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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日期,各更正為「95.7.12 至96.1.25 」、「95.7.10 至96.1.25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曾定應執行1 年2 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所犯附表等罪之犯罪時間均係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後,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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