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蘭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清雄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侯勝昌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正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裕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7 月5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4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