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01號

聲請重新審理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憲義李璧君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0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在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毒抗字第100 號中華民國95年7 月31日確定裁定(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8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8119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按從新從輕是法律之原則,聲請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間,係在民國83年3 月間,當時有效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並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規定,自不應依事後制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將聲請人甲○○於95年間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聲請人甲○○是於95年10月24日才發現這從新從輕法律原則之新事由,並未超過30日之法定期限,為此聲請重新審理等語。

二、按「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裁定係於95年8 月8 日確定,而聲請人甲○○前曾遲至95年10月25日才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已逾前開30日之期間,是其聲請為不合法,前經予駁回(見本院95年度聲字第866 號駁回),聲請人甲○○再以其是於95年10月24日才發現這從新從輕法律原則之新事由,未超過30日之法定期限為由再聲請重新審理,惟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第3 款前段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之」,聲請人甲○○雖是於83年間施用毒品,但聲請人甲○○原審審理中逃亡被通緝,迨至95年間才被緝獲,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第3 款前段規定「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之」,故法院依修正後之法律規定,將聲請人甲○○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法有据;又聲請人甲○○主張從新從輕之法律原則伊知悉在後,並未提出任何事實資料証明,亦不足以証明其確實知悉在後,依據上開規定,其聲請重新審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0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