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陳建欽律師 張堯鈞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丑○○○ 號之5 號 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律師 被 告 己○○ 之1 被 告 寅○○ 被 告 子○○○ 前列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癸○○○ 指定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阮文泉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未○○ 前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中華民國95年9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1450 號、第11451 號、第11742 號、第12328 至12332 號、第12334 至12343 號,91年度偵字第1081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意旨,測謊之基本程式要件,應包括:⑴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⑵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⑶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⑷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又受囑託進行測謊鑑定之機關,不僅應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俾利審判機關得憑以判斷前開基本程式要件之存否。查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0年6 月21日鑑定通知書(亦即測謊鑑定)1 紙,僅載記「鑑定結果」,而原在調查單位保管中、而未併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錄音帶等偵查資料,已因90年間發生之711 水災而毀損滅失,亦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2 次函復明確(原審卷四,第76-1頁、原審卷五,第3 頁),則在「鑑定經過」應已無法補正之情況下,該鑑定通知書自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甲、被告乙○○、甲○○、己○○、子○○○、庚○○、丙○○、壬○○○、酉○○、申○○、卯○○、午○○、癸○○○、戊○○、丁○○○(下合稱被告乙○○等14人)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等14人於83年3 月起至85年8 月止,與時任高雄縣大寮鄉鄉長、負有經辦公用工程職務之公務員徐志明及時亦任職於大寮鄉鄉公所、負有經辦公用工程職務之公務員陳福進(徐志明及陳福進由原審法院另以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進行審結),共同基於經辦公共工程營私舞弊等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乙○○係徐志明於大寮鄉眷區之重要選舉樁腳,並與大為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王仁傑,下稱大為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甲○○合夥,而推由被告乙○○出面向徐志明要求承包大寮鄉公所工程,徐志明為籠絡競選有功人士,遂於附表1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陳福進將各該工程內定交由被告乙○○、甲○○合夥經營之大為土木行承作,且先行提供3 張空白投標單予被告乙○○而要求其自行向建進土木包工業(下稱建進土木行)之負責人劉石城、吉鴻土木包工業(下稱吉鴻土木行)之負責人劉信吉(已歿)借牌圍標,進又將工程底價洩漏予被告乙○○知悉,從而被告乙○○、甲○○於投標之際,僅須按工程底價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代另2 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及填寫虛偽比價之投標單以交由陳福進進行虛偽比價後,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即以大為土木行名義,順利標得附表1 所示之22件工程承作。被告乙○○嗣先交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回扣予徐志明;繼又以大為土木行名義,2 次繳交15萬元及5 萬元,分別作為高雄縣記者公會旅遊及大寮鄉鄉長就職週年摸彩活動之贊助經費;末於徐志明配偶徐張貴華競選大寮鄉長之期間,又資助30萬元之競選經費。 (二)被告己○○係徐志明故友兼司機簡文魁(已歿)之配偶,被告己○○於借得棋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棋圓公司)之牌照後,徐志明遂於附表2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陳福進將各該工程內定交由被告己○○實際施作,且先行提供3 張空白投標單予被告己○○而要求其自行借用建進土木行、吉鴻土木行之牌照以湊足3 家廠商數目進行圍標,進又藉由將工程預算書交予被告己○○影印留存等方式,將工程底價洩漏予被告己○○知悉,故被告己○○於投標之際,僅須按工程底價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代另2 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及填寫虛偽比價之投標單以交由陳福進進行虛偽比價後,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即以棋圓公司名義,順利標得附表2 所示之31件工程承作。嗣被告己○○接獲陳福進所轉達徐志明欲索取回扣之意旨後,即分數次,以牛皮紙袋包裹現金,攜至大寮鄉公所外委請陳福進轉交予徐志明;另並曾於88年1 月間,2 次委請時任大寮鄉昭明村村長之丑○○○,分別轉交14萬3,400 元、16萬元予徐志明之配偶徐張貴華,合計徐志明自被告己○○處所收取之回扣,即達 247 萬6,950 元。 (三)被告子○○○因屢於徐志明競選公職之際出力助選而與徐志明關係密切,迨被告子○○○向楊瑞益借得景超土木包工業(下稱景超土木行)之牌照後,即與另向林秀鑾借得高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新公司)牌照之簡啟平(已歿,配偶為劉汝惠)合夥向徐志明要求承作大寮鄉公所工程,徐志明遂於附表3 、4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陳福進將各該工程內定交予被告子○○○及簡啟平合夥承包,並向其2 人洩漏工程底價,再由被告子○○○另找尋建進土木行、吉鴻土木行,或直接使用高新公司、景超土木行名義以湊足3 家廠商數目進行陪標。從而被告子○○○於投標之際,僅須按工程底價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代另2 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及填寫虛偽比價之投標單以交由陳福進進行虛偽比價後,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即分別以高新公司、景超土木行名義,順利標得附表3 所示之33件工程、附表4 所示之30件工程而進行施作。被告子○○○嗣分次給付徐志明按承包工程款百分之15計之回扣,總計徐志明自被告子○○○處所收取之回扣,即達809 萬8,895 元。 (四)被告庚○○為信昌土木包工業(下稱信昌土木行)之負責人,且與徐志明係故友關係,徐志明為籠絡被告庚○○,遂於附表5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陳福進將各該工程內定交予被告庚○○並向其洩漏工程底價,再由被告庚○○自行尋找其他廠商湊足3 家牌照陪標,並於開標日將3 家廠商之投標單交由陳福進進行虛偽比價後,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即以信昌土木行之名義,順利標得附表5 所示之24件工程。嗣被告庚○○委請陳福進,分次將按承包工程款百分之15計之回扣交予徐志明,合計達158 萬1,075 元。 (五)被告丙○○為振安土木包工業(下稱振安土木行)之負責人,且多次出錢出力為徐志明助選,徐志明遂於附表6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定振安土木行及被告丙○○另行提供之吉鴻土木行等2 家陪標廠商,共同參與標案,迨於開標日,被告丙○○將共3 家廠商之投標單交予陳福進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開標記錄單上後,即順利使以振安土木行之名義,取得附表6 所示17件工程之承包權利。嗣被告丙○○亦委請陳福進,分次將按承包工程款百分之15計之回扣交予徐志明,合計達230 萬2,050 元。 (六)被告壬○○○係昭雄土木包工業(下稱昭雄土木行)之負責人,並擔任大寮鄉昭明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且與徐志明具有姻親關係,徐志明籠絡地方派系及照應親屬,遂於附表7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定昭雄土木行及向來均配合圍標之吉鴻土木行等2 家廠商,共同參與標案,迨於開標日,被告壬○○○將共3 家廠商之投標單交予陳福進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開標記錄單上後,即順利以昭雄土木行之名義,取得附表7 所示35件工程之承包權利。嗣被告壬○○○則按承包工程款之百分之15,亦即計為376 萬6,348 元,交予徐志明資為回扣。 (七)被告酉○○係高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擔任大寮鄉山頂村村長,其與晉欣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晉欣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申○○,2 人合夥向徐志明要求承作大寮鄉公所工程,徐志明為籠絡該地方政治實力派人物等故,遂於附表8 、9 所示工程發包時,指定高橋或晉欣及向來均配合圍標之廠商,共同參與標案,迨於開標日,被告酉○○、申○○將投標單交予之陳福進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開標紀錄單上後,即分別以高橋公司、晉欣公司之名義,順利取得附表8 所示之9 件工程、附表9 所示之15 件 工程而實際施作。嗣被告酉○○、申○○再按承包工程款之百分之15計之回扣,交予徐志明,合計徐志明自被告酉○○、申○○處共取得95萬8,430 元。 (八)被告卯○○係正佳土木包工業(下稱正佳土木行)、光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慶公司)、益通土木包工業(下稱益通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徐志明明知此,遂於附表10所示工程發包時,捨棄陳福進所簽擬之殷實廠商名單,而逕行指定該3 家廠商共同參與標案,另並指示陳福進向被告卯○○洩漏工程底價及交付3 張空白投標單,從而被告卯○○於投標之際,僅須按工程底價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填載於投標單上,且繳交該3 家廠商應納之押標金,而由陳福進進行虛偽比價後,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即順利以正佳土木行或光慶公司或益通土木行之名義,標得附表10所示之12件工程實際施作。被告卯○○嗣則按承包工程款之百分之15,亦即計為173 萬2,425 元,交予徐志明資為回扣。 (九)被告午○○係文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徐同慶,下稱文海公司)及聖統國際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陳燕,下稱聖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至被告癸○○○則係韋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韋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3 家公司均係合署辦公,並合稱「聖統集團」。被告午○○與徐志明係舊識,徐志明遂於發包昭明、義仁、會結、內坑及潮寮五社區之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下稱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亦即附表11編號1 所示之工程)時,捨棄陳福進所簽擬之殷實廠商名單,而逕行指定該3 家公司共同參與標案,被告午○○、癸○○○繼而私自協議,將文海公司以外之投標數額故意高填資為陪標,再俱將該3 家公司之投標單交由陳福進進行不實比價且登載於職務上所做成之開標記錄單上,使文海公司取得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嗣文海公司執行該項工程時,刻意將苗木材料、植栽費用虛列而高出市價甚多,經大寮鄉公所農業課技士黃雅玲發覺並簽請調降1 至3 成後,文海公司復將本應包含於苗木材料費中之育苗撫育費,改贅列於修正預算書中,使大寮鄉公所為此多支出苗木撫育費達140 萬8,300 元。 (十)被告戊○○與丁○○○夫婦2 人均係業生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業生公司)、裕植農場有限公司(下稱裕植公司)及植蔭行等3 廠商實際負責人,被告戊○○因擔任高雄縣大樹鄉代表會主席而與徐志明熟識,徐志明遂於昭明5 村綠美化工程(亦即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之工程)發包之際,先向被告戊○○洩漏各該工程底價,並逕行指定該3 家廠商,或被告戊○○另行提供之元茂苗圃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慶棟,下稱元茂公司)、大豐種苗園(負責人許鳳吉,下稱大豐園)2 家陪標廠商,共同參與標案,從而被告戊○○於投標之際,僅須按工程底價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填載於投標單上,且繳交經指定參與標案之3 廠商應納押標金,而由陳福進進行虛偽比價後,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即順利以業生公司或裕植公司或植蔭行之名義,標得附表11 編 號2 至6 所示之5 件工程而實際施作。 ()綜上,因認被告乙○○等14人,均係與徐志明、陳福進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罪、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同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乙○○等14人與徐志明、陳福進共同涉犯上開3 罪,乃係以秘密證人洪正義、A,與證人陳保塔、己○○、酉○○等人之陳述,並參諸附表1 至11所示之各該工程,其開標後之廠商得標價,亦即承包工程款,與底價相比,均甚為接近,相符比達百分之99以上各情,執為最主要之論據。 三、訊據被告乙○○等14人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同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犯行,並各以下列情詞置辯: (一)被告乙○○辯稱:我於83至85年間,固曾與大為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甲○○,共同以該土木行名義,承攬大寮鄉公所如附表1 所示之工程,而我們2 人彼此間的分工方式是誰有空,就由誰去看鄉公所公告欄之工程發包訊息及領取投標單,至於投標之押標金則是2 人各出資半數,各該工程之投標金額都是請友人簡啟平依據砂石、柏油等原料成本價錢計算、加總出來的,並沒有任何之鄉公所公務員事先向我們洩漏底標,另我們也不知道參與競標的廠商有哪些,更沒有找廠商圍標。又我們確曾以大為工程行名義贊助5 萬元之摸彩經費,但那是我們主動提供予鄉公所辦活動使用的,並不是給予徐志明個人的,我或甲○○均未曾因為承包各該工程,而給予徐志明、陳福進或徐張貴華等人,任何之款項或回扣等語。 (二)被告甲○○辯稱:我於83年到85年間擔任大為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並與乙○○合夥承包大寮鄉公所如附表1 所示之工程,當時我們說好誰有空就由誰去領取投標單,至於投標金額則均係委託熟悉工程發包事務且兼任大寮鄉民代表會主席之友人簡啟平先行計算,經我、乙○○審核認為適當後,就以該金額參與投標,我們事先不知道工程底價,也沒有找其他廠商陪標。又當時我人多待在高雄市,但大為土木行如果有任何之金錢支出,合夥人乙○○都會跟我說明,所以我知道大為土木行確曾贊助大寮鄉公所5 萬元之摸彩經費,也因此領有報稅收據,惟除此之外,應未有其他不法之回扣支出等語。 (三)被告己○○辯稱:我於83年至85、86年5 月間,曾向棋圓公司之負責人借用該公司之相關營業執、牌照,用以參與大寮鄉公所之工程發包案,並標得如附表2 所示之工程(編號7 除外)。我都是看公告欄得知工程發包資訊後,再依據鐵、混凝土、板模當時之單價,自行計算投標金額參與標案,並未聯繫其他廠商陪標。又我未曾主動自行或透過丑○○○將工程款15% 計算之回扣交予徐志明或徐張貴華,但因陳福進曾告訴我如果想承作大寮鄉公所之工程,必須交付工程回扣予徐志明,我聽聞後,即分作2 、3 次,在鄉公所將內裝有現金之紅包交予陳福進,託其轉交予徐志明,但我不確定陳福進是否均如實轉交等語。 (四)被告子○○○辯稱:附表4 所示之工程是景超土木行得標後由我實際施作的,依我先前承包小型工程之經驗,我知道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工程,其各施作項目(諸如挖方、板模、混凝土等)之單價都是固定的,所以當鄉公所公告有工程需要招標時,我就自己計算投標金額參與標案,我沒有找其他的廠商陪標,也不曾因為承包各該工程而給予鄉長徐志明、其配偶或身邊其他人士任何之金錢好處,至於附表3 所示之工程,則與我無關等語。 (五)被告庚○○辯稱:我是信昌土木行之負責人,附表5 所示之工程都是我得標、承作的,當鄉公所貼有工程招標之公告時,我就先行前往鄉公所找承辦人員陳福進領取投標單以便參與投標,再按照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先前印發之單價分析表(原審卷七,第1 至11頁),及市售之材料分析書內所載資料(該本書另單獨附於牛皮紙袋中),自行計算得出之適切金額後,填載在投標單上,我沒有找其他的廠商陪標,在承包各該工程之期間,鄉長徐志明、其配偶或身邊其他人士沒有向我索取過回扣,我也未曾主動支付任何工程回扣予任何人等語。 (六)被告丙○○辯稱:我是振安土木行之負責人,附表6 所示之工程都是我得標的,我是看鄉公所外面之公告欄得知有工程招標後,主動依照以往參與大寮鄉公所工程所累積之經驗,以計算投標金額參與標案,我沒有找其他的廠商陪標,也沒有因為承包各該工程,而支付金錢給鄉長徐志明、其配偶或身邊其他人士等語。 (七)被告壬○○○辯稱:我是昭雄土木行之負責人,附表7 所示之工程都是我得標的,當鄉公所貼出工程招標之公告時,我就到鄉公所領取投標單,再依照以往參與高雄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工程而得知各施作工程項目之固定單價,計算投標金額參與標案,我沒有找其他的廠商陪標,也沒有因為承包各該工程,而支付鄉長徐志明、其配偶或身邊其他人士任何工程回扣等語。 (八)被告酉○○辯稱:附表8 所示之工程確實係由高橋公司標得的,但該公司之負責人為我的兄長簡富有,我沒有參與該公司之經營,各該工程均與我無關云云。 (九)被告申○○辯稱:我是晉欣公司之負責人,有與高橋公司合夥標得如附表8 、9 所示之工程,當時高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酉○○,至於掛名負責人之簡富有,則未插手公司事務,各該工程的投標金額有時是由我所計算的,有時是由高橋公司之人員計算的,我們沒有另外找其他同業陪標,也未曾因為各該工程而給予鄉長徐志明、其配偶或身邊其他人士任何之金錢或禮物等語。 (十)被告卯○○辯稱:我於83至85年間,僅為正佳土木行之負責人,而實際負責各該事務,至於光慶公司、益通土木行,則係分由我的胞兄、大姨子所各自經營的,但彼此在業務上會相互支援。而附表10所示之工程,都是大寮鄉公所之主管工程發包人員陳福進通知我們參與標案的,我們接獲通知後,就以實際的花卉、材料市價計算投標金額參與標案,但我們並沒有因此給予鄉長徐志明、其配偶或身邊其他人士任何之金錢或禮物等語。 ()被告午○○辯稱:聖統公司負責人黃陳燕是我的太太,另我也認識韋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癸○○○,但我不認識文海公司之負責人徐同慶,在85年間也未曾實際參與該3 公司之任何事務,大寮鄉公所於該年間所發包之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亦即附表11編號1 所示之工程),與我全然無關云云。 ()被告癸○○○辯稱:我是韋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韋佑公司甫成立時,全公司上下只有我1 人,我曾向午○○借用文海公司之辦公室而將韋佑公司址設該處,且我確曾以韋佑公司之名義,而於85年間參與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之標案,但當時我是有意爭取該工程加以施作,所以當鄉公所將相關通知寄至公司後,我就依據自己所學及內政部頒之審議規範,自行計算合理的數額以參與競標,我並非文海公司找的陪標廠商等語。 ()被告戊○○辯稱:我是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植蔭行之實際負責人,各該公司、行號之登記負責人諸如丁○○○、陳朝欽等人,都只是掛名的而已。又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之5 項工程,都是鄉公所人員通知我以及另2 家我事先向鄉長徐志明推薦的合作廠商,亦即元茂公司、大豐園,一起進行比價的,當時我有另外委請該2 廠商之負責人陳慶棟、許鳳吉幫忙陪標,而俱故意將渠等投標金額提高一些,以利我實際負責之廠商得標,但我的投標金額都是依照成本核實計算的,沒有人向我洩漏各該工程之底價,我也未曾因承作各該工程而支付鄉長徐志明、其配偶或身邊其他人士任何之金錢等語。 ()被告丁○○○辯稱: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植蔭行公司實際都是由我先生戊○○負責經營的,我只是聽他的指揮辦理,對於各該公司之營業詳情並不清楚云云。 四、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1 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2 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2 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2 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至「對向犯」則係2 個或2 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2 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進言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其收取回扣之公務員,與交付回扣之行為人,係處於對向關係,因彼此間「交付回扣」與「收取回扣」之對立意思合致或行為完成,而對該公務員分別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既、未遂罪名,則交付回扣者,與收取回扣之公務員,顯係各有其目的,自無犯意聯絡可言,此時渠等自應就其行為分別負責,尚難論以共同正犯,惟「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不法原因之給付,然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支付予廠商之工程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後者則係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2 者尚屬有別,且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現既就「回扣」與「賄賂」分別設有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及在「回扣」方面,復僅就「收取回扣」之公務員等設有處罰規定,則在法律未有處罰明文下,對於「交付回扣」之廠商,自難逕以刑罰相繩;其次,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罪,所處罰之犯罪主體為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之公務員,其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自亦無與該公務員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 號判例意旨、93年度台上字第2541號判決意旨、9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不實之事項已使公務員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732 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如公務員所登載之事項並無何不實,自無由逕論以該罪,均合先敘明。經查: (一)附表1 至11所示之各該工程,均係金額不逾200 萬元之地方小型工程,且俱係在徐志明擔任大寮鄉鄉長之期間中所發包,而分別由各該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標得承作;再者,各該工程之底價均係由時任鄉長之徐志明核定,且在開標之前,原係屬應秘密之事項,惟各該工程開標後之廠商得標價,亦即承包工程款,與底價相比,均甚為接近,相符比如各該附表所示等情,有卷附各該工程卷宗影本(已另按得標廠商個別編成8 卷,另附表11之工程資料影本,參見90年度偵字第12 331號卷,第50至89頁),及扣案大寮鄉公所小型工程卷宗可資佐據(指扣押物編號1 至4 、6 至31、37至55、73至86、90至97號工程案卷;至編號5 雖亦係景超土木行承包,但未據起訴;又編號56至72、98、99亦均未據起訴;末編號32至36及87至89均屬被告陳保塔承包者,業經另為不受理判決確定),且為被告乙○○等14人所不爭執,自堪認定。又依前開卷附工程資料影本及扣案大寮鄉公所小型工程卷宗所示,及證人未○○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大寮鄉公所於83至85年間發包之小型工程,都是依據高雄縣政府所制頒之發包相關單行法規辦理,方式為金額200 萬元以下(100 萬元以上)之工程可以辦理公開比價,程序方面先由承辦人員列明3 家以上之合格廠商簽請鄉長挑選、核定,嗣鄉長選定後,縱其中有部分廠商在原承辦人員簽擬之名單以外,承辦人員仍須發函逐一通知各該廠商,而受通知之廠商再將投標單、押標金等文件,郵寄至鄉公所比價專用信箱,不需另行派員到場參與比價程序(90年度偵字第12341 號卷,第2 、3 頁);證人即時任大寮鄉公所主計主任之吳秀英,於90年6 月13日調查詢問中陳稱:比價之工程,鄉長有權指定3 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標案,比價作業均在鄉公所地下室完成,程序係由鄉長之機要秘書主持,我負責監標,此外尚有秘書室課員陳福進等人在場,至於參與標案之廠商有無人到場,我已沒有印象(90年度偵字第12331 號卷,第36頁);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工程,若未經徐志明同意並指定,任誰也無法參加標案(該份筆錄第2 頁)各等語;復佐諸被告卯○○、癸○○○2 人俱自承係因收到鄉公所之通知,故參與各該工程標案等情,可知附表所示之工程,均係先由陳福進簽擬數符合資格之廠商供徐志明參考,復由徐志明從中指定3 家廠商(但附表9 編號4 所示之工程,徐志明所指定之廠商,部分非在陳福進原簽具之名單內;另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之工程,徐志明所指定之廠商,也均非在陳福進原簽擬之名單內),並按金額區分程序,亦即就100 萬元以上之部分是採行公開比價程序,至於未達100 萬元之部分,則係進行估價程序,嗣陳福進再發函通知各該經徐志明指定之廠商,以將投標單連同押標金票據,一併於限期前郵寄予鄉公所等方式,參與公開比價或估價程序,質言之,廠商僅能在接獲鄉公所之通知後,被動決定是否參與各該標案,廠商並無主動權限,至堪認明;被告乙○○、甲○○、己○○、庚○○、丙○○、壬○○○辯稱:係看到鄉公所公告欄之工程招標公告後,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各該投標云云,與事實不符,無足採取。 (二)就被告乙○○等14人與附表所示工程之關聯性方面: 1.承包並實際施作附表1 所示工程之大為土木行,實質上係由被告乙○○、甲○○2 人合夥經營;附表2 所示之工程(編號7 除外),係由被告己○○借用棋圓公司之牌照承包而實際施作者;附表4 所示之工程,係被告子○○○本於其與景超土木行負責人楊瑞益之合夥關係,先以景超土木行之名義標得後,再由被告子○○○實際施作者;附表5 、6 、7 各所示之工程,分別由信昌土木行之負責人即被告庚○○、振安土木行之負責人即被告丙○○、昭雄土木行之負責人即被告壬○○○各自承包後實際施作者;附表8 、9 所示之工程,係由高橋、晉欣公司承包,且晉欣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申○○,與高橋公司間存有合夥關係;附表10所示之工程,分別為被告卯○○任負責人之正佳土木行,及與正佳土木行有業務往來之光慶公司、益通土木行所承包而實際施作,且該3 家廠商並曾多次共同參與該附表之各項工程標案;附表11編號1 所示之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為被告癸○○○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韋佑公司,及曾與韋佑公司合署辦公之文海、聖統公司共3 家公司共同參與競標,最後由文海公司以最低數額得標;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之工程,則由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植蔭行分別承包,然該3 家廠商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戊○○,至另2 家亦參與標案但未得標之元茂公司及大豐園,則係被告戊○○所找之陪標廠商;末各該工程之共同參與標案之廠商,亦各如附表所示等情,為被告乙○○等14人所不爭執,且分別核與證人即棋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炳文,於95年8 月22日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與寅○○是朋友關係,彼此合作10多年了,我記得寅○○曾向我借用棋圓公司的牌照,並交予己○○用於承包大寮鄉公所工程,當時我因為信任寅○○,才會答應出借,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工程業界相互借牌之情形很普遍,我雖有從中收取承包工程款百分之4. 5的金額,但那是要支付稅金等費用的,實際上我並沒有因此獲得任何好處(原審卷六,第213 、215 、216 、217 頁);證人寅○○於95年8 月15日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是己○○主動找我幫她借用棋圓公司的牌照,我原先不同意,後來因為聽說己○○之身世很可憐,所以才願意幫忙己○○借用牌照,讓己○○可以用該牌照承包小型工程施作(原審卷六,第134 頁);證人即景超土木行登記負責人楊瑞益,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我與子○○○原均屬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下游廠商,2 人因而認識,83、84年間景超土木行承包之大寮鄉公所工程,均係由子○○○負責的,我並不清楚(90年度偵字第12342 號卷,第93、94頁);證人即元茂公司負責人陳慶棟,於90年6 月7 日調查詢問中陳稱:85年間,戊○○曾經向我借用元茂公司,及另由我同居人許鳳吉擔任負責人之大豐園,共2 個牌照以參與工程標案,我基於同業情誼遂應允之,並沒有從中向他拿取任何好處,當時他並未跟我說係要參與何項工程,經我檢示大寮鄉公所之比價紀錄表後,才知道是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之工程(90年度偵字第12329 號卷,第30至31頁),及證人即大豐園負責人許鳳吉,於90年6 月7 日調查詢問中陳稱:戊○○是我與陳慶棟之好友,他時常向陳慶棟提出借用元茂公司及大豐園牌照陪標之要求,陳慶棟同意後,即指示我配合辦理(同前卷,第34至35頁)各等語相符,自俱堪認明。 2.就被告酉○○與附表8 、9 所示工程之關聯性部分 被告酉○○雖以高橋公司之負責人應為其兄長簡富有,其並未參與公司事務等語置辯。惟查,證人申○○於95年8 月1 日原審審理中,到庭結稱:我為晉欣公司之負責人,高橋公司之負責人係登記為簡富有,我曾經參與附表8 、9 所示之工程,這些工程有些是高橋公司、有些是晉欣公司承包的,也有合夥施作的,因為我與高橋公司比較熟,如果有意參與某項工程而本錢不夠,就會找高橋公司進行合作,共負盈虧。各該工程對外之投標事務,都是由酉○○、高橋公司會計小姐或我出面處理的。工程相關之事務,我都是與酉○○直接進行交涉,酉○○應是高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明確(原審卷六,第20、18至19、22、28、26頁),核與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酉○○是高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其擔任大寮鄉山頂村之村長,所以會直接向徐志明爭取工程施作,晉欣公司承包之工程,也是酉○○出面向徐志明爭取的(該份筆錄第9 至10頁),及卷附大寮鄉異常工程款流向表(90年度偵字第12334 卷,第57頁)所示:大寮鄉公所85年5 月6 日支付予晉欣公司之111 萬元工程款公庫支票,乃係存入被告酉○○之帳戶提示各節,均相符合。再佐以承辦調查人員曾在被告酉○○位於高雄縣大寮鄉青山村15號之住處內,查扣附表8 編號5 與附表9 編號9 所示工程之相關手記資料,以及共同參與參與附表8 編號5 至8 、附表9 編號6 至15所示工程標案之奇建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等物品、資料(同前卷,第4 、32頁),且被告酉○○於90年6 月8 日偵查中,亦坦承持有各該物品、資料(同前卷,第16頁)各節,則被告酉○○乃係高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與晉欣公司負責人申○○就工程事項存有合夥關係,至堪認定,其空言否認,不足採取。 3.就被告卯○○與附表10所示工程之關聯性部分 被告卯○○於90年6 月6 日之調查訊問中自承:我自80年起擔任正佳土木行之負責人,並於82年間申請設立光慶公司,至於益通土木行則是我大姨子蘇美惠開立的,蘇美惠除了前1 、2 年曾親自參與工程事務外,此後均由我持用該土木行之牌照參與投標。附表10所示之工程,係大寮鄉公所指定我所持用牌照之正佳土木行、光慶公司、益通土木行參與投標的,當時該3 家廠商所需要提供之押標金,都是由我自行或指示公司小姐前往銀行辦理的(90年度偵字第12332 號卷,第2 至4 頁),且於同日偵訊中,復坦言:我到鄉公所進行廠商登記時,有向陳福進提到正佳土木行、光慶公司、益通土木行都是由我經營的,並請陳福進轉告鄉長徐志明各等語(同上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俱核與證人即被告卯○○之胞弟辰○○,於90年6 月6 日調查詢問及本院審理中陳稱:我在87年前均任職於光慶公司,該公司之負責人係卯○○,但其中有一段時間是登記為陳文生,該公司曾參與大寮鄉公所之小型工程案,至於益通土木行的登記負責人蘇美惠,是卯○○已過世配偶之胞姊,我與蘇美惠平日甚少往來,但益通土木行自83年起將營業地址改設在我住處等語(同前卷,第114 頁),大致相符,足認正佳土木行、光慶公司、益通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應俱係被告卯○○,且被告卯○○並曾直、間接將上情告知經辦公用工程之陳福進等公務員,而統籌運用該3 家廠商之牌照,參與如附表10所示之工程標案,其於原審審理中辯稱僅為正佳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光慶公司及益通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均另有其人云云,核屬避就之詞,無足採信。 4.就被告丁○○○與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工程之關聯性部分被告丁○○○於90年6 月7 日調查詢問中,自承:業生公司是我與先生戊○○一起經營的,植蔭行、裕植公司之牌照,實際也是我們在使用,我們夫婦2 人之分工方式是由先生戊○○負責業務招攬,其餘之行政事務、投標作業、現場施工及工程驗收等事項,則均歸由我負責等語明確(90年度偵字第12 329號卷,第19、21、19頁);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尚坦言其為業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原審卷四,第110 頁);末於原審審理中,亦自承就該3 家廠商曾參與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之工程標案一情知悉,並親自參與填寫投標單之工作(原審卷六,第319 頁),俱核與卷附郵政匯款請購單5 紙所示: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工程之押標金20萬元,均係由被告丁○○○於85年6 月24日之5 個不同時點,親往郵局辦理電匯予大寮鄉公所之手續乙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2329 號卷,第97、102 、109 、115 、123 頁),相互吻合,而可堪採信。再者,證人即大豐園負責人許鳳吉另於90年6 月7 日調查詢問中陳稱:85年間,戊○○準備參與某公家機關之綠美化工程,而向陳慶棟借得元茂公司及大豐園之牌照後,戊○○之配偶丁○○○,即多次前來我住處向我拿取元茂公司及大豐園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與種苗業登記證,並多次將投標單交予我蓋印元茂公司及大豐園之大小章等語明確(同前卷,第34至35頁),益徵被告丁○○○就業生公司、裕植公司、植蔭行,與另2 家陪標廠商所共同參與之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工程標案,非僅親身參與,且投入甚深,被告丁○○○嗣後更易其詞,辯稱僅係聽從先生即被告戊○○之指示處理部分事務,對於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植蔭行之詳係營業狀況,俱不清楚云云,係非事實,無足採信。證人戊○○在本院審理雖證稱:被告林江惠芳並非公司負責人,僅係依其指示而處理公司事務等語,核與上開證據不符,尚難採信。 5.就被告子○○○與附表3 所示工程之關聯性部分 證人即高新公司之負責人林秀鑾,於90年6 月13日調查詢問中陳稱:我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高新公司關於大寮鄉此一地區之業務,含承包大寮鄉公所工程之部分,我原均授權予姪子簡啟平負責處理,在簡啟平過世之後,又改由簡啟平配偶劉汝惠接替,但簡啟平與劉汝惠2 人都是向公司支領固定薪資,高新公司承包附表3 所示工程之盈虧,係由公司,而非簡啟平或劉汝惠個人負擔等語綦詳(90年度偵字第12342 號卷,第148 至150 頁);另證人即簡啟平之配偶劉汝惠,於95年8 月15日原審審理中,也到庭證稱:因為子○○○與我先生簡啟平同村,所以我認識他,但我先生簡啟平於84年過世前,是否曾自行承包大寮鄉公所之工程進行施作,或是否另曾將工程再轉包予子○○○,我均不清楚等語明確(原審卷六,第83頁)。證人林秀鑾與劉汝惠既均一致陳稱不知悉簡啟平曾借用高新公司牌照,而與被告子○○○共同承包大寮鄉公所工程之事,且證人林秀鑾復陳明附表3 所示之工程乃係由高新公司自負盈虧,則該附表所示之33件工程,除編號5 、8 、23、24之部分,被告子○○○可能曾以景超土木行名義共同參與標案之外,餘應尚與被告子○○○不生何直接關係,應可堪認明,被告子○○○此部分所辯,尚合於真實而可堪採信;至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固另陳稱:子○○○曾借用高新公司之牌照承包大寮鄉公所之工程云云(該份筆錄第8 頁),尚難信與事實相符,無由採取。 6.就被告午○○與附表11編號1 所示工程(即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之關聯性部分 證人癸○○○,於95年8 月15日原審審理中結稱:我於85年間開立韋佑公司,當時該公司實際上只有我1 人,並由我掛名總經理,我與午○○認識但不相熟,韋佑公司剛成立第1 個月,曾向文海公司借用1 間辦公室作為通訊處,但我韋佑公司與文海、聖統公司之財務是分離的,在3 公司合署期間中,我沒有看過午○○(原審卷六,第101 、104 、103 、101 頁);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另陳稱: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於85年6 月間進行發包之內部程序時,徐志明指定非屬陳福進簽擬之文海、韋佑及聖統3 家公司共同參與估價程序,但陳福進不知道該3 家公司之聯絡方式,致根本無從發函通知,遂向徐志明請示如何辦理,徐志明乃指示陳福進直接聯繫大寮鄉之鄉代會主席張簡金生,迨至估價日,張簡金森即帶其該3 家公司之投標單前去鄉公所辦理估價程序,結果係由文海公司得標。從該工程自發包伊始,均係由張簡金生偕同文海公司員工前去公所,而一手包辦資料領取、跑件與請款等工作,且張簡金生還曾因該工程之苗木單價遭大寮鄉農業課技士黃雅玲簽請刪減一事,前去鄉公所農業課辦公室叫罵、理論(該份筆錄第3 至4 頁);又證人即時任大寮鄉農業課技士之黃雅玲,也於95年8 月15日原審審理中結稱: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之苗木審價部分是由我負責的,我依據逐一向高雄市政府養護大隊、屏東市公所及園藝業者訪價之結果,認為得標廠商(指文海公司)規劃書內所載之價格過高,就簽請刪減,未幾即有人到辦公室要求我不要降價,但那不是午○○,我也不認識午○○,出面與我談論苗木價格的是張簡金生,張簡金生當時的態度讓我感到有所壓力(原審卷六,第105 、106 、108 、107 、106 、110 頁)各等語明確。從而由癸○○○於韋佑、文海及聖統公司合署期間並未見過被告午○○,及接受該工程案之投標通知且包辦一切相關事務,並向刪減款項之承辦公務員施壓者,乃另有張簡金生其人各情,已難認被告午○○與文海公司所承包之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期間存有任何直接關聯;再者,卷內復欠缺其他具證據能力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午○○於85年間,確(猶)係韋佑、文海與聖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曾親身參與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則被告午○○所辯其於85年間並未涉足該3 家公司之事務,亦未參與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等所辯,應尚堪採信。末附表11編號1 所示之昭明5 村綠美化設計監造工程,既尚難認與被告午○○相關,則文海公司在執行該設計監造工程案時,是否確曾在修正預算書中贅列140 萬8,300 元之育苗撫育費,並進而致使大寮鄉公所為此多支出該項費用一節,也顯非原審所應審究,併予指明。 7.綜上,附表1 至10所示(附表2 編號7 除外)及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之工程,不論原係以別具有法人格之公司名義,抑或以不具人格之行號名義參與標案,既各係被告乙○○與甲○○、己○○、子○○○、庚○○、丙○○、壬○○○、酉○○與申○○、卯○○、戊○○與丁○○○等人實際進行施作,而由各該被告直接且全然承受各該工程施作結果之損益盈虧,則被告乙○○、甲○○、己○○、子○○○、庚○○、丙○○、壬○○○、酉○○、申○○、卯○○、戊○○、丁○○○於各該工程發包前,係意在標得工程,俾利賺取利潤,致與目的乃在將各該工程發包予廠商施作者,亦即鄉長徐志明,及陳福進等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恰處於對立關係,且此尚不因徐志明或陳福進等公務員,是否曾向承包廠商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部分之應付工程款,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異,均甚為灼然。 (三)關於附表所示工程,各參與投標廠商之選擇及最終得標廠商之指定方面: 1.附表8 、9 所示工程之得標廠商,實際負責人酉○○、申○○彼此間就工程事項存有合夥關係而會進行相互合作;又附表10所示之工程,實際均為卯○○承包施作,且在各項工程標案中,多則全數(指3 家),至少亦有2 家以上之參與廠商,為正佳土木行、光慶公司或益通土木行所包辦;至附表11編號1 所示工程之3 家參與標案公司,亦即韋佑、文海與聖統公司,原係合署辦公;另附表11編號2 至6 所示工程之參與標案廠商,或為實際負責人均係被告戊○○及丁○○○之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植蔭行,或為被告戊○○另行尋覓之元茂公司、大豐園等陪標廠商,業經認明如前,則參與附表8 至11所示同一工程標案之數廠商間,關係乃甚為密切,已可堪認定。至證人癸○○○於95年8 月15日原審審理中固另結稱:韋佑、文海及聖統公司,並未對外合稱聖統集團(原審卷六,第102 頁),及證人午○○亦於同日中結稱:我於85年間並未參與文海及聖統等公司之業務經營(原審卷六,第112 頁),惟此2 部分之證述縱俱屬實,亦無礙韋佑、文海與聖統3 公司曾有合署辦公此一密切關係之認定,亦予指明。 2.證人未○○於90年6 月20日調查局訊問中,另陳稱:當下級經辦人員簽擬出符合資格之廠商後,鄉長徐志明均會從中圈選特定、與其配合較為密切之3 家廠商參與標案(90年度偵字第12341 號卷,第2 頁);秘密證人洪正義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遇有工程要發包時,陳福進會先行簽擬名單供徐志明挑選,徐志明會在簽呈中指定配合的廠商,而將工程指定予業生公司、正佳土木行、益通土木行、光慶公司、大為土木行、棋圓公司、良吉土木行、景超土木行、高橋公司、晉欣公司等廠商,此外配合度高之廠商,諸如建進、吉鴻、振安、信昌、欣榮豐、昭雄等土木行,也會被選為陪標廠商,廠商與徐志明間的關係若弄壞,即無法再順利承作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工程(該份筆錄第2 、9 、4 至10、8 、6 頁);證人即良吉土木行負責人陳保塔於90年6 月6 日調查詢問中,亦陳稱:徐志明將某項工程指定由我承包後,陳福進同時會告知我另2 將陪標廠商之名稱,我所經營之良吉土木行也曾被指定為陪標廠商,我如果接到陳福進之陪標通知,都會故意將標金額寫高點,避免不小心得標(90年度偵字第12343 號卷,第3 至5 頁);末被告己○○於90年6 月14日調查詢問中,亦坦言:附表2 (編號7 除外)所示工程,都是徐志明交給我承作的,我都是以棋圓公司名義得標的,因陳福進曾經告訴我,建進及吉鴻土木包工業與鄉公所的關係較為密切,且配合度也較高,是故各該工程標案,都是由該2 廠商陪標的(90年度偵字第11742 號卷,第5 、6 、7 頁)各等語明確,且相互一致,其中被告己○○所述之部分,更核與卷附己○○83年度上半年工程手記(同前卷,第19頁)所示:該半年度,己○○藉大寮鄉公所於6 月5日 及10日之工程發包,獲分配有連同附表2 編號1 至5 、編號8 、9 所示工程在內之共8 件工程(該手記末2 行並寫明「…計『給』8 件工程,合計2,346,500 」)一節相符,自俱堪採信。又建進與吉鴻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劉信吉,至新榮豐土木行之牌照則是負責人黃順德借予劉信吉使用者一情,也業據證人即劉信吉之胞弟,亦即建進土木行之登記負責人劉石城、證人己○○、證人即新榮豐土木行負責人黃順德,分別於95年8 月22日原審審理中(原審卷六,第211 至212 頁)、90年6 月14日調查詢問中(90年度偵字第11742 號卷,第7 頁)、90年6 月6 日調查詢問中(90年度偵字第11451 號卷,第186 至187 頁),陳述明確。而附表1 所示由大為土木行標得之22件工程,另2 家參與標案廠商,除編號12、13分別為建進與新榮豐土木行、吉鴻與新榮豐土木行以外,餘20件工程均一律為建進與吉鴻土木行;附表2 所示(編號7 除外)由棋圓公司標得之30件工程,另2 家參與標案廠商,除編號10係信昌與良吉土木行外,其餘29 件 亦均係建進與吉鴻土木行;至附表4 至7 ,亦有雷同附表1 、2 所示──得標廠商以外之另2 家參與同一標案廠商,高度相符之情事──附表4 所示由景超土木行標得之30件工程,另2 家參與標案廠商多為建進、吉鴻與良吉土木行;附表5 所示信昌土木行標得之24件工程,另2 家參與標案廠商多為建進、吉鴻、良吉與振安土木行;附表6 所示振安土木行標得之17件工程,另2 家參與標案廠商多為建進、吉鴻、良吉與信昌土木行;附表7 所示昭雄土木行標得之35件工程,另2 家參與標案廠商多為建進、良吉、振安與信昌土木行。 3.復次,經逐一檢視與附表1 至7 所示工程相關之50個扣案卷宗(各該卷宗對應編號詳各附表所示;至於附表8 至11所示之工程間,因為徐志明指定參與標案之3 家廠商往往本具合夥關係,或原屬同一之實際負責人,或渠等另外找尋之陪標廠商,是以徐志明藉由參與標案廠商之指定,即可達將各該工程,交予特定團體、人士承包之目的),可知該50個案卷中所附徐志明指定參與標案廠商之簽呈,除附表2 編號14、附表4 編號11、12、20、附表7 編號6 所示之得標廠商,原係經徐志明以第3 序位選定,及附表6 編號3 、4 所示之得標廠商,原係經徐志明以第2 序位選定外,餘43件工程之得標廠商,竟原均經徐志明以第1 序位指定參與標案,換算比例高達百分之86,至第2 、3 序位參與標案者,開標後得標之比例,則僅分別為百分之4 、百分之10,質言之,經指定以第1 序位參與標案者,得標比例數(十)倍於其他序位者。經核,在實際進行價格競爭之情況下,各該參與標案廠商,得標之機率本不因最初係以何序位遭受指定而異,前開經以第1 序位指定參與標案者,得標比例數(十)倍於其他序位者,實已顯非正常現象;進再觀察各該案卷中所附陳福進製發予廠商之通知公開比價或估價函,各該通知函中列居「首位」者,均恰與該標案嗣後開標結果之「得標廠商」,全然相符,無一例外,更堪信此等情事並非屬偶然,而係出於相關參與者之刻意。 4.徐志明在大寮鄉鄉長任內發包之小型工程約有1,068 件,而大寮鄉公所中登記有案之合格候選廠商多達72家,業據證人徐志明於95年7 月4 日原審審理中陳明在卷(原審卷五,第139 、130 頁),從而參與比價廠商如均經隨機指定且實質進行價格競爭,則某廠商歷次得標之工程案中,另2 家同時參與各該標案之廠商俱高度相符,本鮮有可能,遑論經徐志明以第1 序位指定參與標案者,得標機率數(十)倍於其他序位,及再經陳福進於通知函中列居「首位」之廠商,更俱恰為「得標廠商」而無一例外?足徵各該工程標案俱係出於經辦公務員之刻意操作及參與廠商之高度配合,否則焉有如此巧合之理?證人徐志明於同日審理另結稱:前開現象乃係其依據審計法行使裁量權限下,少數且偶然之情形云云(原審卷五,第157 、159 、152) ,與事實迥不相符,無由憑信。徐志明於擔任大寮鄉鄉長而辦理小型工程發包事務之際,乃挑選特定之關係密切者,以資作為參與標案廠商於先,繼又將屬意之內定得標廠商告以承辦人員陳福進,授意其通知所有參與廠商務須加以配合,從而得以憑藉公開比價或估價等價格競爭程序之合法外觀,遂其將小型工程任憑己意交予特定廠商,諸如被告乙○○與甲○○、己○○、子○○○、庚○○、丙○○、壬○○○、酉○○與申○○、卯○○、戊○○與丁○○○等人,實際施作,而全然排除廠商彼此間實質競爭之目的,至堪認定。被告乙○○、甲○○、己○○、子○○○、庚○○、丙○○、壬○○○、申○○、卯○○、癸○○○、戊○○等人各辯稱:我是自行計算合理之投標金額,依循正當程序參與標案而(希冀)獲致工程施作云云,均顯非事實,俱無足採。 (四)關於被告乙○○、己○○、子○○○、庚○○、丙○○、壬○○○、酉○○、申○○、卯○○等人,各曾否因施作附表1 、2 、4 至10所示之工程,而支付回扣予徐志明、陳福進等公務員,或徐張貴華方面: 1.公訴人認被告子○○○、庚○○、丙○○、壬○○○、酉○○與申○○、卯○○等人,均曾就各自所承包之工程,按承包工程款百分之15計算之回扣,支付予徐志明,因而各曾支付有809 萬8,895 元、158 萬1,075 元、230 萬2,050 元、376 萬6,348 元、95萬8,430 元、173 萬2,425 元等情,乃係以證人酉○○與秘密證人洪正義之陳述,資為主要論據。惟查: ⑴證人酉○○於90年6 月13日偵查中,固結稱:丙○○等3 人曾合資1,000 萬元給徐志明,徐志明就將工程交給丙○○承包,至於卯○○則是徐志明之金主云云(90年度偵字第12334 號卷,第47至49頁)。惟證人酉○○於95年8 月15日原審審理中,已明確證稱:偵查檢察官因為知道我老實,而請我幫忙打聽,所以我就到地方上打聽,另又從報紙中看到地方人士曾反應徐志明與卯○○等人是工程綁標集團這樣的事,我就向檢察官報告等語(原審卷六,第86、84頁),堪信證人酉○○首開之偵查中結證,乃俱係轉述他人耳語及報載傳聞,而尚非陳述自己之親身經歷,真實性自顯然有所可疑,斷非可憑信。 ⑵秘密證人洪正義,雖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復陳稱:徐志明將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指定予特定廠商承包時,均會依照行規索取一定成數之回扣,回扣之多寡視廠商與徐志明間之交情程度及工程之繁簡難易而有所不同,通常是承包工程款之1 成5 云云(該份筆錄第6 頁),然秘密證人洪正義前開所述,就被告子○○○、庚○○、丙○○、壬○○○、酉○○、申○○、卯○○是否確曾支付回扣予徐志明,且又係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支付各多少金額等項,在在付之闕如,原審自無由逕執該抽象而未盡明確之陳述,資為被告子○○○、庚○○、丙○○、壬○○○、酉○○、申○○、卯○○不利之認定至明。 2.就被告乙○○之部分: 公訴人固謂被告乙○○曾以大為土木行之名義,2 次繳交15萬元及5 萬元,分別作為高雄縣記者公會旅遊及鄉長就職週年摸彩活動之贊助經費;另又各支付50萬元、30萬元之回扣予徐志明及其配偶徐張貴華。惟按「回扣」乃係指對公務員不法原因之給付,被告乙○○所繳交15萬元及5 萬元既分別作為高雄縣記者公會、大寮鄉公所各辦理旅遊、摸彩活動之用,而均非歸諸公務員私人且復有正當名目,自欠缺不法性而難逕與「回扣」等視;至就支付50萬元、30萬元予徐志明、徐張貴華之部分,公訴人乃係僅以被告乙○○之自白資為唯一之依據(起訴書第17頁第12行參照),且50萬元及30萬元俱非小數目,若確有授受之情事,必定有資金來源或流向等資料可資比對,然遍查全卷卻無何相關資料,自無由認定被告乙○○確曾支付50萬元、30萬元之回扣予徐志明,甚為灼然。 3.就被告己○○之部分: ⑴被告己○○於原審審理中固自承:陳福進曾告訴我如要繼續承包大寮鄉公所之工程,就必須支付回扣予徐志明,我聽了之後,為了日後可以有工程繼續施作,就在鄉公所,將內裝有現金之紅包交予陳福進以託其協助轉交予徐志明,現金數額我已經忘記了,但這樣的次數約有2 、3 次等語(原審卷六,第299 頁)。惟被告此部分之自白,核與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約在84年間,徐志明曾向陳福進表示己○○未交回扣且拖延太久,而指示陳福進向己○○進行催討,經陳福進將上開意思轉達予己○○知悉後,陳福進就接連數次陪同己○○前往徐志明之住處,並由己○○直接將回扣繳交予徐志明夫婦等語(該份筆錄第6 至7 頁),在交付回扣之地點及交付方式等項,俱迥不相符,再者,擇定鄉公所此一人潮往來頻仍之處,資為回扣轉交地點,顯也較悖於回扣之授受往往不欲為人查知之常情,則被告己○○首開自白之真實性,尚非無疑,原審自非可逕予採信。況被告己○○前開關於其曾基於向徐志明支付回扣之意思與目的,而將款項交予陳福進等所述縱係實在,因被告己○○既未與徐志明本人就回扣之約定及授受等項直接進行任何之接觸,而俱係透過陳福進居間經手,且己○○復於原審審理中坦言:我不知道陳福進是否確實將款項轉交予徐志明等語(原審卷六,第299 頁),是以亦無法完全排除此等情事僅係陳福進個人利用機會,向被告己○○詐騙金錢並中飽私囊,而概與徐志明或徐張貴華等人毫無相涉之可能,也予指明。 ⑵公訴人固另指被告己○○復曾於88年元月間,2 次委請時任大寮鄉昭明村村長之丑○○○,分別轉交14萬3,400 元、16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徐志明之配偶徐張貴華,惟姑不論此部分是否屬實(詳後述,參見段落貳丙㈢),因公訴人所指之回扣授受時點為88年元月間,核與被告己○○施作附表2 所示工程之83至85年間,差距至少2 年有餘,致在時間點上存有重大之落差,則各該回扣尚難認與附表2 所示工程有何相關,也甚顯然。 4.綜上,依現有一切卷證,尚無足認明被告乙○○、己○○、子○○○、庚○○、丙○○、壬○○○、酉○○、申○○、卯○○等人,確曾分因施作附表1 、2 、4 至10所示之工程,而各將數拾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回扣支付予經辦各該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徐志明、陳福進,或徐張貴華。 (五)關於經辦公用工程公務員,在發包附表所示工程期間,有無洩漏工程底價予參與標案廠商方面: 按徐志明、陳福進等經辦公用工程公務員,如確曾將係屬秘密之工程底價告知被告乙○○、甲○○、己○○、子○○○、庚○○、丙○○、壬○○○、酉○○、申○○、卯○○、戊○○、丁○○○等人,則徐志明等公務員,與被告乙○○等廠商間,就工程底價此一秘密,乃分屬「授」、「受」之2 方而亦處於對向關係,自難認上開被告等人有何洩漏工程底價可言,即難以前開罪名相繩。 (六)關於被告乙○○、甲○○、己○○、子○○○、庚○○、丙○○、壬○○○、酉○○、申○○、卯○○、癸○○○、戊○○及丁○○○等人,各參與附表所示工程之過程中(附表2 編號7 、附表3 除外),有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所掌公文書之犯行方面: 1.大寮鄉公所之小型工程發包乃係以金額100 萬元資為標準,以上採取公開比價程序,此外即採估價程序,已如前述(參見段落貳甲㈠)。 2.在公開比價程序中,經辦公務員會製作1 紙比價單,並按廠商出具之投標單,逐一載記所有參與標案廠商之名稱、投標金額,以及得標廠商之名稱與得標金額等項,至於在估價程序中,則省略比價單之製作,而由經辦公務員直接在出價最低廠商所出具之該紙投標單上,加蓋「本案經3 家公司以『』公司行號為最低擬與訂購」之得標章戳,並填入廠商名稱以資確認,有卷附各該工程資料影本,及扣案大寮鄉公所小型工程卷宗可資佐據(比價單之部分,參見90年度偵字第 1174 2號卷,第104 頁;至估價程序之投標單部分,參見同署90 年 度偵字第11451 號卷,第246 至248 頁),質言之,經辦公務員在各該工程發包程序中,至多僅係按廠商提出之投標單,填載廠商名稱與投標金額、得標金額等事項,可堪認定。 3.參與標案廠商雖無實質價格競爭之意,固亦見前述(參見段落貳甲㈢⒋),惟渠等出具之各該投標單,於法並不因此即歸於無效,其上載記之廠商名稱及投標金額等項,非僅該廠商自身應受拘束(諸如:如屬最低價且又低於底價,則即應按該金額將工程施作完成,縱有虧損,亦不得拒絕施作,或另行請求鄉公所多撥付工程款),對於發包機關亦同具效力(諸如:符合3 家以上廠商參與標案之法定要求、以最低價進行決標等),從而承辦公務員將投標單資料轉填於比價單上,及於價格比較後,在出價最低之投標單上,加蓋得標章戳及註記廠商名稱等相關載記,均無一不實,揆諸首開說明(參見段落貳甲),被告乙○○、甲○○、己○○、子○○○、庚○○、丙○○、壬○○○、酉○○、申○○、卯○○、癸○○○、戊○○及丁○○○等人,自俱無由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甚為顯然。 (七)綜上,徐志明於擔任大寮鄉鄉長而經辦小型公用工程之發包事務時,固先行挑選特定之關係密切者資為參與標案廠商,繼又將屬意、內定之某廠商,告以亦屬經辦公務員之陳福進,授意其通知所有參與廠商務須加以配合,致得憑藉己意,分將附表1 、2 (編號7 除外)、4 、5 、6 、7 、8 及9 、10、11編號2 至6 所示之工程,指定交予被告乙○○與甲○○、己○○、子○○○、庚○○、丙○○、壬○○○、酉○○及申○○、卯○○、戊○○及丁○○○實際施作,且各該被告在欠缺實質價格競爭之情況下,無不以趨近工程底價之高價得標承作,各該被告所為已然違反公共交易競爭秩序,而具有可責性。惟⑴附表3 、附表11編號1 所示之工程,應尚與被告子○○○、午○○無關;⑵依現有卷證,尚難認明被告乙○○等人(被告午○○不包括在內,下同,用以與前開包括午○○在內之「被告乙○○」1 詞區辨),曾因承包附表所示工程,而以直、間接之方式,將工程回扣交付予經辦公務員徐志明、陳福進,或徐張貴華;⑶被告乙○○等人於參與附表所示各該工程標案之際,顯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況就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罪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此2 部分,縱使徐志明、陳福進等經辦公用工程公務員確有「收取回扣」及「洩漏工程底價(秘密)」等行為,因就「工程」、「回扣」、「工程底價」等項,公務員與廠商屬乃分屬「授」、「受」2 方之對向關係,均業認明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參見段落貳甲、貳甲㈡⒎、貳甲㈤⒊),更難認係屬廠商之被告乙○○等14人,有何與徐志明、陳福進共同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 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犯行。至被告乙○○等人於附表所示工程發包之際,所各為⑴在經內定必然得標之情形下,盡可能高填投標金額以追求最多利潤、⑵在經徐志明及陳福進指定作為陪標廠商之情形下,配合虛應投標以湊足法定最低參與廠商數目要求、⑶以自己實際支配之公司、行號牌照,或再另行借牌以進行工程圍標,而俱不為實質價格競爭等行為,固可能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19條第4 款規定,且按斯時之該法第36條規定,或尚應負刑事責任,惟該第36條之規定,業於被告乙○○等人行為後之88年2 月5 日,修正改採行政處分先行原則(亦即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即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始得由法院科處刑罰),而卷內既查無何前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就被告乙○○等人加以處分之資料,則對渠等自再無由逕以該罪責相繩;另現行規制圍標、借牌等假意競爭不法行為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乃係於被告乙○○等人為各該行為後之88年5 月27日起,方開始施行,是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無從執該等規定,資為對被告乙○○等人論罪科刑之依據,均併予指明。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足資使原審認定被告乙○○等14人,確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同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等犯行,則被告乙○○等14 人 之各該犯嫌均尚有未足,原審依法自俱應為無罪之諭知。 乙、被告寅○○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寅○○基於幫助犯意,於83年至85年間,協助己○○向不知情之棋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炳文,借用該棋圓公司牌照,俾利己○○與徐志明、陳福進共同連續進行工程舞弊之犯行,致使己○○順利標得附表2 所示之工程進以實際施作,嗣己○○再分次支付工程回扣予徐志明。因認被告寅○○所為,乃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幫助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罪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寅○○涉犯上開罪嫌,乃係以被告寅○○90年6 月14日調查詢問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人己○○之陳述,資為論據。 三、訊據被告寅○○就其曾幫助己○○向棋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炳文借得該公司之牌照以承包小型工程一節固不否認,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之犯行,辯稱:我確實有幫己○○借用棋圓公司之牌照,俾利己○○得以承包工程施作,但我於幫忙之際,就曾向己○○表明如有違法情事即不出借,己○○當時也很誠懇的加以應允;又幫忙借得牌照後,我因工作關係致多待在位於南部橫貫公路之工地,而很少回到大寮,所以我並不知道己○○是否曾使用借得之棋圓公司牌照與他人共同圍標云云(原審卷六,第134 至135 頁)。 四、按刑法上所謂幫助犯者,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又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復次,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前提要件,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3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證人己○○係經由被告寅○○之幫助,方順利借得棋圓公司之牌照,以承包附表2 所示之工程(編號7 除外)乙節,為被告寅○○自認在卷(原審卷六,第136 頁),且核與證人己○○、張炳文之證述相符(原審卷六,第121 頁;同卷,第215 頁),自堪認定。 (二)被告寅○○於90年6 月8 日調查詢問中自承:己○○之前夫「魁仔」(指簡文魁)與徐志明交情甚深,當簡文魁過世後,徐志明為了照顧己○○及其2 名子女,會指定工程予己○○施作,而己○○為順利取得大寮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除了透過我借得棋圓公司之牌照外,另外還透過其他管道讓建進土木行、吉鴻土木行共同參與陪標;根據借牌之際,我、己○○、張炳文3 方所達成之協議,己○○所施作工程之工程款支票都會直接存入棋圓公司之帳戶進行提示,經棋圓公司扣除各該必要費用後,會將餘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給我,再由我直接轉交或提領現金交予己○○(94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3 至4 頁);且於同日偵查中,亦坦言:己○○每次領到工程款支票後,就與我相約前往棋圓公司找張炳文以結算己○○實際可領得之工程款項,待結算清楚後,棋圓公司兌領前開工程票款,再透過我將己○○應得之部分,轉交予己○○(同前卷,第19頁)各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己○○於90年6 月14日調查詢問中陳稱:我透過寅○○借用棋圓公司之牌照以標取大寮鄉公所之工程,另外建進土木行、吉鴻土木行也會協助圍標,每當領得工程款支票後,我會按照原先之協議,將支票存入棋圓公司指定之帳戶,而棋圓公司扣取各該相關費用之後,再透過寅○○將餘款轉交給我等語(90年度偵第11742 號卷,第7 頁),及卷附寅○○簽名紙條2 紙(94年度偵字第12330 號卷,第14、15頁)所示:寅○○會出面為己○○與棋圓公司計算工程相關金額,並簽名確認乙節,均相符合,顯見被告寅○○實亦知悉證人己○○於參與大寮鄉公所相關工程之際,存有圍標情形,另也就證人己○○所標得工程之款項計算、分配事宜,參與甚深,被告寅○○嗣改稱其對於圍標一事並不知情,且僅協助證人己○○借得棋圓公司之牌照,而未介入工程云云,均與事實不符,無足採信。 (三)在出借營造牌照或協助他人借用牌照之過程中,一般對於該借得牌照之人,可能執以承包工程實際施作,或資為陪標之用各節,固不乏遇見可能性,惟就該借得牌照之人曾否另行支付工程回扣予經辦工程之公務員一情,因回扣係屬不法給付,授受雙方往往係隱晦進行而刻意不為人知,是故借得牌照之人縱有向公務員支付回扣之事實,核顯非出借牌照者或協助借用人於行為之際,所能認識之範圍,自無由苛令各該行為人就渠不知情之事項,亦應負責,公訴人憑據被告寅○○於調查詢問及偵查中自承之知悉借牌、圍標各情,即逕謂被告寅○○具有幫助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之犯意,本略嫌率斷。 (四)末己○○被訴之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犯行,因屬不能證明而經原審為無罪之諭知,業如前述(參見段落貳甲㈦),經公訴人認屬正犯之己○○,既無犯罪行為之存在,則依從屬性原則,被告寅○○幫助己○○借用牌照以參與工程之行為,自更無由成立幫助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犯行,甚為顯明。 五、綜上,被告寅○○固有幫助己○○借用棋圓公司牌照之行為,且也知悉證人己○○曾使用該牌照圍標之情事,另並參與工程款項計算、分配等事宜,惟經公訴人認屬正犯之己○○既尚難認有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之犯罪行為存在,則依首開說明所揭示之從屬性原則,被告寅○○即難認構成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罪之幫助犯,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明被告寅○○確有幫助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之犯行,被告寅○○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原審亦應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丙、被告丑○○○方面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丑○○○於擔任大寮鄉昭明村村長任內,基於幫助徐志明、陳福進及徐張貴華共犯經辦工程營私舞弊行為之概括犯意,而於88年1 月間,2 次為徐張貴華向己○○收取14萬3,400 元、16萬元之工程回扣。因認被告丑○○○,亦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幫助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罪等語。 二、公訴人被告丑○○○涉犯上開罪名,乃係以證人己○○90年6 月14日偵查中結證,秘密證人A90年6 月6 日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及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0年6 月21日鑑定通知書1 紙,資為論據。 三、訊據被告丑○○○堅決否認有何幫助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之犯行,而辯稱:我不認識己○○,在我擔任大寮鄉昭明村村長之88年1 月間,己○○也未曾透過我轉交14萬3,400 元、16萬元之金錢予徐張貴華等語(原審卷六,第136 至137 頁)。 四、經查: (一)被告丑○○○於88年1 月間係擔任大寮鄉昭明村村長,而當時之大寮鄉鄉長則為徐張貴華各情,為被告丑○○○所不爭執(原審卷六,第136 頁),且經證人己○○證述明確(90年度偵字第1742號卷,第11頁),自堪認定。 (二)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0年6 月21日鑑定通知書1 紙,已如前述,自不得執為認定被告丑○○○犯行之依據。況測謊鑑定原僅係受測者於測謊當時生理狀況之反應,於事實本無再現性可言,原非得逕以被告丑○○○稱⑴其未向己○○收取回扣、⑵其未轉交回扣給徐志明、⑶其未經手工程回扣款,均呈情緒波動之反應一節,即遽推認被告丑○○○確有經手、代收工程回扣款項之事實;至秘密證人A前開所述,本業已指明乃89年初總統大選期間發生之事,與公訴人所指被告丑○○○協助徐張貴華等人向證人己○○收取工程回扣之時點,亦即88年1 月間,存有長達年餘之時間差距,而核顯屬互不相干之2 事,是故該證述亦非得執為認定被告丑○○○於88年1 月間,確曾有為證人己○○轉交工程回扣犯行之論據。(三)卷附之己○○87、88年間現金日記帳影本(下稱現金帳)2 紙(同上卷,第17、62頁)內,乃明確載記「元/13/支付交際費956,000 ×0.15=143,400 …」、「元/13/由80萬 支付交際費742,000 ×0.20=160,000 …」等語。又上開現 金帳內容均屬現金開支,而絲毫未涉及與他人間之盈餘、利潤分配等項,則該現金帳應僅供證人己○○統計、參考使用,本即欠缺虛偽製作之動機;再者,其內包括領取工程款、向他人借款等現金增加項目,及代墊款項、還借款等現金減少項目,當中有極少數期日並無任何登載之情形,但單日亦有多達紀錄10個項目者,至就數額進行觀察,多則高達95萬6,000 元,亦有少如280 元之餅款支出者,另也不乏畸零尾數之精確紀錄,例如:1 萬1,776 元之勞保費、893 元之水電費等支出,顯見己○○應有就平日所有之收支,逐筆詳實載記之習慣,該現金日記帳所載之內容也應甚具真實性乙情,業堪信己○○於88年1 月13日,確有2 筆分依956,000 、742,000 定額,各自乘上百分之15、百分之20等成數,而計出各為14萬3,400 元、16萬元之支出,且由該等956,000 、742,000 定額,又恰與前於同月11日所領得之2 筆眷村、琉球村工程款,在數額方面,絲毫不差,而可再進推認己○○於88年1 月13日,確有2 筆與其先前所承包,且已施作完畢並領得工程款之眷村、琉球村工程直接攸關之交際費,亦即工程回扣之支出。 (四)證人己○○於90年6 月14日調查詢問中,雖陳稱:「我於87年間改以旭勛營造有限公司…取得2 件琉球村眷村工程…鄉長徐張貴華透過挖土機業者林正隆向我表示…你遲遲未交付回扣,不可以再拖下去…我為了怕日後徐張貴華不再將工程交予我承作,隨即於88年元月13日(領取工程款前)向友人借款後,透過大寮鄉昭明村長『丑○○○』交付回扣現金14萬3,400 元及16萬元,其中1 筆是在大寮鄉公所外交付,另外1 筆…(地點是在)徐志明立委服務處…」等語(同前卷,第10至11頁),惟證人己○○此部分所述縱屬實,則由證人己○○自陳其係在接獲應儘速繳交回扣之通知後,自行聯繫並委託被告丑○○○代其向徐張貴華支付回扣,最初承鄉長徐張貴華之命進行應繳交回扣之通知者,乃另有林正隆其人,而非被告丑○○○等節;再佐諸卷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徐張貴華、被告丑○○○及證人己○○,俱一致認知回扣之授受,應早於證人己○○將各該款項交予被告丑○○○之當下,即告既遂乙情,堪信被告丑○○○在轉交回扣之過程中,乃係居於為證人己○○「交付回扣」之幫助地位,而非扮演代徐張貴華「收取回扣」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角色,則在證人己○○尚無以構成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罪之情況下,被告丑○○○自也無由構成該罪之幫助犯(參見段落貳乙)。公訴人或徒以被告丑○○○斯時另具有村長之公職身分,而遽推認被告丑○○○目的意在幫助徐張貴華收取回扣,已容有誤會,其進謂被告丑○○○確有幫助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犯行,更嫌無據。 (五)復次,證人己○○於同日偵查中,乃旋改證稱:「…我…交給『壬○○○』…」(同上卷,第42頁),核與前開所述,在其委託轉交回扣之對象究係丑○○○或壬○○○乙點,原即有明顯之不同。再者,回扣之授受具有不法性,如最終之支付對象單一(徐張貴華),另標的也均為現金,復又實在同日內支付,卻刻意分次並各擇不同之地點,且地點或為大寮鄉公所外、或為立委服務處等眾人均得任意出入之公開場所,致徒增遭他人發覺、知悉、查獲之風險,也明顯悖於常情,從而證人己○○關於回扣交付經過之所述,顯存有前後不符且悖於常情之重大瑕疵,真實性自有可疑。末衡諸前業認明證人己○○於88年1 月13日所支付之2 筆工程交際費(亦即工程回扣),其相關工程款已前於同月11日領取完竣,與前開現金帳影本2 紙另亦明確顯示:己○○於88年1 月13日並無何借貸項目之記載,且尚餘高達86萬餘元之現金,實也應無另向他人借款之必要各節,更堪認證人己○○前開所述,確存有與事實未盡相合之處,原審自無執之遽認被告丑○○○確有幫助證人己○○轉交回扣之犯行。 五、綜上,證人己○○於88年1 月13日,固曾有2 筆分別為14萬3,400 元、16萬元之工程回扣支出,惟尚難認明該等支出確係透過被告丑○○○予以轉交,況被告丑○○○如確曾幫助證人己○○交付回扣,因證人己○○本身尚不因該交付回扣之行為構成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罪,被告丑○○○自也無由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明被告丑○○○確有幫助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犯行,被告丑○○○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原審亦應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丁、被告辛○○、巳○○、未○○(下合稱被告辛○○3 人)方面: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辛○○3 人於己○○於承包施作附表2 所示工程之83至85年間,分任大寮鄉公所建設課之課長、技士等職,而均負有工地監工及驗收之職務,竟各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之概括犯意,連續收受己○○為免遭受刁難而主動交付之數千元不等賄款。因認被告辛○○3 人,乃各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等語。 二、檢察官認被告辛○○3 人各自涉犯上開罪嫌,乃係以被告未○○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己○○90年6 月14調查詢問中之陳述,資為主要論據(另尚有法務部調查局90年6 月21日鑑定通知書1 紙,惟其不具證據能力且證明力亦有未足,參見段落貳丙㈡)。 三、訊據被告辛○○堅決否認有何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並辯稱:83至85年間,我固在大寮鄉公所建設課擔任課長,並職司工程審核,但工作之內容只負責書面審查業務,不需要到工地,我與己○○等工程承包廠商彼此間未曾有過任何之金錢往來,我也沒有向廠商收取或要求任何紅包等語。另被告巳○○、未○○2 人固不否認渠等於83至85年間,均係在大寮鄉公所建設課擔任技士,且職務內容包括前往工地擔任監工及進行驗收等項,惟亦否認有何收賄犯行,並一致辯稱:我未曾向己○○或其他承包商收取或要求任何紅包等語。 四、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被告或共犯(包含必要共犯之對向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附加於自白之佐證,亦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被告辛○○於83至85年間擔任大寮鄉公所建設課之課長,負責工程相關事項之書面審核,另被告巳○○、未○○在同一期間中,則均擔任大寮鄉公所建設課之技士,且工作內容包括前往工地擔任監工及進行工程驗收各節,為被告辛○○3 人所不爭執,且有卷附各該大寮鄉公所工程檢驗報告表可按(參見90年度偵字第11742 號卷,第190 、209 頁),固堪採信。 (二)證人即對向犯己○○於90年6 月14日調查詢問中,雖陳稱:「我借牌承作大寮鄉公所數十件工程,有時為了回報驗收人員之辛勞,往往在承作幾件工程之後,即交付驗收人員建設課技士巳○○、陳永昌、未○○等數千元不等之現金給他們本…」等語(90年度偵字第11742 號卷,第8 至9 頁),惟經核前開陳述,僅係概括且廣泛地提及支付賄款之對象,至於具體之支付賄款時、地、經過等項,俱欠缺說明。衡情,常人對於自己親身經歷之事件,往往係就「人物」、「時」、「地」、「經過」,全面一併進行記憶,且記憶雖不免隨著時間之經過日益淡忘、模糊,也應尚無就事件相關「時」、「地」及「經過」無一得以明說,卻獨就「人物」猶存深刻印象之理;再者,證人己○○如確曾因為免遭受刁難,而擇定部分公務員加以行賄,則在證人己○○為此首次接受司法訊問之時點,距離事件發生時點相隔5 至7 年不等之情況下,實也非無將原先擬定行賄計畫之際,所曾逐一設想之可能行賄對象,與日後實際支付賄款之對象,相互混淆而逕予等視之可能,故而證人己○○前開所述,是否全然與真實相符而可堪採信,本非無疑。 (三)再者,證人己○○於同日偵查中,旋即改證稱:「(問:妳借牌承作大寮鄉公所工程是否有公務員向妳索賄?答:)我有時會給監工巳○○、陳永昌他們2 、3,000 元,也有給過課長辛○○2 、3,000 元」(同前卷,第41頁);及至同月20日,亦即6 日後之調查詢問中,復改稱:「…我於承作工程後,卻曾交付2,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賄款給監工、驗收及財政課長,我曾支付賄款之監工、驗收人員計有未○○、周復到、巳○○、陳永昌、李建昌及崔樹麟等人員,以及財政課長陳財王…」(同前卷,第48至49頁);嗣於90年6 月20日偵查中,另又陳稱:「(問:何人拿到回扣?答:)有監工巳○○、陳永昌、李建昌、崔樹麟、未○○、周復到等人」、「(問:1 次給多少?答:)大約3,000 元左右」。核證人己○○前開4 次調、偵查中陳述,時間均相隔未久,惟證人己○○就行賄對象是否包括被告辛○○、未○○等人,前後不相一致(就被告辛○○之部分只言及1 次;另就被告未○○之部分,則為3 次),至就賄款金額之多寡,忽而謂數千元不等、忽而謂2 或3,000 元、忽而謂2,000 元至5,000 元、忽而謂約3,000 元左右,4 次說法更無一相符,益徵證人己○○各該所述,顯具有瑕疵可指。 (四)再者,證人己○○平日有詳實載記逐筆收支之習慣,且就即便是少如280 元之餅款支出,亦未闕漏,已見前述(參見段落貳丙㈢),從而證人己○○如確有各該行賄監工、驗收公務員之支出,自無不予載記之理,惟承辦調查人員於90年6 月13日前去己○○之住處執行搜索時,並未查扣任何相關之書面紀錄,至於: 1.當日所扣得與附表2 所示工程直接相關之己○○83年度上半年工程手記(同前卷,第19頁),其內固明確載記各該工程之預算、開標時併公布之工程底價、證人己○○之承包工程款等項,但卻查無可能與賄款相關之任何註記。 2.附卷估價單3 張(亦即投標單,同前卷,第14至16頁),雖亦與附表2 所示工程有所相關,然其內各自載記之「監工:7,900 」、「監工費:2,880 」、「監工費:2,780 」等語,迭經證人己○○於90年6 月20日之調查詢問及偵查中,陳明:該等註記係指承包各該工程所必須於向公所請款時扣除之百分之1 工程管理費,這是本應繳交的費用,不是賄款之記載等語(同前卷,第48頁;第99頁反面)。而經核,各該7,900 、2,880 、2,780 等數字,既精算至十位數,且又實恰與各該承包工程款之百分之1 相當,在性質上確較可能係公務機關依法令收取,而不容稍有折扣,亦不因人而異其計徵標準之規費,是故證人己○○關於各該記載係合法之工程管理費支出,概與支付監工之賄款無涉之所述,應較合於真實而可堪採信。至證人己○○於90年6 月14日偵查中所謂:各該記載係支付予監工之紅包云云(同前卷,第41頁反面),非僅無法就畸零尾數之部分,進行合於常情之說明與交代,且核與證人己○○自述所支付之賄款金額,並未有百或十元等零數,而俱係以千元為單位,也不相吻合,自非事實而無可採信。 3.卷附己○○10月31日支出紀錄(同前卷,第235 頁)上固記載「10/31付陳先生交際費」等語,惟綜觀該份紀錄,不惟各筆紀錄之間多有空白之處,且就日期方面,同為10月31日之支出款項,卻分別列記於11月1 、9 日支出之前後,亦即日期也互為交錯,則由該書面所呈現出多所留白且復非按期日連續記載各情,業足使人對紀錄內容之精確性起疑。況此部分之載記縱屬實,因其上所謂之「陳先生」究竟係指被告巳○○或陳永昌(亦為本案被告,因通緝中未併審結),甚或是另有其人,即使是證人己○○自身,亦已無法確認(同前卷,第51頁),原審自更無由遽予認定;再者,其上並無明確之年份載記,則究否確係證人己○○於83至85年之間所加以填寫者,而與公訴人首開起訴事實存有關聯性,也顯然尚屬可疑,自亦無從資為本案犯行之佐據。 (四)另證人林正隆於90年6 月12日於調查詢問中,固陳稱:我於88年間曾承包大寮鄉溪寮村、上寮村、復興村、新村等工程,當時溪寮村、上寮村之驗收人員即建設課課長辛○○,曾向我索取1 萬元之紅包,另外復興村、新村工程之驗收人員即建設課技士巳○○,也曾向我索取8,000 元之紅包,我因為承作各該工程實際所賺不多,所以均自行刪減為4,000 元,巳○○的部分我有拿現金到鄉公所交給他,至於辛○○的部分最後則未實際支付等語(90年度偵字第12341 號卷,第12 至13 頁),並有卷附林正隆工程手記2 紙可按(90年度偵字第11742 號卷,第243 至244 頁),惟此部分所述縱屬實,核與證人己○○曾否支付賄款予被告辛○○、巳○○、未○○等人等節間,也欠缺必然關聯,是亦無由執為被告辛○○、巳○○、未○○曾向證人己○○收取賄款之論據,亦併指明。 (五)末被告未○○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及偵查中,固先後2 次自白曾收取證人己○○交付之賄款(90年度偵字第12341 號卷,第6 頁;第26頁正反面),且核與證人己○○前開關於其曾支付賄款予被告未○○之所述,在表面上似也互無齟齬。惟被告未○○之各該自白,就收受賄款之「時」、「地」、「經過」等項,亦俱未見說明,致令非得執與證人己○○之各該所述互為比對、確認,原審自亦無從徒憑各該空泛而未盡具體,且僅在曾授受賄款乙點恰好「一致」之陳述內容,即遽謂2 者所述全然相符,並進而推認各該所述俱合於真實。況就證人己○○與被告未○○間授受賄款一節,除開被告未○○及係屬對向犯之證人己○○各該空泛陳述外,卷內別無其他補強證據,則該2 人間之授受賄款犯行,顯未達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合理懷疑而得確認真實之程度,則依無罪推定原則,原審自更無逕予採認之理,甚為灼然。 五、綜上,被告辛○○、巳○○、未○○於83至85年間,固分任大寮鄉公所建設課之課長、技士,而各職司工程相關事項之書面審核、監工及驗收等職務。惟公訴人乃逕以被告未○○於調、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即對向犯己○○之陳述,即遽認被告未○○確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至就被告洪益泓、巳○○之部分,更僅以證人己○○之陳述,作為唯一論據,而俱未輔以任何被告及共犯陳述以外之獨立性證據,資為補強至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並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況證人己○○之陳述,復非毫無瑕疵可指,是故被告洪益泓、巳○○、未○○各該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嫌,俱尚容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首開說明,原審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爰均為無罪之諭知。 戊、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論據,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之犯行,其等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起訴書第23頁第6 至8 行所載:「被告壬○○○曾於83年1 月14日匯入共同被告徐志明妻子徐張貴華之帳戶50萬元,並於88年間幫助被告徐志明夫婦向被告己○○收取回扣」等語,因係明列於證據攔中,且再觀諸上下文所載,益徵公訴人乃意在執以彈劾被告壬○○○所辯係屬迂迴卸責之詞,而非將之列入起訴範圍;又被告壬○○○被訴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營私舞弊等犯行經原審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從而被告壬○○○匯款予徐張貴華及幫助徐志明夫婦收取回扣等節,與業經起訴之部分,自不生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併予審理之問題,爰予指明。 己、被告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馬蕙梅 ┌──────────────────────────────────────────────────┐ │附表1 :大為土木包工業(乙○○、甲○○)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宣武村排水溝工程 │83年8 月9 日│301000 │300500 │99.84%│建進、吉鴻 │ │ ├──┼──────────┼──────┼────┼────┼───┼──────┼────────┤ │ 2 │大寮鄉○○村○○路4 │84年1 月16日│192000 │190000(│99.96%│建進、吉鴻 │ │ │ │巷排水溝工程 │ │ │但實領僅│ │ │ │ │ │ │ │ │183070)│ │ │ │ ├──┼──────────┼──────┼────┼────┼───┼──────┼────────┤ │ 3 │中興村明德路、文化路│84年1 月24日│480000 │479000 │99.79%│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81號卷│ │ │道路工程 │ │ │ │ │ │ │ ├──┼──────────┼──────┼────┼────┼───┼──────┼────────┤ │ 4 │大寮鄉○○村道路及攔│84年1 月26日│476000 │475000 │99.79%│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82號卷│ │ │水活閥工程 │ │ │ │ │ │ │ ├──┼──────────┼──────┼────┼────┼───┼──────┼────────┤ │ 5 │大寮鄉○○路道路柏油│84年1 月26日│957000 │955000 │99.79%│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83號卷│ │ │工程 │ │ │ │ │ │ │ ├──┼──────────┼──────┼────┼────┼───┼──────┼────────┤ │ 6 │大寮鄉光武村公共工程│84年2 月10日│478000 │477000 │99.79%│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84號卷│ │ │ │(原誤載為同│ │ │ │ │ │ │ │ │月9 日) │ │ │ │ │ │ ├──┼──────────┼──────┼────┼────┼───┼──────┼────────┤ │ 7 │大寮鄉公所前廣場銅像│84年2 月16日│0000000 │0000000 │99.65%│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85號卷│ │ │遷移工程 │ │ │ │ │ │ │ ├──┼──────────┼──────┼────┼────┼───┼──────┼────────┤ │ 8 │貿商新村63鄰至70鄰巷│85年3 月6 日│478000 │476000 │99.58%│建進、吉鴻 │ │ │ │道工程 │ │ │ │ │ │ │ ├──┼──────────┼──────┼────┼────┼───┼──────┼────────┤ │ 9 │忠義國小排水溝工程 │84年2 月28日│431000 │430000(│99.77%│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87號卷│ │ │ │(原誤載為同│ │但實際領│ │ │ │ │ │ │年3 月7 日)│ │450000)│ │ │ │ ├──┼──────────┼──────┼────┼────┼───┼──────┼────────┤ │ 10 │商協新村排水溝道路改│85年3 月21日│479000 │477000 │99.58%│建進、吉鴻 │ │ │ │善 │ │ │ │ │ │ │ ├──┼──────────┼──────┼────┼────┼───┼──────┼────────┤ │ 11 │商協新村排水溝及其他│85年4 月10日│384000 │382000(│99.48%│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95號卷│ │ │改善工程 │ │ │但實僅領│ │ │ │ │ │ │ │ │326761)│ │ │ │ ├──┼──────────┼──────┼────┼────┼───┼──────┼────────┤ │ 12 │慈光四村排水溝加寬 │84年5 月2 日│217600 │217000 │99.72%│建進、新榮豐│ │ ├──┼──────────┼──────┼────┼────┼───┼──────┼────────┤ │ 13 │商協新村新建籃球場及│84年5 月2 日│304000 │302000 │99.34%│吉鴻、新榮豐│ │ │ │大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14 │台貿三村公廁工程 │84年5 月2 日│476000 │475000 │99.79%│建進、吉鴻 │ │ ├──┼──────────┼──────┼────┼────┼───┼──────┼────────┤ │ 15 │貿商四村排水溝及巷道│84年5 月2 日│286000 │285000 │99.65%│建進、吉鴻 │ │ │ │工程 │ │ │ │ │ │ │ ├──┼──────────┼──────┼────┼────┼───┼──────┼────────┤ │ 16 │精忠四村中正堂廣場休│84年5 月2 日│479000 │478000 │99.79%│建進、吉鴻 │ │ │ │閒設施工程 │ │ │ │ │ │ │ ├──┼──────────┼──────┼────┼────┼───┼──────┼────────┤ │ 17 │復興村復興北路84號對│84年5 月2 日│144000 │143000 │99.31%│建進、吉鴻 │ │ │ │面排水溝護欄 │ │ │ │ │ │ │ ├──┼──────────┼──────┼────┼────┼───┼──────┼────────┤ │ 18 │光武村民生路14 號排 │84年5 月2 日│287000 │282500 │99.30%│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96號卷│ │ │水溝工程 │ │ │ │ │ │ │ ├──┼──────────┼──────┼────┼────┼───┼──────┼────────┤ │ 19 │光武村排水溝及公共工│84年5 月2 日│478000 │475000 │99.37%│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97號卷│ │ │程 │ │ │ │ │ │ │ ├──┼──────────┼──────┼────┼────┼───┼──────┼────────┤ │ 20 │忠義村影七路174號前 │84年6 月3 日│192600 │192000 │99.69%│建進、吉鴻 │ │ │ │整修工程 │ │ │ │ │ │ │ ├──┼──────────┼──────┼────┼────┼───┼──────┼────────┤ │ 21 │忠義村道路及排水溝及│84年9 月1 日│478000 │475000 │99.37%│建進、吉鴻 │ │ │ │其他公共工程 │ │ │ │ │ │ │ ├──┼──────────┼──────┼────┼────┼───┼──────┼────────┤ │ 22 │果協新村活動中心前兒│84年9 月1 日│478000 │477000 │99.79%│建進、吉鴻 │ │ │ │童區圍牆及其他公共工│ │ │ │ │ │ │ │ │程 │ │ │ │ │ │ │ └──┴──────────┴──────┴────┴────┴───┴──────┴────────┘ ┌──────────────────────────────────────────────────┐ │附表2 :己○○以棋圓營造有限公司牌照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7 除外)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內坑村AC道路工程 │83年6 月15日│229100 │228000 │99.52%│建進、吉鴻 │ │ ├──┼──────────┼──────┼────┼────┼───┼──────┼────────┤ │ 2 │內坑村PC路面及水溝壁│83年6 月15日│174000 │173500 │99.71%│建進、吉鴻 │ │ │ │增高工程 │ │ │ │ │ │ │ ├──┼──────────┼──────┼────┼────┼───┼──────┼────────┤ │ 3 │內坑村排水工程 │83年6 月15日│87500 │87000 │99.43%│建進、吉鴻 │ │ ├──┼──────────┼──────┼────┼────┼───┼──────┼────────┤ │ 4 │琉球村柏油道路工程 │83年6 月8 日│342000 │341000 │99.71%│建進、吉鴻 │ │ ├──┼──────────┼──────┼────┼────┼───┼──────┼────────┤ │ 5 │上寮村道路護坡工程 │83年6 月15日│287600 │286000 │99.44%│建進、吉鴻 │ │ │ │ │(原誤載為93│ │ │ │ │ │ │ │ │年) │ │ │ │ │ │ ├──┼──────────┼──────┼────┼────┼───┼──────┼────────┤ │ 6 │本鄉○○村○○路面工│83年11月14日│473600 │473000 │99.87%│建進、吉鴻 │ │ │ │程 │ │ │ │ │ │ │ ├──┼──────────┼──────┼────┼────┼───┼──────┼────────┤ │ 7 │內坑鄉○○○村○道路│83年5 月14日│0000000 │0000000 │99.32%│穩隆、大名 │應尚非己○○借牌│ │ │柏油工程 │ │ │ │ │ │而實際施作 │ ├──┼──────────┼──────┼────┼────┼───┼──────┼────────┤ │ 8 │後庄村民族路73 巷30 │83年6 月14日│287000 │286000 │99.65%│建進、吉鴻 │ │ │ │之11號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9 │中庄村仁愛路拓寬工程│83年6 月23日│712000 │711000 │99.86%│建進、吉鴻 │ │ ├──┼──────────┼──────┼────┼────┼───┼──────┼────────┤ │ 10 │永芳村排水溝工程 │83年9 月30日│422000 │421000 │99.76%│信昌、良吉 │ │ ├──┼──────────┼──────┼────┼────┼───┼──────┼────────┤ │ 11 │中庄村排水箱涵工程 │83年10月1 日│815000 │813000 │99.75%│建進、吉鴻 │ │ ├──┼──────────┼──────┼────┼────┼───┼──────┼────────┤ │ 12 │新厝村林內路擋土牆工│84年1 月12日│614000 │613500 │99.92%│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15號卷│ │ │程 │ │ │ │ │ │ │ ├──┼──────────┼──────┼────┼────┼───┼──────┼────────┤ │ 13 │上寮村排水溝改善工程│84年1 月19日│477000 │476500 │99.90%│建進、吉鴻 │ │ ├──┼──────────┼──────┼────┼────┼───┼──────┼────────┤ │ 14 │本鄉○○村○○路面工│84年1 月26日│456000 │455000 │99.78%│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16號卷│ │ │程 │ │ │ │ │ │。又原係指定「新│ │ │ │ │ │ │ │ │榮豐」進行估價,│ │ │ │ │ │ │ │ │嗣後改為「棋圓」│ ├──┼──────────┼──────┼────┼────┼───┼──────┼────────┤ │ 15 │三隆村28之14前之道路│84年1 月26日│480000 │478800 │99.75%│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17號卷│ │ │排水溝 │ │ │ │ │ │ │ ├──┼──────────┼──────┼────┼────┼───┼──────┼────────┤ │ 16 │大寮村排水溝工程 │85年2 月14日│482000 │481000 │99.79%│建進、吉鴻 │ │ ├──┼──────────┼──────┼────┼────┼───┼──────┼────────┤ │ 17 │大寮鄉永芳國小排水溝│85年2 月14日│227200 │227000 │99.91%│建進、吉鴻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18 │前庄村中正路88巷176 │85年2 月14日│384000 │383500 │99.87%│建進、吉鴻 │ │ │ │號排水溝及道路 │ │ │ │ │ │ │ ├──┼──────────┼──────┼────┼────┼───┼──────┼────────┤ │ 19 │大寮村排水溝改善工程│85年3 月4 日│608000 │607000 │99.84%│建進、吉鴻 │ │ ├──┼──────────┼──────┼────┼────┼───┼──────┼────────┤ │ 20 │中庄村仁愛路40巷2號 │85年3 月4 日│480000 │479000 │99.79%│建進、吉鴻 │ │ │ │前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21 │內坑村關帝廟廟邊護欄│85年3 月8 日│463000 │463000 │100% │建進、吉鴻 │ │ │ │工程 │ │ │ │ │ │ │ ├──┼──────────┼──────┼────┼────┼───┼──────┼────────┤ │ 22 │興厝村柏油路面工程 │85年3 月8 日│482000 │481000 │99.79%│建進、吉鴻 │ │ ├──┼──────────┼──────┼────┼────┼───┼──────┼────────┤ │ 23 │溪寮村路面排水溝改善│84年5 月2 日│0000000 │0000000 │99.81%│建進、吉鴻 │ │ │ │工程 │ │ │ │ │ │ │ ├──┼──────────┼──────┼────┼────┼───┼──────┼────────┤ │ 24 │溪寮村溪寮國小旁之大│85年5 月11日│288200 │287000 │99.58%│建進、吉鴻 │ │ │ │排水溝及橋墩工程 │ │ │ │ │ │ │ ├──┼──────────┼──────┼────┼────┼───┼──────┼────────┤ │ 25 │本鄉山頂村內排水溝改│85年5 月17日│968000 │967000 │99.90%│建進、吉鴻 │ │ │ │善工程 │ │ │ │ │ │ │ ├──┼──────────┼──────┼────┼────┼───┼──────┼────────┤ │ 26 │本鄉○○○○○道路改│85年6 月4 日│597000 │595500 │99.75%│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18號卷│ │ │善工程 │ │ │ │ │ │ │ ├──┼──────────┼──────┼────┼────┼───┼──────┼────────┤ │ 27 │大寮村大寮路130至127│84年6 月28日│289000 │285700 │99.86%│建進、吉鴻 │ │ │ │號排水溝小型工程 │ │ │ │ │ │ │ ├──┼──────────┼──────┼────┼────┼───┼──────┼────────┤ │ 28 │本鄉○○村○○路道路│84年7 月14日│883000 │880000 │99.66%│建進、吉鴻 │ │ │ │及排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 ├──┼──────────┼──────┼────┼────┼───┼──────┼────────┤ │ 29 │新厝村道路排水溝改善│84年7 月14日│792000 │790000 │99.75%│建進、吉鴻 │ │ │ │工程 │ │ │ │ │ │ │ ├──┼──────────┼──────┼────┼────┼───┼──────┼────────┤ │ 30 │大寮村道路改善工程 │85年8 月7 日│524000 │523000 │99.81%│建進、吉鴻 │ │ ├──┼──────────┼──────┼────┼────┼───┼──────┼────────┤ │ 31 │新厝村張簡榮三田園前│85年8 月21日│266000 │265000 │99.62%│建進、吉鴻 │ │ │ │道路護坡修護工程 │ │ │ │ │ │ │ └──┴──────────┴──────┴────┴────┴───┴──────┴────────┘ ┌──────────────────────────────────────────────────┐ │附表3 :高新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前庄村馥典企業旁柏油│83年6 月15日│0000000 │0000000 │99.31%│良吉、吉鴻 │ │ │ │工程 │ │ │ │ │ │ │ ├──┼──────────┼──────┼────┼────┼───┼──────┼────────┤ │ 2 │大寮鄉新厝村福德祠旁│83年5 月10日│0000000 │0000000 │99.83%│良吉、振安 │ │ │ │護欄及產業道路工程 │ │ │ │ │ │ │ ├──┼──────────┼──────┼────┼────┼───┼──────┼────────┤ │ 3 │三隆村產業道路柏油工│83年5 月10日│0000000 │0000000 │99.81%│振安、良吉 │ │ │ │程 │ │ │ │ │ │ │ ├──┼──────────┼──────┼────┼────┼───┼──────┼────────┤ │ 4 │永芳村永芳路60之6號 │83年5 月17日│728000 │727000 │99.86%│良吉、振安 │ │ │ │前產業道路公共工程 │ │ │ │ │ │ │ ├──┼──────────┼──────┼────┼────┼───┼──────┼────────┤ │ 5 │三隆村巷道內排水溝及│84年1 月16日│662000 │660000 │99.70%│良吉、景超 │ │ │ │產業道路護坡工程 │ │ │ │ │ │ │ ├──┼──────────┼──────┼────┼────┼───┼──────┼────────┤ │ 6 │前庄村產業道路柏油工│84年1 月24日│958000 │957000 │99.90%│吉鴻、建進 │ │ │ │程 │ │ │ │ │ │ │ ├──┼──────────┼──────┼────┼────┼───┼──────┼────────┤ │ 7 │三隆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1 月25日│331000 │330000 │99.70%│吉鴻、建進 │ │ │ │ │ │ │ │ │ │ │ ├──┼──────────┼──────┼────┼────┼───┼──────┼────────┤ │ 8 │三隆村內巷道排水溝工│84年1 月26日│761000 │760000 │99.87%│景超、良吉 │ │ │ │程 │ │ │ │ │ │ │ ├──┼──────────┼──────┼────┼────┼───┼──────┼────────┤ │ 9 │大寮鄉忠義國小司令台│84年1 月26日│0000000 │0000000 │99.35%│良吉、建進 │ │ │ │興建工程 │ │ │ │ │ │ │ ├──┼──────────┼──────┼────┼────┼───┼──────┼────────┤ │ 10 │拷潭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2 月16日│771000 │770000 │99.87%│良吉、建進 │ │ ├──┼──────────┼──────┼────┼────┼───┼──────┼────────┤ │ 11 │大寮鄉○○○○道工程│84年2月17日 │0000000 │0000000 │99.41%│鳳信、威翔、│ │ │ │ │ │ │ │ │建吉 │ │ ├──┼──────────┼──────┼────┼────┼───┼──────┼────────┤ │ 12 │忠義派出所增建及圍牆│84年2 月28日│488000 │487000 │99.80%│建進、新榮豐│ │ │ │工程 │ │ │ │ │ │ │ ├──┼──────────┼──────┼────┼────┼───┼──────┼────────┤ │ 13 │大寮鄉○○村路面改善│85年3 月6 日│481000 │479000 │99.58%│吉鴻、良吉 │ │ │ │工程 │ │ │ │ │ │ │ ├──┼──────────┼──────┼────┼────┼───┼──────┼────────┤ │ 14 │大寮鄉○○村道路路面│85年3 月9 日│960000 │958000 │99.79%│吉鴻、良吉 │ │ │ │工程 │ │ │ │ │ │ │ ├──┼──────────┼──────┼────┼────┼───┼──────┼────────┤ │ 15 │大寮鄉上寮村大隆宮前│85年3 月8 日│96000 │ 95000 │99.96%│吉鴻、良吉 │ │ │ │道路安全設施 │ │ │ │ │ │ │ ├──┼──────────┼──────┼────┼────┼───┼──────┼────────┤ │ 16 │大寮鄉琉球村水溝改善│85年3月12日 │0000000 │0000000 │99.55%│吉鴻、良吉 │ │ │ │及大寮分駐所後面工程│ │ │ │ │ │ │ ├──┼──────────┼──────┼────┼────┼───┼──────┼────────┤ │ 17 │大寮鄉○○村○○道路│85年3 月14日│603000 │601000 │99.67%│吉鴻、良吉 │ │ ├──┼──────────┼──────┼────┼────┼───┼──────┼────────┤ │ 18 │大寮村295巷道路柏油 │85年3 月21日│479000 │475000 │99.16%│吉鴻、良吉 │ │ ├──┼──────────┼──────┼────┼────┼───┼──────┼────────┤ │ 19 │義仁村公共設施工程 │84年3 月28日│0000000 │0000000 │99.57%│建進、吉鴻 │ │ ├──┼──────────┼──────┼────┼────┼───┼──────┼────────┤ │ 20 │忠義國小排水溝加蓋公│84年5 月2 日│957000 │955000 │99.79%│吉鴻、良吉 │ │ │ │共工程 │ │ │ │ │ │ │ ├──┼──────────┼──────┼────┼────┼───┼──────┼────────┤ │ 21 │大寮村排水溝加蓋工程│85年6 月6 日│0000000 │0000000 │99.31%│良吉、新榮豐│ │ ├──┼──────────┼──────┼────┼────┼───┼──────┼────────┤ │ 22 │內坑村內坑路大排水溝│85年6 月29日│279000 │278000 │99.64%│良吉、新榮豐│ │ │ │護欄 │ │ │ │ │ │ │ ├──┼──────────┼──────┼────┼────┼───┼──────┼────────┤ │ 23 │拷潭村拷潭路排水溝工│84年8 月29日│930000 │929000 │99.89%│良吉、景超 │ │ │ │程 │ │ │ │ │ │ │ ├──┼──────────┼──────┼────┼────┼───┼──────┼────────┤ │ 24 │忠義國小慈光四村道路│84年8 月29日│956000 │955000 │99.90%│良吉、景超 │ │ │ │排水溝及貿商四村公共│ │ │ │ │ │ │ │ │工程 │ │ │ │ │ │ │ ├──┼──────────┼──────┼────┼────┼───┼──────┼────────┤ │ 25 │三隆村及會結村道路及│84年9 月4 日│0000000 │0000000 │98.12%│良吉、振安 │ │ │ │排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 ├──┼──────────┼──────┼────┼────┼───┼──────┼────────┤ │ 26 │大寮村巷道柏油工程 │84年9 月4 日│153000 │149000 │97.39%│振安、良吉 │ │ ├──┼──────────┼──────┼────┼────┼───┼──────┼────────┤ │ 27 │本鄉會社村等排水溝及│84年9 月5 日│642000 │637000 │99.22%│良吉、吉鴻 │ │ │ │柏油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 28 │溪寮村溪寮路38號前排│84年9 月5 日│622000 │618000 │99.36%│良吉、吉鴻 │ │ │ │水溝工程 │ │ │ │ │ │ │ ├──┼──────────┼──────┼────┼────┼───┼──────┼────────┤ │ 29 │本鄉○○○○村○○路│84年9 月5 日│484000 │480000 │99.17%│良吉、吉鴻 │ │ │ │面工程 │ │ │ │ │ │ │ ├──┼──────────┼──────┼────┼────┼───┼──────┼────────┤ │ 30 │本鄉○○村○○路排水│84年9 月20日│0000000 │0000000 │99.68%│良吉、吉鴻 │ │ │ │溝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31 │義和村路面及排水溝 │83年11月1 日│961000 │960000 │99.90%│吉鴻、新榮豐│ │ ├──┼──────────┼──────┼────┼────┼───┼──────┼────────┤ │ 32 │忠義村忠義國小及光武│83年12月2 日│958000 │957000 │99.90%│良吉、正安 │ │ │ │活動中心公共工程 │ │ │ │ │ │ │ ├──┼──────────┼──────┼────┼────┼───┼──────┼────────┤ │ 33 │溪寮村產業道路護坡及│83年12月2日 │958000 │957000 │99.90%│良吉、正安 │ │ │ │忠義村公共工程 │ │ │ │ │ │ │ └──┴──────────┴──────┴────┴────┴───┴──────┴────────┘ ┌──────────────────────────────────────────────────┐ │附表4 :子○○○借用景超土木包工業牌照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中興村中正路65巷至文│83年10月28日│335200 │333200 │99.40%│建進、吉鴻 │ │ │ │明路40巷碎石路面工程│ │ │ │ │ │ │ ├──┼──────────┼──────┼────┼────┼───┼──────┼────────┤ │ 2 │永芳村及三隆村道路改│83年9 月30日│955000 │953500 │99.84%│建進、吉鴻 │ │ │ │善工程 │(原誤載為同│ │ │ │ │ │ │ │ │月20日) │ │ │ │ │ │ ├──┼──────────┼──────┼────┼────┼───┼──────┼────────┤ │ 3 │本鄉○○村○○路面工│83年9 月30日│178000 │175800 │98.76%│建進、吉鴻 │ │ │ │程 │ │ │ │ │ │ │ ├──┼──────────┼──────┼────┼────┼───┼──────┼────────┤ │ 4 │中興村道路及排水溝工│83年11月1 日│958000 │957800 │99.98%│建進、吉鴻 │ │ │ │程 │ │ │ │ │ │ │ ├──┼──────────┼──────┼────┼────┼───┼──────┼────────┤ │ 5 │後庄村路面工程 │83年9 月14日│962000 │959600 │99.75%│建進、吉鴻 │ │ ├──┼──────────┼──────┼────┼────┼───┼──────┼────────┤ │ 6 │拷潭村柏油路面工程 │83年9 月14日│958000 │957000 │99.90%│建進、吉鴻 │ │ ├──┼──────────┼──────┼────┼────┼───┼──────┼────────┤ │ 7 │三隆村柏油道路工程 │83年9 月14日│958000 │956500 │99.84%│建進、吉鴻 │ │ ├──┼──────────┼──────┼────┼────┼───┼──────┼────────┤ │ 8 │翁園村產業道路柏油工│83年9 月16日│958000 │957500 │99.95%│建進、吉鴻 │ │ │ │程 │ │ │ │ │ │ │ ├──┼──────────┼──────┼────┼────┼───┼──────┼────────┤ │ 9 │大寮村周廣宮前公共工│84年1 月16日│956000 │954500 │99.84%│信昌、良吉 │扣押物編號1 號卷│ │ │程 │ │ │ │ │ │ │ ├──┼──────────┼──────┼────┼────┼───┼──────┼────────┤ │ 10 │中興村義發路前道路及│84年1 月19日│957000 │954800 │99.77%│建進、良吉 │扣押物編號2 號卷│ │ │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11 │中興村復興北路精忠路│84年1 月23日│956000 │954300 │99.82%│良吉、高新 │扣押物編號3 號卷│ │ │巷道道路排水溝工程 │ │ │ │ │ │。徐志明指示進行│ │ │ │ │ │ │ │ │公開比價,但實際│ │ │ │ │ │ │ │ │進行估價程序 │ ├──┼──────────┼──────┼────┼────┼───┼──────┼────────┤ │ 12 │中庄村仁愛路翻修工程│84年1 月23日│965000 │962000 │99.69%│良吉、高新 │扣押物編號4 號卷│ │ │ │ │ │ │ │ │。徐志明指示進行│ │ │ │ │ │ │ │ │公開比價,但實際│ │ │ │ │ │ │ │ │進行估價程序 │ ├──┼──────────┼──────┼────┼────┼───┼──────┼────────┤ │ 13 │上寮村周廣宮對面排水│84年1 月26日│285000 │283800 │99.58%│良吉、高新 │扣押物編號6 號卷│ │ │溝工程 │ │ │ │ │ │ │ ├──┼──────────┼──────┼────┼────┼───┼──────┼────────┤ │ 14 │大寮村等道路排水溝工│84年1 月26日│476000 │473600 │99.50%│良吉、高新 │扣押物編號7 號卷│ │ │程 │ │ │ │ │ │ │ ├──┼──────────┼──────┼────┼────┼───┼──────┼────────┤ │ 15 │琉球村產業道路護坡柏│84年1 月26日│507000 │505300 │99.66%│良吉、高新 │ │ │ │油工程 │ │ │ │ │ │ │ ├──┼──────────┼──────┼────┼────┼───┼──────┼────────┤ │ 16 │中興村文化路文新巷21│84年2 月10日│956000 │954600 │99.85%│建進、吉鴻 │ │ │ │號前道路工程 │ │ │ │ │ │ │ ├──┼──────────┼──────┼────┼────┼───┼──────┼────────┤ │ 17 │三隆村等四村道路排水│84年2 月28日│478000 │475000 │99.37%│建進、吉鴻 │ │ │ │溝工程 │ │ │ │ │ │ │ ├──┼──────────┼──────┼────┼────┼───┼──────┼────────┤ │ 18 │中興村等道路排水溝工│84年2 月28日│478000 │475600 │99.50%│高新、良吉 │扣押物編號9 號卷│ │ │程 │ │ │ │ │ │ │ ├──┼──────────┼──────┼────┼────┼───┼──────┼────────┤ │ 19 │後庄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3 月7 日│481000 │478500 │99.48%│建進、吉鴻 │ │ ├──┼──────────┼──────┼────┼────┼───┼──────┼────────┤ │ 20 │本鄉永芳村朱峰宮對面│84年3 月13日│616000 │611500 │99.27%│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8 號卷│ │ │排水道工程 │ │ │ │ │ │ │ ├──┼──────────┼──────┼────┼────┼───┼──────┼────────┤ │ 21 │中興村等四村道路排水│84年3 月24日│477000 │475000 │99.58%│高新、良吉 │ │ │ │溝工程 │ │ │ │ │ │ │ ├──┼──────────┼──────┼────┼────┼───┼──────┼────────┤ │ 22 │本鄉○○村○○道路改│84年4 月8 日│0000000 │0000000 │99.66%│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10號卷│ │ │善工程 │ │ │ │ │ │ │ ├──┼──────────┼──────┼────┼────┼───┼──────┼────────┤ │ 23 │三隆村托兒所整修工程│84年5 月5 日│960000 │957000 │99.69%│建進、吉鴻 │ │ ├──┼──────────┼──────┼────┼────┼───┼──────┼────────┤ │ 24 │三隆村安內道路改善工│84年7 月14日│911000 │906600 │99.52%│吉鴻、建進 │ │ │ │程 │ │ │ │ │ │ │ ├──┼──────────┼──────┼────┼────┼───┼──────┼────────┤ │ 25 │後庄村大漢路590 之1 │84年8 月15日│957000 │954000 │99.69%│建進、吉鴻 │ │ │ │號前道路工程 │ │ │ │ │ │ │ ├──┼──────────┼──────┼────┼────┼───┼──────┼────────┤ │ 26 │大寮村道路及大寮國小│84年8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71%│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11號卷│ │ │圍牆及琉球、永芳反光│ │ │ │ │ │ │ │ │鏡工程 │ │ │ │ │ │ │ ├──┼──────────┼──────┼────┼────┼───┼──────┼────────┤ │ 27 │中興村道路及排水溝工│84年8 月28日│0000000 │0000000 │99.84%│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12號卷│ │ │程 │ │ │ │ │ │ │ ├──┼──────────┼──────┼────┼────┼───┼──────┼────────┤ │ 28 │後庄村成功路197 巷柏│83年11月1 日│0000000 │0000000 │99.84%│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13號卷│ │ │油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29 │前庄村產業道路柏油及│83年12月5 日│0000000 │0000000 │99.69%│建進、吉鴻 │扣押物編號14號卷│ │ │護坡工程 │ │ │ │ │ │ │ ├──┼──────────┼──────┼────┼────┼───┼──────┼────────┤ │ 30 │本鄉○○路1之3號排水│83年12月20日│337000 │334600 │99.26%│吉鴻、新榮豐│ │ │ │溝整修工程 │ │ │ │ │ │ │ └──┴──────────┴──────┴────┴────┴───┴──────┴────────┘ ┌──────────────────────────────────────────────────┐ │附表5 :信昌土木包工業(庚○○)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永芳村排水溝工程 │83年10月27日│57500 │57000 │99.13%│建進、吉鴻 │ │ ├──┼──────────┼──────┼────┼────┼───┼──────┼────────┤ │ 2 │永芳村鳳林三路263巷 │83年9 月22日│121000 │120000 │99.17%│建進、良吉 │ │ │ │20號前巷道路工程 │ │ │ │ │ │ │ ├──┼──────────┼──────┼────┼────┼───┼──────┼────────┤ │ 3 │山頂村活動中心旁及部│83年8 月22日│914000 │912000 │99.78%│建進、良吉 │ │ │ │分路面柏油工程 │ │ │ │ │ │ │ ├──┼──────────┼──────┼────┼────┼───┼──────┼────────┤ │ 4 │永芳村道路工程 │83年6 月22日│315000 │314000 │99.68%│振安、良吉 │ │ ├──┼──────────┼──────┼────┼────┼───┼──────┼────────┤ │ 5 │永芳道路工程 │83年7 月7 日│334000 │332000 │99.40%│建進、昭雄 │ │ ├──┼──────────┼──────┼────┼────┼───┼──────┼────────┤ │ 6 │永芳村排水溝工程 │83年6 月22日│123600 │123000 │99.51%│良吉、振安 │ │ ├──┼──────────┼──────┼────┼────┼───┼──────┼────────┤ │ 7 │中興村柏油路面工程 │83年6 月27日│241600 │240000 │99.34%│良吉、振安 │ │ ├──┼──────────┼──────┼────┼────┼───┼──────┼────────┤ │ 8 │山頂村水源路10 巷5之│83年6 月27日│287000 │285000 │99.30%│良吉、振安 │ │ │ │23號前排水道工程 │ │ │ │ │ │ │ ├──┼──────────┼──────┼────┼────┼───┼──────┼────────┤ │ 9 │永芳村進學路水泥台階│83年8 月22日│182000 │181500 │99.73%│建進、良吉 │ │ │ │道路工程 │ │ │ │ │ │ │ ├──┼──────────┼──────┼────┼────┼───┼──────┼────────┤ │ 10 │永芳村道路工程 │84年1 月12日│384000 │382000 │99.48%│吉鴻、建進 │ │ ├──┼──────────┼──────┼────┼────┼───┼──────┼────────┤ │ 11 │永芳村62號斜面處橋面│84年1 月24日│57200 │57000 │99.65%│良吉、正安 │ │ │ │護欄 │ │ │ │ │ │ │ ├──┼──────────┼──────┼────┼────┼───┼──────┼────────┤ │ 12 │永芳村進學路167巷24 │84年1 月24日│614000 │612000 │99.67%│良吉、正安 │ │ │ │號前道路排水溝 │ │ │ │ │ │ │ ├──┼──────────┼──────┼────┼────┼───┼──────┼────────┤ │ 13 │永芳村婦嬰學校前等巷│84年1 月24日│344000 │342000 │99.42%│良吉、振安 │ │ │ │道工程 │ │ │ │ │ │ │ ├──┼──────────┼──────┼────┼────┼───┼──────┼────────┤ │ 14 │永芳村產業農路柏油路│84年1 月26日│287000 │285000 │99.30%│良吉、振安 │ │ │ │面工程 │ │ │ │ │ │ │ ├──┼──────────┼──────┼────┼────┼───┼──────┼────────┤ │ 15 │山頂村道路排水溝 │84年1 月26日│476000 │475000 │99.79%│良吉、振安 │ │ ├──┼──────────┼──────┼────┼────┼───┼──────┼────────┤ │ 16 │三隆村排水溝清疏工程│85年3 月4 日│287000 │286000 │99.65%│昭雄、良吉 │ │ ├──┼──────────┼──────┼────┼────┼───┼──────┼────────┤ │ 17 │本鄉○○村○路改善工│84年3 月13日│577000 │576000 │99.83%│景超、吉鴻 │ │ │ │程 │ │ │ │ │ │ │ ├──┼──────────┼──────┼────┼────┼───┼──────┼────────┤ │ 18 │本鄉○○村道路改善工│84年3 月16日│0000000 │0000000 │99.95%│景超、吉鴻 │ │ │ │程 │ │ │ │ │ │ │ ├──┼──────────┼──────┼────┼────┼───┼──────┼────────┤ │ 19 │永芳村進學路136巷排 │85年4 月6 日│176200 │176000 │99.89%│良吉、昭雄 │ │ │ │水溝 │ │ │ │ │ │ │ ├──┼──────────┼──────┼────┼────┼───┼──────┼────────┤ │ 20 │永芳村進學路改善及路│84年5 月2 日│497000 │496000 │99.80%│振安、良吉 │ │ │ │邊柏油工程 │ │ │ │ │ │ │ ├──┼──────────┼──────┼────┼────┼───┼──────┼────────┤ │ 21 │永芳村中保亭廣場水泥│85年5 月6 日│460000 │458500 │99.67%│良吉、振安 │ │ │ │路面 │ │ │ │ │ │ │ ├──┼──────────┼──────┼────┼────┼───┼──────┼────────┤ │ 22 │大寮鄉○○村○○路59│85年5 月17日│577000 │575000 │99.65%│振安、昭雄 │ │ │ │號前道路柏油改善 │ │ │ │ │ │ │ ├──┼──────────┼──────┼────┼────┼───┼──────┼────────┤ │ 23 │本鄉○○村○○路排水│84年7 月14日│908000 │905500 │99.72%│振安、良吉 │ │ │ │溝工程 │ │ │ │ │ │ │ ├──┼──────────┼──────┼────┼────┼───┼──────┼────────┤ │ 24 │過溪村亞港造船公司道│85年9 月10日│432000 │430000 │99.54%│良吉、振安 │ │ │ │路工程 │ │ │ │ │ │ │ └──┴──────────┴──────┴────┴────┴───┴──────┴────────┘ ┌──────────────────────────────────────────────────┐ │附表6 :振安土木包工業(丙○○)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潮寮國小花台水泥路面│83年6 月21日│956000 │955000 │99.90%│良吉、建進 │ │ │ │及車棚工程 │ │ │ │ │ │ │ ├──┼──────────┼──────┼────┼────┼───┼──────┼────────┤ │ 2 │上寮村149 號黃政諒前│84年1 月16日│691200 │690000 │99.83%│良吉、信昌 │扣押物編號52號卷│ │ │排水溝 │ │ │ │ │ │ │ ├──┼──────────┼──────┼────┼────┼───┼──────┼────────┤ │ 3 │三隆村至永芳村間產業│84年1 月26日│955000 │950000 │99.48%│良吉、信昌 │扣押物編號53號卷│ │ │道路護坡柏油工程 │ │ │ │ │ │ │ ├──┼──────────┼──────┼────┼────┼───┼──────┼────────┤ │ 4 │琉球村跳動路面及上寮│84年1 月26日│955000 │950000 │99.48%│良吉、信昌 │扣押物編號54號卷│ │ │村洪福清前及產業道路│ │ │ │ │ │ │ │ │柏油工程 │ │ │ │ │ │ │ ├──┼──────────┼──────┼────┼────┼───┼──────┼────────┤ │ 5 │上寮村排水溝工程 │84年1 月26日│0000000 │0000000 │99.59%│良吉、信昌 │扣押物編號55號卷│ ├──┼──────────┼──────┼────┼────┼───┼──────┼────────┤ │ 6 │中庄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2 月16日│624600 │623000 │99.74%│良吉、信昌 │扣押物編號90號卷│ ├──┼──────────┼──────┼────┼────┼───┼──────┼────────┤ │ 7 │會社村大寮分駐所鐵厝│84年2 月22日│537000 │535000 │99.63%│吉鴻、建進 │扣押物編號91號卷│ │ │工程 │ │ │ │ │ │ │ ├──┼──────────┼──────┼────┼────┼───┼──────┼────────┤ │ 8 │義和村橋樑拓寬擋土牆│84年2 月22日│296000 │295000 │99.66%│良吉、吉鴻 │ │ │ │工程 │ │ │ │ │ │ │ ├──┼──────────┼──────┼────┼────┼───┼──────┼────────┤ │ 9 │昭明村擋土牆工程 │84年3 月7 日│0000000 │0000000 │99.56%│良吉、信昌 │扣押物編號92號卷│ ├──┼──────────┼──────┼────┼────┼───┼──────┼────────┤ │ 10 │大寮國中修建活中心裝│85年3 月12日│0000000 │0000000 │99.72%│良吉、鴻傑 │ │ │ │潢整修 │ │ │ │(原誤│ │ │ │ │ │ │ │ │計為96│ │ │ │ │ │ │ │ │.00%)│ │ │ ├──┼──────────┼──────┼────┼────┼───┼──────┼────────┤ │ 11 │過溪村陳登財宅前排水│84年4 月8 日│0000000 │0000000 │99.53 │良吉、信昌 │ │ │ │溝工程 │ │ │ │(原誤│ │ │ │ │ │ │ │ │計為98│ │ │ │ │ │ │ │ │.39%)│ │ │ ├──┼──────────┼──────┼────┼────┼───┼──────┼────────┤ │ 12 │翁園國小捲門工程 │84年5 月2 日│192600 │192000 │99.69%│良吉、信昌 │扣押物編號93號卷│ ├──┼──────────┼──────┼────┼────┼───┼──────┼────────┤ │ 13 │中庄村箱涵及道路安全│84年5 月5 日│0000000 │0000000 │99.62%│良吉、吉鴻 │ │ │ │措施工程 │ │ │ │ │ │ │ ├──┼──────────┼──────┼────┼────┼───┼──────┼────────┤ │ 14 │新厝村內道路及排水溝│84年5 月9 日│923000 │920000 │99.67%│昭雄、信昌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15 │潮寮村潮寮國中化糞池│85年6 月28日│252000 │252000 │100% │良吉、昭雄 │ │ ├──┼──────────┼──────┼────┼────┼───┼──────┼────────┤ │ 16 │後庄村救濟院旁大排水│84年8 月22日│0000000 │0000000 │99.55%│良吉、吉鴻 │扣押物編號94號卷│ │ │溝護欄第一期工程 │ │ │ │ │ │ │ ├──┼──────────┼──────┼────┼────┼───┼──────┼────────┤ │ 17 │昭明村昭明國小前排水│84年9 月1 日│0000000 │0000000 │99.55%│良吉、吉鴻 │ │ │ │溝工程 │ │ │ │ │ │ │ └──┴──────────┴──────┴────┴────┴───┴──────┴────────┘ ┌──────────────────────────────────────────────────┐ │附表7 :昭雄土木包工業(壬○○○)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昭明村及義仁村道路及│83年6 月7 日│951000 │948000 │99.68%│信昌、建進 │ │ │ │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2 │義仁村柏油路面工程 │83年6 月27日│277600 │274000 │99.70%│信昌、建進 │ │ ├──┼──────────┼──────┼────┼────┼───┼──────┼────────┤ │ 3 │昭明村區域排水大水堀│83年6 月28日│287000 │286000 │99.65%│信昌、建進 │ │ │ │排水交叉處橋樑工程 │ │ │ │ │ │ │ ├──┼──────────┼──────┼────┼────┼───┼──────┼────────┤ │ 4 │義仁村排水溝工程 │85年3 月4 日│481200(│480000 │99.79%│信昌、建進 │扣押物編號37號卷│ │ │ │(原誤載為84│原誤載為│ │ │ │ │ │ │ │年1 月12日)│481000)│ │ │ │ │ ├──┼──────────┼──────┼────┼────┼───┼──────┼────────┤ │ 5 │昭明村排水溝工程 │84年1 月12日│937000 │936000 │99.89%│信昌、建進 │扣押物編號38號卷│ ├──┼──────────┼──────┼────┼────┼───┼──────┼────────┤ │ 6 │本鄉○○村○○路道路│84年1 月24日│297000 │295000 │99.33%│信昌、棋圓 │扣押物編號39號卷│ │ │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7 │新厝村特一號道路旁PC│84年1 月26日│596000 │595000 │99.83%│棋圓、信昌 │ │ │ │工程 │ │ │ │ │ │ │ ├──┼──────────┼──────┼────┼────┼───┼──────┼────────┤ │ 8 │義仁、昭明村活動中心│84年1 月26日│458000 │457000 │99.78%│棋圓、建進 │扣押物編號40號卷│ │ │整修工程 │ │ │ │ │ │ │ ├──┼──────────┼──────┼────┼────┼───┼──────┼────────┤ │ 9 │拷潭村柏油路面工程 │84年1 月26日│471000 │470000 │99.79%│棋圓、信昌 │ │ ├──┼──────────┼──────┼────┼────┼───┼──────┼────────┤ │ 10 │昭明村、義仁村道路排│84年1 月26日│481000(│480000(│99.79%│棋圓、良吉 │扣押物編號41號卷│ │ │水溝工程 │ │原誤載為│原誤載為│ │ │ │ │ │ │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11 │義仁村鳳林一路旁排水│84年2 月14日│0000000 │0000000 │99.95%│棋圓、信昌 │扣押物編號42號卷│ │ │溝工程 │ │ │ │ │ │ │ ├──┼──────────┼──────┼────┼────┼───┼──────┼────────┤ │ 12 │義仁村營區前排水溝工│85年3 月4 日│964000 │963000 │99.90%│振安、良吉 │ │ │ │程 │ │ │ │ │ │ │ ├──┼──────────┼──────┼────┼────┼───┼──────┼────────┤ │ 13 │義仁村營區前排水溝工│85年3 月8 日│964000 │963000 │99.90%│振安、良吉 │ │ │ │程 │(原誤載為同│ │ │ │ │ │ │ │ │月4 日) │ │ │ │ │ │ ├──┼──────────┼──────┼────┼────┼───┼──────┼────────┤ │ 14 │昭明村排水溝工程 │85年3 月4 日│481200 │480000 │99.75%│振安、良吉 │ │ ├──┼──────────┼──────┼────┼────┼───┼──────┼────────┤ │ 15 │義仁村排水溝工程 │85年1 月12日│481000(│480000 │99.75%│振安、良吉 │ │ │ │ │(原誤載為同│原誤載為│ │ │ │ │ │ │ │年3 月4 日)│481200)│ │ │ │ │ ├──┼──────────┼──────┼────┼────┼───┼──────┼────────┤ │ 16 │昭仁村128巷旁排水溝 │84年4 月7 日│326000 │325000 │99.69%│吉鴻、信昌 │ │ │ │工程 │ │ │ │ │ │ │ ├──┼──────────┼──────┼────┼────┼───┼──────┼────────┤ │ 17 │本鄉拷潭村排水溝加蓋│84年4 月7 日│220000 │219000 │99.55%│信昌、良吉 │扣押物編號43號卷│ │ │工程 │ │ │ │ │ │ │ ├──┼──────────┼──────┼────┼────┼───┼──────┼────────┤ │ 18 │山頂村山頂路排水溝改│84年5 月2 日│497000 │496000 │99.80%│良吉、吉鴻 │扣押物編號44號卷│ │ │善工程 │ │ │ │ │ │ │ ├──┼──────────┼──────┼────┼────┼───┼──────┼────────┤ │ 19 │義仁村橋樑拓寬工程 │84年5 月5 日│194000 │192000 │98.97%│銘家、良吉 │扣押物編號45號卷│ ├──┼──────────┼──────┼────┼────┼───┼──────┼────────┤ │ 20 │義仁村河林路邊(誤載│84年5 月5 日│578000 │577000 │99.83%│信昌、良吉 │扣押物編號46號卷│ │ │為鳳仁路)柏油工程 │ │ │ │ │ │ │ ├──┼──────────┼──────┼────┼────┼───┼──────┼────────┤ │ 21 │義仁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5 月6 日│964000 │963000(│99.90%│振安、良吉 │扣押物編號47號卷│ │ │ │ │ │原誤載為│(原誤│ │ │ │ │ │ │ │962038此│計為99│ │ │ │ │ │ │ │實領金額│.80%)│ │ │ │ │ │ │ │) │ │ │ │ ├──┼──────────┼──────┼────┼────┼───┼──────┼────────┤ │ 22 │義仁村161巷排水溝 │85年5 月11日│289000 │288000(│99.31%│良吉、振安 │扣押物編號48號卷│ │ │ │ │ │但實僅領│ │ │ │ │ │ │ │ │260153)│ │ │ │ ├──┼──────────┼──────┼────┼────┼───┼──────┼────────┤ │ 23 │昭明村鳳林一路184 巷│85年5 月11日│289000 │287000(│99.31%│良吉、振安 │扣押物編號49號卷│ │ │38號等排水溝工程 │ │ │原誤載為│(原誤│ │ │ │ │ │ │ │274121此│計為94│ │ │ │ │ │ │ │實領金額│.85%)│ │ │ │ │ │ │ │) │ │ │ │ ├──┼──────────┼──────┼────┼────┼───┼──────┼────────┤ │ 24 │昭明村橋樑拓寬工程 │85年5 月17日│479000 │469828 │98.09%│信昌、良吉 │ │ ├──┼──────────┼──────┼────┼────┼───┼──────┼────────┤ │ 25 │昭明國小綠美化及運動│85年5 月30日│473000 │472000 │99.79%│吉鴻、良吉 │ │ │ │場周邊設備 │ │ │ │ │ │ │ ├──┼──────────┼──────┼────┼────┼───┼──────┼────────┤ │ 26 │昭明村128巷排水溝工 │84年7 月14日│912000 │910000 │99.78%│良吉、振安 │ │ │ │程 │ │ │ │ │ │ │ ├──┼──────────┼──────┼────┼────┼───┼──────┼────────┤ │ 27 │義仁村福德寺前道路排│84年7 月14日│912000 │910000 │99.78%│良吉、振安 │ │ │ │水溝工程 │ │ │ │ │ │ │ ├──┼──────────┼──────┼────┼────┼───┼──────┼────────┤ │ 28 │義仁村水泥路面工程 │84年8 月9 日│236000 │234000 │99.15%│吉鴻、建進 │ │ ├──┼──────────┼──────┼────┼────┼───┼──────┼────────┤ │ 29 │昭明村區域排水疏浚工│84年8 月15日│814000 │813000 │99.88%│振安、良吉 │ │ │ │程 │ │ │ │ │ │ │ ├──┼──────────┼──────┼────┼────┼───┼──────┼────────┤ │ 30 │昭明分線區域排水維護│83年10月28日│189000 │187000 │98.84%│信昌、建進 │ │ │ │工程 │ │ │ │ │ │ │ ├──┼──────────┼──────┼────┼────┼───┼──────┼────────┤ │ 31 │義仁村觀音佛祖寺前柏│83年10月28日│951000 │950000 │99.90%│信昌、建進 │ │ │ │油工程 │ │ │ │ │ │ │ ├──┼──────────┼──────┼────┼────┼───┼──────┼────────┤ │ 32 │義仁村鳳林一路11、9 │83年10月28日│478000 │477000 │99.79%│信昌、建進 │ │ │ │、29巷路面柏油工程 │ │ │ │ │ │ │ ├──┼──────────┼──────┼────┼────┼───┼──────┼────────┤ │ 33 │義仁村29巷柏油工程 │83年10月28日│481000 │480000 │99.79%│信昌、建進 │扣押物編號50號卷│ ├──┼──────────┼──────┼────┼────┼───┼──────┼────────┤ │ 34 │昭明村排水溝工程 │83年10月28日│947000 │945000 │99.79%│信昌、建進 │扣押物編號51號卷│ ├──┼──────────┼──────┼────┼────┼───┼──────┼────────┤ │ 35 │大寮鄉翁園村排水修繕│84年11月6日 │583000 │582000 │99.83%│吉鴻、建進 │ │ │ │工程 │ │ │ │ │ │ │ └──┴──────────┴──────┴────┴────┴───┴──────┴────────┘ ┌──────────────────────────────────────────────────┐ │附表8 :高橋營造有限公司(酉○○)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貿商九村自治會公共工│84年2 月10日│623000 │622000 │99.84%│吉鴻、建進 │扣押物編號73號卷│ │ │程 │ │ │ │ │ │。原打字之簽呈內│ │ │ │ │ │ │ │ │並無「高橋」,而│ │ │ │ │ │ │ │ │係另以手寫方式加│ │ │ │ │ │ │ │ │入者(以下3 則均│ │ │ │ │ │ │ │ │同)。 │ ├──┼──────────┼──────┼────┼────┼───┼──────┼────────┤ │ 2 │忠義派出所閘門等公共│84年2 月10日│479000 │478000 │99.79%│吉鴻、建進 │扣押物編號74號卷│ │ │工程 │ │ │ │ │ │ │ ├──┼──────────┼──────┼────┼────┼───┼──────┼────────┤ │ 3 │眷村道路護欄等公共工│84年2 月10日│766000 │765500 │99.93%│吉鴻、建進 │扣押物編號75號卷│ │ │程 │ │ │ │ │ │ │ ├──┼──────────┼──────┼────┼────┼───┼──────┼────────┤ │ 4 │民生新村自治公共工程│84年2 月10日│527000 │526000 │99.81%│吉鴻、建進 │扣押物編號76號卷│ │ │ │(原誤載為同│ │ │ │ │ │ │ │ │月16日) │ │ │ │ │ │ ├──┼──────────┼──────┼────┼────┼───┼──────┼────────┤ │ 5 │精忠四村186號旁部分 │84年7 月20日│957000 │954000 │99.69%│奇建、晉欣 │ │ │ │大排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 ├──┼──────────┼──────┼────┼────┼───┼──────┼────────┤ │ 6 │中興村91巷路面工程及│84年8 月3 日│480000 │478000 │99.58%│晉欣、奇建 │扣押物編號77號卷│ │ │光武村民生路31號旁排│ │ │ │ │ │ │ │ │水溝工程忠義派出所鐵│ │ │ │ │ │ │ │ │棚工程及忠義國小香功│ │ │ │ │ │ │ │ │練習場不銹鋼鐵箱工程│ │ │ │ │ │ │ ├──┼──────────┼──────┼────┼────┼───┼──────┼────────┤ │ 7 │復興村貿九自治會公共│84年8 月22日│479000 │477000 │99.58%│晉欣、奇建 │扣押物編號78號卷│ │ │工程及村辦公室公共工│ │ │ │ │ │ │ │ │程 │ │ │ │ │ │ │ ├──┼──────────┼──────┼────┼────┼───┼──────┼────────┤ │ 8 │台貿六村公共工程 │84年8 月22日│958000 │956000 │99.79%│晉欣、奇建 │扣押物編號79號卷│ ├──┼──────────┼──────┼────┼────┼───┼──────┼────────┤ │ 9 │光武村鳳林四路163巷 │83年9 月17日│285000 │276000 │99.84%│吉鴻、建進 │扣押物編號80號卷│ │ │邊大排水溝疏浚工程 │ │ │ │ │ │。又原係指定並通│ │ │ │ │ │ │ │ │知「大為」參與標│ │ │ │ │ │ │ │ │案,嗣改指定「高│ │ │ │ │ │ │ │ │橋」(惟還是函知│ │ │ │ │ │ │ │ │「大為」,而未通│ │ │ │ │ │ │ │ │知「高橋」),卻│ │ │ │ │ │ │ │ │竟由「高橋」得標│ └──┴──────────┴──────┴────┴────┴───┴──────┴────────┘ ┌──────────────────────────────────────────────────┐ │附表9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申○○)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潮寮、過溪村柏油工程│85年3 月4 日│963000 │961000 │99.79%│吉鴻、建進 │扣押物編號19號卷│ ├──┼──────────┼──────┼────┼────┼───┼──────┼────────┤ │ 2 │潮寮村潮寮國小前柏油│84年3 月7 日│0000000 │0000000 │99.65%│吉鴻、建進 │ │ │ │工程 │ │ │ │ │ │ │ ├──┼──────────┼──────┼────┼────┼───┼──────┼────────┤ │ 3 │本鄉拷潭村1160-2至87│84年3 月7 日│0000000 │0000000 │99.50%│吉鴻、建進 │扣押物編號20號卷│ │ │3-2 地號產業道路鋪水│ │ │ │ │ │。又原係指定「力│ │ │泥路面工程 │ │ │ │ │ │明」參與標案,嗣│ │ │ │ │ │ │ │ │改指定「晉欣」 │ ├──┼──────────┼──────┼────┼────┼───┼──────┼────────┤ │ 4 │潮寮村道路柏油工程 │85年4 月11日│0000000 │0000000 │99.65%│良吉、吉鴻 │扣押物編號21號卷│ │ │ │ │ │ │ │ │。又所指定並參知│ │ │ │ │ │ │ │ │參與標案,最後並│ │ │ │ │ │ │ │ │得標之「晉欣」,│ │ │ │ │ │ │ │ │根本不在原簽呈所│ │ │ │ │ │ │ │ │載明之廠商名單中│ ├──┼──────────┼──────┼────┼────┼───┼──────┼────────┤ │ 5 │潮寮村潮寮國中旁排水│84年7 月14日│912000 │909000 │99.67%│建進、吉鴻 │ │ │ │溝工程 │ │ │ │ │ │ │ ├──┼──────────┼──────┼────┼────┼───┼──────┼────────┤ │ 6 │民生新村水泥路面水溝│84年9 月1 日│0000000 │0000000 │99.88%│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22號卷│ │ │及廁所等公共設施整修│ │ │ │ │ │。原打字之簽呈內│ │ │ │ │ │ │ │ │並無「晉欣」、「│ │ │ │ │ │ │ │ │奇建」、「高橋」│ │ │ │ │ │ │ │ │,而均係另以手寫│ │ │ │ │ │ │ │ │方式加入者(以下│ │ │ │ │ │ │ │ │8 則均同)。 │ ├──┼──────────┼──────┼────┼────┼───┼──────┼────────┤ │ 7 │台貿六村公廁水溝及道│84年9 月4 日│623000 │622000 │99.84%│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23號卷│ │ │路公共設施整修工程 │ │ │ │ │ │ │ ├──┼──────────┼──────┼────┼────┼───┼──────┼────────┤ │ 8 │干城七村道路排水溝改│85年9 月4 日│575000 │573500 │99.74%│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24號卷│ │ │善工程 │ │ │ │ │ │ │ ├──┼──────────┼──────┼────┼────┼───┼──────┼────────┤ │ 9 │貿商四村水溝及路面整│84年9 月5 日│585000 │584000 │99.83%│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25號卷│ │ │修 │ │ │ │ │ │ │ ├──┼──────────┼──────┼────┼────┼───┼──────┼────────┤ │ 10 │影劇七村康樂中心排水│84年9 月5 日│348000 │347000 │99.71%│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26號卷│ │ │溝等公共設施修繕 │ │ │ │ │ │ │ ├──┼──────────┼──────┼────┼────┼───┼──────┼────────┤ │ 11 │干城七村自治會內部整│84年9 月7 日│0000000 │0000000 │99.59%│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27號卷│ │ │修 │ │ │ │ │ │ │ ├──┼──────────┼──────┼────┼────┼───┼──────┼────────┤ │ 12 │精忠四村菜市場旁空地│84年9 月7 日│109000 │108000 │99.08%│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28號卷│ │ │鋪設柏油 │ │ │ │ │ │ │ ├──┼──────────┼──────┼────┼────┼───┼──────┼────────┤ │ 13 │嘉新新村水泥路面水溝│84年9 月7 日│769000 │767600 │99.82%│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29號卷│ │ │及廁所等公共設施整修│ │ │ │ │ │ │ ├──┼──────────┼──────┼────┼────┼───┼──────┼────────┤ │ 14 │民生新村水泥路面整修│84年9 月7 日│681000 │679000 │99.71%│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30號卷│ ├──┼──────────┼──────┼────┼────┼───┼──────┼────────┤ │ 15 │精忠四村中山堂增建工│84年11月9 日│0000000 │0000000 │98.14%│奇建、高橋 │扣押物編號31號卷│ │ │程 │ │ │ │ │ │ │ └──┴──────────┴──────┴────┴────┴───┴──────┴────────┘ ┌──────────────────────────────────────────────────┐ │附表10:卯○○以正佳土木包工業、光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益通土木包工業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 │ 程一覽表(原起訴書附表漏列此)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得標廠商 │參與標案廠商 │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 │ │ │ │ │) │ │ │ │ │ ├──┼──────────┼──────┼────┼────┼───┼──────┼────────┤ │ 1 │潮寮村道路級配改善工│83年9 月1 日│344000 │342000 │99.41%│正佳 │正光、益通 │ │ │程 │ │ │ │ │ │ │ ├──┼──────────┼──────┼────┼────┼───┼──────┼────────┤ │ 2 │大寮鄉○○村○○路19│83年6 月7 日│0000000 │0000000 │99.42%│光慶 │益通、吉鴻 │ │ │7 巷50號之1 號前道路│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3 │潮寮村道路改善工程 │83年6 月8 日│946000 │945000 │99.89%│光慶 │正佳、吉祥 │ ├──┼──────────┼──────┼────┼────┼───┼──────┼────────┤ │ 4 │會結村到昭明村連接道│83年6 月8 日│956000 │945000 │98.85%│光慶 │正佳、吉祥 │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5 │大寮鄉○○路○○道路│83年4 月9 日│0000000 │0000000 │100% │光慶 │正光、益通 │ │ │整修工程 │ │ │ │ │ │ │ ├──┼──────────┼──────┼────┼────┼───┼──────┼────────┤ │ 6 │大寮鄉○○路環境整頓│85年2 月14日│694000 │694000 │100% │正佳 │益通、光慶 │ │ │工程 │ │ │ │ │ │ │ ├──┼──────────┼──────┼────┼────┼───┼──────┼────────┤ │ 7 │大寮鄉○○○○道2 期│84年2 月20日│0000000 │0000000 │99.79%│正佳 │吉鴻、正光 │ │ │工程 │ │ │ │ │ │ │ ├──┼──────────┼──────┼────┼────┼───┼──────┼────────┤ │ 8 │義和村22號排水溝道路│85年3 月18日│240000 │239000 │99.58%│正佳 │益通、光慶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9 │義和村22號道路旁箱涵│84年8 月9 日│0000000 │0000000 │99.69%│光慶 │正佳、益通 │ │ │工程 │ │ │ │ │ │ │ ├──┼──────────┼──────┼────┼────┼───┼──────┼────────┤ │ 10 │本鄉○○○號道路路面│84年1 月26日│74000 │73500 │99.34%│益通 │光慶、正佳 │ │ │劃標線工程 │ │ │ │ │ │ │ ├──┼──────────┼──────┼────┼────┼───┼──────┼────────┤ │ 11 │84年大寮鄉○○○○道│84年2 月16日│0000000 │0000000 │99.95%│益通 │正光、吉鴻 │ │ │2 期工程 │ │ │ │ │ │ │ ├──┼──────────┼──────┼────┼────┼───┼──────┼────────┤ │ 12 │會社村排水溝工程 │84年5 月5 日│413000 │412000 │99.76%│益通 │吉鴻、建進 │ ├──┴──────────┴──────┴────┴────┴───┴──────┴────────┤ │備註:依90年度偵字第12332號卷,第13、20、21、31、32頁之螢光標記製作 │ └──────────────────────────────────────────────────┘ ┌──────────────────────────────────────────────────┐ │附表11:大寮鄉昭明、義仁、會結、內坑及潮寮5 社區綠美化工程(原起訴書附表漏列此)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標數價│得標數價│比 例│得標廠商 │參與標案廠商 │ │ │ │國) │額(% 或│額(同前│ │ │ │ │ │ │ │新臺幣)│) │ │ │ │ ├──┼──────────┼──────┼────┼────┼───┼──────┼────────┤ │ 1 │設計監造工程 │85年6 月11日│3.1% │3.0% │96.77%│文海 │聖統、韋佑 │ ├──┼──────────┼──────┼────┼────┼───┼──────┼────────┤ │ 2 │昭明 │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46%│業生 │元茂、大豐園 │ ├──┼──────────┼──────┼────┼────┼───┼──────┼────────┤ │ 3 │義仁 │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61%│植蔭行 │裕植、元茂 │ ├──┼──────────┼──────┼────┼────┼───┼──────┼────────┤ │ 4 │潮寮 │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69%│業生 │植蔭行、大豐園 │ ├──┼──────────┼──────┼────┼────┼───┼──────┼────────┤ │ 5 │會結 │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74%│裕植 │業生、大豐園 │ ├──┼──────────┼──────┼────┼────┼───┼──────┼────────┤ │ 6 │內坑 │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61%│裕植 │植蔭行、元茂 │ ├──┴──────────┴──────┴────┴────┴───┴──────┴────────┤ │備註: │ │1.編號1 之工程案,原打字之簽呈內並無「文海」、「聖統」、「韋佑」,而均係另以手寫方式加入者(90年度偵│ │ 字第12331 號卷,第57頁)。 │ │2.編號2 至6 之工程案,徐志明所指定參與標案之廠商,俱非簽呈內所載明之廠商(同上卷,第79、72、86、53、│ │ 66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