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周賢銳、范惠瑩、黃仁松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77號中華民國95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58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及電腦主機壹台(內含燒錄機壹台)、護套伍拾只、空白光碟片肆拾陸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人、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商品均詳附表一所示),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附表二所示之電腦遊戲軟體及程式,分別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程式著作,非經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及販賣(電腦程式名稱及著作財產權人詳如附表二所示);亦明知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光碟經電腦或電視遊樂器執行時,畫面會出現「KOEI PRESENTS 」、「CAPCOMPRESENTS」、「PRODUCED BY NAMCO 」、「KONAMI COMPUTER ENTERAINMENT」、「MMV MARVELOUS ENTERAINMENT INC」等字樣,而該字樣足以示該公司生產用意之證明,竟基於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販賣仿冒商品;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3年3 月起,向不詳網站,以每片新台幣(下同)180 元之價格購入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光碟母片後,在雅虎奇磨拍賣網站上以其申請之「ady0000000」帳號,以每片170 元兜售,俟不特定人下訂單後,於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32巷2 號住處,以電腦燒錄之方式,擅自重製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光碟(連同商標一併燒錄)後,再以郵寄方式寄交買受者,而連續藉此方式散布(販賣)盜版遊戲光碟予不特定人牟利,而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公司。嗣於93年6 月7 日19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遊戲光碟片,供犯前開罪所用之電腦主機1 台(內含燒錄機1 台),及供犯前開罪預備用之護套50個、空白光碟片46片。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證人乙○○(即告訴代理人)、陳文銓於警訊中所為之陳述,雖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所定之情形不合,惟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均同意將其等之陳述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警訊之言詞陳述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不合法之情形,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爰認上開警訊中之陳述均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販入附表二所示PS遊戲光碟後再以燒錄重製之方式販賣予不特定人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陳文銓於警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5 頁、聲搜卷第13頁),並有被告甲○○之存摺及在奇摩網站刊登拍賣PS2 遊戲光碟之廣告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2頁及第27頁以下),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光碟物扣案可證。該遊戲光碟經電腦執行或電視遊樂器執行時,畫面會出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亦會出現「KOEI PRESENTS 」、「CAPCOM PRESENTS」、「PRODUCED BY NAMCO 」、「KONAMI COMPUTER ENTERAINMENT 」、「MMV MARVELOUS ENTERAINMENT INC」等字樣,亦有勘驗照片在卷可憑(見核退偵卷第22頁至46頁、本院卷第99頁以下)。而附表一所示商標係該附表所示之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事實,亦有商標註冊證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3頁至21頁、核退偵字卷第48頁以下)。再者,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用郵局掛號寄出之前會試片等語(見偵查卷第7) ,是被告應知附表二所示仿冒光碟於執行之際,在電視影像畫面會分別呈現如附表一所示之等商標圖樣及前開足以表示為各該公司生產用意證明之字樣。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見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653 號判例意旨參照),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參諸最高法院26年度滬上字第23號、49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例意旨,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前所述,被告甲○○既知悉仿冒光碟內儲存有前開足以表示著作權人生產用意之證明之字樣,復加以偽造及出售,依上開說明,自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6 條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光碟之外觀,固未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消費者於買受當時未必直接接觸該等商標圖樣,惟該光碟片經由執行過程中,電視螢幕上即會出現上開商標圖樣,足使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是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將該商標圖樣燒錄儲存於光碟片,仍應成立商標法第81條之罪。核被告甲○○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起訴漏引81條第1 款,惟犯罪事實欄已敘及)、第82條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及販賣罪。 ㈢又被告甲○○非法重製他人具有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並加以出售行為,係犯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其重製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起訴書漏引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惟經檢察官於第一審法院審理補正;又起訴書內贅引91條之1 第1 項)。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 日生效,其中第91條及第91條之1 之構成要件均有修正,且第91條第3 項之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另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法定刑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 ㈣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均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一罪。被告以一擅自重製行為,觸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處斷。被告以一散布(販賣)行為,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罪,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罪處斷。其所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罪間,具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洽。 ㈤又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5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及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經刪除,惟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本件如適用牽連犯及連續犯規定,被告等之多次犯罪行為,係從一重處斷,或以一罪論;如依修正後規定,則係數罪併罰,可見修正後規定顯然對被告不利,是本件依前述規定仍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仍有牽連犯及連續犯之適用,附此敘明。 ㈥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因其法定刑得處拘役,而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並無拘役,是依刑法第35條規定,自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罪為重,原判決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較重,自有未洽。㈡又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6 、9 、16、19、21、22、25、32所示之光碟(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2、15~21部分),亦有重製及散布(販賣)行為,原判決認該分之犯罪不能證明,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6 、9 、16、19、21、22、25、32所示之光碟(即本院判決附表二編號12、15~21部分),不另為論罪之諭知,係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㈦爰審酌被告甲○○因一時失慮致犯本件之罪,漠視商標、著作權人對商標、著作所投心力財力,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惟惡性尚非重大,且平日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參以被告犯罪期間不長,獲利不多,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依檢察官上訴之請求命被告甲○○向國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以資警惕。 ㈧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光碟係屬仿冒之商品,不論何人所有,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就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物品,有強制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電腦主機1 台(內含燒錄機1 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護套50個、空白光碟片46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扣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尚難證明因與本案有直接關聯性,爰不宣告沒收之。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附表三至附表六所示遊戲光碟、影音光碟、音樂光碟、及電腦程式分係係他人享有音樂、電腦程式、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物,且遊戲光碟經電腦執行後,會出現足以證明其生產者之字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品;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93年3 月起,向不詳網站,以每片180 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仿冒光碟母片後,在雅虎奇磨拍賣網站上以其申請之「ady0000000」帳號,以每片170 元兜售,俟不特定人下訂單後,於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32巷2 號住處,以電腦燒錄重製之方式,擅自重製上開光碟後,再以郵寄方式寄交買受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罪嫌。惟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我僅重製及販賣如附表二所示PS2 遊戲光碟,至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物,均係供己觀覽或使用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在奇摩網站刊登廣告所販賣者係PS2 遊戲光碟,而不及於影片、音樂片及電腦程式,此有奇摩拍賣廣告可參,從而被告甲○○所稱並未販賣附表四至六所示之影片、音樂片及電腦程式,可以採信。 ㈡被告雖確有重製及販賣PS2 光碟片之事實,惟本院審酌其於警詢中即供稱:我於93年3 月6 日開始刊登販賣盜版光碟廣告,約成功交易11筆等語(見警卷第3 頁背面),於偵查中稱:共賣出約20餘片等語(見偵查卷第7 頁),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亦稱:我只承認部分犯罪等語(見第一審卷第149 頁),其存摺之匯入款項之次數不多及金額亦非鉅大等情,認其所稱只有重製及(散布)販賣如附表示二所示之PS2 光碟,並未重製及散布(販賣)如附表三所示之PS2 光碟可以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被訴附表三至附表六所示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判決。 ㈣就附表七部分,係由檢察官向第一審法院請求併案審理,惟業經第一審法院認為不能證明犯罪,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處理。而檢察官並未就此部分請求本院併案審理,爰不予論述,附此枚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馬蕙梅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 │註冊號數│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權人 │ ├──┼──────┼────┼─────┼──────┼─────────┤ │1 │KOEI及圖樣 │00000000│91/09/16 │電腦、電腦軟│株式會社光榮 │ │ │ │ │ 至 │體、光碟、影│ │ │ │ │ │101/09/15 │碟等 │ │ ├──┼──────┼────┼─────┼──────┼─────────┤ │2 │BANPRESTO 及│00000000│82/09/01 │電腦、電視遊│萬代股份有限公司 │ │ │圖樣 │ │ 至 │樂器用之程式│ │ │ │ │ │102/08/31 │卡帶 │ │ ├──┼──────┼────┼─────┼──────┼─────────┤ │3 │CAPCOM及圖樣│00000000│76/07/01 │電視遊樂機等│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至 │ │ │ │ │ │ │96/06/30 │ │ │ ├──┼──────┼────┼─────┼──────┼─────────┤ │4 │NAMCO 及圖樣│00000000│78/05/16 │各種電視樂器│南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至 │、電動玩具等│ │ │ │ │ │98/05/15 │ │ │ ├──┼──────┼────┼─────┼──────┼─────────┤ │5 │HUDSON及圖樣│00000000│76/09/16 │電腦程式卡、│哈得遜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至 │電腦程式磁碟│ │ │ │ │ │95/11/30 │片、遊戲程式│ │ │ │ │ │ │片 │ │ ├──┼──────┼────┼─────┼──────┼─────────┤ │6 │KONAMI及圖樣│00000000│77/04/01 │電腦、磁碟片│可樂美股份有限公 │ │ │ │ │ 至 │、電腦鍵盤、│ │ │ │ │ │97/03/31 │磁碟機等 │ │ ├──┼──────┼────┼─────┼──────┼─────────┤ │7 │TECMO 及圖樣│00000000│78/02/01 │電視遊樂器等│塔克模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至 │ │ │ │ │ │ │98/01/31 │ │ │ │ │ │ │102/12/31 │ │ │ ├──┼──────┼────┼─────┼──────┼─────────┤ │8 │BANDAI及圖樣│00000000│87/03/16 │電腦遊戲、音│萬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至 │樂電影資訊等│ │ │ │ │ │97/03/15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侵害電腦軟體名稱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 │1 │真三國無双3EMPIRE │1 │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 ├──┼──────────┼─────┼───────────────┤ │2 │真三國無双3猛將傳 │2 │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 ├──┼──────────┼─────┼───────────────┤ │3 │紅之海2 │1 │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 ├──┼──────────┼─────┼───────────────┤ │4 │機器人大戰 │6 │日商株式會社BANPRESTO │ ├──┼──────────┼─────┼───────────────┤ │5 │獵魔傳說(惡魔獵人)│3 │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 │ ├──┼──────────┼─────┼───────────────┤ │6 │王子復仇記 │1 │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 │ ├──┼──────────┼─────┼───────────────┤ │7 │鬼武者2 │1 │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 │ ├──┼──────────┼─────┼───────────────┤ │8 │實感賽車 │2 │日商南歌股份有限公司 │ ├──┼──────────┼─────┼───────────────┤ │9 │緊急任務3 │1 │日商南歌股份有限公司 │ │ │(TIME CRISIS) │ │ │ ├──┼──────────┼─────┼───────────────┤ │10 │獸人格鬥 │1 │哈得遜股份有限公司 │ ├──┼──────────┼─────┼───────────────┤ │11 │夢幻TV格鬥 │1 │哈得遜股份有限公司 │ ├──┼──────────┼─────┼───────────────┤ │12 │桃太郎電鐵 │1 │哈得遜股份有限公司 │ ├──┼──────────┼─────┼───────────────┤ │13 │勁爆熱舞 │1 │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 │14 │DEAD OR ALIVE │1 │塔克模股份有限公司 │ ├──┼──────────┼─────┼───────────────┤ │15 │通靈童子 │1 │萬代股份有限公司 │ ├──┼──────────┼─────┼───────────────┤ │16 │神槍少女 │1 │萬代股份有限公司 │ ├──┼──────────┼─────┼───────────────┤ │17 │第一神拳 │1 │日商株式會社ESP │ ├──┼──────────┼─────┼───────────────┤ │18 │鬥魂豬木道 │1 │日商株式會社PCCWJ │ ├──┼──────────┼─────┼───────────────┤ │19 │真人美女麻將 │1 │日商株式會社PCCWJ │ ├──┼──────────┼─────┼───────────────┤ │20 │大型電玩經典合輯 │1 │SUCCESS-CORP.CO.JP │ ├──┼──────────┼─────┼───────────────┤ │21 │零計畫 │1 │香港商訊源國際有限公司 │ │ ├──┴──────────┴─────┴───────────────┤ │總計30片。 │ └───────────────────────────────────┘ 附表三 ┌──┬──────────┬─────┬───────────────┐ │編號│電腦軟體名稱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 │1 │戰國無双 │1 │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 ├──┼──────────┼─────┼───────────────┤ │2 │三國志9 │1 │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 ├──┼──────────┼─────┼───────────────┤ │3 │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1 │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 │ ├──┼──────────┼─────┼───────────────┤ │4 │太空戰士 │2 │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 ├──┼──────────┼─────┼───────────────┤ │5 │永遠的伊蘇 │1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6 │時空幻境命運傳奇 │1 │日商南歌股份有限公司 │ ├──┼──────────┼─────┼───────────────┤ │7 │七龍珠 │1 │萬代股份有限公司 │ ├──┼──────────┼─────┼───────────────┤ │8 │遊戲王 │1 │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 │9 │鬼屋 │1 │迪士尼企業有限公司 │ ├──┼──────────┼─────┼───────────────┤ │10 │鬼武者 │1 │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 │ ├──┼──────────┼─────┼───────────────┤ │11 │VR快打 │2 │世雅股份有限公司 │ ├──┼──────────┼─────┼───────────────┤ │12 │洛克人 │1 │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 │ ├──┼──────────┼─────┼───────────────┤ │13 │魔蠍大帝 │1 │環球影城公司 │ ├──┼──────────┼─────┼───────────────┤ │14 │古墓奇兵 │1 │愛多斯公開發行有限公司 │ ├──┼──────────┼─────┼───────────────┤ │15 │傳道 │1 │汎久貿易有限公司 │ ├──┼──────────┼─────┼───────────────┤ │16 │皇拳 │1 │美格股份有限公司 │ ├──┼──────────┼─────┼───────────────┤ │17 │轟炸超人 │1 │哈得遜股份有限公司 │ ├──┼──────────┼─────┼───────────────┤ │18 │零紅蝶 │1 │日商南歌股份有限公司 │ ├──┼──────────┼─────┼───────────────┤ │19 │王者之心 │1 │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 ├──┼──────────┼─────┼───────────────┤ │20 │阿格斯戰士 │1 │塔克模股份有限公司 │ ├──┼──────────┼─────┼───────────────┤ │21 │阿格斯戰士2 │1 │塔克模股份有限公司 │ ├──┼──────────┼─────┼───────────────┤ │22 │夢幻TV明星戰士大對抗│1 │哈得遜股份有限公司 │ ├──┼──────────┼─────┼───────────────┤ │23 │火影忍者 │1 │萬代股份有限公司 │ ├──┼──────────┼─────┼───────────────┤ │24 │幻想水滸傳 │1 │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 │25 │侍道2 │1 │不詳 │ ├──┼──────────┼─────┼───────────────┤ │26 │急速酷客 │1 │不詳 │ ├──┼──────────┼─────┼───────────────┤ │27 │格鬥2000 │1 │不詳 │ ├──┼──────────┼─────┼───────────────┤ │28 │機動戰士Z鋼彈 │2 │不詳 │ ├──┼──────────┼─────┼───────────────┤ │29 │頭文字D │1 │不詳 │ ├──┼──────────┼─────┼───────────────┤ │30 │銀河天使月光情人 │1 │不詳 │ ├──┼──────────┼─────┼───────────────┤ │31 │崩壞前夜 │1 │不詳 │ ├──┼──────────┼─────┼───────────────┤ │32 │職棒大聯盟 │3 │不詳 │ ├──┼──────────┼─────┼───────────────┤ │33 │伯德之門黑暗聯盟 │1 │不詳 │ ├──┼──────────┼─────┼───────────────┤ │34 │鋼彈救世主 │2 │不詳 │ ├──┼──────────┼─────┼───────────────┤ │35 │時空幻境命運傳說 │1 │不詳 │ ├──┼──────────┼─────┼───────────────┤ │36 │魔戒雙城奇謀 │1 │不詳 │ ├──┼──────────┼─────┼───────────────┤ │37 │越南大作戰 │1 │不詳 │ ├──┼──────────┼─────┼───────────────┤ │38 │閃靈悍將 │1 │不詳 │ ├──┼──────────┼─────┼───────────────┤ │39 │飆風再起 │1 │不詳 │ ├──┼──────────┼─────┼───────────────┤ │40 │明星摔角 │1 │不詳 │ ├──┼──────────┼─────┼───────────────┤ │41 │惡靈古堡 │1 │不詳 │ ├──┼──────────┼─────┼───────────────┤ │42 │急速傳說 │1 │不詳 │ ├──┼──────────┼─────┼───────────────┤ │43 │鐵拳 │1 │不詳 │ ├──┼──────────┼─────┼───────────────┤ │44 │午夜俱樂部 │1 │不詳 │ ├──┼──────────┼─────┼───────────────┤ │45 │劍豪 │1 │不詳 │ ├──┼──────────┼─────┼───────────────┤ │46 │天外魔境 │1 │不詳 │ ├──┼──────────┼─────┼───────────────┤ │47 │復仇龍騎士 │1 │不詳 │ ├──┼──────────┼─────┼───────────────┤ │48 │橫行霸道之邪惡城市 │1 │不詳 │ ├──┼──────────┼─────┼───────────────┤ │49 │拉捷特與克拉克 │1 │不詳 │ ├──┼──────────┼─────┼───────────────┤ │50 │間諜獵人大追逐 │1 │不詳 │ ├──┼──────────┼─────┼───────────────┤ │51 │舊世界的遺產 │1 │不詳 │ ├──┼──────────┼─────┼───────────────┤ │52 │新仙劍傳奇 │4 │不詳 │ ├──┼──────────┼─────┼───────────────┤ │53 │大富翁 │1 │不詳 │ ├──┴──────────┴─────┴───────────────┤ │ │ └───────────────────────────────────┘ 附表四 ┌──┬─────────┬─────┬───────────────┐ │編號│影音光碟名稱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 │1 │101真狗 │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限公司 │ ├──┼─────────┼─────┼───────────────┤ │2 │海底總動員 │2 │同上 │ ├──┼─────────┼─────┼───────────────┤ │3 │冰狗任務 │2 │同上 │ ├──┼─────────┼─────┼───────────────┤ │4 │鬼屋 │2 │同上 │ ├──┼─────────┼─────┼───────────────┤ │5 │怪獸電力公司 │2 │同上 │ ├──┼─────────┼─────┼───────────────┤ │6 │火焰末日 │2 │同上 │ ├──┼─────────┼─────┼───────────────┤ │7 │神隱少女 │2 │同上 │ ├──┼─────────┼─────┼───────────────┤ │8 │魔鬼終結者3 │2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9 │末代武士 │1 │同上 │ ├──┼─────────┼─────┼───────────────┤ │10 │魔鬼終結者1 │2 │同上 │ ├──┼─────────┼─────┼───────────────┤ │11 │魔鬼終結者2 │2 │同上 │ ├──┼─────────┼─────┼───────────────┤ │12 │哈利波特2 │3 │同上 │ ├──┼─────────┼─────┼───────────────┤ │13 │八腳怪 │2 │同上 │ ├──┼─────────┼─────┼───────────────┤ │14 │駭客任務 │3 │同上 │ ├──┼─────────┼─────┼───────────────┤ │15 │關鍵報告 │3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6 │夜魔俠 │2 │同上 │ ├──┼─────────┼─────┼───────────────┤ │17 │冰原歷險記 │2 │同上 │ ├──┼─────────┼─────┼───────────────┤ │18 │美國派之昏禮 │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19 │王牌天神 │2 │同上 │ ├──┼─────────┼─────┼───────────────┤ │20 │玩命快遞 │2 │同上 │ ├──┼─────────┼─────┼───────────────┤ │21 │綠巨人浩克 │2 │同上 │ ├──┼─────────┼─────┼───────────────┤ │22 │太空戰士 │8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3 │凸槌大亨 │2 │同上 │ ├──┼─────────┼─────┼───────────────┤ │24 │絕地戰警2 │4 │同上 │ ├──┼─────────┼─────┼───────────────┤ │25 │蜘蛛人 │2 │同上 │ ├──┼─────────┼─────┼───────────────┤ │26 │抓狂管訓班 │2 │同上 │ ├──┼─────────┼─────┼───────────────┤ │27 │金牌間諜 │2 │同上 │ ├──┼─────────┼─────┼───────────────┤ │28 │玩命關頭2 │2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29 │絕命終結站2 │2 │同上 │ ├──┼─────────┼─────┼───────────────┤ │30 │絕命終結站 │2 │同上 │ ├──┼─────────┼─────┼───────────────┤ │31 │刀鋒戰士 │2 │同上 │ ├──┼─────────┼─────┼───────────────┤ │32 │魔戒3 │2 │同上 │ ├──┼─────────┼─────┼───────────────┤ │33 │誰與爭鋒 │2 │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 │ ├──┼─────────┼─────┼───────────────┤ │34 │將太的壽司 │2 │不詳 │ ├──┼─────────┼─────┼───────────────┤ │35 │怪醫秦博士 │2 │同上 │ ├──┼─────────┼─────┼───────────────┤ │36 │大食客幽遊白書 │1 │同上 │ ├──┼─────────┼─────┼───────────────┤ │37 │天脈傳奇 │2 │同上 │ ├──┼─────────┼─────┼───────────────┤ │38 │七龍珠 │3 │同上 │ ├──┼─────────┼─────┼───────────────┤ │39 │天子傳奇3 │1 │同上 │ ├──┼─────────┼─────┼───────────────┤ │40 │亂馬1/2 │1 │同上 │ ├──┼─────────┼─────┼───────────────┤ │41 │炒翻天 │1 │同上 │ ├──┼─────────┼─────┼───────────────┤ │42 │神兵玄奇 │4 │同上 │ ├──┼─────────┼─────┼───────────────┤ │43 │惡靈十三 │2 │同上 │ ├──┼─────────┼─────┼───────────────┤ │44 │異度空間 │2 │同上 │ ├──┼─────────┼─────┼───────────────┤ │45 │灌籃高手 │1 │同上 │ ├──┼─────────┼─────┼───────────────┤ │46 │湘南純愛組 │1 │同上 │ ├──┼─────────┼─────┼───────────────┤ │47 │城市風雲兒 │1 │同上 │ ├──┼─────────┼─────┼───────────────┤ │48 │神行太保 │1 │同上 │ ├──┼─────────┼─────┼───────────────┤ │49 │惡靈古堡 │2 │同上 │ ├──┼─────────┼─────┼───────────────┤ │50 │雙瞳 │2 │同上 │ ├──┼─────────┼─────┼───────────────┤ │51 │終極殺陣3 │2 │同上 │ ├──┼─────────┼─────┼───────────────┤ │52 │諾曼地大空降 │10 │同上 │ ├──┼─────────┼─────┼───────────────┤ │53 │怪醫杜立德2 │2 │同上 │ ├──┼─────────┼─────┼───────────────┤ │54 │辛巴達七海傳奇 │2 │同上 │ ├──┼─────────┼─────┼───────────────┤ │55 │叛將風雲 │2 │同上 │ ├──┼─────────┼─────┼───────────────┤ │56 │奪命解碼 │2 │同上 │ ├──┼─────────┼─────┼───────────────┤ │57 │縱橫謀海 │1 │同上 │ ├──┼─────────┼─────┼───────────────┤ │58 │落跑雞 │2 │同上 │ ├──┼─────────┼─────┼───────────────┤ │58 │星際冒險 │2 │同上 │ ├──┼─────────┼─────┼───────────────┤ │60 │秦始皇 │30 │同上 │ ├──┼─────────┼─────┼───────────────┤ │61 │大雄銀河急診 │1 │同上 │ ├──┼─────────┼─────┼───────────────┤ │62 │大雄勇者之翼 │1 │同上 │ ├──┼─────────┼─────┼───────────────┤ │63 │鋼彈王 │17 │同上 │ ├──┼─────────┼─────┼───────────────┤ │64 │海賊王 │2 │同上 │ ├──┼─────────┼─────┼───────────────┤ │65 │天龍八部 │1 │同上 │ ├──┼─────────┼─────┼───────────────┤ │66 │GTO機器娃娃 │1 │同上 │ └──┴─────────┴─────┴───────────────┘ 附表五 ┌──┬─────────┬────┬───────┐ │編號│電腦程式名稱 │數量 │著作權人 │ ├──┼─────────┼────┼───────┤ │1 │Windows 98 │1 │美商微軟公司 │ ├──┼─────────┼────┼───────┤ │2 │Windows XP │1 │同上 │ ├──┼─────────┼────┼───────┤ │3 │Windows │1 │同上 │ ├──┼─────────┼────┼───────┤ │4 │Windows Office │1 │同上 │ ├──┼─────────┼────┼───────┤ │5 │Windows Office XP │1 │同上 │ ├──┼─────────┼────┼───────┤ │6 │諾頓2001 │1 │不詳 │ ├──┼─────────┼────┼───────┤ │7 │諾頓電腦大師 │1 │不詳 │ ├──┼─────────┼────┼───────┤ │8 │諾頓2004 │1 │不詳 │ ├──┼─────────┼────┼───────┤ │9 │諾頓2002燒錄程式 │1 │不詳 │ ├──┼─────────┼────┼───────┤ │10 │分割檔案quicktimo1│1 │不詳 │ ├──┼─────────┼────┼───────┤ │11 │MP3 │2 │不詳 │ └──┴─────────┴────┴───────┘ 附表六 ┌──┬──────────┬─────┬──────────────┐ │編號│音樂CD光碟名稱 │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 │1 │蔡依林專輯 │1 │新力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 │ ├──┼──────────┼─────┼──────────────┤ │2 │孫燕姿專輯 │1 │華納唱片公司 │ ├──┼──────────┼─────┼──────────────┤ │3 │周杰倫專輯 │1 │阿爾發唱片有限公司 │ ├──┼──────────┼─────┼──────────────┤ │4 │范瑋琪專輯 │1 │不詳 │ ├──┼──────────┼─────┼──────────────┤ │5 │齊豫專輯 │1 │不詳 │ ├──┼──────────┼─────┼──────────────┤ │6 │濱崎步專輯 │1 │不詳 │ └──┴──────────┴─────┴──────────────┘ 附表七(檢察官併第一審法院審理部分): ┌──┬─────────┬──────────┬─────┬────┐ │編號│影音光碟名稱 │英文片名 │著作財產人│數量 │ │ │(中文片名) │ │ │ │ ├──┼─────────┼──────────┼─────┼────┤ │1 │102真狗 │102 Dalmatians │美商迪士尼│2 │ │ │ │ │企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2 │海底總動員 │Finding Nemo │同上 │2 │ ├──┼─────────┼──────────┼─────┼────┤ │3 │冰狗任務 │Snow Dogs │同上 │2 │ ├──┼─────────┼──────────┼─────┼────┤ │4 │鬼屋 │The Haunted Mansion │同上 │2 │ ├──┼─────────┼──────────┼─────┼────┤ │5 │怪獸電力公司 │Monsters,Inc │同上 │2 │ ├──┼─────────┼──────────┼─────┼────┤ │6 │火焰末日 │Reign Of Fire │同上 │2 │ ├──┼─────────┼──────────┼─────┼────┤ │7 │神隱少女 │Spirited Away │同上 │2 │ ├──┼─────────┼──────────┼─────┼────┤ │8 │末代武士 │The Last Samurai │美商華納兄│1 │ │ │ │ │弟娛樂公司│ │ ├──┼─────────┼──────────┼─────┼────┤ │9 │哈利波特- 神秘的魔│Harry Potter And The│同上 │3 │ │ │法石 │Sorcerer's Stone │ │ │ ├──┼─────────┼──────────┼─────┼────┤ │10 │八腳怪 │Eight Legged Freaks │同上 │2 │ ├──┼─────────┼──────────┼─────┼────┤ │11 │駭客任務2: │The Matrix Reloaded │同上 │3 │ │ │重裝上陣 │ │ │ │ ├──┼─────────┼──────────┼─────┼────┤ │12 │關鍵報告 │Minority Report │美商20世紀│3 │ │ │ │ │福斯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3 │夜魔俠 │Daredvil │同上 │2 │ ├──┼─────────┼──────────┼─────┼────┤ │14 │冰原歷險記 │Ice Age │同上 │2 │ ├──┼─────────┼──────────┼─────┼────┤ │15 │玩命快遞 │The Transporter │美商環球市│2 │ │ │ │ │影片製作有│ │ │ │ │ │限責任合夥│ │ ├──┼─────────┼──────────┼─────┼────┤ │16 │王牌天神 │Bruce Almighty │同上 │2 │ ├──┼─────────┼──────────┼─────┼────┤ │17 │美國派3 :美國婚禮│American Wedding │同上 │2 │ │ │ │ │ │ │ ├──┼─────────┼──────────┼─────┼────┤ │18 │綠巨人浩克 │The Hulk │同上 │2 │ ├──┼─────────┼──────────┼─────┼────┤ │19 │玩命關頭 │The Fast And The Fur│同上 │2 │ │ │ │ious │ │ │ ├──┼─────────┼──────────┼─────┼────┤ │20 │太空戰士 │Final Fantasy: The │美商哥倫比│8 │ │ │ │Spirits Within │亞影片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21 │凸槌大亨 │Mr. Deeds │同上 │2 │ ├──┼─────────┼──────────┼─────┼────┤ │22 │絕地戰警2 │Bad BoysⅡ │同上 │4 │ ├──┼─────────┼──────────┼─────┼────┤ │23 │蜘蛛人 │Spider-Man │同上 │2 │ ├──┼─────────┼──────────┼─────┼────┤ │24 │抓狂管訓班 │Anger Management │同上 │2 │ ├──┼─────────┼──────────┼─────┼────┤ │25 │金牌間諜 │I Spy │同上 │2 │ ├──┼─────────┼──────────┼─────┼────┤ │26 │絕命終結站2 │Final Destination2 │美商新線製│2 │ │ │ │ │作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27 │絕命終結站 │Final Destination │同上 │2 │ ├──┼─────────┼──────────┼─────┼────┤ │28 │刀鋒戰士2 │BladeⅡ │同上 │2 │ ├──┼─────────┼──────────┼─────┼────┤ │29 │魔戒三部曲: │The Lord Of The │同上 │2 │ │ │王者再臨 │Rings:The Return of │ │ │ │ │ │the King │ │ │ ├──┼─────────┼──────────┼─────┼────┤ │30 │007誰與爭鋒 │Die Anther Day │美商聯美股│2 │ │ │ │ │份有限公司│ │ ├──┴─────────┴──────────┴─────┴────┤ │總計共70片 │ └──────────────────────────────────┘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1- 1 條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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