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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2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更(一)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90號中華民國94年6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594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任職於鼎洲會計事務所,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係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緣楊國強(業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楊建英(業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楊瑰叢(業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3 人均為楊郁影秋(業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之子女,簡添財為楊瑰叢之夫(現已與楊瑰叢離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緝中),楊郁影秋有實際投資法蘭名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蘭名哥公司),並任公司登記負責人,而楊國強、簡添財、楊建英均實際負責經營法蘭名哥公司,楊國強、楊建英並任公司之常務董事與總經理,在其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楊國強、簡添財、楊建英,復自民國87年3 、4 月間起即經營「皇家貴賓KTV 」(88年3 月30日始為獨資商號之設立登記,登記名稱;皇家貴賓視聽歌唱-以上簡稱皇家貴賓視聽),及於87年11月至89年7 月間之寒舍圓頂視聽歌唱行(以下簡稱寒舍圓頂視聽)之實際負責人,楊國強同時為皇家貴賓視聽、寒舍圓頂視聽之常務董事、楊建英為皇家貴賓視聽、寒舍圓頂視聽之總經理,楊國強、簡添財、楊建英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上開公司行號均係有女陪侍之酒店,其營業所得均應依法繳納稅捐,而為納稅義務人。簡添財、楊國強、楊建英及楊郁影秋均明知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免徵營業稅,是以菸酒買賣之商行,如經臺灣菸酒公賣局核發菸酒零售商許可證或洋菸酒代售許可證,且販售之菸酒價格符合菸酒公賣局之規定售價,免徵營業稅,而有女陪侍之酒店則應依法繳納稅捐,然因知悉酒店業界有以設立營業項目為菸酒免稅類別中之菸酒買賣業及菸酒批發業之菸酒商行分散營業額以逃漏營業稅,乃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87年1 月間起,由楊建英、簡添財分別擔任法蘭、法名格商行之負責人,並由楊郁影秋擔任康禧企業行及緣舍酊商行之負責人,復由簡添財委請任職皇家貴賓視聽之鄭成國(業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擔任皇賓商行登記負責人。楊國強、楊建英、楊郁影秋及簡添財嗣委由知情而在皇家貴賓視聽任職之陳姓副總經理(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託任職於鼎洲會計事務所工商登記部門之余再洲,及委託大亞會計事務所之黃淑君,陸續以鄭成國、楊建英、簡添財、楊郁影秋之名義,設立法蘭商行、皇賓商行(一度更名鼎舍商行,以下統稱皇賓商行)、法名格商行、康禧企業行、緣舍酊商行(均為免徵營業稅菸酒商行,設立時間等詳如附表一之乙所示)。楊國強、楊建英、楊郁影秋及簡添財以上開5 家菸酒商行之名義,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大眾商業銀行、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大來信用卡公司、聯合信用卡中心、大眾商銀、美國運通公司),申請加入為特約商,而在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授權使用刷卡機後,分別放置在皇家貴賓視聽、寒舍圓頂視聽及法蘭名哥公司之營業處所,完全供作皇家貴賓視聽、寒舍圓頂視聽及法蘭名哥公司對外營業使用(申請刷卡機及設置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而楊國強、楊建英、楊郁影秋及簡添財,為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復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夥同知情而具有幫助逃漏營業稅、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之楊瑰叢、「陳副總」,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內,將至皇家視聽、寒舍視聽及法蘭名哥公司消費客人之於上開刷卡機刷卡之營業銷售,利用不知情之皇家貴賓視聽、寒舍圓頂視聽及法蘭名哥櫃臺會計全部開立以法蘭商行、皇賓商行、法名格商行、康禧企業行及緣舍酊商行名義之統一發票,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記載不實之皇家貴賓視聽歌唱、寒舍圓頂視聽歌唱行及法蘭名哥公司、法名格商行之總分類簿、現金簿、分類帳等會計帳冊(皇家貴賓視聽、寒舍圓頂視聽及法蘭名哥公司營業銷項部分均為以多報少,法名格商行營業銷項部分為以少報多),及以每2 月為一期,製作營業稅申報書,持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報以行使。另法蘭商行、皇賓商行、康禧企業行及緣舍酊商行部分,則由簡添財、楊瑰叢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交由負責記帳之鼎洲會計事務所,而該鼎洲會計事務所負責會計部門之甲○○,明知酒店業界以虛設行號逃漏營業稅之手法,且明知法蘭商行、皇賓商行、康禧企業行及緣舍酊商行係用於分散「陳副總」任職之皇家貴賓視聽之營業額,並明知該4 家商行係用於皇家貴賓視聽之實際負責人所開設之法蘭名哥公司等其餘酒店之營業額以逃漏營業稅,而與楊瑰叢、「陳副總」共同基於幫助實際負責人為楊國強、簡添財之皇家貴賓視聽歌唱、寒舍圓頂及法蘭名哥公司以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及與楊國強、楊建英、楊郁影秋、簡添財、楊瑰叢共同基於製作上開法蘭商行、皇賓商行、康禧企業行及緣舍酊商行不實會計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內,指示鼎洲會計事務所不知情之會計小姐李靜娟、顏雪蕊,將法蘭商行、皇賓商行、康禧企業行及緣舍酊商行營業額以少報多之不實事項記入總分類簿、現金簿、分類帳等會計帳冊,及製作營業稅申報書,並持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報。而稅捐機關因皇家貴賓視聽、寒舍圓頂視聽及法蘭名哥公司之營業額被申報在營業項目為免稅類別之法蘭商行、皇賓商行、法名格商行、康禧企業行及緣舍酊商行,而無法向皇家貴賓視聽(登記設立前、後)、寒舍貴賓視聽及法蘭名哥公司課徵得此部分營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皇家視聽、寒舍視聽及法蘭名哥公司因而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稅。總計法蘭名哥公司自87年1 、2 月至89年11、12月止,逃漏營業銷售額為新台幣(下同)73,321,707元,逃漏營業稅額為3,934,415 元。皇家貴賓視聽(登記前、後)逃漏銷售金額60,281, 974 元,逃漏營業稅額3,253,25 0元,寒舍圓頂視聽自87年5 、6 月至89年7 月止,逃漏銷售金額35,521,558元,逃漏營業稅額1,808,131 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稅收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對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法蘭名哥公司財務顧問陳水龍、證人即法蘭名哥公司常務董事龔芝秦、證人即曾至上開法蘭名哥公司、寒舍圓頂視聽、皇家貴賓視聽消費之客人蕭珽太、王錦堂、黃穎群、鍾逸鴻、陳天保、黃龍雄、陳紹焜、李聰仁、戴志仲、陳武田、張菁月、謝仁凱、林學良、許俊傑、楊文廣,證人即鼎洲會計事務所會計小姐李靜娟、顏雪蕊等人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法蘭名哥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卡、公司執照章程(調查局卷第99至116頁 )、寒舍圓頂視登記資料(調查局卷第239至249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89年12月25日高市稽鹽工字第20815 號函及所附皇家貴賓視聽稅籍資料、皇家貴賓視聽設立登記資料(調查局卷第194至202頁)、法蘭商行、皇賓商行、法名格商行、康禧企業行、緣舍酊商行等5 家菸酒行設立登記相關資料( 調查局卷第207至214頁、第122至142頁、第83至89頁、第165至171頁、第38至41頁 )、法蘭商行等5 家商行向各發卡銀行申請授權使用刷卡機之合約書(法蘭商行:調查局卷第215至219頁,皇賓商行:調查局卷第131 頁以下,法名格商行:調查局卷第173 、177 頁,康禧企業行:調查局卷第90至92頁,緣舍酊商行:調查局卷第52至62頁)、清算資料明細表、約定付款帳戶、各商行各年度信用卡交易請款資料(調查局卷第320 至390 頁),附表四所示商行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往來之傳票、取款憑條、存入憑條、支票存款存款單及匯款申請書資金流向表(調查局卷第343 至587 頁)、法蘭名哥公司、寒舍圓頂視聽、皇家貴賓視聽之稅籍資料及87、88、89年度營業稅年度彙總申報資料、營業稅申報書,法蘭商行、皇賓商行、法名格商行、康禧企業行、緣舍酊商行等5 家商行之稅籍資料及87、88 、89 營業稅年度彙總申報資料、營業稅申報書(調查局卷第96至98頁、第187 至189 頁,第73、74頁、第190 至192 頁,第77至80頁、第233 至238 頁;第81、82頁、第117 至120 頁、第161 至164 頁、第204 至214 頁、第34至36頁;補正卷第77至157 頁、原審卷第362 至368 頁),88年度皇賓商行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皇賓商行88年度之分錄簿、現金簿、總分類帳,法名格商行87年6 月19日至89年1月31日總分類帳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經核既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科之依據,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可資參照 )。上開法蘭商行、皇賓商行、法名格商行、康禧企業行、緣舍酊商行並未實際營業,申請刷卡機供法蘭名哥公司、皇家貴賓視聽(登記前、後)、寒舍圓頂視聽3 家酒店營業用,並以櫃臺會計人員填製銷貨者為法蘭商行、皇賓商行、法名格商行、康禧企業行、緣舍酊商行之統一發票,自屬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又分類帳、總分類帳等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帳冊,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偶然文書),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係為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而設,其處罰雖分別偽造與登載不實而異其規定,但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此與本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並無此項規定之情形並不相同,自應優先適用本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意旨參照)。該等法蘭商行、皇賓商行、法名格商行、康禧企業行、緣舍酊商行用以分散法蘭名哥公司、皇家貴賓視聽(登記後)、寒舍圓頂視聽3 家酒店營業額之菸酒行部分以少報多,酒店部分以多報少之不實事項,經會計人員記入會計帳冊,自成立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
三、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被告裁判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84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84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
四、被告任職於鼎洲會計事務所,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係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 項之合法代理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被告就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法蘭商行、康禧企業行、緣舍酊商行、皇賓商行逃漏稅捐部分),與同案被告楊瑰叢、陳姓副總經理、同案被告鄭成國(就以其為負責人之緣舍酊商行、皇賓商行逃漏稅捐部分)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罪部分(即法蘭商行、康禧企業行、緣舍酊商行、皇賓商行部分),與同案被告楊國強、楊建英、楊郁影秋、楊瑰叢及陳姓副總經理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而被告對於其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罪,與上開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屬實行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罪,係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多次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多次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罪,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日 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被告為達幫助逃漏營業稅,而所犯多次稅捐稽徵法第43 條 第2 項、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罪處斷(被告行為後,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 年7月1 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牽連犯)。
五、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84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裁判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84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84 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原判決未及比較新舊法,即逕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尚有未洽。㈡被告指示鼎洲會計事務所不知情之會計小姐李靜娟、顏雪蕊,將法蘭商行、皇賓商行、康禧企業行及緣舍酊商行營業額以少報多之不實事項記入總分類簿、現金簿、分類帳等會計帳冊,及製作營業稅申報書,並持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報部分,僅成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記入不實帳冊罪,不另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判決認被告此部分另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亦有未合(詳後述)。㈢被告任職於鼎洲會計事務所,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係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其所為本件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合法代理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原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亦有未洽。㈣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減刑條件,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原審未及適用上開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亦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及檢察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改判。
六、審酌依法繳納稅捐本為國民應盡之義務,而被告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係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填製不實會計帳冊之行為,達致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目的,嚴重侵害國家稅源基礎,並耗費國家有限之稅捐稽查資源,誠屬非是,及其犯罪之時間久暫、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多寡,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足認其確已知錯而有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時有效之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90年1 月4 日修正、同年月10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同年月12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94年1月7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比較上開行為時法、中間時法、裁判時法關於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90年1月4 日修正、同年月1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同年月12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即中間時法),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同年月1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同年月12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電腦硬碟、刷卡機、存摺、核帳單、傳票等物,均係91年8 月以後實際經營寒舍圓頂視聽歌唱行之負責人蔡坤座所有,與本案被告完全無關乙節,業經證人即調查局人員於91年9 月11日至寒舍圓頂視聽歌唱行搜索扣押時在該處工作之林錦季證述明確(見調查局卷27至2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鼎洲會計事務所另替法名格公司為設立登記,被告並尚受託辦理法名格商行之記帳及申報營業稅部分,而認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帳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又被告與同案被告楊國強、楊建英、楊瑰叢、楊郁影秋並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應作成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製作內容不實之營業申報書,並持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報,而逃漏稅捐,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台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受託為法名格商行記帳及申報營業稅之行為,此部分辯解核與證人顏雪蕊、李靜娟證述情節相符,且依卷內相關資料,法名格商行係由大亞會計事務所申請設立登記,有法名格商行之設立資料在卷可證,是被告並未受託為法名格商行記帳及申報營業稅之行為乙節,堪可認定,是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按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準此,該部分並不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由被告製作內容不實之營業申報書,並持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報部分,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90年1 月4 日修正、同年月10日公布施行、同年月12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甲、酒店部分: ┌─────────┬──────┬─────┬────┬────────────┐ │酒店名稱 │設立時間 │登記負責人│資本額 │營 利 事 業 地 址 │ ├─────────┼──────┼─────┼────┼────────────┤ │法蘭名哥有限公司 │86年11月11日│楊郁影秋 │500萬元 │高雄市新興區○○○路178 │ │ │ │ │ │號2 樓 │ │ │ │ │ │(附註:於90年5 月18日為│ │ │ │ │ │歇業登記,91年4 同址成立│ │ │ │ │ │王朝視聽歌唱行,登記負責│ │ │ │ │ │人楊郁影秋) │ ├─────────┼──────┼─────┼────┼────────────┤ │皇家貴賓視聽歌唱 │自87年3、4月│簡添財 │3 萬元 │高雄市前金區○○○路160 │ │(獨資) │間即以皇家貴│ │ │號1 至3 樓之6 (招牌為皇│ │ │賓KTV 為名對│ │ │家貴賓KTV) │ │ │外營業,至88│ │ │附註:89年9 月25日在同址│ │ │年3 月30日始│ │ │設立星光燦爛視聽歌唱,登│ │ │為登記設立。│ │ │記負責人謝居清 │ ├─────────┼──────┼─────┼────┼────────────┤ │寒舍圓頂視聽歌唱行│82年7 月8 日│鄧瑞鳴 │6 萬元 │高雄市苓雅區○○○路24、│ │(獨資) │(自87年5 月│ │ │26號1、2樓 │ │ │至89年8 月間│ │ │ │ │ │止承租經營)│ │ │ │ └─────────┴──────┴─────┴────┴────────────┘ 乙:菸酒商行部分: ┌─────┬──────┬─────┬────┬────────────┐ │商行名稱 │設立時間 │登記負責人│登記組織│登記營利事業地址 │ ├─────┼──────┼─────┼────┼────────────┤ │法蘭商行 │87年1 月16日│楊建英 │菸酒買賣│高雄市苓雅區○○○路210 │ │(獨資) │ │ │獨資商號│號8樓(委託鼎洲事務所記 │ │ │ │ │ │帳,余再州設立) │ ├─────┼──────┼─────┼────┼────────────┤ │皇賓(鼎舍│87年3 月31日│鄭成國 │菸酒買賣│高雄市○○區○○路24巷1 │ │)商行 │(87年9 月23│ │獨資商號│號12樓之6 │ │(獨資) │日至88年4 月│ │ │(委託鼎洲會計事務所余再│ │ │經變更為鼎舍│ │ │州設立、變更登記) │ │ │商行) │ │ │ │ ├─────┼──────┼─────┼────┼────────────┤ │法名格商行│87年6 月16日│簡添財 │菸酒批發│高雄市苓雅區○○○路20號│ │(獨資) │ │ │獨資商號│10樓(委託大亞聯合會計事│ │ │ │ │ │務所黃淑君設立登記) │ │ │ │ │ │ │ ├─────┼──────┼─────┼────┼────────────┤ │緣舍酊商行│87年9 月29日│楊郁影秋(│菸酒買賣│高雄市苓雅區○○○路210 │ │(獨資) │ │89.07.12改│獨資商號│號8 樓(委託鼎洲會計事務│ │ │ │為鄭成國)│ │所余再州設立登 │ │ │ │89年8月1日│ │ │ │ │ │歇業 │ │ │ ├─────┼──────┼─────┼────┼────────────┤ │康禧企業行│88年7 月2 日│楊郁影秋 │菸酒批發│高雄市前金區○○○路152 │ │ │ │ │獨資商號│號8樓之3(委託余再州設立│ │ │ │ │ │ │ │登記) │ └─────┴──────┴─────┴────┴────────────┘ 附表二 ┌────────────────────────────────────┐ │置在法蘭名哥公司之刷卡機: │ ├──┬───────┬──────┬──────────┬───────┤ │編號│申請刷卡機商行│申請時間 │刷卡機特約銀行 │特約商代號 │ ├──┼───────┼──────┼──────────┼───────┤ │1 │法蘭商行 │87年2 月6 日│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 ├──┼───────┼──────┼──────────┼───────┤ │2 │法蘭商行 │87年7 月24日│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 │00000000 │ ├──┼───────┼──────┼──────────┼───────┤ │3 │法蘭商行 │87年2 月21日│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 │ ├──┼───────┼──────┼──────────┼───────┤ │4 │法名格商行 │87年7 月7 日│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 ├──┼───────┼──────┼──────────┼───────┤ │5 │法名格商行 │87年7 月10日│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0000000000 │ ├──┴───────┴──────┴──────────┴───────┤ │置在皇家視聽之刷卡機: │ ├──┬───────┬──────┬──────────┬───────┤ │編號│申請刷卡機商行│申請時間 │收單機構 │特約商代號 │ ├──┼───────┼──────┼──────────┼───────┤ │6 │皇賓商行 │87年7 月22日│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 │00000000 │ ├──┼───────┼──────┼──────────┼───────┤ │7 │皇賓商行 │87年4 月22日│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 ├──┼───────┼──────┼──────────┼───────┤ │8 │緣舍酊商行 │88年9 月7 日│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0000000000 │ ├──┼───────┼──────┼──────────┼───────┤ │9 │緣舍酊商行 │88年4 月13日│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 │00000000 │ ├──┼───────┼──────┼──────────┼───────┤ │10 │康禧企業行 │88年7 月21日│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 ├──┴───────┴──────┴──────────┴───────┤ │置在寒舍視聽之刷卡機: │ ├──┬───────┬──────┬──────────┬───────┤ │編號│申請刷卡機商行│申請時間 │收單機構 │特約商代號 │ ├──┼───────┼──────┼──────────┼───────┤ │11 │皇賓商行 │87年11月30日│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0000000000 │ ├──┼───────┼──────┼──────────┼───────┤ │12 │緣舍酊商行 │87年11月3 日│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 └──┴───────┴──────┴──────────┴───────┘ 附表三: 甲、酒店部分: ┌──────────────────────────────┐ │法蘭名哥公司之逃漏稅額情形: │ │納稅義務人為法蘭名哥公司。均有申報營業稅。 │ ├───┬───────┬─────┬──────┬─────┤ │編 號│ 使 用 之 │應申報營業│逃漏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 │ │ │ 刷 卡 機 │稅時間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附表2(3)號 │87年1, 2月│983,384元 │51,461元 │ ├───┤法蘭商行 ├─────┼──────┼─────┤ │ 2 │ │87年3,4 月│5,459,393元 │285,693元 │ ├───┼───────┼─────┼──────┼─────┤ │ 3 │法蘭商行 │87年5,6月 │4,957,808元 │259,444元 │ │ │(第1、3號) │ │ │ │ ├───┼───────┼─────┼──────┼─────┤ │ 4 │附表2編號1、2 │87年7,8月 │9,981,338元 │522,328元 │ ├───┤、4 、5 (法 ├─────┼──────┼─────┤ │ 5 │蘭商行及法名格│87年9,10月│7,852,406元 │410,920元 │ ├───┤商行) ├─────┼──────┼─────┤ │ 6 │ │87年11,12 │2,299,804元 │120,350元 │ │ │ │月 │ │ │ ├───┤ ├─────┼──────┼─────┤ │ 7 │ │88年1, 2月│5,499,942元 │296,660元 │ ├───┤ ├─────┼──────┼─────┤ │ 8 │ │88年3,4 月│5,969,551元 │321,990元 │ ├───┤ ├─────┼──────┼─────┤ │ 9 │ │88年5, 6月│5,828,696元 │314,393元 │ ├───┤ ├─────┼──────┼─────┤ │ 10 │ │88年7,8月 │3,301,945元 │178,103元 │ ├───┤ ├─────┼──────┼─────┤ │ 11 │ │88年9,10月│4,687,282元 │252,826元 │ ├───┤ ├─────┼──────┼─────┤ │ 12 │ │88年11,12 │4,165,010元 │224,657元 │ │ │ │月 │ │ │ ├───┤ ├─────┼──────┼─────┤ │ 13 │ │89年1, 2月│4,129,753元 │232,880元 │ ├───┤ ├─────┼──────┼─────┤ │ 14 │ │89年3,4月 │4,001,764元 │225,663元 │ ├───┼───────┼─────┼──────┼─────┤ │ 15 │附表2編號2、4 │89年5, 6月│1,751,819元 │98,787元 │ │ │、5(法蘭、法 │ │ │ │ │ │名格) │ │ │ │ ├───┼───────┼─────┼──────┼─────┤ │ 16 │附表2編號4、5 │89年7,8月 │1,832,210元 │103,320元 │ │ │(法名格) │ │ │ │ ├───┼───────┼─────┼──────┼─────┤ │ 17 │附表2編號4 │89年9,10月│358,063元 │20,191元 │ │ │(法名格) │ │ │ │ ├───┼───────┼─────┼──────┼─────┤ │ 18 │附表2編號4、5 │89年11,12 │261,539元 │14,748元 │ │ │(法名格) │月 │ │ │ ├───┴───────┴─────┴──────┴─────┤ │ 皇家貴賓視聽(皇家貴賓KTV)逃漏稅額情形: │ │ 一、設立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為簡添財、楊國強、楊建英。因未設 │ │ │ 立登記,故未申報營業稅。 │ │ ├───┬───────┬─────┬──────┬─────┤ │ 1 │附表2編號7 │87年3, 4月│17,944元 │967元 │ ├───┤(皇賓) ├─────┼──────┼─────┤ │ 2 │ │87年5, 6月│2,045,952元 │110,226元 │ ├───┼───────┼─────┼──────┼─────┤ │ 3 │附表2編號6、7 │87年7,8月 │3,854,766元 │207,677元 │ ├───┤(皇賓) ├─────┼──────┼─────┤ │ 4 │ │87年9,10月│6,742,036元 │363,230元 │ ├───┼───────┼─────┼──────┼─────┤ │ 5 │附表2編號7 │87年11,12 │4,777,330元 │257,380元 │ │ │(皇賓) │月 │ │ │ ├───┤ ├─────┼──────┼─────┤ │ 6 │ │88年1,2月 │2,703,078元 │145,629元 │ ├───┤ ├─────┼──────┼─────┤ │ 7 │ │88年 3月 │1,374,281元 │74,040元 │ ├───┴───────┴─────┴──────┴─────┤ │二、皇家貴賓視聽設登記後。納稅義務人為皇家貴賓視聽,即簡添財│ │ 、楊國強、楊建英。均有報營業稅。 │ ├───┬───────┬─────┬──────┬─────┤ │ 1 │附表2編號7 │88年4月 │2,474,676元 │133,324元 │ │ │(皇賓) │ │ │ │ ├───┼───────┼─────┼──────┼─────┤ │ 2 │附表2 編號7 、│88年5, 6月│5,412,387元 │291,498元 │ │ │9(皇賓、緣舍 │ │ │ │ │ │酊) │ │ │ │ ├───┼───────┼─────┼──────┼─────┤ │ 3 │附表2編號7、9 │88年7,8月 │10,430,077 │561,810元 │ │ │、10(康禧、皇│ │元 │ │ │ │賓、緣舍酊) │ │ │ │ ├───┼───────┼─────┼──────┼─────┤ │ 4 │附表2編號8 9 │88年9,10月│4,152,930元 │223,592元 │ │ │、10(緣舍酊、│ │ │ │ ├───┤ 康禧) ├─────┼──────┼─────┤ │ 5 │ │88年11,12 │598,290元 │32,212元 │ │ │ │月 │ │ │ ├───┼───────┼─────┼──────┼─────┤ │ 6 │附表2編號7、8 │89年1,2月 │6,659,096元 │361,309元 │ ├───┤、9(皇賓、緣 ├─────┼──────┼─────┤ │ 7 │舍酊) │89年3,4月 │7,125,791元 │386,641元 │ ├───┤ ├─────┼──────┼─────┤ │ 7 │ │89年5,6月 │1,392,576元 │75,533元 │ ├───┼───────┼─────┼──────┼─────┤ │ 8 │附表2編號8、9 │89年7月 │520,764元 │28,245元 │ │ │(緣舍酊) │(經公訴人│ │ │ │ │ │更正) │ │ │ ├───┴───────┴─────┴──────┴─────┤ │寒舍圓頂視聽逃漏稅額情形: │ ├───┬───────┬─────┬──────┬─────┤ │ 1 │附表2編號11、 │87年11,12 │2,251,902元 │118,682元 │ │ │12(皇賓、緣舍│月 │ │ │ ├───┤酊) ├─────┼──────┼─────┤ │ 2 │ │88年1,2月 │3,671,281元 │196,875元 │ ├───┤ ├─────┼──────┼─────┤ │ 3 │ │88年3,4月 │5,171,987元 │271,255元 │ ├───┤ ├─────┼──────┼─────┤ │ 4 │ │88年5, 6月│3,700,170元 │185,008元 │ ├───┤ ├─────┼──────┼─────┤ │ 5 │ │88年7, 8月│4,994,316元 │249,716元 │ ├───┼───────┼─────┼──────┼─────┤ │ 6 │附表2編號12 │88年9,10月│2,745,892元 │137,295元 │ │ │(緣舍酊) │ │ │ │ ├───┼───────┼─────┼──────┼─────┤ │ 7 │附表2編號11、 │89年1,2月 │3,739,821元 │186,991元 │ ├───┤12(皇賓、 ├─────┼──────┼─────┤ │ 8 │緣舍酊) │89年3, 4月│4,679,547元 │233,977元 │ ├───┼───────┼─────┼──────┼─────┤ │ 9 │附表2編號12 │89年5,6月 │2,937,406元 │146,870元 │ ├───┤(緣舍酊) ├─────┼──────┼─────┤ │ 10 │ │89年7 月 │1,629,236元 │81,462元 │ │ │ │(經公訴人│ │ │ │ │ │更正) │ │ │ └───┴───────┴─────┴──────┴─────┘ 乙、菸酒行部分之申報營業稅時間: ┌─────┬──────────────────┐ │商行名稱 │ 申 報 時 間 │ ├─────┼──────────────────┤ │法蘭商行 │87年1 、2 月至89年5 、6 月間 │ ├─────┼──────────────────┤ │法名格商行│87年7 、8月至89年11、12月 │ ├─────┼──────────────────┤ │皇賓商行 │87年3、4月至89年7、8月 │ ├─────┼──────────────────┤ │緣舍酊商行│87年11、12月至89年7、8月 │ ├─────┼──────────────────┤ │康禧企業行│88年7、8月至89年6月 │ └─────┴──────────────────┘ 附表四: ┌───────────────────────┐ │轉出帳戶戶名:法蘭商行 │ │轉出帳戶帳號:大眾商銀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 │ ├────┬──────────────────┤ │轉入帳戶│轉入銀行帳戶及帳號 │ │戶名 │ │ ├────┼──────────────────┤ │林惠芳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甲存9290 號 │ ├────┼──────────────────┤ │同 上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乙存111000 號 │ ├────┼──────────────────┤ │同 上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115790 號 │ ├────┼──────────────────┤ │王美慧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活期13024 號 │ ├────┼──────────────────┤ │龔芝秦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活期114256 號 │ ├────┼──────────────────┤ │林盈蓁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盈活期12974 號 │ │即林秀津│ │ ├────┼──────────────────┤ │楊郁影秋│大眾商銀高雄分行甲存13068 號 │ ├────┼──────────────────┤ │同 上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乙存115005 號 │ ├────┴──────────────────┤ │轉出帳戶戶名:皇賓商行 │ │轉出帳戶帳號:大眾商銀高雄行000000000000號 │ ├────┬──────────────────┤ │轉入帳戶│轉入銀行帳戶及帳號 │ │戶名 │ │ ├────┼──────────────────┤ │寒舍視聽│中興商銀新興分行0000000000號 │ ├────┼──────────────────┤ │楊建英 │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 號 │ ├────┼──────────────────┤ │皇家視聽│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號 │ ├────┼──────────────────┤ │楊郁影秋│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 號 │ ├────┴──────────────────┤ │轉出帳戶所有人:皇賓商行 │ │轉出帳戶帳號:中興商銀新興行000000000000號 │ ├────┬──────────────────┤ │轉入帳戶│轉入銀行帳戶及帳號 │ │戶名 │ │ ├────┼──────────────────┤ │皇家視聽│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0 號 │ ├────┼──────────────────┤ │楊建英 │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 號 │ ├────┼──────────────────┤ │楊郁影秋│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 號 │ ├────┼──────────────────┤ │寒舍視聽│中興商銀新興分行0000000000 號 │ ├────┴──────────────────┤ │轉出帳戶戶名:法名格商行 │ │轉出帳戶帳號:轉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轉入帳戶│轉入銀行帳戶及帳號 │ │戶名 │ │ ├────┼──────────────────┤ │林惠芳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甲存9290 號 │ ├────┼──────────────────┤ │同 上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乙存111000 號 │ ├────┼──────────────────┤ │楊郁影秋│大眾商銀高雄分行乙存115005 號 │ ├────┼──────────────────┤ │楊建英 │大眾商銀高雄分行014336 號 │ ├────┴──────────────────┤ │轉出帳戶戶名:緣舍酊商行 │ │轉出帳戶帳號:大眾商銀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 │ ├────┬──────────────────┤ │轉入帳戶│轉入銀行帳戶及帳號 │ │戶名 │ │ ├────┼──────────────────┤ │寒舍視聽│中興商銀新興分行0000000000 號 │ ├────┼──────────────────┤ │皇家視聽│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 號 │ ├────┼──────────────────┤ │楊建英 │土地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