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投票行賄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投票行賄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2月17日犯投票行賄罪,經本院以94年度選上重更㈠字第2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選偵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褫奪公權4 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255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