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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戊○○
原告
丙○○○
被告
美濃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辛○○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訴字第4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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