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93號中華民國96年4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61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偽造之「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00000000審訖」印章壹個,及如附表所示審驗紀錄單「技師自存聯」、「電業聯」、「建管單位聯」各肆拾柒張上偽造之「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00000000審訖」印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係電機技師,且係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電機公會)之會員,明知有關各單位工程就電力工程設計資料,由承辦電機技師依法審核簽證後,應將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力工程圖說審驗紀錄單(下稱審驗紀錄單)送交電機公會審訖,再交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各區營業處審訖,始符合程序。詎甲○○竟為貪圖便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年底間某日,委託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0000-0000 審訖」之印章1 個,並自91年12月10日起至94年5 月2 日止,在高雄市○○區○○路8 巷17號1 樓其事務所辦公室內,連續持上開偽造之電機公會審訖章,蓋於如附表所示47件審驗紀錄單中「公會審訖及日期章」欄上,並自行填載審查編號、日期、公會審驗內容及公會意見,且每件3 份(該單一式四份,扣除應送公會審驗之一聯,而偽造「電業聯」、「建管單位聯」、「技師自存聯」),而在如附表所示47件之審驗紀錄單(每件3 份)內偽造如附表所示之47件工程之電力工程圖說業經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訖之私文書,並逕送臺電公司各區營業處審核及建管單位而為行使,致臺電公司誤認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業經電機公會審訖合格,足生損害於電機公會及上開審驗紀錄單之正確性。嗣經電機公會發現前揭工程並無甲○○之送審紀錄,始悉上情。 二、案經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且與告訴代理人廖于清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見偵三卷第5 、6 頁),另有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94年5 月17日電師全聯字第9405-101號函及報告各1 份(見偵三卷第27、28頁)、審驗紀錄單影本47份(見偵四卷第38至45頁、第47頁、第49至51頁、第53、54頁、第56至86頁、偵三卷第26頁、原審卷第43頁)等附卷可證,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章及蓋用偽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亦構成刑法第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罪,尚有誤會。又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案經原審蒞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刪除起訴書附表編號41號「郭旭初廠房新建工程」部分之起訴事實(見原審96年3 月2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第81頁),本院自應以上述變更後之事實為本院審理之範圍,併予敘明。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有連續犯之關係,雖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被告前開犯行後,已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並已刪除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比較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其多次犯行應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若適用修正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結果,所犯多次犯行應分別論以數罪,是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1 罪,並加重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依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47件工程之審驗記錄單所記載之內容,並非全部均屬不實文書,被告受託繪製附表47件之電力工圖說,係未依程序送公會審驗,並自行在審驗記錄單內填載審查編號、日期、公會審驗內容及公會意見,又蓋用偽造之印章表示業經公會審訖之意思,故該記錄單內僅上開表示業經公會審訖之部分為偽造之不實文書,原審將該審驗記錄單「技師自存聯」全部,認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而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尚有違誤。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認被告擾亂全國電機技師執業制度之運作,不僅嚴重影響告訴人管理全國電機技師之權威與制度,且影響全國電機技師權益,更誤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損害眾多業主權益,並危及不特定公眾用電安全。且被告犯後態度不佳,顯無悛悔之意,因認原審宣告緩刑不當云云,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自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審酌被告身為技師,並受有大學畢業之高等教育,竟不知守法慎行,其偽造告訴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訖章,並用印於審驗紀錄單上,連續偽造如附表所示47件審驗紀錄單及持以行使,被告所為不僅使如附表所示審驗紀錄單欠缺正確性、合法性而影響告訴人之信譽,且誤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亦損害眾多業主權益。另衡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犯後已知錯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協商和解事宜,雖未達成和解,但已依告訴人協商時之要求而於95年10月23日及同年11月23日補繳未送案件乙類常會年費合計新臺幣(下同)75,846元,及於96年3 月7 日繳交懲罰性賠償即前開費用2 倍罰金151,692 元,此有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副存根聯影本3 紙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5頁、第64頁,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並未繳付上開款項云云,尚有誤會),惟仍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以資懲戒。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知錯坦承犯行,且多次與告訴人協商和解事宜,並已補繳未送案件乙類常會年費及繳交懲罰性賠償金,另其入監服刑更將造成家中經濟困頓,認其上揭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上開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4 年,以啟自新、偽造之「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訖」印章1 個,雖未扣案,然參諸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之供述,及上開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4年5 月17日函所附之報告記載「06/20 收到沈技師繳交之私刻之印章」等語(見偵三卷第27頁),認上開印章應係在電機公會保管中,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如附表所示47件工程之審驗紀錄單「技師自存聯」、「電業聯」、「建管單位聯」各47張上偽造之「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電話(02)0000-0000 審訖」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依同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修正前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玉珠 附表 ┌──┬──────┬────────────────┬────────┐ │編號│送臺電日期 │工程名稱 │備註 │ ├──┼──────┼────────────────┼────────┤ │ 1 │ 93/10/17 │易通元科技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56頁 │ ├──┼──────┼────────────────┼────────┤ │ 2 │ 93/11/01 │佑維五金實業公司廠房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57頁 │ ├──┼──────┼────────────────┼────────┤ │ 3 │ 93/11/05 │建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力新增工程│見偵四卷第58頁 │ ├──┼──────┼────────────────┼────────┤ │ 4 │ 93/11/12 │泓誼國際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見偵四卷第59頁 │ │ │ │工程 │ │ ├──┼──────┼────────────────┼────────┤ │ 5 │ 93/11/16 │成億興企業公司廠房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60頁 │ ├──┼──────┼────────────────┼────────┤ │ 6 │ 93/11/25 │中普氣體材料(股)公司廠房新建工│見偵四卷第61頁 │ │ │ │程 │ │ ├──┼──────┼────────────────┼────────┤ │ 7 │ 93/11/25 │國通汽車(股)公司善化服務中心新│見偵四卷第62頁 │ │ │ │建工程 │ │ ├──┼──────┼────────────────┼────────┤ │ 8 │ 93/12/05 │易通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 │見偵四卷第63頁 │ ├──┼──────┼────────────────┼────────┤ │ 9 │ 93/12/08 │普法道濟寺寺廟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64頁 │ ├──┼──────┼────────────────┼────────┤ │ 10 │ 93/12/09 │鎮轅境廟宇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65頁 │ ├──┼──────┼────────────────┼────────┤ │ 11 │ 93/12/22 │莊春仁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廠房新│見偵四卷第66頁 │ │ │ │建工程 │ │ ├──┼──────┼────────────────┼────────┤ │ 12 │ 93/12/27 │生展機器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67頁 │ ├──┼──────┼────────────────┼────────┤ │ 13 │ 93/12/28 │良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新建工│見偵四卷第68頁 │ │ │ │程 │ │ ├──┼──────┼────────────────┼────────┤ │ 14 │ 93/12/28 │基永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69頁 │ ├──┼──────┼────────────────┼────────┤ │ 15 │ 94/01/10 │千越加油站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70頁 │ ├──┼──────┼────────────────┼────────┤ │ 16 │ 94/01/10 │生源實業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71頁 │ ├──┼──────┼────────────────┼────────┤ │ 17 │ 94/01/10 │鴻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見偵四卷第72頁 │ ├──┼──────┼────────────────┼────────┤ │ 18 │ 94/01/13 │敏翔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73頁 │ ├──┼──────┼────────────────┼────────┤ │ 19 │ 94/01/18 │方崑城事務所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74頁 │ ├──┼──────┼────────────────┼────────┤ │ 20 │ 94/01/21 │鄭光吉托兒所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75頁 │ ├──┼──────┼────────────────┼────────┤ │ 21 │ 94/01/28 │茂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見偵四卷第76頁 │ ├──┼──────┼────────────────┼────────┤ │ 22 │ 94/01/28 │臺南縣將軍鄉嘉昌村活動中心新建工│見偵四卷第77頁 │ │ │ │程 │ │ ├──┼──────┼────────────────┼────────┤ │ 23 │ 94/02/03 │桂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見偵四卷第78頁 │ ├──┼──────┼────────────────┼────────┤ │ 24 │ 94/04/01 │葉建池電子遊戲場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79頁 │ ├──┼──────┼────────────────┼────────┤ │ 25 │ 94/04/01 │臺南縣善化消費合作社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80頁 │ ├──┼──────┼────────────────┼────────┤ │ 26 │ 94/04/07 │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見偵四卷第81頁 │ ├──┼──────┼────────────────┼────────┤ │ 27 │ 94/04/28 │臺南縣私立媽廟老人養護擴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82頁 │ ├──┼──────┼────────────────┼────────┤ │ 28 │ 94/04/21 │黃勤強廠房新建工程 │見本院卷第43頁 │ ├──┼──────┼────────────────┼────────┤ │ 29 │ 94/05/02 │臺南縣私立歸仁愛心養護中心新建工│見偵四卷第83頁 │ │ │ │程 │ │ ├──┼──────┼────────────────┼────────┤ │ 30 │ 94/01/28 │瑞昱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增建工│見偵四卷第84頁 │ │ │ │程 │ │ ├──┼──────┼────────────────┼────────┤ │ 31 │ 94/01/13 │世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宅廠房新建│見偵四卷第85頁 │ │ │ │工程 │ │ ├──┼──────┼────────────────┼────────┤ │ 32 │ 91/12/10 │許秀鑾托兒所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38頁 │ ├──┼──────┼────────────────┼────────┤ │ 33 │ 93/03/11 │吳青峰店舖補習班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39頁 │ ├──┼──────┼────────────────┼────────┤ │ 34 │ 93/03/31 │鍾劉菊貞店舖電子遊戲場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40頁 │ ├──┼──────┼────────────────┼────────┤ │ 35 │ 93/06/02 │李宜玲補習班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41頁 │ ├──┼──────┼────────────────┼────────┤ │ 36 │ 93/08/03 │驛站事業公司汽車修理場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42頁 │ ├──┼──────┼────────────────┼────────┤ │ 37 │ 93/08/29 │王林秀環店舖電子遊戲場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43頁 │ ├──┼──────┼────────────────┼────────┤ │ 38 │ 93/11/30 │劉全財等二戶電子遊戲場店舖新建工│見偵四卷第44頁 │ │ │ │程 │ │ ├──┼──────┼────────────────┼────────┤ │ 39 │ 93/12/09 │2005墾丁風鈴季水電設備工程 │見偵四卷第45頁 │ ├──┼──────┼────────────────┼────────┤ │ 40 │ 93/10/17 │保生實業公司電氣增設工程 │見偵四卷第47頁 │ ├──┼──────┼────────────────┼────────┤ │ 41 │ 93/12/04 │陳阿蘭農舍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49頁 │ ├──┼──────┼────────────────┼────────┤ │ 42 │ 94/01/07 │陳阿蘭農舍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50頁 │ ├──┼──────┼────────────────┼────────┤ │ 43 │ 94/01/18 │李宗吉(震虎宮)新建工程 │見偵四卷第51頁 │ ├──┼──────┼────────────────┼────────┤ │ 44 │ 94/04/26 │臺南縣新市鄉農會宿舍大樓統包工程│見偵四卷第86頁 │ ├──┼──────┼────────────────┼────────┤ │ 45 │ 93/03/08 │泰永加油站公司中華加油站新建工程│見偵四卷第54頁 │ ├──┼──────┼────────────────┼────────┤ │ 46 │ 94/01/14 │湖西供油泵房整修及泉浦增設工程 │見偵四卷第53頁 │ ├──┼──────┼────────────────┼────────┤ │ 47 │94/04/18至26│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見偵三卷第26頁 │ │ │日間某日 │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