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零叄佰柒拾伍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 月11日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 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74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65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0000000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