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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翁慶珍范惠瑩陳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6 、7 等陸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 、2 、6 、7 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捌月;又所犯附表編號3 、4 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4 、6 、7 所列時間,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7 所示等6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6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6 、7 及附表編號3、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附表編號5 之犯罪,不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亦與上開6 罪無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關係,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陳 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