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 月13日起至96年1 月5 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70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18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216、2217、22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