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36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2 罪,經屏東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20年(合計23年7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1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