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阮文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謝秋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061號中華民國88年10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9736 、19874 、300 68、30128 、30141 號,86年度偵字第3386、4697、6454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4 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丙○○、丁○○○部分、乙○○交付賄賂部分,均撤銷。 戊○○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未遂,處有期徒刑肆年。 丁○○○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戊○○係前交通部台灣南區電信管理局第一工程總隊(下稱「南一工程總隊」,現改制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高雄營運處)發包課技術佐;丙○○係該發包課管理員,2 人均負責公開招標工程標單出售、審標及開標紀錄等業務,均為受委任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員。緣黑道份子王寶興(綽號「阿全」,於民國85年8 月12日死亡)於79年5 月16日入獄服刑前,見「南一工程總隊」每年所發包之電信土木工程金額龐大,且參與投標之土木營造廠商削價競標情況日趨嚴重,認有機可趁,遂陸續鳩集綽號「狗仔」之林朝清、綽號「呂仔」之呂清安、陳仁昇、徐宏慶、江文榕、林永鑫、褚樹人(上開7 人均已於另案因恐嚇取財罪遭判刑確定)、洪文駕(於88年6 月21日死亡,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合組「阿全圍標集團」,共同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81年12月間起,於工程開標前(附表中第1 件是於82年1 月7 日開標,其公開招標作業程序應是於81年12月開始進行),通知欲投標廠商,如得標需交付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作為工程保護費;或連絡欲投標廠商於每項電信土木工程開標日前1 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按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開標日期為每月偶數週星期四),前往指定地點(如後所述),參加由王寶興主持之圍標會議(81年12月至83年10月8 日之王寶興另案在監服刑期間,則由王寶興委由呂清安、褚樹人、林朝清、陳仁昇等人繼續主持圍標會議;85年8 月13日至85年11月間之王寶興死亡後期間,則由褚樹人接續主持),陳仁昇、林永鑫、徐宏慶、林朝清、江文榕等人則負責在場助勢,以脅迫方式指示到場廠商就各項電信土木工程投寫圍標金,以金額最高者可以得標該項工程,其餘廠商則需以較高金額投標,得標廠商須交付決標金額百分之10予王寶興,陪標廠商則可分得陪標金(俗稱搓圓仔湯錢),以此方式向該得標廠商索取工程圍標保護費。王寶興於索得工程圍標保護費後,轉交由丁○○○負責保管,王寶興並於82年間僱用女子甲○○擔任會計,並負責該集團與廠商間之聯絡事宜,王寶興提出其中百分之30供投標而未得標廠商均分(即搓圓仔湯錢),百分之10交付林朝清供作黑道兄弟圍標之酬庸,其餘百分之60由王寶興取得(王寶興死亡後期間,則由褚樹人取得),其中部分交由丁○○○或乙○○,用以支付取得領標廠商名單之報酬,即如下所述交付戊○○、丙○○之款項(工程名稱、決標金額、日期及得標廠商詳如附表)。 二、戊○○因任職南一工程總隊發包課技術佐,因業務之關係與時任大華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丁○○○熟識,明知向南一工程總隊郵購招標文件之領標廠商名單,係其職務上應予保密事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因丁○○○之要求,自81年12月間起,至82年11月18日止,連續於南一工程總隊在該期間公開招標工程開標前,如附表所示發標工程中之其中約20次,至高雄市三民區○○○路287 號丁○○○住處,將其職務上應秘密之工程領標廠商名單交付丁○○○,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丁○○○、甲○○雖均非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仍與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將該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由丁○○○交由甲○○再轉交呂清安、洪文駕、陳仁昇、林朝清、褚樹人等人(該期間係王寶興在監服刑),使得呂清安等人得以知悉欲投標之廠商名單後,據以通知領標廠商,前往指定地點(包括高雄市三民區○○○路皇統飯店2 樓、高雄市○○區○○路57 號 、高雄縣仁武鄉○○○路126 號)參加圍標會議。事後推由丁○○○每次在其上開住處,交付戊○○現金5 千元至3萬 元不等之現金做為代價,而戊○○計至82年11月18日為南一工程總隊政風室發現為止,因該提供廠商名單之行為而收受共計15萬元之現金,惟在圍標會議後所推出欲得標之廠商雖如期前往投標並得標,但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因此有損害於南一工程總隊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行為,其背信行為尚屬未遂。 三、丙○○自78年底,任職南一工程總隊擔任工作員,83年初因鍾富城調離原職,改由丙○○調至發包課為管理員,負責公開招標業務,包括有關賣標、審標及開標會議記錄等工作,因而與乙○○熟識。嗣乙○○告以,王寶興欲付報酬要其提供工程領標廠商名單,明知向南一工程總隊郵購招標文件之領標廠商名單,係其職務上應予保密事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84年6 月間起,連續於南一工程總隊在該期間公開招標工程開標前,將其職務上應秘密之工程領標廠商名單交付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乙○○曾於78年間因傷害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79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與甲○○雖均非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仍與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將該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由乙○○交由甲○○再轉交王寶興,使得呂清安等人得以知悉欲投標之廠商名單後,據以通知領標廠商至上述指定地點參加圍標會議。事後推由乙○○在南一工程總隊丙○○辦公室、住處或附近,將其自王寶興所收款項之2 分之1 交付丙○○作為代價,而乙○○先後共計自王寶興處收受約100 萬元,則迄85年8 月12日王寶興死亡,丙○○因該提供廠商名單之行為而收受共計50萬元之現款。王寶興死亡後由褚樹人接續主事,丙○○仍續依前揭模式,數次(約3 、4 次)交付工程領標廠商名單予乙○○,乙○○則交由甲○○轉交予褚樹人據以通知領標廠商至上述指定地點參加圍標會議。乙○○、甲○○雖均非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仍與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將該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由乙○○交由甲○○再轉交褚樹人,使得褚樹人等人得以知悉欲投標之廠商名單後,據以通知領標廠商至上述指定地點參加圍標會議。事後推由乙○○在上開地點,將其自褚樹人所收款項(共計21萬元)之2 分之1 交付丙○○作為代價,迄85年10月間止,丙○○因該提供廠商名單之行為而收受共計10萬5 千元之現款,總計丙○○先後收受現款達60萬5 千元。惟在圍標會議後所推出欲得標之廠商雖如期前往投標並得標,但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因此有損害於南一工程總隊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行為,其背信行為尚屬未遂。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3 定有明文可資參考。此乃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原則,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當然亦不受影響。經查本件卷內關於共同被告及證人之陳述、相關之書證及物證等證據,均係在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就上開可得為證據之證據,依法定程序為調查,依上開說明,其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除下列三所述部分,係因脅迫所致,並無證據能力外,其餘部份之效力當然不受影響,自得採為本件論斷之依據。 二、被告丙○○之選任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丙○○於85年12月19日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所為之陳述,係因調查員以不正之方法所致,經本院勘驗上開錄影帶結果,係:「85年12月19日17分12秒至18分22秒調查員有對被告稱,你還這樣講,要為自己的前途來著想,我們只是問你幾個問題,其他的人都已經承認有收錢,其餘詳如謝律師所提出對話譯文內容。」,「85年12月19日11時25分37秒至11時28分止,譯文內容如謝律師所提對話譯文所載。」,此有本院於96年3 月12日行準備程序時所為勘驗筆錄可參,而依被告丙○○之選任辯護人所提出之對話譯文,尚難認訊問之調查員有何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此部分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丁○○○於86年1 月6 日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所為之陳述,係因調查員對被告丁○○○施以脅迫所致,經本院勘驗被告丁○○○於86年1 月6 日在調查處所為之陳述,為:「㈠第1 片光碟從10時56分07秒至10點59分20秒,調查員的口氣不好,而且現場好像有2 位調查員輪流詢問丁○○○,講的內容與譯文大致相同,調查員說我會拿很多其他人的筆錄來問你,你若不承認,我還是會寫,我會每天反覆給你問,你會很難過,調查員訊問的口氣並不很好。」,「㈡第3 片光碟從13時40分開始播放至43分內容與王律師所提出錄音譯文大致相符,但是13時43分17秒裡面調查員說等一下我會給你膨脹很大再隨我走,並不是『我會把你打跟我們走』。現場的人即畫面右邊2 位也是調查員,畫面後面是辯護人王家鈺律師在場。」,此有本院於96年5 月7 日行準備程序時所為勘驗筆錄可參,此部分調查員既係施以脅迫之方式而為,應認為無證據能力。至被告丁○○○於85年12月27日訊問時,因有選任辯護人謝秋蘭律師在場,可保障其陳述之自由性,事後被告丁○○○於移送檢察官訊問時,亦未表示有何被刑求逼供之情形(以上見85年度偵字第30128 號卷第2 頁、67頁);又於86 年2 月15日訊問時,因有選任辯護人王家鈺律師、謝秋蘭律師在場,可保障其陳述之自由性,且事後被告丁○○○於移送檢察官訊問時,亦表示:「(借提情形?)很好」(以上見85年度偵字第30128 號卷第86頁至98頁),足認被告丁○○○於85年12月27日、86年2 月15日以及其他期日在調查局所為之陳述均係出於其自由意志,調查員並無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依法為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丁○○○、戊○○、丙○○、乙○○之辯護人雖又辯稱在調查局訊問時有部分有影像,沒有聲音;有部分沒有影像也沒有聲音;有部分並非連續錄音云云,主張被告丁○○○、戊○○、丙○○、乙○○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所為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查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係87年1 月21日修正後始有上開規定,本件被告等於上開訊問時均在87年1 月21日以前,並無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之規定。且經本院函查結果,上開錄影器材「有影像沒有聲音」,甚至「沒有影像、沒有聲音」等情形,係因當時錄影器材老舊所致,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96年3 月20日,高市肅字第09668017970 號函可證,自不能以事後錄影器材老舊,無法顯現聲音、影像,遽認被告丁○○○、戊○○、丙○○、乙○○在調查局訊問時所為之陳述為不可採。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乙○○、戊○○、丙○○均否認前揭背信犯行;上訴人戊○○辯稱:從未提供領標廠商或開標後廠商名單給王寶興或丁○○○,出售標單業務非僅其一人在作,亦無作領標名單紀錄,所交付丁○○○亦屬開標紀錄文件,是用來裝訂合約作為附件,向丁○○○收取之15萬元,係代裝訂估比合約書之費用,非交付領標廠商名單之報酬,依南一工程總隊工程投標須知規定,經審查不合格、廢標須於開標前先當眾宣佈廠商名單,而於開標後亦需宣佈得標廠商,得標廠商於開完標後亦需取得開標記錄影本以憑前往銀行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故開標後之名單均已公開化,不具秘密性,又本案之前其已經檢察官查無證據而處分不起訴,檢察官在無新證據下,再行起訴,於法不合云云;上訴人丙○○辯稱:並無領標廠商之資料,我拿給乙○○係開標後之決標廠商紀錄名單,並非領標廠商名單;又開標紀錄並非屬應秘密之文書,且其提供開標紀錄實因顧念家人之安全,遭王寶興脅迫所致,乙○○所交付之金錢,是我為乙○○裝訂估比合約書之費用云云;上訴人丁○○○辯稱:我因懼於王寶興等黑道之淫威,唯恐拒絕會在王寶興出獄後遭殃,不得已代為保管金錢而已,我僅將開標後之廠商名單轉交王寶興,並無任何違法之行為,交付給戊○○之款項係裝訂工程合約的錢,戊○○亦未曾向我要求付款,,係受調查員詐騙,始為自白云云;上訴人乙○○辯稱:投標廠商名單於開標後即屬應公開之事項,丙○○交付的是開標後之決標廠商名單,由我轉交給王寶興等人,且我係遭王寶興脅迫所為,並非與王寶興等人共同交付,我交付給丙○○的錢,係裝訂工程合約之費用,這些錢並非來自王寶興云云。 二、惟查: ㈠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戊○○涉嫌於81年12月17日至82年11月18日止,提供開標之得標、廢標廠商名單給丁○○○,每次收取3 千元至3 萬元不等之金額,前後共20次,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罪嫌,固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3年度偵字第631 、19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後檢察官既已發見王寶興等人合組「阿全圍標集團」,並由上訴人戊○○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供王寶興等人據以圍標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之新事實及新證據,且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見,至其後始行發見之情形,且該不起訴書所載之提供「開標」之得標、廢標廠商名單給丁○○○,與本件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亦不同,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再行起訴,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上開事實欄一項所述,王寶興如何鳩集綽號「狗仔」之林朝清、綽號「呂仔」之呂清安、陳仁昇、徐宏慶、江文榕、林永鑫、褚樹人、洪文駕等人合組「阿全圍標集團」,自81年12月間起,於南一工程總隊工程開標前(附表中之第1 件是於82年1 月7 日開標,其招標作業程序應是於81年12月間開始進行),通知欲投標廠商於每項電信土木工程開標日前一週星期六或星期日,前往高雄市皇統飯店等指定地點,參加由王寶興主持之圍標會議(王寶興在監服刑期間,王寶興委由呂清安、褚樹人、林朝清、陳仁昇等人繼續主持;王寶興死亡後期間,由褚樹人接續主持),陳仁昇、林永鑫、徐宏慶、林朝清、江文榕等人則負責在場助勢,以脅迫方式指示到場廠商就工程投寫圍標金,以金額最高者可以得標該項工程,其餘廠商則需以較高金額投標,得標廠商須交付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予王寶興,陪標廠商則可分得陪標金(俗稱搓圓仔湯錢),以此方式向得標廠商索取工程圍標保護費。王寶興於索得工程圍標保護費後,轉交給丁○○○負責保管,王寶興並僱用甲○○擔任會計,王寶興提出其中百分之30供投標而未得標廠商均分(即搓圓仔湯錢),百分之10交付林朝清供作黑道兄弟圍事之酬庸,其餘百分之60由王寶興取得(王寶興死亡後由褚樹人取得),其中部分交由丁○○○或乙○○,用以支付取得領標廠商名單之報酬,即如下所述共同行賄戊○○、丙○○之款項(工程名稱、決標金額、日期及得標廠商詳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据証人即阿全圍標集團成員呂清安於警訊(見85偵29874 卷㈠第157 、159 、160 頁)、證人林朝清於警訊(見86偵3386卷第11-12 頁)、證人褚樹人於警訊(見86偵9997卷第25頁背面)各自陳述明確,又查證人呂清安、林朝清、褚樹人嗣各於原審或本院前審所證情節,或有未盡周全,或有異於上開警訊陳述,審酌渠等警訊陳述時間較接近於案發,而警訊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渠等先前於警訊之陳述,較為可信,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以其等於警詢中之陳述為可採。 ㈢證人甲○○於高雄市調處陳稱:「82年間起我受雇於王寶興時,因王寶興尚在服刑,當時係由丁○○○提供工程之『領標單廠商名單』,由我交給王寶興手下呂清安、陳仁昇等負責進行圍標作業,王寶興則在獄中遙控,83年王寶興出獄後仍繼續從事工程圍標工作」、「王寶興於收取圍標金後,將其中百分之30分由參與圍標廠商均分,百分之10交付綽號『狗仔』分配處理,百分之60是王寶興自已處理,王寶興將其中百分之10給提供廠商名單之人」、「王寶興為首之黑道勢力計有褚樹人、徐宏慶、江文榕、林永鑫、呂清安等人」、「王寶興病故後…,褚樹人要接替王寶興繼續從事圍標工作」、「在我以電話聯絡領取標單廠商通知參與預先投圍標會議時,遇有廠商不願配合,王寶興會率領手下呂清安、徐宏慶等人或通知圍勢黑道份子以黑道勢力前去找廠商處理,廠商不得不聽從」等語(見85偵29736 卷第10頁、85偵30128 卷第34頁背面至36頁),並據共同被告丁○○○於高雄市調處供稱:「王寶興入獄服刑期間,其同夥均會打電話通知參與投標廠商俟決標後要拿出各該工程得標金額百分之10做為工程保護費,而廠商因害怕王寶興同夥的黑道勢力,暴力手段,都會如數交出前述工程保護費給王寶興同夥」(見85偵字第30128 卷第3 頁)等情明確,則上訴人丁○○○辯護意旨所陳:「丁○○○所經營之欣德營造公司,於王寶興在監期間所得標之南一工程總隊工程,均非高價投標,顯見並無圍標會議」等語,即非可採。又證人甲○○及上訴人丁○○○嗣於原審、本院前審均否認渠等前於警訊、高雄市調處、偵查中之自白陳述,然審酌渠等於警訊、高雄市調處、偵查等陳述時間,均較接近於案發,且此部分自白陳述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渠等先前於警訊、高雄市調處之陳述,較為可信,且合於事實。至於上訴人丁○○○雖又辯稱:「悉圖交保,才為虛偽自白」云云,但此顯非對其訊問之公務員或其他第3 人向其施以之「不正方法」,且本院復查無丁○○○有故意為虛偽陳述之情形,上訴人丁○○○此部分所辯,顯與事實不符。 ㈣南一工程總隊投標廠商即證人黃水田(鳳信營造有限公司)證稱:「黑道份子王寶興為首的圍標集團圍標方式有2 種:㈠通知領取標單廠商到其指定之高雄市○○區○○路57號或高雄縣八德中路126 號,由王寶興主持圍標會議,並宣佈該工程底價,再由各廠商以紙條寫圍標金,最高者得標;㈡於開前通知各廠商若得標者需支付得標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10供作圍標金,我承包第2 種並支付百分之10圍標金」(見85偵30128 卷第50頁背面),證人洪啟彰(大道營造有限公司)證稱:「王寶興集團前曾邀我及真毅營造等10餘家廠商代表至高雄縣仁武鄉○○○路126 號參加圍標會議」(見高雄市調處㈠卷第5 頁背面),於原審亦證稱:「得標後接到電話要求付1 成保護費」(見原審㈢卷第67 頁) ,於本院前審亦證稱:「有通知我去圍標,沒有去是不行的」(見本院更一審卷㈢第10-11 頁),證人曾仁財(盟慶造有限公司)證稱:「我於84年初接獲丁○○○電話通知我,於某日晚上前往高雄市○○路57號王寶興住處,談有關工程事;王寶興當場宣佈爾後承包南一工程者,須交付一成之保護費」(見高雄市調查處㈠卷第55頁背面)。此外,證人即廠商邱武雄、蔡忠勇、陳建國、張東銘、蔡萬典、莊啟忠、黃德明、賴巍斌、錢春賀、黃順長、廖坤松、陳文瑞、劉武雄、楊明正、曾東雄、李文良、王傳宗、朱勇明、廖啟明、陳茂生、翁明經、洪憲愴、陳三慶、蔡景明、吳江海、吳茂松等人於高雄市調處調查時亦為大致相同之證述,並有南一工程總隊出具之發包工程統計表暨廠商得標明細表附卷可稽。又上開證人黃水田、曾仁財、邱武雄、蔡忠勇、陳建國、張東銘、蔡萬典、莊啟忠、黃德明、賴巍斌、錢春賀、黃順長、廖坤松、陳文瑞、劉武雄、楊明正、曾東雄、李文良、王傳宗、朱勇明、廖啟明、陳茂生、翁明經、洪憲愴、陳三慶等人嗣各於原審或本院前審所證情節,或有未盡周全,或有異於上開高雄市調處陳述,審酌渠等於高雄市調處陳述時間較接近於案發,而高雄市調處筆錄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渠等先前於高雄市調處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應認其等於調查局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為可採。又證人蔡景明於86年1 月3 日在高雄市調處陳述後,於同年1 月20死亡(見本院更二審卷㈡第56頁所附之除戶資料),考量其於高雄市調處陳述時間較接近於案發,而高雄市調處筆錄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渠等先前於高雄市調處之陳述,較為可採。 ㈤上訴人戊○○於高雄市調處訊問時坦承:「經我大約估算累計由丁○○○給我的代價約15萬元」、「81年12月17日,我開始第1 次提供廠商名單給丁○○○,在我第1 次提供名單前某1 日,丁○○○打電話至我家告訴我,她需要本總隊發包工程廠商名單,要求我提供給她」「第1 次提供名單她給我6 千元,說要意思意思,一直連續20次,每次她都會給我如前所述3 、5 千元至2 、3 萬元不等之現金,直到82年11月18日最後一筆3 萬元為止」等語不諱(見高雄市調處㈠卷第319 頁、第326-327 頁),核與上訴人即共同被告丁○○○於警訊時陳稱:「....該公司管理員戊○○就提供寄標廠商名單給我。由王寶興圍標集團....然後由我依得標工程金額提出約百分之10圍標金中,均分予戊○○所提供寄標廠商供作搓圓仔湯錢....」,「戊○○約自82年至83年間,提供寄標廠商名冊給我,以利分發各寄標廠商搓圓仔湯錢,剛開始每次取得5 千元至1 萬元,後來要求提高每次為3 萬元。」等語大致相符(見85年度偵字第30128 號卷第86-87 頁),足證上訴人丁○○○均是以現金交付現款給上訴人戊○○,辯護意旨稱:「王寶興指示甲○○付款之單據中,並無付款給戊○○之紀錄,主張甲○○所陳不利於丁○○○之證詞不可採」云云,自不足取。又尚無證據足以證明附表所示81年12月至82年11月18日期間止之工程領標時,上訴人戊○○每一次均有提供,自不得以附表所示該期間之工程決標數量39次作為認定上訴人戊○○收受現款之次數。又證人甲○○雖陳稱:「王寶興將百分之60中之百分之10交給丁○○○」,但上訴人丁○○○是否均如數交付給上訴人戊○○,尚難證實,是上訴人戊○○自丁○○○處所收受之金額,應採最有利於上訴人戊○○之方式認定之,即採認上訴人戊○○上開自白所陳之「15萬元」,是公訴人認係「30萬元」,尚有未洽。 ㈥證人甲○○於於偵查中亦陳稱:「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領標廠商名單』,王寶興尚在獄中時,都是丁○○○拿給我的,我再交給呂清安、陳仁昇等人,等到得標後丁○○○交現金給我轉交呂清安分配給有寄標單的廠商」等語(見85偵29736 卷第44、45頁),又上訴人丁○○○於警訊亦供明:「以黑道份王寶興子為首的圍標集團其圍標方式,通知『已領取標單廠商』到其指定地點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見警卷第120 頁背面);證人呂清安於高雄市調處人員訊問時亦陳稱:「是事先以電話通知『領標廠商』至義和路57號或其他處所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見85偵29874 卷㈠第157 頁);又證人即參與投標廠商洪啟彰、黃水田、廖坤松、邱武雄、陳文瑞、黃順長、莊啟忠、張東銘、吳茂松、劉武雄、楊明正、曾東雄、李文良、蔡景明、蔡萬典、王傳宗、朱勇明、廖啟明、陳茂生、翁明經、洪憲愴、錢春賀、吳江海、陳三慶、陳建國等人於高雄市調處均陳稱:渠等係於「領標後投標前」接獲阿全圍標集團通知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見高雄市調處㈠卷第5 、20、31、46、72、120 、148 、152 、160 、166 、17 2、178 、188 、193 、197 、205 、212 、213 、216 、222 、236 、239 、244 、260 頁),證人洪啟彰、莊啟忠、黃順長、翁明經、王傳宗、廖啟明等人於本院前審亦證稱:「領標後即接到電話或調查局所言實在」等語(見本院更一㈢卷第9-34頁),若上訴人戊○○所提供果係『開標後開標紀錄』,「阿全圍標集團」何能於開標前掌握領標廠商名單,通知前往參加圍標會議?「阿全圍標集團」又何能於開標前之圍標會議即決定何家廠商主標,其餘廠商陪標?且如所提供係開標後之得、廢標廠商名單,則有何廠商參加投標、開標結果如何,均已明白,該圍標集團何須再支付報酬給被告戊○○等情,足證上訴人戊○○所交付予上訴人丁○○○,確係『領標廠商名單』,上訴人戊○○、丁○○○所辯「係得、廢標廠商名單之開標後紀錄」云云,核與常情不符,自非事實而不足採。至證人甲○○事後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改稱:「丁○○○是提供開標後投標廠商名單」一節,係屬迴護之詞,亦不足採。 ㈦上訴人丁○○○於警訊、高雄市調處及偵查中之數度訊問過程,未曾提及其有何遭受王寶興脅迫,而不得不為王寶興保管上開工程圍標保護費等情,亦未敘明王寶興究係以何種方式對其施以脅迫?而王寶興早已死亡多年,其生前亦未能證實有此情事,雖證人甲○○於本院前次更審時陳稱:「謝陳秀芬有告訴我說,很不喜歡錢寄放在她那裡,但她說沒辦法」等語(本院更二審㈡卷第114-115 頁),但此係證人甲○○自上訴人丁○○○處所聽聞而來,自屬傳聞證據,無從做為對上訴人丁○○○有利之認定。何況上訴人丁○○○於高雄市調處訊問時亦曾稱:「王寶興入獄前與我交情良好,而且工程圍標金,我可以作為平日週轉之用,另外王寶興入獄前有欠我金錢,我可以藉機扣抵債務,因此我當時才答應王寶興保管處理工程圍標金」等語明確(見85偵29874 卷第96頁),復參以上訴人丁○○○為王寶興而向戊○○拿取供圍標用之「領標廠商名單」,及替王寶興支付現款給戊○○,參與主要犯罪階段等情況觀之,足見上訴人丁○○○以及證人甲○○2 人,與戊○○間,就戊○○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由戊○○提供於丁○○○,再由丁○○○交由甲○○再轉交呂清安、洪文駕、陳仁昇、林朝清、褚樹人等人,使得呂清安等人得以知悉欲投標之廠商名單後,據以通知領標廠商,前往指定地點參加圍標會議。是上訴人丁○○○以及證人甲○○2 人,與戊○○間就上開洩漏秘密之背信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㈧上訴人丙○○於高雄市調處自白坦承:「84年5 、6 月間乙○○向我表示只要提供王寶興參與投標廠商名單,便有利可圖」、「只要將參與『投標廠商名單』交給王寶興據以進行工程圍標,即可分到圍標金錢」、「我自84年6 月間起,於工程開標日前數日會將參與各該項工程『投標之廠商名單』提供乙○○,各工程開標日後約半個月,乙○○會將我的酬金2 千至5 千元不等之金錢在我辦公室或辦公室附近或住處等地方交給我」等語不諱(見85偵30068 卷第6-7 頁),嗣於偵查中亦供承:「高雄市調處筆錄實在,我都詳細看過」、「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乙○○,約10次左右」、「最後1 次交給名單在85年10月間,收到5 千元,知道是違法」「(問:廠商購買標單是你負責?)答:郵購的都我負責,面取的其他發包科同仁亦可賣」等語不諱(見85偵30068 卷第10-11 頁);又上訴人乙○○於高雄市調處及警訊時亦坦承:「我與丙○○熟識,王寶興利用我與丙○○交情,自84年6 月間起,該工程處每次招標時,丙○○將『投標廠商』之名單提供給我,我再將名單交給王寶興作為圍標之用」「王寶興支付提供參與投標廠商名單之酬金,視圍標工程之圍標金高低與工程難易程度而定,王寶興交付之酬金,我再分半數給丙○○,王寶興共支付我酬金約1 百萬元,丙○○共計獲得50萬元,王寶興病故後,我續依前揭模式,由丙○○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交褚樹人圍標,至85年10月止,褚樹人先後交付共計21萬元給我,我分一半丙○○,共10萬5 千元」等語(見85偵29874 卷第17、18頁、28頁背面),上訴人乙○○嗣於偵查中亦坦承:「調查筆錄(高雄市調處及警訊)我都詳細看過,均出於自由意思下的陳述」、「廠商名單是丙○○透露給我,我和他並無特別交情,但我表示要給他錢,他才透露給我」、「我每次將得款一半交給丙○○」、「85年8 、9 月間褚樹人又來向我要求提供廠商名單,我才又去找丙○○,他又提供3 次名單給我,3 次共付他10萬元左右」等語(見同上卷第35頁),復參以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上訴人丙○○、乙○○上開警訊、高雄市調處、偵查等陳述,有何公務員或其他第3 人向其施以之「不正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且互核彼此此部份供述相符,自足以採為渠等不利認定之依據。又丙○○於偵查中陳稱:調查筆錄實在,我都詳細看過等語(見85偵30068 卷第10頁背面第1 、2 行),丙○○調查筆錄是於85年12月19日製作,於當日(19日)20時30許移送檢察署,檢察官於當日21時30分開偵查庭,此有當日調查筆錄、報到單及偵查筆錄可稽;又乙○○於偵查中陳稱:調查筆錄我都詳細一字一句看過,均出於自由意志下的陳述,所言都實在等語(見85偵29 874號卷第35頁),乙○○調查筆錄是於85年12月18日19時製作,於當日(18日)22時移送檢察官開偵查庭,此有當日調查筆錄、偵查筆錄可憑,從時間過程及筆錄內容觀之,丙○○、乙○○應無疲勞訊問情形,辯護人謂丙○○、乙○○於調查、偵訊筆錄出於疲勞訊問云云,亦非可採。又關於上訴人丙○○部分,共同被告乙○○嗣於原審、本院前審雖均否認其先前陳述,然本院審酌其先前陳述時間較接近於案發,且此部份陳述內容核與本件相關事證之採認相符,堪認其上開先前之陳述,較為可信,且合於事實而可採,乙○○嗣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所為翻異為卸責及迴護丙○○之詞,其嗣後翻異之詞,自非可採。 ㈨證人甲○○於高雄市調處、警訊時陳稱:「84年後有關『領標單廠商名單』改由乙○○提供,遇有工程圍標工作要進行時,均由我於週5 聯絡廠商,約廠商於週6 或週日晚至指定地點」、「王寶興將其中百分之10給提供廠商名單的乙○○或丁○○○等人」、「我記得曾經由我將現金5 至20萬元不等金錢交付乙○○」(見85偵29736 卷第10頁背面、11頁、28頁背面),該證人甲○○於偵查中亦陳稱:「王寶興出獄後,廠商名單乙○○有時拿給王寶興,有時交給我」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45頁),又交付現款給上訴人丙○○及自丙○○處取得領標廠商名單,均由上訴人乙○○為之,已如前述,則證人甲○○、褚樹人於卷內之陳述,雖未提及「有送現款給丙○○」,及證人甲○○於本院前審所稱:「丙○○沒有交投標廠商名單給我」等語(本院更二審㈡卷第111 頁),均不足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丙○○、乙○○等人之認定。另證人甲○○於本院前次更審所證:「乙○○沒有交廠商名單給我,我沒有找廠商來參加圍標會議」(本院更二㈡卷第111 頁)云云,均與甲○○先前之上開陳述未合,自應以較接近案發當時之先前陳述合於事實為可採。 ㈩又原審同案被告褚樹人於偵查中亦陳稱:「廠商名單是乙○○給的,我給他是百分之15之對價」(見86偵99 97 卷第11頁背面),該証人褚樹人於警訊時亦陳稱:「我找到乙○○要其配合提供『領標廠商名單』」;「王寶興病歿後,我才開始圍標」「我聽甲○○說能在乙○○處拿到領標廠商名單,因此我找到乙○○,乙○○表示沒問題」「乙○○每次均給我打呼叫器,然後約定地點,我再過去向他拿領標廠商之名單」等語(見同上偵卷第15頁、第25頁背面、第27頁背面、第28頁),亦證述確有事先自被告乙○○處取得領標名單。 互核上訴人丙○○、乙○○及證人甲○○、褚樹人之上開陳述,足認上訴人丙○○確有提供『領標廠商名單』給上訴人乙○○轉交王寶興、褚樹人等人無訛。至於上訴人丙○○、乙○○及褚樹人就所提供者究係「領標廠商名單」抑或「投標廠商」供述或有不一,又雖證人黃登胤(即南一工程總隊佐理員)於原審證稱:「至郵局領標(即領取投標廠商投標單)是開標前1 日」、證人周昇政證稱:「公開招標之標單由其保管」(見原審㈣卷第287 頁背面、288 頁背面)等情。但如前述論證可知,王寶興圍標集團索取廠商名單之目的,無非欲鳩集領標廠商開會圍標,如係開標後之得標廠商名單,自然對其已無實益,足認上訴人丙○○所提供者係屬「領標廠商名單」無誤。此外,證人甲○○、褚樹人上開陳述雖指「王寶興將其中百分之10給提供廠商名單之乙○○等人」、「乙○○抽取工程款1 成之圍標保護費之百分之15作為代價」等情,但不能據此逕認上訴人乙○○即有全數交給上訴人丙○○,自應依上訴人乙○○所述上情(即關於王寶興部分,係交付50萬元交給丙○○;關於褚樹人部分,係交付10萬5 千元),較為具體、明確而可採,上訴人丙○○於高雄市調處所陳「總計金額約3 萬元」云云,顯與證人甲○○上開所證「我記得曾經由我將現金5 至20萬元不等金錢交付乙○○」之金額相差甚大,純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上訴人乙○○於王寶興生前為其而向丙○○拿取供圍標用之「領標廠商名單」,及替王寶興支付現款給丙○○;續於王寶興死後為褚樹人向丙○○拿取供圍標用之「領標廠商名單」,及替褚樹人支付賄款給丙○○等事實,已如前述。綜合以上論述,足見上訴人乙○○以及證人甲○○2 人,與丙○○間,就丙○○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由丙○○提供於乙○○,再由乙○○交由甲○○再轉交予褚樹人,使得褚樹人等人得以知悉欲投標之廠商名單後,據以通知領標廠商至上述指定地點參加圍標會議,是上訴人乙○○以及證人甲○○2 人,與丙○○間就上開洩漏秘密之背信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自屬共同正犯之行為(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590 號判例意旨足參),辯護意旨謂:「乙○○如屬有罪,僅成立幫助犯」云云,亦非可採。 上訴人戊○○、丙○○雖均另辯稱:「所收款項乃代謝陳秀芬或乙○○,裝訂估比工程合約書之費用」云云。惟上訴人戊○○、丙○○於高雄市調處、偵查中之陳述,均無隻字片語提及該款項係代為裝訂估比合約書之代價,又上訴人丁○○○於高雄市調處、偵查均供稱係「係提供投標廠商名單的代價」等語明確;另上訴人乙○○於原審亦供明:「他幫我裝訂估比合約書,在得標後」、「(有無代價?)一般他都不拿」、「(有無因託他代裝訂合約而給過錢?)沒有」等語(見原審㈡卷第18頁),亦未提及交付款項係支付戊○○、丙○○代為裝訂估比合約書之代償,故證人張東銘、鄭錦文於本院前審雖證稱:「曾委託劉有倫裝訂工程合約」、「丙○○有拿一些資料給我影印,裡面是估價單」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188 頁以下),及有卷附南高雄營運處出具之估比工程明細2 份,但此僅能證明乙○○有將估比工程合約書委託丙○○代為裝訂之情,無從逕認上訴人乙○○所交付上訴人丙○○之款項,即屬所謂裝訂工程合約之費用,此部份自難採為上訴人等有利之認定。 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之領標程序,係依交通部台灣南區電信管理局82年1 月及84年9 月年修訂之「電信土木工程投標須知」第5 條、第9 條規定以「郵購」方式購買招標文件,並限定「以最後落地郵戳為憑,逾期或非向指定郵政信箱郵購者概不受理」,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89年7 月29日南網二字第890701187 號函及所附上開「電信土木工程投標須知」在卷(見本院上訴審㈡卷第11-18頁)。雖上訴人丙○○提出交通部電信總局84年11月8 日修訂之「電信線路土木工程發包作業處理要點」,其中關於發售招標文件規定有「無記名發售」及「郵寄」2 種,但經本院前審函查結果,該要點所指「無記名發售」及「郵寄」方式,係供各單位參酌運用,該要點附件之招標公告亦屬參考樣張,各主辦單位進行工程招標時,仍以所辦理之招標公告當時敘述規定為準等情,亦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3年12月3 日信網三字第0930000045號函覆明確(見本院更二審㈡卷第51頁)。又雖證人王玉娥於原審證稱:「面取無登記,郵購就依信封資料再寄回去,並無規定購買標單需做紀錄」、證人王明調於原審證稱:「郵購買標單可1 次買好幾個工程標單,所以領標單時沒辦法知道某工程有哪些廠商來領標」、證人譚量於原審證稱:「廠商購買空白標單分郵購、面售2 種,只要是向發包課人員面售均可,郵購則有專人負責,於開標前1 日至郵局領標」等語,縱前交通部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之「電信土木工程投標須知」,雖僅規定以「郵購」方式購買招標文件(見本院上訴審㈡卷第20、21頁),但實際作業之招標公告內關於購領招標文件圖說,亦有「面取」「郵購」2 種,此有84年8 月24日南一工發84字第37號、84年12月15日南一工發84字第66號工程公開招標公告可憑(見本院前審卷三第128 頁以下),足見當時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之「郵購」方式領標程序,雖屬大部分領標廠商所使用之方式,參以招標公告為廠商取得招標訊息主要來源,而招標公告有載明「郵購」「面取」方式購買招標文件圖說者,故「郵購」「面取」2 種方式,發包課內部職員都可知悉郵購或面取領標廠商名單,是上訴人戊○○、丙○○有兼辦工程標單出售之工作(發包課人員均可面售),但渠等既為貪圖金錢,已有心要提供此等領標廠商名單給圍標集團,自可利用時機掌握絕大部份「郵購」「面取」領標廠商名單,則上開證人王玉娥、王明調、譯量等人證詞,均難為上訴人等有利之認定。 本件南一工程總隊公開招標工程採秘密通訊招標方式,無非在防止有蒐集參與領標廠商名單,進行圍標或恐嚇勒索等不法行為,則南一工程總隊就有關領標、投標之廠商名單應屬秘密之事項,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3 月4 日工程企字第09200085280 號函在卷足佐(見本院更一審㈠卷第161 、162 頁)。上訴人丙○○、戊○○當時均屬該總隊經辦發包業務之人員(業據渠等供承在卷),對此保密措施自應知甚詳,而上訴人丙○○、戊○○既明知領標廠商名單係應秘密之事項,不得對外公開,竟分別於工程開標前,將其職務上應秘密之領標廠商名單交付於上訴人乙○○、丁○○○,轉交上開「阿全圍標集團」據以進行圍標,上訴人戊○○、丙○○所為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亦堪認定。 上訴人乙○○曾因索取領標廠商名單未果,引起王寶興不悅,而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上被王寶興攔下毆打之事實,固經證人蔡鴻慈,陳文瑞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㈣卷第289 頁以下),惟如前所述,上訴人乙○○向丙○○索取領標廠商名單轉交王寶興後,王寶興先後給付工程保護費予乙○○,而由上訴人乙○○、丙○○2 人均分,且期間長達1 年多,甚至王寶興死亡後,上訴人乙○○仍為褚樹人繼續索取領標廠商名單,並收取報酬支付給上訴人丙○○,足見上訴人乙○○交付給上訴人丙○○賄款,係出自由意思決定,尚難憑此據以卸免其應負之刑責。又上訴人丙○○雖曾遭王寶興恐嚇,因而告知其妻1 節,雖據其妻即證人黃清香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㈤卷第653 頁),惟以上訴人丙○○當時身為從事公務之人員,縱遭人恐嚇,並非無處得以求援(如向機關反應或向警報案或密報反應檢舉等方式),況參諸上訴人丙○○於高雄市調處之上開自白,亦足以證明上訴人丙○○之所以同意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仍係出於自由意思所決定,對其應負之刑責亦不生影響。 綜上所述,上訴人戊○○、丙○○、丁○○○、乙○○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事證明確,渠等上開犯行均已堪認定。至於被告戊○○、丙○○2 人,雖因其等洩漏上開應秘密事項於上開圍標集團後,雖在圍標會議後所推出欲得標之廠商雖如期前往投標並得標,但本院查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因此有損害於南一工程總隊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行為,上開背信行為應認尚屬未遂之階段,併予敘明。 三、按被告戊○○、丙○○2 人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通過,經總統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已由原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變更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查上訴人戊○○、丙○○等行為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全民釋股後,交通部(持股47.89%)加計中華郵政(0.89%) 、勞保局(0.39%) 等官股,合計未超過50% ,已非屬「公營事業」,自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亦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係屬於私經濟之範圍,亦非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經本院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函查結果,據回稱:「本公司自94年8 月12日起民營化,民營化後有關工程採購、發包等作業,不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有上開營運處95年12月19 日 高人字第0950000064號函可參,足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不論是否負責招標工程標單出售、審標及開標紀錄等業務,於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公佈施行後,即非屬公務員無疑。此部分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且變更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行為後之法律,認被告戊○○、丙○○均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先予說明。查被告戊○○係前交通部南一工程總隊之發包課技術佐;丙○○係該發包課管理員,均屬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其等2 人先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關於其等應秘密之事項故意洩漏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雖因其等洩漏上開應秘密事項於上開圍標集團後,使得上開圍標集團得以召開圍標會議,並在圍標會議後所推出欲得標之廠商雖如期前往投標並得標,但本院查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因此有損害於南一工程總隊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行為,上開背信行為應認尚屬未遂之階段,核被告戊○○、丙○○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2 項、第1 項之背信未遂罪。被告丁○○○、乙○○2 人雖均非屬交通部南一工程總隊之職員,雖無特定關係即非屬南一工程總隊之職員,但其等分別與戊○○、丙○○共同實行,仍應論以共犯。公訴人認被告乙○○及丁○○○係犯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戊○○、丙○○係犯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尚有未洽,因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查甲○○係擔任該圍標集團之會計工作,其既已明知戊○○、丙○○2 人所交付者為工程領標廠商名單,仍負責轉交而參與其事,是被告丁○○○與戊○○、甲○○間就上開戊○○洩漏領標廠商名單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與丙○○、甲○○間,就上開丙○○洩漏領標廠商名單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戊○○、乙○○、丙○○前後多次背信,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同一,均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1 罪。被告乙○○曾於78年間因傷害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79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更二審㈠卷第116 頁反面),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等4 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各減輕其刑。被告乙○○應處之刑有加重減輕事宜,應予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再按按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通過,經總統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關於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已經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另因背信罪法定刑亦有科罰金或併科罰金部分,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之規定,已由原規定「1 元(指銀元)以上」變更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罰金刑處罰之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按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故修正後之條文有「得減輕其刑」之適用,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以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本院就上開變更前及變更後之各種情況,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結果,以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至被告乙○○,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自77年間起至81年11月底止,亦陸續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予王寶興,王寶興則交付數額不詳之賄賂給戊○○等情,因認戊○○此部分行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訊之上訴人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沒有提供投標廠商名單給王寶興,王寶興也未交付金錢等語。查上訴人戊○○於82年12月22日高雄市調處訊問時僅供稱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予丁○○○,並無供述提供給王寶興,而証人丁○○○亦僅供稱上訴人戊○○係自81年底起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交付款項等語。另遍觀全卷,亦無上訴人戊○○自77年間起至81年11月底止有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予王寶興之事證,復因王寶興已死亡,已無從對質調查,是此部份公訴意旨已乏積極證據佐証,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戊○○有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檢察官起訴事實,指訴丁○○○多次共向戊○○行賄30萬元(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3 段)。惟本院查無證據足以證明如附表所示81年12月至82年11月18日期間止之工程領標時,上訴人戊○○每一次均有提供,已如上述,是本院認定僅交付15萬元於戊○○,超過此部分之犯行,本院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戊○○有此部分犯行,此部分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自85年11月間起至86年3 月26日(即起訴日)止,亦陸續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予王寶興、呂清安、褚樹人等人,王寶興、呂清安、褚樹人則交付數額不詳之賄賂給戊○○等情,因認戊○○此部分行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惟訊之上訴人丙○○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沒有提供投標廠商名單給王寶興等人,王寶興也未交付金錢等語。查上訴人丙○○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伊最後1 次係在85年10月間交付領標廠商名單予乙○○,並收到5 千元等語(見85年度偵字第30068號卷第10、11頁);另乙○○亦謂,丙○○提供領 標廠商名單交伊轉給褚樹人圍標,至85年10月止,褚樹人給伊21萬元,伊分一半給丙○○等情(見85年度偵字第29874 號卷第17、18頁及第28頁背面),2 人所供相符,均稱渠等犯行至85年10月終止。此外,亦查無上訴人丙○○自85年11月間起至86年3 月26日(即起訴日)止,有提供投標廠商名單予王寶興等人之事證,此部份公訴意旨已乏積極證據佐証,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丙○○有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上訴人戊○○、丙○○2 人係提供職務上應秘密之「領標」廠商名單予他人,原審認係提供「開標後之投標」廠商名單,尚有違誤。㈡上訴人戊○○、丙○○因犯背信罪,所得不法利益各為「15萬元、60萬5 千元」,原判決認係「20萬元、50萬元」,亦有未合。㈢上訴人乙○○係累犯,原判決未發覺其係累犯,亦有未合。㈣上訴人丙○○縱初曾受王寶興之恐嚇,才提供領標廠商名單予王寶興集團,惟查上訴人丙○○提供領標廠商名單已有一段時日長約1 年半(84年6 月到85年10月),若有遭人恐嚇,並非無處得以求援(如向機關反應或向警報案或密報反應檢舉等),其長期收受現款而違背其任務交付領標廠商名單供黑道份子圍標,浪費公帑,客觀上無足以一般之同情而堪憫恕(見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意旨),原審謂其犯罪情狀堪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亦有違誤。㈤被告等4 人於刑法修正後,所為均係犯背信未遂罪,而非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及受賄罪,且刑法已經修改,被告戊○○、丙○○已非屬公務員,並已無刑法第132 條第1 項公務員洩密罪之適用,原判決就此部分未及審酌,即有未合。上訴人等4 人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上訴人4 人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上訴人戊○○、丙○○案發當時身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案發後始改為非公務員身分),對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當謹守保密之義務,竟起貪念而違背其任務,嚴重影響一工程總隊聲譽,且使黑道份子據以進行工程圍標,索取圍標保護費,影響治安程度非輕,又上訴人乙○○、丁○○○為圖私利,竟與圍標集團掛勾,對戊○○、丙○○之工程經辦人員交付現款,取得領標廠商名單,損及工程發包之公平性,犯罪情節非輕,上訴人乙○○係屬累犯,及上訴人4 人之犯罪動機、手段、法益受損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8條、第342 條第2 項、第1 項、第47條、第25條第2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等均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素珍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大道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5月20日│加工區局37期二工區配管│9,760,000元 │ │ ├──┼──────┼───────────┼──────┤ │ │二 │82年07月15日│民族局鼎泰段幹配管 │5,600,000元 │ │ ├──┼──────┼───────────┼──────┤ │ │三 │82年09月02日│東港局中正路二期幹配管│9,000,000元 │ │ ├──┼──────┼───────────┼──────┤ │ │四 │82年09月02日│白河局2-2幹配管 │3,500,000元 │ │ ├──┼──────┼───────────┼──────┤ │ │五 │83年2月24日 │二苓局山明段幹配管 │7,300,000元 │ │ ├──┼──────┼───────────┼──────┤ │ │六 │83年3月10日 │林園局溪州一路配管 │6,660,000元 │ │ ├──┼──────┼───────────┼──────┤ │ │七 │83年04月14日│六龜局藤枝幹配管 │14,200,000元│ │ ├──┼──────┼───────────┼──────┤ │ │八 │83年09月01日│中洲局中寮路幹配管 │ 7,500,000元│ │ ├──┼──────┼───────────┼──────┤ │ │九 │83年04月20日│鹽埕局鼓山二路幹管 │6,900,000元 │ │ ├──┼──────┼───────────┼──────┤ │ │十 │83年06月01日│七賢局興祁路幹配管 │2,700,000元 │ │ ├──┼──────┼───────────┼──────┤ │ │十一│83年06月15日│鹽埕局中山大學翠亨道幹│5,040,000元 │配工程 │ ├──┼──────┼───────────┼──────┤ │ │十二│84年06月15日│鹽埕局中山大學配管專案│2,760,000元 │ │ ├──┼──────┼───────────┼──────┤ │ │十三│85年02月15日│勝利局公園路幹管 │3,850,000元 │ │ ├──┼──────┼───────────┼──────┤ │ │十四│85年03月07日│左營局南屏路幹配管 │8,200,000元 │ │ └──┴──────┴───────────┴──────┴────┘ 二、大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1月07日│左營區復興新村配管 │18,550,000元│ │ ├──┼──────┼───────────┼──────┤ │ │二 │82年04月22日│林園局中芸村等配管 │28,130,000元│ │ ├──┼──────┼───────────┼──────┤ │ │三 │82年05月20日│前鎮鎮等配管 │22,700,000元│ │ ├──┼──────┼───────────┼──────┤ │ │四 │82年06月17日│林園局王公路幹管 │11,300,000元│ │ ├──┼──────┼───────────┼──────┤ │ │五 │82年06月17日│林園局王公路幹管 │17,990,000元│ │ ├──┼──────┼───────────┼──────┤ │ │六 │82年07月15日│十全同盟二路配管 │13,300,000元│ │ ├──┼──────┼───────────┼──────┤ │ │七 │82年07月15日│後璧局下茄幹配管 │14,470,000元│ │ ├──┼──────┼───────────┼──────┤ │ │八 │82年08月12日│加工局37-2區配管 │16,200,000元│ │ ├──┼──────┼───────────┼──────┤ │ │九 │82年08月26日│澄清局本館路等幹管 │46,200,000元│ │ ├──┼──────┼───────────┼──────┤ │ │十 │82年08月26日│鹽埕局九如四路幹管 │23,820,000元│ │ ├──┼──────┼───────────┼──────┤ │ │十一│82年11月05日│加工區○○街等配管 │22,380,000元│ │ ├──┼──────┼───────────┼──────┤ │ │十二│82年12月02日│大寮局興隆路幹配管 │11,730,000元│ │ ├──┼──────┼───────────┼──────┤ │ │十三│82年12月16日│內埔局自強路配管 │19,730,000元│ │ ├──┼──────┼───────────┼──────┤ │ │十四│83年02月24日│中山局民生二路幹配管 │27,600,000元│ │ ├──┼──────┼───────────┼──────┤ │ │十五│83年03月24日│大發局#6道路二期幹管 │15,320,000元│ │ ├──┼──────┼───────────┼──────┤ │ │十六│82年04月22日│泰山局屏27線等 │12,340,000元│ │ └──┴──────┴───────────┴──────┴────┘ 三、啟華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3月25日│建工局建工路配管 │ 3,700,000元│ │ ├──┼──────┼───────────┼──────┤ │ │二 │82年03月25日│佳冬局2號道路配管 │ 5,500,000元│ │ ├──┼──────┼───────────┼──────┤ │ │三 │82年03月25日│東港局3-9幹管 │ 3,280,000元│ │ ├──┼──────┼───────────┼──────┤ │ │四 │82年03月25日│東港局船頭路幹配管 │ 3,320,000元│ │ ├──┼──────┼───────────┼──────┤ │ │五 │82年04月09日│十全局同盟二路配管 │ 6,800,000元│ │ ├──┼──────┼───────────┼──────┤ │ │六 │82年05月20日│三地門局新設台22線 │ 9,780,000元│ │ ├──┼──────┼───────────┼──────┤ │ │七 │82年05月20日│七佳局力里路配管 │ 3,100,000元│ │ ├──┼──────┼───────────┼──────┤ │ │八 │82年05月20日│車城局四號路幹配管 │ 4,040,000元│ │ ├──┼──────┼───────────┼──────┤ │ │九 │82年05月20日│車城局屏鵝段幹管 │ 660,000元│ │ ├──┼──────┼───────────┼──────┤ │ │十 │82年06月17日│中央局工業街幹管 │ 6,890,000元│ │ ├──┼──────┼───────────┼──────┤ │ │十一│83年03月24日│民生局民生路幹管二期 │ 2,120,000元│ │ ├──┼──────┼───────────┼──────┤ │ │十二│83年03月24日│里港局3-3號二期幹配管 │ 2,120,000元│ │ ├──┼──────┼───────────┼──────┤ │ │十三│83年04月28日│建工局懷德街幹配管 │ 2,380,000元│ │ ├──┼──────┼───────────┼──────┤ │ │十四│83年10月06日│勝利局古松西巷配管 │ 2,820,000元│ │ ├──┼──────┼───────────┼──────┤ │ │十五│83年11月04日│西甲局光華二路幹管 │ 6,198,000元│ │ ├──┼──────┼───────────┼──────┤ │ │十六│83年12月29日│前鎮局鳳山1v-17 幹管 │ 344,854元│ │ ├──┼──────┼───────────┼──────┤ │ │十七│83年12月29日│前鎮局鳳山5-39幹配管 │ 2,875,146元│ │ └──┴──────┴───────────┴──────┴────┘ 四、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8月26日│東山局165線幹管 │10,846,000元│ │ ├──┼──────┼───────────┼──────┤ │ │二 │82年08月26日│鹽埔局勝利路幹管 │ 2,015,000元│ │ ├──┼──────┼───────────┼──────┤ │ │三 │82年08月26日│鹽埔局中山路配管 │ 1,345,000元│ │ ├──┼──────┼───────────┼──────┤ │ │四 │82年08月26日│鹽埔局台九線配管 │ 4,160,000元│ │ ├──┼──────┼───────────┼──────┤ │ │五 │82年10月07日│里港局中山路管 │ 1,520,000元│ │ ├──┼──────┼───────────┼──────┤ │ │六 │82年10月07日│里港局3-3道路幹配管 │ 2,070,000元│ │ ├──┼──────┼───────────┼──────┤ │ │七 │82年12月02日│民治局周武路幹配管 │ 6,978,000元│ │ ├──┼──────┼───────────┼──────┤ │ │八 │83年01月07日│林園局鳳林路配管 │19,980,000元│ │ ├──┼──────┼───────────┼──────┤ │ │九 │83年01月07日│林園局鳳林路幹管 │20,500,000元│ │ ├──┼──────┼───────────┼──────┤ │ │十 │83年01月07日│後璧局2-1幹配管 │ 2,870,000元│ │ ├──┼──────┼───────────┼──────┤ │ │十一│83年10月20日│中山局復興一路幹配管 │16,600,000元│ │ ├──┼──────┼───────────┼──────┤ │ │十二│84年08月24日│潮州大同路幹配管 │19,500,000元│ │ ├──┼──────┼───────────┼──────┤ │ │十三│85年02月01日│東原局99線配管 │10,360,000元│ │ ├──┼──────┼───────────┼──────┤ │ │十四│85年07月18日│東港局4-14線幹配管 │ 2,650,000元│ │ └──┴──────┴───────────┴──────┴────┘ 五、欣德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6月17日│振興局台22幹管 │ 6,120,000元│ │ ├──┼──────┼───────────┼──────┤ │ │二 │82年06月17日│三多局鳳南路幹配管 │ 4,520,000元│ │ ├──┼──────┼───────────┼──────┤ │ │三 │82年08月26日│東港局管道擴充配管 │ 6,300,000元│ │ ├──┼──────┼───────────┼──────┤ │ │四 │82年09月09日│東港局船頭二期幹配管 │ 3,690,000元│ │ ├──┼──────┼───────────┼──────┤ │ │五 │82年10月07日│吉東局中正路幹配管 │ 7,488,000元│ │ ├──┼──────┼───────────┼──────┤ │ │六 │82年10月21日│下營局 頭港大橋幹管 │ 3,280,000元│ │ ├──┼──────┼───────────┼──────┤ │ │七 │82年11月05日│東山局165線配管 │ 7,680,000元│ │ ├──┼──────┼───────────┼──────┤ │ │八 │83年11月25日│大寮局山頂村配管 │ 3,125,000元│ │ ├──┼──────┼───────────┼──────┤ │ │九 │82年12月02日│潮洲局2-4幹配管 │ 7,780,000元│ │ ├──┼──────┼───────────┼──────┤ │ │十 │82年12月02日│東港局#17號配管 │ 2,380,000元│ │ ├──┼──────┼───────────┼──────┤ │ │十一│84年03月02日│布袋局海埔新生地配管 │ 5,040,000元│ │ ├──┼──────┼───────────┼──────┤ │ │十二│84年03月16日│內埔局光明路地下配管 │ 7,230,000元│ │ ├──┼──────┼───────────┼──────┤ │ │十三│84年03月16日│佳冬局12-9幹配管 │ 3,420,000元│ │ ├──┼──────┼───────────┼──────┤ │ │十四│84年06月01日│美濃局廣興街配管 │ 2,430,000元│ │ ├──┼──────┼───────────┼──────┤ │ │十五│84年06月15日│東港局3-10號配管 │ 2,780,000元│ │ ├──┼──────┼───────────┼──────┤ │ │十六│84年08月24日│大寮局大寮路配管 │ 5,200,000元│ │ ├──┼──────┼───────────┼──────┤ │ │十七│84年10月12日│東城局199線幹配管 │ 8,100,000元│ │ ├──┼──────┼───────────┼──────┤ │ │十八│85年01月18日│滿州局200線幹配管 │ 8,400,000元│ │ ├──┼──────┼───────────┼──────┤ │ │十九│85年02月15日│官田局藝術學院配管 │ 3,550,000元│ │ ├──┼──────┼───────────┼──────┤ │ │二十│85年03月21日│左營局44期二區幹配管 │20,900,000元│ │ ├──┼──────┼───────────┼──────┤ │ │二一│85年06月21日│建國局復興南路幹配管 │ 7,950,000元│ │ └──┴──────┴───────────┴──────┴────┘ 六、啟成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2月25日│虎井局桶盤里配管 │ 5,700,000元│ │ ├──┼──────┼───────────┼──────┤ │ │二 │82年10月07日│馬公局第三漁港工程 │ 3,800,000元│ │ ├──┼──────┼───────────┼──────┤ │ │三 │82年08月12日│南州局三民路幹管 │ 3,620,000元│ │ ├──┼──────┼───────────┼──────┤ │ │四 │82年09月09日│民生局鱗洛5號配管 │ 2,450,000元│ │ ├──┼──────┼───────────┼──────┤ │ │五 │82年09月23日│馬公局民族路配管 │ 6,700,000元│ │ ├──┼──────┼───────────┼──────┤ │ │六 │82年10月07日│馬公局第三漁港第三期配│ 3,800,000元│ │ ├──┼──────┼───────────┼──────┤ │ │七 │83年04月23日│恆春局1-1幹配管 │ 4,830,000元│ │ ├──┼──────┼───────────┼──────┤ │ │八 │83年06月23日│白河局3-9幹配管 │ 2,560,000元│ │ ├──┼──────┼───────────┼──────┤ │ │九 │83年11月04日│民生局林森路配管 │ 3,060,000元│ │ ├──┼──────┼───────────┼──────┤ │ │十 │83年11月04日│車城局福安路幹配管 │ 2,300,000元│ │ ├──┼──────┼───────────┼──────┤ │ │十一│84年01月12日│潮洲局北門路幹配管 │25,600,000元│ │ ├──┼──────┼───────────┼──────┤ │ │十二│84年07月27日│三多局新康街幹配管 │ 3,640,000元│ │ └──┴──────┴───────────┴──────┴────┘ 七、鳳信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4月09日│中央局夏禹路幹配管 │ 8,560,000元│ │ ├──┼──────┼───────────┼──────┤ │ │二 │82年05月06日│前鎮○○○路配管 │10,360,000元│ │ ├──┼──────┼───────────┼──────┤ │ │三 │82年05月06日│三地門局賽嘉村配管 │ 2,280,000元│ │ ├──┼──────┼───────────┼──────┤ │ │四 │82年07月29日│建工局大昌路幹配管 │ 7,200,000元│ │ ├──┼──────┼───────────┼──────┤ │ │五 │82年07月01日│前鎮局74-77碼頭幹管 │ 5,900,000元│ │ ├──┼──────┼───────────┼──────┤ │ │六 │82年07月01日│前鎮局74-77碼頭配管 │ 1,500,000元│ │ ├──┼──────┼───────────┼──────┤ │ │七 │83年08月18日│佳冬局南寮路配管 │ 8,860,000元│ │ ├──┼──────┼───────────┼──────┤ │ │八 │84年11月03日│中央局安溪村配管 │ 9,150,000元│ │ ├──┼──────┼───────────┼──────┤ │ │九 │84年12月29日│鵝鸞鼻局埔頂路配管 │ 1,450,000元│ │ ├──┼──────┼───────────┼──────┤ │ │十 │85年03月07日│東港局進德大橋幹配管 │ 7,500,000元│ │ ├──┼──────┼───────────┼──────┤ │ │十一│85年06月21日│林邊局豐作路幹配管 │12,860,000元│ │ └──┴──────┴───────────┴──────┴────┘ 八、詠春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1月07日│民族局36重劃配管 │ 7,290,000元│ │ ├──┼──────┼───────────┼──────┤ │ │二 │82年11月18日│十全局遼北街配管 │ 6,215,000元│ │ ├──┼──────┼───────────┼──────┤ │ │三 │82年11月19日│加工局46期幹配管 │ 5,900,000元│ │ ├──┼──────┼───────────┼──────┤ │ │四 │83年04月28日│西甲局26期第一期幹配管│ 3,187,000元│ │ ├──┼──────┼───────────┼──────┤ │ │五 │83年07月07日│林園局沿海公路等 │18,150,000元│ │ ├──┼──────┼───────────┼──────┤ │ │六 │83年08月04日│新埤局15-1號幹配管 │ 3,145,000元│ │ ├──┼──────┼───────────┼──────┤ │ │七 │84年03月31日│前鎮○○○路燈 │ 2,747,000元│ │ └──┴──────┴───────────┴──────┴────┘ 九、營丘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2月24日│東港局船頭路三期幹配管│ 8,660,000元│ │ ├──┼──────┼───────────┼──────┤ │ │二 │83年04月14日│澄清局大昌路二期幹配管│ 5,470,000元│ │ ├──┼──────┼───────────┼──────┤ │ │三 │83年04月14日│旗山局廣和路幹配管 │ 3,688,000元│ │ ├──┼──────┼───────────┼──────┤ │ │四 │83年05月12日│美濃局中山路地下化配管│ 5,478,000元│ │ ├──┼──────┼───────────┼──────┤ │ │五 │83年10月20日│美濃局成功路幹配管 │ 5,288,000元│ │ ├──┼──────┼───────────┼──────┤ │ │六 │83年12月01日│萬丹局#3-4號道 │ 3,689,000元│ │ ├──┼──────┼───────────┼──────┤ │ │七 │84年05月04日│前鎮局林海工業區仁愛配│ 2,380,000元│ │ ├──┼──────┼───────────┼──────┤ │ │八 │84年05月04日│萬鑾局褒忠路幹配管 │ 4,238,000元│ │ ├──┼──────┼───────────┼──────┤ │ │九 │84年06月29日│霧台局22線幹配管 │10,156,000元│ │ ├──┼──────┼───────────┼──────┤ │ │十 │84年08月24日│美濃局民權路配置 │ 7,200,000元│ │ ├──┼──────┼───────────┼──────┤ │ │十一│84年11月23日│楓港台九線地下化配管 │ 5,068,000元│ │ ├──┼──────┼───────────┼──────┤ │ │十二│84年12月29日│吉東局中正路三段配管 │ 3,568,000元│ │ ├──┼──────┼───────────┼──────┤ │ │十三│85年02月01日│嶺口局嶺口社區配管 │ 2,799,000元│ │ ├──┼──────┼───────────┼──────┤ │ │十四│85年03月07日│旗山局德義街配管 │ 3,899,000元│ │ ├──┼──────┼───────────┼──────┤ │ │十五│85年06月06日│中州局中州路配管 │ 2,980,000元│ │ └──┴──────┴───────────┴──────┴────┘ 十、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8月12日│八德局洛陽街幹配管 │55,000,000元│ │ ├──┼──────┼───────────┼──────┤ │ │二 │82年09月09日│潮洲局愛國路幹配管 │ 2,560,000元│ │ ├──┼──────┼───────────┼──────┤ │ │三 │82年10月21日│鹽水局康樂街配管 │12,700,000元│ │ ├──┼──────┼───────────┼──────┤ │ │四 │82年12月16日│鹽水局172線幹配管 │27,500,000元│ │ ├──┼──────┼───────────┼──────┤ │ │五 │83年11月04日│內埔局2號道幹管 │ 2,150,000元│ │ ├──┼──────┼───────────┼──────┤ │ │六 │85年03月21日│明誠局第二期幹配管 │42,500,000元│ │ └──┴──────┴───────────┴──────┴────┘ 十一、立曜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8月12日│柳營局10號路配管 │ 5,960,000元│ │ ├──┼──────┼───────────┼──────┤ │ │二 │82年09月09日│鹽水局沿水路幹配管 │ 5,210,000元│ │ ├──┼──────┼───────────┼──────┤ │ │三 │82年12月12日│鹽水局行昌路幹配管 │ 5,060,000元│ │ ├──┼──────┼───────────┼──────┤ │ │四 │83年11月04日│恆春局2號路幹配管 │ 3,660,000元│ │ └──┴──────┴───────────┴──────┴────┘ 十二、瑞城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1月07日│東港局七號道路幹管 │ 8,800,000元│ │ ├──┼──────┼───────────┼──────┤ │ │二 │82年02月25日│旗山局文中路幹配管 │ 4,200,000元│ │ ├──┼──────┼───────────┼──────┤ │ │三 │82年03月11日│加工局37期三2區配管 │12,500,000元│ │ ├──┼──────┼───────────┼──────┤ │ │四 │84年03月16日│龍肚局龍肚街配管 │ 3,180,000元│ │ └──┴──────┴───────────┴──────┴────┘ 十三、新協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11月17日│建工局40期幹管 │ 8,380,000元│ │ ├──┼──────┼───────────┼──────┤ │ │二 │83年11月17日│建工局40期配管 │ 6,615,000元│ │ ├──┼──────┼───────────┼──────┤ │ │三 │83年12月15日│篤龍局神農村幹配管 │10,400,000元│ │ └──┴──────┴───────────┴──────┴────┘ 十四、騰儀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7月29日│筏灣局沿山路幹配管 │ 9,580,000元│ │ ├──┼──────┼───────────┼──────┤ │ │二 │82年09月09日│白河局3-3配管 │ 2,890,000元│ │ ├──┼──────┼───────────┼──────┤ │ │三 │82年11月05日│茂林局茂林村幹配管 │10,748,000元│ │ ├──┼──────┼───────────┼──────┤ │ │四 │84年02月16日│潮洲局光春路配管 │24,000,000元│ │ ├──┼──────┼───────────┼──────┤ │ │五 │84年02月16日│民治局公園道幹配管 │ 7,800,000元│ │ ├──┼──────┼───────────┼──────┤ │ │六 │84年07月27日│鹽水局與72線配管 │ 3,260,000元│ │ └──┴──────┴───────────┴──────┴────┘ 十五、錦佳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4月28日│七美局西湖村配管 │12,998,000元│ │ ├──┼──────┼───────────┼──────┤ │ │二 │83年11月04日│馬公局五號路幹配管 │ 3,680,000元│ │ ├──┼──────┼───────────┼──────┤ │ │三 │84年09月07日│馬公局四維路等幹配管 │15,000,000元│ │ ├──┼──────┼───────────┼──────┤ │ │四 │84年09月15日│望安局水安村配管 │ 6,480,000元│ │ ├──┼──────┼───────────┼──────┤ │ │五 │84年12月29日│文西局興仁里配管 │ 6,081,000元│ │ └──┴──────┴───────────┴──────┴────┘ 十六、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2月25日│篤農局篤農村地下化配管│ 5,866,000元│ │ ├──┼──────┼───────────┼──────┤ │ │二 │83年04月28日│中央局民族路配管 │ 6,488,000元│ │ ├──┼──────┼───────────┼──────┤ │ │三 │83年06月09日│佳冬局20-2幹配管 │ 3,656,000元│ │ └──┴──────┴───────────┴──────┴────┘ 十七、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11月19日│民族局南二高環線幹配管│ 3,630,000元│ │ ├──┼──────┼───────────┼──────┤ │ │二 │82年12月02日│萬丹局4-2號配管 │ 3,240,000元│ │ ├──┼──────┼───────────┼──────┤ │ │三 │83年02月03日│馬公局民族路配管 │ 2,000,000元│ │ ├──┼──────┼───────────┼──────┤ │ │四 │85年03月21日│十全局44期三局配管 │16,380,000元│ │ ├──┼──────┼───────────┼──────┤ │ │五 │85年07月05日│六甲局官田工業幹配管 │23,900,000元│ │ └──┴──────┴───────────┴──────┴────┘ 十八、高國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5月26日│鹽埕局七賢三路二期 │ 4,400,000元│ │ ├──┼──────┼───────────┼──────┤ │ │二 │82年05月26日│鹽埕局七賢二路幹配管一│ 4,120,000元│ │ ├──┼──────┼───────────┼──────┤ │ │三 │83年12月01日│民族局天祥路推管 │ 2,680,000元│ │ ├──┼──────┼───────────┼──────┤ │ │四 │84年02月16日│鹽埕局29幹配管 │ 5,710,000元│ │ ├──┼──────┼───────────┼──────┤ │ │五 │84年02月16日│鹽埕局28期配置 │ 390,000元│ │ ├──┼──────┼───────────┼──────┤ │ │六 │84年11月30日│明誠局設局幹管 │35,200,000元│ │ ├──┼──────┼───────────┼──────┤ │ │七 │85年07月18日│三多局綜合體育館幹管 │ 3,300,000元│ │ ├──┼──────┼───────────┼──────┼────┤ │八 │85年11月21日│鹽埕局萬壽路幹配管工程│ 2,130,000元│ │ └──┴──────┴───────────┴──────┴────┘ 十九、岡德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12月16日│大發局潮寮路幹配管 │31,250,000元│ │ ├──┼──────┼───────────┼──────┤ │ │二 │83年09月15日│潮州局1-9道幹配管 │ 3,130,000元│ │ ├──┼──────┼───────────┼──────┤ │ │三 │85年01月18日│大寮局4號道幹配管 │ 8,190,000元│ │ └──┴──────┴───────────┴──────┴────┘ 二十、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2月24日│林園局頂厝村配管 │12,600,000元│ │ ├──┼──────┼───────────┼──────┤ │ │二 │83年06月23日│西甲局六號園道幹配管 │12,118,000元│ │ └──┴──────┴───────────┴──────┴────┘ 二一、高橋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1月17日│興化局興化路幹管 │10,790,000元│ │ ├──┼──────┼───────────┼──────┤ │ │二 │83年02月03日│過溝局貴舍幹配管 │11,110,000元│ │ └──┴──────┴───────────┴──────┴────┘ 二二、協盛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4月09日│加工區○○○路配管 │39,250,000元│ │ ├──┼──────┼───────────┼──────┤ │ │二 │82年09月09日│二苓局45期幹配管 │ 3,735,000元│ │ ├──┼──────┼───────────┼──────┤ │ │三 │82年09月09日│大發局光華路幹配管 │17,835,000元│ │ └──┴──────┴───────────┴──────┴────┘ 二三、永春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12月02日│新塭局17線幹配管 │12,900,000元│ │ ├──┼──────┼───────────┼──────┤ │ │二 │83年05月26日│東港局4-18道配管 │ 2,800,000元│ │ └──┴──────┴───────────┴──────┴────┘ 二四、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9月01日│焦來局21線幹管 │ 8,900,000元│ │ ├──┼──────┼───────────┼──────┤ │ │二 │83年09月01日│高樹局大山一路幹配管 │ 4,160,000元│ │ ├──┼──────┼───────────┼──────┤ │ │三 │84年03月31日│過溝局157線配管 │ 3,920,000元│ │ ├──┼──────┼───────────┼──────┤ │ │四 │84年07月27日│布袋局172線幹配管 │ 9,100,000元│ │ ├──┼──────┼───────────┼──────┤ │ │五 │85年04月25日│中央局新東村配管 │15,800,000元│ │ ├──┼──────┼───────────┼──────┤ │ │六 │85年09月05日│東原局管線配管工程 │ 2,900,000元│ │ └──┴──────┴───────────┴──────┴────┘ 二五、泰豐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6月03日│竹田局光明路幹管 │ 6,460,000元│ │ ├──┼──────┼───────────┼──────┤ │ │二 │82年07月15日│潮州局公園路幹配管 │ 5,900,000元│ │ └──┴──────┴───────────┴──────┴────┘ 二六、大小建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11月18日│竹田局2356配管 │ 5,457,000元│ │ ├──┼──────┼───────────┼──────┤ │ │二 │82年11月18日│ 寮局隆山路幹配管 │ 4,567,000元│ │ └──┴──────┴───────────┴──────┴────┘ 二七、鼎寓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11月17日│王公局174線幹配管 │ 4,170,000元│ │ ├──┼──────┼───────────┼──────┤ │ │二 │83年12月07日│澄清局4-4道幹管 │ 2,280,000元│ │ ├──┼──────┼───────────┼──────┤ │ │三 │84年01月06日│澎南局四號道配管 │ 2,150,000元│ │ ├──┼──────┼───────────┼──────┤ │ │四 │84年08月10日│左營局翠華路配管 │10,400,000元│ │ ├──┼──────┼───────────┼──────┤ │ │五 │84年08月24日│楓港局台24線配管 │ 7,200,000元│ │ ├──┼──────┼───────────┼──────┤ │ │六 │84年08月24日│仙草局南96線幹配管 │12,300,000元│ │ ├──┼──────┼───────────┼──────┤ │ │七 │84年10月23日│十全局44期幹配管 │ 5,700,000元│ │ ├──┼──────┼───────────┼──────┤ │ │八 │84年10月23日│鹽埕局44期幹配管 │ 6,800,000元│ │ ├──┼──────┼───────────┼──────┤ │ │九 │84年10月23日│左營局44期幹配管 │ 3,100,000元│ │ ├──┼──────┼───────────┼──────┤ │ │十 │85年06月06日│加工區○○○路幹管 │ 3,126,000元│ │ ├──┼──────┼───────────┼──────┤ │ │十一│85年06月06日│加工區局高架幹管 │ 1,924,000元│ │ ├──┼──────┼───────────┼──────┤ │ │十二│85年07月18日│前鎮○○○○路幹管 │ 2,698,000元│ │ ├──┼──────┼───────────┼──────┤ │ │十三│85年07月18日│泰山局局前幹管 │ 5,800,000元│ │ └──┴──────┴───────────┴──────┴────┘ 二八、仁勝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7月15日│萬丹局4-3配管 │ 2,745,000元│ │ ├──┼──────┼───────────┼──────┤ │ │二 │82年09月23日│五甲局明聖街配管 │ 1,986,000元│ │ └──┴──────┴───────────┴──────┴────┘ 二九、巍騰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11月04日│鹽埕局壽山軍區配管 │ 1,545,000元│ │ ├──┼──────┼───────────┼──────┤ │ │二 │83年11月04日│鹽埕局壽山靶場配管 │ 2,040,000元│ │ └──┴──────┴───────────┴──────┴────┘ 三十、加興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9月15日│寶來局中正路幹配管 │32,900,000元│ │ └──┴──────┴───────────┴──────┴────┘ 三一、建壹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5月06日│大發局#6幹配管 │19,620,000元│ │ └──┴──────┴───────────┴──────┴────┘ 三二、冠昇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5月12日│新疆局芋仔寮幹配管 │18,600,000元│ │ └──┴──────┴───────────┴──────┴────┘ 三三、今發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3月11日│西甲局中華五路幹配管 │17,700,000元│ │ ├──┼──────┼───────────┼──────┤ │ │二 │85年08月08日│台東局中華路封富配管 │ 7,088,000元│ │ ├──┼──────┼───────────┼──────┼────┤ │三 │85年10月30日│新盛局新盛二街配管工程│ 4,920,000元│ │ └──┴──────┴───────────┴──────┴────┘ 三四、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1月07日│水底寮局海鷗路幹配管 │16,800,000元│ │ └──┴──────┴───────────┴──────┴────┘ 三五、勁達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7月15日│歡雅局桐寮配管 │16,230,000元│ │ └──┴──────┴───────────┴──────┴────┘ 三六、高新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11月24日│民生局民學路配管 │12,600,000元│ │ ├──┼──────┼───────────┼──────┤ │ │二 │ │餉潭局大橋幹配管 │ 3,860,000元│ │ ├──┼──────┼───────────┼──────┤ │ │三 │84年06月15日│龍泉局中勝路配管 │19,190,000元│ │ └──┴──────┴───────────┴──────┴────┘ 三七、榮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5月26日│內埔局樹山路配管 │ 7,490,000元│ │ ├──┼──────┼───────────┼──────┤ │ │二 │85年05月09日│三多局4-30幹配管 │ 3,700,000元│ │ ├──┼──────┼───────────┼──────┤ │ │三 │85年05月09日│防寮局7號道配管 │ 1,450,000元│ │ └──┴──────┴───────────┴──────┴────┘ 三八、祥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3月18日│六甲局信義街幹配管 │ 7,950,000元│ │ └──┴──────┴───────────┴──────┴────┘ 三九、信平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8月25日│東港局船頭四期配管 │ 7,256,000元│ │ └──┴──────┴───────────┴──────┴────┘ 四十、澎立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4月22日│馬公局六合路幹配管 │ 5,386,000元│ │ └──┴──────┴───────────┴──────┴────┘ 四一、錦澎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6月17日│白沙局三號線九期配管 │ 5,050,000元│ │ └──┴──────┴───────────┴──────┴────┘ 四二、高堅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3年06月23日│西甲局26期二期幹配管 │ 4,800,000元│ │ ├──┼──────┼───────────┼──────┤ │ │二 │84年10月23日│菁寮局菁寮村配管 │ 7,400,000元│ │ ├──┼──────┼───────────┼──────┤ │ │三 │85年03月21日│下營局173線配管 │ 8,880,000元│ │ └──┴──────┴───────────┴──────┴────┘ 四三、今日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02月11日│鹽埕局公園路鐵路推管 │ 4,680,000元│ │ └──┴──────┴───────────┴──────┴────┘ 四四、志昇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10月21日│三民局錫安山配管 │ 3,580,500元│ │ └──┴──────┴───────────┴──────┴────┘ 四五、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一 │82年12月16日│新埤局15-2幹配管 │ 2,960,000元│ │ └──┴──────┴───────────┴──────┴────┘ 四六、上禾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12月16日│旗山局新設配管 │ 2,200,000元│ │ └──┴──────┴───────────┴──────┴────┘ 四七、旭一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2年12月10日│民族局29期幹配管 │ 960,000元│ │ └──┴──────┴───────────┴──────┴────┘ 四八、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5年10月24日│建國局建國橋幹管 │ 3,180,000元│ │ └──┴──────┴───────────┴──────┴────┘ 四九、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一 │84年09月07日│大坪頂局拷潭路幹配管 │10,600,000元│ │ ├──┼──────┼───────────┼──────┤ │ │二 │84年11月03日│下營局芋港村配管 │ 2,600,000元│ │ ├──┼──────┼───────────┼──────┤ │ │三 │84年11月17日│建國局前進里配管 │ 6,900,000元│ │ ├──┼──────┼───────────┼──────┤ │ │四 │85年03月21日│前鎮局中島碼頭幹配管 │19,000,000元│ │ └──┴──────┴───────────┴──────┴────┘ 五十、昇進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工程名稱 │得標金額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4年09月07日│東原局班發花坑配管 │ 5,600,000元│ │ ├──┼──────┼───────────┼──────┤ │ │二 │84年09月21日│佳冬局炯興路配管 │ 3,000,000元│ │ ├──┼──────┼───────────┼──────┤ │ │三 │84年10月23日│白河局富民路幹配管 │ 5,800,000元│ │ ├──┼──────┼───────────┼──────┤ │ │四 │84年11月03日│杉林局高129線幹配管 │ 4,800,000元│ │ ├──┼──────┼───────────┼──────┤ │ │五 │85年02月15日│東港局鹽洲路幹配管 │ 6,900,000元│ │ └──┴──────┴───────────┴──────┴────┘ 五一、雄億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5年03月07日│白河局鳥樹林幹配管 │ 9,500,000元│ │ ├──┼──────┼───────────┼──────┤ │ │二 │85年05月09日│白河局3-4號幹配管 │ 2,280,000元│ │ ├──┼──────┼───────────┼──────┤ │ │三 │85年06月21日│東原局104線配管 │ 4,100,000元│ │ └──┴──────┴───────────┴──────┴────┘ 五二、昱程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5年08月12日│恆春局茄苳路幹配管 │ 9,095,000元│ │ └──┴──────┴───────────┴──────┴────┘ 五三、永昇營造有限公司 ┌──┬──────┬───────────┬──────┬────┐ │編號│得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得標金額 │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一 │85年03月21日│六甲局60線配管 │ 6,29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