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謝秋蘭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阮文泉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061號中華民國88年10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9736 、19874 、300 68、30128 、30141 號,86年度偵字第3386、4697、6454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申○○、巳○○、未○○○部分、辰○○交付賄賂部分,均撤銷。 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新台幣拾伍萬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新台幣陸拾萬伍仟元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未○○○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叁年。 辰○○共同連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申○○係前交通部台灣南區電信管理局第一工程總隊(下稱「南一工程總隊」,現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高雄營運處)發包課技術佐;巳○○係該發包課管理員,2 人均負責公開招標工程標單出售、審標及開標紀錄等業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黑道份子王寶興(綽號「阿全」,於民國85年8 月12日死亡)於入獄服刑(79年5 月16日)前,見「南一工程總隊」每年所發包之電信土木工程金額龐大,且參與投標之土木營造廠商削價競標情況日趨嚴重,認有機可趁,遂陸續鳩集綽號「狗仔」之林朝清、綽號「呂仔」之呂清安、陳仁昇、徐宏慶、江文榕、林永鑫、褚樹人(上開7 人均已於另案因恐嚇取財罪遭判刑確定)、洪文駕(於88年6 月21日死亡,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合組「阿全圍標集團」,共同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81年12月間起,於工程開標前(附表中第1 件是於82年1 月7 日開標,其公開招標作業程序應是於81年12月開始進行),通知欲投標廠商,如得標需交付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作為工程保護費;或連絡欲投標廠商於每項電信土木工程開標日前一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按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開標日期為每月偶數週星期四),前往指定地點(如後所述),參加由王寶興主持之圍標會議(81年12月至83年10月8 日之王寶興另案在監服刑期間,則由王寶興委由呂清安、褚樹人、林朝清、陳仁昇等人繼續主持圍標會議;85年8 月13日至85年11月間之王寶興死亡後期間,則由褚樹人接續主持),陳仁昇、林永鑫、徐宏慶、林朝清、江文榕等人則負責在場助勢,以脅迫方式指示到場廠商就各項電信土木工程投寫圍標金,以金額最高者可以得標該項工程,其餘廠商則需以較高金額投標,得標廠商須交付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予王寶興,陪標廠商則可分得陪標金(俗稱搓圓仔湯錢),以此方式向該得標廠商索取工程圍標保護費。王寶興於索得工程圍標保護費後,轉交由未○○○負責保管,王寶興並於82年間僱用無犯意聯絡之女子庚○○擔任會計,王寶興提出其中百分之三十供投標而未得標廠商均分(即搓圓仔湯錢),百分之十交付林朝清供作黑道兄弟圍標之酬庸,其餘百分之六十由王寶興取得(王寶興死亡後期間,則由褚樹人取得),其中部分交由未○○○或辰○○,用以支付取得領標廠商名單之報酬,即如下所述共同行賄申○○、巳○○之款項(工程名稱、決標金額、日期及得標廠商詳如附表)。 二、申○○因任職南一工程總隊發包課技術佐,因業務之關係與時任大華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未○○○熟識,明知向南一工程總隊郵購招標文件之領標廠商名單,係其職務上應予保密事項,竟意圖不法之利益,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81年12月間起,至82年11月18日止,連續於南一工程總隊在該期間公開招標工程開標前,至高雄市三民區○○○路287 號未○○○住處,將其職務上應秘密之工程領標廠商名單交付未○○○,未○○○則交由庚○○再轉交呂清安、洪文駕、陳仁昇、林朝清、褚樹人等人(該期間係王寶興在監服刑)通知領標廠商,前往指定地點(包括高雄市三民區○○○路皇統飯店2 樓、高雄市○○區○○路57號、高雄縣仁武鄉○○○路126 號)參加圍標會議。王寶興、未○○○雖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仍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未○○○每次在其上開住處,交付申○○現金5 千元至3 萬元不等之賄賂,而申○○計至82年11月18日為南一工程總隊政風室發現為止,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共計15萬元之賄款。三、巳○○任職南一工程總隊發包課管理員,因與其熟識之辰○○告以,王寶興欲付報酬要其提供工程領標廠商名單,明知向南一工程總隊郵購招標文件之領標廠商名單,係其職務上應予保密事項,竟意圖不法之利益,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84年6 月間起,連續將其職務上應秘密之工程領標廠商名單交付辰○○,辰○○則轉交王寶興,使庚○○、呂清安等人得據以通知領標廠商至上述指定地點參加圍標會議。王寶興、辰○○(曾於78年間因傷害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79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雖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仍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自84年6 月中旬起,推由辰○○在南一工程總隊巳○○辦公室、住處或附近,將其自王寶興所收款項之二分之一交付巳○○作為賄賂,而辰○○先後共計自王寶興處收受約100 萬元,則迄85年8 月12日王寶興死亡,巳○○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共計50萬元之賄款。王寶興死亡後由褚樹人接續主事,巳○○仍續依前揭模式,數次(約3 、4 次)交付工程領標廠商名單予辰○○,辰○○則轉交予褚樹人據以通知領標廠商至上述指定地點參加圍標會議。褚樹人、辰○○雖均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仍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多次推由辰○○在上開地點,將其自褚樹人所收款項(共計21萬元)之二分之一交付巳○○作為賄賂,迄85年11月間止,巳○○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共計10萬5 千元之賄款,總計巳○○先後收受賄款達60萬5 千元。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申○○、巳○○均否認前揭收受賄賂犯行;上訴人即被告未○○○、辰○○均否認前揭交付賄賂犯行,上訴人申○○辯稱:從未提供領標廠商或開標後廠商名單給王寶興或未○○○,出售標單業務非僅其一人在作,亦無作領標名單紀錄,所交付未○○○亦屬開標紀錄文件,是用來裝訂合約作為附件,向未○○○收取之15萬元,係代裝訂估比合約書之費用,非交付領標廠商名單之報酬,依南一工程總隊工程投標須知規定,經審查不合格、廢標須於開標前先當眾宣佈廠商名單,而於開標後亦需宣佈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於開完標後亦需取得開標記錄影本以憑前往銀行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故開標後之名單均已公開化,不具秘密性,又本案之前其已經檢察官查無證據而處分不起訴,檢察官在無新證據下,再行起訴,於法不合云云;上訴人巳○○辯稱:並無領標廠商之資料,我拿給辰○○係開標後之決標廠商紀錄名單,並非領標廠商名單;又開標紀錄並非屬應秘密之文書,且其提供開標紀錄實因顧念家人之安全,遭王寶興脅迫所致,辰○○所交付之金錢,是我為辰○○裝訂估比合約書之費用云云;上訴人未○○○辯稱:我因懼於王寶興等黑道之淫威,唯恐拒絕會在王寶興出獄後遭殃,不得已代為保管金錢而已,我僅將開標後之廠商名單轉交王寶興,並無任何違法之行為,交付給申○○之款項係裝訂工程合約的錢,申○○亦未曾向我要求付款,我並非共同行賄,係受調查員詐騙,始為自白云云;上訴人辰○○辯稱:投標廠商名單於開標後即屬應公開之事項,巳○○交付的是開標後之決標廠商名單,由我轉交給王寶興等人,且我係遭王寶興脅迫所為,並非與王寶興等人共同行賄,我交付給巳○○的錢,係裝訂工程合約之費用,這些錢並非來自王寶興云云。惟查: (一)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申○○涉嫌於81年12月17日至82年11月18日止,提供開標之得標、廢標廠商名單給未○○○,每次收取3 千元至3 萬元不等之金額,前後共20次,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罪嫌,固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3年度偵字第631 、19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之後檢察官既已發見王寶興等人合組「阿全圍標集團」,並由上訴人申○○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供王寶興等人據以圍標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之新事實及新證據,且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見,至其後始行發見之情形,且該不起訴書所載之提供「開標」之得標、廢標廠商名單給未○○○,與本件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亦不同,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再行起訴,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欄一項所述,王寶興如何鳩集綽號「狗仔」之林朝清、綽號「呂仔」之呂清安、陳仁昇、徐宏慶、江文榕、林永鑫、褚樹人、洪文駕等人合組「阿全圍標集團」,自81年12月間起,於南一工程總隊工程開標前(附表中之第1 件是於82年1 月7 日開標,其招標作業程序應是於81年12月間開始進行),通知欲投標廠商於每項電信土木工程開標日前一週星期六或星期日,前往高雄市皇統飯店等指定地點,參加由王寶興主持之圍標會議(王寶興在監服刑期間,王寶興委由呂清安、褚樹人、林朝清、陳仁昇等人繼續主持;王寶興死亡後期間,由褚樹人接續主持),陳仁昇、林永鑫、徐宏慶、林朝清、江文榕等人則負責在場助勢,以脅迫方式指示到場廠商就工程投寫圍標金,以金額最高者可以得標該項工程,其餘廠商則需以較高金額投標,得標廠商須交付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予王寶興,陪標廠商則可分得陪標金(俗稱搓圓仔湯錢),以此方式向得標廠商索取工程圍標保護費。王寶興於索得工程圍標保護費後,轉交給未○○○負責保管,王寶興並僱用庚○○擔任會計,王寶興提出其中百分之三十供投標而未得標廠商均分(即搓圓仔湯錢),百分之十交付林朝清供作黑道兄弟圍事之酬庸,其餘百分之六十由王寶興取得(王寶興死亡後由褚樹人取得),其中部分交由未○○○或辰○○,用以支付取得領標廠商名單之報酬,即如下所述共同行賄申○○、巳○○之款項(工程名稱、決標金額、日期及得標廠商詳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据証人即阿全圍標集團成員呂清安於警訊(見85偵29874 卷㈠第157 、159 、160 頁)、證人林朝清於警訊(見86偵3386卷第11-12 頁)、證人褚樹人於警訊(見86偵9997卷第25頁背面)各自陳述明確,又查證人呂清安、林朝清、褚樹人嗣各於原審或本院前審所證情節,或有未盡周全,或有異於上開警訊陳述,審酌渠等警訊陳述時間較接近於案發,而警訊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渠等先前於警訊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且合於事實而可採。 (三)證人庚○○於高雄市調處陳稱:「82年間起我受雇於王寶興時,因王寶興尚在服刑,當時係由未○○○提供工程之『領標單廠商名單』,由我交給王寶興手下呂清安、陳仁昇等負責進行圍標作業,王寶興則在獄中遙控,83年王寶興出獄後仍繼續從事工程圍標工作」、「王寶興於收取圍標金後,將其中百分之三十分由參與圍標廠商均分,百分之十交付綽號『狗仔』分配處理,百分之六十是王寶興自已處理,王寶興將其中百分之十給提供廠商名單之人」、「王寶興為首之黑道勢力計有褚樹人、徐宏慶、江文榕、林永鑫、呂清安等人」、「王寶興病故後…,褚樹人要接替王寶興繼續從事圍標工作」、「在我以電話聯絡領取標單廠商通知參與預先投圍標會議時,遇有廠商不願配合,王寶興會率領手下呂清安、徐宏慶等人或通知圍勢黑道份子以黑道勢力前去找廠商處理,廠商不得不聽從」等語(見85偵29736 卷第10頁、85偵30128 卷第34頁背面至36頁),並據共同被告未○○○於高雄市調處供稱:「王寶興入獄服刑期間,其同夥均會打電話通知參與投標廠商俟決標後要拿出各該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十做為工程保護費,而廠商因害怕王寶興同夥的黑道勢力,暴力手段,都會如數交出前述工程保護費給王寶興同夥」(見85偵30128 卷第3 頁)等情明確,則上訴人未○○○辯護意旨所陳:「未○○○所經營之欣德營造公司,於王寶興在監期間所得標之南一工程總隊工程,均非高價投標,顯見並無圍標會議」等語,即非可採。又證人庚○○及上訴人未○○○嗣於原審、本院均否認渠等前於警訊、高雄市調處、偵查中之自白陳述,然審酌渠等於警訊、高雄市調處、偵查等陳述時間,均較接近於案發,且此部分自白陳述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渠等先前於警訊、高雄市調處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且合於事實而可採。另證人庚○○於偵查中之陳述,尚無證據足認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判決意旨,認有證據能力。至於上訴人未○○○雖主張「悉圖交保,才為虛偽自白」云云,但此顯非對其訊問之公務員或其他第三人向其施以之「不正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亦認有證據能力而可採。 (四)南一工程總隊投標廠商即證人黃水田(鳳信營造有限公司)證稱:「黑道份子王寶興為首的圍標集團圍標方式有二種:㈠通知領取標單廠商到其指定之高雄市○○區○○路57號或高雄縣八德中路126 號,由王寶興主持圍標會議,並宣佈該工程底價,再由各廠商以紙條寫圍標金,最高者得標;㈡於開前通知各廠商若得標者需支付得標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供作圍標金,我承包第二種並支付百分之十圍標金」(見85 偵30 128 卷第50頁背面),證人己○○(大道營造有限公司)證稱:「王寶興集團前曾邀我及真毅營造等十餘家廠商代表至高雄縣仁武鄉○○○路126 號參加圍標會議」(見高雄市調處㈠卷第5 頁背面),於原審亦證稱:「得標後接到電話要求付一成保護費」(見原審㈢卷第67頁),於本院前審亦證稱:「有通知我去圍標,沒有去是不行的」(見本院更一審卷㈢第10-11 頁),證人丑○○(盟慶造有限公司)證稱:「我於84年初接獲未○○○電話通知我,於某日晚上前往高雄市○○路57號王寶興住處,談有關工程事;王寶興當場宣佈爾後承包南一工程者,須交付一成之保護費」(見高雄市調查處㈠卷第55頁背面)。此外,證人即廠商戊○○、午○○、子○○、辛○○、蔡萬典、壬○○、黃德明、賴巍斌、錢春賀、卯○○、廖坤松、癸○○、劉武雄、楊明正、曾東雄、李文良、王傳宗、朱勇明、廖啟明、陳茂生、翁明經、洪憲愴、陳三慶、蔡景明、丙○○、丁○○等人於高雄市調處調查時亦為大致相同之證述,並有南一工程總隊出具之發包工程統計表暨廠商得標明細表附卷可稽。又上開證人黃水田、丑○○、戊○○、午○○、子○○、辛○○、蔡萬典、壬○○、黃德明、賴巍斌、錢春賀、卯○○、廖坤松、癸○○、劉武雄、楊明正、曾東雄、李文良、王傳宗、朱勇明、廖啟明、陳茂生、翁明經、洪憲愴、陳三慶等人嗣各於原審或本院前審所證情節,或有未盡周全,或有異於上開高雄市調處陳述,審酌渠等於高雄市調處陳述時間較接近於案發,而高雄市調處筆錄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渠等先前於高雄市調處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且合於事實而可採。又證人蔡景明於86年1 月3 日在高雄市調處陳述後,於同年1 月20死亡(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56頁所附之除戶資料),考量其於高雄市調處陳述時間較接近於案發,而高雄市調處筆錄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渠等先前於高雄市調處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而可採。另證人丙○○、丁○○在調查處陳述後,均於偵查中為陳述(參偵4697號卷第427 頁反面、467 頁反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判決意旨,亦認有證據能力。至於上開發包工程統計表暨廠商得標明細表,係屬「南一工程總隊」業務上之紀錄文書,並無其他事證可認此等文書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而可採。 (五)上訴人申○○於高雄市調處訊問時坦承:「經我大約估算累計由未○○○給我的代價約15萬元」、「81年12月17日,我開始第1 次提供廠商名單給未○○○,在我第1 次提供名單前某一日,未○○○打電話至我家告訴我,她需要本總隊發包工程廠商名單,要求我提供給她」「第1 次提供名單她給我6 千元,說要意思意思,一直連續20次,每次她都會給我如前所述3 、5 千元至2 、3 萬元不等之現金,直到82年11月18日最後一筆3 萬元為止」等語不諱(見高雄市調處㈠卷第319 頁、第326-327 頁),核與上訴人即共同被告未○○○於警訊時陳稱:「約81年底起由申○○提供廠商標名單給我,每次提供名單,由我以現金5 千元至3 萬元不等之金錢付給申○○,作為提供前述廠商名單之代價,前後約20次,迄82年底申○○因案入獄止」等語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32-133 頁),足證上訴人未○○○均是以現金交付賄款給上訴人申○○,辯護意旨稱:「王寶興指示庚○○付款之單據中,並無付款給申○○之紀錄,主張庚○○所陳不利於未○○○之證詞不可採」云云,自不足取。又尚無證據足以證明附表所示81年12月至82年11月18日期間止之工程領標時,上訴人申○○每一次均有提供,自不得以附表所示該期間之工程決標數量39次作為認定上訴人申○○收受賄款之次數。又證人庚○○雖陳稱:「王寶興將百分之六十中之百分之十交給未○○○」,但上訴人未○○○是否均如數交付給上訴人申○○,尚難證實,是上訴人申○○自未○○○處所收受之金額,應採最有利於上訴人申○○之方式認定之,即採認上訴人申○○上開自白所陳之「15萬元」,是公訴人認係「30萬元」,尚有未洽。 (六)證人孫韶億於於偵查中亦陳稱:「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領標廠商名單』,王寶興尚在獄中時,都是未○○○拿給我的,我再交給呂清安、陳仁昇等人,等到得標後未○○○交現金給我轉交呂清安分配給有寄標單的廠商」等語(見85偵29736 卷第44、45頁),又上訴人未○○○於警訊亦供明:「以黑道份王寶興子為首的圍標集團其圍標方式,通知『已領取標單廠商』到其指定地點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見警卷第120 頁背面);證人呂清安於高雄市調處人員訊問時亦陳稱:「是事先以電話通知『領標廠商』至義和路57號或其他處所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見85偵29874 卷㈠第157 頁);又證人即參與投標廠商己○○、黃水田、廖坤松、戊○○、癸○○、卯○○、壬○○、辛○○、丁○○、劉武雄、楊明正、曾東雄、李文良、蔡景明、蔡萬典、王傳宗、朱勇明、廖啟明、陳茂生、翁明經、洪憲愴、錢春賀、丙○○、陳三慶、子○○等人於高雄市調處均陳稱:渠等係於「領標後投標前」接獲阿全圍標集團通知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見高雄市調處㈠卷第5 、20、31、46、72、120 、148 、152 、160 、166 、172 、178 、188 、193 、197 、205 、212 、213 、216 、222 、236 、239 、244 、260 頁),證人己○○、壬○○、卯○○、翁明經、王傳宗、廖啟明等人於本院前審亦證稱:「領標後即接到電話或調查局所言實在」等語(見本院更一㈢卷第9-34頁),若上訴人申○○所提供果係『開標後開標紀錄』,「阿全圍標集團」何能於開標前掌握領標廠商名單,通知前往參加圍標會議?「阿全圍標集團」又何能於開標前之圍標會議即決定何家廠商主標,其餘廠商陪標?且如所提供係開標後之得、廢標廠商名單,則有何廠商參加投標、開標結果如何,均已明白,該圍標集團何須再支付報酬給被告申○○等情,足證上訴人申○○所交付予上訴人未○○○,確係『領標廠商名單』,上訴人申○○、未○○○所辯「係得、廢標廠商名單之開標後紀錄」云云,核與常情不符,自非事實而不足採。至證人庚○○事後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改稱:「未○○○是提供開標後投標廠商名單」一節,係屬迴護之詞,亦不足採。(七)上訴人申○○嗣於偵查、原審、本院均否認其前於高雄市調處之陳述,然審酌其於高雄市調處陳述時間較接近於案發,且此部份陳述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其前於高雄市調處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且合於事實可採。另其於偵查中之陳述,尚無證據足認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判決意旨,亦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証据。至於證人庚○○、呂清安、己○○等廠商及共被告未○○○、關於上訴人申○○不利部分之上開警訊、高雄市調處、偵查等陳述亦均有證據能力,亦得採為証据。 (八)上訴人未○○○於警訊、高雄市調處及偵查中之數度訊問過程,未曾提及其有何遭受王寶興脅迫,而不得不為王寶興保管上開工程圍標保護費等情,亦未敘明王寶興究係以何種方式對其施以脅迫?而王寶興早已死亡多年,其生前亦未能證實有此情事,雖證人庚○○於本院前次更審時陳稱:「謝陳秀芬有告訴我說,很不喜歡錢寄放在她那裡,但她說沒辦法」等語(本院更二審㈡卷第114-115 頁),但此係證人庚○○自上訴人未○○○處所聽聞而來,自屬傳聞證據,無從做為對上訴人未○○○有利之認定。何況上訴人謝陳秀芬於高雄市調處訊問時亦曾稱:「王寶興入獄前與我交情良好,而且工程圍標金,我可以作為平日週轉之用,另外王寶興入獄前有欠我金錢,我可以藉機扣抵債務,因此我當時才答應王寶興保管處理工程圍標金」等語明確(見85偵29874 卷第96頁),復參以上訴人謝陳秀芬為王寶興而向申○○拿取供圍標用之「領標廠商名單」,及替王寶興支付賄款給申○○,參與主要犯罪階段等情況觀之,上訴人未○○○與王寶興間,顯於申○○交付「領標廠商名單」期間,有共同對申○○行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雖此期間王寶興在監服刑,但未○○○仍可透過書信或接見會面等機會與王寶興達成行賄之合致犯意,故上訴人未○○○辯護意旨所稱「王寶興在獄中,未○○○與王寶興間,無犯意聯絡」等語,亦不足採。 (九)上訴人巳○○於高雄市調處自白坦承:「84年5 、6 月間辰○○向我表示只要提供王寶興參與投標廠商名單,便有利可圖」、「只要將參與『投標廠商名單』交給王寶興據以進行工程圍標,即可分到圍標金錢」、「我自84年6 月間起,於工程開標日前數日會將參與各該項工程『投標之廠商名單』提供辰○○,各工程開標日後約半個月,辰○○會將我的酬金2 千至5 千元不等之金錢在我辦公室或辦公室附近或住處等地方交給我」等語不諱(見85偵30068 卷第6-7 頁),嗣於偵查中亦供承:「高雄市調處筆錄實在,我都詳細看過」、「提供『領標廠商名單』辰○○,約10次左右」、「最後一次交給名單在85年10月間,收到5 千元,知道是違法」「(問:廠商購買標單是你負責?)答:郵購的都我負責,面取的其他發包科同仁亦可賣」等語不諱(見85偵30068 卷第10-11 頁);又上訴人辰○○於高雄市調處及警訊時亦坦承:「我與巳○○熟識,王寶興利用我與巳○○交情,自84年6 月間起,該工程處每次招標時,巳○○將『投標廠商』之名單提供給我,我再將名單交給王寶興作為圍標之用」「王寶興支付提供參與投標廠商名單之酬金,視圍標工程之圍標金高低與工程難易程度而定,王寶興交付之酬金,我再分半數給巳○○,王寶興共支付我酬金約1 百萬元,巳○○共計獲得50萬元,王寶興病故後,我續依前揭模式,由巳○○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交褚樹人圍標,至85年10月止,褚樹人先後交付共計21萬元給我,我分一半巳○○,共10萬5 千元」等語(見85偵29874 卷第17、18頁、28頁背面),上訴人辰○○嗣於偵查中亦坦承:「調查筆錄(高雄市調處及警訊)我都詳細看過,均出於自由意思下的陳述」、「廠商名單是巳○○透露給我,我和他並無特別交情,但我表示要給他錢,他才透露給我」、「我每次將得款一半交給巳○○」、「85年8 、9 月間褚樹人又來向我要求提供廠商名單,我才又去找巳○○,他又提供3 次名單給我,3 次共付他10萬元左右」等語(見同上卷第35頁),復參以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上訴人巳○○、辰○○上開警訊、高雄市調處、偵查等陳述,有何公務員或其他第三人向其施以之「不正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且互核彼此此部份供述相符,自足以採為渠等不利之証據。又巳○○於偵查中陳稱:調查筆錄實在,我都詳細看過等語(見85偵30068 卷第10頁背面第1 、2 行),巳○○調查筆錄是於85年12月19日製作,於當日(19日)20時30許移送檢察署,檢察官於當日21時30分開偵查庭,此有當日調查筆錄、報到單及偵查筆錄可稽;又辰○○於偵查中陳稱:調查筆錄我都詳細一字一句看過,均出於自由意志下的陳述,所言都實在等語(見85偵29874 號卷第35頁),辰○○調查筆錄是於85年12月18日19時製作,於當日(18日)22時移送檢察官開偵查庭,此有當日調查筆錄、偵查筆錄可憑,從時間過程及筆錄內容觀之,巳○○、辰○○應無疲勞訊問情形,辯護人謂巳○○、辰○○於調查、偵訊筆錄出於疲勞訊問云云,亦非可採。又關於上訴人巳○○部分,共同被告辰○○嗣於原審、本院雖均否認其先前陳述,然本院審酌其先前陳述時間較接近於案發,且此部份陳述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其上開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且合於事實而可採,辰○○嗣於原審及本院翻異為卸責及迴護巳○○之詞,其嗣後翻異之詞,自非可採。 (十)證人庚○○於高雄市調處、警訊時陳稱:「84年後有關『領標單廠商名單』改由辰○○提供,遇有工程圍標工作要進行時,均由我於週五聯絡廠商,約廠商於週六或週日晚至指定地點」、「王寶興將其中百分之十給提供廠商名單的辰○○或未○○○等人」、「我記得曾經由我將現金5 至20萬元不等金錢交付辰○○」(見85偵29736 卷第10頁背面、11頁、28頁背面),該證人庚○○於偵查中亦陳稱:「王寶興出獄後,廠商名單辰○○有時拿給王寶興,有時交給我」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45頁),又交付賄款給上訴人巳○○及自巳○○處取得領標廠商名單,均由上訴人辰○○為之,已如前述,則證人庚○○、褚樹人於卷內之陳述,雖未提及「有送賄款給巳○○」,及證人庚○○於本院前審所稱:「巳○○沒有交投標廠商名單給我」等語(本院更二審㈡卷第111 頁),均不足採為有利於上訴人巳○○、辰○○等人之認定。另證人庚○○於本院前次更審所證:「辰○○沒有交廠商名單給我,我沒有找廠商來參加圍標會議」(本院更二㈡卷第111 頁)云云,均與庚○○先前之上開陳述未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自應以較接近案發當時之先前陳述合於事實為可採。 (十一)又原審同案被告褚樹人於偵查中亦陳稱:「廠商名單是辰○○給的,我給他是百分之十五之對價」(見86偵9997卷第11頁背面),該証人褚樹人於警訊時亦陳稱:「我找到辰○○要其配合提供『領標廠商名單』」;「王寶興病歿後,我才開始圍標」「我聽庚○○說能在辰○○處拿到領標廠商名單,因此我找到辰○○,辰○○表示沒問題」「辰○○每次均給我打呼叫器,然後約定地點,我再過去向他拿領標廠商之名單」等語(見同上偵卷第15頁、第25頁背面、第27頁背面、第28頁),而證人褚樹人先前於警訊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自應以較接近案發當時之先前陳述合於事實為可採,另褚樹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尚無證據足認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判決意旨,亦認有證據能力而可採。 (十二)互核上訴人巳○○、辰○○及證人庚○○、褚樹人之上開陳述,足認上訴人巳○○確有提供『領標廠商名單』給上訴人辰○○轉交王寶興、褚樹人等人無訛。至於上訴人巳○○、辰○○及褚樹人就所提供者究係「領標廠商名單」抑或「投標廠商」供述或有不一,又雖證人寅○○(即南一工程總隊佐理員)於原審證稱:「至郵局領標(即領取投標廠商投標單)是開標前一日」、證人周昇政證稱:「公開招標之標單由其保管」(見原審㈣卷第287 頁背面、288 頁背面)等情。但如前述論證可知,王寶興圍標集團索取廠商名單之目的,無非欲鳩集領標廠商開會圍標,如係開標後之得標廠商名單,自然對其已無實益,足認上訴人巳○○所提供者係屬「領標廠商名單」無誤。此外,證人庚○○、褚樹人上開陳述雖指「王寶興將其中百分之十給提供廠商名單之辰○○等人」、「辰○○抽取工程款一成之圍標保護費之百分之十五作為代價」等情,但不能據此逕認上訴人辰○○即有全數交給上訴人巳○○,自應依上訴人辰○○所述上情(即關於王寶興部分,係交付50萬元交給巳○○;關於褚樹人部分,係交付10萬5 千元),較為具體、明確而可採,上訴人巳○○於高雄市調處所陳「總計金額約3 萬元」云云,顯與證人庚○○上開所證「我記得曾經由我將現金5 至20萬元不等金錢交付辰○○」之金額相差甚大,純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十三)上訴人辰○○於王寶興生前為其而向巳○○拿取供圍標用之「領標廠商名單」,及替王寶興支付賄款給巳○○;續於王寶興死後為褚樹人向巳○○拿取供圍標用之「領標廠商名單」,及替褚樹人支付賄款給巳○○等事實,已如前述,參以上訴人辰○○業已分擔上開行賄犯行之主要犯罪構成要件,則上訴人辰○○先後各與王寶興、褚樹人間,顯於巳○○交付「領標廠商名單」期間,有共同對巳○○行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屬共同正犯之行為(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590 號判例意旨足參),辯護意旨謂:「辰○○如屬有罪,僅成立行賄罪之幫助犯」云云,亦非可採。 (十四)上訴人申○○、巳○○雖均另辯稱:「所收款項乃代謝陳秀芬或辰○○,裝訂估比工程合約書之費用」云云。惟上訴人申○○、巳○○於高雄市調處、偵查中之陳述,均無隻字片語提及該款項係代為裝訂估比合約書之代價,又上訴人未○○○於高雄市調處、偵查均供稱係「係提供投標廠商名單的代價」等語明確;另上訴人辰○○於原審亦供明:「他幫我裝訂估比合約書,在得標後」、「(有無代價?)一般他都不拿」、「(有無因託他代裝訂合約而給過錢?)沒有」等語(見原審㈡卷第18頁),亦未提及交付款項係支付申○○、巳○○代為裝訂估比合約書之代償,故證人辛○○、鄭錦文於本院前審雖證稱:「曾委託劉有倫裝訂工程合約」、「巳○○有拿一些資料給我影印,裡面是估價單」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188 頁以下),及有卷附南高雄營運處出具之估比工程明細2 份,但此僅能證明辰○○有將估比工程合約書委託巳○○代為裝訂之情,無從逕認上訴人辰○○所交付上訴人巳○○之款項,即屬所謂裝訂工程合約之費用,此部份自難採為上訴人等有利之認定。 (十五)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之領標程序,係依交通部台灣南區電信管理局82年1 月及84年9 月年修訂之「電信土木工程投標須知」第5 條、第9 條規定以「郵購」方式購買招標文件,並限定「以最後落地郵戳為憑,逾期或非向指定郵政信箱郵購者概不受理」,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89年7 月29日南網二字第890701187 號函及所附上開「電信土木工程投標須知」在卷(見本院上訴審㈡卷第11-18頁)。雖上訴人巳○○提出交通部電信總局84年11月8 日修訂之「電信線路土木工程發包作業處理要點」,其中關於發售招標文件規定有「無記名發售」及「郵寄」2 種,但經本院前審函查結果,該要點所指「無記名發售」及「郵寄」方式,係供各單位參酌運用,該要點附件之招標公告亦屬參考樣張,各主辦單位進行工程招標時,仍以所辦理之招標公告當時敘述規定為準等情,亦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3年12月3 日信網三字第0930000045號函覆明確(見本院更二審㈡卷第51頁)。又雖證人甲○○於原審證稱:「面取無登記,郵購就依信封資料再寄回去,並無規定購買標單需做紀錄」、證人乙○○於原審證稱:「郵購買標單可一次買好幾個工程標單,所以領標單時沒辦法知道某工程有哪些廠商來領標」、證人酉○於原審證稱:「廠商購買空白標單分郵購、面售2 種,只要是向發包課人員面售均可,郵購則有專人負責,於開標前一日至郵局領標」等語,縱前交通部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之「電信土木工程投標須知」,雖僅規定以「郵購」方式購買招標文件(見本院上訴審㈡卷第20、21頁),但實際作業之招標公告內關於購領招標文件圖說,亦有「面取」「郵購」2 種,此有84年8 月24日南一工發84字第37號、84年12月15日南一工發84字第66號工程公開招標公告可憑(見本院本審卷三第128 頁以下),足見當時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之「郵購」方式領標程序,雖屬大部分領標廠商所使用之方式,參以招標公告為廠商取得招標訊息主要來源,而招標公告有載明「郵購」「面取」方式購買招標文件圖說者,故「郵購」「面取」2 種方式,發包課內部職員都可知悉郵購或面取領標廠商名單,是上訴人申○○、巳○○有兼辦工程標單出售之工作(發包課人員均可面售),但渠等既為貪圖金錢賄賂,已有心要提供此等領標廠商名單給圍標集團,自可利用時機掌握絕大部份「郵購」「面取」領標廠商名單,則上開證人甲○○、乙○○、譯量等人證詞,均難為上訴人等有利之認定。 (十六)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謂應秘密之者,係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者而言,非以明文規定為唯一審認之標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946 號判決參照)。本件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採秘密通訊招標方式,無非在防止有蒐集參與領標廠商名單,進行圍標或恐嚇勒索等不法行為,則南一工程總隊就有關領標、投標之廠商名單應屬秘密之事項,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3 月4 日工程企字第09200085280 號函在卷足佐(見本院更一審㈠卷第161 、162 頁)。上訴人巳○○、申○○當時均屬該總隊經辦發包業務之人員(業據渠等供承在卷),對此保密措施自應知甚詳,而上訴人巳○○、申○○既明知領標廠商名單係應秘密之事項,不得對外公開,竟分別於工程開標前,將其職務上應秘密之領標廠商名單交付於上訴人辰○○、未○○○,轉交上開「阿全圍標集團」據以進行圍標,上訴人申○○、巳○○所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亦堪認定。 (十七)上訴人辰○○曾因索取領標廠商名單未果,引起王寶興不悅,而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上被王寶興攔下毆打之事實,固經證人蔡鴻慈,癸○○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㈣卷第289 頁以下),惟如前所述,上訴人辰○○向巳○○索取領標廠商名單轉交王寶興後,王寶興先後給付工程保護費予辰○○,而由上訴人辰○○、巳○○2 人均分,且期間長達1 年多,甚至王寶興死亡後,上訴人辰○○仍為褚樹人繼續索取領標廠商名單,並收取報酬支付給上訴人巳○○,足見上訴人辰○○交付給上訴人巳○○賄款,係出自由意思決定,尚難憑此據以卸免其應負之刑責。又上訴人巳○○雖曾遭王寶興恐嚇,因而告知其妻一節,雖據其妻即證人黃清香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㈤卷第653 頁),惟以上訴人巳○○當時身為從事公務之人員,縱遭人恐嚇,並非無處得以求援(如向機關反應或向警報案或密報反應檢舉等方式),況參諸上訴人巳○○於高雄市調處之上開自白,亦足以證明上訴人巳○○之所以同意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仍係出於自由意思所決定,對其應負之刑責亦不生影響。 綜上所述,上訴人申○○、巳○○、未○○○、辰○○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事證明確,渠等上開犯行均已堪認定。 二、上訴人申○○、巳○○分別係前南一工程總隊發包課技術佐、管理員,均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事實,均為渠等2 人所不爭執,而渠等2 人竟將其職務上應秘密之領標廠商名單交付他人,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核其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81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又上訴人未○○○、辰○○分別對申○○、巳○○前述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核其2 人所為,均係犯同上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行賄罪,公訴人起訴認係犯同條第1 項之公務員行賄罪,尚有未洽,此部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貪污治罪條例雖於85年10月23日、92年2 月6 日先後修正,惟再修正後該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賄罪、第10條第2 項(92年2 月6 日修正移至第3 項)之行賄罪之法定刑,均較修正前即81年7 月17日修正之該條例同上二罪之法定刑為重,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上訴人之行為時法律即81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條第2 項、第1 項等罪處斷。上開事實欄二項行賄申○○部分,上訴人未○○○與王寶興及曾主持圍標之呂清安、林朝清、陳仁昇等人間;上開事實欄三項行賄巳○○部分,上訴人辰○○先後各與王寶興及曾主持圍標之呂清安、林朝清、陳仁昇、褚樹人等人間,各就所犯上開行賄罪,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上訴人未○○○、辰○○各應論以共同正犯;至於所僱女子庚○○係擔任會計工作,除只領薪資外並無其他所得,應無犯意聯絡,且已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而非共犯,附此敘明。上訴人申○○、巳○○2 人違背職務收賄,上訴人未○○○、辰○○2 人行賄,各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又各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上訴人申○○、巳○○所犯上開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二罪間,有方法及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重之違背職務收賄罪處斷。又上訴人申○○、巳○○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因與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部分一併審究。上訴人辰○○於78年間曾犯傷害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79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更二審㈠卷第116 頁反面),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又上訴人4 人均於高雄市調處調查時,即自白上開收受、交付賄賂等犯行,應分別依同上條例第8 條後段及第10條第3 項後段規定,均減輕其刑。上訴人辰○○部分依法予以先加後減。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員,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行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行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項後段併規定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參閱該條立法理由第二點及第四點)。依前揭說明,公營事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兼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屬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查上訴人申○○、巳○○行為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乃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50之公營事業。申○○、巳○○2 人服務於前交通部台灣南區電信管理局第一工程總隊(現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高雄營運處)發包課登任技術佐及管理員,均負責公開招標工程標單出售、審標及開標紀錄等業務,不論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前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或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均為刑法上之公務員,辯護意旨謂上訴人申○○、巳○○2 人並非現行刑法之公務人員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云云,因上訴人申○○、巳○○2 人是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依新修正施行之刑法規定,仍屬公務員,所辯依新修正之刑法已非屬公務員云云,並不可採。再上訴人申○○、巳○○等行為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全民釋股後,交通部(持股47.89%)加計中華郵政(0.89%)、勞保局( 0.39%)等官股,合計未超過50%,已非屬「公營事業」,惟此事實之變更,與刑法用語「公務員」之立法定義變更無關,自不涉及上訴人申○○、巳○○2人公務員身份之變更, 併予說明。又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之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之連續犯已廢除,修正後之法律無牽連犯、連續犯其處罰較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有利於上訴人等之修正前之第56條之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論處,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申○○自77年間起至81年11月底止,亦陸續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予王寶興,王寶興則交付數額不詳之賄賂給申○○等情,因認申○○此部分行為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訊之上訴人申○○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沒有提供投標廠商名單給王寶興,王寶興也未交付金錢等語。查上訴人申○○於82年12月22日高雄市調處訊問時僅供稱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予未○○○,並無供述提供給王寶興,而証人未○○○亦僅供稱上訴人申○○係自81年底起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交付款項等語。另遍觀全卷,亦無上訴人申○○自77年間起至81年11月底止有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予王寶興之事證,復因王寶興已死亡,已無從對質調查,是此部份公訴意旨已乏積極證據佐証,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申○○有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一)上訴人申○○、巳○○2 人係提供職務上應秘密之「領標」廠商名單予他人,原審認係提供「開標後之投標」廠商名單,尚有違誤。(二)上訴人申○○、巳○○因犯違背職務收賄罪,所得財物各為「15萬元、60萬5 千元」,原判決認係「20萬元、50萬元」,亦有未合。(三)上訴人辰○○係累犯,原判決未發覺其係累犯,亦有未合。(四)上訴人巳○○縱初曾受王寶興之恐嚇,才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予王寶興集團,惟查上訴人巳○○提供領標廠商名單已有一段時日長約1 年半(84年6 月到85年10月),若有遭人恐嚇,並非無處得以求援(如向機關反應或向警報案或密報反應檢舉等),其長期收受賄賂而違背職務交付領標廠商名單供黑道份子圍標,浪費公帑,客觀上無足以一般之同情而堪憫恕(見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意旨),原審謂其犯罪情狀堪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亦有違誤。上訴人等4 人上訴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上訴人4 人部分既有上開可議,自應予撤銷改判。審酌上訴人申○○、巳○○案發當時身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當謹守保密之義務,竟起貪念而違背其職務收受賄賂,嚴重影響公務聲譽,且使黑道份子據以進行工程圍標,索取圍標保護費,影響治安程度非輕,又上訴人辰○○、未○○○為圖私利,竟與圍標集團掛勾,對申○○、巳○○之工程經辦人員行賄,損及公共工程發包之公平性,犯罪情節非輕,上訴人辰○○係屬累犯,及上訴人4 人之犯罪動機、手段、法益受損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又上訴人巳○○縱初曾受王寶興之恐嚇,才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予王寶興集團,惟查上訴人巳○○提供領標廠商名單已有一段時日長約1 年半(84年6 月到85年10月),若有遭人恐嚇,並非無處得以求援(如向機關反應或向警報案或密報反應檢舉等),其長期收受賄賂而違背職務交付領標廠商名單供黑道份子圍標,浪費公帑,客觀上無足以一般之同情而堪憫恕,已如前述,原審謂其犯罪情狀堪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其法律適用有有錯誤,雖是上訴人巳○○提起上訴,惟法院適用正確法律,巳○○部分自得諭知較原審判決為重之刑,附此敘明。上訴人申○○、巳○○因犯違背職務收賄罪,所得財物各為15萬元、60萬5 千元,均應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81年7 月17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 前段、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8 條後段、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 項、第3 項後段、第1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32 條第1 項、第47條、第37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明威 附錄本判決之論罪法條: 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第4條第1項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第10條第1、2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附表: 一、大道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5月20日│加工區局37期二工區配管│9,760,000元 │ │ ├──┼──────┼───────────┼──────┤ │ │二 │82年07月15日│民族局鼎泰段幹配管 │5,600,000元 │ │ ├──┼──────┼───────────┼──────┤ │ │三 │82年09月02日│東港局中正路二期幹配管│9,000,000元 │ │ ├──┼──────┼───────────┼──────┤ │ │四 │82年09月02日│白河局2-2幹配管 │3,500,000元 │ │ ├──┼──────┼───────────┼──────┤ │ │五 │83年2月24日 │二苓局山明段幹配管 │7,300,000元 │ │ ├──┼──────┼───────────┼──────┤ │ │六 │83年3月10日 │林園局溪州一路配管 │6,660,000元 │ │ ├──┼──────┼───────────┼──────┤ │ │七 │83年04月14日│六龜局藤枝幹配管 │14,200,000元│ │ ├──┼──────┼───────────┼──────┤ │ │八 │83年09月01日│中洲局中寮路幹配管 │ 7,500,000元│ │ ├──┼──────┼───────────┼──────┤ │ │九 │83年04月20日│鹽埕局鼓山二路幹管 │6,900,000元 │ │ ├──┼──────┼───────────┼──────┤ │ │十 │83年06月01日│七賢局興祁路幹配管 │2,700,000元 │ │ ├──┼──────┼───────────┼──────┤ │ │十一│83年06月15日│鹽埕局中山大學翠亨道幹│5,040,000元 │配工程 │ ├──┼──────┼───────────┼──────┤ │ │十二│84年06月15日│鹽埕局中山大學配管專案│2,760,000元 │ │ ├──┼──────┼───────────┼──────┤ │ │十三│85年02月15日│勝利局公園路幹管 │3,850,000元 │ │ ├──┼──────┼───────────┼──────┤ │ │十四│85年03月07日│左營局南屏路幹配管 │8,200,000元 │ │ └──┴──────┴───────────┴──────┴────┘ 二、大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1月07日│左營區復興新村配管 │18,550,000元│ │ ├──┼──────┼───────────┼──────┤ │ │二 │82年04月22日│林園局中芸村等配管 │28,130,000元│ │ ├──┼──────┼───────────┼──────┤ │ │三 │82年05月20日│前鎮鎮等配管 │22,700,000元│ │ ├──┼──────┼───────────┼──────┤ │ │四 │82年06月17日│林園局王公路幹管 │11,300,000元│ │ ├──┼──────┼───────────┼──────┤ │ │五 │82年06月17日│林園局王公路幹管 │17,990,000元│ │ ├──┼──────┼───────────┼──────┤ │ │六 │82年07月15日│十全同盟二路配管 │13,300,000元│ │ ├──┼──────┼───────────┼──────┤ │ │七 │82年07月15日│後璧局下茄幹配管 │14,470,000元│ │ ├──┼──────┼───────────┼──────┤ │ │八 │82年08月12日│加工局37-2區配管 │16,200,000元│ │ ├──┼──────┼───────────┼──────┤ │ │九 │82年08月26日│澄清局本館路等幹管 │46,200,000元│ │ ├──┼──────┼───────────┼──────┤ │ │十 │82年08月26日│鹽埕局九如四路幹管 │23,820,000元│ │ ├──┼──────┼───────────┼──────┤ │ │十一│82年11月05日│加工區○○街等配管 │22,380,000元│ │ ├──┼──────┼───────────┼──────┤ │ │十二│82年12月02日│大寮局興隆路幹配管 │11,730,000元│ │ ├──┼──────┼───────────┼──────┤ │ │十三│82年12月16日│內埔局自強路配管 │19,730,000元│ │ ├──┼──────┼───────────┼──────┤ │ │十四│83年02月24日│中山局民生二路幹配管 │27,600,000元│ │ ├──┼──────┼───────────┼──────┤ │ │十五│83年03月24日│大發局#6道路二期幹管 │15,320,000元│ │ ├──┼──────┼───────────┼──────┤ │ │十六│82年04月22日│泰山局屏27線等 │12,340,000元│ │ └──┴──────┴───────────┴──────┴────┘ 三、啟華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3月25日│建工局建工路配管 │ 3,700,000元│ │ ├──┼──────┼───────────┼──────┤ │ │二 │82年03月25日│佳冬局2號道路配管 │ 5,500,000元│ │ ├──┼──────┼───────────┼──────┤ │ │三 │82年03月25日│東港局3-9幹管 │ 3,280,000元│ │ ├──┼──────┼───────────┼──────┤ │ │四 │82年03月25日│東港局船頭路幹配管 │ 3,320,000元│ │ ├──┼──────┼───────────┼──────┤ │ │五 │82年04月09日│十全局同盟二路配管 │ 6,800,000元│ │ ├──┼──────┼───────────┼──────┤ │ │六 │82年05月20日│三地門局新設台22線 │ 9,780,000元│ │ ├──┼──────┼───────────┼──────┤ │ │七 │82年05月20日│七佳局力里路配管 │ 3,100,000元│ │ ├──┼──────┼───────────┼──────┤ │ │八 │82年05月20日│車城局四號路幹配管 │ 4,040,000元│ │ ├──┼──────┼───────────┼──────┤ │ │九 │82年05月20日│車城局屏鵝段幹管 │ 660,000元│ │ ├──┼──────┼───────────┼──────┤ │ │十 │82年06月17日│中央局工業街幹管 │ 6,890,000元│ │ ├──┼──────┼───────────┼──────┤ │ │十一│83年03月24日│民生局民生路幹管二期 │ 2,120,000元│ │ ├──┼──────┼───────────┼──────┤ │ │十二│83年03月24日│里港局3-3號二期幹配管 │ 2,120,000元│ │ ├──┼──────┼───────────┼──────┤ │ │十三│83年04月28日│建工局懷德街幹配管 │ 2,380,000元│ │ ├──┼──────┼───────────┼──────┤ │ │十四│83年10月06日│勝利局古松西巷配管 │ 2,820,000元│ │ ├──┼──────┼───────────┼──────┤ │ │十五│83年11月04日│西甲局光華二路幹管 │ 6,198,000元│ │ ├──┼──────┼───────────┼──────┤ │ │十六│83年12月29日│前鎮局鳳山1v-17 幹管 │ 344,854元│ │ ├──┼──────┼───────────┼──────┤ │ │十七│83年12月29日│前鎮局鳳山5-39幹配管 │ 2,875,146元│ │ └──┴──────┴───────────┴──────┴────┘ 四、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8月26日│東山局165線幹管 │10,846,000元│ │ ├──┼──────┼───────────┼──────┤ │ │二 │82年08月26日│鹽埔局勝利路幹管 │ 2,015,000元│ │ ├──┼──────┼───────────┼──────┤ │ │三 │82年08月26日│鹽埔局中山路配管 │ 1,345,000元│ │ ├──┼──────┼───────────┼──────┤ │ │四 │82年08月26日│鹽埔局台九線配管 │ 4,160,000元│ │ ├──┼──────┼───────────┼──────┤ │ │五 │82年10月07日│里港局中山路管 │ 1,520,000元│ │ ├──┼──────┼───────────┼──────┤ │ │六 │82年10月07日│里港局3-3道路幹配管 │ 2,070,000元│ │ ├──┼──────┼───────────┼──────┤ │ │七 │82年12月02日│民治局周武路幹配管 │ 6,978,000元│ │ ├──┼──────┼───────────┼──────┤ │ │八 │83年01月07日│林園局鳳林路配管 │19,980,000元│ │ ├──┼──────┼───────────┼──────┤ │ │九 │83年01月07日│林園局鳳林路幹管 │20,500,000元│ │ ├──┼──────┼───────────┼──────┤ │ │十 │83年01月07日│後璧局2-1幹配管 │ 2,870,000元│ │ ├──┼──────┼───────────┼──────┤ │ │十一│83年10月20日│中山局復興一路幹配管 │16,600,000元│ │ ├──┼──────┼───────────┼──────┤ │ │十二│84年08月24日│潮州大同路幹配管 │19,500,000元│ │ ├──┼──────┼───────────┼──────┤ │ │十三│85年02月01日│東原局99線配管 │10,360,000元│ │ ├──┼──────┼───────────┼──────┤ │ │十四│85年07月18日│東港局4-14線幹配管 │ 2,650,000元│ │ └──┴──────┴───────────┴──────┴────┘ 五、欣德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6月17日│振興局台22幹管 │ 6,120,000元│ │ ├──┼──────┼───────────┼──────┤ │ │二 │82年06月17日│三多局鳳南路幹配管 │ 4,520,000元│ │ ├──┼──────┼───────────┼──────┤ │ │三 │82年08月26日│東港局管道擴充配管 │ 6,300,000元│ │ ├──┼──────┼───────────┼──────┤ │ │四 │82年09月09日│東港局船頭二期幹配管 │ 3,690,000元│ │ ├──┼──────┼───────────┼──────┤ │ │五 │82年10月07日│吉東局中正路幹配管 │ 7,488,000元│ │ ├──┼──────┼───────────┼──────┤ │ │六 │82年10月21日│下營局 頭港大橋幹管 │ 3,280,000元│ │ ├──┼──────┼───────────┼──────┤ │ │七 │82年11月05日│東山局165線配管 │ 7,680,000元│ │ ├──┼──────┼───────────┼──────┤ │ │八 │83年11月25日│大寮局山頂村配管 │ 3,125,000元│ │ ├──┼──────┼───────────┼──────┤ │ │九 │82年12月02日│潮洲局2-4幹配管 │ 7,780,000元│ │ ├──┼──────┼───────────┼──────┤ │ │十 │82年12月02日│東港局#17號配管 │ 2,380,000元│ │ ├──┼──────┼───────────┼──────┤ │ │十一│84年03月02日│布袋局海埔新生地配管 │ 5,040,000元│ │ ├──┼──────┼───────────┼──────┤ │ │十二│84年03月16日│內埔局光明路地下配管 │ 7,230,000元│ │ ├──┼──────┼───────────┼──────┤ │ │十三│84年03月16日│佳冬局12-9幹配管 │ 3,420,000元│ │ ├──┼──────┼───────────┼──────┤ │ │十四│84年06月01日│美濃局廣興街配管 │ 2,430,000元│ │ ├──┼──────┼───────────┼──────┤ │ │十五│84年06月15日│東港局3-10號配管 │ 2,780,000元│ │ ├──┼──────┼───────────┼──────┤ │ │十六│84年08月24日│大寮局大寮路配管 │ 5,200,000元│ │ ├──┼──────┼───────────┼──────┤ │ │十七│84年10月12日│東城局199線幹配管 │ 8,100,000元│ │ ├──┼──────┼───────────┼──────┤ │ │十八│85年01月18日│滿州局200線幹配管 │ 8,400,000元│ │ ├──┼──────┼───────────┼──────┤ │ │十九│85年02月15日│官田局藝術學院配管 │ 3,550,000元│ │ ├──┼──────┼───────────┼──────┤ │ │二十│85年03月21日│左營局44期二區幹配管 │20,900,000元│ │ ├──┼──────┼───────────┼──────┤ │ │二一│85年06月21日│建國局復興南路幹配管 │ 7,950,000元│ │ └──┴──────┴───────────┴──────┴────┘ 六、啟成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2月25日│虎井局桶盤里配管 │ 5,700,000元│ │ ├──┼──────┼───────────┼──────┤ │ │二 │82年10月07日│馬公局第三漁港工程 │ 3,800,000元│ │ ├──┼──────┼───────────┼──────┤ │ │三 │82年08月12日│南州局三民路幹管 │ 3,620,000元│ │ ├──┼──────┼───────────┼──────┤ │ │四 │82年09月09日│民生局鱗洛5號配管 │ 2,450,000元│ │ ├──┼──────┼───────────┼──────┤ │ │五 │82年09月23日│馬公局民族路配管 │ 6,700,000元│ │ ├──┼──────┼───────────┼──────┤ │ │六 │82年10月07日│馬公局第三漁港第三期配│ 3,800,000元│ │ ├──┼──────┼───────────┼──────┤ │ │七 │83年04月23日│恆春局1-1幹配管 │ 4,830,000元│ │ ├──┼──────┼───────────┼──────┤ │ │八 │83年06月23日│白河局3-9幹配管 │ 2,560,000元│ │ ├──┼──────┼───────────┼──────┤ │ │九 │83年11月04日│民生局林森路配管 │ 3,060,000元│ │ ├──┼──────┼───────────┼──────┤ │ │十 │83年11月04日│車城局福安路幹配管 │ 2,300,000元│ │ ├──┼──────┼───────────┼──────┤ │ │十一│84年01月12日│潮洲局北門路幹配管 │25,600,000元│ │ ├──┼──────┼───────────┼──────┤ │ │十二│84年07月27日│三多局新康街幹配管 │ 3,640,000元│ │ └──┴──────┴───────────┴──────┴────┘ 七、鳳信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4月09日│中央局夏禹路幹配管 │ 8,560,000元│ │ ├──┼──────┼───────────┼──────┤ │ │二 │82年05月06日│前鎮○○○路配管 │10,360,000元│ │ ├──┼──────┼───────────┼──────┤ │ │三 │82年05月06日│三地門局賽嘉村配管 │ 2,280,000元│ │ ├──┼──────┼───────────┼──────┤ │ │四 │82年07月29日│建工局大昌路幹配管 │ 7,200,000元│ │ ├──┼──────┼───────────┼──────┤ │ │五 │82年07月01日│前鎮局74-77碼頭幹管 │ 5,900,000元│ │ ├──┼──────┼───────────┼──────┤ │ │六 │82年07月01日│前鎮局74-77碼頭配管 │ 1,500,000元│ │ ├──┼──────┼───────────┼──────┤ │ │七 │83年08月18日│佳冬局南寮路配管 │ 8,860,000元│ │ ├──┼──────┼───────────┼──────┤ │ │八 │84年11月03日│中央局安溪村配管 │ 9,150,000元│ │ ├──┼──────┼───────────┼──────┤ │ │九 │84年12月29日│鵝鸞鼻局埔頂路配管 │ 1,450,000元│ │ ├──┼──────┼───────────┼──────┤ │ │十 │85年03月07日│東港局進德大橋幹配管 │ 7,500,000元│ │ ├──┼──────┼───────────┼──────┤ │ │十一│85年06月21日│林邊局豐作路幹配管 │12,860,000元│ │ └──┴──────┴───────────┴──────┴────┘ 八、詠春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1月07日│民族局36重劃配管 │ 7,290,000元│ │ ├──┼──────┼───────────┼──────┤ │ │二 │82年11月18日│十全局遼北街配管 │ 6,215,000元│ │ ├──┼──────┼───────────┼──────┤ │ │三 │82年11月19日│加工局46期幹配管 │ 5,900,000元│ │ ├──┼──────┼───────────┼──────┤ │ │四 │83年04月28日│西甲局26期第一期幹配管│ 3,187,000元│ │ ├──┼──────┼───────────┼──────┤ │ │五 │83年07月07日│林園局沿海公路等 │18,150,000元│ │ ├──┼──────┼───────────┼──────┤ │ │六 │83年08月04日│新埤局15-1號幹配管 │ 3,145,000元│ │ ├──┼──────┼───────────┼──────┤ │ │七 │84年03月31日│前鎮○○○路燈 │ 2,747,000元│ │ └──┴──────┴───────────┴──────┴────┘ 九、營丘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2月24日│東港局船頭路三期幹配管│ 8,660,000元│ │ ├──┼──────┼───────────┼──────┤ │ │二 │83年04月14日│澄清局大昌路二期幹配管│ 5,470,000元│ │ ├──┼──────┼───────────┼──────┤ │ │三 │83年04月14日│旗山局廣和路幹配管 │ 3,688,000元│ │ ├──┼──────┼───────────┼──────┤ │ │四 │83年05月12日│美濃局中山路地下化配管│ 5,478,000元│ │ ├──┼──────┼───────────┼──────┤ │ │五 │83年10月20日│美濃局成功路幹配管 │ 5,288,000元│ │ ├──┼──────┼───────────┼──────┤ │ │六 │83年12月01日│萬丹局#3-4號道 │ 3,689,000元│ │ ├──┼──────┼───────────┼──────┤ │ │七 │84年05月04日│前鎮局林海工業區仁愛配│ 2,380,000元│ │ ├──┼──────┼───────────┼──────┤ │ │八 │84年05月04日│萬鑾局褒忠路幹配管 │ 4,238,000元│ │ ├──┼──────┼───────────┼──────┤ │ │九 │84年06月29日│霧台局22線幹配管 │10,156,000元│ │ ├──┼──────┼───────────┼──────┤ │ │十 │84年08月24日│美濃局民權路配置 │ 7,200,000元│ │ ├──┼──────┼───────────┼──────┤ │ │十一│84年11月23日│楓港台九線地下化配管 │ 5,068,000元│ │ ├──┼──────┼───────────┼──────┤ │ │十二│84年12月29日│吉東局中正路三段配管 │ 3,568,000元│ │ ├──┼──────┼───────────┼──────┤ │ │十三│85年02月01日│嶺口局嶺口社區配管 │ 2,799,000元│ │ ├──┼──────┼───────────┼──────┤ │ │十四│85年03月07日│旗山局德義街配管 │ 3,899,000元│ │ ├──┼──────┼───────────┼──────┤ │ │十五│85年06月06日│中州局中州路配管 │ 2,980,000元│ │ └──┴──────┴───────────┴──────┴────┘ 十、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8月12日│八德局洛陽街幹配管 │55,000,000元│ │ ├──┼──────┼───────────┼──────┤ │ │二 │82年09月09日│潮洲局愛國路幹配管 │ 2,560,000元│ │ ├──┼──────┼───────────┼──────┤ │ │三 │82年10月21日│鹽水局康樂街配管 │12,700,000元│ │ ├──┼──────┼───────────┼──────┤ │ │四 │82年12月16日│鹽水局172線幹配管 │27,500,000元│ │ ├──┼──────┼───────────┼──────┤ │ │五 │83年11月04日│內埔局2號道幹管 │ 2,150,000元│ │ ├──┼──────┼───────────┼──────┤ │ │六 │85年03月21日│明誠局第二期幹配管 │42,500,000元│ │ └──┴──────┴───────────┴──────┴────┘ 十一、立曜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8月12日│柳營局10號路配管 │ 5,960,000元│ │ ├──┼──────┼───────────┼──────┤ │ │二 │82年09月09日│鹽水局沿水路幹配管 │ 5,210,000元│ │ ├──┼──────┼───────────┼──────┤ │ │三 │82年12月12日│鹽水局行昌路幹配管 │ 5,060,000元│ │ ├──┼──────┼───────────┼──────┤ │ │四 │83年11月04日│恆春局2號路幹配管 │ 3,660,000元│ │ └──┴──────┴───────────┴──────┴────┘ 十二、瑞城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1月07日│東港局七號道路幹管 │ 8,800,000元│ │ ├──┼──────┼───────────┼──────┤ │ │二 │82年02月25日│旗山局文中路幹配管 │ 4,200,000元│ │ ├──┼──────┼───────────┼──────┤ │ │三 │82年03月11日│加工局37期三2區配管 │12,500,000元│ │ ├──┼──────┼───────────┼──────┤ │ │四 │84年03月16日│龍肚局龍肚街配管 │ 3,180,000元│ │ └──┴──────┴───────────┴──────┴────┘ 十三、新協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11月17日│建工局40期幹管 │ 8,380,000元│ │ ├──┼──────┼───────────┼──────┤ │ │二 │83年11月17日│建工局40期配管 │ 6,615,000元│ │ ├──┼──────┼───────────┼──────┤ │ │三 │83年12月15日│篤龍局神農村幹配管 │10,400,000元│ │ └──┴──────┴───────────┴──────┴────┘ 十四、騰儀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7月29日│筏灣局沿山路幹配管 │ 9,580,000元│ │ ├──┼──────┼───────────┼──────┤ │ │二 │82年09月09日│白河局3-3配管 │ 2,890,000元│ │ ├──┼──────┼───────────┼──────┤ │ │三 │82年11月05日│茂林局茂林村幹配管 │10,748,000元│ │ ├──┼──────┼───────────┼──────┤ │ │四 │84年02月16日│潮洲局光春路配管 │24,000,000元│ │ ├──┼──────┼───────────┼──────┤ │ │五 │84年02月16日│民治局公園道幹配管 │ 7,800,000元│ │ ├──┼──────┼───────────┼──────┤ │ │六 │84年07月27日│鹽水局與72線配管 │ 3,260,000元│ │ └──┴──────┴───────────┴──────┴────┘ 十五、錦佳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4月28日│七美局西湖村配管 │12,998,000元│ │ ├──┼──────┼───────────┼──────┤ │ │二 │83年11月04日│馬公局五號路幹配管 │ 3,680,000元│ │ ├──┼──────┼───────────┼──────┤ │ │三 │84年09月07日│馬公局四維路等幹配管 │15,000,000元│ │ ├──┼──────┼───────────┼──────┤ │ │四 │84年09月15日│望安局水安村配管 │ 6,480,000元│ │ ├──┼──────┼───────────┼──────┤ │ │五 │84年12月29日│文西局興仁里配管 │ 6,081,000元│ │ └──┴──────┴───────────┴──────┴────┘ 十六、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2月25日│篤農局篤農村地下化配管│ 5,866,000元│ │ ├──┼──────┼───────────┼──────┤ │ │二 │83年04月28日│中央局民族路配管 │ 6,488,000元│ │ ├──┼──────┼───────────┼──────┤ │ │三 │83年06月09日│佳冬局20-2幹配管 │ 3,656,000元│ │ └──┴──────┴───────────┴──────┴────┘ 十七、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11月19日│民族局南二高環線幹配管│ 3,630,000元│ │ ├──┼──────┼───────────┼──────┤ │ │二 │82年12月02日│萬丹局4-2號配管 │ 3,240,000元│ │ ├──┼──────┼───────────┼──────┤ │ │三 │83年02月03日│馬公局民族路配管 │ 2,000,000元│ │ ├──┼──────┼───────────┼──────┤ │ │四 │85年03月21日│十全局44期三局配管 │16,380,000元│ │ ├──┼──────┼───────────┼──────┤ │ │五 │85年07月05日│六甲局官田工業幹配管 │23,900,000元│ │ └──┴──────┴───────────┴──────┴────┘ 十八、高國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5月26日│鹽埕局七賢三路二期 │ 4,400,000元│ │ ├──┼──────┼───────────┼──────┤ │ │二 │82年05月26日│鹽埕局七賢二路幹配管一│ 4,120,000元│ │ ├──┼──────┼───────────┼──────┤ │ │三 │83年12月01日│民族局天祥路推管 │ 2,680,000元│ │ ├──┼──────┼───────────┼──────┤ │ │四 │84年02月16日│鹽埕局29幹配管 │ 5,710,000元│ │ ├──┼──────┼───────────┼──────┤ │ │五 │84年02月16日│鹽埕局28期配置 │ 390,000元│ │ ├──┼──────┼───────────┼──────┤ │ │六 │84年11月30日│明誠局設局幹管 │35,200,000元│ │ ├──┼──────┼───────────┼──────┤ │ │七 │85年07月18日│三多局綜合體育館幹管 │ 3,300,000元│ │ ├──┼──────┼───────────┼──────┼────┤ │八 │85年11月21日│鹽埕局萬壽路幹配管工程│ 2,130,000元│ │ └──┴──────┴───────────┴──────┴────┘ 十九、岡德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12月16日│大發局潮寮路幹配管 │31,250,000元│ │ ├──┼──────┼───────────┼──────┤ │ │二 │83年09月15日│潮州局1-9道幹配管 │ 3,130,000元│ │ ├──┼──────┼───────────┼──────┤ │ │三 │85年01月18日│大寮局4號道幹配管 │ 8,190,000元│ │ └──┴──────┴───────────┴──────┴────┘ 二十、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2月24日│林園局頂厝村配管 │12,600,000元│ │ ├──┼──────┼───────────┼──────┤ │ │二 │83年06月23日│西甲局六號園道幹配管 │12,118,000元│ │ └──┴──────┴───────────┴──────┴────┘ 二一、高橋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1月17日│興化局興化路幹管 │10,790,000元│ │ ├──┼──────┼───────────┼──────┤ │ │二 │83年02月03日│過溝局貴舍幹配管 │11,110,000元│ │ └──┴──────┴───────────┴──────┴────┘ 二二、協盛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4月09日│加工區○○○路配管 │39,250,000元│ │ ├──┼──────┼───────────┼──────┤ │ │二 │82年09月09日│二苓局45期幹配管 │ 3,735,000元│ │ ├──┼──────┼───────────┼──────┤ │ │三 │82年09月09日│大發局光華路幹配管 │17,835,000元│ │ └──┴──────┴───────────┴──────┴────┘ 二三、永春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12月02日│新塭局17線幹配管 │12,900,000元│ │ ├──┼──────┼───────────┼──────┤ │ │二 │83年05月26日│東港局4-18道配管 │ 2,800,000元│ │ └──┴──────┴───────────┴──────┴────┘ 二四、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9月01日│焦來局21線幹管 │ 8,900,000元│ │ ├──┼──────┼───────────┼──────┤ │ │二 │83年09月01日│高樹局大山一路幹配管 │ 4,160,000元│ │ ├──┼──────┼───────────┼──────┤ │ │三 │84年03月31日│過溝局157線配管 │ 3,920,000元│ │ ├──┼──────┼───────────┼──────┤ │ │四 │84年07月27日│布袋局172線幹配管 │ 9,100,000元│ │ ├──┼──────┼───────────┼──────┤ │ │五 │85年04月25日│中央局新東村配管 │15,800,000元│ │ ├──┼──────┼───────────┼──────┤ │ │六 │85年09月05日│東原局管線配管工程 │ 2,900,000元│ │ └──┴──────┴───────────┴──────┴────┘ 二五、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6月03日│竹田局光明路幹管 │ 6,460,000元│ │ ├──┼──────┼───────────┼──────┤ │ │二 │82年07月15日│潮州局公園路幹配管 │ 5,900,000元│ │ └──┴──────┴───────────┴──────┴────┘ 二六、大小建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11月18日│竹田局2356配管 │ 5,457,000元│ │ ├──┼──────┼───────────┼──────┤ │ │二 │82年11月18日│ 寮局隆山路幹配管 │ 4,567,000元│ │ └──┴──────┴───────────┴──────┴────┘ 二七、鼎寓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11月17日│王公局174線幹配管 │ 4,170,000元│ │ ├──┼──────┼───────────┼──────┤ │ │二 │83年12月07日│澄清局4-4道幹管 │ 2,280,000元│ │ ├──┼──────┼───────────┼──────┤ │ │三 │84年01月06日│澎南局四號道配管 │ 2,150,000元│ │ ├──┼──────┼───────────┼──────┤ │ │四 │84年08月10日│左營局翠華路配管 │10,400,000元│ │ ├──┼──────┼───────────┼──────┤ │ │五 │84年08月24日│楓港局台24線配管 │ 7,200,000元│ │ ├──┼──────┼───────────┼──────┤ │ │六 │84年08月24日│仙草局南96線幹配管 │12,300,000元│ │ ├──┼──────┼───────────┼──────┤ │ │七 │84年10月23日│十全局44期幹配管 │ 5,700,000元│ │ ├──┼──────┼───────────┼──────┤ │ │八 │84年10月23日│鹽埕局44期幹配管 │ 6,800,000元│ │ ├──┼──────┼───────────┼──────┤ │ │九 │84年10月23日│左營局44期幹配管 │ 3,100,000元│ │ ├──┼──────┼───────────┼──────┤ │ │十 │85年06月06日│加工區○○○路幹管 │ 3,126,000元│ │ ├──┼──────┼───────────┼──────┤ │ │十一│85年06月06日│加工區局高架幹管 │ 1,924,000元│ │ ├──┼──────┼───────────┼──────┤ │ │十二│85年07月18日│前鎮○○○○路幹管 │ 2,698,000元│ │ ├──┼──────┼───────────┼──────┤ │ │十三│85年07月18日│泰山局局前幹管 │ 5,800,000元│ │ └──┴──────┴───────────┴──────┴────┘ 二八、仁勝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7月15日│萬丹局4-3配管 │ 2,745,000元│ │ ├──┼──────┼───────────┼──────┤ │ │二 │82年09月23日│五甲局明聖街配管 │ 1,986,000元│ │ └──┴──────┴───────────┴──────┴────┘ 二九、巍騰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11月04日│鹽埕局壽山軍區配管 │ 1,545,000元│ │ ├──┼──────┼───────────┼──────┤ │ │二 │83年11月04日│鹽埕局壽山靶場配管 │ 2,040,000元│ │ └──┴──────┴───────────┴──────┴────┘ 三十、加興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9月15日│寶來局中正路幹配管 │32,900,000元│ │ └──┴──────┴───────────┴──────┴────┘ 三一、建壹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5月06日│大發局#6幹配管 │19,620,000元│ │ └──┴──────┴───────────┴──────┴────┘ 三二、冠昇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5月12日│新疆局芋仔寮幹配管 │18,600,000元│ │ └──┴──────┴───────────┴──────┴────┘ 三三、今發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3月11日│西甲局中華五路幹配管 │17,700,000元│ │ ├──┼──────┼───────────┼──────┤ │ │二 │85年08月08日│台東局中華路封富配管 │ 7,088,000元│ │ ├──┼──────┼───────────┼──────┼────┤ │三 │85年10月30日│新盛局新盛二街配管工程│ 4,920,000元│ │ └──┴──────┴───────────┴──────┴────┘ 三四、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1月07日│水底寮局海鷗路幹配管 │16,800,000元│ │ └──┴──────┴───────────┴──────┴────┘ 三五、勁達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7月15日│歡雅局桐寮配管 │16,230,000元│ │ └──┴──────┴───────────┴──────┴────┘ 三六、高新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11月24日│民生局民學路配管 │12,600,000元│ │ ├──┼──────┼───────────┼──────┤ │ │二 │ │餉潭局大橋幹配管 │ 3,860,000元│ │ ├──┼──────┼───────────┼──────┤ │ │三 │84年06月15日│龍泉局中勝路配管 │19,190,000元│ │ └──┴──────┴───────────┴──────┴────┘ 三七、榮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5月26日│內埔局樹山路配管 │ 7,490,000元│ │ ├──┼──────┼───────────┼──────┤ │ │二 │85年05月09日│三多局4-30幹配管 │ 3,700,000元│ │ ├──┼──────┼───────────┼──────┤ │ │三 │85年05月09日│防寮局7號道配管 │ 1,450,000元│ │ └──┴──────┴───────────┴──────┴────┘ 三八、祥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3月18日│六甲局信義街幹配管 │ 7,950,000元│ │ └──┴──────┴───────────┴──────┴────┘ 三九、信平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8月25日│東港局船頭四期配管 │ 7,256,000元│ │ └──┴──────┴───────────┴──────┴────┘ 四十、澎立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4月22日│馬公局六合路幹配管 │ 5,386,000元│ │ └──┴──────┴───────────┴──────┴────┘ 四一、錦澎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6月17日│白沙局三號線九期配管 │ 5,050,000元│ │ └──┴──────┴───────────┴──────┴────┘ 四二、高堅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3年06月23日│西甲局26期二期幹配管 │ 4,800,000元│ │ ├──┼──────┼───────────┼──────┤ │ │二 │84年10月23日│菁寮局菁寮村配管 │ 7,400,000元│ │ ├──┼──────┼───────────┼──────┤ │ │三 │85年03月21日│下營局173線配管 │ 8,880,000元│ │ └──┴──────┴───────────┴──────┴────┘ 四三、今日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02月11日│鹽埕局公園路鐵路推管 │ 4,680,000元│ │ └──┴──────┴───────────┴──────┴────┘ 四四、志昇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10月21日│三民局錫安山配管 │ 3,580,500元│ │ └──┴──────┴───────────┴──────┴────┘ 四五、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12月16日│新埤局15-2幹配管 │ 2,960,000元│ │ └──┴──────┴───────────┴──────┴────┘ 四六、上禾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12月16日│旗山局新設配管 │ 2,200,000元│ │ └──┴──────┴───────────┴──────┴────┘ 四七、旭一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2年12月10日│民族局29期幹配管 │ 960,000元│ │ └──┴──────┴───────────┴──────┴────┘ 四八、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5年10月24日│建國局建國橋幹管 │ 3,180,000元│ │ └──┴──────┴───────────┴──────┴────┘ 四九、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4年09月07日│大坪頂局拷潭路幹配管 │10,600,000元│ │ ├──┼──────┼───────────┼──────┤ │ │二 │84年11月03日│下營局芋港村配管 │ 2,600,000元│ │ ├──┼──────┼───────────┼──────┤ │ │三 │84年11月17日│建國局前進里配管 │ 6,900,000元│ │ ├──┼──────┼───────────┼──────┤ │ │四 │85年03月21日│前鎮局中島碼頭幹配管 │19,000,000元│ │ └──┴──────┴───────────┴──────┴────┘ 五十、昇進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工程名稱 │得標金額 │備考 │ ├──┼──────┼───────────┼──────┼────┤ │一 │84年09月07日│東原局班發花坑配管 │ 5,600,000元│ │ ├──┼──────┼───────────┼──────┤ │ │二 │84年09月21日│佳冬局炯興路配管 │ 3,000,000元│ │ ├──┼──────┼───────────┼──────┤ │ │三 │84年10月23日│白河局富民路幹配管 │ 5,800,000元│ │ ├──┼──────┼───────────┼──────┤ │ │四 │84年11月03日│杉林局高129線幹配管 │ 4,800,000元│ │ ├──┼──────┼───────────┼──────┤ │ │五 │85年02月15日│東港局鹽洲路幹配管 │ 6,900,000元│ │ └──┴──────┴───────────┴──────┴────┘ 五一、雄億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5年03月07日│白河局鳥樹林幹配管 │ 9,500,000元│ │ ├──┼──────┼───────────┼──────┤ │ │二 │85年05月09日│白河局3-4號幹配管 │ 2,280,000元│ │ ├──┼──────┼───────────┼──────┤ │ │三 │85年06月21日│東原局104線配管 │ 4,100,000元│ │ └──┴──────┴───────────┴──────┴────┘ 五二、昱程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5年08月12日│恆春局茄苳路幹配管 │ 9,095,000元│ │ └──┴──────┴───────────┴──────┴────┘ 五三、永昇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一 │85年03月21日│六甲局60線配管 │ 6,29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