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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王憲義李璧君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傷害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 所載,並與附表編號3 、4 所示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4 所載所減之刑(編號3 、4 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35號裁定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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