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日期,各更正為「95.7.12 至96.1.25 」、「95.7.10 至96.1.25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曾定應執行1 年2 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所犯附表等罪之犯罪時間均係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後,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