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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莊秋桃凃裕斗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7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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