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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莊飛宗黃憲文邱明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4 月1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90 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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