年10月30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1452元整 │ │ │ │司 │ │ ├───────┼────────┼───────┼────────┤ │41 │90年11月8日 │年強實業有限公│10000元整 │ │ │ │司 │ │ ├───────┼────────┼───────┼────────┤ │42 │90年12月19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1122元整 │ │ │ │司 │ │ ├───────┼────────┼───────┼────────┤ │43 │90年12月20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1068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44 │91年1月2日 │肯得力股份有限│540元整 │ │ │ │公司 │ │ ├───────┼────────┼───────┼────────┤ │45 │91年1月7日 │寶雅國際股份有│707元整 │ │ │ │限公司 │ │ ├───────┼────────┼───────┼────────┤ │46 │91年1月4日 │鳥松加油站股份│5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47 │91年1月7日 │正大加油站實業│500元整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48 │91年1月17日 │英屬維京群島商│790元整 │ │ │ │銀鯨股 │ │ ├───────┼────────┼───────┼────────┤ │49 │91年1月17日 │大列車服飾店 │1080元整 │ ├───────┼────────┼───────┼────────┤ │50 │91年1月17日 │大列車服飾店 │1000元整 │ ├───────┼────────┼───────┼────────┤ │51 │91年1月22日 │久領有限公司 │384元整 │ ├───────┼────────┼───────┼────────┤ │52 │91年3月4日 │真光股份有限公│1000元整 │ │ │ │司 │ │ ├───────┼────────┼───────┼────────┤ │53 │91年5月16日 │建台百貨—高雄│500元整 │ ├───────┼────────┼───────┼────────┤ │54 │91年5月16日 │建台百貨—高雄│1800元整 │ └───────┴────────┴───────┴────────┘ 附表二: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 │編號 │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 │ │ │ │ │(新台幣) │ ├───────┼────────┼───────┼────────┤ │1 │90年9月30日 │大列車服飾店 │1300元整 │ ├───────┼────────┼───────┼────────┤ │2 │90年10月1日 │台塑加油站股份│3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3 │90年10月1日 │大列車服飾店 │800元整 │ ├───────┼────────┼───────┼────────┤ │4 │90年10月2日 │大統百貨公司澄│500元整 │ │ │ │清分公司 │ │ ├───────┼────────┼───────┼────────┤ │5 │90年10月3日 │遠東航空股份有│2050元整 │ │ │ │限公司 │ │ ├───────┼────────┼───────┼────────┤ │6 │90年10月6日 │女人女人國際美│780元整 │ │ │ │容股份有限公司│ │ ├───────┼────────┼───────┼────────┤ │7 │90年10月8日 │中國石油股份有│400元整 │ │ │ │限公司 │ │ ├───────┼────────┼───────┼────────┤ │8 │90年10月10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1904元整 │ │ │ │限公司—大順分│ │ │ │ │公司 │ │ ├───────┼────────┼───────┼────────┤ │9 │90年10月11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818元整 │ │ │ │限公司—大順分│ │ │ │ │公司 │ │ ├───────┼────────┼───────┼────────┤ │10 │90年10月1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159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11 │90年10月1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5004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12 │90年10月15日 │伊莉特美容股份│6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13 │90年11月8日 │上新加油站股份│4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14 │90年11月8日 │年強實業有限公│20000元整 │ │ │ │司 │ │ ├───────┼────────┼───────┼────────┤ │15 │90年11月9日 │中國石油竹東站│500元整 │ ├───────┼────────┼───────┼────────┤ │16 │90年11月10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2276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17 │90年11月13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731元整 │ │ │ │司 │ │ ├───────┼────────┼───────┼────────┤ │18 │90年11月13日 │水底寮加油站股│50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19 │90年11月14日 │北屏東加油站股│50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20 │90年11月16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598元整 │ │ │ │司 │ │ ├───────┼────────┼───────┼────────┤ │21 │90年11月23日 │領航服飾高雄文│1280元整 │ │ │ │化分公司 │ │ ├───────┼────────┼───────┼────────┤ │22 │90年11月26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1152元整 │ │ │ │有限公司五福分│ │ │ │ │公司 │ │ ├───────┼────────┼───────┼────────┤ │23 │90年11月29日 │桂華加油站股份│4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4 │90年12月1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681元整 │ │ │ │司 │ │ ├───────┼────────┼───────┼────────┤ │25 │91年2月9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240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26 │91年2月28日 │中國石油新市中│595元整 │ │ │ │山店 │ │ ├───────┼────────┼───────┼────────┤ │27 │91年4月4日 │屈臣氏股份有限│207元整 │ │ │ │公司博愛二分公│ │ │ │ │司 │ │ ├───────┼────────┼───────┼────────┤ │28 │91年4月9日 │青年書局有限公│482元整 │ │ │ │司 │ │ ├───────┼────────┼───────┼────────┤ │29 │91年5月24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60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30 │91年7月26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624元整 │ │ │ │限公司 │ │ ├───────┼────────┼───────┼────────┤ │31 │91年8月1日 │中國石油苗栗交│600元整 │ │ │ │流道站 │ │ ├───────┼────────┼───────┼────────┤ │32 │91年8月2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1905元整 │ │ │ │限公司 │ │ └───────┴────────┴───────┴────────┘ 附表三: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 ┌───────┬────────┬───────┬────────┐ │編號 │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 │ │ │ │(即自動櫃員 │(新台幣) │ │ │ │機) │ │ ├───────┼────────┼───────┼────────┤ │1 │90年2月8日 │玉山商業銀行北│20000元整 │ │ │ │高雄分行 │ │ ├───────┼────────┼───────┼────────┤ │2 │90年2月26日 │中華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3 │90年3月2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5000元整 │ │ │ │行 │ │ ├───────┼────────┼───────┼────────┤ │4 │90年3月27日 │富邦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5 │90年3月27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6 │90年4月21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10000元整 │ │ │ │行 │ │ ├───────┼────────┼───────┼────────┤ │7 │90年4月26日 │富邦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8 │90年5月15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9 │90年5月15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0 │90年5月16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5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1 │90年6月19日 │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整 │ ├───────┼────────┼───────┼────────┤ │12 │90年6月19日 │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整 │ ├───────┼────────┼───────┼────────┤ │13 │90年7月6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10000元整 │ │ │ │行 │ │ ├───────┼────────┼───────┼────────┤ │14 │90年7月3日 │玉山商業銀行北│5000元整 │ │ │ │高雄分行 │ │ ├───────┼────────┼───────┼────────┤ │15 │90年7月18日 │玉山商業銀行七│5000元整 │ │ │ │賢分行 │ │ ├───────┼────────┼───────┼────────┤ │16 │90年7月29日 │寶島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17 │920年9月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3000元整 │ │ │ │行 │ │ ├───────┼────────┼───────┼────────┤ │18 │90年9月6日 │富邦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19 │90年9月29日 │富邦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20 │90年10月1日 │中華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21 │90年10月28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5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22 │90年11月23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2000元整 │ │ │ │行 │ │ ├───────┼────────┼───────┼────────┤ │23 │90年11月24日 │中華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24 │90年12月2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3000元整 │ │ │ │行 │ │ ├───────┼────────┼───────┼────────┤ │25 │90年12月21日 │玉山商業銀行七│10000元整 │ │ │ │賢分行 │ │ ├───────┼────────┼───────┼────────┤ │26 │91年1月9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3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27 │91年1月16日 │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整 │ ├───────┼────────┼───────┼────────┤ │28 │91年1月16日 │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整 │ ├───────┼────────┼───────┼────────┤ │29 │91年2月20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3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30 │91年2月27日 │寶島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31 │91年3月20日 │寶島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附表四: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 ┌───────┬────────┬───────┬────────┐ │編號 │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 │ │ │ │(即自動櫃員機│(新台幣) │ │ │ │) │ │ ├───────┼────────┼───────┼────────┤ │1 │90年10月7日 │富邦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2 │90年10月7日 │富邦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3 │90年10月8日 │中華商業銀行大│10000元整 │ │ │ │順分行 │ │ ├───────┼────────┼───────┼────────┤ │4 │90年10月12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5000元整 │ │ │ │行苓雅分行 │ │ ├───────┼────────┼───────┼────────┤ │5 │90年10月15日 │富邦商業銀行建│10000元整 │ │ │ │國分行 │ │ ├───────┼────────┼───────┼────────┤ │6 │90年10月27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10000元整 │ │ │ │行高雄分行 │ │ ├───────┼────────┼───────┼────────┤ │7 │90年11月5日 │中華商業銀行大│3000元整 │ │ │ │順分行 │ │ ├───────┼────────┼───────┼────────┤ │8 │90年12月6日 │聯邦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9 │91年1月3日 │玉山銀行北高雄│5000元整 │ │ │ │分行 │ │ ├───────┼────────┼───────┼────────┤ │10 │91年1月3日 │玉山銀行北高雄│5000元整 │ │ │ │分行 │ │ ├───────┼────────┼───────┼────────┤ │11 │91年1月5日 │玉山銀行高雄分│5000元整 │ │ │ │行 │ │ ├───────┼────────┼───────┼────────┤ │12 │91年1月25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3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3 │91年1月28日 │富邦商業銀行高│5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4 │91年1月28日 │富邦商業銀行三│5000元整 │ │ │ │民分行 │ │ ├───────┼────────┼───────┼────────┤ │15 │91年1月29日 │富邦商業銀行高│5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6 │91年2月2日 │聯邦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17 │91年3月12日 │聯邦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18 │91年4月11日 │寶島商業銀行前│10000元整 │ │ │ │金分行 │ │ ├───────┼────────┼───────┼────────┤ │19 │91年5月22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5000元整 │ │ │ │行高雄分行 │ │ ├───────┼────────┼───────┼────────┤ │20 │91年5月30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3000元整 │ │ │ │行苓雅分行 │ │ ├───────┼────────┼───────┼────────┤ │21 │91年8月2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3000元整 │ │ │ │行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