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4 月1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90 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