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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周賢銳黃仁松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 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 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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