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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莊飛宗孫啟強邱明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2 罪,經屏東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20年(合計23年7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1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36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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