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毒抗字第8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毒抗字第88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裁定(95年度毒聲字第97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因強盜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930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需長期執行徒刑,日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可能;又抗告人甲○○是自首施用毒品,依法應減輕其刑,且抗告人甲○○需長期執行徒刑,無需再戒治,請求撤銷勒戒處分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51 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該所依「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等項目評估,認抗告人甲○○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前揭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95年5月5日高所衛字第0951000183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並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從而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法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人甲○○以另犯強盜案經判刑4 年6 月,需長期執行徒刑,日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可能,且係自首依法應減輕其刑等理由提起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