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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炫德簡志瑩蔡國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一)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唐國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3 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6 月26日、同年8 月26日、同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至95年12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蔡國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7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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