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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莊飛宗孫啟強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227號),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涉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及書記官等多人,為避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造成該院法官審理本案有偏頗之虞,爰聲請移轉管轄云云。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第2款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為限,惟所謂審判有不公平之虞,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不能保持公平者而言,自不得僅憑個人主觀上之懷疑空言指摘。經查聲請人甲○○並未能具體指明在客觀上足以認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全體法官均有偏頗之虞、及審判有不公平之虞之具體事證,僅憑個人主觀上之懷疑猜測之詞,空言指摘該院法官有偏頗之虞,自無足採,其聲請移轉管轄,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5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移轉管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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