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92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72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06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1 至4 、附表5 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及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1 至4 各所示之影片、音樂、遊戲及應用程式,分別係附表1 至4 所示各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音樂及電腦程式著作,未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竟仍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之概括犯意,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4年3 月15日起至同年7 月上旬某日止,連續在其設於高雄市○○○路217 號之電腦工作室內,先利用所申設之寬頻網路及如附表5 編號1 所示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與週邊設備,上網自行向其他網路使用者搜尋如附表1 至3 各所示之影片、音樂、遊戲、應用程式檔案後,並以點對點續傳之方式 (Peer-To-Peer,簡稱P2P),將該使用者電腦內之檔案下載至如附表5 編號1 所示電腦主機之硬碟中,而以上開方法侵害如附表1 至3 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如附表4 所示之遊戲、應用程式檔案,因甲○○本有原版光碟,無須先以上述點對點續傳之方式下載至電腦硬碟)。繼又利用上開電腦主機與週邊設備,以燒錄之方式,擅自重製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盜版影片、音樂、遊戲及應用程式光碟。末明知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光碟,係侵害如附表1 至4 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竟再利用上開寬頻網路、電腦主機與週邊設備,分別在ebay拍賣網站申請「jsg014」帳號,及在雅虎奇摩家族「雷洛家庭數位工作室」網站,刊登販賣各該盜版光碟之訊息,並以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購買者即以甲○○申請之「jsg014@yahoo .com.tw 」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與甲○○聯絡,甲○○則提供其在郵局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在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開立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購買人匯款。俟收到購買人之款項後,甲○○便將不特定客人所洽購之盜版光碟,以郵局掛號方式,郵寄予不特定之客人,而予以散布,以此方式連續販賣盜版影片、音樂、遊戲及應用程式光碟,共計獲利2 萬元(未扣案)。嗣於94年8 月6 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甲○○位於高雄縣林園鄉○○街34之18號4 樓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甲○○所有如附表1 至5 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1 至4 (附表3 編號9 除外)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已明揭其旨。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藍仁駿、謝昆原、乙○○於警詢時之陳述、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暨清冊、雅虎電子郵件影印資料、雅虎奇摩家族「雷洛家庭數位工作室」網頁資料、郵局及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正版影片光碟著作權利證明暨影片介紹資料,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係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藍仁駿、謝昆原、乙○○於警詢所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上開書面陳述其作成時之情況,均無何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藍仁駿、謝昆原、乙○○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暨清冊1 份、雅虎電子郵件影印資料7 份、雅虎奇摩家族「雷洛家庭數位工作室」網頁資料1 紙、電腦主機資料擷取畫面26張、盜版光碟外觀照片6 張、現場查獲照片11張、郵局及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各1 份、正版影片光碟著作權利證明暨影片介紹資料38紙、正版音樂光碟外包裝影本9 張、正版遊戲及應用程式光碟外包裝影本34張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1 至5 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又如附表1 至4 各所示之影片、音樂、遊戲及應用程式,分別係屬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音樂及電腦程式著作,且均係近年間發行者,有上開正版光碟權利證明、介紹資料及外包裝影本可按,堪認均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且仍在權利存續期間內之著作,若該著作財產權人屬我國國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言;如其著作財產權係屬外國人,因我國已於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國際公約之結果,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從而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至明。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被告以點對點續傳之方式,下載如附表1 至3 (附表3 編號9 除外,因此部分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而未據告訴)所示之視聽、音樂、電腦程式著作於電腦硬碟之重製行為,為重製他人視聽、音樂、電腦程式著作於光碟之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同時擅自下載數個不同視聽、音樂、電腦程式著作,而侵害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及先後多次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論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07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將如附表3 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下載於電腦硬碟之重製行為(編號9 除外),雖未據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之重製如附表3 所示電腦程式著作於光碟行為,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原審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應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論處,原審認係吸收關係,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指認被告應成立常業犯云云,惟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85年臺上字第510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於本案犯罪行為時,尚經營天秤企業行,販賣電腦、事務性機器設備及資訊軟體等,有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 份在卷可按,且為警查扣之盜版光碟共計266 片,販賣所得亦僅2 萬元,均非甚巨,故尚難認其販賣盜版光碟可得足以為生活之職業性犯罪,是檢察官執此上訴並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漠視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行為固不足取,惟念被告為上開犯行時僅為24歲,年紀尚輕,難免思慮未周,犯罪惡性應非重大,且其先前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素行良好,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爰不因被告係屬連續犯而援引刑法第56條後段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乃逕量處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盜版光碟,為被告犯上開罪所得之物,業認明如前;另扣案如附表5 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罪所用之物,也據被告供承在卷;及被告自承之犯該罪所得2 萬元,雖未扣案,惟並無證據顯示已然滅失,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5 編號4 至6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為其自陳屬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末扣案如附表5 編號7 、8 各所示之物品,僅係被告交寄盜版光碟後郵局所給予之付郵證明,尚非屬被告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魏文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1: │ ├──┬─────────────────┬─────────────┬────┤ │ │ 影 片 光 碟 名 稱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扣案盜版│ │ │ ( 視 聽 著 作 ) │ │光碟(片)│ ├──┼─────────────────┼─────────────┼────┤ │01 │辣媽辣妹 Freaky Friday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 片 │ ├──┼─────────────────┼─────────────┼────┤ │02 │超人特攻隊 The Incredibles │同上 │3 片 │ ├──┼─────────────────┼─────────────┼────┤ │03 │小姐好辣 The Hot Chick │同上 │2 片 │ ├──┼─────────────────┼─────────────┼────┤ │04 │限制級褓母 The Pacifier │同上 │6 片 │ ├──┼─────────────────┼─────────────┼────┤ │05 │麻辣女王 Miss Congeniality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2 片 │ ├──┼─────────────────┼─────────────┼────┤ │06 │麻辣女王2 Miss Congeniality2 │同上 │8片 │ │ │Armed And Fabulous │ │ │ ├──┼─────────────────┼─────────────┼────┤ │07 │特洛伊:木馬屠城 Troy │同上 │3 片 │ ├──┼─────────────────┼─────────────┼────┤ │08 │恐怖蠟像館 House Of Wax │同上 │6 片 │ ├──┼─────────────────┼─────────────┼────┤ │09 │蝙蝠俠:開戰時刻 Battman Begins │同上 │4 片 │ ├──┼─────────────────┼─────────────┼────┤ │10 │驅魔神探 Constantine │同上 │4 片 │ ├──┼─────────────────┼─────────────┼────┤ │11 │貓女 Catwoman │同上 │1 片 │ ├──┼─────────────────┼─────────────┼────┤ │12 │王者天下 Kingdom Of Heaven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4 片 │ │ │ │公司 │ │ ├──┼─────────────────┼─────────────┼────┤ │13 │史密斯任務 Mr. And Mrs. Smith │同上 │6 片(起│ │ │ │ │訴書短載│ │ │ │ │2 片) │ ├──┼─────────────────┼─────────────┼────┤ │14 │幻影殺手 Elekra │同上 │2 片 │ ├──┼─────────────────┼─────────────┼────┤ │15 │機械公敵 I,Robot │同上 │2 片 │ ├──┼─────────────────┼─────────────┼────┤ │16 │終極殺陣計程車女王 Taxi │同上 │2 片 │ ├──┼─────────────────┼─────────────┼────┤ │17 │星際大戰三部曲Starwars:EpisodeIII-│同上 │14片 │ │ │Re Venge Of Sith │ │ │ ├──┼─────────────────┼─────────────┼────┤ │18 │捉迷藏 Hide And Seek │同上 │3 片 │ ├──┼─────────────────┼─────────────┼────┤ │19 │鳳凰號 The Flight Of The Phoenix │同上 │2 片 │ ├──┼─────────────────┼─────────────┼────┤ │20 │馬達加斯加 Madagascar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2 片 │ │ │ │夥 │ │ ├──┼─────────────────┼─────────────┼────┤ │21 │大公司小老闆 In Good Company │同上 │12片 │ ├──┼─────────────────┼─────────────┼────┤ │22 │BJ單身日記2Bridget Jones:The Edge │同上 │2 片 │ │ │Of Reason │ │ │ ├──┼─────────────────┼─────────────┼────┤ │23 │雙面翻譯 The Interpreter │同上 │10片 │ ├──┼─────────────────┼─────────────┼────┤ │24 │鬼娃也有種 Seed Of Chucky │同上 │2 片 │ ├──┼─────────────────┼─────────────┼────┤ │25 │蜘蛛人2 Spider-man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4 片 │ │ │ │司 │ │ ├──┼─────────────────┼─────────────┼────┤ │26 │限制級戰警2 XXX:State Of The Union│同上 │8 片 │ ├──┼─────────────────┼─────────────┼────┤ │27 │全民情聖 Hitch │同上 │4 片 │ ├──┼─────────────────┼─────────────┼────┤ │28 │功夫 Kung Fu Hustle │美商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9 片(起│ │ │ │司 │訴書短載│ │ │ │ │2 片) │ ├──┼─────────────────┼─────────────┼────┤ │29 │鬼膽神偷 After The Sunset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2 片 │ ├──┼─────────────────┼─────────────┼────┤ │30 │魔戒三部曲:王者再臨 Lord Of The │同上 │4 片 │ │ │Rings:The Ruturn Of The King │ │ │ ├──┼─────────────────┼─────────────┼────┤ │31 │落日殺神 Collateral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 片 │ ├──┼─────────────────┼─────────────┼────┤ │32 │卡特教頭 Coach Carter │同上 │8 片 │ ├──┼─────────────────┼─────────────┼────┤ │33 │撒哈拉 Sahara │同上 │2 片 │ ├──┼─────────────────┼─────────────┼────┤ │34 │記憶裂痕 Paycheck │同上 │4 片 │ ├──┼─────────────────┼─────────────┼────┤ │35 │男人百分百 What Women Want │同上 │2 片 │ ├──┴─────────────────┴─────────────┴────┤ │合計151片(起訴書短載4 片) │ └───────────────────────────────────────┘ ┌──────────────────────────────────┐ │附表2: │ ├──┬─────────┬───────────────┬─────┤ │編號│音 樂 光 碟 名 稱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扣案盜版光│ │ │( 音 樂 著 作 ) │ │碟數量(片)│ ├──┼─────────┼───────────────┼─────┤ │01 │徐若瑄- 狠狠愛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1 片 │ ├──┼─────────┼───────────────┼─────┤ │02 │李聖傑- 手放開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 片 │ ├──┼─────────┼───────────────┼─────┤ │03 │光良- 童話 │同上 │1 片 │ ├──┼─────────┼───────────────┼─────┤ │04 │張宇- 男人的好A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1 片 │ ├──┼─────────┼───────────────┼─────┤ │05 │張宇- 男人的好B │同上 │1 片 │ ├──┼─────────┼───────────────┼─────┤ │06 │戴佩妮- 愛瘋 │同上 │1 片 │ ├──┼─────────┼───────────────┼─────┤ │07 │張宇- 奇蹟1 │同上 │1 片 │ ├──┼─────────┼───────────────┼─────┤ │08 │張宇- 奇蹟2 │同上 │1 片 │ ├──┼─────────┼───────────────┼─────┤ │09 │張惠妹- 排山倒海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 片 │ ├──┼─────────┼───────────────┼─────┤ │10 │林俊傑- 編號89757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片 │ ├──┼─────────┼───────────────┼─────┤ │11 │SHE- 女生宿舍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1 片 │ ├──┼─────────┼───────────────┼─────┤ │12 │陳小春- 頭號男友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 片 │ ├──┼─────────┼───────────────┼─────┤ │13 │蔡依林- 野蠻遊戲 │同上 │1 片 │ ├──┼─────────┼───────────────┼─────┤ │14 │周杰倫- 愛在西元前│同上 │2 片 │ ├──┴─────────┴───────────────┴─────┤ │合計15片 │ └──────────────────────────────────┘ ┌─────────────────────────────────┐ │附表3: │ ├──┬─────────┬──────────────┬─────┤ │編號│遊戲、應用程式名稱│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扣案盜版光│ │ │ (電腦程式著作) │ │碟數量(片)│ ├──┼─────────┼──────────────┼─────┤ │01 │三國志Ⅷ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 片 │ ├──┼─────────┼──────────────┼─────┤ │02 │三國志Ⅷ威力加強版│同上 │1 片 │ ├──┼─────────┼──────────────┼─────┤ │03 │三國志Ⅸ │同上 │16片 │ ├──┼─────────┼──────────────┼─────┤ │04 │大航海時代 │同上 │2 片 │ ├──┼─────────┼──────────────┼─────┤ │05 │真三國無雙3 │同上 │8 片 │ ├──┼─────────┼──────────────┼─────┤ │06 │遊戲修改大師8 │精訊資訊有限公司 │1 片 │ ├──┼─────────┼──────────────┼─────┤ │07 │會聲會影7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 片 │ ├──┼─────────┼──────────────┼─────┤ │08 │DVD錄錄燒2 │同上 │2 片 │ ├──┼─────────┼──────────────┼─────┤ │09 │pc-cillin2004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1 片 │ │ │ │訴) │ │ ├──┴─────────┴──────────────┴─────┤ │合計34片(與附表4 合計100 片,起訴書多載1 片) │ └─────────────────────────────────┘ ┌─────────────────────────────────┐ │附表4: │ ├──┬─────────┬──────────────┬─────┤ │編號│遊戲、應用程式名稱│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扣案盜版光│ │ │ (電腦程式著作) │ │碟數量(片)│ ├──┼─────────┼──────────────┼─────┤ │01 │三國志Ⅹ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5片 │ ├──┼─────────┼──────────────┼─────┤ │02 │三國志Ⅹ威力加強版│同上 │7 片 │ ├──┼─────────┼──────────────┼─────┤ │03 │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同上 │14片(起訴│ │ │ │ │書短載1 片│ │ │ │ │) │ ├──┼─────────┼──────────────┼─────┤ │04 │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同上 │2 片(起訴│ │ │威力加強版 │ │書多載1 片│ │ │ │ │) │ ├──┼─────────┼──────────────┼─────┤ │05 │魔獸爭霸3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片 │ ├──┼─────────┼──────────────┼─────┤ │06 │魔獸爭霸3 寒冰霸權│同上 │4 片(起訴│ │ │ │ │書多載1 片│ │ │ │ │) │ ├──┼─────────┼──────────────┼─────┤ │07 │暗黑破壞神2 │同上 │17片 │ ├──┼─────────┼──────────────┼─────┤ │08 │紅樓續夢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片 │ ├──┴─────────┴──────────────┴─────┤ │合計66片(與附表3 合計100 片,起訴書多載1 片) │ └─────────────────────────────────┘ ┌─────────────────────────────────┐ │附表5: │ ├──┬───────────────────────┬──────┤ │編號│ 其 他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01 │電腦主機(內建燒錄器) │3 臺 │ ├──┼───────────────────────┼──────┤ │02 │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存摺│1 本 │ ├──┼───────────────────────┼──────┤ │03 │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高雄市第二│1 本 │ │ │信用合作社存摺 │ │ ├──┼───────────────────────┼──────┤ │04 │空白光碟片 │178 片(起訴│ │ │ │書短載8 片)│ │ │ │ │ ├──┼───────────────────────┼──────┤ │05 │光碟套 │400 個 │ ├──┼───────────────────────┼──────┤ │06 │空白信封袋(中型牛皮紙袋) │31個(起訴書│ │ │ │漏載) │ ├──┼───────────────────────┼──────┤ │07 │郵局代收貨價託運單 │39張 │ ├──┼───────────────────────┼──────┤ │08 │郵局掛號收執聯 │12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